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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疾控

题目: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资料提供时间:2023-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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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文章下载

固镇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蚌埠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固镇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固镇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多方协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物质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的决策,决定要处理的措施,并配合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本县范围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副主任和县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文化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台办、县红十字会等。

根据需要,可对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的起草;建立与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专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县委宣传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和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县经信局: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程序动用县级医药储备;根据需要和能力组织企业生产或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调采购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教体局:配合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

县科技局:结合实际支持开展研发和应急防治技术研究。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强制隔离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住建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疏散人员的安置和管理工作。

县交通局: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病染疫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检疫和畜禽流通监管以及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商务局: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应急局:协助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县文化旅游局:指导督促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旅游局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跟踪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报告的管理和引导。

县台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台事务。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科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科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2.3 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联系和协调;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禽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市场稳定组:由县经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适时动用县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人员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8)涉外及港澳台事务工作组: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局、县台办、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参加。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和国际组织考察等工作。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2.4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专家组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见附件2。

县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工作。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县政府在接到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2应急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4.3应急响应措施

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参照市级响应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接到邻近县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县内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置

5.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3 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 责任追究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建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全县各乡镇,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部分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县级紧急救援中心。我县指定县人民医院主要承担辖区内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在县人民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科研和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队伍保障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10人左右)和后备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6.3 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培训和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6.4.1 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的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从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2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5 通信和交通保障

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通讯费用和交通工具,保证通讯工具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

6.6 制度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体系。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据此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省市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8.2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职业中毒: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3 预案启动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事件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固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镇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固政办〔2018〕67号)同时废止。

固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07-05

 

 

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文章下载

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发〔2020〕11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3 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对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联防联控,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外事办、市委台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市红十字会、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长沙黄花机场海关、星沙海关、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为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市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完成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牵头组织调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对现场消杀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外事办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

市委台办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台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接待考察、争取援助等。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

市教育局 负责监督直属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或可能波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科技局 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科学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统筹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保障供应。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防控需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市民政局 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级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上级部门和《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落实参加救援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 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依法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负责疫区水路的交通管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

市文旅广电局 协助做好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市应急局 负责牵头组织受灾地区需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牵头组织调查处置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根据授权及时发布急性工业中毒突发事件信息。

市林业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

市政府物流口岸办 负责牵头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物流运输工作,组织协调口岸疫情管理。

市红十字会 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长沙警备区 负责协调驻长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长沙支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长沙黄花机场海关、星沙海关 负责做好口岸的出入境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监督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铁路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协同做好铁路站场及相关交通工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空运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器传播。协同做好机场、航空器等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完成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

2.3 专家组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医学专家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贯彻落实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参加。负责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场地保障、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

3.1 监测

建立健全市、县、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海关、动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市场监管、应急、教育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健康、农业、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相关情况也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

(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本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5例以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3)霍乱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地级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1周内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

(5)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9)地级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市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本市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州。

(4)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4.2.1 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经评估后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启动高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时,低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国家、省、市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予以特别重视,可根据情况和需要,在权限范围内提高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核实、边抢救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县(市)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责任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必要时请求上级予以支持。

市、区县(市)有关牵头责任行政部门立即组织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加强对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有关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4.2.4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启动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在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3.2 处置措施

市、区县(市)有关行政部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新闻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各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储备计划,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经费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8. 附

8.1 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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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010-51651161

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花园18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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