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2-2030年)
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2-2030年)》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科委、经济信息化委、禁毒办、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印发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年)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4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2-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上海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2-203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年)》,进一步强化本市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丙肝)防治工作,降低丙肝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现状
丙肝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疾病。本市高度重视丙肝防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面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广泛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加强重点人群综合干预,规范落实疫情监测处置、医院感染防控及监督检查等措施,全面实施临床用血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机构安全注射,不断加大病人检测发现和规范治疗力度,积极探索慢性肝炎患者社区管理,推动丙肝治疗药物纳入本市医保药品目录,为实现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奠定坚实基础。2021年以来,本市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综合防治和健康服务管理能力,30家医疗机构承担丙肝抗病毒治疗工作,实现了区域全覆盖;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具备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能力,注射吸毒人群干预措施覆盖比例不断提高,丙肝防治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本市丙肝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丙肝疫情传播风险依然存在,丙肝感染者发现、转介、规范治疗和社区健康管理工作需进一步细化,感染高风险人群的干预和治疗措施仍需进一步落实,社会公众知晓率有待提高。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府、部门、社会、个人“四方责任”,坚持依法科学防治、预防为主、医防融合,注重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并举,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升丙肝防治工作质量,推进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全面推进健康上海建设,切实维护市民健康。
(二)行动目标。全面落实丙肝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最大限度遏制新发感染,有效发现和治愈患者,显著减少丙肝导致的肝癌和肝硬化死亡,切实减轻疾病负担,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在巩固当前防治成效的基础上,到2025年,实现以下工作指标:
1. 本市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
2. 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0%以上;
3. 新报告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率达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患者的临床治愈率达95%以上;
4. 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90%以上,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到2030年,实现以下工作指标:
1. 本市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
2. 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5%以上;
3. 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率达80%以上;
4. 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100%,培训合格率达98%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丙肝防治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 加大健康宣教力度。各区、各相关部门结合区域特点、部门职责,以丙肝防治核心知识为重点,积极开展丙肝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广泛传播丙肝防治措施、治疗效果和相关医保等政策,引导公众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健康宣教阵地作用,组织发动医务人员、健康教育志愿者等多方力量,结合日常工作开展丙肝防治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主动检测和积极规范治疗意识。
2. 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各区、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肝炎日”“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全国爱国卫生月”和“全国爱肝日”等重要时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宣教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等机构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丙肝防治宣传教育核心知识库和健康教育资料库,拓展健康宣教有效载体,提高市民丙肝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丙肝防治和关心关爱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
3. 突出重点强化宣教。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禁毒、公安、民政、司法、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合作,落实部门职责,根据服务管理对象需求,组织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对丙肝患者要重点强调早诊、早治和规范治疗;对丙肝感染高风险人群,包括患者家属及密切接触者、医护人员、职业易发生外伤者、接受特殊或侵入性医疗操作人群(手术、输血、内镜检查、血液透析等)、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有静脉药瘾史者、既往有偿供浆者、多性伴或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强调定期开展监测检测;对丙肝防治重点人群,包括吸、戒毒人群、献血者、孕产妇、青年学生和流动人群等,要以控制危险因素,减少高危行为和加强检测等为重点,强化健康宣教和指导。
(二)加强综合干预,阻断丙肝传播
4. 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各项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和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规范落实预防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断提高医务人员院内感染预防控制和职业暴露防护意识,有效预防控制血液透析、口腔诊疗及有创和侵入性诊疗等相关重点科室发生丙肝医源性传播;严格消毒医疗器械,规范注射、静脉输液、侵入性诊疗等医疗行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定期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自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的监督检查和执法,依法加强对美容医疗机构和口腔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5. 强化血液安全管理。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工作,大力推广无偿献血。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加强血液安全管理,规范做好献血前检测,巩固临床用血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降低窗口期对血液安全的影响。公安、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
6. 加强育龄期妇女和丙肝感染儿童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助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主动向育龄期妇女提供免费丙肝检测与转介咨询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要结合儿童保健工作,组织开展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定期随访,对足18月龄幼儿可开展丙肝核酸检测,及时将符合治疗指征者转介至丙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
7. 加强重点人群丙肝综合干预。卫生健康、禁毒、公安和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将病毒性肝炎、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有机融合,针对丙肝防治重点人群,加大宣教、筛查力度,实施综合干预和规范治疗并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结合日常宣教和健康服务管理,开展丙肝防治知识宣传,提供筛查服务。落实注射吸毒人群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动员戒毒人员主动接受丙肝检测和治疗。在易感染丙肝、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等重点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
(三)强化监测分析,规范报告和处置
8. 加强丙肝疫情综合监测和分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监测方案,组织开展丙肝综合监测,充分利用全民健康信息化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死因监测、艾滋病和丙肝哨点监测等数据,结合丙肝患者个案流行病学调查、专题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加强疫情分析研判,定期分析本地丙肝疫情现状、流行危险因素、人群感染状况与特征、疾病转归和死亡等情况,科学研判丙肝流行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9. 规范做好疫情报告和处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和本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突发公共卫生苗子事件报告等工作要求,规范报告丙肝疫情和公共卫生苗子事件;按照丙型肝炎诊断标准,正确分类和报告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做好报告病例审核,定期开展疫情数据质量核查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核查结果;对丙肝聚集性疫情、新报告急性丙肝病例和5岁以下儿童病例,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分析感染原因并采取措施,有效遏制传播风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聚集性丙肝疫情监测、预警和处置。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丙肝疫情报告等监督检查。
10. 做好丙肝信息管理和报送。市级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依托国家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结合本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市丙肝等肝炎防治信息化系统建设,探索建立重点人群跨平台信息共享机制。丙肝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丙肝专病管理要求,做好发病和转归信息报送、数据汇总和分析,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
(四)加大检测力度,提高丙肝早发现
11. 规范实施医疗机构“应检尽检”策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丙型病毒性肝炎筛查及管理(WS/T 453-2014)》标准,应对准备接受手术、输血、内镜检查、血液透析等特殊或侵入性医疗操作人群,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有静脉药瘾史者,既往有偿供浆者,多性伴或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丙肝病毒感染高风险人群,及时开展丙肝抗体检测。
12. 推动落实重点人群“应检尽检”策略。根据知情自愿原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求询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丙肝患者配偶或性伴等的丙肝抗体检测;探索应用基于大数据等风险评估方式引导丙肝防治重点人群主动检测。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丙肝抗体检测工作。
13. 实施大众人群“愿检尽检”策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动员40岁以上人群进行检测,鼓励将丙肝抗体检测纳入健康体检、婚前医学检查。
14. 实施抗体阳性者“核酸检测全覆盖”策略。进一步巩固提升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能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测发现的抗体阳性者要及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具备核酸检测条件的,要及时将抗体阳性者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动员既往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丙肝病例进行核酸检测。
(五)有序转介患者,规范治疗管理
15. 完善定点医疗和转介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丙肝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同参与的丙肝患者管理机制,理顺转介流程。丙肝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丙肝患者诊疗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丙肝患者信息报送和辖区内报告的丙肝患者的转介动员工作。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非专门科室要及时将新发现、报告的丙肝病例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诊疗。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和督促非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丙肝病例转介等工作。
16. 动员患者“应治尽治”。丙肝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临床路径和行业标准,对确诊患者进行基因型检测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动员符合治疗条件的患者接受规范抗病毒治疗。治疗前,应对患者开展评估并确定治疗方案,确保科学规范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做好患者医学随访等健康服务管理。以“早诊早治、科学规范治疗”为重点,对丙肝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临床治愈率。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动将丙肝诊疗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
17. 拓展患者社区健康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慢性肝炎患者社区健康服务管理,结合家庭医生签约和分级诊疗服务等,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协助定点医疗机构梳理和动员辖区内既往报告及主动发现的丙肝患者,为慢性肝炎患者提供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病程监测、家庭访视、转介和治疗等服务。
(六)落实医保政策,提高诊疗可负担性
18. 推动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政策。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推动丙肝治疗药物纳入医保目录。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次均门诊费用、药占比等为由影响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配备与使用,不得以此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确保丙肝患者得到方便快捷的疾病救治,并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19. 降低患者诊疗经济负担。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加强协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实施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按规定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保障政策,加强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以及慈善帮扶之间的衔接,做好丙肝患者的医疗保障和生活救助。要关注丙肝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双重感染者,以及血透人群中的丙肝感染者等脆弱人群,进一步减轻其诊疗经济负担,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七)保证药品供给,提高治疗可及性
20. 配备抗病毒治疗药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指导丙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合理使用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药品合理、规范使用。提高对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国家方案各项要求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药品合理、规范使用。
21. 推动建立药品“双通道”机制。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调整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本市“双通道”药品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处方外配相关规定,支持丙肝患者持外配药品处方在相应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
22. 加强药品可持续供应。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积极支持相关产品注册申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药品企业及时组织生产,保障药品可持续供给。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丙肝抗病毒药品的合理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合作,依托市、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议事协调平台,共同落实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的各项措施。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成立多部门、多领域专家参与的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专家组,指导落实丙肝防治措施,优化保障措施,推动破解防治重点和难点问题。卫生健康部门要科学评估辖区丙肝流行状况,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丙肝防治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各项重点任务。财政部门要根据丙肝消除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丙肝防治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二)强化队伍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强化丙肝消除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感染控制、疫情监测、预防、诊断治疗和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升患者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丙肝定点医疗机构应开展丙肝抗体、核酸、基因分型检测服务(含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开展丙肝抗体及核酸检测能力。加强专业队伍能力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充分发挥市级专业机构及相关学(协)会作用,加强丙肝防治技术指导和质控管理。定期组织丙肝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临床诊疗、实验室检测、综合防治、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等能力。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和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丙肝防治工作,配合做好宣传教育、重点人群综合干预等工作,为丙肝患者及其家属等有需求人员提供健康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卫生健康、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丙肝防治工作,探索将丙肝防治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强化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科委、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强化丙肝相关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支持开展新型预防与治疗技术策略研究,快速检测与早诊技术及试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抗病毒治疗药物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和吸纳国际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技术交流,分享工作经验。
(五)强化督导考核。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本市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评估方案,组织开展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中期和终期评估。各区要强化日常评估,督促落实重点任务,确保如期完成行动目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