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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解读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发改委

题目:国家省市新能源政策及充电桩光伏政策

资料提供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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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十四五”时期新能源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

中国商用汽车网讯 8月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

《规划》明确在“十四五”时期要研究建立以用户体验为核心的社会评价机制。以消费者体验为核心,充分运用设施运营、车辆运行等多维大数据,围绕充电设施服务、质量、效率等要素,建立充电设施行业社会化评价机制。推动依托充电设施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标识评定,以醒目标志区分标识认证桩和非标识认证桩,加大标识认证桩的宣传引导力度,引导企业重视公众评价和质量信誉考核,培育一批具有规模和品牌效应的优质企业。

《规划》明确在“十四五”时期要完善充换电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体系。持续加强对充换电设施产品生产、建设安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强化汽车、电池和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充换电设施设备质量检测、标识评定以及建设工程验收管理,重点加强居住区充电设施的质量监管。发挥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工作。探索将一次充电成功率、设备可用率、计量准确度、标识评定通过率等指标纳入企业考核评价。

以下为《规划》原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京管发〔2022〕13号)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十三五"时期发展回顾

(一)"十三五"时期发展成效

(二)"十三五"时期主要问题

第二章 发展形势

(一)在新使命下亟需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在新期待下亟需实现规模效率提升

(三)在新要求下亟需建立数智生态

第三章 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第四章 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优化布局,建立覆盖全市的充换电设施网络

(二)提升效率优化服务,构建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充电服务体系

(三)多方协同社会共治,打造可持续的产业发展生态

(四)互联互通数智升级,提升精细化管理和智慧化决策水平

第五章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同

(二)落实工作责任

(三)做好媒体宣传

序 言

"十三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能源补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提升,产业生态体系和配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关键时期。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及换电站,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是促进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建设新型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和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保障。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当前加快机动车电动化的紧迫任务,也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出行、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等文件,制定本规划。

规划实施期限:2021-2025年

第一章 "十三五"时期发展回顾

(一)"十三五"时期发展成效

"十三五"时期,北京市高度重视充电桩、换电站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取得了长足发展。2015-2020年,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从3.6万辆快速增长至40万辆的背景下,全市充电桩数量由2.1万个增长至23万个,换电站数量由5座增长至159座,形成了桩站适度超前、车桩(站)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截至2020年底,北京市已形成全市平原地区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社会公用充电网络,其中中心城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庆冬奥区域等重点区域建成区充电服务半径已小于0.9公里,基本实现"十三五"时期的规划目标,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挥了重要的引领、支撑和保障作用。

1.设施规模全国领先

总体规模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截至2020年底,北京市累计建成换电站159座,充电桩23万个,其中私人自用充电桩17.5万个,社会公用充电桩2.9万个,单位内部充电桩1.9万个,业务专用充电桩0.7万个;覆盖社会停车场、单位大院、居民社区,以及邮政、公交、出租、环卫等全部领域,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各领域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在全市私人小微客车固定车位配建比为30%左右的情况下,私人自用桩随车配建比达60%左右,随着私人自用桩建设保障的增强,具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购买新能源汽车意愿大大增强。单位内部充电桩成为私人自用桩的有效补充,满足10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的基本充电需求,利用工作地充电充分解决了居住区充电桩建设难的问题。社会公用充电桩充电效率持续提升,快充桩占比由2015年底的33%提升至2020年底的65%,推动实现冬奥区域场馆充电桩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快充桩全覆盖。业务专用桩方面,公交、环卫、物流、出租等领域通过遴选挖掘自有场站空间资源,累计建成专用充电站654处、出租车换电站143处,合作建设、租赁使用等方式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基本满足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的运营需求。

2.产业格局初步形成

多元化的充换电市场。截至2020年底,全市拥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170余家,逐渐形成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特来电、星星充电、依威能源、普天新能源等头部企业为主,中小型企业为辅的多元化充电市场,5家头部企业充电设施保有量约占全市公用充电设施的70%以上。159座换电站形成全球规模最大的城市级换电网络。

多特色的商业模式。各企业积极探索,形成了多特色的商业模式。一是以星星充电、华商三优等企业为代表的私桩共享商业模式,为汽车企业提供私桩安装、维护服务并为用户提供私人桩共享服务。二是以特来电、星星充电等企业为代表的充电设施生产销售、建设、运营等全链条发展模式。三是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特来电等大型运营企业为代表的依靠用户流量在充电APP上设置广告位,获取额外收益模式。四是充电桩+增值服务模式,以充电网络作为入口,附加销售、租赁、维修等增值服务,如国家电网推出的电子商务平台-"国网商城"等。五是以奥动、蔚来为代表的换电运营商形成的集换电服务、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电力需求侧响应、储能为一体的新能源汽车换电服务生态网络。

3.政策体系保障有力

建立全方位的政策体系。"十三五"时期,北京市相继出台政策文件20余份,基本形成覆盖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的全方位政策服务体系,政策覆盖度全国排名领先,政策协同效应逐步显现。

在全国实现"三个率先"。一是在全国率先针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并鼓励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充电便利和公共服务兼顾的集成优势。二是在全国率先实施并持续优化以综合运营情况为主要考评指标的运营补助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提升运营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设施故障率持续下降。三是结合中国充电联盟标识(检测、认证)评定等行业自律要求,在全国率先发布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指导充换电设施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年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并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筑牢安全基石。

形成适配首都特色的地方标准体系。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2017),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选址、配建指标、场地设计、设施设计、电气设计、能源利用和信息系统作出明确要求,统一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组织修订《电动汽车充电站运营管理规范》(DB11/T 880-2020),为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与保障要求、油车占用处置、人员管理、投诉评价改进等方面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通过发布多项地方标准规范,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运营维护规范化、标准化,形成了引领全国、适配首都的特色地方标准体系。

4.关键技术取得突破

充换电效率大幅提升。出租车换电站实现1.5分钟急速换电,单站服务能力达到600辆次/日。未来科学城建成国内首座单枪输出最大功率达360千瓦的公共充电站,实现充电5分钟,行驶200公里。

光储充一体化技术取得一定进展。京能电力海淀区大运村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建成投运,实现立体停车+屋顶分布式光伏+锂电储能+大型充电站的新型能源补给模式。普天新能源、智充科技等充电桩企业探索视频充电一体桩建设。

开展多项关键技术攻关。星星充电、华商三优、特来电等企业分别开展充电机器人和柔性充电技术研发攻关。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快推进车网协同技术研发,加快居住区智能有序充电设施的试点示范。

5.互联互通不断加强

建立"1+N"的平台体系。依托北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构建了"1个市级平台+N个企业平台"的服务体系,促进不同平台、不同企业间信息数据整合,形成"政府监督指导+企业市场化运营"的多层级互联互通模式。

社会服务和行业管理能力不断增强。依托北京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了对全市90%以上运营企业,大型商超、交通枢纽、P+R停车场、公园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充电场站的状态查询、路径导航、在线支付、充电量监测及安全监管等功能,为政府决策、行业管理和用户服务提供信息数据支撑。

(二)"十三五"时期主要问题

1.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难

居住区充电桩还未实现因地制宜、应建尽建。部分居住区受停车、电力等硬件条件制约,或受物业不支持、其他业主不同意等情况影响,私人自用桩、小区公用桩建设均存在阻碍,关键在于各相关方权责利关系不明。

2.充电设施利用率较低

一是部分区域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存在过度超前建设和空间布局不合理现象,导致社会资源浪费;二是部分社会公用充电桩电费、停车费过高,充电综合成本远高于其他充电设施;三是非充电车辆占位现象仍未全面消除,停车充电矛盾仍需进一步解决;四是单位内部桩、小区公用桩对外开放程度不足,难以得到充分利用。

3.设施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行业重建设轻管理的发展模式导致充电服务水平有待提升,日益多样化的充电需求仍需进一步满足。为解决基本充电需求和应急补电需求,更好满足充电时段、速度、地点、价格、配套的多维需求特征,亟需实现精细化管理,并建立动态匹配的新型供需关系。

4.设施数智化水平有待提升

充换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主要局限于公用充换电设施,自用、专用充换电设施覆盖程度不足,信息数据价值难以发挥。同时,作为交通和能源两大领域的核心接口、电动汽车动与静之间的关键锚点,充换电基础设施尚未实现和电动汽车、停车场地之间的互联互通,对于设施有序利用和资源充分共享的支撑程度不足。

第二章 发展形势

随着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发布实施,新能源汽车发展将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充换电设施作为新型基础设施,"十四五"时期也将进入技术快速迭代、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窗口期,需紧密结合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并与北京市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的远景目标统筹考虑。总体来看,"十四五"时期充换电设施发展面临着新使命、新期待和新要求三大形势。

(一)在新使命下亟需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七大领域之一,充换电设施承担着支撑汽车强国战略、推动国家新能源革命、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使命。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充换电设施作为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汽车强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充换电设施的"十四五"规划应围绕充换电设施高质量发展来谋划。另一方面,推动传统化石燃料向电动化转型的新能源革命将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发布,进一步坚定了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定力;《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明确提出将大力发展新能源智能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预计"十四五"时期,在经济、能源、环境三大因素的推动下,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将加速实现规模化发展,从既有的40万辆进一步向200万辆跃升,对充换电设施的规模和质量也提出了相应要求。与此同时,在国际国内市场双循环的新格局下,充电桩作为新型基础设施,将通过与5G、大数据、人工智能、车联网等技术的有机融合,成为连接汽车、能源、互联网等产业的中枢节点,引领扩大内需并为中国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

(二)在新期待下亟需实现规模效率提升

充换电设施经历了"十三五"时期"跑马圈地"式的规模化扩张,"十四五"时期将进入规模与效率并重发展的新阶段。基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社会对汽车充换电服务也提出了新的期待,从过去"有桩用"的基本需求进一步向"用得好"的品质需求升级,更加注重充电速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充电体验。因此,"十四五"时期,充换电设施不仅需要实现规模上的增长,更需要注重充换电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强化电动化与网联化、智能化技术融合并协同发展,从而在满足新能源汽车规模化发展需求的同时,提升充换电设施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充换电设施更高效率、更优体验的新期待。

(三)在新要求下亟需建立数智生态

当前,我国进入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为行业的升级转型和治理能力提升带来了重要机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十四五"时期,充换电设施行业亟需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窗口,依托大数据在提升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行业的数智化升级,从而实现对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空间布局优化、充电服务提升、行业高效监管等方面更精细更智慧的决策支持。与此同时,也亟需进一步处理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消费者为核心,以行业头部企业为引领,涵盖充换电设施、新能源汽车、能源供给、停车等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创新的协同发展生态,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第三章 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充换电设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定位,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战略部署,紧密结合北京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和结构特征,按照"优化布局保增量、规范管理活存量、问题导向补短板"的总体发展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规模与效率双提升、供给侧结构优化与需求侧有序引导相结合为重点,构建"以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网络和"布局合理、高效集约"的换电网络,形成效率高、体验优的服务体系,构建商业模式可持续与多方协同发展的新型产业生态,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规模化。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建立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引导行业规模化发展,形成标准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推动融合发展模式。加强市区两级联动,充分调动房产开发、物业服务、场地租赁、停车管理、车辆生产、产品制造、设施运营、平台建设、电力供给、投资管理等多方资源,促进融合发展,提供多元服务。

坚守安全保障底线。加强产品制造、安装、运营环节监督管理,推动设施检定、认证、验收工作,开展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发挥平台安全预警作用,强化考核评价,督促责任落实。

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从充换电设施的生产销售、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报废退出等全环节发力,规范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强化充换电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换代、系统升级等工作,实现充换电设施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完善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充换电为辅的发展模式。建立充换电设施准入、更新、退出机制,完善充换电设施补助办法和细则,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解决舆情热点问题为抓手,发挥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政策激励作用。

聚焦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围绕居住区充电桩建设难、管理难等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居住区充电桩建设与管理制度,明确充电桩建设管理过程中相关利益方的权责利,探索建立新模式示范样板。

建立全市统一监管平台。加强充换电设施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平台、不同类别间的互联互通,加强充换电设施与交通运行、电网运行、停车管理等系统的数据共享,提升数智化水平,提高服务效能,支撑政府决策。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200万辆新能源汽车发展相匹配、充换电设施高效有序利用、跨部门一体化协同、行业实现数智化升级的充换电设施体系,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一":

1.建立一个覆盖全市的设施网络,支撑200万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

在总体规模上,到"十四五"时期末,力争全市充电桩总规模达到70万个,其中居住区自用和公用充电桩达到57万个,单位内部充电桩达到5万个,社会公用充电桩达到6万个,业务专用充电桩达到2万个;换电站规模达到310座。

在服务半径上,到"十四五"时期末,全市平原地区建立3公里找到桩、核心区0.9公里找到桩的公用充电设施网络,实现"好找好用";实现换电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

在充电结构上,到"十四五"时期末,中心城区社会公用桩快慢充比例不低于2:1,其他地区社会公用桩快慢充比例不低于1:2。

2.构建一个效率优先的服务体系,满足不同领域的充换电需要和服务提升需求

以提升使用效率与服务水平为重点,促进充电设施布局与交通各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相匹配,新能源汽车电能补给便利性和使用者满意度明显改善,电能补给安全性和配套服务有效保障。居住区充电方面,通过"私人充电桩+小区公用充电桩+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组合方式,切实解决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难题,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单位内部充电方面,资金支持、强化管理与鼓励共享相结合,不断提升单位内部充电桩的设施规模与服务质量,与居住区充电桩形成有效互补;社会公共充电方面,通过聚焦中心区供需缺口大、乡村地区存在建设空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场景,实现设施布局优化与服务水平同步提升;专用充电方面,空间挖潜和企业合作相结合,强化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专用领域充电桩服务保障。探索在"三城一区"等重点区域建立充电服务综合示范区。换电方面,统筹优化换电站空间布局,促进车电分离模式发展。

3.打造一个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实现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通过推进各领域充换电设施协同发展和跨领域一体化合作,打造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多方面共同参与的产业发展生态。通过发挥优质企业的引领和标杆作用,促进行业建立可持续商业模式,引领行业的转型升级。通过聚合多维数据,强化不同领域充换电设施的互联互通,加快行业数智化升级,提升精细化管理和智慧化决策水平。

第四章 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优化布局,建立覆盖全市的充换电设施网络

1.多措并举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

加快研究制定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优化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对于新建小区,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对于存量小区具备条件的固定车位,按照"应装尽装"的原则加快弥补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对于老旧小区,将补建停车位及充电桩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完善类项目。开展统建统服模式试点,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市场化合作方式进行建设运营。鼓励在小区公共区域及周边场所,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直流快充公用充电桩,给予补助支持。鼓励私人桩共享模式,鼓励具备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智能充电桩建设。对于供需矛盾尖锐、潮汐特性明显区域,鼓励推广移动充电车等充电方式解决充电难问题。

2.加强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配建快慢结合的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助。推动相关单位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申请安装节能减排核减电表,实现独立计量,在满足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统计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促进能效提升。鼓励充电桩运营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置充电服务费,鼓励单位内部充电设施错时开放共享。

3.加强重点区域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各级各类规划,滚动制定充换电设施布局规划,完善街区充换电网络。针对中心城区、"三城一区"、延庆冬奥区域、首都机场区域、大兴临空经济区等重点功能区,大型商超、物流园区、重点景区、交通枢纽等需求量大且供给不足的场所,以及高速公路、郊区景点、乡村地区等公共充电设施保障型区域,通过补助支持建设运营,引导社会公用桩合理布局。着力解决公用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问题,加快构建街道(乡镇)公共充电基础保障网络,增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针对郊区景点、乡村地区等充电服务能力薄弱区域,统筹组织,选定具备电力增容和现场施工改造条件的场地,引入充电桩运营企业开展充电桩建设运营。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等的边角、零散、闲置土地建设社会公用充电桩,鼓励乡镇区域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社会公用充电桩。

4.加强京津冀充换电设施一体化建设

将快充桩建设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明确高速服务区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进一步提升高速服务区充电能力,促进实现京津冀地区高速公路快速充电网络全覆盖。立足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要求,深入推进京津冀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对接,探索建立京津冀统一充换电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数据收集、交换协议,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5.促进重点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发展

统筹全市公交、物流、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领域专用充电场站资源,推动将充换电设施与场站同步规划建设。遴选符合条件的专用场站,挖掘场站充换电设施建设空间。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场站建设专用充换电设施,适当简化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审批手续,鼓励具备条件的充电场站向社会开放。鼓励充电桩企业和专用车辆企业合作,针对五环路周边、六环路周边、主要进城高速出入口、长途客运站、物流园区、客运和货运集散地等专用车辆运行和停放热点区域,建设大功率快充桩和专用车位,鼓励物流企业实行"自有场站为主,社会公用为辅"的充电模式。

6.推动换电站建设,鼓励车电分离模式发展

推进换电站规划选址工作,遴选储备符合条件的建设场地,完善换电站建设运营管理程序,优化换电站空间布局。对符合条件的换电站给予运营补助,鼓励充换电一体站建设和车电分离模式发展,引导充电和换电模式协同发展。鼓励换电企业对随车电池和换电站电池进行统一管理,推动主要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鼓励电池梯次利用,促进退役电池在电网协同中进行应用。引导各类基金和投资公司参与换电站及车电分离运营项目融资。

7.促进城市车用能源动力一张网建设

开展基于车辆能源结构转型的能源补给基础设施协同规划研究,实现加油站等传统能源补给基础设施和充换电设施等新能源补给基础设施的有序衔接和合理配置。促进城市车用能源动力一张网建设,支持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开展能源综合供给服务。

(二)提升效率优化服务,构建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充电服务体系

1.以提升效率和服务水平为重点完善补助考核体系

完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政策,量化企业充电设施规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等考核要求,加大充电设施利用率在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标准中的权重,体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政策激励作用。针对用户反映的热点问题,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建立"企业主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协同工作体系,将企业处置情况纳入运营考核标准,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建设和完善充换电配套服务设施,设立充换电优质配套服务评价标准,对优秀示范站点进行引导宣传。针对保障型充电服务站点,制定完善认定标准和运营服务要求,鼓励充电桩运营企业积极参与保障型充电服务。

2.推广预约充换电和智能有序充电

推动预约充换电在热点区域公用充换电设施试点示范,培养用户预约行为习惯,掌握用户需求特征,引导用户错位错峰充换电,提高设施利用率。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研究制定居住区充电桩接入电网标准与控制策略,建立居住区多级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研究居住区充电分时电价政策,通过数智化控制手段提升电网综合使用效率。

3.研究建立以用户体验为核心的社会评价机制

以消费者体验为核心,充分运用设施运营、车辆运行等多维大数据,围绕充电设施服务、质量、效率等要素,建立充电设施行业社会化评价机制。推动依托充电设施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标识评定,以醒目标志区分标识认证桩和非标识认证桩,加大标识认证桩的宣传引导力度,引导企业重视公众评价和质量信誉考核,培育一批具有规模和品牌效应的优质企业。

4.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积极推动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高能量密度电池、智能有序充电、车网协同(V2G)、无线充电、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换一体站、视频充电一体桩、电池梯次利用、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系统等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关键技术示范应用。鼓励有序充电、车网协同、源网荷储等技术参与电网负荷调控,提升电网资源利用率。

(三)多方协同社会共治,打造可持续的产业发展生态

1.推动充换电停车一体化发展

鼓励充电场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建设充换电停车一体化服务设施,提升公共场所充电服务能力,拓展增值服务。探索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纳入公共停车场考核要求,引导停车管理单位对充换电设施开展一般性看护,推动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专用泊位,落实公共停车场充电专用泊位管理责任。大力推行停车费、电费和服务费的一体化结算和套餐优惠。针对充电产生的停车费用问题,研究探索充电桩运营企业、停车场运营企业、用户等多方共担模式。

2.推动各领域充电设施协同发展与用电机制创新

推进各领域充电设施协同发展和跨领域合作,鼓励社会多方参与,鼓励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跨领域开放共享。研究"绿电交易"机制,使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及电动汽车用户享受消纳清洁能源相关优惠政策。

3.完善充换电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体系

持续加强对充换电设施产品生产、建设安装的质量监督管理,强化汽车、电池和充换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充换电设施设备质量检测、标识评定以及建设工程验收管理,重点加强居住区充电设施的质量监管。发挥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工作。探索将一次充电成功率、设备可用率、计量准确度、标识评定通过率等指标纳入企业考核评价。建立消防安全事故溯源机制,强化车企与电池企业的源头安全责任,形成覆盖各领域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线上实时监测功能,充分发挥平台安全预警作用,推进跨平台安全预警信息交换共享。完善充换电设施保险制度,降低企业运营和用户使用风险。

(四)互联互通数智升级,提升精细化管理和智慧化决策水平

1.加强充换电设施数据资源整合

建立和完善各领域充换电设施静态、动态数据传输标准和数据采集机制。进一步加强各类充换电设施的互联互通,鼓励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信息化改造。促进头部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牵头整合不同平台、不同企业的信息数据资源,发挥信息数据的集享优势。

2.促进车、桩、位信息数据共享

加快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与新能源汽车监测数据平台、停车场运营管理平台数据融合,探索构建车、桩、位一体化监管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相关数据共享机制,明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停车位数据共享的技术接口标准,探索与出行平台订单等互联互通。制定充电数据安全保障制度,构建统一的车、桩、位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体系,确保充电数据收集、传输和利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加强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数据安全管理。

3.强化政府决策支持功能

基于现有平台进行功能架构升级和整合,完善"数据聚合层-社会服务层-决策支持层"三级体系建设,强化决策支持功能,实现社会绩效评价、布局优化引导、充电设施考核评价和充电安全保障等场景下的精细化决策支持。

第五章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同

充分发挥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完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领域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政府切实承担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的组织推动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并严格落实。

(三)做好媒体宣传

组织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对充换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建设动态及新技术、新模式进行宣传,加强充换电需求引导,及时回应群众,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社会监督与社会评价作用。

中国商用汽车网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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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分布式光伏建设,BIPV最高0.3元/度!深圳福田区发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若干措施

6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明确,围绕数字电网、先进核能、光伏、天然气、综合能源、近零碳技术等核心领域,对区内各类创新主体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及创新创业大赛支持的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到账资助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国家级的给予10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省级的给予70%最高3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市级的给予50%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通知提出:

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

支持采用先进光伏技术在福田区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后,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伏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BIPV)最高0.3元/千瓦时,基准常规光伏项目最高0.2元/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加),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5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不超过300万元。

此外,“新能源-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新能源-储能项目支持”“新能源-光储直柔项目支持”等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田区科技创新局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6月16日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及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等政策精神,坚持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的总方针,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化发展,形成规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发挥支撑作用,率先构建未来产业技术应用场景,打造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新能源、智能终端、智能机器人、现代时尚、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及区块链及元宇宙、量子信息、类脑智能等未来产业,申报主体须为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

新落户福田区的企业(机构),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依据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合计最高1亿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50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最高500万元/年。

第四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

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最高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城市更新支持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挪至其他社会物业经营的,按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上市支持

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采取红筹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成功挂牌、完成上市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融资风险补偿

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七条 产业人才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八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综合贡献、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九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持

(一)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支持

1.招商引资项目新落户支持

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落户企业,根据落户后的经营发展情况,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落户支持。

2.产业空间支持

(1)政府物业支持:新落户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租赁政府产业用房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

(2)社会物业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落户企业租赁社会物业自用,最高按实际租赁价格报告的50%给予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支持最高800万元。

注:产业空间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3.支持核心技术攻关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市级相关部门“建设核心技术攻关载体”和“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项目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按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4.设计工具研发支持

对在福田区从事EDA软件开发、IP工具开发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投入最高20%,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5.技术标准制定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市级相关部门“标准制定、修订”类项目支持,主要内容为集成电路、EDA软件及IP工具领域的技术标准,按企业获得市级相关部门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6.企业成长支持

对集成电路设计及设计工具开发企业依上年度经营发展情况分档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7.EDA软件支持

对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并实际在福田区开展办公研发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8.IP工具支持

对企业购买IP服务开展中高端芯片研发,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9.测试验证支持

对企业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按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

10.企业流片支持

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按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企业,根据工艺制程按上年度流片实际发生费用最高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11.芯片推广应用支持

对于企业上年度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经营发展情况符合要求的,依条件给予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12.设计工具首版次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市级相关部门“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项目支持的EDA软件或IP工具开发企业,按获得市级相关部门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13.企业互惠支持

对区内非关联集成电路企业采购服务或产品,用于企业研发、制造产品和生产性服务的,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订单,按实际采购发票额最高30%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年度最高500万元。

1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对经认定,重点服务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按科研与检测设备、EDA软件、IP工具购置等建设投资费用25%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二)生物医药产业支持

1.招商引资项目新落户支持

对生物医药新落户企业,根据落户后的经营发展情况,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落户支持。

2.产业空间支持

(1)政府物业支持:新落户的生物医药企业,租赁政府产业用房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

(2)社会物业支持:生物医药新落户企业租赁社会物业自用,最高按实际租赁价格报告的50%给予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支持最高800万元。

注:产业空间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3.新药临床试验支持

对上年度取得1、2、3类新药I、Ⅱ、Ⅲ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按类别和阶段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4.一致性评价研究和仿制药开发支持

对上年度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致性评价审评,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单品种给予支持150万元,委托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研发而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额外支持接受委托的公共服务平台50万元。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5.药品上市许可支持

对上年度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每种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在本地完成研发,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每种产品支持100万元。

6.药品及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

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委托无投资关系的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生产服务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7.重大技术攻关支持

对突破新靶点化学药、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多肽药物及酶工程、AI药物研发芯片等核心技术的企业,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支持资金给予50%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生产许可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支持。

9.医疗器械注册证支持

对上年度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个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400万元。

10.高端创新医疗器械支持

对进入国家、广东省涉及植介入类设备、高端影像设备、体外诊断设备和试剂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1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对获得市级相关部门支持建设的国家、省级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支持资金给予20%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研发服务机构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新设立的CRO(合同研究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支持;对研发服务机构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按上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研发服务机构支持,最高100万元。

(三)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产业支持

1.招商引资项目新落户支持

对人工智能、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落户企业,依条件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落户支持。

2.产业空间支持

(1)政府产业用房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落户企业租赁政府产业用房,依条件可按市场评估价的40%为基准价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

(2)社会物业租金支持。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落户企业租赁社会物业自用,依条件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租赁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注:产业空间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3.新增入库支持

对首次被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支持,用于支持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

4.企业成长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库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用于支持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

5.首版次产品支持

上年度获得深圳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支持的产品,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20%予以配套支持,单个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50万元。

6.资质认证支持

获得行业相关资质认证的企业可累计申报资质认证支持,单个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能源产业支持

1.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

围绕数字电网、先进核能、光伏、天然气、综合能源、近零碳技术等核心领域,对区内各类创新主体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及创新创业大赛支持的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到账资助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国家级的给予10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省级的给予70%最高3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市级的给予50%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2.新产品推广应用支持

对于福田区获得市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三首”工程支持的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到账资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

3.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支持

鼓励新能源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区内各类创新主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主体配套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4.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

支持采用先进光伏技术在福田区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后,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光伏项目按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BIPV)最高0.3元/千瓦时,基准常规光伏项目最高0.2元/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加),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5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且不超过300万元。

5.储能项目支持

鼓励在福田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项目建设,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最高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对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储能项目,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6.光储直柔项目支持

支持企业在福田区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200万元以上且直流负载/总负载≥10%的光储直柔项目,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7.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支持

在福田区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结合项目节能减碳量及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在建成后与本区能耗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联网的建筑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40%以内,给予最高6万元支持。针对2021年福田区开展节能诊断时签订节能承诺的企业,年度节电量同比超过10万千瓦时的,每节省1万千瓦时支持500元,最高50万元。

注:此项与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储能项目支持、光储直柔项目支持不同时适用。

8.高标准绿色建筑支持

对福田区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运营标识”认证的楼宇(园区),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支持。对福田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不含住宅性质建筑),依据总投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元,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

注:此项与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储能项目支持、光储直柔项目支持不同时适用。

9.绿色低碳项目支持

支持在福田区开展综合能源、有序充放电、氢能应用、碳捕集与封存、近零碳试点等绿色低碳项目(不含分布式光伏项目、储能项目、光储直柔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高标准绿色建筑项目等),实际建设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结合项目节能减碳量及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20%以内,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10.企业影响力支持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世界能源250强、中国能源500强的新能源企业,按照综合经济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入选“单项冠军”及“专精特新”名录的新能源企业或产品目录,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支持。

11.企业服务平台支持

鼓励区内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产业联盟等搭建新能源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检测检验、标准制定、供应链管理等公共技术服务,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进行赋能。对于获得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资金的,按照市级主管部门到账资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

12.数字化转型支持

对新能源企业购买或开发数据中台、业务软件等数字化转型产品,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购买或开发数字化转型产品,且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的,额外再按购买诊断服务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实施新能源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产业链企业开发集群应用、搭建集群平台、运营集群平台,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资金的,按照市级主管部门到账资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新能源企业加入该平台,给予不超过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支持。

13.并购重组支持

新能源企业通过整体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收购兼并国内外新能源产业链重点企业,并购重组金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按并购重组实际支出金额的5‰给予支持,依条件每家企业并购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4.融资担保支持

对纳入福田区统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新能源企业,上年度新增的单个担保金额20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按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万元。

15.风险补偿支持

对纳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的区内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其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补偿对象为发放贷款的本区加盟银行,补偿标准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风险补偿资金的25%给予配套支持。

16.产业空间支持

(1)政府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依条件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

(2)专业楼宇(园区)支持。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积极引进和集聚新能源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万一次性认定支持;对入驻专业楼宇(园区)的新能源企业,依条件可给予每月最高100元/平方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注:产业空间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

17.构建新能源虚拟产业园

建设产业互联网平台,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产业地图、机会清单、供需对接、融资支持、政府支持等服务,同时帮助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产业链数字化升级,让产业协同更紧密、更高效,提升新能源企业和产业集群竞争力。

18.强化信用服务

推广应用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积分体系“信福分”,引导企业合规守信经营,帮助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企业信用度。推出“信福贷”,构建信用数据风控模型,联合银行推出创新信贷产品,降低企业信用贷款门槛。

(五)智能终端产业支持

1.核心技术攻关支持

鼓励智能终端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整机+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协同攻关机制,支持企业实施基础技术创新和产业链核心项目,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支持资金给予5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智能终端企业(机构)在福田区建设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等智能终端创新载体,经事先备案并经专项审计,最高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注:对获得支持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智能终端创新载体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支持。此条款不可与其他创新载体支持同时享受。

3.检测认证支持

对智能终端企业开展产品入网检测、认证等,按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万支持。

4.标准体系建设支持

鼓励平台、协会、企业等主体制订或参与制订智能终端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团体)标准,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支持资金给予50%配套,每家企业或单位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品牌推广支持

支持智能终端产业集群企业(机构)开展品牌推广活动,经事先备案并经专项审计,最高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6.活动推广支持

对智能终端相关企业(机构)举办的行业赛事、论坛和产业推广活动,事前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并经专项审计,按照活动实际费用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六)智能机器人产业支持

1.核心技术攻关支持

鼓励智能机器人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整机+关键零部件”协同攻关机制,支持企业实施控制器、伺服系统、减速器、舵机、操作系统、本体制造等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支持资金给予5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企业(机构)在福田区建设国家、省、市级智能机器人公共服务平台等智能机器人创新载体,经事先备案并经专项审计,最高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注:对获得支持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智能机器人创新载体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支持。此条款不可与其他创新载体支持同时享受。

3.产品/部件检测认证支持

对智能机器人企业开展产品/部件的认证、检测等,事先备案并经专项审计后,按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每年最高50万支持。

4.标准体系建设支持

鼓励平台、协会、企业等主体制订或参与制订智能机器人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团体)标准,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支持资金给予50%配套,每家企业或单位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创新应用示范支持

鼓励福田区智能机器人企业推动餐厅、酒店、园区、口岸、工业企业等智能化技术升级,实现“机器换人”,对新研产品,首次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示范效果的,事前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并经专项审计,按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6.活动推广支持

对福田区智能机器人企业(机构)举办的行业赛事、论坛和产业推广活动,事前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并经专项审计,按照活动实际费用5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七)现代时尚产业支持

1.湾区时尚总部基地社会物业空间协同支持

(1)湾区时尚总部基地范围。车公庙片区产业空间适用范围为东至泰然一路及沙嘴路、南及西至京港澳高速、北至深南大道围合区域的政府物业,以及围合区域内及周边经区政府认定的社会物业。

(2)社会物业租金支持。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物业的时尚文化企业及相关社会组织予以不超过年租金50%的标准,分档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房租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3)公共艺术空间建设支持。在车公庙片区建设公共艺术空间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经区政府认可,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200万元。

2.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时尚文化企业及社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时尚线上交易平台、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经营拓展支持

(1)品牌门店拓展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时尚文化企业,在国内外开设线下品牌门店(限在福田总部结算的分支机构),按照门店经营面积,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门店最高支持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2)国际化拓展支持。支持时尚文化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伦敦、纽约、米兰、巴黎)官方秀场并举行新品发布等活动,经审计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每季时装周最高给予15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3)高端拓展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时尚文化企业,在区内开设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高端体验店,按照门店经营面积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4.时尚设计获奖支持

对上一年度入选BOF500榜单,获得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及提名,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广东省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等奖项的企业,按所获奖项分档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本政策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八)数字创意产业支持

1.数字文化行业发展支持

(1)数字赋能建设支持。支持文化创意类企业开展虚拟现实、增强现实、3D引擎等数字技术创新,加速数字技术融合赋能实体经济。对企业投资建设的云大数据中心、元宇宙平台、研发中心等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建成后,按投资完成额的5%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2)原创游戏研发支持。辖区“四上”企业自主开发的原创游戏软件,上一年度起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给予单个项目20万元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认定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认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2.直播行业发展支持

(1)MCN机构经营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四上”企业统计库的MCN机构与头部直播平台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总计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总额分档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2)直播空间建设支持。支持MCN机构投资建设网络直播空间,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经区政府认可,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3)头部主播引进支持。全国(全网销售)排名前50位的头部主播在福田区成立企业或工作室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入驻支持。入驻满一年后,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等总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与全国(全网销售)排名前50位的头部主播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的MCN机构,依据主播上一年度的分成收入,分档给予机构最高50万元一次性引进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

3.影视动漫演艺行业发展支持

(1)网络视听建设支持。支持视听、后期制作企业投资建设云大数据中心、渲染超算中心、数字制作基地、特效研发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等,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建成后,按投资完成额的5%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影视作品播出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电视剧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黄金时段:19:30-22:00)首播的给予200万元支持。在中央一台非黄金时段或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播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200万元。

上一年度在爱奇艺、腾讯、优酷、哔哩哔哩、芒果TV等行业认可的头部视频网站首播的,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200万元。同一作品仅可申请一项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按票房分成收入分档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300万元。

(3)影视作品获奖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星光奖、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本政策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4)福田元素宣传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制作发行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上年度在国内公映或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头部视频网站播出的影视作品(含纪录片),在福田区具有代表性建筑拍摄取景不少于5处的(须在片尾字幕中列明取景地名称),依条件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未来产业支持

(一)区块链及元宇宙产业支持

1.技术标准制定支持

对区块链、元宇宙领域获得上年度市级相关部门支持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依条件按照市级相关部门支持资金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2.区块链应用示范支持

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区块链+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对上年度获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区块链类应用示范项目,按其所获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支持。

3.元宇宙示范性场景应用支持

对上年度开展的元宇宙示范性场景应用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4.元宇宙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对用于福田区元宇宙场景应用项目的下一代网络通信设施、VR/AR显示设备生产中心等基础设施,可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5.元宇宙底层技术发展支持

对用于福田区内元宇宙场景应用项目的虚拟平台建设引擎技术、数字孪生技术、区块链平台技术、跨平台协议技术等研发项目,根据上年度研发投入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量子信息产业支持

1.量子信息成果产业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投资的量子信息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2.量子信息应用示范支持

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量子信息+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建设。对上年度获市级(含)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量子信息类应用示范项目,按其所获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类脑智能产业支持

1.芯片推广应用支持

对上年度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类脑芯片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2.测试验证支持

对企业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按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支持。

3.类脑智能应用示范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的类脑智能应用示范项目,对在福田区落地应用并推广的类脑智能重大成果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除外情形

“生物医药产业支持”不受经营所在地的限制。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支持”“区块链及元宇宙产业支持”“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产业支持”“量子信息产业支持”“类脑智能产业支持”“生物医药-生产许可认证支持”“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生物医药-研发服务机构支持”“生物医药-药品及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生物医药-重大技术攻关支持”“生物医药-高端创新医疗器械支持”“新能源-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新能源-储能项目支持”“新能源-光储直柔项目支持”“新能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新能源-高标准绿色建筑支持”“新能源-绿色低碳项目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数字创意企业、现代时尚企业优先申请《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支持项目,以上政策未覆盖项目可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及建筑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中申请。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福田区科技创新局、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中国电力网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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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十四五”光伏发电规划(2021年~2025年)

目录

1 前言 2

1.1 指导思想 2

1.2 发展思路 2

1.3 内容及范围 3

1.4 编制依据 3

2 新能源、储能与电网协同发展基础 3

2.1 新能源发展现状 3

2.2 储能发展现状 4

2.3 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现状 5

3 新能源资源及规划目标 6

3.1 新能源资源 6

3.2 新能源发展目标 9

4 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10

4.1 面临的形势 10

4.2 存在的问题 11

5 新能源、储能与电网协同发展策略 12

5.1 新能源规划原则 12

5.2 分布式光伏发展思路 12

5.3 集中式光伏发展思路 12

5.4 储能配置原则 13

5.5 典型示范项目 13

6 保障措施 15

1 前言

1.1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紧紧围绕杭州市委“数智杭州·宜居天堂”发展导向,坚持融杭发展主旋律,聚焦打造山城相依、湖城相拥、产城相融、人城相宜的“城西科创新城·美丽幸福临安”能源需求,重点推进太阳能规模化利用深挖太阳能利用效率潜力,提升城市能源智慧化水平,促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全面夯实临安打造浙西可再生能源基地、打造“美丽幸福临安”的能源基础,编制本规划。

1.2 发展思路

(1)实行“新能源+储能”开发模式

因地制宜采用“新能源+储能”开发模式,全力推进光伏、储能综合建设利用。创新开展“云储能”模式,鼓励在电网侧或大型园区建设集中储能设施,向自建储能困难的光伏运营商提供满足配建要求的储能服务,在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的同时,为电力系统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撑和调节能力。

(2)推动源网荷储深度融合发展

以保障城市清洁可靠用能、支撑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多元化美好生活用能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统筹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侧资源,促进各类能源互通互济,引导新模式、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清洁能源消纳工作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实现供给侧多能互补、需求侧多元负荷互动、电网侧源网荷储协调控制的运营模式,积极推动友好型可再生能源模式发展,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和消纳水平。

1.3 内容及范围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年限为2021年~2025年,规划水平年2025年。

1.4 编制依据

1) 《杭州市临安分区规划(2017-2020年)》(2019年)

2) 《杭州市临安区“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规划》(讨论稿)

相关标准、导则及规范

3)《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 《杭州市临安区“十四五”电网发展规划》 (评审稿)

5) 《临安电网“十四五”电力设施布局规划》(评审稿)

2 新能源、储能与电网协同发展基础

2.1 新能源发展现状

“十三五”以来,临安区新能源呈高速发展态势,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20年底,临安区新能源装机共计12.90万千瓦,均为光伏装机,无风电装机。临安区光伏接入电压等级为10kV和0.38kV。

表2.1-1 临安区光伏装机表 单位:万千瓦

县(市)

集中式

分布式

临安区

1.75

11.15

小计

1.75

11.15

合计

12.90

表2.1-2 临安区光伏装机明细表

序号

发电厂名称

装机容量(MW)

最大可调出力(MW)

机组类型

接入系统电压等级(kV)

调度关系

1

龙田

10

10

光伏

10

临安直调

2

华锦

4.948

4.948

光伏

10

临安直调

3

西子

2.582

2.582

光伏

10

临安直调

2.2 储能发展现状

2.2.1.1 已出台的储能政策

自2016年以来,国家、省级等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储能发展,据统计,2020年1-12月总共有159项储能相关政策发布,其中国家层面发布49项,地方发布103项,浙江省发布了7项。近期储能已收集的政策如表2.2-1所示。

表2.2-1 近期储能政策

发布单位

政策/意见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储能技术专业学科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的通知

2.2.1.2 各类场景下的储能规模与类型

(1)储能市场规模

截至2020年底,中国已投运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35.6GW,占全球18.6%,同比增长9.8%。浙江省储能总装机规模4679.55MW,其中抽水蓄能4640MW,占比较大,电化学储能电站39.55MW,主要为铅炭电池和磷酸铁锂电池储能项目。目前浙江电网侧储能尚未形成规模,用户侧储能多为海岛、园区等地区的微网内部示范工程。

2021年国内电化学储能行业市场累计规模将达到6614.8MW,再创新高。随着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推进,储能的规模化应用迫在眉睫,如果未来两年能有稳定的盈利模式保驾护航,至“十四五”后期2024年、2025年将形成又一轮高速增长,累计规模分别达到32.7GW和55.9GW。增长趋势如图2.2-1所示。

图2.2-1 十四五储能预期规模

(2)储能类型

目前针对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需求,有多种储能技术,全球储能技术主要有物理储能、化学储能(如钠硫电池、全钒液流电池、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器等)、电磁储能和相变储能等几类。其中化学储能—锂离子电池储能是目前最可行的技术路线,目前可选电池包括:铅酸电池、钠硫电池、液流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

2.3 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现状

2.3.1 电源发展

地处临安属杭州调度直管的水电站3座,即青山殿、华光潭二级、华光潭一级,总装机容量为125MW。属临安直接调度电站79座,总装机容量为115.94MW,其中小水电站74座,总装机容量84.915MW,单座电站容量均在6000kW以下;小火电站2座,总装机容量13.5MW,单座电站容量均在6000kW以上;光伏发电3座,总装机容量17.53MW。

2.3.2 电网规模

2020年,220千伏变电站4座,变电容量156万千伏安,线路长度215公里;110千伏变电站22座,变电容量194.7万千伏安,线路长度461.15公里;35千伏变电站9座,变电容量21万千伏安,线路长度288.93公里;10千伏配变台数7573台,配变容量286.65万千伏安,线路长度4128.70公里。

3 新能源资源及规划目标

3.1 新能源资源

3.1.1 区域位置

临安区位于浙江省西北部。地处浙江省西北部天目山区,东邻杭州市余杭区,南连富阳市和桐庐县、淳安县,西接安徽省歙县,北接安吉县及安徽省绩溪县、宁国市。市境东西宽约100千米,南北长约50千米,总面积3126.8平方千米;下辖5个街道13个乡镇298个行政村,人口59.60万,区人民政府设在锦城街道。锦城街道东距杭州市46千米、上海市258千米,西距黄山市128千米,处在杭州至黄山的黄金旅游线上,杭徽高速公路贯穿全境,交通便捷。

图3.1.1 临安区地理区位图

3.1.2 风能资源情况

浙江省风能资源的空间分布总体呈现近海风能区、沿海风能带和内陆风能点的特征,风速和风功率密度由近海—海岸—内陆逐渐递减。全省具有开发价值的风电场基本分布在近海海域、海岛、沿海滩涂和高山上。

临安地处浙江省西北部、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南缘,属季风型气候。受地貌影响(境内以丘陵山地为主,且地势自西向东南倾斜),当地立体气候明显,从海拔不足50米的锦城至1500米的天目山顶,年平均气温由16℃降至9℃,年温差7℃,横跨亚热带和温带两个气候带。临安区高虹镇、太湖源镇、西天目乡、清凉峰镇等区域山地风力资源相对丰富,可开发装机容量在300MW以上。

图3.1.2临安区风能资源分布图

另一方面,随着风能勘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低风速技术的持续进步,加快推动接入低电压配电网、就地消纳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对于优化利用临安地区分散风能资源、因地制宜提高风能利用效率、推动风电与其他分布式能源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1.3 太阳能资源情况

考虑临安整区推进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与运维,其中分布式光伏主要以青山湖科技城为主的临安城区区域,加上其他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及公共设施等屋顶光伏资源,合计总装机规模在50MW以上;集中式光伏项目,预计装机容量在350MW左右。

图3.1.3 2020年现状临安区光伏发电装机分布图

图3.1.3-1 “十四五”临安区光伏发电装机分布图

3.1.4 抽水蓄能资源情况

大抽蓄方面,昌北溪大峡谷镇下游兴建高峰抽水蓄能电站,装机1100MW,发电水头510米;下库利用龙岗水库,又可兴建荞麦塘抽水蓄能电站,装机1200MW,发电水头495米。中小抽蓄方面,结合新建华光潭反调节水库与华光潭一级水库可兴建装机200MW的华光潭混合抽水蓄能电站;结合合溪水库与龙岗水库,可兴建装机200MW的天滩抽水蓄能电站;此外,青山湖街道横畈镇也可兴建仙人湖抽水蓄能电站,装机100MW(最大可达200MW)。

图3.1.4临安区抽水蓄能资源分布图

3.2 新能源发展目标

3.2.1 临安区光伏发展目标

根据国网边界与能源局风光倍增的计划,同时参考杭州市的规划目标,临安区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至2025年光伏发电装机550MW,其中集中式光伏450MW,分布式光伏100MW。

4 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4.1 面临的形势

1.新能源迅猛发展对电网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能源发展对电网结构提出更高要求。临安区小水电主要建设中西部,但是中西部负荷发展较慢,无法完全消纳,现状存在小水电外送消纳的情况下,“十四五”期间继续大力发展光伏等新能源,将对电网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

2.电网发展受源网荷储四方面集中挤压

当前,临安电网发展面临深刻变化和转型需求,新能源大规模发展,调节能力持续下降;电网侧安全红线不断箍紧;负荷侧资源处于沉睡状态,交互机制能力尚未建立;储能侧设施配置少、难利用、无政策。电网面临源荷缺乏互动、安全依赖冗余、平衡能力缩水、提效手段匮乏等问题。

3. 电网峰谷差不断拉大,调峰压力日益增大

随着多元融合高弹电网建设的不断推进,年平均峰谷差率总体有下降趋势,但最大峰谷率及最大峰谷差仍呈逐年增大,随着大规模新电源及小水电等非调峰电源逐年增加,系统调峰容量不足问题逐渐显现。

4. 服务“城西科创大走廊”需要更为合理的源网荷储布局

随着杭州市城区快速扩张,城市能源需求相应增加,特别是临安“撤市建区”以及“城西科创大走廊”的兴起,对能源特别是清洁能源的发电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临安西部地区需要建设更为合理的源网荷储布局。

5. 可再生能源缺少统筹考虑,需要更多关注和投入

临安西部地区除了丰富的优质水资源,还蕴藏了两百万千瓦装机以上的抽水蓄能资源、山顶风力发电资源,以及光伏资源。利用现有华光潭等水电站调节性能,再加上距离浙北负荷中心距离不远,非常适合建设“风光水储一体化”的可再生能源基地项目。

4.2 存在的问题

(1)电源分布不均,西部水电丰富,东中部光伏较多,且新能源、储能利用率低。目前临安区光伏站3座,光伏容量17.53MW,低压光伏用户容量111.53MW,但因无储能设施配合,导致光伏电量无法对电网削峰填谷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而东部片区主要电动汽车充电站布点较多,基数庞大的充电设施负载,也导致区域内不可控负荷增多,因无灵活合理的调用方式,导致区域内各充电设施运营商充电无序,对东部片区电网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2)受地形影响,网架方面,区域网架薄弱问题突出。临安区220千伏变电站布点虽然有4座,但110千伏变电站多大部分接线模式为双辐射,两回进线来自同一个上级电源,缺乏环网条件,整体网架偏薄弱。另一方面,中西部片区110千伏变电站布点较少,以35kV变电站为主,随着今后区域负荷密度及供电可靠性的不断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及负荷转移能力将受到制约。

(3)负荷方面,东部和中西部片负荷分布不均,东部片区峰谷差大,中西部片区轻载问题较多。东部片区发展较快,充电桩负荷、光伏负荷等多元负荷较多,再是用电高峰期,容易对电网产生较大冲击,形成较大的峰谷差;中西部片区总体发展较慢,现状110kV变电站及线路轻载问题突出,沉睡弹性资源较为丰富。

(4)政策方面,政企协同问题突出。站在社会角度看,电网资源综合利用率不高是问题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城市景观要求的提高,电力设施选址越来越困难。变电站所址选择受土地利用规划限制。尤其是东部片区,城市发展规划与站址选择的困难问题突出;中西部片区受地形地貌影响,变电站选择较为困难,且电力线路在施工过程中,沿线涉及村镇规划、塔基的青苗赔偿、线路两侧和线路下方房屋的安全距离,使得电力线路跨越、赔偿等政策处理协调工作困难重重,线路施工受阻情况时有发生。

5 新能源、储能与电网协同发展策略

5.1 新能源规划原则

结合临安区资源条件和能源特点,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多能源品种发电互相补充,结合抽水蓄能,并配套一定比例储能,推进“风光水储一体化”和“源网荷储一体化”两个一体化建设,助力临安区实现全部可再生能源供电(“无碳发电”)。

5.2 分布式光伏发展思路

加强统筹规划和数字赋能,强化整乡镇试点带动。一是结合“零碳”试点工作,以青山湖科技城为核心的临安东部区域、太湖源镇、湍口镇分别打造“滨河零碳产业园”、“低碳小镇实践区”、“零碳小镇实践区”三大试点样板;二是整合区域地面光伏统一管理、集中监管、本地运维。通过总结试点开发经验,全面铺开整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临安模式。

5.3 集中式光伏发展思路

着力推进集中式分布光伏利用。一是在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荒山荒坡、丘陵、滩涂、设施农业用地,积极开展农光互补互补、林光互补、茶光互补、渔光互补等互补型大型地面电站建设。二是以大型公共建筑物为重点,鼓励发展公建屋顶光伏发电站。

5.4 储能配置原则

考虑风电、光伏出力不稳定性特点,采用“云储能”方式进行储能系统配套,与骨干数字电网提升建设统筹考虑一并建设。结合电网提升统筹规划储能设施布局,按光伏及风电装机容量10%~20配置。

5.5 典型示范项目

在国家“双碳”为目标背景下,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展现“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零碳”能源互联网。

5.5.1 青山湖科技城“滨河零碳产业园”综合示范项目

推进园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利用和碳减排,形成园区绿色生产和消费方式,打造临安零碳创新发展的样板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务实管用的“零碳产业园”发展模式。

5.5.2 青山湖科技城整域光伏开发示范项目

针对不同用户类型,因地制宜、差异化地开展综合能源业务,实施一批“可借鉴、能复制”的示范项目。其中,在商业楼宇领域,开展智慧楼宇(光伏、充电桩、全电厨房、能效平台等)建设;工业领域,开展“光储充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农业领域,计划在畜牧养殖场、复耕地等开展农光互补项目建设。

5.5.3 浙西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项目

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多能源品种发电互相补充,结合抽水蓄能,并配套10%的储能项目,推进“风光水储一体化”电源基地建设,强化电源侧灵活调节作用,确保电源基地送电可持续性;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加强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的多向互动,实现就地就近、灵活坚强发展。通过“两个一体化”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使昌北地区成为浙西能源中心,并使临安区实现全部可再生能源供电(“无碳发电”)。加强地区电网调节能力,配套浙北负荷中心,充分发挥低碳效益,满足“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路径中能源供给侧构建多元化清洁能源供应体系的需求。

保障措施

5.6 成立专班,加强统筹领导。区政府成立专班,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专班应统一思想认识,形成联动机工作专班由区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水电局、农业农村局、国网供电公司临安分公司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5.7 主体牵头,搭建平台。考虑到相关工作的专业性以及需要大量资金,建议引进资金、技术实力雄厚的战略合作方,也可按照“一家主体牵头,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开发”的原则由多方投资主体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等资本合作方式进行,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各方在能源项目开发方面的优势。

5.8 资源排查,整体规划。由于公共屋顶资源可装面积小,电价低、发电效率低等因素,影响投资积极性,将地面电站指标与公共资源屋顶进行整合,集中委托投资开发建设;利用“多规合一”系统对全区可利用能源资源进行排查,筛选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要求的项目,进行整体规划。。

5.9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制定政策推动企业、个人安装光伏意愿。一是纳入新增建筑验收标准,结合屋顶面积和变压器容量确定装机容量标准;二是针对存量未安装光伏企业,亩均税收、能耗指标等政策挂钩;三是户用方面,整村拆迁项目参照典型方案整村建设,其中通过搭建金融平台、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引入专业户用光伏投资及工程企业,提升存量户用装机容量。

5.10 完善标准,加强监管。围绕光伏发展实际需求,完善相关光伏规划、设计、建设、并网、运维等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强项目专业验收及运维单位监管工作。

5.11 建立惩罚机制,保障电费收取。纳入征信体系,建立惩罚机制。惩罚机制将用电企业拖欠光伏电费纳入征信体系,并严格执行,消除或降低部分企业恶意拖欠电费的影响,有效扩大投资标的,激活小企业屋顶资源。

5.12 搭建数字化运营平台。统一接入电网监测、电费结算托收平台,有效提升光伏发电及电费回收效率,提升用户投资效益,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激发企业投资热情。

5.13 探索先进技术示范应用。鼓励应用新一代互联网智能电网、云储能和电力电子等技术,积极开展光伏与其他能源结合的多能互补示范项目等,解决光伏发电的间歇性,增强与电网融合度,提高能源系统综合利用率。基于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开展光伏项目精细化管理,提升发电效率和质量。

附件:主要项目清单

临安区发展和改革局2021-12-01

 

 

上海将发行314.4亿元新增债券,包括这些专项债项目 文章下载

上海将发行314.4亿元新增债券,包括这些专项债项目

7月18日上海将集中发行314.4亿元新增债券,其中包括轨道交通项目、市域铁路项目、污水项目专项债。

7月11日举行的“高效配置:重大项目展示路演暨地方政府债券集中发行”活动上,申通集团、久事集团、城投集团三家项目单位重点推介了本次将发行的轨道交通13号线西延、18号线二期、21号线一期、23号线一期、泰和污水处理厂扩建、市域铁路嘉闵线等专项债券项目,项目总投资近1500亿元。

根据近期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2022年7月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计划,314.4亿元政府债券包括129亿元新增一般债券和185.4亿元新增专项债券。

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王蔚静表示,今年财政部下达上海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768亿元。“高效配置”不仅是国家提出的要求、更是上海发行和使用地方政府债券的一贯原则。上海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筹稳增长和防风险需要,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促进提高债券资金配置效率。

在项目确定上,王蔚静表示,将新增债券额度聚焦重大项目建设,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国家重点战略和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支持各区推进补短板、促投资、稳增长、惠民生的建设项目,持续发挥地方政府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的作用。

作为当前稳经济一大重要抓手,今年专项债发行进度大幅提前。3.65万亿元新增专项债中,有3.45万亿元已经下达至各地用于项目建设。国务院要求3.45万亿元新增专项债要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截至今年上半年各地实际发行了约3.4万亿元专项债,发行进度约99%。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华杰表示,为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上海市建立健全了专项债券项目推进和储备工作机制,高质量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动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谋划储备了一批符合要求的专项债券项目,建立了“十四五”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库,形成了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

数据显示,2020年、2021年上海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共发行1666亿元,项目覆盖国铁、市域铁路、轨道交通、污水处理、棚户区改造等多个领域,为2020年、2021年上海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10.3%、8.1%作出了积极贡献。

“市域铁路投资规模庞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是项目建设的重要融资渠道。”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朱志龙说。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年)》(下称《总体规划》),上海市域铁线将形成“九射、十三联”的网络架构,线网规模约1157公里,其中新建线路512公里,加上近期重点推进的示范区线,新建市域铁路规模将达到569公里。

“资金主要来自两块,一是财政资金,一是发债,比例大致是6:4。”朱志龙对第一财经表示。

嘉闵线是本次的市域铁路发债项目,也是体现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代表性通道。嘉闵线全长44.04公里,共15座车站,设计时速160公里,项目已于2021年6月28日启动建设,预计2027年通车。嘉闵线项目总投资394亿元,债券发行规模131亿元,分5年发行,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还本付息的来源是项目的运营收入和上海市轨道交通建设基金,融资期限15年,资金覆盖率1.21倍。

“目前,机场联络线、嘉闵线、南汇支线在建,示范区线也已经启动建设,南枫线、奉贤线、嘉闵线北延伸工程、金平线等4个项目,’十四五’期间也将陆续启动。”朱志龙说,将陆续启动的南枫线等4个市域线项目,总投资860亿元,将进一步推动上海城市发展和长三角一体化的进程,并具备很大的投资潜力。

此次专项债还包括污水项目专项债,涉及泰和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该项目也是上海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17个重大项目之一。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欣表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外,将通过2022年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金额5.5亿元。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刘宏杰也表示,政府专项债是上海轨道交通建设中极为重要的资金保障措施。

截至2022年6月底,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已有11个项目使用专项债,已使用资金超过400亿元。有力的保障了14号线、15号线、18号线一期等“十三五”期内项目的高质量建成通车。

目前上海市轨道交通已建成运营线路20条,地铁网络规模世界第一,运营里程831公里、车站508座。2021年,全网共运送乘客35.72亿人次,比2020年增长26%,日均客流978万人次,最高日客流1302万人次。

根据《总体规划》,上海轨道交通网络规划总规模约 2200公里,其中市区线约1043公里。中心城区规划25条轨道交通,建成后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线网密度每平方公里超过1.1公里。

“本次拟发行专项债的轨道交通项目主要有4个,专项债发行总规模365.58亿元,今年拟发行32亿元。”刘宏杰表示。这四个项目分别是13号线西延伸工程、18号线二期工程、21号线一期工程、23号线一期工程。

根据已批复的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三期建设规划及即将批复的第三期建设规划调整等项目,“十四五”期内计划开工建设16个项目。目前,已经有21号线一期工程、23号线一期工程、轨道交通崇明线工程等7个项目开工建设。“后续将根据建设规划批复进展情况,加快启动相关规划线路项目建设工作。”刘宏杰表示。

第一财经2022-07-11

 

 

深圳市发改革公开征求《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深圳市发改革公开征求《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

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明确各领域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如下:

(一)在公共设施配套停车位、城市更新项目、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保障社会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二)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桩配置比例不应低于30%,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三)当居住、商服、新型产业等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万m2时,应配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100m2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桩)。

(四)全市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应同步配套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固定式公交首末站应合理增设充电设施,一体化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

(五)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现状停车设施及内部空间应改造规划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一站式”解决物流车辆基本充电停放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六)环卫车辆现有停放场地应配套建设分散式充电设施,保障道路清扫类环卫车辆基本充电需求。

(七)统筹重大项目工地及余泥渣土受纳场分布情况规划建设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实现泥头车等工程车辆生产运营和充换电停放场景相衔接。

(八)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为物流车、环卫车和工程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附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充换电设施技术水平、运营质量和 效率, 鼓励充换电商业模式创新示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充换电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用能服务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换电站地面构筑物、充换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 充换电设施分类

充换电设施包括各类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

(一)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工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配置的公共充电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企事业单位、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场站、综合车场、物流集散地、环卫设施用地等规划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设施,指个人用户在长期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指为可换电的特定新能源汽车以更换电池方式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

第四条 适用对象范围

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原则

按照“系统完备、适度超前、安全可靠、智能绿色”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编制 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力设施规划、路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进行有效衔接。

第六条 需求预测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全市机动车保用总量、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增长规模和充换电技术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研判,科学合理提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

第七条 规划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执行《深标》规定的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和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和配置要求,逐步提高新建住宅小区(含城市更新)、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各领域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如下:

(一)在公共设施配套停车位、城市更新项目、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保障社会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二)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桩配置比例不应低于30%,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三)当居住、商服、新型产业等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万m2时,应配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100m2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桩)。

(四)全市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应同步配套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固定式公交首末站应合理增设充电设施,一体化保障公交车辆充电、停车、维修等功能性需求。

(五)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现状停车设施及内部空间应改造规划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一站式”解决物流车辆基本充电停放需求。鼓励机场、港口、码头结合内部作业车辆电动化发展情况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六)环卫车辆现有停放场地应配套建设分散式充电设施,保障道路清扫类环卫车辆基本充电需求。

(七)统筹重大项目工地及余泥渣土受纳场分布情况规划建设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实现泥头车等工程车辆生产运营和充换电停放场景相衔接。

(八)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公共充电设施为物流车、环卫车和工程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第八条 用地规划

充换电设施新建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应符合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统筹辖区重大项目建设、城市更新改造及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变化情况,对利用临时用地建设且不符合规划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稳妥推进其逐步退出。

第九条 供电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研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用电需求和建设时序,加快用电紧张区域配电网规划建设,积极推动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充分保障供电需求。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 设计要求

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 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做好 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

新建充换电设施项目,应在项目所在辖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第十三条 规划许可

(一)在国有已出让建设用地 的独立地块 上新建(改扩建)充换电设施项目,不增加建(构)筑物面积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新增建(构)筑物面积,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在国有未出让建设用地的独立地块上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深圳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在项目所在辖区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

(一)涉及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或者市政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充换电设施,在所在辖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不涉及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扩建)或者涉及但建设规模小于限额规定的充换电设施;个人长期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宅小区、单位等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在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的备案受理单位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质量安全

(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能力要求》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

(二)对于《深标》配建的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运营方案,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能力要求》明确建设运营主体,将建设运营方案报辖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提高建设、移交、运营一体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建设验收

(一)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 ,重点确认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换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二)充换电设施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政府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与行业标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安全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能力要求》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接入市级平台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管理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 平台, 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

(二)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设备运行管理、充电过程监控与报警处理、安全风险预警、充电信息安全防御、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等功能,平台数据保存1年以上。

第十九条 运营信息登记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对投入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办理运营信息登记。

(一)充换电设施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技术确认验收、消防、防雷、供电、计量等材料),在 市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 办理运营信息登记。

(二)投入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若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在市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及时更新运营信息。

(三)自用充电设施向所在地物业服务单位报备登记设备使用信息,物业服务单位定期报送至所在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第二十条 运营终止

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 的,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 及时拆除设施 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报备。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运营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上岗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日常运行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每月开展电气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加强设备设施维护管理,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代为维护管理。

(三)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长期闲置或故障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具体的监督方式通过合同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置措施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和设备故障等。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物业服务单位和供电企业应配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技术创新

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 新建充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示范建设超级快充和车网互动项目,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优化停车充换电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户体验。

第二十六条 优化运营服务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停车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合作,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开发充电停车位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车辆识别等功能,避免充电车位的无效占用,提升充电车位的使用效率。

(二)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加强与电网、物业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强商业模式合作,支持建设光储充放和车网互动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纳。

(三)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受理和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物业服务单位应配合加强充电车位规划与管理,提升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四)充换电设施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 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为管理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为安全增加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业自律

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现对充换电设施运行情况监测管理。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深标》要求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和预留要求的监督管理,依法保障充电设施用地空间。

(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和充电运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计量强制检定; 对转供电不合理加价 、充电设施企业违反价格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依法监督查处。

(四)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出租、物流车、泥头车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场、码头、港口、高速公路城际服务区等交通场所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环卫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社会停车场内公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将社会停车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加强社会停车位管理,提升社会供充电车位使用率。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公用(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将住宅小区停车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加强小区停车位管理,保障小区业主停车充电需求。

(八)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在所辖国有企业、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九)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所在辖区内其他充换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等管理。

(十)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部门分别负责充换电设施(站)的消防、防雷等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督促充换电设施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日常运营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例行安全检查

市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企业限期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充换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第三十一条 保障处置措施

市发展改革、市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委、机关事务、消防救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充换电安全生产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充换电设施企业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履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众监督举报

社会公众可以“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市安全监管管理部门或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行业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简化规划审批

(一)个人长期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宅小区、单位等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既有充换电设施(站)实施改扩建,无需重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三)按照《深标》规划配建的充电设施、城市新建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四条 落实用地保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中,应依法落实充换电设施配套用地规划和空间预留。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建设的充电设施可以短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保障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应将车辆充电需求纳入到全市配电网规划建设中,为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提供技术支持。针对不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环境制定供电保障方案,简化规范报装手续,提供便利高效的用电服务。

第三十六条 财政支持

积极发挥财政补贴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研究制定充电设施差异化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开展新一代超大功率柔性充电技术、智能有序充电技术、车网互动技术、光储充换综合能源示范试点,支持优势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适度提升行业集中度。

市财政部门应充分保障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年度工作经费。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其他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二)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独立占地规划建设的大型独立的充换电站、专用场站停车场内规划建设的充换电站。

分散式充换电设施,是指依托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分散式充换设施,以单个停车场为单位的充换电站。

(三)充换电设施企业,是指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换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自 2022年 X 月 X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网易2022-09-02

 

 

建成充(换)电站3000座、充电桩16万个以上!到2025年,成都绿色低碳发展将迎来这些新气象 文章下载

建成充(换)电站3000座、充电桩16万个以上!到2025年,成都绿色低碳发展将迎来这些新气象

到2025年,全市建成充(换)电站3000座、充电桩16万个以上;实现光伏发电装机量50万千瓦以上;规划建设加氢站40座,加快构建半小时加氢网络......6月17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68%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50%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降低,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能耗控制和碳排放目标任务。

4方面重点任务

提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至72%

如何完成这一目标任务?《方案》在推进能源消费低碳化、推进能源供应清洁化、推进能源利用高效化、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四个方面明确了重点任务。

在推进能源消费低碳化方面,加快生产方式低碳化转型、加快生活方式电气化转型、深化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加强建筑能耗管理等内容都被重点提及。其中,加强建筑能耗管理中明确,要提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至72%。

推进能源供应清洁化也将进一步落实。《方案》指出,成都将推进燃煤发电机组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天然气稳产增产、推进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积极发展绿色氢能。具体而言,要稳定开采平落坝、洛带、灌口、白马庙、邛西等现有气田,年产量保持在6亿立方米左右;加快推进川西气田、天府气田勘探开发,到2025年,力争形成20亿立方米年天然气产能;到2025年,实现光伏发电装机量50万千瓦以上,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量8.5亿千瓦时;到2025年,绿氢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0吨以上,支持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加氢一体化试点;规划建设加氢站40座,加快构建半小时加氢网络;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应用,拓展氢能在工业、储能领域应用,建设成渝绿色“氢走廊”。

在推进能源利用高效化上,《方案》强调,要加快统筹资源高效利用、加快能源数字化转型、推进能源改革试点示范、推动综合能源利用。在园区、医院、大型商超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化、楼宇型分布式综合能源服务系统,推广应用热泵技术、蓄冷技术、先进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探索推进5G基站、充电桩、加氢站、数据中心、分布式光伏、储能等多功能综合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投运分布式综合能源服务项目50个以上。

在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方面,要构建智能坚强电网,到2025年,全市规划建设8个500千伏、50个220千伏输变电项目,电网安全负荷提升至2260万千瓦;加快充(换)电设施布局建设,到2025年,全市建成充(换)电站3000座、充电桩16万个以上;完善天然气输配体系,到2025年,更新改造城镇燃气管道1200公里,新建燃气管道600公里,燃气供应能力达到150亿立方米,储气能力达到900万立方米;推动储能发展应用,新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配建比例不低于装机容量的10%,探索电网侧、用户侧和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园区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提高系统调峰调频能力。

10项政策措施

私家车位及公共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每桩补贴4000元或6000元

如何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成都市同步发布《措施》,《措施》明确,要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攻坚行动、加快生活方式低碳化转型、加快充(换)电设施布局建设、加快发展绿色生产制造鼓励社会节能降碳、推进能源数字化转型、加快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支持储能规模发展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措施》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攻坚行动中,成都市将有序推进电锅炉替代燃气锅炉,按照改造成本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并享受电价优惠;支持工业窑炉、燃气空调等重大用能设备电能替代改造,按改造成本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电能替代改造用户增容工程按红线内费用的10%给予补助。

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快充(换)电设施布局建设方面,《措施》指出,要支持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设施统筹规划和联合建设,新建站原则上是综合能源站。根据停车位数量配建充电桩,新建建筑按总停车位15%—25%的比例分类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文体场馆、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既有非居民小区增设充电、换电设施,按200元/千瓦、300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支持既有居民小区规模化增设充电设施并实行“统建统管、有序充电”,按私家车位及公共车位性质分别给予4000元/桩、6000元/桩建设补贴。

在加快发展绿色生产制造上,开展工业节能服务行动,对重点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免费诊断,指导节能改造,按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加强重点行业能效管理,全覆盖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数据中心等节能监察,新上数据中心项目电能利用效率值必须在1.25以下,综合运用绿色电价、信用监管、行政监督等方式,促进企业技改升级,推动能效对标达标,对落后产能淘汰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同时,《措施》鼓励社会节能降碳。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支持热泵技术、蓄冷技术、绿色节能技术示范推广,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按节能效率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开展地铁、公交、航空智慧运行改造提升,提高能耗管理水平,实现系统化节能降碳。探索用能预算管理,支持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参与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鼓励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以市场化方式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在推进能源数字化转型上,打造智慧能源云平台,推进多能互补、分时互补、区域联动,提升城市能源综合利用智慧化水平。开展能源互联网建设试点、分布式能源应用示范、清洁能源区域试点示范和“高载电产业+清洁能源”示范,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促进区域节能降耗增效。对上述试点示范项目按投入成本和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

《措施》指出,加快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实施“蓉耀工程”,加强城市主网架建设和配电网改造,优先规划、用地、拆迁、项目审批支持,对新(扩)建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分别给予每座50万元、100万元投运奖励。加快用户产权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运维管理,对接收现有居民小区的,按每个小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推进中心城区配电网格化改造提升,提高运维管控智能化水平,实现配网10千伏线路联络率、标准接线率、线路转供率100%。 

同时,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发展利用。有序退出生活垃圾填埋,鼓励生活垃圾、秸秆等生物质发电,给予投资补贴和运营补贴。支持分布式光伏试点示范,按装机容量给予最高300万元、按发电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统筹推进“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加快建设“绿氢之都”,对绿电制氢项目市、区(市)县两级联动给予0.15-0.2元/千瓦时的电费支持,鼓励氢能多领域应用示范,对加氢站建设运营,给予最高1500万元补助。

支持储能规模发展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示范推进电源、电网、用户侧配建储能设施,对年利用小时数达到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有序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支持燃气企业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给予最高1000万元贷款贴息。构建“双渠道”回收利用体系,支持建设溯源管理信息平台,废旧动力电池规模回收、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给予最高500万补助。

《措施》明确,要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支持大型燃煤电厂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先进发电技术、系统优化技术实施提效降耗改造,提升利用效率、调峰灵活性,降低煤炭消耗总量和单耗水平;支持中小型燃煤电厂“煤改气”,统筹推进燃机调峰电厂建设;对上述重点项目按投入资金或节能效率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鼓励电厂实施热电联供,助力低碳园区、低碳社区建设。

锦观新闻2022-06-17

 

 

针对新能源发展难点堵点,7方面21项政策举措出台——推动新能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文章下载

针对新能源发展难点堵点,7方面21项政策举措出台——推动新能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旨在锚定到2030年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施方案》从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等7方面提出21项具体政策举措,提出切实可行和具备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为新能源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锚定到2030年我国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的新阶段。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4月底,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约7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29%。陆上风电、光伏发电成本快速下降,截至2021年底,二者平均度电成本较2012年分别下降48%和70%。但是,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

《实施方案》从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充分发挥新能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等7方面提出21项具体政策举措。

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引导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

“我国沙漠戈壁荒漠地区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技术可开发比重占全国的60%以上。在这些地区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是着力筑牢国家能源安全屏障、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举措。”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农村可再生能源也正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以风电为例,在中东南部地区按每个村安装2至3台3兆瓦风机,以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每年可为村集体增收约30万元。

该负责人说,《实施方案》的一大特点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新能源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和具备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为新能源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例如,与传统能源相比,新能源能量密度较低,占地面积大。随着新能源规模快速扩大,土地资源已经成为影响新能源发展的重要因素。《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新能源发展用地用海保障,通过明确用地管理政策、规范税费征收、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率、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等措施,推动解决制约新能源行业发展的用地困境。针对提高电力系统对新能源接网消纳的适应性问题,《实施方案》则提出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着力提高配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稳妥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等举措。

支持新能源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的作用。《实施方案》提出,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研究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等。

“下一步,我们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并指导各地和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推进新能源与传统能源优化组合、协同发展,在确保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持续推动新能源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国从能源大国向能源强国不断迈进。”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有关负责人说。

人民日报2022-05-31

 

 

上海徐汇区:新建并网光伏项目按规模给予补贴1000元 千瓦 文章下载

上海徐汇区:新建并网光伏项目按规模给予补贴1000元/千瓦

近日【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PV-info)了解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发布《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本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项目并网验收规模给予1000元/千瓦的扶持,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鼓励建筑节能减排降碳。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建筑节能项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徐汇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府办发〔2017〕38号)及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原文如下: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8日第十七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节能、低碳发展等各项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扶持对象)

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单位,属地化管理和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的建筑,属地化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评估机构和相关节能单位。

第二条(扶持内容)

(一)鼓励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1.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项目,并实现明显的节能减排降碳效果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扶持的,根据企业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1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区级资金匹配。

(二)鼓励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1.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建筑节能项目,且被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整体装配式住宅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准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或实现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3.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准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申请以上建筑领域节能减排降碳补贴的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与本区(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平台数据联网且数据交互情况良好。

5.单个建筑项目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

(三)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企业在本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并实现明显的节能减排降碳效果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两家及以上企业共同出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额在申报企业实际投入范围内认定,同一项目限一家企业申报本项补贴。

2.对符合上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扶持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对项目前期诊断费用投入给予一次性补贴,按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每吨标准煤20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四)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

1.对本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项目并网验收规模给予1000元/千瓦的扶持,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扶持。以上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新建载体可在项目正式开工后和完成并网验收两阶段,按照3:7比例给予扶持。如项目停止建设,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2.对获得市级一次性补贴、并制定小区新能源汽车共享充电管理制度的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用于补充小区公共收益。

(五)鼓励试点示范项目创建

1.对成功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绿色商场、国家或市级低碳社区、国家或市级低碳发展实践区、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等节能降碳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2.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创建能效“领跑者”,对获得市级能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设计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六)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1.对企业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对重点用能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验收通过的,经认定,按市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重点用能企业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补贴,给予最高1:1的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继续开展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信息平台系统软件升级、深度开发及运维项目。对达到建筑综合能耗指标先进值的,且其建筑分项计量与本区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的本区公共建筑,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大型节能公益宣传活动类项目、节能先进产品推广惠民类项目,经认定,可对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贴,按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6.为完成本区年度降耗指标作出特殊贡献的重点用能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节能工作先进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其他

按规定完成VOCs治理项目并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按照治理实际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对开展锅炉能效测试的使用单位,以7000元/台的标准,按测试锅炉台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本区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及运维等基础能力提升等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支持。用于国家和上海市明确要求财政给予政策支持的节能减排降碳事项,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条(使用管理)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申报流程,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办法条款若与上海市、徐汇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领域申报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开展后期跟踪管理;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节能减排降碳支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落实相应日常监管措施。

(四)本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第四条(资金来源)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是根据市政府要求和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推进需要,由区财政出资而设立的区级专项资金。

第五条(扶持流程)

(一)申报通知。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节能减排降碳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企业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受理。对区域节能减排降碳等领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可以在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申请期内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三)材料准备。申请扶持政策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审核审定。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和扶持金额进行审核,其中申报扶持金额较大或项目内容较为复杂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安排第三方专业机构委托评审。

(五)结果反馈。项目审定结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向申报企业答复。

(六)资金拨付。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程序落实资金具体拨付工作。

第六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信用管理。申请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资金管理。扶持对象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监督检查。扶持对象应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领域主管部门应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扶持对象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由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第七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徐汇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府办发〔2017〕38号)及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附图: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申请流程图

光伏资讯2022-03-08

 

 

重庆出台14条自用充电桩推进政策 文章下载

重庆出台14条自用充电桩推进政策

  中宏网5月29日电(记者 谢旺江)昨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告知媒体,该委会同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编制完成了《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以下简称该政策),已在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公开发布,通过14条政策问答的形式,将自用充电桩的建设和使用规范化、流程化。根据该政策,有条件的新能源车主,最快在10个工作日内就能顺利安装和使用自用充电桩。

  根据该政策,自用充电桩,是指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须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仅供个人使用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自用充电桩的建设流程包括:资料准备、用电申请、方案答复、建设施工和接电确认等五个环节。

  该政策表明,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应支持和配合业主或使用人建设自用充电桩,在接到个人自用充电桩建设资料后,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建设约定书。

  个人可通过包括通过服务热线95598、网站95598、手机APP(掌上电力)及微信公众号(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等多种方式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供电企业在受理用电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和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供电企业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经过施工,通过验收后,供电企业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电工作。

该政策表明,为了防止在自用充电桩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供电企业人员存在“吃拿卡要”、无故拖延等不当行为,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或其电力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在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内的,还可通过服务热线95598、网站95598、手机APP(掌上电力)及微信公众号(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等渠道投诉举报。如发现物业人员存在“吃拿卡要”、无故拖延等不当行为,可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中宏网2019-05-29

 

 

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渝财规〔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办发〔2018〕184号),结合《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现将2022年度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

补贴项目: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单位或个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内购买和首次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在获得国家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重庆市购置补贴。

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详见附件),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充电桩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在市内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直流充电桩(含超高压充电桩);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以及本市居民小区“统建统营”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不高于7千瓦)。

补贴标准:

1.直流充电桩。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新建单桩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超高压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交流充电桩(含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在市内新建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在市内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服务公共领域车辆的换电站,已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且数据传输正常。

补贴标准:

1.巡游出租、网约出租换电站。

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运营多品牌多车型的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2.中重型卡车换电站。

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四)营造推广氛围奖励。

补贴项目:在市内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峰会、论坛、展会、大赛、培训、沙龙等活动。

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活动经费的30%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和组织年度奖励资金不高于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流程由市经济信息委另行制定发布。

(二)按照国家政策要求,2022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

(三)申报购置补贴的车辆应满足:

1.整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2.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除获得国家购置补贴外,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最终清算。

(四)申报充电桩建设补贴的企业应满足:

1.安全及运营要求。符合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管理平台应能对其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实现充换电设施的智能运维,并对充换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已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且数据传输正常。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实时在线率不得低于95%。

2.在线装机总功率要求。申请2021年度、2022年度充电桩建设补贴的企业,已建设完成的充电基础设施在线总功率需分别不低于1万千瓦、3万千瓦。

3.数量及容量要求。申请建设补贴的中心城区新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10个/站,容量不低于800千瓦/站;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8个/站,容量不低于480千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站,容量不低于480千瓦/站;扩建直流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站,容量不低于320千瓦/站。由同一投资建设企业建设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建设数量不得少于10个,本市居民小区“统建统营”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建设数量不得少于10个。

4.超高压充电桩不受装机总功率和数量条件限制。

(五)申报换电站建设补贴的企业应满足:申报年度累计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巡游出租、网约出租换电站不少于15座,中重型卡车换电站不少于5座;单站自接入监测平台至申报截止累计换电不少于500次或累计充电量不少于1万千瓦时。

(六)2021年度建成且未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桩、换电站,参照2022年的补贴标准和要求执行。

(七)2020年及以前年度建成的充电桩不再给予建设补贴。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安全性高、服务质量优、技术先进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

(二)强化安全监管。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机制。完善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安全监管功能,实时接收车辆生产企业、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安全状态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换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充换电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三)建立惩罚机制。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对不配合补贴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核查抽查认定虚假销售、产品一致性不符、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获得补贴后闲置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对协助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政府机关及其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及技术要求

黔江区经济信息委2022-06-16

 

 

每辆新能源货车补贴7万元,北京激励政策明显提升机动车电动化率 文章下载

每辆新能源货车补贴7万元,北京激励政策明显提升机动车电动化率

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重要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的结构调整是未来结构转型的重中之重,而机动车电动化率又是核心指标。近日,北京绿色交易所分享了《创新绿色公共服务 推动地方政府减污降碳——北京市开展新能源轻型货车运营激励服务项目案例》,从中能看出北京市在多方努力下,新能源货车保有量占比大幅提升。

推动交通领域减污降碳,机动车电动化是绝对的“潜力股”

机动车电动化有多重要?一组数据看清楚。

交通运输部门是仅次于能源供应部门和工业生产部门的第三大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其碳排放量占我国碳排放总量的10.4%,其中公路运输又占全国交通运输碳排放总量的85%以上,成为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的绝对主体和减排重点。

从减污角度看,在公路运输领域,我国目前以燃油货车为主的交通运输结构、以油品为主的交通能源消费结构也造成交通运输领域产生大量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氮氧化物(NOx)等大气污染物。为此,推动公路交通的能源结构转型成为交通领域减污降碳最有效果最具潜力的措施,其核心指标是机动车电动化率。

北京作为特大型城市,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年年攀升。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北京市针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即从新车准入、在用车监管、老旧车淘汰、报废车回收、新能源汽车推广、油品质量监督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同时运用交通管控和经济鼓励等方式,确保北京市在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情况下,车辆排放结构得到优化,机动车排放污染总量持续下降。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当前以公路运输为主的货运方式,以燃油货车运输为主的交通结构布局,解决燃油货车高污染高排放治理问题更是成为北京市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重要内容。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新能源轻型货车运营激励方案应运而生。

新能源货车保有量占比明显提升,年减排3.6万吨CO2

截至2021年底,北京绿色交易所共协助161家企业用户完成“北京市新能源轻型货车运营激励办理平台”注册,涉及油改电货车共3156辆,使新能源货车保有量占比提升16%,对提升北京市道路货车电动化率效果明显。通过淘汰这些传统轻型燃油货车,每年可分别减少约73吨氮氧化物(NOx)排放、2.5吨颗粒物(PM)排放和34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排放,预计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3.6万吨,实现了较好的环境效益。

企业具体如何参与呢?

“北京市新能源轻型货车运营激励办理平台”是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搭建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有意愿参与的企业可以在平台进行激励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申诉与复核、数据监测、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操作。

此外,不少企业虽有强烈置换意愿,但由于前期需垫付大量资金,作为传统小微企业的他们融资渠道又非常有限,常规的银行贷款难以覆盖,其他融资渠道则存在运营不规范、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因此一些本来符合置换条件、且有强烈置换意愿的物流运输企业,因资金压力造成换车意愿降低。

为此,北京绿色交易所及时推出针对该项目的绿色融资服务,通过与社会优质金融资源合作,为满足条件的运输企业提供融资渠道。该融资方案中,金融服务机构主要依靠北京绿色交易所提供的货物运输企业的补贴申请数据和日常运营数据作为主要风控手段,为货物运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该融资方案不要求物流运输企业提供车辆的抵押,也不与目前市场上其他针对购置新能源车的融资产品形成冲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问题,缓解了企业购车压力。

根据这一融资方案,物流运输企业可为其运营的符合条件的每辆车,向金融服务机构申请7万元的贷款额度,审批通过后由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付到货物运输企业,贷款期限为3年,年化利率为10%,运输物流企业可用补贴款项作为增信手段及还款方式,按照补贴发放金额分步偿还,也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还款。

据悉,在项目执行期,北京绿色交易所配合金融服务机构共为4家物流运输企业旗下90余辆车提供了融资服务,融资规模为600余万元,有效提升了新能源汽车的置换效率,促进了运营激励政策的执行。

中国环境2022-09-06

 

 

杭州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细则公布:最高1万元 7月1日开始申报 文章下载

杭州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细则公布:最高1万元 7月1日开始申报

6月28日,杭州市商务局印发《2022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实施细则》,令此前传闻已久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正式落地。

根据实施细则,杭州市将对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购车发票日期须在该范围内)在杭州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

购车价格在3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0000元;在20万(含)-30万元的补贴6000元;在20万元以下的补贴2000元。(购车价格不包括相关税费)

根据细则,在杭州市行政区内购买新能源汽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个人可申请补贴。申请补贴的车辆均需符合:

● 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小汽车;

● 在杭州市登记注册、纳入杭州市社零统计的汽车经销企业〔名单由各区县(市)认定〕购买的新车,且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 购车发票日期在政策执行期限内。

杭州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的申报时间为2022年7月-2023年1月。消费者提车后,由所购买车辆的汽车经销企业通过税务发票开票地的区、县(市)“亲清在线”平台在线帮助申领。申报资料包括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购车发票及车辆登记信息、消费者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籍人士需在杭州市相关银行开户)等。

经过属地商务局在“亲清在线”平台上进行审核后,由“亲清在线”平台将相应补贴资金打入消费者银行账户。需要注意的是,申领补贴时,申请人、购买人、车辆所有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行驶证及银行账户户名均须属于同一人,所以如果是使用已有牌照上牌,购车发票上的姓名也要和已有牌照的所有人一致。

此外,细则还明确,省、市、区汽车类消费补贴政策互相不叠加,已申报或已享受其它购车补贴的车辆,不再重复申报。

此前,6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浙江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对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2000-10000元/辆补贴。”

浙江新闻2022-06-29

 

 

北京拟发行新增政府债券908亿元 文章下载

北京拟发行新增政府债券908亿元

北京拟发行新增政府债券908亿元

主要用于民生保障、市政设施、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

本报讯(记者赵婷婷)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财政局获悉,5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市2022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审定本市2022年发行新增政府债券908亿元,主要用于民生保障、市政设施、乡村振兴、“两区”“三城一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城市副中心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等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

会议审定本市2022年发行新增政府债券90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49亿元、专项债务759亿元,主要用于民生保障、市政设施、乡村振兴、“两区”“三城一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城市副中心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等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扣除已纳入年初预算草案提前下达的债券资金330亿元,本次预算调整拟增加578亿元新增债务限额,其中:市级53.76亿元(一般债40亿元、专项债13.76亿元)、区级524.24亿元(一般债40亿元、专项债484.24亿元)。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同时综合考虑拟发行再融资债券,以及新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导致市级收入预期减少等情况。本次预算调整后,2022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规模由5167.72亿元调整为5292.25亿元;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规模由3398.91亿元调整为4106.73亿元。调整后市级预算收支平衡。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在稳增长、促投资、补短板、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今年新增债券分配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重点、促发展。足额保障城市副中心符合条件的债券需求,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保障“两区”“三城一区”等重点方向,贯彻国家重大战略,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二,稳经济、促投资。专项债券重点投向市政和产业园区、交通基础设施等资金需求大、投资拉动作用明显的领域,着眼推动城市更新和改善人居环境,支持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推进。第三,惠民生、补短板。安排一般债券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项目,提升群众幸福感,保障市政设施、乡村振兴等领域项目,提高城市、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方便群众生活。

海外网2022-05-26

 

 

重庆14个重大项目已获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24亿元 文章下载

重庆14个重大项目已获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24亿元

近段时间以来,为做好3000亿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落地实施工作,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靠前指导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围绕重庆获准使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项目,“一项目一专班”加大项目对接力度;依托“长江渝融通”大数据系统,专门开发重大项目精准对接跟踪监测模块;用好“两张清单”问题快速反馈和解决机制,协同各部门、区县快速疏通解决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梗阻,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资金尽快投放,带动投资形成实物工作量。

截至8月16日,已有云阳县建全抽水蓄能电站、涪陵龙头港铁路专用线、跳蹬水库工程、恩施至广元国家高速公路万州至开江段等14个项目获得金融工具支持24.2亿元。

云阳县建全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是全国首个得到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的项目,项目于7月下旬获得首笔5亿元资金投放,目前已累计得到8亿元资金支持,专项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项目建成后将为重庆电网和渝东北提供双倍的调峰容量,能够有效缓解重庆及渝东北地区未来中长期内电力容量和调峰容量缺口。涪陵龙头港铁路专用线项目是全市首笔,同时也是在全国较早实现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银行贷款“投贷联动”的项目,项目已获得金融工具投放2.2亿元、银行贷款4.7亿元,项目建成后有助于畅通港口与铁路、公路、水运等多种运输方式衔接,助力港口成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多式联运的骨干枢纽平台之一。

金台资讯2022-08-19

 

 

发挥专项债券作用,宁波全力以赴抓项目促投资稳经济 文章下载

发挥专项债券作用,宁波全力以赴抓项目促投资稳经济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大固定资产有效投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12月24日下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召开全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专项债相关工作,全力以赴抓项目、促投资、稳经济,合力推进实现明年全市政府项目投资目标,并“以会代训”加强对全市财政、发改新上岗人员的培训。

“固定资产投资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保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政府投资是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最为直接,也是最为可控的手段。”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特别是面对当前‘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扩大投资对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发挥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预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大抓投资、抓大投资是当前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政治任务。”

“专项债券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抓手,是政府拉动投资最直接、最有效的政策工具之一,在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于优化经济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好专项债券资金有利于向社会释放出强烈的信号,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和民间资金,形成扩大投资的合力和势能。”

近日,财政部紧急下达了2022年度新增债务限额1.46万亿元。我市将创新思路,抢抓机遇,全力以赴用好专项债,做好项目投资工作。

在项目谋划上,将在前期上下功夫,围绕六个方面谋划投资项目,即长三角一体化、大都市建设等重大战略,新基建、基础设施补短板等投资导向,前湾新区、甬江科创大走廊、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波片区等高能级平台,各区县(市)的功能定位,“1+4+21+45+N”规划体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短板弱项。此外,还将在可研和策划上下功夫,按照“资金全覆盖、资本要穿透”的要求,做深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策划,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专项债支持。

在项目申报上,专项债将积极支持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且符合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个使用领域,严格禁止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房地产等其他项目。

在投资方式上,积极探索创新。加大专项债用作资本金的比例,用好用足政策红利,有效发挥专项债对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同时,对适合的项目研究探索拨改投方式的转变,并推动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REITs试点,灵活合规运用公开市场投融资工具,以存量项目带动增量资本投入。

为了让参会人员精准掌握专项债政策和公开市场投融资工具,会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作了政策解读,并邀请部分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TIs)等创新产品、专项债券项目可研报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创新融资案例等进行业务讲解,努力提高政府和部门抓项目投资的实操能力,促进政府基础设施投资有效增长。

宁波市财政局2022-01-06

 

 

 

深圳首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落地 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有力资金支持 文章下载

深圳首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落地 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有力资金支持

【讯】(记者 邱清月)9月7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获悉,在该行推动和指导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运用新增3000亿元以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近日成功实现深圳市首批共1.02亿元基础设施基金投放,用于支持光明水厂深度处理及二期工程和朱坳水厂深度处理工程等两个项目,有效弥补项目资本金缺口,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光明水厂是深圳市光明区市政供水的主要保障之一,其深度处理及二期工程项目本次获得7500万元基础设施资金投放,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提升出厂水水质,改善饮用水口感,进一步满足光明区快速增长的高品质供水需求,提高群众用水幸福指数。

朱坳水厂深度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5.83亿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50万吨/天深度处理设施,惠及人口约260万人。该项目本次获得2732万元基础设施资金投放,建成后将全面提升深圳市宝安区重点片区供水水质,实现中心城区自来水直饮,为区域供水筑牢饮水安全防线。

为扎实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在深圳落地,深圳金融机构围绕“快行动”“强督导”“勤监测”三个维度,确保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既好又快获得资金投放支持。第一时间组织召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金融支持专项工作会,就用好用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和新增信贷额度、项目清单全覆盖对接、优质项目筛选储备等工作,向辖内金融机构提出具体细化要求。

深圳金融机构及时跟进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在项目对接、基金签约、基金投放三个阶段的工作进度,督导其加快对可投项目的授信审批及资金发放。指导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及地方法人银行对照项目清单,并结合自身定位,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更好满足深圳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需求。

此外,深圳金融机构还建立了重大项目对接台账“周报告”制度,按照“精准、分层、分类”原则高频率监测重大项目对接情况,实现项目对接情况全掌握。及时收集并推动解决银行与项目对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需要协调的事项,保障重大项目的信贷投放要素落实到位。

深圳商报2022-09-08

 

 

上海新能源汽车新政3月1日起施行 “绿牌”延续至2023年 文章下载

上海新能源汽车新政3月1日起施行 “绿牌”延续至2023年

  上海市政府昨天公布新一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实施办法》明确,个人用户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可以继续免费申领新能源专用牌照额度。但若消费者购买的是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申领专用牌照额度,还需满足在上海市有充电设施,且名下没有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以及没有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登记的车辆(不含摩托车)等条件。

  “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将向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倾斜。”市发改委产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若消费者已拥有一辆用上海市非营业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燃油车,在此基础上购买混合动力汽车就不再符合申请专用牌照额度的条件。

  此轮政策还明确,2023年1月1日起,上海市不再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在申请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的个人资格方面,《实施办法》基本和上一轮政策保持一致,仅在两方面进行了微调:一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消费者,若积分达到标准值,其社保要求由原先的24个月内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变为12个月内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二是对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不再按照居住年限判定资格,而是按照是否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来判定资格。

  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的难度是否增加?市发改委介绍,《实施办法》和上一轮政策基本一致。首先,要转让的新能源汽车必须是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其次,购车人也必须符合申请新能源汽车牌照额度的要求。

  目前,上海市已在“一网通办”网站设立新能源汽车申请专窗,消费者最快可在一周内走完从申请到牌照发放的全流程。

解放日报2021-02-11

 

 

1.2亿元!佛山首笔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落地 文章下载

1.2亿元!佛山首笔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落地

9月7日,在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指导下,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分行发放佛山市首笔基础设施基金1.2亿元,用于顺德区群力围、石龙围水体综合整治工程(2021-2023)-水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以“投贷联动”的信贷方式整体支持群力围、石龙围水体综合整治工程,有效解决了企业项目资本金短缺难题,为顺德区“以水兴城”战略输送政策性金融“活水”。这也是今年实施新增3000亿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以来,佛山首笔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正式落地。

今年6月,国家设立3000亿元国家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用于补充投资包括新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项目资本金,重点投向基础设施重点领域、重大科技创新领域和其他可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资的项目,增强信贷增长的稳定性,助力稳定经济大盘。紧接着,今年8月份,在3000亿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已落到项目的基础上,全国再增加3000亿元以上额度,用于补充重大项目资本金,进一步强化金融工具支持重点项目融资力度。

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指导下,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积极贯彻落实关于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撑重大项目建设的决策部署,迅速与发改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横向联动和部门合力,梳理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清单,摸清项目融资需求,推动政策性银行建立重点项目清单对接机制,加大项目融资对接、签约、放款效率和力度,为项目开工提供有力金融保障。

据悉,顺德区群力围、石龙围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主要是对19条河涌及5.65公顷小湖塘进行清淤;新开和拓宽河涌11.96公里;整治乡村堤岸4公里;对138公顷水域面积建设断头涌微循环工程;改造内涝点9处;整治约12.2公里暗涵;建设4.23公顷污水厂尾水提标处理湿地和3.37公顷沙流涌调蓄湖湿地;整治河涌岸线16.6公里;治理提升12个小湖塘黑臭水体;建设主干管网的感知体系等。该项目作为顺德区“七大联围”水体综合整治工程中第一个全面动工的项目,为治水项目的推进摸索了经验,也为全面铺开顺德区“治水大会战”作出了示范。项目建成后,顺德区全区实现活水绕城、清水润城,重塑“一城山水一城春”的“水韵凤城”,对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接下来,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将持续推动3000亿元以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在佛山落地,强化工作落实,推动对重点项目应签尽签,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同时用活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配套金融服务,精准支持重点领域,助力实现扩投资、带就业、促消费综合效应,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着力稳住经济大盘。

大洋网2022-09-08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哪些部署?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宣示,12月又明确提出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传统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为新时代新能源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的新阶段。同时,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历时近两年,围绕新能源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在创新开发利用模式、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合理空间需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完善财政金融政策等七个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重点解决新能源“立”的问题,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为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的新能源发展基础。

问:《实施方案》在开发利用模式上如何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有什么新做法?

答:《实施方案》坚持统筹新能源开发和利用,坚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举,突出模式和制度创新,在四个方面提出了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举措,推动全民参与和共享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在基地规划建设运营中,要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鼓励煤电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

二是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要充分调动农村农民发展新能源的积极性,加大力度支持农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积极推进乡村分散式风电开发。要加强模式创新,培育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市场主体,鼓励村集体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共享新能源发展红利。

三是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开发利用新能源是我国工业和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要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积极推进工业绿色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直供电等模式创新;推动太阳能与既有和新建建筑深度融合发展,完善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体系,显著扩大光伏安装覆盖率,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

四是引导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目前绿色电力消费已经成为全球潮流,我国亟待健全相关制度体系、打通堵点,满足市场需求。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推动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体现优先地位。通过建立完善新能源绿色消费认证、标识体系和公示制度,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加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衔接,有效引导各类工商业企业利用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用户购买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制造的产品。

问:《实施方案》提出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能否介绍一下主要途径和措施。

答:传统电力系统是以化石能源为主来打造规划设计理念和调度运行规则等。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必须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适应新能源比例持续提高的要求,在规划理念革新、硬件设施配置、运行方式变革、体制机制创新上做系统性安排。

一是通过源网荷储时空布局和建设的系统优化,全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和灵活性,持续提高电力系统总体接纳新能源的能力,不断增加配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主要举措是,电源方面,要完善调峰调频电源补偿机制,加大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水电扩机、抽水蓄能和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建设力度,鼓励西部等光照条件好的地区使用太阳能热发电作为调峰电源;电网方面,要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台和枢纽作用,要加强“硬件”和“软件”的创新,更好地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快速发展需要;负荷方面,要深入挖掘需求响应潜力,提高负荷侧对新能源的调节能力;储能方面,要研究储能成本回收机制,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

二是推进配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方面,电网企业要加强有源配电网(主动配电网)的规划、设计、运行方法研究,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合理确定配电网接入分布式新能源比例要求。此外还将鼓励相关企业探索开展适应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的直流配电网工程示范。

三是稳妥推进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力市场规则的设计要充分考虑新能源的特点,核心是保障新能源参与市场能够有明确的投资收益预期,保障新能源行业投资积极性。考虑新能源电力特点,支持新能源项目与用户开展直接交易,鼓励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在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鼓励新能源项目以差价合约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是在政策机制上强化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要科学合理制定各省(区、市)中长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国家层面的消纳责任权重逐年提升,各省政府以及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的责任权重逐年提升或保持,并逐渐缩小地区间消纳责任权重差距,体现新能源消纳责任共担的理念。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与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衔接,各地区“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评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

问:《实施方案》在完善新能源项目建设管理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鉴于新能源项目点多面广、单体规模小、建设周期短等,《实施方案》立足新能源项目建设的规模化、市场化发展需求,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在简化管理程序、提升服务水平上。

一是持续提升项目审批效率。以提高管理效率为目标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完善新能源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制度,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新能源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制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和企业承诺事项清单,提升审批效率。在监管方面,继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二是优化新能源项目接网流程,提升服务水平。要实现接网申请一网通办、开放透明。电网企业要建立新能源项目一站式服务平台,及时更新并提供有关信息,包括新能源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等,实现新能源项目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

三是健全公共服务体系,补足短板。要在全国新能源资源勘查、数据共享、检测认证等方面健全新能源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社会共同开发新能源。

问:《实施方案》提出要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请介绍相关政策举措。

答: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并具有一定优势的新能源产业链体系。新形势下,我国新能源产业必须强化创新驱动,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此,《实施方案》从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高国际化水平等方面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推进新能源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为推动我国新能源技术创新水平,《实施方案》提出加大前沿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平台,建设国家级新能源实验室和研发平台,加大基础理论研究投入,提前布局前瞻性、战略性、颠覆性技术的研究。为推动新能源实现产业和技术升级,要推进新能源产业实现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并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和升级。加大对新能源产业智能制造和数字化升级支持力度,实现新能源产业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退役风电机组、光伏组件回收处理技术和新产业链发展,实现产业链全生命周期闭环式绿色发展;推进关键技术突破,加快推动关键基础材料、设备、零部件等技术升级。

二是保障新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了保障新能源产业的安全稳定,实现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发展,依照新能源产业链分工对供应链上下游实施科学统筹管理;增加新能源扩产项目信息透明度,增强设备、材料企业对产业供需变化的响应能力,防控价格异常波动,增强新能源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为了规范新能源产业发展秩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加强产业规划和政策引导,要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新能源产业规划,落实光伏产业规范条件;要遏制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做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三是提高新能源产业国际化水平。全球新能源产业合作与竞争不断深化,但我国新能源产业在知识产权、标准和认证的国际认可程度仍然不足,因此《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全球布局,形成达到国际先进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计量、检测和试验研究能力,积极参与新能源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高计量和合格评定结果互认水平,提升我国标准和检测认证机构的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

问:保障新能源发展的用地用海需求,并实现新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未来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难点,《实施方案》在这方面有何考虑。

答:与传统能源相比,新能源能量密度较低,占地面积大。随着新能源规模快速扩大,土地资源已经成为影响新能源发展的重要因素。《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新能源发展用地用海保障,通过明确用地管理政策、规范税费征收、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率、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等措施,推动解决制约新能源行业发展的用地困境。

一是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为了保障新能源大规模开发的合理空间需求,需要加强空间规划之间、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实施方案》提出,应完善新能源用地、用海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能源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将新能源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还提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布局建设大型风光电基地。此外,为了规范各地的土地使用税费征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应严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征收其他费用。

二是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土地资源较为紧张,尤其是中东部地区,新能源项目应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实施方案》提出,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突破标准控制;同时通过技术进步节约用地,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为了最大程度减少对海岸线的占用和影响,《实施方案》还提出,要优化调整近岸风电场布局,鼓励发展深远海风电项目,同时规范设置登陆电缆管廊。鼓励“风光渔”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风电、光伏项目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三是大力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光伏发电具有一定生态修复的效果,以“光伏+”治理沙漠、戈壁、荒山、沉陷区等土地,实践证明新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修复可以有机融合,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实施方案》为此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研究出台光伏治沙等生态修复类新能源项目设计、施工等标准规范,并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矿区开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新能源项目。

问:《实施方案》提出了通过财政金融手段支持新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将如何开展?

答:“十四五”风光等主要新能源已实现平价无补贴上网,财政政策支持的方向和模式需要与时俱进,金融支持政策力度需要加大,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的作用。《实施方案》提出三方面政策举措:

一是优化财政资金使用。将加强央地联动,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用好增量资金。研究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二是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金融机构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为前提,发放可再生能源存量项目电价补贴确权贷款。利用电网企业融资优势,拓展资金来源,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延续补贴资金年度收支平衡。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保理等创新方案,解决新能源企业资金需求。

三是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新能源开发、运营和应用所涉及的企业量大面广,融资需求和融资难点不一,金融机构要创新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国家已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应尽快完善项目程序流程和规范,积极推进新能源项目挂牌并扩大支持规模。结合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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