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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民政局

题目:民政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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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民政局关于推进民政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沂水县民政局:关于推进民政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省市县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民政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指导意见》鲁民〔2019〕36号)、《临沂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民[2019]5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积极稳妥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

根据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在诸葛镇、泉庄镇先行开展审批权下放试点,在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县全面实施。

二、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批流程

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后,乡镇(街道)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可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申请人提交核对授权书和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并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的进行审批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民主评议,作出审批决定。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依规有序开展。

(一)优化审核审批流程。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意愿时,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书和核对授权书,便于乡镇(街道)先行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干部组织入户调查。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批,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章。经审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书。乡镇(街道)要确定专人核对,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台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二)简化审核审批环节。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由乡镇(街道)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三)压缩审核审批时限。要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规范低保行政文书

全面应用全市统一的低保行政文书,以行政文书的标准化倒逼和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一是精简救助申请材料。要坚持便民高效原则,最大限度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所需证明材料。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于需要申请人填写的低保申请表、诚信声明及委托授权书,应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填写,实现困难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二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对于《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必须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的信息事项,包括申请低保不予批准告知书、低保金调整(停发)告知书等,要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书,不能书面告知的也要电话通知到本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三是严格救助档案管理。要按照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对低保行政文书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材料按照一户一档的格式进行归档。

四、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在社会救助领域的应用,为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全面提高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数据质量,确保底数精准。实现社会救助业务办理通过系统操作实施,保持与财务台账信息一致,及时处理提示问题数据。

五、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各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配备3-5人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村(居)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配备1-2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县民政局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切实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尤其是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社会救助协理员的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切实提升社会救助政策水平和政策执行力。

六、完善社会救助监管渠道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在下放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救助时效的同时,采取现场指导、按比例抽查、公开监督电话等形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规范化运行情况,确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对上级转办信访件、群众举报等需要调查落实的,要全部入户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按时上报。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信等渠道对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公开公示,保障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七、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

多途径深入持续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教育,澄清认识误区,引导公众关注、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在每个村(居)的低保公示栏或显要位置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向群众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让群众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和工作程序,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根据省市县关于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社会救助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沂水县民政局2019-12-18

 

 

泰安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回头看”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泰安: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回头看”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扶贫办,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决定联合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回头看”专项行动,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筑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坚持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动态调整的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确保全市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政策性保障兜底范围。

二、工作任务

自2019年3月1日起至6月底前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回头看”专项行动。通过“四个集中”行动,即集中比对、集中认定、集中救助、集中调度,全面排查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是否存在符合低保(特困)标准的困难群众,确保应保尽保,兜底救助,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其中,对省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要在3月底前全面完成。

(一)集中比对。

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进一步核实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摸清农村低保(特困)兜底保障底数。市民政部门负责集中比对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信息与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确定未纳入低保特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市扶贫部门。市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并确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回头看”专项行动排查范围。

(二)集中核查。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组织乡镇(街道)逐户排查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排查情况,及时集中办理农村低保(特困)审批,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特困)范围,防止“漏保”情况发生。

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低保(特困)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集中核查,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对手段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实行“兜底保障”。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100%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养尽养”。凡不符合低保(特困)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要作出书面结论说明原因,并做好备案。3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保障和特困供养范围并上报集中核查情况。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排查认定工作。

(三)集中救助。

各县(市、区)要在3月份集中开展一次临时救助活动。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及时给予帮助

(四)集中调度。

县级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调查核实,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低保和特困范围,防止“漏保”情况发生,尤其不能出现建档立卡户因取消低保而重新返贫的情况。市民政部门、扶贫部门也将不定期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调度,通过实地调研、随机抽查的方式,查处是否存在“漏保”以及违反规定程序行政性纳入低保的问题。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对接沟通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应加强联系,定期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应建立联络员制度,每月会商交流一次,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当地纪委、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建立社会救助、扶贫改革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二)建立工作协同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应每月开展一次集中比对核查行动,统一组织、统一步骤,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的比对,坚持信息公开,动态调整。

(三)建立指导推进机制。

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合调度会,加大对社会救助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的指导推进,坚决纠正农村低保治理过程中“宁漏勿错”的行为。各乡镇(街道)要将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全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回头看”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各级党委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巡视工作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安排,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农村低保专项治理作为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具体行动,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尽快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19年,市民政局将把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回头看”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2019年民政重点工作。活动过程中,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

一是严查“漏保”问题。重点排查未纳入低保(特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边缘家庭、重病重残户,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及时纳入低保(特困)范围。二是纠正低保制度执行不精准问题。不能在国家和省市规定低保认定条件外,再人为设置门槛缩小低保保障范围。如简单采取“子女有机动车的一律不能吃低保”“子女在县城买房的一律不能吃低保”“财政供养人员不能吃低保”等各种排除性指标;不能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特困)对象,片面要求提高或减低重合比例。三是坚持长期公示、强化动态管理。围绕脱贫攻坚的要求,既要严格按低保政策执行,又要做到应保尽保;既要防止“错保”,也要防止“漏保”。

(三)严格执行政策。

进一步明确城乡低保申请对象收入和财产认定标准。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收入认定方面,对于家庭成员因疾病、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各县(市、区)要积极协调统计、农业等相关部门,制定县(市、区)范围内统一的主要农作物纯收入标准、主要经济作物收入标准、农村居民打工收入计算标准。财产认定方面,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必需的家庭财产。

对于赡(抚、扶)养费的计算,对赡(抚、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对难以精准认定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一定比例测算,并充分参考民主评议意见。没有法律文书,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执行低保政策时,对低保对象认定等方面不得随意附加限制性条件;有必要细化完善的,应由县(市、区)做出明确规定。

(四)抓好工作整改。

各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在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回头看”专项行动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政策底线,严格掌握标准,对于活动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解决,确保整个活动顺利实施。

 泰安市民政局2019-6-12

 

 

双牌县2019年民政社会救助保障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双牌县2019年民政社会救助保障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扎实推进民政社会救助保障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确保全县脱贫攻坚巩固提升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中央、省委脱贫攻坚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民政兜底保障作用,重点围绕我县67个贫困村,进一步摸清底数,突出重点,精准施保,强化责任,分步实施,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加快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水平,坚持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的目标任务,确保兜底保障贫困对象实现政策性脱贫。

二、总体目标

(一)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2019年继续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脱贫标准“两线融合”,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社会保障兜底,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目标。

(二)养老、孤儿、残疾等工作。根据相关文件政策的要求,将符合政策的对象100%给予落实,并重点落实符合政策条件的贫困户,确保100%落实到位。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搞好三个衔接,巩固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任务。

1、继续搞好标准衔接,巩固实现“两线合一”。健全完善与脱贫标准相衔接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严格按照省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按照“两线合一”的要求提高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保障标准保障到位,使其实现政策性脱贫。①对已经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农村扶贫低保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②对未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按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月人均年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③对农村特困人员(原五保对象),原则上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4倍以上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按照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和“两线融合”的要求,2019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290元/月(年34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95元。待省市提标文件出台后,第一时间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提标工作,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确保实现政策性脱贫巩固。具体政策目标内容如下:

(1)社会兜底保障政策

政策范围: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统一纳入社会兜底保障政策。其中: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兜底保障二类对象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按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低保金;兜底保障三类对象为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依靠产业帮扶脱贫的。

保障标准:2019年扶贫线是不低于3480元/年,低保兜底保障对象按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90元发放;如当年扶贫标准线提高,则按提标标准予以补发。

操作程序:户主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含信息比对)——民主评议(三级联审或研究评审)——乡镇审核——初审结果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公示——发放低保证卡及低保金。

资金渠道:上级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

发放方式:县财政“一卡通”按月打卡发放。

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

(2)农村低保保障政策

政策范围: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特困家庭。

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290元/月,现人平每月补差发放标准是:二类180元,三类140元(待省市出台提标文件后再根据我县实际进行调整,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补发到位)。

操作程序:户主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含信息比对)——民主评议(三级联审或研究评审)——乡镇审核——初审结果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审批结果公示——发放低保证卡及低保金。。

资金渠道:上级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

发放方式:市县财政“一卡通”按月打卡发放。

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

(责任领导:卜金清、袁才群;责任股室:社会救助股、综合办公室)

2、继续加强信息衔接,巩固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农村低保与脱贫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精准识别、精准兜底。协调脱贫、住建、教育等部门研究制订对未纳入脱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共享健康脱贫、异地搬迁、免除普通高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等脱贫开发政策的措施办法,努力使其他脱贫开发政策覆盖所有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责任领导:袁才群;责任股室:社会救助股、综合办公室)

3、继续加强制度衔接,合力推进临时救帮助脱贫。

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政策范围: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3.因遭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4、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人群。

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80元,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不同原因的可超过两次。

操作程序:户主申请——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公示——发放临时救助金。

资金渠道:上级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资金。

发放方式:由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二)紧密联系实际,落实好养老、孤儿、残疾等扶贫政策。

1、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政策范围:持有二代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保障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元。

操作程序: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附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金渠道:上级转移支付两项补贴资金,县财政按50%配套。

发放方式:全部按月实行财政打卡发放。

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县残联。

2、孤儿生活补贴政策

政策范围:父母双亡,父母一方死亡及另一方失踪三年以上不超过18周岁的儿童。

保障标准:福利机构供养儿童每人每月1200元,社会散居儿童每人每月800元。

操作程序:集中供养育孤儿,由养育机构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散居孤儿,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局部门审批,发放《儿童福利证》。

资金渠道:省民政厅、财政厅孤儿基本保障生活费。

发放方式: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中账户;散居孤儿由县民政局统一为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号。

责任单位:各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

3、老年人4项补贴政策

(1)90-99岁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补贴100元/月;(2)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600元/月的百岁老人保健补贴;(3)对65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贫困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服务补贴20元/月;(4)扶持农村“五保”老人、失独老人等特困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上述各类对象符合条件的本人申请后,经乡镇审核汇总后报县老龄办审批,发放资金打卡发放或统一缴费参保,资金除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外,不足从县财政预算配套解决。

(责任领导:吕磊、廖道主;责任股室:老龄办、优抚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三) 严格落实省市脱贫攻坚绩效评估单项考核工作

1、 全面完成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目标人群覆盖率。一

是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实现“符合条件,互相纳入”;二是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及时按规定程序退出,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 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一户一档工作。及

时完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实现一户一档,并在档案内明确帮扶部门、帮扶责任人、帮扶内容等。

3、 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行业帮扶政策工

作。出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救助帮扶措施办法,建立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救助帮扶长效机制,并明确相关帮扶内容。

(四)继续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依据县委安排, 2019年我局继续对口帮扶理家坪乡群力村,同时派出唐颂、邓海潮、周向琼三位同志组建驻村扶贫工作队,由唐颂同志担任队长、“第一书记”。结合该村实际,依据工作队职责认真抓好制定实施帮扶巩固规划、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扶贫重点工作、继续建立帮扶到户责任、宣传落实惠农政策等工作。

(五)多措并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精准扶贫工作。在开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搭建帮扶平台,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精准脱贫活力,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通过开展结对帮扶、开展志愿者义工服务参与精准脱贫计划,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通过各级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广辟资金渠道,补充社会救助资金不足。2019年贫困大学生助学活动重点倾斜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新生。(责任领导:吕磊、廖道主;责任股室:慈善办、社会组织管理股)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脱贫攻坚巩固提升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县民政局成立民政社会救助保障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蒋瑜同志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吕磊同志为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袁才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局机关相关股室、局下属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确保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二)强化督查调度。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制订年度任务落实的路线图和时间进度表,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一督查,半年召开一次推进会,并逐月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部门,局主要领导对该项工作负责人实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通过强化督查调度,确保全县民政精准脱贫工作按局机关统一步调有序推进,全力打好全县脱贫攻坚巩固提升战役。

(三)搞好资金保障。在加大向上汇报争资力度的同时,要根据推进农村低保与脱贫标准“两线合一”和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扶持一批”政策等工作需要,作好资金测算,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并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好兜底脱贫资金预算;在上级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局里衔接县财政托底安排,确保资金发放需要。

(四)严格考核兑现。民政部门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完成情况已纳入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和全市民政重点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范围。局机关将制订下发《双牌县民政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通过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相关责任股室和驻村工作队年度民政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及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依据,并严格奖惩兑现。通过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引导和激发全县民政系统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战役”目标,精准发力,狠抓落实,全力完成脱贫攻坚巩固提升任务。

双牌县民政局2019-4-28

 

 

上海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上海: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困难群众需求,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现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夯实基层基础、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机制、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上海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发展,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健全,使基层掌握困难群众诉求更顺畅、回应困难群众呼声更敏锐、提供救助服务更精细,困难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基层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阵地。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是传递党和政府温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措施。各区要坚持重心下移,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和居(村)委会在社会救助中的基础作用,以提升社会救助的便捷性、精准性、公平性为目标,以完善社会救助事务办理为关键,以充实社会救助基层工作力量为重点,以统筹配置社会救助资源为手段,以创新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有效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一)在加强窗口建设方面,进一步发挥220个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67个分中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功能,健全“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全年无休等工作制度,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坚持便民导向,加强社会救助项目“全市通办”,有序推进社会救助项目“一网通办”,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工作流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在落实经办人员方面,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区、街道(乡镇)两级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的工作力量,科学整合区级和街道(乡镇)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

(三)在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作用方面,将协助做好困难群体救助工作纳入《居村委会协助行政事务参考清单》,并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居民区工作绩效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居民区协助事务进行综合评价。居(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街道、乡镇要积极引导居(村)民委员会以社区为平台,通过自治和共治的方式促进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等主体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和邻里互助服务。每个居(村)民委员会应有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

(四)在加强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建设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平台。优化“社会救助业务平台”、“社会救助服务平台”、“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进一步强化市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相关救助信息的共享,搭建救助资源、救助需求对接平台,努力提高社会救助的工作效率。

(五)在加强社会救助培训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教材开发和日常业务培训,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加强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政策培训,切实增强对社会救助业务的理解和把握,每年至少要轮训一次。区民政局、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在社会救助方面的指导培训。

(六)在加强社会救助经济状况调查方面,重点强化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要加强各相关部门、单位与核对机构间的数据比对、信息交换共享、业务系统对接等协调合作,确保核对机制健全、顺畅、常态、高效。优化核对项目业务审核流程、推广使用可视化审核技术、提高专线数据交换质量和效率,有效提升核对业务处理能级。

(七)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方面,要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发挥自身优势,通过新颖的形式、创新的方法和专业的技能,为救助对象提供个性化救助服务。积极培育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提高其承接能力。

三、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是进一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的必然要求。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购买内容

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开展社会救助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政策研究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个案评估、照料护理、能力发展、心理疏导等服务。

本实施意见编制的《上海市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目录》(见附件),是购买主体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上海市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目录》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公众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等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四)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五)购买程序

购买主体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1.项目立项和评审。

购买主体应深入开展需求调研,明确服务标准和要求,科学、合理估算项目所需资金,做好预算安排,并报同级财政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正式立项。在实施购买时,购买主体应组织专业力量对承接主体提交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和参考专业人士的评审意见。

2.合同签订。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与最终确定的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标的、服务标准、服务数量、服务期限、服务报酬、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事项。

3.项目实施。

合同签订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地开展服务。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承接主体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协作,并做好项目的监管工作。

4.绩效评价。

项目终期,购买主体应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评价。在绩效评价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监管机制

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加强对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承接主体要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七)经费保障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定期研究提高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以及社会救助领域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区、各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开展社会救助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二)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推广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宣传典型,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上海市民政局201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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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系列解读之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不受户籍、身份等的限制。

(一)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有5类)

a.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b.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c.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d.因供给大学生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e.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有4类)

a.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b.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c.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d.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八类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额按照家庭人口总数或救助人数、救助月份和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计算。救助月份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基准,必要时视其情况适当救助。

(1)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30%。

(2)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30%。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20%。

(4)因供给大学生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5)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6)享受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疾病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照顾后仍出现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7)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适当救助,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8)在临时救助制度中探索建立“特别救助”项目,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家庭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可由县区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确定,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三)救助受理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

(四)审核审批

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审批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a.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驻村(社区)干部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提出救助意见,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群众无异议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b.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信息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

(2)发放实物;

(3)提供转介服务。

金川区民政局2019-10-16

 

 

青白江区民政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来了 文章下载

青白江区民政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来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来了,你符合救助条件吗?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救助对象

急难型困难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我区户籍(含居住证)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困难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因失业、就业不足、刑满释放等原因暂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我区户籍(含居住证)家庭和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一年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

急难型救助标准

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临时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x救助家庭人口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支出型救助标准

因高中以上(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教育费用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对其扣除各类报销、帮困救助后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实行按比例救助。

暂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应先通过社区快速救助进行救助

救助后仍有困难的

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救助标准=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x救助家庭人口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因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救助标准,报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给予不超过20000元的临时救助。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救助方式

— 一般程序 —

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非本区户籍人口需提供我区居住证)、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申请人须诚信承诺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予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核

乡镇(街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结合信息核对(申请时属于在册的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孤儿等民政对象的,可不进行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审批

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街道)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 紧急程序 —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性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书面报经区民政局同意后,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1个月内,补齐相关申请审批手续。“先行救助”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解决,仍有不足的由乡镇(街道)先行垫支,之后按程序向区民政局申请据实结算。

— 救助方式 —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组织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关爱援助、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01

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困难的;

02

拒绝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家庭收入证明的;

03

申请家庭收入(上一个自然年度家庭总收入扣减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后的收入)、存款、股票等财产超过因教育、医疗等其他支出总费用的;

04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超过1套的;

05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超过8万元的(一手车通过购车发票、二手车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认定)。

06

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2019-8-6

 

 

上海《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上海《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必要性的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具体标准……应当参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困难家庭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每年4月1日,上海市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困难家庭实际生活成本等因素,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二、关于起草过程的说明

为做好每年4月1日起调整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有关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民政局积极开展调研,认真研究调标方案,起草了《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汇报》(以下简称《汇报》)。2019年1月23日,市民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了汇报;1月底彭沉雷副市长、赵祝平副秘书长听取汇报;2月12日应勇市长听取了相关汇报;3月6日向市人大和市政协通报了相关情况。3月18日我局将《汇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按照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提交3月22日市委常委会审议并获同意。根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汇报》,制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低保标准。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60元。其中,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

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因素。《上海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高于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2015年-2018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28.71%,低保标准增幅35.44%,低保标准增幅高于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总体高6.73%)。只要保持适度的增长,即使2019年低保增幅略低于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8.8%(对应低保增加额94.16元),仍可以实现十三五目标。

二是本市物价上涨因素。2018年全市物价平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1.6%,其中食品类上涨2.5%。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的生活影响较为直接,低保调标要消化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的影响。

三是资源性价格调整因素。资源性价格调整对困难家庭生活影响较大。据了解,今年瓶装液化石油气有调整计划,预计每户每年增加支出25-50元,低保标准的增长应为资源性价格调整预留一定空间。

四是与部分城市标准比较的因素。据了解,北京1月份从1000元调整为1100元,增幅10%;天津计划从920元调整到980元,增幅8.7%;杭州计划从955元增加到1005元,增幅5%;苏州计划从945元增长到1015元,增幅7.4%;深圳2018年标准为1070元,目前没有调整计划。此次调标后,上海低保标准应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

另外,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及营养需求,对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个人提高救助标准到低保标准的1.3倍,从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510元。

(二)关于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

主要考虑:《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规定:“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规定“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多方面因素,适时适度调整。有关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按照惯例,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1.3倍。

(三)关于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的补助标准,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

主要考虑:本市定期定量救济对象主要是因特定情形或特殊历史原因,生活困难,需要政府予以救助的人群,包括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司法老残、散居归侨、宽释人员、因公致残知青、纠错人员、港台回归人员、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按照惯例,三胞胎、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三类人员,救济标准通常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散居归侨、宽释人员等其他人员,救济标准按照当年低保调标增幅确定。

(四)关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0元。

主要考虑: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是同期低保标准的两倍。

(五)收入豁免标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2018年相比保持不变。

主要考虑:为促进低保家庭就业年龄段人员积极就业,考虑到就业人员有一定的就业成本,从救助政策进行引导和支持。收入豁免标准计算公式:收入豁免标准=(最低工资标准*2-低保标准*3)/2。按照2019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160元和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计算,申请救助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豁免标准应为每人每月740元,比2017年的收入豁免标准每人每月870元低140元。考虑到就业成本的增加,收入豁免标准降低不利于促进就业,并且今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收入豁免标准不宜降低,因此保持不变,即每人每月870元。

四、关于有效期和实施日期的说明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由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行调整,因此本《通知》未设置文件实施截止日期。

上海市民政局201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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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助相关政策解读

农村低保

★ 保障标准

①一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35元,年4020元。

②二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18元,年3816元。

③三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4元,年1008元。

④四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8元,年696元。

★ 农村低保的认定条件

一类保障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类保障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癌症、肾功能衰竭、心脏病、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糖尿病、尘肺病、类风湿疾病、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明显困难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明显困难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明显困难的。

④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明显困难的。

⑤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⑥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

三、四类保障对象:

因灾难事故、供给大中专学生、家庭成员常年患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 单人户纳入的认定条件

①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

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病患者

③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 “五有”情形

①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

②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③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④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

⑤有3万元以上存款。

截止目前,全县共纳入农村低保对象9605户28221人(一类对象1405户2436人,二类对象5052户14959人,三类对象2222户7636人,四类对象926户3190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5.84%;纳入兜底保障对象8623户19634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4.07%;低保户中纳入建档立卡4067户12771人,已累计发放2019年1-11月份农村低保金7072万元,5-9月份物价补贴188万元。

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根据低保对象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全额保障和差额保障,其中全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28元,年5136元。

截止目前,全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936户2007人,已累计发放2019年1-11月份城市低保金842万元。

特困供养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基本生活权益保障的制度。

★ 基本生活标准

①农村特困供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36元,年5232元(2166户2239人)。

②城市特困供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82元,年8184元(127户135人)。

★ 照料护理标准

①全自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年1200元(1829人)。

②半自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年2400元(403人)。

③全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年3600元(142人)。

截止目前,全县共有特困供养对象2293户2374人(分散供养2150户2231人,集中供养143人),已累计发放2019年1-11月份特困人员供养金1487万元。我县共有敬老院9所,设置床位236张,入住院民171人,入住率达到72%。

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①集中供养孤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60元,年16320元。

②社会散居孤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年12000元。

截止目前,全县共有孤儿125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10人,社会散居孤儿115人。已累计发放2019年1-11月孤儿基本生活费155万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

是指具有定西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①城镇低保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年1200元(4537人)。

②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20元,年240元(1480人)。

③建档立卡户(未脱贫)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20元,年240元(907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①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年1200元(5186人)。

②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年600元(5773人)。

截止目前,全县已累计发放2019年1-11月份残疾人两项补贴1348万元。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6924人次524万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959人次824万元。

经济困难老年人

★ 补贴对象

①城乡特困、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③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年1200元。(备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不得重复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截止目前,全县已累计发放2019年1-11月份经济困难老人补贴13564人次135万元。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不受户籍、身份等的限制。

★ 救助对象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5类家庭对象和4类个人对象的条件,重点救助:

①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②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③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但因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导致其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④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受灾家庭;

⑤冬春生活保障中,在衣被、取暖等方面仍存在严重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⑥经帮扶脱贫之后,因病、因学、因残及其他困难又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⑦县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

★ 救助标准

①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②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临洮县民政局2019-12-12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下载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提案答复的函

刘文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困难群众生活难问题

近年来,民政部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断加强对城市困难群众的救助保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一是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方面,及时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市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另一方面,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积极推动低保等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分类施保”,提高救助水平。联合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指导地方在物价快速上涨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确保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大幅上涨而降低。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008万人,1-12月累计支出城市低保资金561.7亿元。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80元/人·月,较上年增长7.2%。二是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科学制定救助供养标准,稳步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及时将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城市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日常照料。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城市特困人员27.7万人,累计支出资金26.8亿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9096元/人·年。三是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指导各地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拓展完善救助方式,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2018年1-12月,全国共实施临时救助1074.7万人次,其中,非本地户籍救助11.2万人次;累计支出资金121.6亿元,临时救助平均水平1131元/人次。四是逐步拓展救助保障范围。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低收入家庭救助,针对收入略超过低保标准,但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存在困难的群众,分别给予相应专项救助,形成救助合力。

201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民政部积极开展城市困难群众脱困解困政策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城市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做法;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民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正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加强城市困难群众脱困解困的政策措施。

二、关于城市困难老年人护理难问题

针对城市困难老年人护理难问题,民政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不断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导各地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三档制定和落实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详细了解其集中供养意愿,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落实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责任,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规范照料服务行为,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二是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的有关要求,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覆盖广泛、内涵丰富、衔接紧密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截至2018年底,全国所有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政策,30个省份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护理补贴制度已覆盖全国29个省份,2018年共发放补贴资金6.92亿元,惠及52.2万老年人。三是指导各地科学评估老年人能力和照料护理等级。先后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指导各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明确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进一步合理配置养老服务资源。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履行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制定低保标准量化确定和调整机制,指导各地科学制定城市低保标准,稳步提升救助水平。二是深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救助服务拓展到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推动构建“物质救助+服务保障”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模式。三是研究制定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全面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规定,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四是积极推动建立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救急难”公益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救急难”基金,加强对城市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五是结合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进一步推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延伸,扩大专项救助范围,加快构建分层分类梯度救助格局,为困难群众提供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六是尽快推动实现以省级为单位全面建立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加大基本养老服务供给,逐步解决城市困难老年人护理难题。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2019-11-11

 

 

六安市民政局关于六安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六安市民政局关于六安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六安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公布了《六安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六民务〔2019〕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1、出台《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19年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9〕12号)等法规政策,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2、《实施办法》主要目标任务

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县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3、《实施办法》中实施主要内容

实施主要内容:一是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二是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三是经费筹措。年初,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区)统筹解决。同时,市、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4、《实施办法》对流浪乞讨工作要求

一是实行救助管理协同机制。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机制,由公安民警、城管队员、综治网格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主体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现场处置。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告、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属于突发疾病的,及时通知急救机构或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流浪乞讨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依法处置。鼓励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等热心群众提供救助线索。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上述机构和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咨询、联络接送、救助帮扶等工作;二是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行动。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和卫生等部门在严寒酷暑等极端气候情况下,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流动困难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三是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四是做好寻亲服务和户口登记工作。对暂时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口音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对经查询比对仍未能确认身份的,应当于登记信息之后24小时之内在全国救助寻亲网站发布寻亲公告,并根据掌握线索情况采取今日头条推送等渠道积极开展寻亲。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应当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信息。公安机关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DNA信息库,并进行交叉比对和身份核查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比对核查结果书面反馈救助管理机构。对已查明身份受助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离站方式。对暂时无法查明身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确因站内设施设备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可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优先委托公办或公办民营福利机构照料,没有适合的公办福利机构承接或超出其承接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机构,审慎合规开展站外托养服务。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安置人员,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民政部门要对已办理户口登记的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五是做好流出地源头预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对受助回乡或救助管理机构送返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困难,将其稳定在家庭或当地有关机构照料护理,防止其再次流浪、乞讨。对法定义务人涉嫌虐待、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公安和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其中需要临时庇护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庇护救助。市级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受助人员跨省接送工作,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擅自开展跨省接送工作,要依托所在地的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开展跨省接送工作。六是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民政部门要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工作规程,规范化开展各项救助管理工作。要增强救助管理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要对承接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照料安置服务的各类福利机构进行严格监督管理,要会同公安、卫计、食品、残联等部门定期联合检查。救助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站外托养的监管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站外托养的监管工作,向托养机构派驻人员或开展经常性检查,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委托第三方评估、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方式强化监控措施。七是加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和队伍建设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形式,针对救助对象多样化、复杂化、精细化的服务需求,引入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各项救助服务工作;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社区(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协作,提高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安市民政局2019-6-19

 

 

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1月21日起施行 文章下载

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1月21日起施行

近日,《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出台(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内容。《办法》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入住相应的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相关供养服务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往当地专业医疗机构予以治疗,病情稳定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妥善安置供养。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办民营、购买服务、协议委托等方式,利用具备资质和条件的社会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并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其供养效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集中供养的由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分散供养的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救助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特困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全额补助。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和救助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殡葬减免待遇,包括遗体接运(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4项基本服务。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条件,可以选择安葬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者经营性公墓的公益墓地。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免费提供康复治疗。

另外, 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供养机构优先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供养。

《办法》规定,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工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各项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改造和设施达标,重点加强对现有机构的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确保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要求。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照料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供养服务机构护理照料服务人员与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供养人员可分别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落实并不断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维护其劳动保障权益。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批准,可以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闲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举办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鼓励和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用于改善和提高供养对象生活水平。

满足这些条件即可认定为特困人员

凡具有济宁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标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标准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根据本办法规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大众网2019-1-3

 

 

安徽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实施办法 文章下载

安徽: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实施办法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工程实施办法之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等法规政策,为切实做好我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和以人为本、政府负责、严格监管、协同配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领导责任,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加强区域和部门救助联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等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我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切实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源头预防、反家庭暴力庇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

年初,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同时,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工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听取汇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落实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辖区内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和决策向地方党委报告。民政部门承担协调部门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纵到底、横到边地织密编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救助网络和责任体系。

(二)强化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对突发急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其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要依规依法处理。

(三)完善身份查询机制。

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采取在全国救助寻亲网、今日头条发布寻亲公告,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比对、通过人像识别等方式,切实做好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寻亲服务工作。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可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受助人员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优化救助服务供给。

救助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设施设备或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民政部门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担托养服务。要区分对象身体状况、年龄等情况实施分类托养。各地要根据托养人员自理能力,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综合考虑特殊人群的床位费、康复费等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据实结算。

(五)强化源头治理机制。

综合采取社会救助、社会治理手段,做好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工作,衔接社会救助政策解决返乡受助人员存在的困难,恢复因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人员的户籍。

(六)建立落户安置机制。

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以上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人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并强化监管,加强对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凝聚合力,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具体研究,积极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流浪乞讨人员弱有所扶。

(二)强化部门监管。

市县两级民政部对所辖的救助管理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应建立负责人定点联系制度,定期深入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合作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于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根据部门职责,依法对其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其疾病防控和内设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医疗康复及护理进行监管,根据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宣传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民生工程政策,注重有效引导社会预期,展现救助管理工作兜底线、救急难的惠民实效。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组织实施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活动,并把开放活动范围覆盖到托养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多方评价,吸取意见建议,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助服务,进一步优化救助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在发展中形成并不断增强共救共治的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被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

安徽省民政厅2019-4-23

 

 

北京修订社会救助政策 核查出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 文章下载

北京修订社会救助政策 核查出国旅游等高消费行为

记者 杜燕

从明年1月1日起,北京将实施新的社会救助政策,对申请者货币财产总额认定标准、车辆认定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等重新规定,并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会重点核查,新增自费高消费行为的规定,涉及乘坐飞机头等舱、住四星级以上酒店、打高尔夫球、出国留学和旅游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及时终止对其社会救助。

明确财产核算方法

今天,北京市民政局召开关于社会救助政策修订的新闻发布会。北京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李红兵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北京市居民收入财产形式多样化、贫困内涵复杂化、消费支出水平不断提高,收入财产核算难度增大,原有核算认定标准不适用、新情形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经济状况认定中的突出问题,需重新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为精确瞄准和科学认定提供依据,夯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根据此次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原有政策明确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范围的基础上,对各类收入及不计入收入范围、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力求便于基层操作。明确了工资性收入的认定、经营净收入的核算、财产净收入的核算、转移净收入的核算以及家庭财产的认定。

货币财产总额认定标准

目前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考上海等地相关规定,调整为: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以北京市2017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7425元为例测算,2人户和3人户家庭的货币财产总额分别为8.98万元和11.23万元,与现行政策的4.8万元和7.2万元相比,放宽了认定标准,降低了救助准入门槛。

此外,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出现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家庭财产发生异常变化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置办法,充分考虑了政策执行的实际需要。

适当放宽车辆认定条件

目前,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

修订后设置了政策例外情形,即居住在北京市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

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的规定

由原来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才可享受社会救助,调整为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社会救助。

以2017年统计部门公布的44.89平方米为例,三口之家住房建筑面积为134平方米,放宽了住房条件。同时,明确了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但未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不符合给予社会救助条件,房屋认定情形更全面、合理。

新增自费高消费行为的规定

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有相关高档消费行为的,会重点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及时终止对其社会救助。具体消费行为包括: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自费在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

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

李红兵强调,北京加大了重度残疾人保障力度;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符合北京市低保家庭财产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本人直接纳入低保;重残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残障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级、二级言语、听力残疾人。

与此同时,为缓解低收入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的负担,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北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完善审核审批程序

李红兵指出,北京从便利百姓办事角度,细化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将可选材料压缩至3项;凡是可以通过信息核对获得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同时,简化办理程序,并明确规定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为实现“一网通办”扫除政策障碍。

据悉,修订的社会救助政策文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预计社会救助受益人群数量将从现有的13万多人扩展到20万人左右。

中国新闻网2018-12-27

 

 

甘肃省民政厅负责人解读我省社会救助政策 文章下载

甘肃省民政厅负责人解读我省社会救助政策

当前,脱贫攻坚进入攻城拔寨、滚石上山的关键期,民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社会救助的职能部门,担负着兜底保障的重要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近日,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建强就民政部门如何落实好困难群众最关心的低保、临时救助等政策进行了解读。

问: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着兜底保障作用。请问省民政厅在这方面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效?

王建强:近年来,甘肃省民政厅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把兜底保障工作作为全省民政头等大事来抓,多措并举落实各项救助政策。一是政策体系日益完善。《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已于2015年7月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步入依法施救的轨道,并且全省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均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为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供了法规遵循。二是制度机制日趋健全。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总体部署,成立了省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专责工作组,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成员单位职责,适时召开会议,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健全完善了县、乡两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多部门、多方协同解决本地区困难群众急难个案问题,及时受理、转办各类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三是应保尽保全面实现。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49.7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33.9万人、城乡特困人员10.7万人,实施临时救助183.3万人次,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全面实现了应保尽保。四是操作管理不断规范。不断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深入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探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制度运行日趋严谨,操作管理日益规范。

问:城乡低保是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制度。那么,请问困难群众如何申请低保?

王建强:申请低保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个人向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由县(市、区)财政通过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直接打卡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的个人账户上,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问:我省农村低保原则上实行分类施保。请您介绍一下每个类别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王建强: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问:什么情况下不能批准享受低保政策?

王建强:第一种情况是,对于在核查收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而又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不予保障。第二种情况是,对于不符合有关条件、不按规定程序申报、隐瞒收入、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批准享受。第三种情况是,对农村低保家庭有5万元以上消费性(经营性)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有出资工商经营性实业、有3万元以上存款等“五有”情形的家庭,不能批准享受低保。

问:省民政厅牵头出台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列出了可以按单人户施保的情形。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王建强:《实施方案》规定,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凡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提出农村低保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若申请低保家庭存在“五有”情形的,除因残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外,一般情况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家庭无上述“五有”等情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参照单人户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问: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请问申请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王建强: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问:我省在历年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时,发现了各种骗取救助的行为。请问对此如何进行处置?

王建强:根据《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有关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您刚才谈到,社会救助工作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而且取得了明显成效。请您介绍一下,下一步将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面采取哪些具体举措。

王建强:近期,省民政厅党组多次召开会议,原原本本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并进行深入讨论,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瞻远瞩、内涵丰富,为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明了方向、坚定了信心。我们将把总书记的殷殷嘱托、谆谆教诲转化为推动工作的不竭动力,要按照总书记提出的“不获全胜、决不收兵”“脱贫攻坚越到紧要关头,越要坚定必胜的信心,越要有一鼓作气的决心,尽锐出战、迎难而上,真抓实干、精准施策,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的要求,进一步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应兜尽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强重点救助对象帮扶;全力整治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虚假脱贫、“算账式”脱贫、“指标式”脱贫,对发现的虚假问题要彻底整治,做到不手软、不松劲,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民政力量。

具体来说,重点是抓好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精准认定保障对象。近期,我厅联合9个部门和单位出台关于建立信息核对联动机制进一步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的规范性文件,采取信息核对、入户核查、指标评估等措施,将农村低保对象中有5万元以上消费性(经营性)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有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有出资工商经营性实业、有在编财政供养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3万元以上存款等情形的家庭,全部退出低保范围;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二是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脱贫标准和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相关要求,科学制定保障标准,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困难对象持续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保障。2019年,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8%、达到4020元/人·年,其中一、二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了4020元/人·年、3816元/人·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同步提高,即全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不低于年人均8174元、5226元。三是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全面排查、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因残、因病、因学等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人员,并根据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积极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四是进一步加强重点对象救助帮扶。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四类”重点救助对象,根据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基本生活。同时,加大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力度,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问题,坚决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做到重遏制、强高压、零容忍、长震慑,不断提高生活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五是要加强农村低保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精准认定过程中,市、县、乡要有针对性地对群众开展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对退出低保范围的人员,要耐心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情绪激动、上访群众要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对确有突出困难的群众,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确保精准认定工作平衡有序稳妥推进。

甘肃日报2019-3-21

 

 

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 文章下载

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扶贫办(农委、农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当前,脱贫攻坚正处于决战决胜、攻城拔寨的关键节点,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强化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助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和防止脱贫群众返贫,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强化兜底保障为目标,坚持助力脱贫与防止返贫相结合、增强时效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立足兜底线、提时效、建机制,确保救助措施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救助成效精准,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强化“两不愁”兜底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的过渡、衔接功能,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强化对解决“两不愁”问题的兜底作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的对象,基本生活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临时救助时效性。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要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手续;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要在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对申请对象中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要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合理提高乡镇(街道)审批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三、助力解决“三保障”问题

各地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政策的衔接,着力发挥好临时救助在促进解决“三保障”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正常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可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在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通过临时救助及时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增强对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支持作用。要在做好面向全体居民家庭和个人各类急难事项临时救助的同时,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救助力度。进一步规范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各类临时性生活救助措施,统一纳入临时救助制度管理,防止和减少制度碎片化,更好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四、着力防范脱贫群众返贫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加强对已脱贫人口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管理。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要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贫;对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群众,要加大关注力度,加强风险因素分析,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对返贫人口,应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五、稳步提升兜底能力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切实兜住基本生活底线。逐步提高标准制定层级,加强区域统筹,推动在省(区、市)或设区市范围内形成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要进一步加强分类分档救助,针对不同的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对于遭遇同一困难情形的救助对象,要突出救助重点,综合考虑其家庭经济状况、抗击风险能力等因素,细化不同的救助标准,适当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额度,防止其因病、因灾、因急难事件等返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结对帮扶干部作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不断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监管,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确保资金精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大力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救急难”公益基金,加强对贫困人口的救助帮扶。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经办服务质量,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民政部201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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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政策:明确困难群众申请民政医疗救助时间

任重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的问题,在充分征求全市各区(市)县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成都市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简称《工作规程》)。

该《工作规程》主要从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规程、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规程、大病补充医疗救助规程、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规程四个方面进行起草。首先,关于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分为“一站式”住院救助、非“一站式”住院救助以及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

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在“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医院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认其救助身份后,由医院直接办理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并与区(市)县民政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区(市)县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由救助机构垫付。

而非“一站式”住院救助则是要求城乡低保对象在非“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在出院后9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审批工作。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应在出院后9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收集汇总当地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后,按月送当地医保局进行模拟计算,区(市)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医保局模拟计算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审批工作。

其次,关于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出院时已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在出院后9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审批工作。

另外,关于出院时未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住院医疗救助。困难群众出院后90日内,凭相关住院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认定申请,同时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录入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并在信息核对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7天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对认定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公示无异议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认定及医疗救助审批工作。

就大病补充医疗救助方面,提到了一个特殊情况,6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出院的低保对象、已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和重点优抚对象;5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出院申请低保边缘认定和医疗救助的,且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低保边缘对象和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4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出院后申请低保边缘认定和医疗救助,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边缘对象。

《工作规程》表示,以上特殊情况的对象,若区(市)县民政部门在10月20日前未予医疗救助,则大病补充医疗救助可顺延至次年4月,其个人住院自付费用仍纳入上一救助年度住院费用范围进行计算。

最后,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方面,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程序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该《工作规程》不仅明确了困难群众申请民政医疗救助的时间,规范了乡镇(街道)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时间,同时还规范了全市医疗救助的计算办法,明确了成都市城乡医疗救助计算公式,使其浅显易懂,易于操作。切实缩短了困难群众享受民政医疗救助的时间,进一步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就医困难问题。

人民网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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