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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司法局

题目:司法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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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法律救助渠道 筑牢依法行政篱栅——芙蓉区行政复议新体制运行周年纪实 文章下载

疏通法律救助渠道 筑牢依法行政篱栅——芙蓉区行政复议新体制运行周年纪实

行政复议是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核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芙蓉区司法局在新的行政复议体制运行一周年之际,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

6月7日,区司法局联合文艺路司法所在文艺新村社区公园以宣传行政复议法为主题,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知识,开展综合性法律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播放法律解读音视频、摆放主题展板、发放宣传册页、设置法律咨询服务台等方式,面向广大居民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的各项成果。现场发放《芙蓉区行政复议指南》等宣传品近3000册,接受法律咨询150余人次。

自去年6月1日新的行政复议体制运行以来,区司法局作为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积极落实上级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从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完善硬件设施和配套机制、加强调解和解及监督复议决定履行等方面着力,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和政府公信力,发挥行政复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突破了固有模式,使行政复议更加规范化、便捷化、法治化。

线上+线下,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启动后,芙蓉区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增设“复议指南”和“复议申请”板块,在芙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增设行政复议窗口,开通行政复议电话专线,在各街道设立行政复议咨询点,打通行政复议“最后一公里”,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

设施+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办理程序。为方便人民群众申请和参与行政复议,芙蓉区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了行政复议听证室、调解室等办案场所,其中听证室采用了智慧听证设备,为下一步实现远程线上听证提供了硬件基础。同时,芙蓉区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已制定了《行政复议办案制度》等文件,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复议工作手册》,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提高复议工作效率。

复议+调解,探索多元化解分止争途径。芙蓉区司法局坚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目的,将调解、和解贯彻始终,通过创新调解方式、拓宽调解时段、提高调解质效等方式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

决定+监督,保障复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芙蓉区人民政府积极发挥行政复议指导、督促作用,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的行政行为坚决纠错,作出直接纠错类行政复议决定28件。针对行政复议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做到“复议一个,规范一片”。同时,持续跟踪回访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一年来,芙蓉区人民政府共办理行政复议151件,调解、和解率为19.3%,纠错率为35%,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率达到96.4%。芙蓉区司法局作为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通过严格规范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了对各部门、街道依法行政的指导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诉求,有力地推进了全区法治政府建设。

芙蓉区司法局2022-6-15

 

 

南市司法局局长张玉鼎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解读 文章下载

南市司法局局长张玉鼎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解读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自国务院颁布施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来,淮南市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努力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基本形成执法机关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有关方面全力配合、行刑“双向衔接”的工作格局。

一、在规范衔接程序上下功夫。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贯彻中办、国办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织密刑事和行政法律网,实现刑事追诉与行政追责有效衔接。一是抓机制。在全省率先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淮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细则》,召开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执法协调小组会议4次,将行刑衔接工作列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指标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法治督察重要范畴。开展《淮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涉及行政处罚法、不合理罚款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现行有效政府规章19件、地方性法规43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57件。加强执法权责清理,2021年五大执法领域权责事项共1569项。二是抓细化。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市直重点执法部门相继与公检法等部门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具体行业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流程。如,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检律协作座谈会,听取深化行刑衔接意见建议。市林业局与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市文旅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文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市河长办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监督协作推进河长制的工作意见》,市公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打击公共资源交易违法犯罪行为联动协作机制,市交通运输局与沿淮五市交通执法机构签署《淮河干线(安徽段)联合巡航执法合作协议》、出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实施办法(试行)》,寿县农业农村局出台《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三是抓联席。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强化行刑衔接会商和疑难案件协作。如,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副县级干部为成员的市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市水利局组织六区二县签署《淮河干流淮南段县区河道交界水域采砂管理合作联动机制协议》、并建立健全“河湖长+检察长+河湖警长”联席会议制度,省药监局第六分局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行刑衔接专题会议,市禁捕办牵头组织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田家庵区检察、公安机关召开涉渔案件联席会,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

二、在确保衔接落地上下功夫。市依法行政办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强化对行刑衔接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确保行刑衔接工作走深走实。一是加强督导检查。印发《2021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实地督察8个县区和15家市直单位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部分检察、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等单位还联合常态开展重点执法领域行刑衔接工作专项检查,同时依托法治政府督察开展行刑衔接落实情况督察。如,在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中,市水利局出台《淮南市水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自查是否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情况。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市公安局成立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彻底解决接处警、受立案不及时、不规范,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顽瘴痼疾。同时,建立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暨优秀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对近10家单位计200件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评查,确保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全部移交,杜绝以罚代刑行为。如,市应急局制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被省应急厅向全省推广。市司法局开设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专栏,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得分连续两年位列全省前三。二是规范执法行为。市依法行政办出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作方案》,做好行政处罚的设定、清理和评估工作,全过程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有效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和执法透明度。同时出台《淮南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计7个领域、65部法律法规、轻微违法行为123项,确保免罚清单当事人看得懂、执法人员用得好。如,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行政处罚信息6274条、行政许可信息163条。市文旅执法支队对重大案件,涉及个人1000元以上、企业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均推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三是注重平台建设。组织全市行政执法单位40余人参加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运行应用业务培训,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全流程监督。规范应用相关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

三、在强化衔接监督上下功夫。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支持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检察监督质量和效果进一步提升。一是加强移送监督。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全面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突出监督公安机关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及时立案侦查, 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切实将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到位,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例如,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共计14件42人、起诉16件45人。二是积极拓展案源。转变监督理念,增强主动监督意识,拓展监督空间,通过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两法衔接”会议,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检察机关还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全市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集中整治等工作,主动作为,能动履职,注重从行刑衔接平台、联合执法检查中找线索、拓案源,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例如,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查处违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问题豆芽”案,被评为安徽省检察机关“2020年度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在疫情防控中,向主管部门提出严厉打击非法狩猎检察建议并被采纳,推动我市出台野生动物禁猎制度。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假冒伪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速捕与法律监督工作,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案件6件。三是强化案件跟踪。结合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建设来淮实地督察、执法监督等,检察机关围绕企业合规工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强与行政执法单位联系,重点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着重监督和纠正各类经济纠纷以及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定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督促侦查机关尽快侦结,协调公诉部门和法院及时起诉、判决,体现监督权威。1件企业合规案件被评为全省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形成了淮南样板。

四、在提升衔接能力上下功夫。多途径提高执法办案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强化自觉按法规政策办事、按程序流程办事、按法律的主旨精神创新担当办事的思想自觉和法治自觉。一是政治统领。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执法办案人员教育培训的核心内容,在全省率先开设市委机关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专栏、举行“舜耕大讲堂—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1期,在“淮南新闻联播”栏目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专家访谈11期、举办2次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研讨班、召开习近平法治思想等研讨会近10场次。二是规划挈领。推动将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办、国办转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以及《行政处罚法》、最高检《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等宣传贯彻,纳入未来五年淮南建设“两规划两纲要”,纳入年度重点普法目录、纳入创建一流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纳入以案释法内容,确保行刑衔接,确保工作落实落地。三是提升本领。把行刑衔接有关法律知识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必修课,连续3年委托“法治教育网”培训全市行政执法人员3600余人次、举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培训班等200余场次、620余人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以法定形式“统考+抽考”正县级以上干部110余名。领导干部述法工作被省委依法治省办推广,《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专题报道。2人分获2021年度全省十大法治人物及提名奖、1人候选全国行政执法先进个人。

总的来看,全市行刑衔接工作在探索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照省委“一改两为”会议精神、对照省级“府检联动”机制要求,对照全市390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新期待,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机制尚需完善。省、市统一的行刑衔接信息平台尚未建立,线上移送标准等不统一,还没有形成行刑衔接常态长效机制。二是认识亟待提高。检察监督手段还较为单一,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监督不重视、不理解;三是工作不够平衡。各地各部门对行刑衔接工作重视程度不同,推进力度存在较大差异。四是能力亟待提升。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与履职要求存在差距,执法办案能力、执法规范水平和执法办案质量亟待提升。

下一步,淮南市将认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全市行刑衔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动行刑衔接作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抓手,列为“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重点任务,推动协作协同、优势互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中行刑衔接的权重。二是发挥平台作用。及时跟进了解全省行刑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适时开展一体化实战实训岗位练兵,并依托我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充分运用数字赋能手段,推动将执法协作转化为治理效能。三是健全衔接机制。发挥“府检联动”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处理、查询会商、信息共享、监督检查等机制,切实将执法协作转化为治理效能。四是加强宣传教育。注重行刑衔接社会面宣传,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广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配合。同时,以同堂培训等多形式、多途径强化执法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五是强化法制监督。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落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从制度上、程序上有效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淮南市司法局2022-6-15

 

 

江苏省司法厅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江苏省司法厅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2022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系列决策部署,秉持为民公开的理念,聚焦高效发布政策信息,严格管理政府信息,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坚持政务运行阳光透明,持续强化监督保障,推进政务决策和管理服务法治化、专业化、便利化,实现政务服务质效再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再提升,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高效公开政策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1.精准发布政策信息。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全面阐释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聚焦法治保障职能发挥,及时公开司法行政部门助企纾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政立法、执法监督、法治宣传、矛盾纠纷化解、刑罚执行等司法行政领域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聚焦“放管服”改革新任务新举措,着力做好行政审批、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发布及办事程序公示,助力营造公正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2.提升政策解读质效。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制定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与企业群众关系密切的重要政策文件均要开展解读,解读材料应于相关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省厅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解读材料突出核心内容,重点解读公众最期盼、最关心的信息,综合选用文字解读、图文视频、新闻发布会、具体案例等进行立体式、多方位解读。积极采用政风热线、在线访谈、网站访谈等载体,着重解答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管理、监所执法、疫情防控等司法行政领域的政策举措,及时有效地回应群众及市场主体的关切。(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3.强化政务新媒体功能。推动更多优质政务信息和服务资源向移动端集聚,不断强化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传播、互动、查询、办事服务等功能,提高江苏司法行政“两微一端”、监狱戒毒系统新媒体等政务平台服务能力,强化内容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及时发布权威准确、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产品,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传播力。(牵头部门:宣传教育处、12348协调指挥中心,责任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二)严格管理政府信息,服务建设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4.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省司法厅网站“省政府规章库”栏目的动态维护与更新工作,按照国办、司法部、中国政府网共同设计的规章展示和下载版式,发布现行有效规章正式版本,切实巩固政府规章集中公开工作成果。(责任部门:备案审查处、立法一处、立法二处、法治调研处)

5.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牵头做好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省政府文件工作,汇总各省级部门清理意见并进行审核,对疑难及有争议的意见进行研究,形成最终清理意见报省政府。(责任部门:备案审查处)

6.规范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严格做好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责任部门:办公室、12348协调指挥中心)

7.综合考虑公开目的、公开效果、后续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公开内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的,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公示的,选择适当方式公开,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三)规范政务运行公开,服务保障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8.坚持政务管理信息公开。推进刑罚执行、戒毒矫治、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监管信息公开。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编制并公布省厅重大执法决定清单。认真梳理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目录,依规在司法行政门户网站及时公示信息。(牵头部门:办公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行政审批处,责任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9.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度。完善智能化政策法规问答平台,抓好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归并,加强运营监管,对接通率、满意度、群众评价等核心指标实时监控,确保咨询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抓好12348江苏法网服务,实行“网上统一受理、线上线下帮办、信息资源共享、内网并联审批、外网实时反馈”,完善便民法律服务查询事项,不断畅通信息在线查询渠道,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让办事人动态掌握办事进程。(牵头部门:12348协调指挥中心,责任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律师工作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中心等有关处室局)

10.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督促指导县乡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深化落实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扩充和优化调整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在县乡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表格形式清晰准确地公示各类公共法律服务的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对象、方式、层级等信息,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牵头部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责任部门:厅有关处室局)

11.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严把政策关、质量关和时效关,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针对疑难复杂申请事项,加强会商研讨,共同提出答复意见,不断提升答复文书专业化水平。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和案例指导,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落实好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加大监督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牵头部门:办公室、行政应诉处、行政复议一处、行政复议二处,责任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12.提高政务运行公众参与度。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及时通过听证、座谈、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完善“法治民意直通车”运行机制,就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立法草案广泛征集意见,让社会公众和相关方更大程度参与立法工作。完善政府开放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4.8”司法日宣传活动,定期开展多样化主题活动,做好“江苏12345在线”服务工单办理,畅通公众建言评价通道,扩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共享和监督,增进社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牵头部门:办公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宣传教育处,责任部门:有关处室单位,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四)优化监督保障机制,服务政务公开效能提升

13.强化组织领导与监督。切实发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职责,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落实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研究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各设区市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制定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细化任务要求,实时跟进督查,确保落实到位。(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14.持续提升履职能力。把政务公开纳入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教育培训内容,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基层一线政策执行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提高实体服务大厅政策咨询、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水平。(牵头部门:宣传教育处、办公室,责任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15.提高舆情收集处置能力。密切关注涉及疫情防控、经济金融、困难群众生活、矛盾纠纷等方面的舆情,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引导预期,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加强舆情回应台账管理,逐一对照检查并及时公开已作出的承诺落实情况。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联系沟通,提高回应的及时性与规范性。(牵头部门:宣传教育处,责任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16.优化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在政务公开平台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整合利用等方面加强探索创新,做好省厅门户网站、12348江苏法律服务网、法润江苏普法平台、江苏律师网、江苏监狱网等平台的规范运行与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优化栏目页面设置、栏目检索和下载等功能,将各网站打造成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牵头部门:办公室、12348协调指挥中心、宣传教育处,责任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江苏省司法厅2022-6-16

 

 

肃州司法:“红色动能”激活法律服务行业“一池春水” 文章下载

肃州司法:“红色动能”激活法律服务行业“一池春水”

肃州区司法局党总支将律师党建作为引领法律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不断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党的组织体系,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努力实现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同频共振,全力打造法律服务行业“红色动能”。

聚成“一团火”,整合队伍拓展红色阵地

肃州区司法局党总支坚持一盘棋统筹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采用单独建、联合建、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党组织应建尽建、应管尽管,全区法律服务行业共设立6个独立党支部,1个联合党支部,分别派驻党建指导员7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7人,发展对象5人,发展预备党员1人,全面在法律服务行业建起一块块红色阵地、立起一座座红色堡垒。

肃州区司法局党总支着力规范法律服务行业党支部领导班子配备,选优配强法律服务机构党支部书记,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法律服务行业的同志担任党建指导员,教育引导法律服务行业党员依法、公正、客观地提供诉讼代理和公证服务。同时,肃州区司法局党总支积极推进律师党员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以政治理论学习、“党会一课”为重要抓手,创新“党课、主题党日联建”等活动形式,不断增强党内组织生活的吸引力、感染力,真正让党组织在律所的创新发展中起到战斗堡垒作用,成为激发法律服务行业的“信仰之基”“动力之源”。

散作“满天星”党员律师乐做公益先锋

肃州区司法局总支所属法律服务行业党支部全力推进“党建+业务”融合化发展,不断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成先进、标兵,努力加强优秀党员律师的培养使用,通过党建促所建,让党员律师真正成为“香饽饽”。同时,推动党员律师立足各自岗位、结合自身实际,散作“满天星”,积极主动融入“司法与网格融合发展”工作,协同网格长进行矛盾纠纷化解及普法宣传等工作,在推进法治社会进程中勇当先锋。

法律服务行业党支部以党员律师为骨干,志愿律师、公益律师为基础,组建“普法讲师团”,依托“肃州法治直播间”、肃州交通广播电台FM1066《生活与法》、律师值班窗口等平台,为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打通满足群众法律需求“最后一公里”,将法治精神传播到社会各个角落。

亮出“新形象”,党建促所建擦亮行业名片

肃州区司法局党总支大力实施律师党建特色品牌化工程,全力打造“政治过硬、班子坚强有力、工作机制好、发挥作用好、基础设施到位”的特色品牌。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全力打造“精品”党建阵地的同时,还推出“公益伴党建同行”党建品牌。由优秀党员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审议,充分参政议政,让“在党旗引领下,实现法律梦想”不仅仅成为贴在墙上的口号。

形象亮起来,品牌立起来。“法律服务零距离,五所共建同心圆”是甘肃卓辩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推出的党建品牌,他们结合联合支部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进机关”“去企业”“上社区”等系列法律服务公益活动,让群众更好享受新时代法律普惠成果,实现律师事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肃州区司法局2022-6-28

 

 

【权威解读】准确把握制度内涵 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提档升级” 文章下载

【权威解读】准确把握制度内涵 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提档升级”

摘 要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这是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本次修订确立应救助尽救助原则;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开展司法救助的专责部门,突出强调主动救助;更加注重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积极推进社会治理、源头预防和社会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开展司法救助的性质、原则、职能分工、救助对象的范围等重点内容,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能动服务大局,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提档升级”。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切实保障民生福祉;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新时代各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明确要求,用好司法救助制度,坚持“应救尽救”,大力推进上下级院联合救助,与民政等部门多元化救助,进一步对开展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专责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按照《“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要求,站在新起点上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落得更实更好。

一、明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展轨迹,深刻把握历史前进逻辑和工作发展规律

2014年1月,在各地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工作基础上,中央政法委会同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救助意见》),标志着国家层面的司法救助制度正式确立。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由国家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立以来,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制度的贯彻落实,持续用力、精心谋划和强力推进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的司法救助意识不断增强,总体救助案件数量和救助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实现了救助规模、救助效果双提升。2014年3月最高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明确司法救助工作职能分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程序,强力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2016年8月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并发布配套工作文书格式,促进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有据可依,有规可循。2018年2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专门指导。2019年2月,最高检与原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为检察机关融入、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大局搭建坚实的制度机制平台。2020年11月24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等单位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着力加大司法过程中对困难退役军人的救助工作力度,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制度逐步完善,救助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救助规模持续扩大,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数从2018年的1.3万余件上升到2021年的3.8万余件,发放救助金额从2018年的1.9亿余元上升到2021年的6.1亿余元,并在2020年首次实现了消灭司法救助空白院的工作目标。各级检察机关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还根据被救助人家庭长远生活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低保、就业等社会救助政策,推动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有效防止一大批案件当事人因案致贫返贫,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实现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进一步落实好司法救助制度,促进检察机关在救急解困、化解矛盾、推进社会治理中更加自觉能动履职,根据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相关情况,最高检启动了对《细则(试行)》的修订工作,2021年12月经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共5章31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性质、原则、职能分工、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工作的具体程序、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等,涵盖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细则》突出强调主动救助,更加注重推动落实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积极推进社会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检察机关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救助工作,发挥着承前启后、理念引领和规范指导的重要作用。

从以上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历程、实践和经验,观念更新、制度创新、工作实践取得显著成效。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贯彻的根本原则就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二、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救助政策,妥善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为加强工作指导,促进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规范有效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本文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细则》的主要内容,对工作实践中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和阐释。

(一)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性质

《细则》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这就明确检察机关应依托司法办案职能,在办案过程中开展司法救助,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中面临的急迫困难。因此,如果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和案件没有关系,或检察机关在非办案活动中获悉当事人生活困难的,不能直接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但可以依据《细则》第5条之规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社会救助或其他帮扶。司法救助不包揽救助对象的全部困难,对于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渠道予以解决;当事人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一般不再给予司法救助。

(二)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原则

《救助意见》和《细则(试行)》规定,开展司法救助应坚持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和属地救助。根据近年来工作发展情况,《细则》第3条将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原则调整为应救助尽救助,公平、合理救助,属地救助和辅助性救助,内容和顺序均有变化,体现出对开展救助工作主动性和实效性的重视。

坚持应救助尽救助原则,要求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均应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符合救助条件,是指符合《细则》第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不属于《细则》第8条规定的情况。及时提供救助,是指应主动告知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有关司法救助政策规定,便于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及时启动救助程序。检察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办结,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和理由,并在收到拨付的救助款后,第一时间通知被救助人领取救助金。该原则中提到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主要是指通过及时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演变为申诉信访,促进防患未然和抓源治本。

坚持公平、合理救助原则,要求开展救助工作时应严格把握《细则》规定的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一地区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救助也就是公正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检察机关都应及时提供救助,不能选择性救助;对于同一省份的当事人,应适用相同的救助标准,不能标准各异;对于同一地区相同情况的当事人,应确定基本相同的救助金,不能厚此薄彼。

坚持属地救助原则,要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负责救助。这在《救助意见》“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的要求上,进一步压实救助责任,体现了案件办理责任与司法救助责任的一致性,对于消弭分歧、避免推诿、及时进行救助帮扶具有重要意义。这也说明,不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办案检察机关所在地,只要符合救助条件,办案检察机关均应给予司法救助。

坚持辅助性救助原则,要求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给予司法救助的,检察机关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主要是因为,司法救助既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对侵权行为的代位补偿,而是在侵权责任人赔偿不能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被侵权人的临时救济,不是对被侵权人的损失进行弥补,也不代替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故只能起到辅助性、应急性和阶段性帮扶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救助是指经济救助的一次性,不影响经济救助与其他多种救助方式同时使用,也不影响非经济救助方式的多次使用和同时使用。

(三)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职责分工

鉴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推动司法救助工作快速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细则》第6条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专责部门。因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专门担负开展司法救助的责任,是开展司法救助的专门力量,应明确岗位责任,确定专人负责。救助实务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发现救助线索,告知救助相关政策,受理、审查司法救助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发放救助金,协同计财部门编制和上报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等工作职责。其他办案部门在司法救助工作中也承担相应职责,主要包括发现救助线索,告知救助相关政策,提出救助建议,将线索材料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及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供有关案件情况及案件材料等。对于比较特殊的情形,由办案部门开展司法救助更为适宜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其他办案部门办理。计财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编制和上报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向救助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核拨经费,以及协同发放救助金等保障工作。

(四)检察机关予以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救助对象应控制在适度的范围,才能达到适宜的救助水平,取得较好的救助效果,并在不同类型的救助对象之间保持平衡,实现公平、合理救助。根据《细则》第7条,对符合7种情形之一的救助申请人,检察机关应予以救助。相较《细则(试行)》,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条件和兜底条款的规定均没有变化,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条件有所调整:

一是增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作为造成被害人生活困难的原因,同时删除“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规定。如,《细则》第7条第1项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作出这种调整,既是努力追求刑事案件司法救助100%在检察环节的目标要求,也是办理诉讼监督案件、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的实际需要。

二是增加“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属于和“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同等的致害后果。从救助实务情况看,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部分案件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实现案结事了,取得良好效果。《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1条、第5条也分别将因“行政侵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作为司法救助对象。因此,《细则》第7条虽未明确规定司法救助可以适用于行政案件,但检察机关对于确有救助必要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可援引《细则》第7条兜底条款予以办理。对于符合《救助意见》规定的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同样可以援引《细则》第7条兜底条款予以救助。

《细则》还明确列举了对救助申请人不予救助的6种情形,基本与《救助意见》的规定保持一致:一是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二是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三是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四是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五是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六是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另,根据《救助意见》的规定,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即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五)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细则》第9条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社会救助相衔接。”未保留《细则(试行)》规定的“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内容,主要考虑思想疏导、宣传教育通常意义上不是救助方式,而是办案过程中经常开展的以案释法、心理抚慰工作。有的地方提出,《细则》没有保留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的表述内容,是否会导致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救助对象提供心理救助缺乏政策依据。对此,一方面,思想疏导和宣传教育本身不能被解释为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不存在需要支出救助资金的问题;另一方面,司法救助的具体方式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运用,针对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以实现最佳救助效果为目标,不宜拘泥于具体文字表述上的一一对应。

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也就是以资金救助为主,司法救助的一次性救助原则,也是专指资金救助的一次性。与此同时,还应积极配套采取其他救助方式。如,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对不属于司法救助范围或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细则》第5条、第13条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司法救助标准,《细则》第10条规定:“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从救助实务看,需要给予36个月的工资总额救助的情形极少,目前平均救助金额约为3个月的工资总额。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是指特殊情形下需要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进行救助的情形,而此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必然是高于36个月的工资总额;对于法院依法判决的赔偿数额本身就低于36个月的工资总额的情况,不属于本条规定的需要报批的情形。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如,某省2022年5月31日才公布本省202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在2022年的前五个月,该省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救助标准就以已经公布的202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准。

具体确定救助金数额时,根据《细则》第11条,检察机关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救助金额的确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综合判断行为,检察机关应对各种因素进行分析评判,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也就是其生活困难情况。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即使因不法侵害行为遭受损失,未明显影响其生活水平的,不属于应当救助的情况。检察机关还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办案单位的沟通协调,实现同一地区不同办案单位掌握基本一致的救助标准,确保公平救助。

(六)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工作程序

《细则》将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工作程序划分为救助申请的受理、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和救助金的发放三个环节。

关于救助申请的受理,主要有三方面修改变化:

一是进一步明确属地救助原则,强调由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负责受理救助申请并提供救助。为增强救助实效,《细则》吸收了救助实践中各地普遍开展的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救助的经验做法。这里的联合救助既可以是两级院联合救助,也可以是三级院联合救助。

二是将《细则(试行)》规定的可以告知当事人申请救助,调整至《细则》总则部分的第4条第1款,以突出司法救助工作的主动性。

三是与《救助意见》的规定保持一致,救助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时提交生活困难证明材料即可,删除了“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规定,只要求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关于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主要有两方面修改变化:

一是根据实务需要,明确了审查救助申请时进行调查核实的方式,可以采取当面询问、组织听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检察机关根据救助申请人请求调取生活困难证明材料时,也可以采取以上方式进行。

二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明确检察官是司法救助案件的办案主体,并且要求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应报检察长决定。但考虑到救助申请受理和救助金发放主要属于司法行政或辅助事项,故这两个环节的办案人员并未要求必须是检察官,如《细则》第15条第1款规定,检察人员应制作笔录;第18条规定,检察人员应填写《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第23条第3款规定,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时,检察人员应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款手续。

关于救助金的发放,与《细则(试行)》相比,基本没有修改变化。实务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提高发放救助金的效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出救助决定后,应及时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本院计财部门,协助计财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协调拨付。

第二,收到救助资金管理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救助人领取救助金,并协助计财部门做好救助金发放工作。

第三,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复杂性,《细则》对于分期发放的,未再明确要求事先一次性确定批次、各批次时间、各批次金额以及承办人员等,而是根据案件和申请人情况灵活处理。

第四,特殊情况下,可先行发放救助金,也就是《细则》第12条规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情形,先行救助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检察环节救助的案件,依照诉讼程序需要移送其他办案机关的,应将司法救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随案卷一并移送,尚未完成司法救助工作的,应继续完成,这也是落实“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的要求,避免其他办案环节重复救助。

(七)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该部分最主要的修改变化是,《细则》第26条增加规定“推动建立健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快速审批拨付或预拨付工作机制”。之所以提出这项工作要求,主要原因是目前在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资金审批中,各地主要有救助资金主管部门审批和检察机关自主审批两种模式,其中救助资金主管部门审批占多数。这两种模式各有优势,救助资金主管部门审批有利于协调资金支持、统筹各部门司法救助相关工作,但实践中,个案当事人往往都有较为急迫的救助需求,亟须通过司法救助解“燃眉之急”,而救助资金主管部门通常以半年或一年集中审批为主,一定程度上导致难以保障司法救助的及时性,故增加该部分内容。各地检察机关应认真落实该项要求,积极协调救助资金主管部门,推动全面实现救助资金统筹预拨和个案救助资金由办案机关审批决定,短期内不能实现的地方,应建议救助资金主管部门取消集中审批,做到随报随批。

另外,救助工作中还存在司法救助资金保障不稳定的情况,与《救助意见》规定的“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差距较大。各地检察机关应强化资金保障及相关协调工作,对救助资金预算减少或资金保障明显不足的地方,积极建议救助资金主管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及时测算各办案机关救助资金需求,统筹安排追加预算或动态变更分配专项资金。

(八)责任追究

检察人员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截留、侵占、私分或挪用司法救助资金,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违反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追回已经违规发放或非法占有的救助资金。除上述4种情形外,《细则》第29条新增规定“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救助职责的”,也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增加这项追责规定,是“应救助尽救助”原则的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彻底摒弃“司法救助工作是软任务,可抓可不抓”的错误认识,树立“应救即救是尽职,该救不救是失职”的理念,将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抓实抓好。对于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人员故意视而不见,或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发现,该履行的救助职责没有及时履责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人民检察杂志2022-7-20

 

 

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实录 文章下载

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新闻发布会实录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我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最高检、省委工作要求,相继出台多项制度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大司法过程中对生活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切实推动落实司法救助各项工作措施,防止因案返贫、因案致贫,为我省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徐雷先生,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振宇先生,请他们共同为我们介绍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同时发布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徐雷先生通报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徐雷 徐雷:

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更加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为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检察力量。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469件,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322件421人,共发放司法救助金 1357.4万元,同比增加36%。其中救助农村贫困当事人249户343人,发放救助金923.5万元,救助人数和金额分别占救助总数的81.5%和68%;救助残疾人73人,发放救助金334.7万元,救助退役军人及军属17人,发放救助金56.8万元,救助未成年人158人,发放救助金375.3万元。

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继续保持良好势头。截至目前,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85件,同比上升124%;经审查决定予以救助43件66人,已发放救助金额125.3万元,同比上升739%。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工作部署,狠抓贯彻落实。2021年以来,省检察院党组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高度重视,按照“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将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作为六项重点工作之一,结合全省检察工作实际,出台《甘肃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意见》,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持续谋划、统筹协调、扎实推进。与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合作机制的意见》,形成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部门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向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汇报沟通,主动争取司法救助资金,保证救助资金充足。全省各级检察院都成立了由主要院领导任组长的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部署落实,全省具有司法救助职能的105个检察院全部开展了司法救助工作,实现司法救助工作三级院全覆盖。

(二)细化工作措施,扩大救助规模。为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全省各级院多措并举拓展案件来源。一是全面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全省各级检察院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平台大力宣传司法救助工作,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主动向困难群众介绍司法救助政策、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发放相关宣传手册,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和认知。二是各级院将司法救助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督促“十大业务”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同步开展线索筛选排查,向因案致贫返贫当事人宣讲司法救助政策,提高了人民群众知晓度和申请积极性。三是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围绕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重大人身伤害等案件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线索排查,发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主动依职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三分之二以上是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主动启动救助程序的。

(三)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救助效果。为使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走实走深,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探索多渠道、全方位的救助模式。一是将司法救助与民政救济等社会救助深度融合。如定西市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帮助申请人解决了农村二类低保,市民政局发放临时救助金2.5万元、市残联为张某某办理了一级残疾证、相关医院减免了部分治疗费用,市妇联、团市委、爱心企业捐助8000元医疗费用。二是为帮助救助对象妥善使用救助资金,各地积极探索,对司法救助金进行多方监管。如合水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司法救助案中,与当地信用社、村委会签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三方协议,由村委会参与司法救助金的管理,办案人员不定期到村委会核查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确保救助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于救助对象。三是建立回访机制,传递司法温情。多地对救助对象建立回访台账,对救助对象的生活和精神状态进行跟踪回访,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跟进帮扶。如灵台县检察院在回访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因案致贫的史某某落实了最低生活保障。

(四)规范救助工作,确保救助质量。各级检察院严格审查司法救助案件,在做到应救尽救的同时又做到依法依规救助。一是对2017 年以来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开展“回头看”,围绕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审批程序和救助金发放、卷宗规范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既总结经验又分析不足,帮助提升司法救助规范化水平。二是严格审查救助范围、救助标准。通过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村社核实申请人生活状况,向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部门了解原案办理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测算救助资金时充分考虑申请人受损情况、现实生活处境、救助资金能否被合理使用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救助金额。三是严格审批程序和资金发放。经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和拟救助金额,及时报省检察院审批。对已拨付的救助资金,迅速及时发放到位,缓解当事人生活困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主动作为,推动落实司法救助各项工作措施,以救急救困、矛盾化解、促进和谐为目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困难群众不因案致贫、不因案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一是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各级检察院将在省检察院党组坚强领导下,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激发各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在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全面落实司法救助责任,常态化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扩大司法救助案件规模。

二是进一步提升工作成效。主动加强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实现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信息共享,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确保检察环节“应救尽救”、“应救即救”。与省妇联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加大对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力度,更好维护妇女权益。

三是进一步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积极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救助格局,主动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优化提升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效果,以多元救助共同筑牢社会底线安全网,努力增强被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持人:

感谢徐检察长的通报。下面请张振宇先生为我们发布全省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振宇 张振宇:

一、张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张某某,系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未成年人。本案中张某某爷爷被害身亡,张某某本人受重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近20万元。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申请人未获得赔偿。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调查走访被害人家庭和所在乡镇、村委会,并多次到医院看望救助申请人。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本案中颅脑损伤严重,语言表达能力和肢体协调能力出现严重退化,需要长期康复治疗,其家庭已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后续医疗费无法筹措。家人因需要照顾张某某,无法外出打工,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经层报省检察院审批同意,为张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8.3万元。为增强救助效果,检察机关积极与民政、妇联、残联、团委、乡镇、村委会等部门沟通协调,联合各部门共同对申请人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村委会为张某某家庭申报解决农村二类低保;民政部门向张某某家庭发放临时救助金2.5万元;残联为张某某办理了一级残疾证并协调医院减免了张某某的部分治疗费用;妇联为张某某申请到妇女儿童专项救助基金2000元;团委为张某某康复治疗争取到5000元资金;某私营企业主为张某某捐助1000元。救助金发放后,为确保救助金全部用于申请人的康复治疗,检察机关与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代表、张某某家属签订了司法救助金的三方监管、使用协议,由村委会指定专人对该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此外办案检察官联合团市委、乡镇干部多次回访,开展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共同呵护张某某的健康成长。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未成年人多元化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模式,与民政、医院、妇联、团委、残联、乡镇、村委等单位搭建社会救助平台,对救助申请人争取在医疗、残补、社保、教育等方面的多元帮扶,及时解决救助申请人的急难愁盼问题,传递司法关怀和检察温暖,实现了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张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申请人张某某系一起失火案件当事人。张某某系原林场看管人,在扑救一起因清明祭祖引发的火灾中被烧伤,造成三级伤残。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某某在治疗过程中花费巨额医疗费,虽经当地乡政府、民政、残联等部门多次救助,但烧伤始终未能痊愈,后期仍需做植皮手续,费用巨大,本人无力承担。

申请人到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案检察院检察长亲自接访申请人,办案检察官到申请人家中实地走访,调查核实了解到申请人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因案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老伴体弱多病,家庭收入微薄,生活陷入困境。经审查,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按照“快立、快审、快报、快批”原则,经报送省检察院同意,给予张某某司法救助金8万元。

该案是检察机关对极易因案返贫、致贫的申请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司法救助政策,实现了群众寻求司法救助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变。收到司法救助申请后,检察机关作为重点案件,优先办理,从速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困难,防止申请人因案致贫,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贡献了检察力量。

三、刘某甲、姚某乙国家司法救助案

申请人刘某、姚某系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的妻子和儿子。原案被害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多万元。因被告人无力赔偿,申请人未获得赔偿。

2021年检察机关在“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中主动摸排中发现该线索后,依职权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办案检察院检察长深入申请人家中走访,了解到申请人家庭系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被害人妻子年老体弱,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劳动能力,孙子尚未成年。被害人生前系家庭唯一的劳动力。被害人去世后,家里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经报送省检察院同意,给予申请人国家司法救助金9.7万元。救助金拨付到位后,办案检察院检察长主持与申请人所在地信用社、村委会与救助申诉人签订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四方监管协议,保证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对贫困户、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的案件。检察机关主动摸排线索,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让受害人家庭切身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温暖。

四、马某某等三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马某某等三人均系未成年人。2019年加害人祁某因家庭矛盾,蓄谋报复,将救助申请人的母亲、祖母杀害后跳河溺亡。申请人一家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因案致贫返贫。检察机关在开展乡镇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时,了解到申请人家庭情况,遂将案件线索移交承办部门审核。承办部门及时开展走访调查,了解到申请人系外来人员,家中两位亲人被害后,三个未成年申请人由其父亲独自抚养,不能享受低保政策,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经审查检察机关主动依职权提起司法救助,并报省检察院审核同意,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8.3万元。在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开展多元救助,与救助申请人所在学校配合,将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帮助其申请助学金,协调妇联不定期对救助申请人开展心理疏导,未成年检察部门定期开展回访,确保司法救助金真正用到解决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等方面。

本案系检察机关多部门配合启动命案受害者家庭成员多元救助的典型案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将线索移交给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跟进心理疏导,通过多元化司法救助,优化多元救助,增强了救助和帮扶效果。

主持人:

感谢张主任的介绍。下面进行记者提问,提问前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

中国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通报中提到,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请问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方面都有哪些措施?

徐雷: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服务中心大局,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力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去年2月份,高检院及时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这既是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更多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以更高标准推进检察工作特别是司法救助工作、更好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长远安排,体现的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担当。

一是将“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强力推进,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意见》,从十五个方面明确了全省检察机关助推乡村振兴的重点,特别强调了发挥司法救助职能助推乡村振兴的作用,稳步扩大司法救助案件规模,常态化推进年度消灭司法救助空白院工作,在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全面落实司法救助责任,巩固拓展助力脱贫攻坚成效,全面助推乡村振兴。二是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双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良性互动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及时移送乡村振兴部门,并书面提出动态监测和帮扶建议。乡村振兴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坚决防止“因案返贫”“因案致贫”问题发生。三是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积极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救助格局,主动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优化提升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效果,增强被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谢谢!

甘肃法制报记者现场提问记者:在前面的通报中提到,检察机关在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中坚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原则,请问,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范围都有哪些?

张振宇:

谢谢您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关心。

首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这里面有两个前提,一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案件必须是进入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案件,不是所有案件当事人都需要到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二是只有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才能给予司法救助。

其次,对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我们检察机关均尽可能提供司法救助,这是“应救尽救”原则;对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经批准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这是“应救即救”原则。具体来讲,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一般都应当予以救助。

第一类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药费的;或者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二类是依靠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三类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财产受到伤害、损失,生活困难的。

第四类是部分民事侵权行为当事人,尤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第五类是除了以上情形,我们还有兜底条款,就是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当事人还可以予以救助。

当然,也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必然给予救助,若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已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检察机关一般也不予救助。

这个问题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每日甘肃2022-5-17

 

 

关于《福建省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关于《福建省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联合出台《福建省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充分调动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福建省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范围、志愿服务管理和激励、附则6章。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在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登记,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自愿、无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的人员。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社区矫正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二)明确了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等

社区矫正志愿者必须年满18周岁等5个基本条件;有自愿加入或退出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相关学习与培训等6项权利;有自觉接受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等7项义务。社区矫正志愿者终止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

(三)明确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所在地文明办、民政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的业务指导。在安排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明确社区矫正志愿服务范围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参加矫正小组、参与教育帮扶等;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参加矫正小组、进行教育矫正、参与矫正方案制定和落实、提供心理辅导和社会关系改善、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等。

(五)明确了志愿服务的管理和激励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的安排,调配社区矫正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及社区矫正志愿者予以激励。

福建省司法厅2022-7-22

 

 

夯实基础 固本增效 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重庆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调度会召开 文章下载

夯实基础 固本增效 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重庆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调度会召开

近日,重庆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调度会召开,强调要坚持夯实基础,固本增效,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以实干实绩为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六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重庆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治元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力聚焦基层治理“五大行动”,司法行政基层治理“五大行动”强力推进。

全面启动乡镇(街道)赋权清单编制工作,探索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流程。推进权力清单标准化建设,明确权限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和监督追责方式,制作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模板10余份。

出台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方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4000余场次,建成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89个,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125个。

128家律所党组织与151个乡村党支部结对服务,开展公益法律咨询、专题讲座200余场,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2万人次。村(居)法律顾问平台覆盖10960个村(社区),注册用户35.9万人,提供咨询4.3万次。启动500个“社区法律之家”建设试点,推广“社区公证员”新服务。

一季度全市司法所指导调解矛盾纠纷8.05万件,直接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纠纷4800余件,防止“民转刑”“民转群”“民转极”等案(事)件5400余件。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管理服务,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将司法行政职能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有力有效地面向社会公众讲好了司法行政好故事。

会议强调,要聚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五大建设”,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进一步加强阵地建设。要全面彻底清查司法所业务用房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对被挤占、挪用的司法所业务用房,要及时清理归还到位,确保司法所业务用房达到基本要求。要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全面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明确司法所是区县司法局的派驻机构,实行区县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人员、经费及事权以区县司法局管理为主,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干部任免、工作考核等须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

进一步加强力量建设。要根据所在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实际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管好用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聘公益岗位、选聘专职调解员等方式配备司法所辅助人员,确保司法所工作人员达到4名以上基本要求。对因退休、辞职导致人员缺额的,要及时通过公开招录、聘用等方式补齐补足。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形成“想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的生动局面。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捍卫者,夯实政治忠诚的思想根基。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养和履职能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积极推动落实相关政策待遇。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选人用人导向,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基层干部发掘出来,畅通基层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途径。

进一步加强示范建设。要对照创建标准,突出党建引领,聚焦“四大平台”建设主题,打造“工作成效一流、工作保障一流、群众口碑一流”的品牌司法所,让“枫桥式”司法所成为全市“示范所”“样板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进一步加强职能建设。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加强对镇街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建好用好镇街行政执法“一支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队伍建设,加大推动法律援助、公证业务办理等向乡镇(街道)延伸、向村(社区)下沉,深入推进律师党支部“双百”结对助力法治乡村建设。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有效开展“联调联解促安全”专项行动和调解攻坚行动。

进一步完善“三调对接”“一庭两所”联调机制,防止“三转”案(事)件发生。提高村居法律顾问线上平台覆盖面、咨询解答精准度,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美誉度。贯彻落实重点人员管理“1+4”文件,落实风险研判制度、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及危机干预机制,坚决防止发生个人极端案(事)件。

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市司法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各区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促进法治科及司法所负责同志,共计1200余人参加会议。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2022-6-29

 

 

【文字解读】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答记者问 文章下载

【文字解读】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如何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法律援助法颁布后,司法部采取了哪些措施贯彻落实?

答: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的必然要求,对于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部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法的贯彻实施,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联合全国普法办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援助法专项答题活动。各地也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学习宣传法律的浓厚氛围。

二是强化学习培训。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法律援助法电视电话会议,举办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援助法培训班,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作了全面部署。各地也结合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了学习培训。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司法部联合中央文明办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全国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各地也在加紧清理有关文件规定。

问:如何落实法律援助法对刑辩全覆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答:自2017年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以来,全国已有26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试点工作,北京等25个省(区、市)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得到了有效提升。法律援助法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纳入可以通知辩护的范围,为进一步推进刑辩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正在加快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指导各地将试点纳入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争取2022年实现全国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刑事辩护的全覆盖,扩大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

一是加强衔接配合。法律明确规定了办案机关、监管场所转交申请、通知辩护的时限,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全程留痕工作制度,定期向办案机关通报,督促办案机关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要积极协调、创造条件,探索建立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公检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信息互联互通,确保高效办理案件。

二是加强经费保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切实保障办案需要。

三是统筹律师资源。第一,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到中西部地区设立分所,选派优秀律师到分所执业。同时,注意吸收该地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到分所执业,为培养当地律师人才创造条件。第二,深入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主要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持续开展“援藏律师服务团”项目,选派优秀律师到西藏提供法律援助和公益法律服务。第三,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如四川、陕西、青海、西藏等,以省级为主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为主统筹调配律师资源,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问:法律明确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服务的一种形式,如何更好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答: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完善了值班律师制度。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弥补值班律师不足。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采取设置联合工作站、跨区域调配律师、实行电话网络预约值班与现场值班相结合等措施;配合检察机关推广电子签名、远程会见和见证等技术;落实《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引导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50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努力扩大服务供给。二是落实值班律师阅卷会见权。加强与办案机关协调协作,推动落实值班律师会见、阅卷等权利,督促值班律师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避免值班律师只是单纯在场见证,确保法律帮助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三是强化值班律师工作保障。健全完善值班律师准入退出、质量考核评估、首次上岗培训等配套制度,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力度,引导值班律师履行法定义务,促进其提高服务质量。

问:如何落实法律援助法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方面提出的要求?

答:法律援助法从多方面规定有关便利措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惠民。

一是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法律将“申请人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改为“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实行个人诚信承诺。要指导申请人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诚信承诺,不得变相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证明;要积极协调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方便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以骗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创新便民服务方式方法。要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相关规定,简化程序手续,丰富服务内容。要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普遍开设“绿色通道”,完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在法律服务网提供老年人大字版、少数民族语言版、视力残疾人语音版等服务;要落实特定群体优待服务,推行退役军人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实行电话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三是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品牌活动。要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要求,创新形式和内容,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活动,保障乡村困难群众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法的一大亮点,采取哪些措施落实这一规定?

答:法律援助法明确“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法律援助。

一是指导群团组织有序参与。各地要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利用自身资源,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劳动争议、调解矛盾纠纷等法律服务;同时,要对法援机构依托群团组织设立的工作站规范管理,群团组织自行设立的工作站要及时向法援机构备案登记,建立服务数据统计、年度工作报告等制度,确保群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有序发展。

二是做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法律首次明确了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作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好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权利保障、表彰奖励等政策,推动在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各地要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要用好所募集资金,规范设立和管理法律援助项目,把资金投向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地区和服务紧缺领域,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问:如何用好律师、法援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管理人员这“三支力量”?

答:法律援助法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构成,强调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监管措施,这就要求我们配齐配强人员,打造过硬队伍。

一是履行法定义务。法律援助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目前,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占办结案件的85%左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律师专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使律师普遍、公平地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进行惩戒。

二是支持机构工作人员办案。法律首次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安排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法援机构工作人员的优势,大力加强法律援助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鼓励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加强工作保障,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三是配强法律援助监管力量。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主要包括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制定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及标准;负责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办案经费使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部门职责,选齐配强法律援助管理队伍,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

问:如何落实法律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的规定,提升群众满意度?

答: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我们要求各地将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对在办案件进行线上评估、庭审旁听,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同时,推进“智慧法援”建设,强化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在流程管理、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建立异议审查和投诉查处制度,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分处罚,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问:如何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法律援助法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落实?

答: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将学习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学习贯彻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并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并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各地要以法律援助法为依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没有设立的,要尽快依法规范设立。同时充实人员力量,选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专门力量。

二是强化站点和窗口建设。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法律援助站(点),规范开展工作。要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窗口建设要求,切实满足当事人来访接待、申请审查、远程视频会见等工作需要。

三是规范使用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各地要及时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专门账户或者单列科目,实行单独核算,优先保障办案经费需要,不得将业务经费挪作他用。要严格按照补贴标准,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发放办案补贴,不得随意压低、克扣、拖延支付办案补贴。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经费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是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各地要抓紧清理同法律援助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切实加强法律援助法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更加完备的制度体系。

休宁县人民政府网2022-7-18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保障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联合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相关措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严格按照国家《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的工作目标,提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范围、不断改进政府定价方式、着力健全价格调整制度、切实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健全完善价格减免政策、搞好综合配套施策等6方面政策措施,并就做好公证价格工作对各市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点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完善了公证服务项目目录

依据国家《指导意见》及统一制定的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附后),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服务收费的通知》(冀发改服务价格〔2019〕1577号)基础上,对全省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及标准进行调整完善,从规范管理出发,新增加认领亲子(纳入证明法律事实类第6项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参照标准按每件150元收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纳入证明法律事实类第7项,按每件80元收取)公证项目,形成了我省公证服务项目目录。

(二)对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以及证明财产合同(协议)公证定价方式及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1.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

缩减了收费层级,将原规定规定的房产类公证五级收费(20万元收下、20-50万元、5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缩减为四级(50万元以下、50-100万元、10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实行房产面积或房产标的金额两种计费方式,明确公证办理可以按照房产面积计价或者按照房产标的金额分段计价,并按照较低的标准收费。降低了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将原规定“20万元以下的按1.2%收取、20-50万元的按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调整为“5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由原来的按不超过1%收取调整为按不超过0.5%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收费标准降低50%以上。实行最高限额管控,明确单套居民房产的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考虑公证赔付风险,对单套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收费基础上,按照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部分加收1‰公证服务费。

2.证明财产合同(协议)公证

国家《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应当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

2019年,我省下调了证明财产合同(协议)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本次不再进行调整,只是限定了收费上限,规定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进一步明确了价格减免政策

一是按照国家“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要求,明确我省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对办理人体器官捐献声明公证、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声明和遗嘱公证服务费用。三是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不低于50%。四是鼓励公证机构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措施,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河北省司法厅20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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