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热线:

微信

小程序

公众号

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县卫健委

题目:医药卫生领域改革方面方案政策

资料提供时间:2022-04-15

目录

更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深化基层卫生健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下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深化基层卫生健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我市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奋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范例相匹配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和获得感,特制订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三个方面16项措施。

第一方面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基层卫生健康各项政策,在投入保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模式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全国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示范标杆。到2025年,基本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城乡一体、医防协同、中西并重、富有韧性的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织得更密更牢,基层健康服务能力提档升级,城乡健康人居环境持续改进提升,让居民享有优质、均衡、普惠的全生命周期医疗健康服务,为实现城乡宜居宜业、群众富裕富足夯实健康之基。

第二方面重点措施。共五大类16项。一是改革完善“干得好”机制,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高水平县域医共体,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和财政投入在基层发挥更大作用,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和基层首诊政策的落地。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乡村“网底”工程和不断提升区域诊疗服务能力,同步推进数字赋能基层卫生健康,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二是改革完善“引得来”机制,加强基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力量,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同时通过激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及优化岗位管理和职称晋升政策,进一步完善适应基层卫生特点的医务人员培养制度,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支撑。三是改革完善“留得住”机制,提升基层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完善财政补偿机制改革政策,确保支出总量可持续增长,根据“两个允许”要求合理增加薪酬总量和建立以工作当量、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的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基层全科医生岗位考核奖、合理确定基层紧缺人才的薪酬水平,分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年薪制和岗位目标考核,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岗位的吸引力。四是改革完善“守得住”机制,落实村医村卫生室补助政策。将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财政补偿机制改革购买范围,采取保基本和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给予补偿,并对村卫生室的建设经费全额保障和日常管理运行经费适当补助。健全三类村医的养老保障机制,推动村医在保障农民健康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五是改革完善“用得好”机制,优化基层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完善医保支持政策,有序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医改要求,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健全基层医务人员在职培训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营造基层医务人员安心舒心的工作环境。

第三方面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创新突破的基层卫生综合改革机制。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分解清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方案》制订实施细则,形成推进方案目标和任务落实的强大合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先落实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指标,加强与综合改革的衔接协调。加强监测评价和定期督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宣传改革成效,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打造全省乃至全国样板。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王宏达、孙奇峰

联系电话:85080586

市政府办公室2022-2-16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文章下载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全民医保制度基本建立,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得到加强,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但是,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我省卫生资源总量仍然不足、配置还不均衡,基层服务能力比较薄弱,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尚未从体制机制上得到根本解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迫切需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和综合推进,更加注重政策的协同联动,更加注重发挥改革整体效应,更好地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党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突出医疗、医保、医药、医价联动,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正确处理政府、医院、医生、患者利益关系,完善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制度,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上下贯通、防治结合、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以医联体建设为抓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深化四医联动改革,理顺利益机制,大力推进城乡以医联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

(一)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医联体由区域内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组成,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构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为群众提供疾病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使不生病、少生病、少住院、少花钱成为医生和群众的共同目标。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成立由市、县级党委、政府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利益相关方参加的医联体管理委员会,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医联体管理委员会划定医联体服务区域,指定牵头医院组建医联体。在城市,由牵头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康复机构等组建城区医联体;在县域,由牵头县级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建县域医联体。

实行医保基金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主要服务对象是服务区域内工作和居住人员,参加服务区域内医保的,由医保部门与医联体签订服务协议,未参加的由个人与医联体签订服务协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联体服务区域医保部门根据参保人筹资金额,预留调剂金、风险金、大病保险资金、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等补充保险金额后,按月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医联体服务区域内在职、退休人员,分别测算前三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平均费用,结合年度医保基金增长幅度,分别确定当年在职、退休人员人均支付金额,按月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医联体负责支付协议范围内人员(含异地就医人员)门诊、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疾病诊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保费用。结余的医保基金计入医疗服务性收入,由医联体自主分配。

建立合理诊疗秩序。鼓励患者基层首诊,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降低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医联体内住院双向转诊以及通过医联体向外转诊的,可连续计算医保报销起付线。医联体外就诊发生的医保费用,在下月支付医联体的医保基金中扣除。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加强转诊转院监测,对医疗机构不合理诊疗和套保骗保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统一医联体内用药目录,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家庭医生签约团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主动上门等方式为医联体签约居民提供健康服务。鼓励医联体牵头医院通过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业务骨干基层轮值、下基层指导带教、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让群众享受到优质服务。

完善医联体内部运行机制。实行牵头医院负责制,制定医联体建设方案、章程,明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牵头医院承担区域内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复杂疾病诊治、向上转诊服务,将疾病恢复期和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上级医院下转的接续性医疗服务。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以绩效为核心,自主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医联体内部分配机制,在薪酬待遇、考核任用、职称评聘等方面引导医务人员向基层流动,开展预防保健等工作。

完善医联体外部治理机制。依据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补助政策,原渠道足额安排医联体成员单位的补助资金,由牵头医院统一管理使用。健全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以公益性为导向,将医疗质量、公共卫生任务完成、医疗资源下沉、居民健康改善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薪酬总量等挂钩,引导医联体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

(二)推广村医、村卫生室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到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村医准入条件和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保障村医合理收入,足额发放村医各项补助补贴。新进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执业资格,依法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执业。实行村医乡聘村用制度,乡镇卫生院与符合条件的村医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或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不再予以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对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予以返聘,实现所有行政村配备1名村医全覆盖。完善大学生村医激励机制,畅通进出渠道,落实“五险一金”待遇;比照大学生村官政策,为大学生村医提供进步空间,在其工作一定年限后,符合条件的可报考定向招录公务员,或由上级综合医院选聘。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条件,利用3年时间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水、电、暖、气、通信等运维费用,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三)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巩固贫困人口、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扩大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签约居民健康需求,家庭医生团队依规依约提供基础性和个性化签约服务,优先提供预约、转诊服务。病情稳定的签约居民,基层医疗机构可沿用上级医院处方,对经医保认定的慢性病患者可开具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确保居民在基层用药便捷。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机制,按照签约医生实际提供服务数量、质量以及服务刷卡记录和群众满意度据实结算签约服务费,并计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保障签约医生收入足额到位。对工作突出的签约医生,在人员聘用、岗位培训、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继续实施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选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业务骨干到县级医院服务,每批派驻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扎实开展贫困县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春雨工程,选派二级以上医院骨干挂职乡镇卫生院副院长,挂职时间不少于1年。建立派驻人员激励机制,派出医院设立基层工作津贴,鼓励市、县对派驻人员交通、生活给予适当补助,确保下派人员收入不低于派出医院相应人员平均水平。鼓励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工作室,探索设置基层卫生特设岗位,提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大力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慢性病管理等远程医疗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五)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共享优质资源,鼓励实体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延伸服务链条,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线上复诊、用药指导、随访和药品配送等医疗服务。制定居民健康数据资源目录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对接标准,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信息互联互通。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推进5G技术在互联网医院、医学影像、紧急医学救援等领域应用。为失能、半失能人员配备呼叫装置,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独居患病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三、以建机制为重点,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正确处理政府和医院的关系,解决好人事、薪酬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医院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推进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一)加强医院党的建设。全面推行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医院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实现医院党的基层组织全覆盖,把更多优秀医务人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科室党组织书记和行政领导享受同等政治待遇。按照属地管理与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社会办医院建立健全党组织。(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二)改革公立医院治理机制。明确由1名政府领导统一分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工作。有效发挥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作用,履行政府办医职责。按年度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履行编制行业规划、审核临床准入、制定医疗规范、实施行业监管、开展考核评价等职责。2020年实现二级以上政府办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三)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制定完善医院章程,2020年底前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实公立医院选人用人、收入分配、运营管理自主权。推进院长职业化建设,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薪制,年薪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强化诊疗合理性评价,严格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开展半小时精准预约诊疗,减少患者排队次数和等候时间,积极推行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检查资料共享,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

(四)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大型医用设备治疗等价格,提高诊察、手术、护理等技术劳务服务项目价格,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性收入占比。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对有利于降低费用、诊疗效果明显的项目,开通受理审核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薪酬制度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五)支持社会办医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用地、环评、消防等审批事项,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力度。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的良好发展格局。社会办医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医师电子化注册和区域注册制度,方便医师多机构执业。加强社会办医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四、以提高基金效益为导向,强化医保对改革的支撑作用

进一步完善全民医保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发挥利益调控作用,加强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激发改革内生动力。

(一)完善医保基金筹措机制。强化基金征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覆盖面,足额征收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障、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基数核定、基金征缴、收入入库等环节衔接,确保基金收入及时入库。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压实市、县基金筹措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确保基金收支平衡。(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

(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建立预付周转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向未纳入医联体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按规定将抗肿瘤等谈判药品、远程医疗项目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持续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期开展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三)实行医保基金结余奖励政策。完善总额预付制度,对未纳入医联体的医疗机构,年终将结余的医保资金,按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医疗机构。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积极推进按床日付费,结余的医保资金奖励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通过谈判,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以内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5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20%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7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20%以上的,所节约医保资金全部返还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四)开展药品耗材采购直接结算试点。探索开展药品耗材采购由医保部门直接结算,切断医院与药品耗材生产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保障对药企及时回款,调动药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和降低价格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五)提升待遇保障水平。落实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制度,保障群众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支出,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并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稳妥推进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六)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基金监管办法,强化医保协议约束作用,加强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健全违规退出制度。推行常态化飞行检查,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巩固高压态势。强化基金运行预警分析和风险监测,实行风险预警管理。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实施举报奖励。分类建立药品企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参保人员信用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与考核、定薪、职务职称晋升挂钩。(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五、以保质降价为关键,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全程管理

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发力,满足群众用药需求,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一)落实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机制。鼓励新药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已有产能对接。对省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招标采购、临床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企业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加大药品、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企业生产监督检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二)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认真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严禁租借证照、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行为。规范药品、医用耗材挂网管理,企业挂网销售按照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格、不高于我省实际入库最低价格的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并承诺不带金销售,对经核实存在价格信息欺诈或带金销售的企业,取消挂网资格,不得在河北销售,并记入药品采购不良信用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三)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治理改革。跟进落实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覆盖范围,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降低药品价格。启动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推进京津冀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属于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上挂网的品种,必须通过平台采购;未列入平台挂网品种而医疗机构急需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事后在平台备案,接受监督。2019年底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四)规范临床用药。医疗机构要合理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集中采购药物,加强用药管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建立不合理用药公示和约谈制度。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严厉查处大处方等超常用药行为,对违规的医师限制或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约谈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各市政府)

(五)强化短缺药品管理。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体系,每年调整一次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加强药品储备管理、定点生产、应急生产和协商调剂,鼓励企业加快新药研发和高质量仿制药生产,保障常用药、低价药等药品供应。根据基层用药需求,及时动态调整药品采购目录,增加基层用药种类,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就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六、以协同治理为手段,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完善医药卫生政策和标准,推动全行业监管,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引导医药卫生机构依法执业。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监管责任体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二)创新监管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逐步推广网格化监管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结果协同运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和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工作,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优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药品器械等服务要素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建立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建立数据库,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同检查收入挂钩,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异地就医管理,对患者转院就医行为及就医地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和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综合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政府)

七、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激发和释放中医药活力和潜力,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

(一)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一批中医康复中心,推进国医堂、国医馆向基层延伸发展。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强化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协同,遴选合适病种开展中西医联合攻关,形成中医疗效突出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建设省中医药博物馆。实施“名医入冀计划”,加强中医药高层次和国际化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推动建立京津冀中医药高层次人才流动共享机制。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新模式,推动中药质量提升。(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资力度,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改善中医医院办院条件。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中医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可比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对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行备案制管理。通过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遴选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在全省调剂使用。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具有省级以上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于统筹基金不能报销的中成药可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结合实施健康河北行动,促进中医药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大力宣传中医治未病理念,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中药药膳、八段锦、内养功等保健方法。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构建与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各市政府)

八、强化政策激励,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体现和尊重技术劳务价值和劳动成果,提升医务人员发展空间、执业环境、社会地位。

(一)改革人事薪酬制度。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公立医院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薪酬水平,自主申报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可设置岗位津贴、科研津贴、夜班补贴、加班补贴等。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及受聘在关键岗位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薪酬水平由医院和受聘人员按市场价位协商确定,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设立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取消职称晋升的科研和论文限制。取得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在乡村两级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基层副高级职称;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基层正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政府)

(二)健全医务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强化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本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在开设临床医学专业的高职(专科)院校开展在岗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提升和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工作。加大儿科、全科医生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在医学类高校、职业院校、卫生学校设置儿科、全科医学及护理等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转岗培训中,增加儿科、全科医学专业的招生比重。尽快解决农村医疗卫生后备力量不足和儿科、全科医生严重短缺问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委编办,各市政府)

(三)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医师节、护士节等行业节日宣传活动,做好“最美医生”评选等工作,给予医务人员应有的社会地位,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风气。完善警医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执业环境。(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各市政府)

九、完善健康保障,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

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切实加强防控体系建设,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实施健康河北行动。制定落实《关于开展健康河北行动的实施方案》,针对主要健康影响因素、重点人群和重大疾病,从政府、社会、个人层面协同推进实施一批重大行动,提高全省居民健康水平。完善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孕妇无创产前基因免费筛查等项目,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早期筛查,落实防控干预措施。完善卫生应急保障机制,提高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健全疾病防控体系。调整优化各级疾控机构功能定位,省级疾控中心主要承担重大疾病的防控策略和应用技术研究等任务,市、县级疾控中心重点承担普及健康知识、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防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治等任务。强化癌症防控体系建设,做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综合防控。加强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开展疾病流行趋势和特征分析,完善疾病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疾控中心发挥技术优势,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加操作实践,提升工作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三)积极推进医养结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和发展康养产业,推动医养康功能同步谋划、一体设置、融合发展。支持现有养老院备案设置医疗机构,支持拟新建养老机构规划和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十、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认真研究落实工作机制和措施,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效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政策衔接,保持协调联动,对不符合本意见的政策规定,要抓紧清理、及时完善。建立定期集中办公制度,协商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对各地改革成效的监测评估和督导考核。将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深化改革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将改革推进情况纳入日常督导、医改考核和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保障各项重点工作有力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推广改革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11-4

 

 

文山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文山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206号)精神,推动健康文山建设,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区域均衡、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不断提高我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公平享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完善投入机制,鼓励釆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投入效益。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改革重点。围绕公共卫生、医疗保障等方面重点工作,科学、合理界定州以下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完善分担比例,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稳妥推进,分类精准施策。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格局,并根据有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级统筹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中央、省、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县(市)按照80:17:0.3:2.7比例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地方病防治为中央、省、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全省性或跨地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能力建设,疟疾、麻风病、登革热防治等划分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全州性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州财政视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地域内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突发卫生应急救治。全省性或跨地域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主要包括鼠疫、人感染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等突发疫情应急救治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划分为省、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全州性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由州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应急救治成本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各县(市)地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处置,划分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划分为上级财政事权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县(市)财政应根据传染病疫情和防控任务,统筹资金保障项目实施,并落实防治机构和人员的保障政策。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为中央、省、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州、县(市)按照80:17:0.3:2.7比例分担。对在省级参保的大学生,省财政全额承担财政补助资金,对在县(市)参保的大学生,省、州财政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为中央、省、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州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对各县(市)给予转移支付资金。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国家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和我省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学金补助、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补助、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等扶助项目,为中央、省、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余项目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执行。上述项目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州级财政事权和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州财政和各县(市)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州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州财政事权,由州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州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各县(市)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各有关县(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各县(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州财政事权任务的,由省、州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和医养结合服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卫生应急能力提升等。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中央、省、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省、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州级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由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员能力提升、待遇保障和退养事宜,为州、县(市)财政事权,由州、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州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对各县(市)给予转移支付资金。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卫生健康法制建设、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信息化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财政事权或州、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医疗保障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财政事权或州、县(市)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传承与创新、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为中央、省、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为省、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州级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为州、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自主实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和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州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因素对各县(市)给予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及我州有关规定执行;健康扶贫等事项,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对涉及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有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脱贫攻坚及巩固提升期间,州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照规定给予补助;继续支持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落实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明确为中央或省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各地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若中央、省调整国家基础标准、责任分担等政策,我州将及时研究调整。我州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按照省既定标准执行。对于医疗救助、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根据中央提出的原则要求和设立的绩效目标,由省级或省级授权地区自主制定标准。各县(市)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保障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保障内容并提高保障标准,按照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增支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负担。各县(市)在制定增加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的政策时,要确保本级财政可持续。

四、保障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细化措施,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强化联动,协同推进有关改革。统筹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着重健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稳定可持续的筹资保障机制,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保障,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各县(市)要根据本方案,推进本地域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并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省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并将落实支出责任情况纳入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涉及的各级财政支出基数划转,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强化法治,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各县(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国家有关部委的统一要求,及时修订完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及时推动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作出规定。在今后制定及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制度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文山州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12-21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广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相关举措的通知 文章下载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广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相关举措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广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激励机制改革相关举措的通知

琼卫基层〔2022〕3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激励引导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促进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自2019年以来,省委人才发展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在五指山市、白沙县、琼中县、保亭县和临高县等5个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开展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试点。试点开展以来,各市县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全力推进试点创新实践,形成了一批可供推广的试点举措。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全面推广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改革相关举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范围

全省所有市县的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移交地方的原农场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是否发放乡镇工作补贴及发放标准由市县结合实际确定。

二、起始时间

从2022年1月起。

三、改革举措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乡镇工作补贴标准。调整在编在岗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含编制内村医)乡镇工作补贴标准(见附件1、2),经考核后按月或按季度发放,考核要体现工作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编制外村卫生室村医按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见附件3)。各市县可以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特点,适当调整同职称不同岗位补贴标准,并向重点岗位、全科医生倾斜。

(二)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各市县可根据公开招聘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对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户籍所在地人员学历可放宽至大专)的医疗卫生人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方式聘用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移交地方的原农场医疗卫生机构)。以上人员招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服务年限不含其招聘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

(三)优化岗位管理。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需设岗,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考上即评。

(四)实行弹性退休制。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移交地方的原农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人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市县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多延长至65岁。延长退休人员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移交地方的原农场医疗卫生机构)任职期间与在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五)强化绩效考核激励作用。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严格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考核后发放,充分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充分认识推广改革相关举措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组织、人社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推广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为基层卫生人才扎根基层干事创业营造良好氛围。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2022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压实责任,有效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市县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均衡性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和自身财力,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各项改革费用并纳入本市县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来源。

各市县和单位在推广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省委人才发展局等部门报告。

搜狐2022-2-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 文章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1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坚强健康保障。

一、推广三明经验,推进“三医”联动真联真动

(一)加快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积极学习借鉴三明经验,组织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三明医改经验培训班。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以降药价为突破口,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医保支付等综合改革。完善服务体系和体制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推广三明医改经验进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督查指导。(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确保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探索通过省际联盟、省级组织等形式,对市场份额大、金额高、竞争充分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开展50个左右未过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指导医疗机构利用好增加的可支配收入,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使用中选产品。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和支付政策,对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实施“三定”管理和“双通道”供药。做实做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现在我省挂网销售的医药企业守信承诺基本覆盖。在医保经办及两定机构贯彻执行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监管、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相关指标进行综合量化评估,对符合调价条件的适时稳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占比。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强运行情况监测评估。依法依规改革优化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规则和相关成本监审听证目录,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开展成本调查和听取意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开展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我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持续抓好“两个允许”政策落实,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控制在同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加强对各市、县、区的督促指导,推动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和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公立医院内部分配自主权。拓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经费渠道。允许医院自主设立薪酬项目,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薪酬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院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的5倍。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指导西安市、铜川市、榆林市做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级和省级试点,配合做好韩城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国家试点工作,适时总结经验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完善基层机构医保政策,引导恢复期和康复期患者到基层就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党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年底前要完成议事规则文本制定和备案工作。认真实施三级、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制定我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做好54家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的总结提升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资源布局,推进整合型服务体系建设

(七)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积极支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创建国家医学中心,推进儿童、呼吸、心血管、癌症、神经、精神、传染、老年、创伤、口腔、妇产等专业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在西安以外资源短缺地区分片区建设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根据我省医疗资源分布及发病率、死亡率居前的疾病病种、薄弱专科及短缺专业,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进一步促进医院专科能力提升;强力推进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五大中心”县级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建三级综合医院。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持续实施县级妇幼保健能力提升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中心乡镇卫生院打造县域医疗副中心。加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化支持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推进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强化网格化建设布局和规范化管理,扎实推进西安、宝鸡、延安、汉中4个国家城市医联体试点市建设,出台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政策文件。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引导医疗联合体更加注重疾病预防、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牵头组建或参加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疗集团。继续推进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强“十四五”期间统筹谋划,加大支持引导力度,推动省、市、县、乡、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均衡发挥作用。持续推进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服务和管理能力建设。深入推进“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快推进社区医院建设。推动“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抓好家庭医生签约省级监管平台建设及应用。积极探索实施“县聘镇用、镇管村用”,加大乡村医生待遇政策落实力度。开展138个乡镇卫生院示范中医馆建设,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全民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2021年底前,出台我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探索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落实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2021年底前,全省60%以上的县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至少一个统筹地区实现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做好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积极推进“掌上办”“网上办”等便民服务。(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积极支持有关医院申报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抓好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和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建设工作。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暨“秦药”研发重点科研项目,推进中医药真实世界临床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名医传承中心建设,新建一批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推进“长安医学”传承创新,做大做强“秦药”品牌,支持铜川市申报创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2021年10月底前,出台我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十二)慎终如始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策略,紧盯入境人员全流程闭环管理,紧盯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紧盯中高风险地区来陕返陕人员和重点人群排查管控,从严从紧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强重点场所管理,加强院感防控。持续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不断扩大接种覆盖面,2021年9月底前,确保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90%以上。严格按要求做好新冠疫苗出入境审批。筑牢口岸防疫防线。持续做好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疫情防控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西安海关、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强化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物资保障体系。提升疾控机构早期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能力。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创新科研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充实公共卫生人才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培育一批知识储备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公共卫生人才。探索建立公共卫生医师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西安海关、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大力推进健康陕西建设。深入实施健康陕西17项行动和8类健康细胞示范建设。丰富健康科普资源库,建立健康科普知识发布机制。持续推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顿,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15”投诉举报电话和互联网平台等渠道提供保健食品行业违法线索,严格按程序受理和批转,确保件件有落实。加快推动形成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从注重“治已病”向注重“治未病”转变。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统筹做好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进一步细化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扩大高发癌症筛查覆盖范围,提升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能力。持续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和超重肥胖等常见病监测和干预。深入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加强艾滋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2021年底前,40%的医疗机构要建成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全省建设100家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加大护理型床位改造力度,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不断提升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护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做好国家卫生城镇复审工作。开展健康城镇建设,将卫生创建与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促进县区创建融合推进。出台我省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依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评价等职能,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公共卫生科(所),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职责。推进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高”共管试点,推动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在慢性病综合防治方面业务融合。加快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开展“三减三健”等专项行动。强化县级医院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内部管理,提供防治结合的医疗保健服务。扎实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结果应用。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提升省级、市级职业病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康复能力。加强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大力培养医防融合人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统筹重点领域,加快形成医改工作合力

(十六)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完善区域统筹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以医联体、专科联盟为主的远程会诊服务应用。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推动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在远程医疗等场景应用。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管理,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依法开展对药品网络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努力净化药品市场。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保留传统服务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在日常就医等方面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问题。(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持续改善医疗服务。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积极开展在线分时预约挂号、预约检查、远程医疗、人工智能辅助诊疗等“互联网+”服务,方便群众就医。推进居民电子健康码规范应用,推动解决医疗健康服务“一院一卡、互不通用”问题。依托健康陕西公众号,整合汇聚公布省域内“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网上移动服务应用,便于公众获取诊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等权威信息。加快推广多学科诊疗、日间手术、责任制整体护理等模式,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检查检验集中预约服务。推动医疗机构优化线上线下支付流程,改善结算模式。推进先诊疗后结算或一站式缴费改革试点。(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局、省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医学人才培养和使用。启动实施“秦医英才计划”,补齐人才短板。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进一步加大“5+3”全科医生和“3+2”助理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做好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基层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等工作,并向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实施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积极推进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生培养,加强就业安置、履约管理和违约惩戒,将违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加快推动各地中小学校补充配备专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药品供应保障。积极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提高短缺药品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进一步发挥会商联动成员单位作用,推动信息联通共享。配合国家做好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工作,全力推动基本药物制度落地落实,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通报督导。鼓励医疗联合体建立统一用药目录和保障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建立省、市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创新药学服务转型发展,持续推进总药师制度试点,积极落实总药师待遇。加强对短缺药品、儿童用药全生命周期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严格监督管理。落实2020年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开展调研督导,加快推进各地综合监管制度建设。运用国家和我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推动实现综合监管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与工作协同。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落实“双公示”制度,制定卫生健康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开展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深化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加强对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行动。配合国家做好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总结评估。总结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执法经验,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大力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持续深化医改。省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监测,健全医改任务台账并按季度通报工作进展。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发布政策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经验总结推广,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各试点市县和单位要担负起先行先试责任,为全省面上改革提供有益做法经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4-11

 

 

关于《湘潭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关于《湘潭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为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建立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以及市级与县市区(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我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湘潭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潭政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层面:2018年,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划分体系不够完整,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部分事项财政事权划分不明确,地方执行缺乏依据;部分事项财政事权划分不科学,职责交叉重叠;存在多种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部分项目分散、多头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以解决。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该方案均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级层面:2019年8月7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卫生领域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国办发〔2018〕67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该方案从2019年8月7日起正式实施。

市级层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实施健康湘潭战略,建立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我市结合自身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20年5月27日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主要内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分担比例以及保障措施三个方面。

(一)主要内容: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大的方面,共涉及11个具体事项,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各事项的基本内容,并明确由那一级或那几级财政承担或共同承担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分担比例:分担比例中具体明确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分担比例。一是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二是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文件确定的分担分类分档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经开区及昭山示范区属于财政非省直管县类的二档,省级财政分担40%,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共同分担60%;湘潭县、湘乡市及韶山市属于财政省直管县类的二档,省级财政分担70%,县级财政分担30%;三是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城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园区(示范区)由市与园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省直管县由同级财政承担全部支出责任;四是明确为市或县市区(园区)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同级财政承担全部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主要是对各地各部门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一是协同推进相关改革,二是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三是加强监督绩效管理。

相关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含园区和示范区,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健康管理(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等健康管理事项和中医药健康管理事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健康素养促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职业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避孕药具提供、卫生综合监督与管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服务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按省规定,由省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一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分担部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于新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转移支付资金。

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我省自主实施的公共卫生项目,按省明确的标准执行。根据政策规定,省级财政事权的事项中,下达给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和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分配。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疫情防控等卫生应急事项,以及市、县两级自主实施的公共卫生项目,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省、市与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等,省明确基础标准的,执行基础标准;省未明确基础标准的,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后,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转移支付资金。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计划生育方面

1.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包括国家确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事项,执行中央制定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国家基础标准地方分担部分及省级提标部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提标部分,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项目,执行省制定的基础标准。为省与市或省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除省级财政补助外,按参保级次,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独生子女保健费项目,在省制定的基础标准上,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明确当地执行标准,属于省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两级自主实施的计划生育扶助项目,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上述项目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

2.计划生育家庭关怀。主要包括我省自行确定、由计划生育协会牵头实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计划生育“三结合”项目、计划生育家庭创业贷款贴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护理补贴以及计划生育爱心助孕行动等项目,在省制定的基础标准上,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转移支付资金。

(四)能力建设方面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两级所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属或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两级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或支边等任务的,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市级或县市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按规定对市本级和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事项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国家和省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含贫困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岗位津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本科医学生等)、重点学科发展等事项,省已明确基础标准的,执行基础标准;省未明确基础标准的,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后,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转移支付资金。市与县市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人口监测、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的监测及综合干预、妇幼卫生监测等事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事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按规定对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事项,省明确基础标准的,执行基础标准;省未明确基础标准的,由市、县两级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当地执行标准。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县市区自主实施的项目,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后,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转移支付资金。

(五)其他事项。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国、省、市改革要求及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市、县两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国、省、市级明确基础标准的事项,县级政府在确保国、省、市级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于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国、省有关规定设立区域绩效目标,县市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标准。县级政府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本级财政可持续。县级政府自行制定的标准高于国、省、市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及省直、市直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县级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级、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省、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省、市与县市区,市与县市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分担比例

(一)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按国、省规定,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分担60%,省、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40%。

(二)明确为省、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由省、市与县市区财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6号)规定的分担分类分档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属于财政非省直管县类的二档,省级财政分担40%,市级财政与城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财政共同分担60%;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属于财政省直管县类的二档,省级财政分担70%,县级财政分担30%。

(三)明确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城市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园区和示范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市级30%、园区和示范区70%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由同级财政承担全部支出责任。

(四)明确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同级财政承担全部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市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在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同时,做好组织协调和对县市区的指导督促工作。县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制度。

(三)加强监督绩效管理。县市区要加强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和自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0-6-22

 

 

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精神,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实施《“健康福建2030”行动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切实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坚持政府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大政府医疗卫生投入并逐步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坚持优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有效整合区域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多元办医格局形成。

2.遵循规律,权责匹配。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省级与市县政府间权、责、利相统一。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为重点,提升重大疫情防治能力,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3.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划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对财政相对困难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4.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切实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医疗卫生领域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12大类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点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妇幼健康、基本避孕、卫生监督、卫生应急、老年健康服务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原则上执行中央制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对于原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基础上,按照常住人口数和省级人均补助标准,根据市县财力状况按80%、60%、50%和50%比例予以分档补助。随着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补助政策可根据国家规定或省情实际进行及时动态调整,以适应形势发展(下同)。对于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市县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2.重大传染病防控。由省级统一组织实施并具有全省或跨区域性质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安排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二)医疗保障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基础上,按照参保人数和省级人均补助标准,根据市县财力状况按80%、60%、40%和25%比例予以分档补助。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基础上,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省级人均补助标准,根据市县财力状况和绩效考核等因素,按80%、60%、40%和20%比例予以分档补助。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基础上,按“三无”病人欠费金额、常住人口数、市县财力状况、绩效考核等因素安排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三)计划生育

主要包括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二女家庭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内容,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由省级财政制定人均补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省级在统筹中央资金基础上,根据市县财力状况分档安排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城乡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省级财政承担80%;农村二女家庭奖励资金,省级财政按照全省所需资金的15%确定预算控制总额,根据市县财力状况按80%、60%、40%和20%比例予以分档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省级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四)能力建设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县财政按服务成本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省级财政按服务成本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的基础上,对市县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科研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信息化建设等。按照省级以上事业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地方财力状况、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安排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的基础上,对各地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予以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药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等,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各市县可在省级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省级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地区级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市县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一级备案后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逐级上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厦门市作为计划单列市,由中央转移支付直接补助的项目,省级不再重复补助,扣除中央补助后的部分由厦门市自行承担。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按照保持现有省级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省级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设区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划分市与所辖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确保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推进。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

市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市县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依法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四)修订完善规章制度

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并在今后制、修订相关文件规定时,体现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内容,确保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1-2

 

 

《韶关市市区医疗卫生资源改革提升方案》印发 文章下载

《韶关市市区医疗卫生资源改革提升方案》印发

近日,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韶关市市区医疗卫生资源改革提升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提升方案》)已由市政府办正式印发。

《改革提升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打造粤北区域医疗高地的核心目标,优化调整科学布局医疗资源,按照“创高地、建体系、强公卫、筑基层”整体发展思路,实施“1·333+X”市区医疗机构新发展战略,即:1个核心目标为“打造粤北区域医疗高地”,建设粤北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3家高水平综合三甲医院,建设市妇幼保健院、粤北第二人民医院、粤北第三人民医院等3家高质量专科医院,提升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等3家区级人民医院能力建设,建设一批口腔专科、皮肤病专科、医养结合专科等有特色学科的医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筑牢基层医疗服务网络,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专科特色明显的市区医疗资源新格局。

《改革提升方案》明确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推动在建项目建设步伐,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支持,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成与北部生态发展区核心城市相匹配的粤北区域医疗高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澎湃新闻2021-5-6

 

 

2021年上海卫生健康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发布 文章下载

2021年上海卫生健康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发布

为持续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便民利民,激发医疗卫生领域的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市政府办公厅《2021年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沪府办〔2021〕1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2021年本市卫生健康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总体思路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一网通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以理念创新引领制度创新,以数字化转型倒逼服务方式重塑,持续深入推进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1.严格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在国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基础上,调整完善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的衔接,动态调整清单事项,及时清理、调整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事项,严防违规乱设审批和变相审批。

2.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事项改革。进一步梳理政务服务事项,通过市权下放、优化事项审批办理模式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审批运行情况、事项取消下放承接情况的监督评估,按要求开展一次“回头看”。

3.指导推进“一业一证”“证照分离”改革。指导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做好“互联网医院”“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浴场”“消毒产品生产”“一业一证”的改革工作,成熟的改革经验适时全市范围推广。持续深化全市范围内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

4.拓展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事项领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梳理本系统(含市、区、街镇三级)现行的证明事项,分步实施并形成清单目录报市司法局备案,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实施。及时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修改线上、线下窗口办事指南以及工作规程。

5.规范审批中介服务。推进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及我委的中介服务事项改革要求,及时完善中介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制定集中空调卫生学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6.促进在线医疗等新兴业态健康发展。推进互联网医院发展,完善互联网诊疗服务管理制度,指导取得资质的医院开展互联网复诊,开展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康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以及健康管理与监测、新冠肺炎咨询、疫情防护科普等在线服务。加强一网通办“全市医疗机构线上服务专栏”平台建设,优化医疗服务功能,实现医疗机构线上咨询、预约挂号、医保在线支付等便民流程服务。协调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指导市级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技术改造,协调市大数据中心推进全市医疗机构线上服务平台建设。

(二)统一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标准

7.持续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精准度。提升办事指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细化审批办理情形,细化申请材料目录,量化业务口径标准,消除模糊条款、兜底条款,将标准和流程固化在“一网通办”办理中。

8.促进线上线下业务融合。加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区卫生健康审批业务的全行业管理和指导,实现同一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事项市和区之间、不同区之间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三)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

9.推进“职业健康”一件事。制定“职业健康”一件事改革方案,围绕“六个再造”要求,对“一件事”的办事流程、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审核程序、发证方式、管理架构等进行全面梳理,深入研究分析企业群众办事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及时制定印发操作规程,理清部门职责权限,进一步明确办事标准,压减办事期限,同时做好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推进线上与线下窗口同事同标,实现线上线下“一件事”主题服务流程的一体化办理。

10.夯实“医疗付费”一件事。开展志愿者服务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稳步提高“医疗付费”的使用人群数和使用舒适度。

11.不断深化“出生”一件事。推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疫苗接种、出生登记、社保卡申领、医保登记、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及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全流程服务。

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用修复”一件事、“企业高频证照变更”一件事等改革工作。

(四)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和群众便捷度

12.积极探索推进“好办”业务。按照今年“双100”的工作要求,推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许可》等一批“好办”业务,通过申请材料预判、申请表格预填、申请材料预审等功能,提供办理界面的“个性指南+智能申报”服务,实现业务办理更精准更智能。

13.积极探索推进“快办”业务。重点探索在医师、护士等个人业务领域或者涉企简易办理业务中推行“快办”业务,以“3分钟填报、1分钟办结、零材料提交”为目标,通过简化填表、智能审批等方式,实现快捷办理,提供极简办事体验。

14.夯实“两个免于提交”成效。继续扩大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免于提交”范围,对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新增材料、新归集电子证照,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业务系统,加强应用。对于“免于提交”的落实情况,加强常态化管理,稳步提升调取电子证照的比例,切实让群众享受到改革成效。

15.推进电子病历卡建设和检验检查信息互联互通互认。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开展电子病历卡应用,通过试点、完善、优化、推广,探索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健康医疗数据库,逐步形成服务患者就医记录查询、诊疗记录电子证照化的多维卫生健康信息化服务体系。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疗机构互通互认。

16.优化孕产期保健服务。打通孕产妇住院分娩信息系统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通过刷脸申请、在线核验、机构审核、预约取证,实现在上海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线申领及电子证照应用。

17.拓展电子疫苗接种记录新应用。打造“随申码·疫苗”,疫苗接种统一预约入口,提供接种记录查询、出示等服务。

(五)推进长三角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18.推动卫生健康领域业务通办。推进生育登记(一孩/二孩)、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医疗广告审查业务的跨省通办,进一步完善办理规范和业务流程,加快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的跨省通办。

19.推动医疗领域互联互通。参与推动长三角卫生健康领域公立医疗机构检验检查报告互联互通,为示范区居民提供医疗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的互联互通。参与推动长三角卫生健康领域一体化远程诊疗,采用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依托长三角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平台,方便患者在“家门口”与专家“面对面”就诊,便捷享受优质医疗资源。

(六)提升政务服务窗口服务水平

20.推进卫生健康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施“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综合窗口改革,实施100%统一预约服务,排队状态提醒,预约优先办理。凡是能通过“两个免于”提交解决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逐步提高电子证照调用比例。设置“网上申请”办理区,配备电脑、高拍仪等设备,积极现场引导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门户网站进行在线业务办理。完善查询电脑、自助复印机、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21.建立为老服务“绿色通道”。设置“无健康码通道”,优化为老服务便利化措施,规范窗口服务,及时解决老年人难点堵点问题。

22.推进“好差评”精准三对应落地实施。做好市级卫生健康领域“好差评”工作,并落实涉及其他部门评价的转办工作。积极引导申请人对线下办理的业务进行评价,开展评价数据研究分析,实施“差评”整改“回头看”,以“评价”促“管理”,切实提升窗口服务能级。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3.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展会主办方的主体防控责任。持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和其他重点执法领域防控监督执法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生问题比较多的单位和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等风险较高的对象督促防控措施到位、落实整改到位。加强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宣传。

24.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深化监管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监管事项,落实监管责任,继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会商机制。持续完善处罚裁量基准,探索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25.加强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制定本市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办法,通过管理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推动事前信用承诺与诚信教育,完善事中信用分级监管,加强事后信用惩戒。

26.推动“信用+”综合监督试点工作。完善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等评价手段,推进基于信用、风险等级的差异化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逐步完善管理相对人信用档案,做到“应归尽归”。

27.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将更多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加强重点监管领域数据汇集,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监督执法工作,及时公开抽查信息,探索建立自我评估、外部评价、整改提升的监管效能评估体系。

28.全面推进“智慧卫监”一期信息系统建设。推进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医疗废物卫生监督等8个主题20个可视化监管应用场景的建设。完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开展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推进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改革创新,切实推动改革有实效,改革举措落实处。要加强宣传培训,做好巩固改革成果与深化试点、启动实施与法规调整、落实改革举措与强化监管、市和区的工作对接。

(二)加强对改革实效的监督评估

开展“放管服”改革的成效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调研和评估,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完善“好差评”制度,用好群众评价促进政府部门自我革新,切实提升服务品质。

(三)加强考核与培训

强化监督检查,推动改革落地落实。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一线窗口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和操作培训,加强对“放管服”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促和考核。

网易2021-5-12

 

 

广东出台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广东出台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中医药局联合印发 《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在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基础上,从制度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结果运用、管理服务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结合广东实际,对深化基层卫生人才职称改革、完善中医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创新公共卫生人才评价方式以及建立人才服务基层长效机制作出重点部署。

《实施方案》指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推进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要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健康广东建设为主线,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建立符合广东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方向的职称制度,为推动全省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实施方案》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将“大卫生、大健康”理念融入改革

在适用范围上,由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到卫生健康系统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置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等三个职称类别,按照国家职称制度框架,将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基层卫生专业人才职称对应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卫生研究人才职称对应国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系列,将卫生研究人才归口到卫生健康职称管理范围,实现全系统评价对象范围全覆盖。

突出对临床实践能力的评价

做到“干什么、评什么”,突出医生看病救人的本职工作评价 ,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再把论文、课题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将临床工作量、诊疗人次等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的门槛条件,强调卫生健康领域专业技术知识基础和工作实践积累,为人才松绑减负。全面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不将数量与价值直接挂钩,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把提供评价材料的主动权交给申报人,引导医务人员“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让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回归本职、深耕专业,将医生的时间还给患者,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实施各有侧重的人才分类评价

遵循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分类分层开展职称评价。对于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考核其医疗卫生执业能力和水平,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手术或操作范围、手术难度和质量、治疗效果、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处方点评质量、护理服务质量、现场处置案例数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对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考核其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能力和服务基层的贡献,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数量、护理工作时间,以及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与应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基本公共卫生开展等工作情况等作为职称评价重要内容。对于卫生研究人才,设置卫生管理研究和医学研究两个专业,重点考核其科研创新、成果转化、咨询服务、临床应用、医学技术开发与推广、管理研究等方面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将医学研究成果、临床研究业绩、决策服务成果等作为评价载体,强化对研究人员原创性、价值性、专业性、系统性的评价。

合理确定职称评聘模式

充分考虑我省现有评聘模式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在推动改革和保持政策延续性相互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既侧重医务人员工作时间和经验的积累,也重视评价与使用的结合,将申报人员要求的资历时间从原来的3年调整为5年,且受聘于相当层级的岗位。《实施方案》重点提出,要平稳过渡,稳慎实施,在制度顺利入轨和人员平稳过渡后,及时修订完善聘任有关规定,确保国家改革方案在我省顺利有序推进。

打造体现广东地域特点的评价机制

在有效单元计算方面,结合目前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情况,在保证总工作量不变的前提下,明确半天为一个有效工作单位计算时长,更利于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效能;在粤港澳大湾区协同评价方面,提出构建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人才评价体系,在省内执业的港澳台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考试和评审,申报程序、评价标准按属地要求执行。对港澳台等境外高层次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按职称管理权限探索开展高级职称认定,在境外工作期间的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有效经历和业绩;在院感防控岗位人才评价方面,结合当前我省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要求,提出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等医防融合岗位人才实行单列评审,申报人按照现执业类别与范围申报,工作量可根据医防融合岗位实际工作年限予以减免,并在评审中予以倾斜。在专业设置方面,依照医学学科和诊疗科目分类,《实施方案》将评审专业细化,分别制定各专业各层级评价标准条件,使申报人员能够清晰了解本专业各层级职称相关条件要求,同时也为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提供了详细的评价依据。

持续深化基层人才职称改革

根据基层专科设置情况,单独设立职称评审标准,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实行单列评审。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对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工作满10年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直接认定基层副高级职称。凡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同时提出,全面实行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制度,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经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在现职称期间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个月以上或累计6个月以上,以提升服务基层的水平和能力。对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构建“三位一体”的中医人才评价模式

将中医专业申报人的中医思维、临床能力和社会认可度作为重要考核方向,以中医药理论掌握程度和运用中医理、法、方、药处理疾病的实际能力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将中医药人才培养与职称评审工作相衔接,中医医师、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的经历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全国或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取得出师证书后,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职称。同时,打通部分中医药专业职称晋升通道,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中西医结合等相关专业,探索开展初、中级职称评审,实现中医相关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全覆盖。

依托医疗大数据构建量化评价体系

充分利用病案首页、HIS(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系统等已在我省广泛使用的医疗信息系统,以病案首页为载体,有效抓取病种覆盖率、患者人次数、工作时长、次均费用等关键数据,提取医务人员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相关数据,对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进行量化评价。在评审组织方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网上评审等全流程数字化管理,积极推进远程答辩、远程会议等评审方式,提升评审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建立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和评委专家诚信电子档案,将考试和评审结果纳入医院、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实行联动管理。 《实施方案》将于2022年5月1日执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同时废止。

广东健康2022-4-23

 

 

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沧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在全省率先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医改领导小组,明确了由一位市政府领导统一分管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医改各项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基本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制度基本建立起来。当前,医改进入到深水区和攻坚期,到了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利益调整更加复杂,体制机制矛盾更加凸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迫切需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和综合推进,更加注重政策的协同联动,更加注重发挥改革整体效应,更好地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的“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卫生与健康工作“38字”方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党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领导,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政府投入责任,突出医疗、医保、医药、医价联动,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正确处理政府、医院、医生、患者利益关系,完善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五项制度,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优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上下贯通、防治结合、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一)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资金。作为政府办公立医院举办主体,政府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投入政策,切实增强公立医院公益属性。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等投入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助、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给予投入倾斜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资金。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补偿模式主要有综合预算、财政定额补助、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适合当地的补助模式。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将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补助。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按季预拨,半年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年终结算。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落实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长效管理机制,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对村卫生室按照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8元标准核定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三、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

(一)全面深化医联体体制机制建设。医联体由区域内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组成,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构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为群众提供疾病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使不生病、少生病、少住院、少花钱成为医生和群众的共同目标。在城市,由牵头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康复机构等组建城区医联体;在县域,由牵头县级医疗机构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建县域医联体。医联体包括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等紧密型医联体,其他未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以技术合作为主的松散型医联体不在此范围。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成立由党委、政府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利益相关方参加的医联体管理委员会,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医联体管理委员会划定医联体服务区域,指定牵头医院组建医联体。

实行医保基金按人头打包支付。医保基金打包支付仅适用于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医联体主要服务对象是服务区域内工作和居住人员,参加服务区域内医保的,由医保部门与医联体签订服务协议,未参加的由个人与医联体签订服务协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联体服务区域医保部门根据参保人筹资金额,预留调剂金、风险金、大病保险资金、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等补充保险金额后,按月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医联体服务区域内在职、退休人员,分别测算前三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平均费用,结合年度医保基金增长幅度,分别确定当年在职、退休人员人均支付金额,按月按人头打包支付医联体。医联体负责支付协议范围内人员(含异地就医人员)门诊、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疾病诊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医保费用。结余的医保基金计入医疗服务性收入,由医联体自主分配。

建立合理诊疗秩序。鼓励患者基层首诊,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降低三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医联体内住院双向转诊以及通过医联体向外转诊的,可连续计算医保报销起付线。医联体外就诊发生的医保费用,在下月支付医联体的医保基金中扣除。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加强转诊转院监测,对医疗机构不合理诊疗和套保骗保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统一医联体内用药目录,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家庭医生签约团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主动上门等方式为医联体签约居民提供健康服务。鼓励医联体牵头医院通过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业务骨干基层轮值、下基层指导带教、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让群众享受到优质服务。

完善医联体内部运行机制。实行牵头医院负责制,制定医联体建设方案、章程,明确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牵头医院承担区域内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复杂疾病诊治、向上转诊服务,将疾病恢复期和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上级医院下转的接续性医疗服务。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以绩效为核心,自主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医联体内部分配机制,在薪酬待遇、考核任用、职称评聘等方面引导医务人员向基层流动,开展预防保健等工作。

完善医联体外部治理机制。依据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补助政策,原渠道足额安排医联体成员单位的补助资金,由牵头医院统一管理使用。健全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制度,以公益性为导向,将医疗质量、公共卫生任务完成、医疗资源下沉、居民健康改善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薪酬总量等挂钩,引导医联体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二)全面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到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村卫生室的人员、财务、药械、业务、准入退出、绩效考核等统一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建立健全村医准入条件和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保障村医合理收入,足额发放村医各项补助补贴。新进乡村医生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执业资格,依法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执业。实行村医乡聘村用制度,乡镇卫生院与符合条件的村医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对年满60周岁或考核不合格的村医,不再予以注册和签订劳动合同,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对超过60周岁且身体健康、群众信赖的村医可予以返聘,实现所有行政村配备1名村医全覆盖。完善大学生村医激励机制,畅通进出渠道,落实“五险一金”待遇;比照大学生村官政策,为大学生村医提供进步空间,在其工作一定年限后,符合条件的可报考定向招录公务员,或由上级综合医院选聘。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条件,利用3年时间实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水、电、暖、气、通信等运维费用,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三)扎实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巩固贫困人口、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签约服务,扩大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签约居民健康需求,家庭医生团队依规依约提供基础性和个性化签约服务,优先提供预约、转诊服务。病情稳定的签约居民,基层医疗机构可沿用上级医院处方,对经医保认定的慢性病患者可开具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确保居民在基层用药便捷。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偿机制和考核机制,明确补偿额度、资金来源和补偿办法,按照签约医生实际提供服务数量、质量以及服务刷卡记录和群众满意度据实结算签约服务费,并计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保障签约医生收入足额到位。对工作突出的签约医生,在人员聘用、岗位培训、评奖评优、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四)确保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继续实施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选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业务骨干到县级医院服务,每批派驻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扎实开展贫困县乡镇卫生院能力提升春雨工程,选派二级以上医院骨干挂职乡镇卫生院副院长,挂职时间不少于1年。建立派驻人员激励机制,派出医院设立基层工作津贴,鼓励市、县对派驻人员交通、生活给予适当补助,确保下派人员收入不低于派出医院相应人员平均水平。鼓励副高级以上职称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工作室,探索设置基层卫生特设岗位,提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大力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诊断、慢性病管理等远程医疗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乡镇、村延伸。〔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五)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共享优质资源,鼓励实体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延伸服务链条,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线上复诊、用药指导、随访和药品配送等医疗服务。制定居民健康数据资源目录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数据对接标准,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信息互联互通。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远程医疗、预约诊疗、双向转诊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分级诊疗服务模式。推进5G技术在互联网医院、医学影像、紧急医学救援等领域应用。为失能、半失能人员配备呼叫装置,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独居患病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一)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全面推行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医院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实现医院党的基层组织全覆盖,把更多优秀医务人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科室党组织书记和行政领导享受同等政治待遇。按照属地管理与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社会办医院建立健全党组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二)改革完善公立医院治理机制。由1名政府领导统一分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工作。有效发挥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作用,履行政府办医职责,按年度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履行编制行业规划、审核临床准入、制定医疗规范、实施行业监管、开展考核评价等职责。2020年实现二级以上政府办公立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制定完善医院章程,2020年底前公立医院全部完成章程制定工作。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实公立医院选人用人、收入分配、运营管理自主权。推进院长职业化建设,到2020年在市级公立医院和部分县级公立医院落实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薪制,年薪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对公立医院实行综合绩效考核。落实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由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强化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落实医疗核心制度,强化诊疗合理性评价,严格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开展半小时精准预约诊疗,减少患者排队次数和等候时间,积极推行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检查资料共享,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四)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路径,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大型医用设备治疗等价格,提高诊察、手术、护理等技术劳务服务项目价格,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性收入占比。贯彻落实省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对有利于降低费用、诊疗效果明显的项目,开通受理审核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审批。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分级诊疗、薪酬制度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渤海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社会办医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用地、环评、消防等审批事项,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办医力度。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的良好发展格局。社会办医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允许在职或停薪留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医师电子化注册和区域注册制度,方便医师多机构执业。加强社会办医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五、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一)完善基金筹措机制。强化基金征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覆盖面,足额征收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障、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基数核定、基金征缴、收入入库等环节衔接,确保基金收入及时入库。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压实市、县基金筹措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确保基金收支平衡。〔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建立预付周转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向未纳入医联体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按规定将抗肿瘤等谈判药品、远程医疗项目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持续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期开展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考核,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三)实行医保基金结余奖励政策。完善总额预付制度,对未纳入医联体的医疗机构,年终将结余的医保资金,按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医疗机构。大力推行按病种付费,积极推进按床日付费,结余的医保资金奖励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通过谈判,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以内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5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10%—20%的,所节约医保资金的70%返还医疗机构;采购价格比医保支付价格低20%以上的,所节约医保资金全部返还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四)开展药品耗材采购直接结算试点。探索开展药品耗材采购由医保部门直接结算,切断医院与药品耗材生产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保障对药企及时回款,调动药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和降低价格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五)提升待遇保障水平。落实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制度,保障群众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支出,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并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补偿比例。稳妥推进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沧州银保监分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六)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基金监管办法,强化医保协议约束作用,加强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健全违规退出制度。推行常态化飞行检查,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巩固高压态势。强化基金运行预警分析和风险监测,实行风险预警管理。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实施举报奖励。分类建立药品企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参保人员信用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与考核、定薪、职务职称晋升挂钩。〔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全程管理

(一)落实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企业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加大药品、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加强企业生产监督检查,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认真落实药品购销两票制,严禁租借证照、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行为。规范药品、医用耗材挂网管理,企业挂网销售按照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格、不高于河北省实际入库最低价格的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并承诺不带金销售,对经核实存在价格信息欺诈或带金销售的企业,取消挂网资格,不得在我市销售,并记入药品采购不良信用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治理改革。跟进落实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覆盖范围,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降低药品价格。启动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落实京津冀等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属于省、市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上挂网的品种,必须通过平台采购;未列入平台挂网品种而医疗机构急需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事后在平台备案,接受监督。2019年底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四)规范临床用药。医疗机构要合理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集中采购药物,加强用药管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建立不合理用药公示和约谈制度。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重点监控目录,严厉查处大处方等超常用药行为,对违规的医师限制或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约谈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短缺药品管理。完善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体系,每年调整一次市级短缺药品清单。加强与省药品储备库对接、定点生产、应急生产和协商调剂,鼓励企业加快新药研发和高质量仿制药生产,保障常用药、低价药等药品供应。根据基层用药需求,及时动态调整药品采购目录,增加基层用药种类,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就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七、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监管责任体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创新监管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逐步推广网格化监管模式,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依托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结果协同运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和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工作,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网,优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药品器械等服务要素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建立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监管平台,建立数据库,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同检查收入挂钩,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异地就医管理,对患者转院就医行为及就医地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控。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和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综合监管效能。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落实《沧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要求,合理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严禁擅自增加床位。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实施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装备。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禁公立医院突破区域卫生规划自筹资金开展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八、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一)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康复院区建设,促其成为我市区域中医康复中心。推进国医堂、国医馆向基层延伸发展。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强化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协同,遴选合适病种开展中西医联合攻关,形成中医疗效突出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以肿瘤、阿尔茨海默病、骨伤、糖尿病等疾病为重点,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协作,形成并推广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加强对重大疑难疾病、传染性疾病、慢性病等的防治研究。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依托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燕赵名医馆,加快建设沧州博物馆中医药展区,传承发展我市中医药文化脉络。落实“名医入冀计划”,加强中医药高层次和国际化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推动落实京津冀中医药高层次人才流动共享机制,强化与京津等中医药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的合作,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和多学科交叉的中医药创新型领军人才。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新模式,推动中药质量提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资力度,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改善中医医院办院条件。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中医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可比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对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行备案制管理。通过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遴选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在全省调剂使用。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具有省级以上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于统筹基金不能报销的中成药可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结合实施健康沧州行动,促进中医药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大力宣传中医治未病理念,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中药药膳、八段锦、内养功等保健方法。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丰富中医治未病内容,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中增设中医药服务包。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支持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支持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引导和自律。构建与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九、完善医务人员政策激励机制

(一)改革人事薪酬制度。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的“两个允许”要求,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公立医院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自主申报绩效工资总量,经卫生健康部门和人社部门批准后,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可设置岗位津贴、科研津贴、夜班补贴、加班补贴等。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及受聘在关键岗位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薪酬水平由医院和受聘人员按市场价位协商确定,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设立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取消职称晋升的科研和论文限制。取得中级职称的医务人员,在乡村两级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基层副高级职称;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基层正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二)健全医务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强化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转岗培训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本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在开设临床医学专业的高职(专科)院校开展在岗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提升和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工作。加大儿科、全科医生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在医学类高校、职业院校、卫生学校设置儿科、全科医学及护理等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和转岗培训中,增加儿科、全科医学专业的招生比重。尽快解决农村医疗卫生后备力量不足和儿科、全科医生严重短缺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三)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医师节、护士节等行业节日宣传活动,做好“最美医生”评选等工作,给予医务人员应有的社会地位,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风气。完善警医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执业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十、加强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

(一)实施健康沧州行动。制定落实《关于开展健康沧州行动的实施方案》,针对主要健康影响因素、重点人群和重大疾病,从政府、社会、个人层面协同推进实施一批重大行动,提高全市居民健康水平。完善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孕妇无创产前基因免费筛查等项目,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早期筛查,落实防控干预措施。完善卫生应急保障机制,提高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二)健全疾病防控体系。调整优化各级疾控机构功能定位,市、县级疾控中心重点承担普及健康知识、疾病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防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治等任务。强化癌症防控体系建设,做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综合防控。加强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开展疾病流行趋势和特征分析,完善疾病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疾控中心发挥技术优势,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增加操作实践,提升工作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三)积极推进医养结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和发展康养产业,推动医养康功能同步谋划、一体设置、融合发展。支持现有养老院备案设置医疗机构,支持拟新建养老机构规划和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十一、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认真研究落实工作机制和措施,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效果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县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政策衔接,保持协调联动,对不符合本意见的政策规定,要抓紧清理、及时完善。建立定期集中办公制度,协商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强化督导考核。加强对各地改革成效的监测评估和督导考核。将改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深化改革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将改革推进情况纳入日常督导、医改考核和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保障各项重点工作有力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推广改革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沧州市人民政府2020-6-8

 

 

通知

信息已完善成功
确认

在线咨询: 010-51651161

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花园18号楼

返回顶部
用户注册

个人注册

单位注册

联盟单位注册

{{ registerData.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6-20)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 registerUnityForm.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不小于6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 registerWorkUnityForm.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不小于6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已有账号,
用户登录

个人登录

单位登录

联盟单位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您已经成功设置密码,请使用新密码登录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提示

请购买本平台相关服务后使用该功能。
去购买
再想想
请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1.本学习平台资料查看针对会员开放;
2.购买相关服务请先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用户协议

 

“帮我搜”网络平台站用户注册协议书

 

一、总则

此份协议是注册用户接受“帮我搜”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站)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的通用条款。因此,请您在注册成为本站用户前或接受本站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请您详细地阅读本注册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

1 注册用户了解并同意:

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同意
取消
状态变更提示
状态变更提示:您的账户在另一设备上进行登录,提示后 2S 后 自动跳转到登录页面
同意
取消
提示

本平台会尽快针对您提出的主题搜集相关借鉴资料, 搜集结果会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到您的会员中心, 请注意查看,未及时收到信息可随时联系客服。
提交成功
提示

您已提出了一条帮我搜未完成,请您耐心等待或联系客服。
如何联系客服
上传凭证

只支持jpg、jpeg、png格式

上传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