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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民政局

题目: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方案及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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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案》 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搭建培育孵化平台,加大社团培育,2021年9月8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总第1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民政局《灵武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方案》的主要内容,现对《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根据《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0〕8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20〕7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民规发〔2018〕10号)、《灵武市完善社团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施方案》(灵党办〔2020〕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方案。

二、《方案》制定过程

按照《灵武市完善社团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施方案》,市民政局积极学习借鉴中卫市、石嘴山市、银川市兴庆区等周边市县区经验做法,拟定了《灵武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案》,在反复征求市委组织部、统战部、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按要求修改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同意。

三、工作目标

坚持实体运作、资源共享、政府主导、需求导向原则,秉承“发掘社会组织人才、提升社会组织能力、推动社会正向变化”理念,力争三年将孵化基地建设成为社会组织能力培训中心、社工人才队伍支持中心、公益服务项目运营中心,打造区域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创新良性发展圈。力争每年基地入驻孵化初创社会组织6家,每年孵化各类(备案类)社会组织15个,开展社会组织培训10期,培训社工人员500人次,为社会组织提供各类咨询服务20期,实施公益服务项目12个,提升发展社会组织6家,至少打造2家品牌型社会组织。

四、主要任务

(一)主要功能。

1.党建引领示范。建立灵武市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提供党务咨询与政策宣讲、党组织成立与引导、党建活动开展指导,推进全市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到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双孵化。

2.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模式,为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规范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3.社工人才培训基地。开展社工人才交流、学习、培训、就业辅导等服务,培养专业化社工人才,为社工人才和志愿者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4.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各类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

5.公益服务项目支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的设置策划、申报组织、执行督导等工作,强化入驻培育组织的项目实施能力,并对入驻培育组织开展的公益服务项目进行跟踪督导。

6.信息交流与成果建设。编制孵化基地简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平台,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年检、审计、评估、活动及诚信自律等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无缝对接。展示全市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社会组织、社工、志愿服务及公益项目实施成果,为全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7.公益资源供需对接。链接资源,促进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平台,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8.法律法规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开展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备案指导与初审、年检、评估、监管、信用信息代码系统、法人库系统管理及业务办理等。

9.社团治理、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中枢机构。依托孵化基地,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服务能力建设。成立灵武市社会工作督导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开展社工继续教育、专业督导等服务,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

(二)服务内容。

1.专项服务。通过聘请社工及专家,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项目策划、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年检等方面给予协助。

2.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场所需要的基础服务设施设备,并维护场地管理。

3.小额公益服务项目资助。资助已入驻孵化基地、发展较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资金来源于社会组织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社会捐赠、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和其它合理合法资金来源。

4.运行及发展服务。结合入驻孵化社会组织实际情况,组织进行发展现状评估,并针对财务、团队、服务设计、功能定位、发展模式及发展规划、日常运行等进行引导推动。

五、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鉴于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专业性、示范性功能作用,民政部门难以承担孵化基地运营工作的实际,借鉴区内外先进经验做法,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招投标程序,公开引进区内具有专业背景、培育经验丰富的第三方专业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孵化基地。运营周期为2021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为期三年。一是探索发展期(2021 年10月1日—2022年9月底):重点实现孵化基地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功能、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功能和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功能3项基本功能和开展“琢玉计划”进行社会工作者培训1项常态化工作。二是强化发展期(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底):重点在实现基地3个基本功能和1个常态化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慈善传播功能和社会公益资源交易功能。三是巩固成熟期(2023 年10月1日—2024年9月底):重点在基地5个基本功能和1个常态化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社会组织公益智库功能,同时期探索创建公益创投基金功能。

本方案由灵武市民政局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951-4021566、4024260

邮箱:nxlwmzj@163.com

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日8:30-12:00 14:00-18:00(冬季);8:30-12:00 14:30-18:30(夏季)

灵武市民政局2021-10-08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创新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精神,现将《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经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组织认定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支持引导、专业团队运作,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模式,专门用于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个性化指导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平台,面向群众开展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建立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业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公益信息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五)社会组织政策咨询。及时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六)社会工作及公益人才培养。为资深公益人士及有志于向专业化社工服务方向发展的公益人才提供相关社工知识、理论、技能培训,培养社工人才;面向高等院校学生,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建设与发展及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提供人才储备。

第四条 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形式。

(一)基础服务。对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办公、会议场地、电话网络等一般办公所需基础设备,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二)能力建设。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组织战略规划、团队发展、项目申报、项目策划、项目筹款、活动举办、财务托管等方面,给予协助与支持。

(三)资源平台。共享基地搭建的资源平台支持服务,获得信息共享、筹款、宣传、政策、社区支持、学习网络、企业合作、学术研究等资源支持。

(四)其他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过程中所需要的临时性支持或服务。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采取部门分工合作、委托第三方协作方式进行。

(一)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管理中长期规划,编制孵化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对孵化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二)各区民政局及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管、主办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本领域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协助申报单位申报孵化基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指导设立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对孵化基地开展日常服务和管理,对入驻或入孵孵化基地社会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配合市民政局对孵化基地运行及孵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主要目的,在各区民政局或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管、主办单位指导下发起成立,并在登记审批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场所。自有产权的须提供自有产权证书;属租赁性质的,应提供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区级以上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场所面积原则不应低于100平米,街镇原则不应低于80平方米。

(三)基础设施完备。完成装修,消防建设工程备案且验收合格,管理制度完善;清晰划分功能分区;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四)内部管理完善。组织架构、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孵化流程及管理、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健全,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五)按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六)入驻或入孵孵化基地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含未注册成立社会组织,但已开展公益服务的项目,下同)占入驻社会组织总数60%,且不少于5个;暂时不具备实际入驻条件,申请入孵(壳外孵化)的公益类社会组织不少于10个。

第七条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申报程序。

(一)资质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各区民政局或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管、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对申报单位资质及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二)专家评审。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确定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认定和孵化资金支持额度建议。

(三)结果公示。市民政局将认定的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名单及孵化资金支持额度在天津社会组织网进行公示。

(四)颁发牌匾。公示期结束后,市民政局统一制作“天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牌匾,授予获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五)资金拨付。市民政局与获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签订资助协议,并根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孵化专项资金拨付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市民政局具体通知时间为准,原则上每年1次;已获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单位,每年应简化手续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资质进行复评。

第九条 申请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申报书。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孵化基地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各区民政局或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管、主办单位审核意见、孵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等。

(二)入驻或入孵孵化基地接受孵化服务社会组织统计表,并附每个公益类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简介;

(三)申报单位最近一年年检合格或年报通过登记证书、财务审计报告、荣誉证书、评估等级等材料复印件;

(四)孵化基地场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孵化流程及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五)其它申报所需材料。

第五章 入驻或入孵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孵化基地应围绕社会治理、社会事务、社会服务等领域,重点孵化培育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特别是养老服务类、社区服务类、扶危助困类和慈善救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形成一批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申请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既可以是已经在登记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也可以是未注册,但有较为明确的组织目标、较为固定的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的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入驻或入孵条件。

(一)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服务宗旨和开展的公益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2. 有完整的运作良好的管理制度;

3. 以公益性为取向,为非营利性组织;

4. 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达1年以上;

5. 开展至少1项常规性公益活动;

6. 有一批固定的骨干成员;

7. 社会评价好,在当地社会有较好的影响力。

(二)创始期未登记社会组织的入驻或入孵,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服务宗旨和开展的公益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2. 有较为完整的运作良好的管理制度;

3. 以公益性为取向,为非营利性组织;

4. 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达半年以上;

5. 开展至少1项常规性公益活动;

6. 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1至2个固定的组织发起者;

7. 在当地有较好的社会评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 有意向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应向该孵化基地提出书面申请。

(一)入驻或入孵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或入孵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入驻或入孵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概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类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

(3)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5)其它有关材料。

2. 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或入孵申请书。包括申请使用面积、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及入驻或入孵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组织发展规划及孵化可行性报告;

(3)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4)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说明;

(5)其它有关材料。

(二)入驻或入孵需要履行的程序。

1. 初审。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对申请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社会组织报所在区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管、主办单位审批。

2. 签订入驻或入孵协议。对于同意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由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向其发出入驻或入孵通知书,签订入驻或入孵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孵化基地所在区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管、主办单位备案。

3. 实际入驻或入孵。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3个月内完成进驻或入孵,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3个月内无法完成进驻的,协议自动失效,取消该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资格。对于未审批通过的社会组织,由孵化基地运营服务中心负责将资料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已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需要履行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三)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每年开展5次以上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孵化基地所在区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管、主办单位;

(五)涉及组织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业务指导部门申请外,应报送民政部门备案;

(六)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或入孵的,孵化基地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十五条 孵化周期。

入驻或入孵的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为2年。孵化期满后,如情况特殊,确有必要延长孵化期,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孵化期,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年。凡孵化期满的社会组织,原则上需在2个月内搬出孵化基地。

第六章 退出机制(出壳)

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标准,组织专家对即将退出基地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考核,评估结果通过即可出壳。

第十七条 孵化期满评估无法通过或中途退出的社会组织,其在孵化期间接受专项资助的,应退回相应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提出进入孵化基地申请。

第十八条 中途退出。社会组织入驻或入孵后,孵化期间主动要求退出,或在孵化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孵化协议,并在1个月内搬出孵化基地。

(一)入驻或入孵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二)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开展活动的;

(四)将政府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

(五)有转租或进行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六)社会组织单方面终止孵化协议;

(七)违反孵化基地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孵化成功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入驻或入孵社会组织按季度向基地运营服务机构报送工作情况,遵守基地相关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各类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2月前对基地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主管、主办单位,汇总后报送至市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不定期对各孵化基地组织调研、检查和评估,涉及到相应孵化资金的,还将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拨付补助资助金一并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孵化基地资格及孵化资金资助的;

(二)擅自改变孵化基地的使用性质;

(三)利用孵化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挪用资助资金的;

(五)违反相关孵化资金资助协议规定的;

(六)财务审计或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及孵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机构终止孵化项目的,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将孵化基地资产移交承接孵化项目的其他运营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孵化基地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获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应在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孵化基地统一标识,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民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具体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民政局2018-12-29

 

 

隆阳区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隆阳区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力度,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和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保民政通〔2021〕16号)、《保山市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城市实施方案》和《隆阳区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城市实施方案》要求以及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对于推动市域社会治理创新、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社会组织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是整合培育扶持、培训交流、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有效平台,通过整合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有效途径。通过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提升孵化基地自我成长能力,建立合理发展模式,树立良好形象,增强社会知名度,形成品牌效应;增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居民对孵化基地认同感,链接更多社会资源给孵化基地,吸纳更多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积极配合孵化基地工作,顺利完成社会组织的孵化,体现孵化基地的积极作用和工作目标。为实现“县、乡两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覆盖率不低于50%”的要求,在2021年内,建成1个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心,辖区内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达到50%以上;在14个乡镇(街道)各建成1个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侧重于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分类建设。坚持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宗旨,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需求。按照不同层级和各行业不同特点,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有针对性地引进和使用不同培育孵化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形成既与分级管理、双重管理体制相适应,各培育孵化机构之间又能互相合作的社会组织扶持服务体系。

(二)因地制宜突出功能。坚持从本地实际、不同社会组织具体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实践,建立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运行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释放新的活力。科学规划乡镇(街道)培育孵化机构不同功能作用,努力克服当前功能单一、同质化发展的问题,发挥各类培育孵化机构的资源优势和专业特长,为社会组织提供精准的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三)整合资源社会运作。注重整合政府、社会有关方面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效益,并通过跨界合作提升孵化培育和民生服务能力。通过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引导、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培育孵化机构运营,引导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办公场地等资源兴办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

(四)政府主导协调联动。由政府主导孵化培育基地建设,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倡导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一定能力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的运营管理,提供孵化培育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服务。力推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在保持各自特色服务的基础上,在信息发布、资源配置、活动联办、服务转介等方面实行互联互动,统筹协同、一体化发展。

三、设立方式和标准

(一)设施建设要求。硬件建设方面: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活动、培育场地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做到规范设置、合理布局。全区统一将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立在乡镇(街道)社工站,做到机构、人员、管理、制度统一。软件建设方面:孵化基地内部要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做到规章制度、培育孵化流程、人员职责等内容上墙,要有本区域社会组织相关资料并一对一做好培育孵化计划。

(二)工作运营模式。通过政府主导、专业团队运营、社会有关方面跨界合作的模式,把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社工站工作通过“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承接政府购买有偿服务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无偿性服务,形成专业社工、社会组织、志愿者相互配合,围绕民政重点工作,集培育、服务、管理、示范为一体的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

(三)人员配备储备。以现有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助理员、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为骨干,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基层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各类专业服务人员,寻找社会工作与社会组织孵化工作的结合点,利用现有民政工作人员(经办力量)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孵化服务,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组织和管理孵化基地中的作用,让社会工作秉持的理念和价值观渗入社会组织孵化工作,让社会工作技巧完善孵化工作的技巧,让孵化基地在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下茁壮成长。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社会事务办)主任统筹安排,在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场所设置。依托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民政办(社会事务办)、民政服务机构等现有的场所设施,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统一制作悬挂“隆阳区xxx乡(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标牌。

(五)保障措施。隆阳区民政局加强与省市民政部门、区财政局的沟通协调,争取福彩公益金和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统筹资金支持社工站建设和服务项目实施。乡镇(街道)要各方面积极争取资金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提供场所布置、办公及服务设施配备等资金。积极引导社会公益慈善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探索建立多方投入机制。

(六)制度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要以党建为引领,建立规范的运行流程和管理标准,制定管理制度,探索研究制定服务准入、评估办法、督导培训等相关配套制度,符合条件的要登记为法人组织。

四、职能职责

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要实现以下基本功能,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拓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功能。

(一)培育扶持功能。一是硬件支持,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会议场所、展示空间等。二是资金支持,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提供财政资金补助、项目资助和小额补贴等。三是专业支持。包括管理服务、财务托管、网络技术支持以及协助社会组织进行法人注册,帮助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等。

(二)提升能力功能。帮助培育社会组织强化自身能力建设,提供制定章程、承接项目、发展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在组织架构上帮助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提高社会组织的项目管理、品牌塑造、自治自律等方面的能力。

(三)整合资源功能。整合资金、信息、政策、人才等各方面资源,搭建平台、提供渠道,实现各类资源与社会组织发展需求之间、社会组织可提供的服务与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

(四)引导规范功能。塑造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和公益理念,并以各种有效方式加以宣传和推广。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活动、按章办事、诚实自律、诚信执业,并倡导和推动行业自律。

(五)成果展示功能。展示本地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本地社会组织打造精品、创立品牌提供平台。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根据辖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实施计划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实施计划应包含建设规划、职能职责、管理制度、时间进度、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和设置活动场所。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相关规定,充分整合资源,10月31日前落实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标牌由隆阳区民政局统一制定,按照“分批挂牌、逐步完善”的原则,乡镇(街道)配合开展基地挂牌工作,10月底前永昌街道等14个乡镇街道完成基地建设,11月中旬做好查缺补漏和完善工作,力争到2022年3月底前实现21个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全覆盖。

(三)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各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要运用社会救助助理员、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儿童主任等政府购买现有服务力量,积极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参与,充分整合基层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专业人才资源,按照职责任务、运行机制、服务清单,开展社会救助、为老服务、儿童关爱、社区治理、社会事务、心理慰藉、家庭矛盾纠纷调处、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多样化综合性服务,不断提升基层民政服务水平。

(四)规范考核评估。区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市民政局。乡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纳入每年度重点考核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资源要素保障,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建设提供保证。

二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所需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入驻社会组织解决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注重总结提升,探索实施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提供借鉴示范。

隆阳区民政局2021-11-25

 

 

黄山市关于做好全市县、乡两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黄山市关于做好全市县、乡两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黄山经开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非公工委、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精神,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全面完成市域治理现代化试验城市工作目标任务,现就做好县、乡两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到2021年底,全市所有的区县及60%以上的乡镇(街道)完成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建设。力争通过两年时间的努力,到2023年底全部完成县乡两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建设。

2021年具体目标:

1、区县级:每个区县建设1个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2、乡镇(街道)级:屯溪区7个;徽州区5个;黄山区9个;歙县17个;休宁县13个;黟县5个;祁门11个。

二、建设标准

采取独立建设或与社工站(特色工作室)合建的方式进行,名称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站)。

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下设共享办公区、接待洽谈区、孵化培训区、展示展览区(组织项目宣传、路演展示、创投区)、党建团建区等功能区。

三、服务内容及规范

(一)社会组织孵化培育

1、业务指导咨询服务。

2、硬件服务:提供办公与会议服务。

3、培训服务:组织管理、负责人能力提升、项目策划、财务管理、宣传推广。

4、评估研究:社会组织规范化评估、等级评估、项目实施绩效评估。

5、成果展示:定期举办优秀公益项目与组织展会。

6、整合资源: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提供渠道、促进政府关注与购买服务。

7、公益人才实训:面向社会提供实践岗位,为公益人才创造学习实践创业机会。

(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

1、社会组织注册登记阶段:党组织建设咨询、评估、指导。

2、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阶段:

(1)社会组织党建标准化培训、宣传。

(2)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培训。

(3)发展优秀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为新党员。

(4)引导党建牵手公益,红色创投。

3、社会组织品牌推广阶段:

(1)协助社会组织进行党建工作品牌创建。

(2)引导社会组织落地社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3)社会组织品牌推介。

四、建设运行方式

各县(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前期进行硬件打造,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室、培训场地及水电、网络等后勤综合服务。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志愿服务,开展后期运营管理。

孵化基地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重点对萌芽期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方向,方向正确、有良好前景,经民政备案的社会组织)、初创期社会组织(刚登记成立、人员场地经费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发展期和成熟期社会组织(处于发展瓶颈,品牌塑造等关键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服务。

五、组织保障

开展县、乡两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如期完成市域自治现代化试点城市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也是持续深化党建引领下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建设的积极探索。

各地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乡镇(街道)主抓、社会组织协同的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督促完善工作制度,通过区县、乡镇(街道)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活动场所建设,为社会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打造平台。

各区县、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抓好落地落实,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树立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可学习、可复制的典型样本。

黄山市民政局2021-08-16

 

 

宁夏出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指导意见 文章下载

宁夏出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指导意见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如何以创新社会治理为核心、以民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注重培育发展为重点,打造上下贯通、覆盖广泛、资源整合、专业规范、特色鲜明、层次明晰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提出具体工作举措。

《指导意见》明确,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具有培育孵化、提升能力、整合资源、引导规范、成果展示五大功能,通过对重点类别社会组织入壳孵化、个性化指导和培训、整合各渠道资源、促进规范化发展、工作成果展示等方式,推进社会组织在孵化培育中成长壮大、良性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且具备专业性的社会组织运营管理孵化基地,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负责对本级孵化基地的运营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和验收。完善第三方委托运营协议内容,社会组织入驻严格按照申请、初审、评审、公示、签约的流程确定入驻名单,原则上入驻孵化基地期限为1-2年,避免部分社会组织出现不愿出壳的问题。入驻孵化期间,社会组织存在未按时参加年检、年检结果不合格、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等情形的,立即予以退出。

中国社会报2022-08-24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章下载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体系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为适应社会组织快速参与社会治理体系的需要,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群团组织以及部分街道已建立了许多不同种类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在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指导、加强能力建设、链接信息资源、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总体数量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功能定位不清晰、专业能力不突出、运营管理不规范、联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与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也与社会治理体系亟需社会组织参与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把各级各类培育孵化机构组织起来,形成“统分结合,功能不同,资源整合,专业规范,协同联动”的培育孵化工作体系,以改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数量不足、能力滞后的现状,以提高为社会组织提供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增进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之间协同配合,形成发展合力。

二、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

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采取“政府出资新建、社会资本共建、公共用房改建、项目补贴助建”等方式,全力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形成以市、区、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为主体,市、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为行业专业支撑,街道(乡镇)培育孵化机构为服务平台,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兴办机构为个性化服务补充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到2020年,建成上下贯通、覆盖广泛、资源整合、专业规范、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

三、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1.分类建设。按照不同层级和各行业不同特点,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有针对性地引进和使用不同培育孵化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形成既与分级管理、双重管理体制相适应,各培育孵化机构之间又能互相合作的社会组织扶持服务体系。

2.突出功能。科学规划市、区、街道(乡镇)培育孵化机构不同功能作用,努力克服当前各层级功能单一、同质化发展的问题,发挥各级各类培育孵化机构的资源优势和专业特长,为社会组织提供精准的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3.社会运作。通过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引导、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培育孵化机构运营,引导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办公场地等资源兴办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

4.协同联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在保持各自特色服务的基础上,在信息发布、资源配置、活动联办、服务转介等方面实行互联互动,统筹协同、一体化发展。

四、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在体系化建设中的功能作用

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在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中起龙头作用。承担全市社会组织信息聚合发布、资源配置体系建设、培育孵化体系管理和行业服务标准制定等职能任务。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同时,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社会创业、资源配置、信用信息、党建指导和国际交流等特色服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群团组织建立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是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指导、政策等专业支持和党建服务等,协同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共同建设资源配置平台。

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联结市级和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协同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进行信息发布、项目对接。为本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支持。开展入驻孵化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党建指导等支持。开展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本区产业发展和区域定位的服务项目。

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与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紧密结合,协助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人才协同工作项目提供服务。为市、区社会组织落地社区项目提供支持。

五、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协同机制建设

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突出系统化管理。建立市、区、街道(乡镇)协同机制,通过信息化平台把全市社会组织资源整合调动起来,打破层级和行业界限,形成系统科学的管理体系,实现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上下联动、横向联合、一体化发展。

1.利用北京市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平台统一服务体系。将社会组织的资源和需求聚集到资源配置平台上进行统一配置,以满足各类社会组织的需求。同时,提供网上资源交换支持、信用查询、第三方公证等服务。各级各类培育孵化机构要参与平台运营管理,按照社会组织需求,组成服务资源联合体提供线下对接服务,形成全市统一的公益市场化服务体系。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培育孵化治理体系。建立市、区、街道(乡镇)培育孵化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策规范、信息发布、服务流程、管理标准等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形成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治理体系。

3.建立相互转介服务机制,提升精准服务能力。根据不同社会组织的专业性服务需求,可由首接服务机构推荐到相应层级、最适合的培育孵化机构,以提升服务的精准性和资源对接的有效性。

4.加强行政指导和契约化管理,促进协同发展。对于上下统一的服务项目,要加强上一级对下一级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培育孵化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全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之间,可通过契约化方式形成合作协同共同体,打破层级界限,实现合作共赢,协同发展。

六、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将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列入政府工作创新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各级党委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内容,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培育孵化机构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社会化运营。协调财政部门将购买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的相关公益项目。鼓励依托区、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现有场地设施,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有条件的区可设立孵化培育资金专项支持孵化基地建设,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的长效机制。社会力量自主建立的培育孵化机构同样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政策。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运营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轮训、专题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对孵化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支持,有条件的区可探索通过购买专职工作岗位的方式,支持培育孵化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购买岗位的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社工工资水平。

(四)加强监督与考核。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工作指导,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完善由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为主的评估评价机制,对评价优秀的培育孵化机构实施相应表彰奖励。健全社会组织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和社会公众监督,提升社会公信力,保障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北京市民政局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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