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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司法局

题目:律师监督管理律师队伍建设方面的政策

资料提供时间: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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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深度解读:区块链时代的司法新生态 文章下载

专业律师深度解读:区块链时代的司法新生态

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在上海10家法院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试点从4月1日开始,为期6个月。试点期间,利用区块链、时间叠加等数据存证技术,运用内嵌智能语音识别转换功能庭审系统,自动记录语音、录音、文件以及区块链数据等内容。

4月3日,上海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开启一键开启庭审系统,此次庭审内容全程录音录像记录,语音转换软件加以辅助。

区块链技术是一个共享数据库,存储于其中的数据或信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追溯、集体维护、公开透明等显著特性,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可以实现节点同步存储、更新数据,保证链上数据安全传输和访问安全。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各地政府、各大央企以及互联网巨头都在积极探索与布局区块链产业,区块链技术深入政务中数字身份、司法、税务、监管、商事服务和便民服务等多个场景。

新冠疫情期间,为减少病毒传播率,国家号召大家生活、学习和工作线上完成。一时间,借助“区块链+”提升在线生活办公效率成为行业发展新机遇,区块链技术在各个领域落地应用逐渐增加,区块链技术发展迎来热潮。

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将深入推进在线诉讼工作,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

区块链技术赋能司法领域成为提升政务效率的必需品。据互链脉搏数据,目前全国已有14项区块链司法应用,2020年开年,便有4项区块链司法应用推出。就此,奔跑财经(FinaceRun)记者采访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先生。

嘉宾介绍

王有银,人民网慕课法学院院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华北电力大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女童保护基金”管委会成员、法务部部长,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特聘法律专家。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谈判及“组合诉讼”维权。

王有银律师多次被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法制晚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BBC等国内外多家媒体采访报道。

王有银律师表示:区块链技术目前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能够有效解决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等问题。在司法领域中,区块链最大的优势在于信息的安全、实时查询、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级司法部门可以随时查询最原始的物证信息,相关的审理流程及结果,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保证了公平、公正,并且区块链技术在律师事务所领域也会较大的应用。区块链+司法领域可进一步实现业务流程全部链上运行,大大提高审结效率,或者实现司法的自动判决等更高阶段的运用。

具体内容如下:

1、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天然优势是什么?

区块链技术目前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能够有效解决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等问题。举证难是司法中突出问题,在很多案件中,电子数据不能即时固定,而区块链技术在取证、存证方面可以完整记录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并且保证其真实、不被篡改等。

2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有哪些?司法区块链主要可以解决哪些纠纷?

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主要用于电子数据的存证、保证等方面、推动网络技术的进步。主要可以解决电子数据证据比较突出的案件,比如互联网等侵权类案件。

比如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就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泰)起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道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华泰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对道同的侵权网页进行了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存储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性。

3、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过程中,对司法案件处理等方面有哪些具体提升?

区块链目前来看最大的优势还是在于信息的安全、实时查询、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级司法部门可以随时查询最原始的物证信息,相关的审理流程及结果,可缩短审理期限,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在节约时间精力的同时,保证了公平、公正。

4、现阶段,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但电子证据维权难度大的痛点难以解决,区块链技术如何提升电子证据在司法案件中的作用?

电子证据一般具有可篡改、可删除、可复制的特征,其作为司法证据时,可能被破坏、污染、修改,所以导致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一直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不高。但在区块链技术下,能够有效对电子证据进行保证,减轻一定当事人的举证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也对区块链的作用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5、区块链技术只能保证链上数据的真实性,区块链存证不等同于法律事实,现阶段司法区块链案件处理中,如何保证存证数据的真实性?

目前阶段,区块链技术只能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阶段的保证证明,但是在此之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来源于取证技术及取证环境要可信。所以在区块链案件处理中,主要从取证技术及环境认定存证数据的真实性,包括在认定对象、认定方式、内容等方面。

6、互联网司法服务发展已久,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仲裁、公证等方面有着怎样的具体应用?

区块链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仲裁、公证方面的存证等方面的问题。包括现在各地互联网法院所建立的电子证据平台,也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大力发展起来,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广州互联网法院“网通法链”等平台。

7、律师事务所在司法领域在具有重要地位,区块链技术是否能够应用于律师事务所,请您详细讲讲?

由于区块链技术的特征,其在律师事务所领域应该有较大的应用。包括现在电子合同的应用,包括现在比较先进的智能合约的应用;也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减少律所知识管理费用和时间。

8、区块链技术的社会认知度以及社会感知并不高,如何提高区块链证据在民众中的接受度?

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区块链至今也才发展了十余年,各项技术本身尚不成熟,民众接受及应用还是比较低。主要还在于逐步提高区块链技术的宣传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同时在司法中也要逐步认可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比如进一步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区块链技术的存证、效力等问题进行认定。

9、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存在哪些问题?

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调查,其次各地区电子证据平台也无法做彼此认可,对跨地域办案有一定困难。

10、未来,区块链+司法领域会有怎样的应用场景?

未来,区块链+司法领域可进一步实现业务流程全部链上运行,大大提高审结效率,或者实现司法的自动判决等更高阶段的运用。

作者:明曦

计世网2020-4-6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文章下载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监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律师管理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

(一)健全完善资质审批准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律师准入条件和程序,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把拥护宪法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首要条件,把品行良好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基本前提,加强对律师执业申请的审核工作,对申请执业人员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和实习期的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切实把好律师队伍“入口关”;严格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条件和程序,形成比例合理、专业齐全、能够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法律服务市场;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引导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律师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要求对实习登记、集中培训、实习考核进行组织管理,规范管理实习档案,统一存放人事档案,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组织管理实习活动,探索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科学实用的培训课程、严谨规范的考核程序,完善实习鉴定面试程序,探索建立对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和重新申请执业人员的品行审查机制,从源头上确保律师队伍良好的道德素质,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

(二)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日常指导监督机制。要加强对律师依法执业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检查监督,创新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的定期或专项检查活动,适时开展对律师执业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制度,健全律师执业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制度,建立律师执业舆情监督应对机制,及时解决律师执业违法违纪问题。

(三)健全完善律师办理重大案事件指导监督机制。要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案事件的备案监督,安排专门力量或组织工作专班,事先制定预案,通过约谈提醒、及时指导、全程及现场监督、应急处置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案事件的指导监督,有效防范、纠正律师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对挑战法律底线行为更要及时处置。对利用媒体、网络发表错误、违法言论的律师,要加强监督,根据其危害程度,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措施。对以串联、抱团等方式干扰重大案事件依法办理或鼓动当事人采用非法手段向办案机关施压的律师,要严厉批评,及时制止,并挤压其活动空间,对拒不改正错误的要依法惩处。

(四)依法依规惩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并举,加强行业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有序衔接,做好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工作。对律师执业有一般错误言行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帮助其及时纠正错误;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对坚持错误立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采取有力稳妥措施,严格执法,落实清退机制。对律师事务所未尽到管理职责或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同时追究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律师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制度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律师协会要完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及监督管理制度,将诚信教育列为律师年度培训必修课,纳入实习律师、初任律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拓宽、丰富培训的途径和方式,严厉查处和纠正律师失德失信、违法违纪行为,在全行业形成守德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一)落实行政管理、行业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登记事项变更报批备案制度,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严格依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审批、备案手续;建立健全统一收案制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承办案件;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建立健全统一收费制度,如实入账、出具票据、依法纳税,坚决杜绝律师私自收费和律师事务所违规收费或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立卷规范、归档及时,保证各类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健全印章和文书管理制度,明确印章、所函、介绍信的种类、保管、使用范围及其审批程序,建立使用审批登记制度。

(二)强化管理意识、责任意识,培育律师良好执业习惯、端正执业态度、提升执业技能。建立健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承办业务,规范与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行为,严禁违规会见司法人员、向司法人员打探工作秘密、请求介绍案件,在司法活动中与司法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严禁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支付现金、有价证券等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经常性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通过违纪实例解说、典型示范、活动激励、警示教育等,提高律师道德水平;鼓励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和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并记录,指定一名合伙人负责,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诉求必须耐心说理,发现律师执业行为有违反本所规定的,依照规定予以惩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查处,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制度,完善业务流程管理,建立业务质量监控制度、文书模板管理制度,落实律师执业公示制度,公开执业律师基本信息、收案、办案、结案程序、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主动告知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投诉途径和程序,通过回访了解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以及专业服务质量;规范开展业务推广活动,不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网络、报刊、杂志、媒体等载体上的广告内容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建立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对本所律师的考核结果及其它考核材料。

(三)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律师事务所综合竞争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资料要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财务资料以及财务印章等由专人保管;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统一为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合伙所合伙人会议或个人所律师会议制度,严格遵守并执行《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合伙人责任分工明确,加强沟通和制约,定期召开会议,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坚持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建立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根据本所的业务类型、经济基础及所在地域法律服务市场的成熟程度,探索建立有利于发挥律师事务所整体效能、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长远发展、有利于促进本所规范管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四)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依法与聘用律师签订聘用合同,按照规定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确保本所律师符合法定执业条件,专职律师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要明确工作纪律、岗位职责,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要完善人员的聘用、转所、晋升、奖惩、福利待遇等制度,建立人员异常动态报告及处置制度;要为实习人员指派专门的指导律师,建立规范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所内党员组织关系要按规定办理接转手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宣传引导,树立新时期律师的良好形象

(一)落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工作责任。市司法局要指导各区司法局,建立健全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安排、衔接机制和管理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管职能,有效落实各项监督管理任务,形成分工明确、衔接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重视、支持律师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健全完善投诉查处工作平台,真正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违必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查处工作制度、投诉案件督办制度、行业惩戒通报制度、投诉案件受理统计报告制度,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运转有效的行业惩戒工作机制。要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强化直接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约束和处分机制,切实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对律师执业突出问题及监督管理情况要及时上报下达,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健全会商协调机制,上下级、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要加强工作沟通和会商,共同研判、协调针对重大案事件、不同阶段及敏感节点加强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对策和预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协作与配合。健全工作督办机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对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重要事项或律师办理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活动,要健全督办、督导工作机制,确保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健全跨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与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律师执业情况和出现突出问题的信息交换和通报,掌握监督管理工作主动权。健全“两结合”管理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与律师协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会商和管理协作机制,指导律师协会不断改进和加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形成“两结合”管理合力。

(三)重视加强律师行业宣传表彰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律师宣传表彰奖励制度,加强正面宣传、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良好形象、弘扬行业正气、打造律师职业品牌、专业品牌、国际品牌,研究出台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引导律师事务所走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为推动律师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不断增强我市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天津政务网2020-04-30

 

 

我国出台政策 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 文章下载

我国出台政策 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

近日,司法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

《通知》明确管理工作的对象为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通知》要求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规定,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以下为《通知》全文: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2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走出去导航网2020-3-24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和解读——兼论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将成为主力服务机构 文章下载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和解读——兼论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将成为主力服务机构

新中国首部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综合性法典,民法典一方面对现行民事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编订修改,一方面增加了很多应对经济社会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的新规,其中不乏很多与时俱进的亮点,如居住权、隐私保护、遗产管理人等,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重要指导意义。民法典共7编,分别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本文重点关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中关于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富足,个人拥有的财产价值逐渐升高,不但规模变大,种类也更为丰富,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人数达197万人,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达到190万亿,其中高净值人群持有可投资资产为61万亿。”

而此次民法典遗产的范围也从此前《继承法》中列举+兜底的规定,扩大至“除法定或性质不得继承的个人全部合法财产”,囊括了备受争议的游戏装备、微信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甚至是难以估值的股权激励期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同时,遗产的价值评估和处理也变得更为复杂,因遗产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同时,日益复杂的遗产问题将会创造新的市场供求关系,针对现行遗产问题的新规也应运而生。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相关法律,体现了民法典对于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以及现实遗产情况的适应调整,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以便于妥善管理、依法分割遗产,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1]

遗产管理人是对逝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2]本文将从外国及我国现行《继承法》相关立法、我国民法典下遗产管理人选定程序和类型、遗产管理人的责权利以及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四个方面,对本次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分析解读。

一、国内、外关于遗产管理方面的相关立法

(一)英国立法情况

根据《1925年遗产管理法》,英国采用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并存的制度。当遗嘱中指明遗嘱执行人,则该遗嘱执行人将负责管理遗产;如果被继承人并未设立遗嘱,或遗嘱中并未指定执行人,法院将会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统称为遗产代理人,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任命的方式和分配遗产的方式。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分配遗产,管理人按照相关继承法律进行分配。英国法律下,两种遗产代理人承担相似的责任,需要收集并获取相应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清偿遗产债务并向法院提供管理记录。

英国的遗产管理法赋予了遗产代理人较大的权力,并给予了一定的保护:遗产管理人享有管理、筹集资金、获取遗产等权力,遗产代理人不需要对遗产管理相关的善意行为承担责任,并会受到相应的补偿和保护。在英国,部分被继承人会直接指定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遗嘱执行人,部分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非专业人士也会聘用律师或遗产管理的专业人士并寻求指导建议。类比英国,在我国民法典下,专业主体进行遗产管理或将成为主流遗产管理方式。

(二)日本立法情况

日本采用了较完善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根据《日本民法典》,遗嘱执行人有三种产生方式:

1.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

2.由被继承人委托的第三人指定,这不同于民法典提出的管理人制度,民法典中并不承认被继承人委托的第三方的指定,而是让继承人来指定管理人;

3.若遗嘱未指定执行人,或指定的执行人丧失了资格,则利益相关者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请后,由法院进行指定。

日本法律更注重对继承人利益的保护,遗嘱执行人被视为继承人的代理人。其职责包括:列出继承财产清单并交付继承人,管理遗产并执行遗嘱执行所需的任何其他行为。日本民法典提出利益相关者可在遗嘱执行人不履行其职责时向家庭法院请求辞退遗嘱执行人。而我国的民法典提出了若因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继承人、受馈赠人、债权人损害的,遗产管理人将会承担民事责任,但并未提出遗产管理人的替换和辞退机制,相应法律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在相关方指定遗产管理人时也应进行谨慎选择。

(三)德国立法情况

德国也采用了遗嘱执行人的制度,由执行人负责管理遗产。德国法律更注重对于被继承人的保护,遗嘱执行人的主要职责为实现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同样有三种:通过被继承人指定,被继承人委托第三方指定,或由遗产法院进行任命。但德国法律下,第三方指定需要通过公证机构公证,以避免第三方获取不正当利益;且被继承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执行人。

根据《德国民法典》,遗嘱执行人可以指定共同执行人,当执行人之间产生分歧时,可以向遗产法院申请判决。而民法典下,并未指明当多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发生分歧时的处理机制。特别是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管理人之间很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和分歧,由于争议解决机制尚未明确,为了更好地保护并处理遗产,继承人应指定专业且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

(四)我国立法情况

在民法典审议前,我国继承相关制度由《继承法》规定。《继承法》第16条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第24条规定了遗产保管人制度,但《继承法》中并没有对遗嘱执行人及遗产保管人做权利义务上的明确,而仅用两个条文对遗产管理做了宣示性规定。从立法司法角度来说,这并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继承人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下表1以对比方式分析了《继承法》和《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表二列示了《民法典》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律师平台2020-6-1

 

 

山西省司法厅:《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山西省司法厅:《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工作方案》

近日,省司法厅印发《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工作方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法律服务。

《方案》提出加强法律论证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在有关部门出台复工复产政策举措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法治参谋助手。律师协会要组织律师编制发布复工复产法律指引,第一时间让企业知悉掌握。要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政策性金融、减费降税、社会保险延期缴纳等举措,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企业关切。

《方案》强调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助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要为企业作出复工复产决策把好法律关、政策关。加强合规管理,帮助企业完善工作场所防控、员工个人防护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和员工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为企业提供在线合同审查、尽职调查、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服务,堵塞法律风险和制度漏洞,做好涉企业诉讼、仲裁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涉企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引导企业采用在线调解等方式,及时化解疫情引发的物业租赁、劳动用工、合同违约等矛盾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主动跟进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为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为农民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就业和劳务纠纷等提供法律援助。

《方案》提出打造多样化公益法律服务平台载体,增强服务实效性。在山西公共法律服务网、热线平台开通“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专区(线),组织公司、金融、劳动等专业律师提供“7ⅹ24”法律咨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工商联等部门,开展企业复工复产“法治体检”专项公益法律服务行动,通过远程服务、网络问诊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法律问题。组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律师志愿者服务团等,向工商企业公开联系方式,随时随地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组建党员律师先锋队,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

《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工作实效,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精心部署、迅速行动,组织引导律师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切实把广大律师引导到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公益法律服务上来,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要开展督导检查,注重工作实效,确保活动有声有色,扎实有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现、挖掘先进典型和突出事迹,集中开展宣传报道;加大表彰力度,强化示范引领,弘扬正能量,营造良好氛围。

山西省司法厅2020-3-5

 

 

嘉善县司法局15条政策“干货”助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文章下载

嘉善县司法局15条政策“干货”助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嘉善县司法局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嘉善县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磅推出15条扶持政策,为全县律师行业发展注入“强心剂”。一是“育才留智”,扶持本地律师行业做大做强。对新执业律师连续3年给予每年2万元的首次执业补贴,对新设律师事务所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的非新设律所,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整合兼并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其中整合兼并后主营业务超过1000万的,额外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二是“聚才引智”,打造长三角法律服务人才高地。加强优质资源的招引力度,律所从县外引进优秀律师人才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全国优秀律所”“浙江省著名(优秀)律所”总所入驻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设立分所且执业律师达到10人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引进的律所,设立后下一年度达到1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额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三是“重才汇智”,厚植高精尖缺团队成长沃土。重点培育涉外商事、知识产权、公司重组并购、证券金融、数字经济等领域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对获得国家级服务成果的专业服务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选全国或全省人才库的律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或全省荣誉称号的律所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浙江省司法厅2022-05-26

 

 

司法部解读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新规 文章下载

司法部解读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新规

为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管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两个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两个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在国有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是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办、国办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对推行两公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两公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有3.1万多名公职律师,7000多名公司律师。随着两公律师队伍初具规模,作用逐步发挥,有必要根据两办《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予以规范。为此,司法部制定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问:两个办法对两公律师的人员范围、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两个办法规定的公职律师,主要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司律师主要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同时,两个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设立公职律师;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任职条件方面,两个办法规定,申请颁发两公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是具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身份,或者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是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是品行良好;六是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

在申请程序方面,两个办法规定,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和中央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以及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和省属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初审后,再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向申请人颁发两公律师证书。

问:两公律师主要有哪些职能作用?

答:两公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使命,对于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参与制度建设。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参与决策论证。两公律师参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利于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依法决策。三是处理法律事务。两公律师参与合作项目洽谈、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等活动,起草、修改、审核重要法律文书,办理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等各类法律事务。四是化解矛盾纠纷。两公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五是开展普法宣传。两公律师以专业身份解读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培训。

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2020-1-9

 

 

城口县司法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下载

城口县司法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律师公证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司发〔2017〕18号)文件,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职能,促进我县律师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推进平安城口、法治城口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广大律师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根本,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律师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也有极少数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低下,诚信意识不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律师趋利倾向严重,一切向钱看,甚至“拿钱不办事”;有的律师不严格依法履责,逾越法律底线,不守执业纪律,泄露当事人隐私等,凡此种种表现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进一步加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律师法》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律师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要认清新形势下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以及律师管理工作在整个律师工作中的关键地位和作用,坚持从律师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加强律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促进全县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工作职能作用

(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把好执业准入关是从源头上确保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关键。按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协助上级司法机关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出具调查意见。加强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备案工作的监督,及时办理变更报批或备案手续。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司法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需要注销执业证书的,要及时收缴执业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注销。

(二)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律师法》,落实县司法局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职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实地走访、专项检查、座谈、调研等方式,监督检查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引导律师恪守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督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真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代理重大敏感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监督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严格查处法律服务行业不正当竞争,依法取缔非法法律服务人员和非法法律服务机构,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承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投诉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认真受理投诉,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上级司法机关,并将有关情况向投诉人作出说明。督促在执业活动中有问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对有关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整改落实情况,切实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四)做好律师执业服务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指导律师开拓业务领域,帮助解决执业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各律师事务所要公示执业服务工作规范、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监督等相关信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协调沟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肩负社会责任,为建设平安城口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继续落实律师担任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的法律顾问制度,为其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落实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充分调动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积极性,促进基层组织依法开展民主自治管理。组织引导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促进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引导律师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把握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新动向,扩大律师的法律服务范围和社会影响力,特别是组织引导律师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拓展律师业务,为群众提供更广泛的法律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律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律师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县司法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律师管理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要加强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支持。成立县律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和工作例会,调度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律师工作,协调解决律师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每年定期开展律师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通过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活动,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制度化、常态化,促使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使命,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以“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核心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通过认真学习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律师诚信执业制度,完善律师诚信执业的评价、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宣传律师行业先进典型事迹,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形象,推动形成有利于律师工作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律师行业作风建设,强化管理意识、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律师行业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律师行业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加强督促检查,是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的关键。县司法局每年不定期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同时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各项工作明确责任和时限,做好督导落实。加大考核力度,充分发挥年度检查考核在加强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法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工作,重点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情况。督导考核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的各项工作。通过年检考核,对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要求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律师事务所和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促进我县律师工作科学发展。

城口县司法局2020-09-22

 

 

汉中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汉中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

新形势下加强律师人才队伍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服从服务中心工作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我市经济社会优质高效发展、实现“追赶超越”目标的迫切需要。到2025年,全国律师占总人口的比率将达到万分之4,目前我省律师占比为万分之1.5,而我市律师占比仅为万分之0.7。为进一步加快汉中律师队伍发展,积极搭建律师人才支撑平台,不断完善律师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提升法律服务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加快设立与现代法律服务业相适应的多元化、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培养契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需要的律师人才队伍,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拓展律师服务领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加大律师行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市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人数逐年增长,每年新增律所1—2家,律师30—50名。到2020年底,律所发展到25家,律师发展到320名;到2025年,律所发展到30家以上,律师发展到570人左右,实现每万人平均拥有律师1.5人的全省标准。同时,重点培养和引进紧缺高层次律师人才,争取到2025年高层次律师人才(包括复合型律师人才)占全市律师总量的25%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实行政策扶持,壮大律师队伍。逐步扩大律师队伍中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比例,对在国(境)内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且在汉中执业的律师,一律开通执业许可 “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呈报,为其提供便捷、宽松的执业环境;鼓励律师事务所对新执业的青年专职律师给予效益分配倾斜,实现“拴心留人”的激励保障机制,确保青年律师“安营扎寨”;市、县区司法局将在公共法律服务各领域、参政议政各平台、评先奖优等荣誉方面,为律师队伍提供更多机会,为全市律师事业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建设。培育建立一批规范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大力发展执业律师30人以上的中型所,逐步增加执业律师50人以上的大型所;打造一批适应社会分工、具有专业特色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定位意识;引进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来汉设立分所,鼓励律师事务所立足基层社区、服务普通百姓,把法律服务向社区基层延伸。

(三)提高律师管理工作水平。以司法行政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与监督。按照《汉中市司法局组织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广大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继续推进律师诚信体系建设,丰富完善律师执业“四个档案”管理内容,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依法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

(四)加强律师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培养律师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宪法教育、服务为民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增强律师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加强律师培训工作。着眼于高端前沿业务领域,制定全面、及时、灵活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年选派10名优秀青年律师或党员律师到外地学习培训,通过多种培训方式,培养一批专业带头人,推动律师业务的专业发展。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参与学习,建立定期交流、相互学习、“传帮带”的机制,开展创建学习型律师事务所活动。

三、拓展职能

(一)加快经济、金融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1.积极搭建平台,引导律师参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律师为重点经济建设项目服务。提高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中的参与能力,支持律师为政府部门依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服务。

2.倡导律师从事高端、新型业务项目,鼓励律师为招商引资项目、重大经贸活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民营经济等领域服务。推动律师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等改革创新,发挥律师在促进改革中的作用。

3.发挥好律师专家服务团作用,积极投身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主战场,通过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指导、开展公益活动、培养紧缺人才等措施,引导高层次人才在基层一线建功立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参与社会管理,扩大公益性服务领域

1.拓展律师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引导律师为各级管理部门的决策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各级管理部门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积极推动律师参与立法起草和法律修订工作,切实发挥好各级人大、政协中的律师代表、委员的作用,建立与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定期联系机制。

2.强化律师服务在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中的作用,按照《汉中市关于认真做好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意见》,推动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参与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拆除法务研判,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引导和支持律师发挥专业特长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

3.鼓励和倡导律师自觉承担起扶贫助弱的社会责任,按照《汉中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服务脱贫攻坚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方面职能作用,为贫困县(区)和困难群众提供精准普惠、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4.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平台,“窗口式、综合性、集中化、零距离”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选派业务能力强的律师轮流进驻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优势,促进村(居)组织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律师民商事代理和刑事辩护工作

1.认真做好民商事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工作,加强律师对新农村建设、城市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土地征用、环境治理保护中遇到的矛盾纠纷的代理工作。坚持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认真做好群体性案件的代理工作。

2.认真落实《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市、县(区)人民法院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各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以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专业调解领域命名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能优势和实践优势,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全市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统筹领导、协调全市律师队伍发展工作。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人才队伍建设,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县(区)司法局将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考核内容,并对各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制定律师人才培养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落实保障办法。

(二)探索和完善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市律师行业党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律师行业发展中的政治领导和组织保障作用,全面开展律所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工作。各党支部、律师事务所要对照标准化建设新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做好本支部、本所的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和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基层党组织“评星晋级、争创双强”活动,着力提升律师行业党组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三)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县(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根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执业活动,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法机关信息交流机制,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加强对律师工作的宣传。各县(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和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律师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律师工作;组织“十佳”优秀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评先评优活动,加大对律师队伍的正面宣传力度。

汉中市司法局2019-12-05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司发[2020]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司法局、抚顺市律师协会就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总目标,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有效对接的基本原则,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模式

本方案所指的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但不包括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担任一方代理人开展的调解工作。

(一)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人民法院要将律师调解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者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

(二)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三)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

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四)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三、工作机制

(一)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二)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建立我市律师事务所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和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并分别上报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备案。

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向资质管理委员会申请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经资质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应当按专业分类建立。

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调解工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5年以上;(2)有 10名以上执业律师;(3)至少有1名律师符合担任律师调解员的条件;(4)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律师担任律师调解员,除所在律师事务所符合上述资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2)执业5年以上;(3)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 3年以上;(4)近3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低于5件;(5)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曾担任法官、仲裁员3年以上或者现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受上述 (2)(3)(4)项条件的限制。

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已进入承办律师调解工作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员名册;(2)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2)有3名以上律师调解员,其中至少1名为现任仲裁员;(4)有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

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应当明确调解工作室的负责人,调解工作室可以以该负责人的名字命名。律师调解员数量多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2个以上调解工作室。

(三)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律师到工作室值班。值班律师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或者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值班律师的选派办法由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制定。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同级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选派律师到工作室值班。值班律师接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指派开展公益性调解服务,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值班律师的选派办法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制定。

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的,由市律师协会自行组织、选派律师到调解中心值班,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的调解案件,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申请并签署书面的调解申请书。受理申请前,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本所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调解员名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承办律师。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受理,并由本所律师调解工作室选派律师承办。

各部门应当建立律师调解预约制度。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应当至少提前一周公布工作室(中心)的律师值班时间表。

调解案件,一般由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和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四)调解协议的履行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负担。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应当载入调解档案。

(五)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

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六)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七)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

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者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八)经费保障机制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调解费的收取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予以解决。

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效果,由政府购买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保障支出。

(九)相关诉讼费用的减免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此项改革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建立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和律师协会会长为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席会议暨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年组织召开1-2次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根据需要审核确认律师事务所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和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

市律师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暨资质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蔡建忠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 旭 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 波 市律师协会会长

成 员:苏 青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刘 刚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科长

王海民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赵 威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郭 靖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三级主任科员

沈东民 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二)积极引导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运用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电话调解等远程调解方式开展工作,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引导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三)加强队伍管理。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公益性调解的考核表彰激励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组织和律师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内容。

(四)加强责任追究。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视情节限期或者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者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五)加强宣传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六)加强指导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定期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反馈工作情况,积极推动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和法律化。

抚顺市司法局2020-5-27

 

 

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展“四大工程”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展“四大工程”工作方案》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是实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从全覆盖、全规范到全统领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党组《关于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展“四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司党通〔2020〕13号),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新时代律师工作的职能定位,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展“四大工程”为抓手,抓党建带队建强所建促发展,组织引导全市律师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推进首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工作目标

坚持首善标准,立足首都律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统筹推进“强基工程”“领航工程”“聚力工程”“先锋工程”建设,通过任务牵引、规范提升、考核推动、融合促进,攻弱项补短板、固成果促发展,稳步实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全覆盖全规范全统领;引领带动首都律师队伍建设、规模发展、业务增长、社会影响再上新台阶,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更加突出,党建工作机制更加科学,支部建设更加规范,战斗堡垒作用更加凸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加彰显,首都律师各项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强基工程”,夯实打牢党建工作基础

1.坚持动态摸底核查。

持续开展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党员律师信息(含非党员律师)、党建指导员和党建工作情况摸底核查,比对信息、规范工作,做到党组织应建尽建,实现“隐性党员”“口袋党员”基本清零。

2.健全工作制度机制。

落实党建工作要求,推进党建进管理制度、进行业规范,实现党领导律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律师事务所审批与党组织组建同步、律师执业申请(转所)与组织关系转接同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与党建工作考核同步、党员律师年度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同步。健全党组织对律师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政治表现进行考察鉴定、党纪处分与执业惩戒衔接等工作机制。

3.建立党建工作指标体系。

建立健全与律师事务所发展规模相匹配,与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联合党支部实际相适应的党建工作指标体系,发挥指标体系的评价、检测、导向和激励作用。

4.推进“智慧党建”建设。

建设“北京律师党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讯、业务管理、学习教育、线上活动、交流服务、考核监督等功能于一体,推动党建工作线上线下融合促进。

5.加强日常检查考评。

坚持党建工作沟通联系机制、联系点制度和督查工作制度;持续开展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效果评估和结果应用;采取先进支部帮带、行业党组织“会诊”等措施彻底整顿后进党组织;加强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每年向所属律师行业党委述职,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每年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述职。

(二)实施“领航工程”,保证律师工作正确方向

6.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对律师工作的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律师行业党委(党组织)组成人员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律师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代表人选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酝酿提名;律师行业党委(党组织)要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7.强化律师行业党委(党组织)领导。

认真履行律师行业党委推进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健全律师行业党委对律师协会的领导体制,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所属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向上级律师行业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律师协会重要工作举措、重要文件出台、重要项目安排等应经同级律师行业党委审议。上级律师行业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律师行业党组织工作的检查指导。律师事务所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要依纪依规对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

8.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牢记“看北京首先从政治上看”的要求,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党建工作的首位。坚持“首题必政治”学习制度;建好律师行业党校,对党组织负责人分层次、全覆盖开展政治轮训;组织党员律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建引领统战、统战服务党建,健全完善律师行业统战工作制度机制,最大程度地团结凝聚党外律师。

9.强化重大决策执行。

带头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加强对律师行业改革发展重要规划、重大政策、重要措施的谋划部署。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组织律师全力服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三大攻坚战”,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村居法律顾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基层社会治理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10.强化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完善意识形态定期分析研判工作机制,抓牢重点领域、重要节点、重大事件意识形态工作,开展阶段性风险点排查和化解工作,及时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强化属地管理,强化对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自媒体、讲座论坛等阵地管理,筑牢意识形态防线。

(三)实施“聚力工程”,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11.当好律所发展的“火车头”。

选优配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加强律师事务所党委(支委)班子建设,增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切实担负起保证政治方向、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律所发展、加强自身建设的职责。

12.当好决策管理的“压舱石”。

强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律师选聘培养、日常管理、评优推荐、合伙人晋升、违规惩戒等方面的把关作用。对“党建进章程”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强化行政审批把关;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决策层有关会议等机制推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进一步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职能任务和参与决策管理的方式。

13.当好凝心聚力的“主心骨”。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强化爱党爱国爱行业教育,增强律师的组织归属感、价值认同感和团队凝聚力。组织党员律师团队攻坚克难,积极承担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和重大案(事)件应对处置任务,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和发展空间。

14.当好服务党员群众的“贴心人”。

加强律师文化和律师事务所文化品牌建设,及时掌握律师思想工作状况,听取意见诉求,帮助协调解决权益保障、业务拓展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组织优秀党员律师与入党积极分子、青年律师结对子,开展以帮思想进步、帮素质提升、带业务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两帮一带”活动。持续开展“大走访、大慰问、大调研”活动,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传递党组织的温暖。

15.创新行业发展的“新引擎”。

推动建设“总部党建”,强化律师事务所总所党组织对分所党组织工作的统筹指导,形成总所集聚效应;做实“联合党支部”,真正体现“以大带小”“以强带弱”。鼓励律师事务所党组织与街道、社区共建共用党群服务中心。开展优秀党支部工作法推荐评选宣传活动,推动“主题党日+”模式广泛实践,在党组织开展“外脑”委员设置工作试点。

(四)实施“先锋工程”,体现首都律师责任担当

16.打造“北京律师”行业品牌。

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和首都律师行业发展优势,研究制定律师团队和律师法律服务项目品牌认定标准,研究制定“北京律师”品牌服务行为标准。着力优化律师队伍结构,发展壮大律师队伍,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规范化发展。采取定向培养、牵线搭桥、重点推介等措施,为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17.锻造依法规范执业先锋。

系统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专业技能培训,加大律师人才特别是行业领军人才建设;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促进青年律师成长成才,增强行业未来竞争力。开展涉嫌行贿受贿、虚假诉讼、涉黑涉恶、严重违规收费四类重点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促进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18.争做党员律师先锋。

全面推行党员律师“亮身份、亮承诺”机制。推动在律师事务所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普遍设立党员律师示范岗,鼓励党员律师在日常执业过程中主动亮明党员身份,争当服务标兵。坚持政治标准,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无党员律师事务所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双向培养工作机制,注重把党员律师培养成律师事务所骨干,把律师事务所骨干培养成党员律师。

19.争做公益法律服务先锋。

组织党员律师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带头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带头参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带头参加援藏援疆等法治扶贫、志愿帮扶活动,带头参加基层社会治理,及时推树先进典型特别是党员律师典型,引领全行业形成投身公益、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20.争做风采展示先锋。

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竞赛、优秀法律服务案例、优秀法律文书、优秀公益法律服务、优质法律顾问产品展示等系列活动,鼓励党员律师带头参加,带动广大律师钻研业务、提升素质,在全行业弘扬专业作风和专业精神,向全社会展示首都律师的执业风采和良好风貌。

四、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和律师行业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展“四大工程”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工作责任,建立任务清单,逐项抓好落实,不断推进首都律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指导考核。

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和律师行业党组织,要加强分类指导,加强检查督导,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掌握情况,通报工作信息。2020年11月前,将组织考核组对照考核标准,对各区律师行业党组织、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按一定的比例)党建工作全统领工作进行随机抽查考核。

(三)推动工作创新。

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理论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准确把握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特点和规律,推进基层党组织活动方式和机制创新,探索信息化条件下有效开展党建工作的新载体、新路子,积极为党员律师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四)加大工作宣传。

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大对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的案例、事迹的宣传力度,讲好北京律师故事,不断提高行业的正能量和社会认知度,为推动首都律师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北京市司法局2020-4-22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文章下载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关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要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1.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执行工作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有助于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能力,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有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充分发挥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执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急需律师等专业力量深度参与执行,通过发挥职能作用和承担部分辅助性工作,促进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执行。特别是,不少当事人在专业知识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需要律师发挥其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律师参与执行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推动律师参与执行的各项工作机制,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优势作用提供支撑和便利。

3.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执行工作对抗性强、风险性高,极易引发矛盾和冲突。要充分发挥代理律师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沟通协调。代理律师要引导、协助当事人正确认识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结果,使其充分知悉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风险和后果。当事人不认可裁判结果的,应当引导其依法通过相应程序解决。存在和解可能的,可以提出和解建议,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助当事人起草和解协议时,应当秉持勤勉、专业的要求,确保要素齐全、行文规范、切实可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通过律师调解等方式化解执行争议,探索推动设立“律师志愿服务岗”“律师调解工作室”等,做好执调对接工作,为律师以中立第三方身份参与矛盾化解创造条件和便利。

4.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中的作用。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诉讼风险,明确财产保全对其实现权益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提示当事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符合解除保全情形的,提示当事人可以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诉讼保全适用力度,简化保全工作流程,推广保全保险担保机制,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便利。要公开申请保全的条件、方式和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和采取保全措施,并告知申请保全人或代理律师保全裁定的内容、保全期限届满日及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知情权、异议权、复议权。

5.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或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并向其说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或逾期报告财产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必要方式开展执行调查。要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进一步拓宽执行调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托律师调查相关工作机制。

6.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完成财产控制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财产控制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防止期限届满后财产被转移等后果出现。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控制的财产进行变价,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在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拟变价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代理律师在财产变价过程中的执业权利,确保财产变价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执行款到账后,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或有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办理领取手续,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7.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引导、协助其尊重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存在失信等违法情形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恶意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适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代理律师引导帮助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裁判。

8.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可行重整计划,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整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积极推进简易破产程序设计,快速审理“无财产可破”案件。

9.充分发挥律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的作用。人民法院拟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向人民法院反映当事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时向当事人全面客观释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记录入卷,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得变相强迫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定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10.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救济中的作用。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执行,严禁“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律师代理执行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积极化解执行信访案件。

11.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行法治宣传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向社会开展执行法治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增强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形成“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要讲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帮助当事人充分认识诉讼风险以及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切实加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保障

12.保障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执行案件,并列明律师的职能作用。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没有委托律师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13.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要求,畅通正常交流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为律师发挥作用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要严格规范执行人员行为,杜绝执行人员与律师之间不正当交往甚至违法交易等问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禁执行人员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严禁“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律师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

14.构建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APP、即时通讯、微信小程序等技术手段,打造“微法院”“智慧法院”,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供智能化诉讼服务。要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与运用,打造集约化执行公开平台,做好平台与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等系统的对接,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一站式”执行信息公开服务。要增强执行公开网的交流互动性,为当事人和律师提供更加便捷的联系法官渠道,调动律师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积极性。

15.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在参与执行工作中,律师应当恪守“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自觉践行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基本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在执行工作中执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6.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常态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律师参与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等相关事项,不断推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为深入推进律师参与执行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2020-1-3

 

 

“培”字当头 浙江发布律师行业“扬帆行动”方案 文章下载

“培”字当头 浙江发布律师行业“扬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浙江省司法厅于近日发布《浙江省律师行业“扬帆行动”方案(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分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制度保障和工作考评四个部分,紧扣“培”“中小所”“青年”“区域”四个关键词,围绕加强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青年律师培养、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地区律师人才培植等重点工作,统筹推动我省律师事业科学发展,为我省建设“重要窗口”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在中小律师事务所培育方面,《方案》要求以进一步提升中小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水平、规范管理水平、法律服务水平为目标,为全省中小律所制定实施党建引领发展“四大工程”,减免会费,争取优惠扶持政策,结对帮扶,指导律所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推进律所信息化管理,表彰优秀中小律师事务所等多项培育措施。

在青年律师培养方面,《方案》要求以青年律师人数、党员数、专业人才数稳步增长为目标,开展加强青年律师队伍党建工作,设立“青年律师发展专门经费”,减免青年律师会费,引导律所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实施青年律师培训“青训”计划,建立省、市青年律师人才梯队,表彰宣传青年律师先进典型等工作。

在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地区律师人才培植方面,《方案》要求以律师人数增长率、法律援助志愿行动受援率、人民群众满意稳中有增为目标,推动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县(市、区)出台培植措施,鼓励大所、优秀所到法律服务资源欠缺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县与县、所与所结对帮扶,实施“1+1”浙江法律援助志愿行动,组织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发挥“两公”律师作用,探索实施“互联网+”法律服务。

《方案》要求,制订或修订《浙江省律师行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律师行业党委工作规则》《浙江律师执业规范(试行)》《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十项规则,为“扬帆行动”实施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方案》还对“扬帆行动”工作考评和督查等提出了要求

浙江新闻客户端20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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