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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司法局

题目: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制度

资料提供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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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文章下载

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四川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6〕46号)(以下简称“两个意见”)及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两个意见”及司法部“两个办法”,在我省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试点,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设立、发展和管理,充分发挥我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中的积极作用。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设立范围

省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川单位),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在川下属单位)。

三、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及申请执业的程序

(一)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条件

1.公职律师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2.公司律师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3.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请执业的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交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系下列情况的,向四川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a.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b.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川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

c.中央企业在川的分公司、子公司;

d.省属国有企业。

(2)申请人所在单位系下列情况的,向所在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

a.各市(州)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

b.中央及省属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

(3)申请人所在单位系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党政机关在省内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或系实行集团公司制的省属国有企业在省内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可以经本系统省级部门或集团同意,向四川省司法厅申请;也可以经本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申请。

2.申请公职律师执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省直垂管系统的省级单位)出具的《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函》。

(5)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

3.申请公司律师执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的声明。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集团)出具的《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函》。

4.材料审查及证书发放

(1)受理申请后,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核所有材料。审查证件时,应当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并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收取证件复印件,退还原件;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退还所有材料,暂不予办理。审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单位出具的函及相关证明时,应当核实单位名称、公章等与申请人所报材料是否相符。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实其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的有效性。

(2)市(州)司法局受理申请并完成材料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及时上报司法厅。

(3)司法厅对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完成材料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执业的决定;对市(州)司法局报送的材料,应当及时完成复审并作出是否批准执业的决定。

(4)司法厅作出批准执业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制证。证书制作完成后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并发放。

5.申请人所在单位已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的,统一按上述程序申报。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注销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经所在单

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2.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向

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3.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

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条件的;

4.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证书的;

6.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情形。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一)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指派从事以下法律事务: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案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5.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前,应该听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六)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处理涉及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安排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审核。

(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对其实行行业自律。

(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四)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工作总结、考核意见情况报原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同级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进行考核后,将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加入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情节轻微的,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书。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律师法》相关规定处理。

(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原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

(八)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协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九)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相关档案,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从事对应的工作岗位,保障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对其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十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十二)市(州)司法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律师协会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六、其他规定

(十三)民营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探索试点公司律师制度,试点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四川省司法厅2019-6-3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管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7日详细解读了这两个办法。

问:这两个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两公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有3.1万多名公职律师,7000多名公司律师。随着两公律师队伍初具规模,作用逐步发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办法规定,司法部对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予以规范,制定了这两个管理办法。

问:两个办法在两公律师任职条件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是具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身份,或者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是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是品行良好;六是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

问:两公律师主要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两公律师主要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是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二是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三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两公律师具有的义务包括:一是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二是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两公律师和社会律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执业范围各有侧重、优势互补。两公律师熟悉本单位、本企业、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能够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本单位法律风险。由于两公律师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能够与社会律师实现功能互补。同时,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转换,有利于畅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法律服务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

问:两公律师主要有哪些职能作用?

答:两公律师对于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办法规定,两公律师可参与制度建设;参与决策论证;处理法律事务;化解矛盾纠纷和开展普法宣传。

问:两个办法是如何保障两公律师职能作用的?

答:一是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两公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要文件、处理重要法律事项时,应当安排两公律师参加。二是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两公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两公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三是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可以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两公律师,以促进两公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

问: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两个办法?

答:一是组织有关方面认真学习两个办法,切实把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有利于两公律师开展工作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指导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人员遴选、年度考核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四是加快发展两公律师队伍,实现两公律师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广覆盖。五是加强与律师协会、两公律师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两公律师作用。六是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两个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宜宾门户网2020-3-4

 

 

泰兴: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下载

泰兴: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监督管理,优化法律服务环境,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全市律师在促进跨越发展、构建平安泰兴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律师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方面入手,探索律师监督管理工作由被动的事后查处向主动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管转变,由传统的管理手段向科学务实的管理方式转变,不断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全市律师事业良性循环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加强律师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懈努力,进一步强化广大律师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诚信意识,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强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增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健全律师行业监督惩戒体系,强化对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构建科学的律师执业考核评价体系,有效发挥行业评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创造良好的法治、市场和政策条件,营造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执业环境,使律师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监管内容

(一)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

1、加强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律协分会和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发挥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律师不断提高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一般应当单独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律师事务所,也要通过联所等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积极做好在律师队伍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律师行业党组织如何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切实增强党在律师行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2、扎实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围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法治理念教育要求,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和律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建立律师政治学习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服务为民教育、诚实守信教育、廉洁从业和履行社会责任教育活动,端正律师的从业思想。要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当好法律卫士,维护法律尊严。

3、加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运用教育、评查、培训等手段,强化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在律师队伍中形成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热情服务、诚实守信、扬善惩恶、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要对照《律师法》,定期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认真检查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执行情况,表现好的予以表扬奖励,违纪者予以惩戒。凡是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系统地学习、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对不参加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不予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4、建立健全律师业务培训制度。要继续抓好律师业务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律师继续教育制度,完善年度业务培训制度。每年度律师必须接受一定课时的业务培训,不参加者予以缓期注册或不注册。要鼓励、推动律师参加各种学历教育、进修活动。要广泛开展律师业务研讨、经验交流活动,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要开展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新型领域业务知识的培训。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健全重大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业务交流制度、学帮带制度,并建立律师培训基金。

(二)严格执业律师准入制度

1、加强对实习人员监督管理。律协分会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的办法(试行)》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实习走过场,配合省和泰州市实习严格的实习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督指导,律协分会和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履行职责。

2、严把准入关。律师事务所要建立拟接收执业人员考察制度,认真做好其品行等执业资质的考察工作,并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请示、申报、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拟执业人员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查和核实品行等执业资质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虚假执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申请人员执业资质承诺制。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一经发现,应及时上报审批机关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注销执业证书,并对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建立新律师辅导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新律师的辅导工作,确定由执业技能熟练、职业道德良好的律师承担辅导任务,使新律师通过执业实践进一步掌握执业技能,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其他律师的关系,正确处理与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培育健康的律师文化。

4、推行执业前谈话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分会对新申请执业人员都应开展谈话提醒,告知应遵守的纪律和规则。通过执业前谈话,进一步增强新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彰显律师职业的崇高与神圣,使其从执业之初就牢固树立忠于法律、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良好意识。

(三)认真履行律师监督管理职责

1、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情况和律师执业纪律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纪违法执业行为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罚建议。采取上门回访、电话回访、信件回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与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进行联系沟通,了解服务对象对律师服务的满意度,倾听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通报行业近期发展状况,公布聘请律师的注意事项以及律师名单,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落实。

2、充分发挥律协分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律协分会要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要求,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考核力度,总结推广律师工作经验,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提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奖励和惩戒建议。

3、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作用。律师事务所既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也是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本的管理单位。律师事务所要树立自觉的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所内重大事项须经法定程序进行民主协商,力争取得共识;对决定实施的重大事宜高效执行,并按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监督、教育培训、投诉查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年度考核、档案管理、执业责任保险等制度,强化律师事务所及其管理者的执业监管责任。

4、建立健全两结合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分会之间的例会、工作协作制度,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协分会秘书处之间工作的衔接与配合,保证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在律师行业得到贯彻落实,实现律协分会行业自律和行政机关他律的结合。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协分会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律协分会在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机构调整及人事安排上,要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汇报。

(四)努力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1、严厉打击假冒律师、“土律师”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为。联合公安、法院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广告、招贴进行巡查,发现违规招揽的,责令改正。违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严格按《律师法》有关规定处罚。

2、加大对公民代理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协调法院在严格审查公民代理资格,规范公民诉讼代理行为的基础上,利用各种渠道、形式对公民代理进行抽查、回访,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3、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除履行法定代理、职务代理等义务外,不得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确有亲属需要法律帮助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

4、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管理,严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两者之间的管理区别。通过年检注册的,要通过报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泰兴律师网、泰兴司法行政网等网站公告。加强持证上岗监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法律服务,严禁超越服务范围。实习律师不得独立办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办理刑事案件,不得假借、冒充律师的名义招揽案源。

(五)切实加强律师宣传工作

1、强化对律师宣传工作的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分会、各律师事务所要把律师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形成合力。高度重视研究探索律师宣传工作新机制、新思路,加大投入和培训力度。做到律师宣传工作有计划、有投入、有落实、有检查,务求实效,不断创新。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统筹拟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和活动,并组织实施;负责同新闻单位的协调和联系,接待和安排采访报道工作;掌握、了解和分析、研究律师行业的情况,提出律师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建立健全律师宣传工作机制。要围绕律师中心工作,加强新闻宣传策划,加强典型宣传,加强重大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律师宣传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经费,保障各项新闻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律师队伍、律管人员中德才兼备、写作能力强的优秀人才,以律师宣传通讯员的形式,组织到新闻宣传队伍里来,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学习、培训等制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结合的新闻宣传队伍,推进律师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3、建立健全律师工作激励机制。制定出台律师工作考核办法,把群众满意率、调解参与率、法援受理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对满意率偏低的所、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所一律给予暂缓注册,责令歇业整改。对已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处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先进典型的宣传,对积极参与法律服务队伍和法律援助工作等公益事业的先进个人、所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工作效果差的单位,用通报等方式予以督促或批评。

4、加强律师行业网站建设。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网站信息更新机制,做好内容质量的保障工作。加强律师信息发布,整合网上服务项目,把律师行业网站建设成为律师宣传的重要阵地。要在办好自身网站的基础上,按照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共同为泰兴司法网、泰兴普法网和上级司法行政网、律师协会网提供泰兴律师工作信息。

泰兴司法局2018-06-25

 

 

深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下载

深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深圳市律师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深司〔2017〕123号)的要求,现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深圳市司法局在律师行业行政监管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律师行业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主要范围是全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深圳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行业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全市统一的抽查活动。

第六条深圳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具体组织落实。并接受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

第七条深圳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八条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以本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的执法人员为主,可以吸收其它相关处室执法人员参加,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深圳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深圳司法局应当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深圳市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律师事务所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

第十二条深圳市司法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即以风险分类和信用分级为基础,实施双随机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

每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总体比例不得低于5%。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或者有多次行政处罚记录的律师事务所,予以重点抽查。

第十三条深圳市司法局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 术获取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检查对象范围涉及专业领域的,深圳市司法局可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发起联合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深圳市司法局开展随机抽查前,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双随机、一公开”统一监管工作平台上随机抽取产生。

对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该次执法检查的方式。

第十六条深圳市司法局应当按照规定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十七条深圳市司法局应当将行政指导工作贯穿抽查监管的全过程,运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法守信执业。

第十八条深圳市司法局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

(一)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

(二)发现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依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发现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六)律师事务所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九条深圳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整改复查制度,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行为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可能产生风险的,通过书面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提醒行为人纠正;

(二)经过提醒或约谈仍不纠正的,可以作为异常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深圳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做好随机抽查工作记录,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司法局应当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第二十二条深圳市司法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司法局2022-03-28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全国律协负责人就世界律师大会答记者问 文章下载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全国律协负责人就世界律师大会答记者问

12月4日,司法部举行了世界律师大会首场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周院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就大会主题、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在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以及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提升服务水平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中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请问近年来司法部在推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上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什么样的成绩?

周院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服务领域日益拓展,律师涉外服务质量逐步提升,在促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律师“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截至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在境外设立了126家分支机构。一些律师事务所采取与国际上大型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联盟、合作等形式,不断提升国际化水平,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竞争力。今年司法部又制定出台了《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为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近年来,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我国律师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境外投融资等法律事务,努力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司法部组织编印了《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册》,共收录9个涉外法律服务领域近千名优秀涉外律师相关信息,供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选聘涉外律师时参考。据统计,2018年,中国律师共办理涉外法律事务近12.7万件,有力维护了我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服务作用日益凸显。

中外律师交流合作方式也不断创新,目前,共有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236家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了306家代表机构,分布在全国11个省(市)。我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在上海自贸区内与国内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互派法律顾问,目前已经有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与国内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联营。这些方式的创新,加深了中外律师行业的交流合作,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为服务国际经贸往来、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推进科技信息产业法律服务业深度融合

记者:这次大会的主题是“科技进步与法律服务”,请问这一安排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王俊峰: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风起云涌,以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轮信息技术不断突破,正在深刻改变世界面貌,重塑社会治理格局。这不仅给世界各国依法治理带来了新挑战,也为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只有积极顺应科技发展大势,推进现代科技信息产业与法律服务业的深度融合,才能更好地抢占先机、把握机遇、赢得未来。

这次世界律师大会以“科技进步与法律服务”为主题,就是要组织与会各国嘉宾深入探讨现代科技融入法律服务的有效途径,推动信息化、智能化、移动化、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方式加速普及,加快构建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使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能够更加智能精准、便捷高效、触手可及。

多形式培养涉外律师人才提升服务水平

记者:我国加入WTO以来,涉外法律事务与日俱增,请问全国律协在培养专业涉外法律人才上有哪些工作举措和成效?

王俊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律协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培养涉外律师人才、提升我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主要是制订实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在全国巡回举办“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这三个方面的工作。

2012年,全国律协制订了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着力培养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素质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截至目前,已有633名涉外律师进入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全国律协已举办了7期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共组织了7批334名涉外律师先后赴德国、西班牙、美国、英国等国学习交流。

在全国范围内巡回举办“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是全国律协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又一项重要创新举措。自今年7月开始,全国律协选派部分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入库律师,先后在河北、安徽、湖南、陕西、重庆、江苏等地组织举办了6场“涉外法律服务大讲堂”,培训涉外律师1000余名。

多年来,全国律协积极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与多个国际律师组织,多个国家和地区律师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并通过组团参加国际律师会议、开展定期互访、轮流举办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交流合作。这次举办世界律师大会,就是全国律协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的最新举措,对于加强中国律师界与世界各国法律界、律师界交流合作,提高中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将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法制网2019-12-27

 

 

丽水市《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问题 文章下载

丽水市《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问题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市司法部负责同志就《实施意见》制定和实施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改革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律师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对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部署。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进一步部署。2016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对新形势下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2018年3月,省委办、省府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律师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2018年7月,市政协四届九次常委会议通过《关于“丽水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与对策”的建议案》,强调指出“每万人拥有律师数”是六大短板之一,建议要深化政策扶持,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律师人员数量规模和能力的提升。《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省里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充分发挥律师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法治丽水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高质量谱写“八八战略”丽水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您谈谈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

答: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坚持从丽水山区实际出发,加大律师行业发展政策扶持力度,通过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律师执业保障更加有力,执业行为更加规范,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充分发挥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丽水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力争到2020年,全市律师事务所达到50家,律师人数达到500人以上,每万人律师比达2.3以上。

问:《实施意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什么改革举措?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强化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依法落实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代理权。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二是完善执业救济机制。推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常态化,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沟通协调机制和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启动相应程序予以纠正。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三是完善政府购买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及律师派驻公检法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服务目录。四是优化服务市场管理。进一步明晰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加强对法律服务咨询类公司设立和经营活动的监管。探索建立多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和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实施意见》对严格律师执业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有关规定,完善律师执业行为的规章和行业规范,严格规范律师执业宣传、发表评论、参加社会组织和活动等行为。加强日常执业监管,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二是健全投诉处理程序。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实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公开,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通报和查询制度。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建立违法违规律师除名和解除聘用关系制度。三是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健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加大对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罚力度。根据律师执业年限、执业能力、执业表现、诚信状况等,评定律师专业水平等级。四是健全执业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律师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律师事务所要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五是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征求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意见建议的工作机制。完善法官与律师互评、检律巡查等制度。

问: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改革措施?

答:《实施意见》提出: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定期对律师行业思想政治状况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举措。落实新执业律师宣誓制度。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落实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律师诚信档案制度,将律师违法违规及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作为律师年度考核和职业水平评价的参考依据。三是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实施“名品”培育工程,探索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提高律师专业服务能力。加强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建设,形成较强核心竞争力。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探索选派优秀青年律师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关部门挂职锻炼。四是加强行业党建工作。切实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工作机制。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浙江省委机关旧址(黄景之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党校培训基地”作用。加强党员律师纪律执行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五是实施“名律师”培育工程。全面实施律师业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培育行动计划。推荐优秀律师参政议政,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六是实施“名所”培育工程。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优化布局,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大专业化、特色化、规模化建设。到2020 年,全市培育50 名以上律师的律所1家,30名左右律师的律所3家。

问: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丽水建设中的作用?

答:《实施意见》明确:一是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丽水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律师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修改、评估工作制度,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吸纳律师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完善律师辩护代理质量保障机制。健全律师以案释法制度。二是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做好市、县(市、区)党政领导信访接待律师陪同接访、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工作。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完善律师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化解制度。健全律师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与评估、重大突发事件善后处置等工作机制。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为银行、证券、保险、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为政府实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改革举措等领域提供法律保障,为企业提供防范金融风险、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提供法律意见。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问:《实施意见》中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实施意见》明确扶持政策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除省补助外,各地财政按照每村不低于8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引导和鼓励律师积极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晋升为一级、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三是对新增初次执业律师和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财政补贴,新增初次执业律师补贴标准为每年1万元,新设合伙律师事务所补贴标准为每年3万元,连续补贴三年。四是外地规模所、品牌所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五是鼓励律师做大做强,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20 名以上、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15 万元;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30 名以上、业务收入2000 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50 名以上、业务收入3000 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六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律师继续教育和青年律师培训、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问:司法行政机关如何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实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狠抓工作落实。要组织各级司法行政干部、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实施意见》精神,深刻领会《实施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二要落实工作任务。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协调,进一步细化各项改革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各地要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实施意见》的各项举措顺利推进,取得成效。三要加强指导督查。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指导,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律师工作和改革进展情况,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如期完成。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中的作用。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9-1-16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

(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

(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

(三)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执照》的复印件;

(四)分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五)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

(六)经律师事务所原批准机关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七)律师事务所情况简介;

(八)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批准机关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分所的批复决定,并通知申请的律师事务所。被批准设立分所的,由批准机关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同时抄送申请设立

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的原批准机关。

批准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通知批准机关撤销原批准决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立分所的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到设立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办理开业登记;地区(州、市)设有律师协会的,应由律师协会办理开业登记。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应当同时申请更换分所所在地的《律师工作执照》;分所在当地聘用的

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对不批准设立分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批准机关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执业场所、负责人和业务范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其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停办、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由登记机关收回其《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公章及所属律师的

《律师工作执照》。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登记机关登报公告,所需费用由分所负担。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验及其所属律师的执照注册,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所应按当地有关规定交纳年检费和律师执照注册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当地律师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用当地具有律师资格,但尚未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可以聘用各类辅助人员和聘请专业顾问。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分所的执业活动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对其所属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监督,对不称职的分所负责人和律师应当及时予以调离、免职或者辞退。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违反管理规定和所属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由分所所在地的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有关惩戒决定应同时抄送分所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该律师事务所如对分所受惩戒行为负有责任的,应由其所在地的

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惩戒。

律师事务所受到撤销处分的,其分所应予注销。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自本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报批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其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者公告撤销。

第十九条 司法部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 文章下载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简要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省16家单位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若干规定》),现将《若干规定》简介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2017年8月底,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文件中指出要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相关部门、机构应当联合制定出台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具体措施,明确律师可以依法调查的内容、需要办理的手续。

目前,《律师法》、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明确受调查单位对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协助义务,实践中律师到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银行、证券等单位调查取证时,也经常遇到各种阻碍。因此,《若干规定》的出台是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增强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改变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弱势地位,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江苏具有重要意义。

二、《若干规定》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计四条,主要明确《若干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律师须提交的材料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刑事诉讼。共计十三条,明确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并细化了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种类和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共计十二条,制定了律师调查取证的保障机制,细化有关单位责任,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强调了违法滥用调查取证权的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共计二条,规定了参照本规定执行的情况及规定施行时间。

江苏省司法厅2019-11-12

 

 

《宿迁市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下载

《宿迁市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行为,加强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的监督管理,现将《宿迁市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司法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宿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律师事务所在聘用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时,详细了解其离任相关信息,并建立档案。

第三条 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办理实习律师证时,应当主动报告离任时间、离任原因及离任单位等有关情况。

第四条 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办理实习律师证时,除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提交实习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遵守禁业规定的承诺书。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受理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办理实习律师证时,应当向离任法官、检察官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出具公函,告知离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实习情况,了解离任法官、检察官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能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并建立相关档案;发现离任法官、检察官存在被开除公职等情形的,不得为其办理实习律师证。

第六条 离任法官、检察官实习期间应当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行业规范,树立规范执业意识。

第七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实习过程的考核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其聘用的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执业行为管理,防止离任法官、检察官违法违规执业。发现违反禁业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市律师协会报告。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动态管理名册,加强对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执业过程监管。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落实“以案倒查”监管机制,对接收离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事务所和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执业的日常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实地巡查和网上巡查。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报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年度考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加强对其执业过程监督管理,依托裁判文书网和“司法行政一体化智能平台-律师管理系统”,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建立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风险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 离任法官、检察官违反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予以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对离任法官、检察官担任律师后的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其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从法院、检察院离任的其他在编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浪网 2021-11-29

 

 

福建:《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福建:《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1.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出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2016年5月2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两办《意见》),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两办《意见》。2017年12月2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两办《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央两办《意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国有企业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

我厅把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实施意见》,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迅速组织力量对2006年8月1日发布施行的《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职律师暂行规定》《公司律师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先后征求了转隶前原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等相关单位对修订稿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再次对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草案,并根据厅党委会指示,于2019年4月9日至5月8日将两个草案通过我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后,我厅认真梳理收集到的意见,深入研讨,在充分吸收合理性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两个草案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两个草案通过厅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并经厅党委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7月23日印发。

2.修订后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规定的内容有什么重大变化?

修订后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规定的内容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有了重大变化:

一是根据省两办《实施意见》及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分别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设立范围、任职条件进行了修订,具体体现在关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定位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等有关条款中。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分别用一个章节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及年度考核等执业监管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与《公职律师暂行规定》《公司律师暂行规定》相比,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更为规范化科学化。

三是《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增加了有关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激励保障机制的内容,从而能更好地调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

四是《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删除了《公职律师暂行规定》《公司律师暂行规定》中与中央两办《意见》、省两办《实施意见》及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公职律师单位试点范围、公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等方面的条款。

3.《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均由5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制订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定位及执业规则方面的规定。第二章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准入与退出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的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公职律师证书(公司律师证书)申领审批程序、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及公职律师证书(公司律师证书)注销方面的规定。第三章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部分。第四章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管理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年度考核等执业监管机制、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制度、激励保障及违规惩处机制方面的规定。第五章为附则部分,内容主要是关于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在民营企业中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及《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生效施行方面的规定。

4.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指哪些人员?

公职律师是指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

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5.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设立范围有何变化?

公职律师方面,《公职律师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也就是说设立公职律师的范围从原来开展试点的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工会系统扩大到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此外,《公职律师实施办法》还规定福建省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实施办法》作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考虑到人大、政协系统分别作为立法机关、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且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大、政协系统自身依法办事,因此将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纳入可以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范围;二是考虑到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为保障监察委员会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开展监察工作,其公职人员如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任公职律师。故将我省各级监察委员会纳入可以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范畴;三是考虑到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为促进这些单位依法管理公共事务、依法办事,因此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也纳入可以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范围。

公司律师方面,《公司律师实施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员工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也就是说我省是在国有企业中深入推行公司律师制度,但并不仅限于在国有企业中设立公司律师,而是将民营企业也纳入公司律师设立范围。《公司律师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福建省内民营企业可以探索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管理较规范、已设立独立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并确有配备公司律师需要的民营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申请,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核决定。可以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省内非国有企业既包括省内非国有法人企业,也包括在省内有分支机构的大型非国有企业的福建分公司。此外,省内原已获准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非国有企业允许继续开展公司律师工作,对其所属公司律师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管理,以进一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6.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符合什么条件?

申领公职律师证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3)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5)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6)品行良好。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7.申领公司律师证书应符合什么条件?

申领公司律师证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3)系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5)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6)品行良好。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8.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别履行哪些职责?

公职律师履行以下职责,并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事务:(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5)参与处理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7)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律师履行以下职责,并可以受所在企业委托,代表所在企业从事律师法律事务:(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2)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要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3)参与企业对外谈判,起草、审核企业签署的法律文书;(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9.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具有哪些权利义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享有以下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2)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承担以下义务:(1)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10.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如何进行管理?

《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对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机制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工作单位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中的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遴选和日常管理工作。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定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评估、督办等工作流程,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制度,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起草审核及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档案,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通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信息。

(2)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执业准入、业务监督指导、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罚、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管理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3)律师协会依法依规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培训和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奖励和惩戒等行业自律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二是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三是《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还明确要健全执业监管机制。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一样每年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此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通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被依法依纪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

11.《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中关于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激励保障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为更好地调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在待遇、培训、交流、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规定了一些带有激励性的内容,主要有:(1)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按规定需要缴纳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费的,由所在单位承担;(3)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4)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统筹保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要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工作、学习培训、业务交流等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1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如何转为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均明确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具体程序上,应先按省两办《实施意见》及《公职律师实施办法》《公司律师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注销公职、公司律师证书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再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依照中央《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如何管理?江西省司法厅出台细则 文章下载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如何管理?江西省司法厅出台细则

记者李志强

9月30日上午,记者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司法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公律师工作,根据司法部规定,省司法厅结合江西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出台了《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江西省公司律师管理细则》(以下统称《两公细则》)。

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统一简称为“两公律师”。

“两公律师”享有的主要权利、义务与社会执业律师总体一致,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执业权利,同时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义务。值得注意的是,除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外,“两公律师”不得从事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主要职责包括: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论证,为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公司律师主要职责包括: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值得提到的是,《两公细则》明确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机构。在开展公职、公司律师工作的单位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公司律师事务部;对于仅有一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单位,成立岗位公职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报当地编制机构批复成立的市直(县直)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对岗位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根据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公职律师管理细则》规定:公职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等法律援助活动。同时,为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两公细则》鼓励、支持两公律师参与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

另外,《公司律师管理细则》扩大了公司律师申领范围。为支持非公企业发展,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本细则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据了解,近三年来,江西省司法厅大力推进两公律师工作。截至2019年7月底,全省共有166个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公职律师415名;31个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公司律师198名。广大公职、公司律师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党政机关和企业依法决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和独特作用。

中国江西网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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