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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热点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xx司法局

题目:各地司法局如何构建大调解体系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资料提供时间: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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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步“走亲”化纠纷 主动创稳促发展——甘州区司法局四步“走亲”调解法 文章下载

四步“走亲”化纠纷 主动创稳促发展——甘州区司法局四步“走亲”调解法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司法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探索建立了四步“走亲”工作法,即:通过“认亲、探亲、帮亲、结亲”四步“走亲”法,听民意、访民情、解民忧,全力化解矛盾纠纷,竭力为群众办实事、解烦事。

 

“认亲”结亲缘。据甘州区2022年12345接诉即办平台统计,全区物业矛盾纠纷占到75%,针对此情况,甘州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紧密依托网格化管理,力图人在格中走,事在格中办的思路,改变“坐等上门”的观念,深入开展“三进三问三查”“1+4+6”等法治实践活动,走出去,查实情,办实事。组织人民调解员主动到矛盾双方当事人家中开展“认亲”活动,建立“认亲”台账,制定“四认三告”认亲标准,即认年龄、敬尊长,认经历、听故事,认家境、记需求,认起居、知习惯,告来意、告身份、告服务。

“探亲”问需求。在建立“民情台账”的基础上,甘州区各级人民调委会推行“民情日记”“探亲”,组织“巧嘴巴”调解员定期对矛盾多发、频发的网格进行走访,设立“民情日记卡”,对每次“探亲”工作进行记实,通过“民情热线”“12345”及时了解民情民意并登记来电事项,在矛盾纠纷中找准问题症结,倾力化解“疑难杂症”。在2023年的城市更新“三无”小区接管过程中,“巧嘴巴”调解员采用进门入户、座谈交流等方式,广泛宣传,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深入讲解物业管理领域的政策,就引入规范化物业管理方式打消群众疑虑,同时就小区安保、卫生、绿化、停车管理、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问需于民,逐一入户征求居民意见,与居民面对面交流,从而精准掌握“三无”小区居民最真实的想法,将居民意见融进调解方案,确保调解成效体现社情民意。

“帮亲”解烦忧。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只要站在群众角度看问题、想问题、破问题,调处矛盾纠纷就有办法。2022年,明永镇调解员受理了一起工程款拖欠的合同纠纷,调解员立即施行微信网络视频调处,让这起历经6年的合同纠纷得以调解,群众的烦“薪”事也得到了解决。诸如此类,甘州区调解员运用现代网络帮助当事人隔空化解了很多起矛盾纠纷,既减轻了当事人来往的经济负担、又节约了工作时间,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结亲”暖民心。实际工作中,如果每一名调解员都能换位思考,带着真诚地感情去处理矛盾纠纷,那很多纠纷就会消除于萌芽,调解在本地。在甘州区沙井镇就有这么一位草根调解员建立了“和为贵调解工作室”,他主动深入村社、田间地头、农家炕头开展调解,通过主动上门,唠家常,知实情,立足双方当事人利益视角,既尊重已签订的承包合同,依法履约,更注重当前土地流转实情,随行就市合理调租,有效化解了各类抢地强种等各类土地流转租地纠纷。

甘州区人民调解员运用四步“走亲”调解法,以群众的语言,淳朴的作风,与群众结下了深厚的“乡土情”“邻里情”,也在守正创新中为化解矛盾纠纷探索了有效方法,也为全区主动创稳赢得了佳绩,实现了“组织全覆盖、排查全方位、纠纷全介入、问题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发展了“枫桥经验”,成为甘州调解一枝花。

澎湃新闻·2024-2-26

 

 

西安打造“一带一路”商事纠纷化解优选地 文章下载

西安打造“一带一路”商事纠纷化解优选地

2024年农历春节前夕,陕西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收到一封来自陕西某建筑企业的感谢信,字里行间表露着对西安市司法局涉外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感激与认可。

2023年11月,芬兰一家企业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陕西某建筑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491万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将案件移交至“一带一路”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对接中心指派的调解员高艳律师通过大量翔实的调查,挖掘双方共同的商业利益点,提出以商业合作的方式解决争议。经过反复沟通后,最终使案件纠纷不仅得以圆满解决,还促成双方达成商业合作意向。

上述案件是对接中心成立两个月以来,首个以调解方式成功解决的涉外案件。

2023年12月1日,在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西安中心、“一带一路”律师联盟西安代表处、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简称“三个中心”)成立三周年之际,西安市司法局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一带一路”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协议》,成立“一带一路”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由西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负责,承接和办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积极探索司法机构与非营利性商事调解机构协同解纷新模式,构建一站式、多元化的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

“本次案件的成功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不仅体现了调解的灵活、高效、低成本等特点,保障了调解的法律效力,还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共赢’,对今后解决类似纠纷案件具有很强的示范性意义。”西安市司法局“三个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董泓涛介绍说。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快速、经济、高效、和谐的优势,调解员会特别注重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关系,通过挖掘共同价值点,形成保障双方利益的方案,使双方在友好、平等的氛围中解决问题,这对于维护双方合作关系和商业信誉具有重要意义。”西安市司法局局长苏国峰说。

近年来,西安市司法局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携手打造“一带一路”商事纠纷化解优选地,组建拥有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调解员队伍,积极为涉外企业提供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服务,直接或由法院委托受理中外商事主体在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事领域的纠纷案件,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法律效力,达到止纷解纷的效果,营造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我们将持续推进‘一带一路’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建设,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及法律查明服务和研究,积极构建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平台,推动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更好助力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为陕西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更加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西安市司法局党组书记赵夏说。

中国青年网2024-3-3

 

 

旌德县司法局:打造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平台 激活基层治理新动能 文章下载

旌德县司法局:打造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平台 激活基层治理新动能

近年来,旌德县司法局始终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压实责任,狠抓源头治理,严格落实“以村为主”的排查机制和乡镇“四必”工作机制,持续推进“一站式”解纷体系建设,以基层党建工作为引领,以“最多跑一地、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硬化平台、优化服务、强化保障。

强化组织引领,打造基层治理“主阵地”。强化实体化运行。建立由镇党政主要领导、政法委员及相关站所、村级工作站共同入驻的“一站式”矛盾调解中心,构建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相关部门具体抓的联调联动机制,深化警调、访调对接,做到信息联通、矛盾联调、风险联控、命案联防,全方位、全周期、全链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利用矛排会、综治例会、信访调度会对镇村干部、网格员、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等进行业务培训,提升矛盾隐患排查化解水平,夯实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新局面,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建立动态清单,筑牢安全防线“一张网”。巩固基层首道防线力量,为每个村制定初信初访登记工作簿、网格员走访登记本,“百姓说事点”手册等,紧盯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和不稳定因素,常态化开展大排查大起底,建立全镇统一的“动态问题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统筹网格员力量,紧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聚焦婚恋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流转等矛盾纠纷,采取每日排查报告、每周碰头研判、每月汇总调度,做到风险问题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处置。积极探索群众自治第一线、村民组长筑防线、“两委”干部守底线的基层治理路径,充分发挥政策法律宣讲员、绿水青山守护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和发家致富领路员基层维稳作用,形成基层治理“134”解纷工作机制,促进党建与信访深度融合,深入推进“多网合一”,最大限度统筹基层治理资源,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做到“问题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强化协调联动,激活基层治理“新引擎”。司法所和综治中心对初信初访、来信来访,做到“一案一登记”,对所有信访事项建立“一人一档”,逐人逐案落实好“四定一记录”,事项化解结束及时核实销号,形成闭环管理,对重点突出问题实行镇领导包案化解处理。镇党委会每月开展专题研究部署,分析研判重点人员、重点群体情况,并落实管控措施。组建“老村干调解团”,充分发挥老村干们威望高、群众基础牢的优势,积极参与协助调解工作中的矛盾问题,为镇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助力。

融合“人防技防”,筑牢平安建设“防火墙”。始终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任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积极推广握手言和调解品牌建设,创新开展矛盾纠纷办理质效“赛马”机制,进一步破除“等靠要”思想,激发各村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工作机制》,明确财政每年设立基层社会治理专项经费和群众工作专项基金,明确将矛盾纠纷摸排化解工作纳入“赛马”内容,激发各村党组织在矛盾化解、信访积案攻坚等方面的“能力比拼”,制定公平竞争的“赛制”,对“控增量、防变量、减存量”等工作指标进行量化分解,对组织引领、完成时限、成果成效、经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你追我赶的“比学赶超”良好干事氛围。全力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结合各项活动,充分运用“送法进乡村”“公法快车”“警民议事微信群”等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法治观念,逐步破除“信访不信法”的思想,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信访工作法治环境。

旌德县司法局2024-3-1

 

 

依法履职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文章下载

依法履职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更加突出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行政执法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生态环境部门而言,以下内容应重点关注。

要强化对受委托执法单位的管理

自国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来,部分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将秸秆禁烧、畜禽养殖等常见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委托给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行使。此次《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该条规定更加强调了委托机关的管理职责。作为开展行政执法委托的生态环境部门而言,要加强对受委托组织的培训辅导,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的管理,避免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纠错。

要注重行政相对人复议权利的告知

以往,在部分行政相对人通过信访举报形式申请履职、信息公开等答复过程中,个别地区寄希望以不告知相对人复议权利的形式,让相对人超过期限无法申请行政复议。此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

此规定更加强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不及时告知相对人复议权利,只会让行政行为长期处于不确定中,并不能达到躲避复议的效果。各地在办理信息公开、履职答复、行政处罚等行为过程中,要一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

要注意做好涉信息公开答复复议前置权利告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不能直接行政诉讼)的相关情形。鉴于生态环境部门较少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实际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是该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规定仅仅是针对信息公开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也就是《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相关内容,即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等角度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要依法开展复议过程中的证据收集

考虑到实际复议过程中,不少行政相对人会提出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没有涉及的观点和意见,而此类观点的辩驳性材料在原有案卷中可能是缺乏的。《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作为生态环境部门而言,办理复议答复时要认真关注复议申请人的相关观点和证据。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新观点涉及证据补充的,要在征得复议机构同意后开展收集调查。

要在复议答复期限内认真做好答复工作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该条内容基本没有调整。但是此次《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相比于以往十个自然日的答复期限,新的规定给予了生态环境部门更为充分的答复期限,各地在复议办理过程中应当更好地做好答复准备工作。

要积极配合复议案件审理

原《行政复议法》对于复议案件明确了“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方式。新《行政复议法》更加强调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过程参与性。除了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复议案件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外,还特别规定了“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关于听证的要求,《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该条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类似”。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此处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后续接到复议机关复议听证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负责人参加听证工作。

要更加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运用

此次《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就变更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属于可以变更的具体情形之一。

作为生态环境部门而言,要更加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在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同时,也要结合具体案情,按照《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要求开展处罚,避免在复议过程中被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也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行为进行了限制。该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除非明显不当或者可以即时履行,通常情况下复议机关也不会任意行使该项权力。

要强化生态环境依法履职自觉

相比于修订前,新《行政复议法》更加强调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一方面,借鉴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书的形式,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该条规定,收到复议意见书后,行政机关必须就建议相关内容答复。

另一方面,强化了地方、部门的双重约束。该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于生态环境部门而言,以往只是局限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复议案件,今后可能要同步被部、省等上级部门知晓。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依法行政自觉。

要强化沟通对接,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以往,复议过程中尽管也有调解行为的存在,但不少地方的复议机关不愿意出具调解意见,对于客观上存在一定瑕疵的行为,更多是以劝导申请人撤回申请、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等形式结案。新的《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就复议调解作出了专门规定。

今后,涉及部分履职瑕疵、处罚裁量不当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积极与行政复议机关沟通,积极请求复议机关开展协调工作,以行政调解的形式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新浪2024-1-22

 

 

南开区司法局万兴司法所“三早三新三力”工作法化解邻里纠纷 文章下载

南开区司法局万兴司法所“三早三新三力”工作法化解邻里纠纷

——矛盾不上交 纠纷就地解

南开区万兴街老旧居民区较多,因为基础设施老化等原因而引发的矛盾也不少。南开区司法局万兴司法所积极构建“网格+调解”的新格局,指导各社区调解员依托贴近群众优势,巧用“法、理、情”调解方式,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同时,将道德风尚和法治意识融入百姓生活。近日,南开区司法局万兴司法所“三早三新三力”化解邻里纠纷工作法被评为天津市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典型,即聚焦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融合新力量、用好新载体、开辟新路径,提升解纷的凝聚力、组织力和战斗力。

一日,万兴街长江里社区调解员接到居民电话,居民惊慌失措地说:“刚才我从小区后门走,大水泥块从天而降,差一点就砸到我的脑袋。”调解员立刻赶到现场,发现楼顶女儿墙部分的水泥层由于年久雨淋已经开裂、鼓包。随即,调解员设置路障,将小区后门锁住,并安排物业师傅盯住现场,回到办公室打印通知,带着警戒线又再次返回。封锁完毕后,调解员立即联系产权单位,告知事情的严重程度,并且要求其立即安排专业人员排险、修缮。在现场等候了1个多小时后,产权单位安排的维修人员赶到现场。最终,在调解员的雷厉风行和多方联络下,安全隐患得以顺利排除,实现了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佳音里社区居民“一老一小”较多,社区调解员耐心倾听其诉求,竭尽全力寻找解决的办法。“我家都成河了。”一日,居民方姨急匆匆地找来。“您别着急,我们跟您看看去。”调解员安抚其情绪,立即前往其家中。调解员认真排查现场,分析漏水原因,初步判断是楼上邻居家下水管堵塞排水不畅所致。但是,因为楼上是出租房,房客经常不在家,调解员立即联系房东,耐心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并引导其要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最终,两户邻居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了问题。无独有偶,残障人士张阿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楼上空调滴答水,正好滴在我家院里的屋门处,一开门就滴答到身上,晚上还吵得睡不着。”张阿姨苦不堪言。调解员立即联系楼上业主,告诉其空调滴水给张阿姨带来的困扰,并讲解民法典中关于邻里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终,在调解员的劝导下,楼上业主将空调出水管换了个位置,问题得到解决。

此外,为了实现矛盾纠纷“早化解”,万兴司法所邀请全国人民调解专家为街域调解队伍开展调解技巧培训,还组织法律专业人士、网格员、调解员等到社区听民意,采取“法律顾问接待日”等形式,通过唠家常与居民交流探讨排水、噪音、环境卫生等易发的邻里纠纷,将居民的诉求建议详细记录,尽快就地化解居民“心头事”。同时,结合平安巡逻、“法律七进”等活动,当好群众的“眼睛”“耳朵”“嘴巴”,由“坐等上门、被动调解”转变为“主动摸排、主动解决”。法律明白人、网格员、调解员还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推送法律知识和普法案例,增强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有效预防邻里及各类矛盾纠纷发生。

津云新闻2024-3-1

 

 

长治市潞州区司法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文章下载

长治市潞州区司法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多亏你们当初让我冷静下来,不然现在哪有这乖孙子抱。”在长治市潞州区东街街道调解室,王庆中(化名)抱着孙子向东街司法所调解员董乃芹道谢。此前,王庆中因为不同意儿子的婚事,闹得不可开交。经过调解员董乃芹苦口婆心多次调解,终于重归于好,儿子娶了媳妇,王庆中抱上了孙子,一家人过上和和美美的幸福生活。

近年来,为畅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筑牢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潞州区司法局在17个镇、街道(中心)、126个村、83个社区全部建立了调解组织,达成区、镇、村三级调解组织全覆盖。在各派出所、法庭、信访大厅、政务大厅、物管中心等单位设立调解工作室,派驻调解员。该区646名调解员奋战在一线,纠纷发生在哪里,调解就进驻到哪里,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面对日益增多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潞州区司法局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丰富内涵,探索出一条具有潞州特色的“冷、暖、缓”工作法,潞州区司法局矛调中心荣获山西省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典型称号。

2023年6月,潞州区人民法院接到了一纸诉状,原告陆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丈夫张某离婚,该案由五马调委会诉前调解。调解开始后,双方一开始还忍着,不大一会儿,就开始情绪激动,互相指责、谩骂,场面一度失控。调解员从双方言语中预感到此案如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民转刑”,造成严重后果,分别将双方拉入“情绪缓冲室”,采用背靠背方式让陆某和张某倾诉各自的心声,放松情绪,最终通过调解方式使双方和平分手,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冷却了解,对症开方,从“针锋相对”到“坦诚相见”。“矛盾纠纷化解,‘冷’永远是第一位的。”潞州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将调解室打造成具有心情舒缓元素的“情绪缓冲室”,通过“背靠背”的方式缓和矛盾,避免情绪的激化和矛盾的升级。同时从当事人兴趣爱好、子女教育、回忆往事等温馨的事情入手,从工作近况到家长里短,再到矛盾心结,帮助他们缓解情绪、打开心扉,使双方彻底冷静下来。

2023年7月,市民赵女士来到潞州区常青司法所咨询离婚事宜,通过几次沟通,调解员高和平发现赵女士与丈夫刘先生并无大的矛盾,只是丈夫经常出差,且察觉赵女士有疑似抑郁症或更年期状况。高和平一方面积极联系刘先生,就赵女士的心理状况进行沟通,引导他从语言和行动上关心呵护、温暖照顾妻子;另一方面,找到赵女士亲戚好友和其心贴心地交流,唤起她对生活的向往,调解最终达到了良好结果。

暖心调解,精准施策,从“不置可否”到“推心置腹”。“婚姻家庭纠纷与普通纠纷不同,矛盾双方无论吵得多厉害,都曾有过温暖、有过幸福,这就是我们调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潞州区金牌调解员、矛调中心副主任关迷书总结了“五心调解法”:用“热心”的态度建立信任,用“耐心”的沟通确认需求,用“细心”的洞察关注细节,用“爱心”的钥匙寻求和解,用“公心”的立场提供方案,“五心”暖人心,为矛盾的化解奠定了基础。

市民常女士多次要与丈夫王先生离婚,但王先生因舍不得儿子,迟迟不同意离婚,调解员多次重复的一句“你永远是孩子的爸爸”,让王先生的态度有所缓和,不再情绪激动,能够听取调解员的规劝。市民付先生和崔女士两人一致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有较大分歧,调解员便从有利于女儿抚养的角度出发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

舒缓化解,靶向发力,从“千篇一律”到“独辟蹊径”。为舒缓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潞州区司法局针对纠纷形成原因,总结了十余种常见情况及解决办法。在感情破裂纠纷中,引导女性自强自立;在析产继承纠纷中,以亲情伦理、家庭和睦劝说当事人让步言和;在父母赡养纠纷中,以养育感恩之情帮助当事人协商确定赡养费用和方式;在子女抚养纠纷中,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开展调解工作,在实践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2023年,潞州区共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1173起,化解成功率达93%。

“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群众的满意是我们的初心,家庭的幸福是我们的安心。”潞州区司法局局长赵潞淳表示,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创新方法,为群众提供获得感更强的调解服务。

山西司法202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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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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