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全民医保制度基本建立,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得到加强,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但是,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我省卫生资源总量仍然不足、配置还不均衡,基层服务能力比较薄弱,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尚未从体制机制上得到根本解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迫切需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和综合推进,更加注重政策的协同联动,更加注重发挥改革整体效应,更好地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党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突出医疗、医保、医药、医价联动,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正确处理政府、医院、医生、患者利益关系,完善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制度,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上下贯通、防治结合、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以医联体建设为抓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深化四医联动改革,理顺利益机制,大力推进城乡以医联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
(一)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医联体由区域内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组成,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构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为群众提供疾病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使不生病、少生病、少住院、少花钱成为医生和群众的共同目标。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成立由市、县级党委、政府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利益相关方参加的医联体管理委员会,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医联体管理委员会划定医联体服务区域,指定牵头医院组建医联体。在城市,由牵头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康复机构等组建城区医联体;在县域,由牵头县级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建县域医联体。
实行医保基金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主要服务对象是服务区域内工作和居住人员,参加服务区域内医保的,由医保部门与医联体签订服务协议,未参加的由个人与医联体签订服务协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联体服务区域医保部门根据参保人筹资金额,预留调剂金、风险金、大病保险资金、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等补充保险金额后,按月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医联体服务区域内在职、退休人员,分别测算前三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平均费用,结合年度医保基金增长幅度,分别确定当年在职、退休人员人均支付金额,按月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医联体负责支付协议范围内人员(含异地就医人员)门诊、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疾病诊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保费用。结余的医保基金计入医疗服务性收入,由医联体自主分配。
建立合理诊疗秩序。鼓励患者基层首诊,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降低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医联体内住院双向转诊以及通过医联体向外转诊的,可连续计算医保报销起付线。医联体外就诊发生的医保费用,在下月支付医联体的医保基金中扣除。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加强转诊转院监测,对医疗机构不合理诊疗和套保骗保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统一医联体内用药目录,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家庭医生签约团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主动上门等方式为医联体签约居民提供健康服务。鼓励医联体牵头医院通过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业务骨干基层轮值、下基层指导带教、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让群众享受到优质服务。
完善医联体内部运行机制。实行牵头医院负责制,制定医联体建设方案、章程,明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牵头医院承担区域内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复杂疾病诊治、向上转诊服务,将疾病恢复期和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上级医院下转的接续性医疗服务。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以绩效为核心,自主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医联体内部分配机制,在薪酬待遇、考核任用、职称评聘等方面引导医务人员向基层流动,开展预防保健等工作。
完善医联体外部治理机制。依据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补助政策,原渠道足额安排医联体成员单位的补助资金,由牵头医院统一管理使用。健全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以公益性为导向,将医疗质量、公共卫生任务完成、医疗资源下沉、居民健康改善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薪酬总量等挂钩,引导医联体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
(二)推广村医、村卫生室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到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村医准入条件和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保障村医合理收入,足额发放村医各项补助补贴。新进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执业资格,依法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执业。实行村医乡聘村用制度,乡镇卫生院与符合条件的村医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或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不再予以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对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予以返聘,实现所有行政村配备1名村医全覆盖。完善大学生村医激励机制,畅通进出渠道,落实“五险一金”待遇;比照大学生村官政策,为大学生村医提供进步空间,在其工作一定年限后,符合条件的可报考定向招录公务员,或由上级综合医院选聘。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条件,利用3年时间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水、电、暖、气、通信等运维费用,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三)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巩固贫困人口、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扩大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签约居民健康需求,家庭医生团队依规依约提供基础性和个性化签约服务,优先提供预约、转诊服务。病情稳定的签约居民,基层医疗机构可沿用上级医院处方,对经医保认定的慢性病患者可开具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确保居民在基层用药便捷。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机制,按照签约医生实际提供服务数量、质量以及服务刷卡记录和群众满意度据实结算签约服务费,并计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保障签约医生收入足额到位。对工作突出的签约医生,在人员聘用、岗位培训、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继续实施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选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业务骨干到县级医院服务,每批派驻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扎实开展贫困县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春雨工程,选派二级以上医院骨干挂职乡镇卫生院副院长,挂职时间不少于1年。建立派驻人员激励机制,派出医院设立基层工作津贴,鼓励市、县对派驻人员交通、生活给予适当补助,确保下派人员收入不低于派出医院相应人员平均水平。鼓励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工作室,探索设置基层卫生特设岗位,提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大力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慢性病管理等远程医疗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五)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共享优质资源,鼓励实体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延伸服务链条,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线上复诊、用药指导、随访和药品配送等医疗服务。制定居民健康数据资源目录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对接标准,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信息互联互通。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推进5G技术在互联网医院、医学影像、紧急医学救援等领域应用。为失能、半失能人员配备呼叫装置,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独居患病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三、以建机制为重点,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正确处理政府和医院的关系,解决好人事、薪酬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医院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推进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一)加强医院党的建设。全面推行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医院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实现医院党的基层组织全覆盖,把更多优秀医务人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科室党组织书记和行政领导享受同等政治待遇。按照属地管理与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社会办医院建立健全党组织。(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二)改革公立医院治理机制。明确由1名政府领导统一分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工作。有效发挥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作用,履行政府办医职责。按年度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履行编制行业规划、审核临床准入、制定医疗规范、实施行业监管、开展考核评价等职责。2020年实现二级以上政府办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三)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制定完善医院章程,2020年底前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实公立医院选人用人、收入分配、运营管理自主权。推进院长职业化建设,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薪制,年薪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强化诊疗合理性评价,严格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开展半小时精准预约诊疗,减少患者排队次数和等候时间,积极推行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检查资料共享,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四)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大型医用设备治疗等价格,提高诊察、手术、护理等技术劳务服务项目价格,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性收入占比。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对有利于降低费用、诊疗效果明显的项目,开通受理审核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薪酬制度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五)支持社会办医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用地、环评、消防等审批事项,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力度。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的良好发展格局。社会办医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医师电子化注册和区域注册制度,方便医师多机构执业。加强社会办医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四、以提高基金效益为导向,强化医保对改革的支撑作用
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发挥利益调控作用,加强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激发改革内生动力。
(一)完善医保基金筹措机制。强化基金征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覆盖面,足额征收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障、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基数核定、基金征缴、收入入库等环节衔接,确保基金收入及时入库。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压实市、县基金筹措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确保基金收支平衡。(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
(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建立预付周转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向未纳入医联体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按规定将抗肿瘤等谈判药品、远程医疗项目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持续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期开展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三)实行医保基金结余奖励政策。完善总额预付制度,对未纳入医联体的医疗机构,年终将结余的医保资金,按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医疗机构。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积极推进按床日付费,结余的医保资金奖励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通过谈判,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以内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5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20%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7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20%以上的,所节约医保资金全部返还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四)开展药品耗材采购直接结算试点。探索开展药品耗材采购由医保部门直接结算,切断医院与药品耗材生产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保障对药企及时回款,调动药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和降低价格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五)提升待遇保障水平。落实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制度,保障群众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支出,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并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稳妥推进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六)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基金监管办法,强化医保协议约束作用,加强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健全违规退出制度。推行常态化飞行检查,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巩固高压态势。强化基金运行预警分析和风险监测,实行风险预警管理。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实施举报奖励。分类建立药品企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参保人员信用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与考核、定薪、职务职称晋升挂钩。(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五、以保质降价为关键,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全程管理
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发力,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一)落实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机制。鼓励新药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已有产能对接。对省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企业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加大药品、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企业生产监督检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二)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认真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严禁租借证照、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行为。规范药品、医用耗材挂网管理,企业挂网销售按照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格、不高于我省实际入库最低价格的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并承诺不带金销售,对经核实存在价格信息欺诈或带金销售的企业,取消挂网资格,不得在河北销售,并记入药品采购不良信用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三)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治理改革。跟进落实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覆盖范围,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降低药品价格。启动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推进京津冀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属于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上挂网的品种,必须通过平台采购;未列入平台挂网品种而医疗机构急需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事后在平台备案,接受监督。2019年底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四)规范临床用药。医疗机构要合理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集中采购药物,加强用药管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建立不合理用药公示和约谈制度。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严厉查处大处方等超常用药行为,对违规的医师限制或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约谈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五)强化短缺药品管理。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体系,每年调整一次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加强药品储备管理、定点生产、应急生产和协商调剂,鼓励企业加快新药研发和高质量仿制药生产,保障常用药、低价药等药品供应。根据基层用药需求,及时动态调整药品采购目录,增加基层用药种类,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就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六、以协同治理为手段,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完善医药卫生政策和标准,推动全行业监管,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引导医药卫生机构依法执业。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监管责任体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二)创新监管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逐步推广网格化监管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结果协同运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和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工作,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优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药品器械等服务要素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建立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建立数据库,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同检查收入挂钩,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异地就医管理,对患者转院就医行为及就医地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和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综合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政府)
七、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激发和释放中医药活力和潜力,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
(一)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一批中医康复中心,推进国医堂、国医馆向基层延伸发展。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强化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协同,遴选合适病种开展中西医联合攻关,形成中医疗效突出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建设省中医药博物馆。实施“名医入冀计划”,加强中医药高层次和国际化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推动建立京津冀中医药高层次人才流动共享机制。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新模式,推动中药质量提升。(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资力度,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改善中医医院办院条件。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中医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可比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对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行备案制管理。通过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遴选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在全省调剂使用。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具有省级以上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于统筹基金不能报销的中成药可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结合实施健康河北行动,促进中医药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大力宣传中医治未病理念,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中药药膳、八段锦、内养功等保健方法。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构建与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各市政府)
八、强化政策激励,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体现和尊重技术劳务价值和劳动成果,提升医务人员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社会地位。
(一)改革人事薪酬制度。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公立医院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薪酬水平,自主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可设置岗位津贴、科研津贴、夜班补贴、加班补贴等。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及受聘在关键岗位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薪酬水平由医院和受聘人员按市场价位协商确定,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设立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取消职称晋升的科研和论文限制。取得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在乡村两级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基层副高级职称;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基层正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二)健全医务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强化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本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在开设临床医学专业的高职(专科)院校开展在岗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提升和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工作。加大儿科、全科医生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在医学类高校、职业院校、卫生学校设置儿科、全科医学及护理等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转岗培训中,增加儿科、全科医学专业的招生比重。尽快解决农村医疗卫生后备力量不足和儿科、全科医生严重短缺问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委编办,各市政府)
(三)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医师节、护士节等行业节日宣传活动,做好“最美医生”评选等工作,给予医务人员应有的社会地位,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风气。完善警医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执业环境。(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各市政府)
九、完善健康保障,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
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切实加强防控体系建设,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实施健康河北行动。制定落实《关于开展健康河北行动的实施方案》,针对主要健康影响因素、重点人群和重大疾病,从政府、社会、个人层面协同推进实施一批重大行动,提高全省居民健康水平。完善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孕妇无创产前基因免费筛查等项目,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早期筛查,落实防控干预措施。完善卫生应急保障机制,提高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健全疾病防控体系。调整优化各级疾控机构功能定位,省级疾控中心主要承担重大疾病的防控策略和应用技术研究等任务,市、县级疾控中心重点承担普及健康知识、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防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治等任务。强化癌症防控体系建设,做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综合防控。加强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开展疾病流行趋势和特征分析,完善疾病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疾控中心发挥技术优势,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加操作实践,提升工作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三)积极推进医养结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和发展康养产业,推动医养康功能同步谋划、一体设置、融合发展。支持现有养老院备案设置医疗机构,支持拟新建养老机构规划和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十、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认真研究落实工作机制和措施,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效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政策衔接,保持协调联动,对不符合本意见的政策规定,要抓紧清理、及时完善。建立定期集中办公制度,协商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对各地改革成效的监测评估和督导考核。将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深化改革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将改革推进情况纳入日常督导、医改考核和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保障各项重点工作有力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推广改革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