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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司法局

题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方案

资料提供时间: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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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司法局法律法规解读:《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文章下载

无为市司法局法律法规解读:《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020年8月17日,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以下简称《记录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中央深改委确定的改革任务,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2018年12月5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2019年5月24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办《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研究部署落实,制定任务分解方案,有序开展工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持续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与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期望相比,我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还存在一些差距。整体来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我省已有相应统一规范规定(我省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省份,在试点期间已经出台相应规定),落实情况较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尚无专门制度,部分地方部门推进落实较慢。为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出台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要求加快推进落实。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一规范实施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指导,有必要出台具体的办法。

制定过程

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工作的安排,省司法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办《指导意见》、我省《实施方案》的具体规定,学习借鉴河北、江苏、湖北、河南、山东等地制度建设经验,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起草了《公示办法》《记录办法》的初稿。

初稿形成后,书面征求了省直各部门、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意见,同时通过各市司法局广泛征求市直重点执法部门和县区司法局的意见。赴宣城市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市直重点执法部门和县区司法局的意见,对有关制度设计进行了交流探讨。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均予以采纳。召开由理论和实务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有关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公示办法》《记录办法》(送审稿)。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对《公示办法》《记录办法》(送审稿)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同意。2020年8月17日,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公示办法》《记录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公示办法》《记录办法》主要从制定依据、定义概念、基本原则、部门职责、工作内容、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形成了对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基本问题的统一规范。

《公示办法》共26条

主要是对国办《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中的执法公示要求进行细化,增强各项工作的操作性,明确了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公示的载体和规范要求、公示的衔接运行机制,规定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审查、发布更新撤销程序和纠错更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追究制度。

《记录办法》共26条

主要是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的程序要求,对国办《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中的全过程记录要求进行细化,确定了全过程记录的概念内涵、基本原则、职责划分、保障举措,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各环节应当记录的具体事项,明确了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具体要求和记录规范,对执法案卷管理和执法音像记录的制作、保存、调用、分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列明责任追究情形和依据。

创新举措

01

细化规定,增强操作性

《公示办法》《记录办法》对《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为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落实提供了统一的可操作的规范。执法公示方面,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明确了不予公开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分别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应当记录的具体事项内容进行了梳理并逐一列明,同时重点明确了音像记录的范围及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02

严格程序,增强规范性

《公示办法》《记录办法》对实施行政执法的相关具体程序进行了完善,为全面执行“三项制度”提供了程序规范。如行政执法公示方面,规定了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为降低音像记录中断引起争议的风险,规定了音像记录的起止时间和中断后恢复记录的程序;为防止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随意传播泄露,规定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和调用程序。

03

健全机制,增强协调性

学习借鉴外省做法,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有异议或者需要协调配合的情形,《公示办法》《记录办法》分别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化解矛盾、强化配合。如行政执法公示方面,要求建立执法信息纠错机制,明确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认为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要求建立全过程记录的调取机制,严格限定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使用权限,明确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因工作需要,依法调取有关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提供。

下一步安排

一是广泛进行宣传解读

深入开展《公示办法》《记录办法》的政策解读宣传等工作,采用多方式、多渠道、多平台进行广泛政策宣传解读。

二是全面加强指导督促

通过实地调研、业务培训等形式,指导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公示办法》《记录办法》的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工作全面落实。

三是严格开展监督考核

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动态审视《公示办法》《记录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将《公示办法》《记录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建设责任落实、依法行政考核,确保各项规定得到真正落实。

无为市司法局2020-9-5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国办信息公开办《关于做好各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1号)要求,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社会舆论监督,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是全面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的基础性工作,是立足基层实际、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全国县级及以下司法行政机关、相关组织、单位参照本指引,全部制定完成本单位公共法律服务政务公开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国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目录和事项标准

依据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一级事项9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二级事项18项,其中行政权力类11项,公共服务类7项。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各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指引》,根据地区差异和具体职责等实际情况对公开标准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制定本单位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四、流程规范

要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全国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规定,按照“五公开”工作要求,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公开属性源头管理、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推动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

全国县(市、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制定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应当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可参照附件),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对象、方式、层级等,并动态更新,严格执行。

省级、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支持,强化监督、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

司法部政府网2020-4-21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 文章下载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党委:

为加强党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坚持公证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公证制度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现就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放在第一位,坚持发展公证公益服务,切实防止公证逐利倾向。提高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公证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党章党规规定的党建工作基本制度得到落实,党组织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质量管理、公益服务等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两结合”管理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公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公证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改革完善,公证领域监管得到有效加强,公证服务手段不断优化创新,工作活力得到释放,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党组织设置。开展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对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情况全面排查。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公证机构,都要单独设立党组织,新设立的公证机构须同步成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公证机构,可以按照区域相邻、就近方便的原则,“以大带小”“以强带弱”,在法律服务行业内组建联合党支部。对无党员的公证机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指导工作全覆盖。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有条件的设立专职副书记,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二)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分配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在人员选聘、表彰奖励、违法违规惩戒中的政治把关作用,明确党组织负责出具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表现鉴定意见。要落实公证机构负责人“一岗双责”,推动实现党组织负责人与公证机构管理层、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证工作和公证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公证机构正确发展方向。

(三)强化党建工作制度建设。要对照党章党规,抓紧对各地公证协会、公证机构章程或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写入党组织设置、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工作保障等党建工作内容。要对照《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在加强政治建设、健全组织设置、完善工作机制、过好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等方面,落实落细党建工作要求,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四)拓展公益服务范围。各地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科学制定并大力拓展公证公益服务事项范围。鼓励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脱贫攻坚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公证机构主动参与法治宣传、信访调处、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努力发挥公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五)强化公益服务管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证行业实际,制定公证员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具体指导标准,并可以根据地域、年龄、身体状况等分类提出要求,纳入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公证协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时,要将公益法律服务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公证机构要承担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公益服务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指派比例,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公证登记簿及公证机构办证系统,严格推行公益案件统一受理、随机指派、全员办理机制。公证员应当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六)注重示范引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加强对党员公证员的公益服务理念教育,引导党员公证员、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获得优秀表彰的公证员在公益服务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鼓励、支持青年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参与公益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规模大、力量强的公证机构应积极组织、支持公证员参与公益服务,在服务时间、经费、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积极培养和选树公益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

(七)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公证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执业为民的理念,严格履行法定的公证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业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标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常态化开展执业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法违规执业案件教训,坚决纠正高风险、经济类业务逐利倾向问题。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公证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

(八)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对公证机构收入分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出台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的管理办法,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可持续的收入分配原则,提出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突出分配激励、约束有力的导向。要加强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对公证机构年度收入分配方案实施备案管理,促进公证机构队伍稳定和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九)严格收费财务管理。要认真落实公证收费公示制度,监督公证机构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制度,在本机构显著位置和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严格公证员助理管理,防止公证人员利用办证谋取私利或者向经办人、中间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严厉打击乱收费、收费不入账等违法执业行为。

(十)依法从严监管。要实行公证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民生类、经济类、涉外类重点公证事项监管力度,对不审查核实、不立卷归档、与中介不正当交往及公证专用纸管理混乱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触碰公证执业底线的情形“零容忍”。要依法依规对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内部管理混乱、执业风险大的公证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十一)提高监管效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科学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跟踪分析公证业务数据主要指标,研判防范公证执业风险。要实行扁平化管理和实地走访,定期不定期开展公证案卷质量网上检查、抽查,做好人民法院、登记机构等用证部门和当事人回访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要严格落实公证业务办理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的工作机制,对存在隐患和风险的公证机构,要早提醒、早介入、早处置,防患于未然。

(十二)健全监管制度。2020年底前,各地要科学制定出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公证领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证协会要根据公证执业实际,修订完善行业惩戒工作规定,在行政处罚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实施行业惩戒的情形。要健全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优势的体制机制,加强处罚和惩戒工作衔接,明确侧重,有效协同。支持公证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章程履行规范执业、教育培训、行业惩戒等职责。

(十三)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各地按照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统筹用好政策激励、适度竞争等措施,提高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比率。要做好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保障,在自贸试验区等政策灵活地方培育形成一批服务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品牌化、规模化公证机构,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释放公证服务活力。要制定落实执业区域调整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偏远地区公证机构对口帮扶,促进优质公证资源均衡覆盖。

(十四)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布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要重塑优化办证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的标准化公证服务,提高办证效率。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服务能力,不断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在受理、审批、出证等环节提供延伸服务、延时服务、代办服务。要改进涉外公证工作,全面清理规范地方对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不合理限制,强化公证机构对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管理,多形式开展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培训,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

(十五)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拓展司法辅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在新型、前沿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要把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地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具体责任。开展公证行业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各公证机构党组织书记要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述职。各地公证协会在党建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报告。

(二)强化工作保障。要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将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年度预算,从各地协会会费中拨付一定额度,保障行业党建工作有效开展。要分级开展党建工作培训,创新运用实地观摩、案例教学等方式,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对全国公证机构党组织书记或负责人一年一轮训,各省对公证机构党员原则上两年一轮培训教育。

(三)注重考评督导。将党建等工作纳入公证服务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充分运用考评结果,对党建工作要求落实不重视、不到位的,要通报整改,开展专项督导;对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和党员公证员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人物评选。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努力挖掘在党建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典型,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平台,大力宣传公证工作成效,广泛报道公证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讲好公证故事,生动展现公证员队伍良好精神风貌,激发和调动广大公证员的工作热情,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司法部政府网2020-3-25

 

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下载

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根据《“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开创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要举措和保障措施。

“十三五”期间,司法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牵头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法律援助法颁布出台,律师参与公益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登记范围、程序规定、标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加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山东、湖北等地出台公共法律服务地方专门立法。

截至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合计达到76.5万个,专业法律服务人员388.5万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快速推进、深度融合,服务质量、效率不断提升。截至2020年底,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点)57万个,60多万个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设置2000多个座席,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中国法律服务网、各省级法网全面建成,线上服务功能日趋完备。“十三五”期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40万件,司法鉴定业务1167万件,仲裁案件188万件,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4482万件,50万余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公证行业年服务量均超过1100万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80万件,公共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发挥。

(二)“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我国迈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风险挑战,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时代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防控疫情,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充分、优质、便捷。同时,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制机制不健全,政府权责边界不清,法律服务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均衡,城乡分布、地域分布差异明显,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基础设施等资源短缺问题突出。服务供给质量、效率和能力水平、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司法部和全系统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奋力谱写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新篇章。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健全完善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治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优质、高效、便捷的专业法律服务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民利益。坚持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坚持立足国情,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力可负担性和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法律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厘清政府权责边界,动员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增强服务总体供给能力水平。

(三)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全面覆盖,融合发展有力有效,服务能力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常需求。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显著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服务能力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十四五”时期主要目标

——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有序发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资源整合、有效融合,服务供给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全民普法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推动法律援助法实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全覆盖,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效履行国家责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强化质量监管,完善配套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

——发挥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到2025年,全国执业律师达到75万名。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调解、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效不断增强。律师队伍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增强,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扩大公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公证员队伍,到2025年达到2万名。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增强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活力和创新动力,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稳妥扩大数量规模。坚持和强化公证的公益性,提升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供给能力,均衡配置公证服务资源,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提高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增强公证工作能动性,充分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用。

——增强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持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诚信等级评价体系,完善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制度。加强质量建设,创新认证认可、能力验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优化服务资源布局,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国际化水平。推进仲裁法修改,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推进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支持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培育面向区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努力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建立健全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工作体制。

——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资源,在市县两级建立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研究推动调解立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调解协会建设,拓展协会职能作用。研发推广全国智能移动调解系统。

三、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党组织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健全党领导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律服务行业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遵循行业特点、规律,适应发展趋势,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四、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三)均衡配置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推进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程,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有效拓展城镇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的方式和途径,创新便民利民服务形式。

(四)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结合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举措。进一步完善、落实支持西藏和四省藏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方案。健全完善中西部边远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支持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欠发达地区、边疆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等的监管。支持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多种形式对接机制,开展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通过选派志愿律师到无律师县、鼓励支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与无律师县结对帮扶等方式,确保法律服务县域全覆盖。加强无律师县国资律师事务所建设,鼓励、支持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无律师县设立分所,全国无律师县问题基本解决。立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贴近基层和群众的特征和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有效补充律师资源不足地区的法律服务力量。加强公证服务资源布局规划、动态调配,统筹解决“无人处”“一人处”导致公证机构不能正常执业、公证服务缺失等问题。实施“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运用网络服务、远程视频服务模式,促进优质资源向欠发达地区辐射。推进“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同心·律师服务团”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扩大残疾受援人范围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免予经济困难核查情形的规定。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制定完善公益服务制度,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特殊群体减免服务费用制度机制。加强特殊群体服务指导,针对各类群体不同特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可建立绿色快速通道或者提供上门服务。适应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特点和法律援助需求,完善法律服务网无障碍功能,根据实际需求提供老年人大字版、视力残疾人语音版、少数民族语言版等服务。

五、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有效覆盖。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全面建成,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功能充分发挥,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实现全科服务和转介工作标准化。因地制宜、规范推进省级、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站所合一”。推动在校园、军营、创业园区等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服务品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信息查询、转介引导等服务。

(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平台优化升级。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归并整合,建立完善转接机制,优化座席设置,按照统一标准提供“7×24小时”服务。加强热线答问标准化知识库建设,提高应答标准化、一致性,强化回访评价、数据归集和分析。加强法律服务网建设,持续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立统一用户认证、统一服务流程、统一受理指派、业务协同办理、服务全程监督、质效科学评价、智能大数据分析研判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提升用户体验,提高自助下单、智能文本客服、智能语音等智能化应用水平,提高在线咨询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信息查询功能,提供及时、高效、权威的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数据信息查询、参照案例查询、司法行政和公共法律服务办事指引服务。完善法律服务网在线办事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八)推进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完善三大平台管理体制,建立有效衔接机制,提升三大平台服务资源整合利用效率,综合考虑服务需求类型、需求提交时段、服务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和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单管理系统,健全完善“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服务流程,实现服务需求信息在三大平台和法律服务机构有效流转。坚持网络统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实现三大平台服务数据信息有效汇聚,强化数据分析结果运用。到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全面覆盖、互联互通,“一端发起 三台响应”的三台融合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平台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九)推进“智慧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科技创新支撑技术,推进智慧法律服务重点实验室建设,重点突破精准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智能保障、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线上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等关键技术,建立公民法律服务电子档案,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完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建设非诉解纷联动平台。提高在线服务能力水平,逐步建立主动服务、精准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方向发展。

(十)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布局。从提高法律服务的便利性出发,统筹考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优化空间布局。

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十一)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宣传宪法、民法典,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二)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以国家工作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夯实法治建设基础。推动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创新普法形式。

(十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传承中华法系优秀法律思想、理念和文化,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提供更多高质量法治文化产品。推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

七、保障司法公正

(十四)健全完善律师辩护代理制度。规范律师辩护代理行为,提高刑事辩护代理质量,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办案机关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健全。  

(十五)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健全值班律师准入退出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购买服务制度等配套制度,统筹实际需求和服务资源,落实保障措施。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完善通知辩护案件指派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认真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相关制度,统筹做好指派工作。

(十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增强法律援助窗口服务能力,明确服务窗口设置要求,满足来访接待、申请审查、私密会谈等工作需要。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推行诚信承诺制,与相关部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十七)改革完善公证体制机制。落实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坚持公证非营利性、公益性基本属性,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推动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给予经费保障和资金支持。市场性、竞争性的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市场定价,服务价格协商确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完善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则。健全完善线上办理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优化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提高执行效率。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发挥“两结合”管理体制效能,落实公证投诉处理办法,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

(十八)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使用衔接机制。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编制、公告工作,提高名册的信息量和实用性。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保障措施。实施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能力提升计划,确保司法鉴定质量、公信力和采信率,减少重复鉴定。完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提高司法鉴定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公益属性,完善保障政策,不断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

八、共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十九)创新新时代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主力军作用。指导群团组织、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完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商事调解工作,积极服务“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及各地自贸区建设。

(二十)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深入推进律师调解工作,加强律师调解室建设,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利用信息平台强化在线调解,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完善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检察听证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引导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扎根基层、贴近基层、服务基层的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探索建立完善调解、仲裁、公证等衔接联动模式。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十四五”期间,着力推动村(居)法律顾问提档升级,实现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研究制定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标准,拓展服务领域,明确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完善监督考核、满意度测评、投诉处理等工作机制,促进提升服务质量。推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推广在线服务、预约服务、团队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选树先进典型,推广有益经验,加大宣传表彰力度,提升村(居)法律顾问社会知晓率。

(二十二)强化司法所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完善司法所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业务用房功能设置,提升业务装备水平,加强信息化应用。强化司法所工作职能,提高司法所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发挥司法所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统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

(二十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分析。推进各级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平台业务数据整合,建立完善数据分析模型,增强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实现对各类风险矛盾的敏锐感知和精确预测。健全平安中国建设社会协同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民政等部门衔接联动,加大信息共享,切实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防控和化解社会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九、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推动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2021年底前全部设立公职律师,省级党政机关原则上全部设立公职律师,市级、县级党政机关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十四五”期间实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和使用,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提高决策法治化水平,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鼓励公职律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推动国有企业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完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论证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二十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股票公开发行、国有企业产权非公开转让等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推进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常态化,建立“万所联万会”法律服务机制。增强“法律进企业”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放宽省级以下(含省级)公证业务办理行政区划限制。不断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实践,落实便企利民政策措施,拓展高频事项“跨省通办”业务范围。发挥仲裁制度的中立性、保密性、专业性等优势,着力化解市场经济和涉外经贸领域的民商事纠纷。加强仲裁、调解等法律及社会服务资源统筹,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加强企业和商会调解工作。

(二十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自贸港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进相关省(区、市)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强化要素融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共享、高端法律服务有效提供。

(二十七)推动建设一流法律服务高地。支持各地创新开展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构建跨区域法律服务协调机制。支持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和四川天府、福建海丝、上海虹桥国际等地建设法律服务高地,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地协调建设高水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聚力打造高水平仲裁机构。遴选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强化统筹建设,形成集法律服务、法治理论研究、合作交流、法治文化教育培训、智慧法务、涉外法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法治创新聚集区,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

(二十八)加强涉外法治教育引导。推进对外法治宣传,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推进有关外国企业和公民遵守我国法律规定。加强对在华外国人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在华外国人自觉遵守我国法律,通过提供多语种咨询服务等途径,引导在华外国人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加强合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域外法律服务查明质效,推进社会机构参与共建世界主要国家法律法规库。

(二十九)培育国际一流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法律人才。开展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加快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推动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为依托,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加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建设,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加快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加大推进重大经贸活动聘请中国律师力度。

(三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多元化、交流合作机制化。建立健全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扩大服务覆盖面。总结北京、上海等特定区域引入境外仲裁机构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推进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司法部长会议机制,推动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深化法律服务领域交流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工作。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工作机制。

十一、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三十一)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围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大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考查力度,强化对法律职业立场、伦理和实务技能的考查,提高案例题考查比重,选拔储备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扎实做好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继续完善考试方式,增强法治人才优质增量供给。

(三十二)推动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制定实施新一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政策,研究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相关扶持政策,实现法律职业人才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制定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配套文件,明确通过放宽政策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推动东中西部法律职业人才均衡布局。研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专门立法。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进法学教育指导工作。

(三十三)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同堂培训制度,促进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十二、组织实施保障

(三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承担牵头职责,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完善顶层设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制度、实施重大项目,确保取得实效。

(三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适时按程序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支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办案补贴。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三十六)推进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增加法律服务有效供给。加强各类培训机构建设,推进国家律师学院建设。加强法律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健全执业行为规范,完善惩戒工作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完善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实行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披露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公证员执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公证、司法鉴定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推进职称评审工作。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三十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公益基金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法律科技企业研发实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完善法律服务志愿者相关政策措施,扩大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筹资渠道,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支持慈善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三十八)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支持专家学者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先进模范和典型事例,在全社会树立公共法律服务良好形象。

环县人民政府2022-4-12

 

 

山丹县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山丹县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山丹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20〕1号)和《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20〕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立足山丹实际,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县、乡镇、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健全和完善全县“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模式,实现县域内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互通互联,推进以公共法律网络服务功能为支撑的实体、网络、热线平台融合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显著提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享有的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平台融合发展。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融入公共服务建设,共建共享相关基础设施和政务资源。以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司法所等现有资源为依托,不断夯实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建好县、乡(镇)、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司法行政公共法律业务全部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备法律服务人员,配齐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统一规范标识,建好服务流程。健全和完善全县“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模式,建立与本级各个法律服务机构的联动机制,实现县域内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互通互联,推进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服务功能为支撑的实体、网络、热线平台融合发展,随时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乡镇党委和政府。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部门,以下相同)

(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将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法律援助重点对象。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局、县残联、县妇联)

(三)深入推进公证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公证机构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统筹公证资源,创新服务模式,推进公证机构合作制试点工作。大力发展县域公证事业,规范完善人才引进机制,激发公证工作活力,采取巡回办证、蹲点办证或通过信息化、智能化网上办证等方式,弥补县域公证法律服务发展不充分的短板。不断拓展公证服务领域,重点关注金融、知识产权、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领域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并在参与司法辅助业务方面取得突破。开展公证法律服务。推动公证深度参与司法调解、取证、送达、保全和执行等司法辅助业务,充分发挥公证在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加强办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证评查和专项检查活动,强化公证案卷评查工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四)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与县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统筹安排。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法治人才培训、人民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问题专家论证、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律师信访值班和参与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乡镇党委和政府)

(五)加快推进专业领域公共法律服务。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工作机制,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脱贫攻坚、十大生态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工作,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为优化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组织律师服务团指导和帮助企业特别是民营及小微企业制定法治宣传指南,加强与企业发展相关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政策解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职能作用,切实发挥好医疗、道路交通、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按照法治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仲裁、人民调解等职能,组建专业化、一体化、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团队,切实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乡镇党委和政府)

(六)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发展。发展壮大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以县为单位组建一定数量的志愿者队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扩大我县“1+1”法律援助律师、西部志愿者、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规模。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和社会团体,利用自身优势和力量提供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重点开展面向经济相对薄弱乡村的法律服务,促进我县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发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团县委)

(七)全面建立法律服务标准体系。结合我县实际,明确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总体指标和阶段性发展目标,制定我县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范围、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探索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法律服务监管,健全完善各类法律服务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逐步实现法律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乡镇党委和政府)

(八)探索建立“智慧法律服务”新模式。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手段深入融合,着力推进法律援助创新、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电子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法律援助职能保障等关键技术创新,建设网上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终端,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网上调解、法律援助受理、公证业务预约和受理、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提升智慧应用能力,运用法律机器人、移动司法、无人律所等智能产品,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乡镇党委和政府)

(九)强化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规范发展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在公共法律服务队伍中普遍树立法律服务理念、社会治理理念,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荣誉感、责任感。推进律师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强化纪律作风,健全完善法律服务职业道德规范,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谋划推进。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集中力量,推进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县司法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及时跟踪了解推进情况,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共性问题。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和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责任单位要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改进工作,提升工作成效。

(三)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和创新举措,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与县司法局衔接沟通。

山丹县司法局2020-6-28

 

 

兰州市出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文章下载

兰州市出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记者 李红军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兰州市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了统筹安排,明确了时间表、制定了路线图、划定了责任田,绘制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兰州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统筹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各项法律服务在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平台运行,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建立健全多元协同共建、服务质量监管、政策资金保障等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机制,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提档升级。2020年底前,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建成全市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指挥平台。2022年底前,全面建成以实体平台为基础、网络平台为支撑、热线平台为补充的“三台融合”发展的全业务、全时空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实施方案》明确,以加快完善“八个体系建设”为重点任务。一是加快完善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X”功能建设,推进“便民超市式”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二是加快建立市级统一指挥的平台体系,建立12348公共法律服务联动机制,加强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三是加快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促进法律援助降槛扩面,提升服务质量,深化法律援助改革创新。四是加快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能力。五是加快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打造高品质法治文化阵地和产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落地落实。六是加快完善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的法律服务供给体系,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发展公益普惠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七是加快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优化资源均衡配置,完善监管评价机制。八是加快完善保障体系,强化人才队伍保障、经费保障和技术保障。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民生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切实加强组织保障,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强化责任分工和跟踪问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按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时间安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市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问效问责。要注重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公共法律服务,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中国甘肃网2020-3-25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解读 文章下载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解读

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条例共六章45条,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其作为一项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大事要事来抓。目前全省基本实现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全覆盖,12348湖北法律服务热线和湖北法律服务网实现24小时全天候为民服务,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各区域公共法律服务覆盖不均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和平台优化整合不够;人民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适时出台《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对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宗旨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力争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针对性和可行性

在全面掌握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广泛借鉴其他地方先进经验。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立法走在前列,如何通过立法系统总结我省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有益经验,规范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紧密结合湖北实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制度建设,是条例的难点和重点所在,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深入省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摸清制约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的因素,找准病因,着力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坚持民主立法,寻求立法最大民意基础

条例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县人大、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同时在省人大常务会官方网站征求意见建议,委托有关市州开展立法调研,组织专家、律师、公共法律实务工作者等进行立法中评估,并吸收各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修改,寻找立法最大公约数。

3 坚持依法立法,确保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

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无直接上位法,我们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文件精神等“党言党语”和“文件用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并将立法中有关重要问题多次研究讨论,送请省委法规室和司法部征求意见,以保障条例正确的政治方向。

亮点

01 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法律需求,条例明确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村(居)法律顾问等7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增加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监所远程视频会见等其他法律服务事项。同时,为使群众能够便捷高效获取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明确指引,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各类各级平台提供的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02 构建“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由“独唱”变“合唱”

公共法律服务一直以来是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由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条例定位于构建“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与司法执法过程,整合优化服务资源,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一家“独唱”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多家“大合唱”的转变,将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链条拉长,形成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大格局。

03 加强各类各级公共法律平台建设,提升服务信息化水平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条例制定过程中,以服务基层为重点,着力打造综合性、便利性、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条例规定要科学布局、按照标准规范化建设实体平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站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条例还规定在我省数字建设总体框架下,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实现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通发展,服务资源整合优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数据库、知识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04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统筹协调,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公共法律服务还存在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等短板,突出表现在城乡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硬件软件不协调,服务水平差异较大;一些服务项目存在覆盖盲区,尚未有效惠及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等。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注重从制度设计上给出“药方”,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团,统筹向法律服务资源缺乏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提供服务,开展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流动公共法律服务,同时注重拓展移动服务端和网络服务功能,拓展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

05 平衡普遍性与特殊性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特殊群体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为满足各群体不同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条例不仅规定三类平台提供的具体普遍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还规定了优先向残疾人、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为法治政府与法制社会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针对重大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为企业法人、行业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配合同级外事、商务等主管部门为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推动对外开放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06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类法律专业人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存在很大缺口,为实现强队伍、精专业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目标,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条例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市场化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培训教育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条例还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高等院校师生志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符合志愿服务条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录入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07 加强监督考核,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公信力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社会舆论监督,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行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承诺制,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条例还规定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同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监管,约束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通过有力的监督考核,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实施

条例通过后,法规实施机关将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及时出台相关的配套规范或者制度,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也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法规实施机关贯彻落实:

一是条例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一规一策”,将法规的每一项规定落实到责任单位以及完成的具体时限。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三是推动法规实施机关在法规实施满一年后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是推动法规实施机关在法规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堰市司法局2021-12-3

 

 

兰州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兰州市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了统筹安排,明确了时间表、制定了路线图、划定了责任田,绘制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兰州方案”。

《实施方案》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施方案》提出,统筹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各项法律服务在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平台运行,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建立健全多元协同共建、服务质量监管、政策资金保障等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机制,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提档升级。2020年底前,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建成全市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指挥平台。2022年底前,全面建成以实体平台为基础、网络平台为支撑、热线平台为补充的“三台融合”发展的全业务、全时空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实施方案》明确,以加快完善“八个体系建设”为重点任务。一是加快完善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X”功能建设,推进“便民超市式”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二是加快建立市级统一指挥的平台体系,建立12348公共法律服务联动机制,加强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三是加快完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促进法律援助降槛扩面,提升服务质量,深化法律援助改革创新。四是加快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能力。五是加快完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打造高品质法治文化阵地和产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落地落实。六是加快完善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的法律服务供给体系,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发展公益普惠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七是加快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优化资源均衡配置,完善监管评价机制。八是加快完善保障体系,强化人才队伍保障、经费保障和技术保障。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民生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切实加强组织保障,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强化责任分工和跟踪问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按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时间安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市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问效问责。要注重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公共法律服务,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兰州市司法局2020-3-25

 

 

阿勒泰地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文章下载

阿勒泰地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自治区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要求,以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统领,按照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全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司法行政部门采取制定发展规划、法律服务机构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申请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和业务托管代管等措施,实现县(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县(市)公证机构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室),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形式,深入乡村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2020年底前,县(市)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财产制度、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制度,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每个公证机构不少于2名公证员。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2022年底前,县(市)逐步推动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司法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各县(市、景区)、要依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所外观标识规范》等规定,开展司法所规范化标准化示范创建,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2021年底前,实现司法所建设管理制度统一、硬件设施统一、业务服务统一、外观标识统一,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各县(市)党委、政府,喀纳斯景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各县(市、景区)要积极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和设立公职律师,规范建设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村(居)有3名以上骨干“法律明白人”、1个法治文化阵地。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培训工作,逐步将村(居)法律顾问纳入地区、县(市)平安建设工作考核。2020年底前,落实自治区村(居)法律顾问考核评估办法、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鼓励律师协会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为村(居)法律顾问减免会员会费。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各县(市)党委、政府,喀纳斯景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2021年底前,完成地区、县(市)两级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每个中小学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或辅导员,有条件的可配备法律顾问。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教育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单亲困难母亲、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妇女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拓宽法律援助范围,实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2021年底前,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设立无障碍设施和绿色窗口。

责任单位:地区中级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地区司法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各县(市)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公益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小时公益法律服务或至少办理5件法律援助案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地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教育、团委等部门持续推进“1+1”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重点为县、乡、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团委等部门,各县(市)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建设和融合发展

(七)加快推进平台建设和运行。各县(市)要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村(居)委会等场地资源,强化县(市)、乡镇(街道)、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2020年司法行政部门启动县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示范点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财政局,各县(市)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干部队伍,实体平台工作人员队伍,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各类法律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按照职能职责配齐配强人员,县(市)级实体平台值守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贯彻落实自治区各类法律服务行业执业准入、人才培养和吸引激励工作制度。分类分级加强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等部门,各县(市)党委、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简称“三大平台”)统一管理、统一应用、统一考核的相关制度,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分工方案。各县(市)要落实好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责任,统筹运用“三大平台”载体,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2020年底前,县(市)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服务公开制等工作制度,落实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等要求,要完成制定并动态发布公共法律服务政务公开标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底前,建立法律服务行业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县(市)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十)推进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2022年底前,地区、县(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事业单位普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将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研究重大事项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工作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的工作制度;引导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等法律事务。

责任单位:地、县(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人民团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律师、公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审判、司法行政、公安、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调解、律师参与城市管理执法等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底前实现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地、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审判部门推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

责任单位:地区司法局、公安局、住建局等部门,地区中级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各县(市)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公证、调解、行政复议、信访等非诉讼方式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020年底前,地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审判、检察、公安、信访等部门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2021年底前,探索培养金融消费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商事纠纷、物业纠纷等专业性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设规范化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责任单位:地委政法委、地区中级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局,阿勒泰银保监分局、人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县(市)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工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各县(市、景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自治区、地区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统筹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地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地委、行署。

(十四)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与群众需求、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财政资金保障机制,统筹县乡预算资金,将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教育培训、村(居)法律顾问聘请等各项经费保障。落实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十五)强化考核和督查。地区司法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督查通报制度、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按照本分工方案及《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2020-2022年)》《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指标(2020-2022年)》要求,定期对各县(市、景区)、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和通报。地区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县(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景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先进典型、创新举措等内容,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开设“12348公共法律服务”栏目,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和影响力。

阿勒泰地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地委员会办公室2020-5-8

 

 

黑龙江司法厅解读《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黑龙江司法厅解读《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司法厅一级巡视员潘志学就《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什么是公共法律服务,我省《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公共法律服务既包括无偿或公益性法律服务,也包括面向社会公众有偿性的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2019年6月23日,中办、国办正式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省司法厅在充分总结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分别呈报省委社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制定《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对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总体上有怎样的考虑

起草工作主要突出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将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分别提出的“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工作改革方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服务更加便捷”“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要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的讲话精神全面体现落实到《实施意见》中。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意见》要求,对《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按照省级及以下事权在《实施意见》中予以整合细化,努力做到《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在我省落地生根。同时,着眼于解决当前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具体举措,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多样化法律服务的需求。三是结合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实际,创新提出了“积极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法律服务”、“强化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监管”等多方面任务措施。四是注重服务国家和我省改革发展,在确定目标任务措施时,注重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相适应,提出了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城市转型、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提出面向东北亚开展国际法律服务合作等措施,确保《实施意见》有效服务龙江振兴发展。

三、《实施意见》确定了什么样的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分三个阶段实现,一是到2020年年底前,市县乡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部建成,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进一步提高。二是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省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三是到2035年,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四、《实施意见》具体明确了哪些具体任务措施

《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十九项具体措施,主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出针对目前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存在的服务资源不均衡、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从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加强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不足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加强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保障三个方面,对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提出要求。二是提出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确保各项任务在我省见实效;提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为党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律服务;提出通过多种方式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服务;提出推广新时代大庆版“枫桥经验”,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衔接机制,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措施;针对黑龙江省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提出了建设东北亚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水平。三是提出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打造综合性、便民性、多层次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创新提出了强化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监管,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质量。四是从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科技保障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压实了各地各部门的责任,为切实提升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五是为确保《实施意见》有效落实,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评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加强检查督导。同时,还提出了加强宣传引导,全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

平安龙江网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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