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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亮点经验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发改委

题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探究

资料提供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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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 文章下载

沈阳市社会信用条例

(2023年6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章 社会信用监管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监管、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于识别、分析和判断社会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或者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和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本市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设诚信政府,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在经济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尊重契约精神,履行合同约定,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各有关部门在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各个环节,应当积极发挥社会信用建设作用,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权力,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市和区、县(市)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

(二)制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三)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

(四)认定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五)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六)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七)办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服务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的建设、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的统一载体。

第八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维护安全的原则。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诚实守信典型,依法报道、披露各种失信行为,在公益广告中增加诚实守信内容。

第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社会信用专业教学和理论研究。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信用管理培训。

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查询、共享、修复、应用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准确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社会信用信息处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社会信用信息主体从事社会信用活动唯一的主体标识码。社会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提供和保存,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

自然人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作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部门发放;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发放。

推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组成。

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基本要素包括提供主体、归集事项、归集频率、信息类别、公开属性、共享范围、使用权限、保存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

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

第十四条 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该地方性法规编制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第十五条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主要包括下列公共信用信息: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以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管理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

(十一)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二)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十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其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归集的信息,符合要求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接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依法通过公开、共享、查询等方式免费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保存信息查询记录。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优化服务方式,提供便捷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出具等服务。

第十八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或者采集单位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其本人同意,并告知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除外。

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提供或者采集单位按照约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市场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鼓励社会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依法依约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社会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章 社会信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以社会信用为基础,贯穿社会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应当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社会信用服务: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裁量;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

(三)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四)国家工作人员招录、任用、晋升;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人选资格审查;

(六)表彰奖励、评优评先、授予荣誉称号;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工作事项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社会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对社会信用主体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行业、领域、区域社会信用监测预警机制;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监测结果开展治理,防范和化解社会信用风险和其他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采取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采取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享受信用保函等措施;

(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五)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法依规对社会信用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失信行为认定后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

第二十九条 本市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

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由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组成。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

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该地方性法规编制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本市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及时更新和调整。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

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第三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体实行名单管理制度。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明确名单的列入标准、移出条件、不利影响、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便利、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组织章程等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依法保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加工、使用和共享等情况,以及其社会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通过信用网站或者服务窗口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要求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屏蔽其自身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社会信用信息,也有权要求屏蔽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主申报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非因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核查回复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仍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社会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异议处理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三十九条 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与失信行为相适应的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收取费用。修复完成后,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停止披露。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信用修复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失信行为信用修复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和金融等信用修复,及时终止失信惩戒,保证重整企业正常经营。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需要开展信用修复的,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将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计划相关内容在信用信息中进行标注,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

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业态和社会信用产品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法依规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服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有序扩大开放公共信用信息,优化社会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环境。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合规运营体系,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等制度规范,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加工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社会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对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行业发展报告,开展宣传培训,提出政策建议,发布行业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日常监管中未按照规定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使用社会信用服务;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和回复异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增设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

(五)未按照规定将失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擅自增加、扩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未按照规定履行社会信用修复职责;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日报2023-08-30

 

 

衡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文章下载

衡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优化营商环境

河北日报记者 陈凤来

推进“信易贷”“信易保”“信易批”等信用服务产品运用;让信用信息嵌入各级行政审批局审批流程,信用越好,审批越容易;在环保、住建、安全生产等领域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近来,衡水市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持续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扩大县级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应用成效、全面提升数据应用创新、提升信用监管质效、倡树诚信典范等多个方面发力,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优化高质量发展环境。去年,在国家公共信用中心《城市信用监测月报》公布的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排名中,衡水市在全国261个地级市中跃居第34位。

释放信用效能,提升惠企便民水平

“去年我种了5个大棚,其中包括3个温室和2个冷棚,一年下来,这几个棚种植的葡萄就能收入30多万元。”9月5日,饶阳县端午村种植户郑子蒙告诉记者,他受益于建设银行的“裕农快贷”信贷产品,先后贷款30万元扩大了种植规模,实现了增收致富。

如今在饶阳县,像郑子蒙一样靠信用贷款种植致富的农民越来越多。这是衡水市在推进“信用衡水”建设中,探索“党建+信用+金融”模式助农增收的生动体现。

近年来,该市以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示范城市为抓手,在30个领域制定出台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建设制度、信用承诺制度、联合奖惩制度等文件和措施,并利用省级信用平台,完善市县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了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信用平台,并综合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完善信用平台,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同时,该市注重加强个人诚信建设,运用公共信用评价,建立居民信用积分体系,根据积分评定信誉户。针对公职人员,实施“政务诚信分”,助推政务诚信建设。选择金融、医疗、旅游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建设示范,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以信用服务社会化应用倒逼工作创新和工作落实,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为进一步提升信用惠企便民水平,该市市县两级出台“信易游”“信易惠”等工作方案已达200个,一批惠企便民信用产品实现落地应用。依托衡水湖开启“信易游”之路,带动安平、故城、阜城等地,将信用与旅游、娱乐服务相融合,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大力推行信用承诺,促进工作提质增效。该市行政审批局加大信用承诺工作力度,不断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全面提升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的覆盖面。依托“信用衡水”网站开设信用承诺专栏,归集主动公示型、告知承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政务诚信型等各类信用承诺书200余万份。依托衡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各级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项目建设、评优评先等各方面提供信用核查渠道,截至目前,累计核查22万余次,精准定位事前监管环节。在行政审批领域开展信用承诺改革创新,全面打造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2.0升级版,以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信用监管等措施为保障,企业“拿地即开工”,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降低企业用地时间成本。

分级分类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安平县23名退役军人在“信易行”场景落地中,享受减免半价的优惠政策;全市18家机关团体在“信用+红色旅游”场景落地中,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衡水,随着信用分级分类制度的落实,越来越多的群体在信用实践中受益。该市把守信联合激励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信易+”场景应用落地见效,激发信用建设新活力,出台多项信用激励措施,让守信企业和群众享受到信用红利。

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全市重点领域先行示范,该市出台了《衡水市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结合行业特点在环保、住建等领域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着力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同时,充分利用国家、省、市推送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督促市县两级部门在信用监管中有效应用,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开展“信用+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有效结合,税务、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经营主体进行行业信用评价,进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守信激励,对风险高的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实行严管。落实“信用+审批”工作机制,将联合奖惩小程序嵌入各行政审批窗口,落地告知承诺制及容缺受理、容缺审批等便捷服务,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

健全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该市引导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拓展和丰富“信易+”场景内容,推动信用惠企便民融入各个领域。同时依托衡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系统,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接口对接,实现一键发起、联合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领域进行限制,完成事后环节信用监管闭环。

“信用+”为金融赋能,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不久前,企业遇到经营困境,急需资金周转,桃城区信用办了解到情况后,主动对接银行上门服务,制定了贷款方案。”9月3日,衡水金中豹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说,能及时解决资金问题,得益于金融机构推出的“信易贷”产品。

金融机构推出信用贷款产品,为信用良好的企业提供无抵押贷款,是该市信用赋能金融,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一个缩影。针对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该市出台了《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分工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和丰富“信易贷”产品,并鼓励有融资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积极参与。同时,依法依规采用多种方式归集各类涉企信用信息,以信用信息共享与大数据开发应用为基础,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有效降低贷款审批成本,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形成“立信、用信、增信”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新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该市行政审批局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形成联动机制,下发《关于全面推广“衡水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对企业注册数量、金融产品流程和分工机制进行明确规范。积极推动市智慧金融平台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扩大信用数据共享范围,不断提升金融平台数据模型精准度,促进信用贷款发放。

该市金融监管部门多次组织“信易贷”对接会,对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全覆盖式的对接服务,由政府搭建银行与企业之间交流合作的平台,推动资金供需双方更深入地交流和更广泛的合作,实现双方共同发展、互利互赢,持续提高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提升中小企业的政策获得感,助力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党建与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该市以饶阳县“党建+信用+金融”为模板,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工作,提升授信户数和金额,以金融力量为乡村振兴提供助力。截至目前,该市共评定信用户50余万户,创建信用村4200余个、信用乡49个,为农户发放贷款近130亿元。同时,创新打造“村级金融官协助办理金融服务”模式,进一步简化信贷流程,将金融服务延伸到基层的“最末梢”,使农民办理贷款更加方便高效。

河北日报2023-09-19

 

 

宝鸡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探究 文章下载

宝鸡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探究

作者:周保君 宝鸡市发改委主任,张志华 宝鸡市信用办主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为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全面系统的安排和指导,这对于宝鸡市推动信用建设迈向新阶段具有重要作用。

一、新形势下推动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性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级部门积极推动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当前,宝鸡市经济社会发展正面临新形势、新使命和新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加速构建适应新时期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和运行机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宝鸡创建全国信用示范城市具有现实意义。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宝鸡”摆在突出位置,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的创建领导小组,全面启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市创建工作。作为陕西和关中平原重要的副中心城市,努力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不仅可以推动宝鸡市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而且还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其次,可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文明城市的建设和信用环境,彰显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形象,从而进一步提升城市的软实力。

(二)宝鸡打造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需要信用建设强大的推动力。目前,宝鸡市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党代会总体部署,深入实施新“一四五十”战略,锚定“加快建设副中心、全力打造先行区”总体目标,树牢大抓项目、大抓招商的鲜明导向。因此,在这样发展的背景下宝鸡市加快推进信用建设、努力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对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三)宝鸡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厚重的诚信文化底蕴。宝鸡市作为中华诚信文化的发源地,文化底蕴深厚,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奖等20多项国家级荣誉。“剪桐封弟”“徙木立信”的诚信理念就诞生于此,“一言九鼎、诚实守信”自古以来就是宝鸡人为人处世的第一原则。全民信用意识明显提高,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为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取得的成果

宝鸡在全国的城市信用排名由2022年10月的第240名,提升至今年7月的第111名,在省内地级市排名由第7名提升至第2名,成为全省首家人民信用“政务诚信管理”试点城市,“信用+调解案例创新”获司法部表彰,“信易贷”平台运营指标在全省综合排名第一,金台区荣获全省第二批信用示范区称号。

(一)严抓常规工作,信用基础好。首先,严格把控“信用平台”运行质量,宝鸡市自2020年运行该平台以来,严格开展信息报送抽查制度,确保信息归集无缝隙全覆盖,“信用宝鸡”网站访问量累计超过487万次,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其次,严控信用修复时效,优化完善信用修复流程,提高了企业信用修复效率,在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为企业扫除了障碍,使得社会公众对信用资产的认识进一步提升。最后,每季度对各县区、市级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排名通报,并呈报市级四大班子、政府督查室和考核办,工作考核排名稳居全省前列,2021年度全省政务诚信评价宝鸡市被评为优秀等次。

(二)精细化信用管理,治理效果好。一是强化了信息查询服务,宝鸡市级层面实现了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接入政务服务平台,市县区政务窗口安装信用信息查询应用插件;二是政务失信存量清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承诺制,持续开展政府机构对企业失信事项排查整改工作,全面实现“清零”目标;三是建立了严重失信企业行政审批环节拦截和市场监管环节加强监管频次等联合惩戒机制,对相关企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四是信用监管不断深化,推动市卫健委等16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信用查询、信用分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在医疗机构等18个行业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五是建成全宝鸡市联合奖惩平台,细化落实国家44份联合奖惩备忘录,使全市失信被执行人占比下降到0.32%。

(三)亮点工作突出,工作方式好。一是在全国创新出台了《宝鸡市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互通共用标准》,实现了政企信用评价结果的标准统一,全省首家完成全市8万名公职人员信用建档评级工作。积极推进15类重点职业人群建档立信,100多家企业自主申报完成立信建档和信用评级,公示首批诚信企业84户,为创新信用激励和监管奠定基础;二是成立“宝鸡市诚信企业孵化中心”、“宝鸡市诚信宣传志愿服务队”等新型信用服务机构,引导企业逐渐加强行业自律,通过网站、公众号发布文章240余篇,累积阅读量超278万余次;三是扩大了信用知识宣传面,通过举办线上和线下的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信用知识,提升了宝鸡市信用建设社会参与度和覆盖面。

(四)探索信用应用,服务效果好。近四年来,宝鸡市创新打造出“信用+调解+销售+可视+志愿服务+履约+孵化”等多个信用产品,实现了信用应用场景叠加赋能、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态势。一是创新信用服务经济方式。在全省地市中率先建成“信易贷”平台,平台各项运营指标在全省市级平台中综合排名第一。二是创新了“信用+”应用范围,宝鸡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获得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表彰,在信易销方面,为每个产品量身制定“信维码”,实时消费评价和监督。“信易收”案例获省第二届信用建设典型案例、获第三届“新华信用杯”全国优秀案例,被全国10多个地市学习复制。茵香河土蜂蜜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信易销”模式,在“陕西农民丰收节”一天时间销售土蜂蜜两千余元,销量达到平时的10倍。

三、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挑战

虽然宝鸡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成果,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全国信用示范城市看,竞争非常激烈。全国信用示范城市创建已开展了四批,第一批从2015年启动,2018年公布,43个城市申报,12个城市创建成功,通过率仅27.9%;第二批于2019年公布,31个城市申报,16个城市创建成功,通过率仅51.6%;第三批于2021年公布,共85个城市申报,34个城市创建成功,通过率仅40%。第四批通过率为50%。从前四批创建情况看,自我创建工作时间一般在2年左右。宝鸡市2022年启动,力争2023年底前完成主要工作任务,2024年巩固提升、迎接创建验收。全国参评城市数量逐批增多,时间紧任务重,竞争非常激烈。2022年8月份,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评审指标(2022年版)》,新的评审指标共13项基础指标和十大类28项评分指标,涵盖领域更加全面、评审要求更加具体、评分标准更加严谨、考核体系更加完善,使得宝鸡市创建难度加剧。

(二)从全省来看,宝鸡市信用示范城市创建存在短板。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率较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率(包括错码、一码多赋、重复赋码等占比情况)是国家信用监测排名的重要指标之一。

2.“双公示”信息及时率、上报率、合规率质量低。“双公示”数据是信用信息的主要数据来源,由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归集[2],行政许可信息主要是源自于市级各部门,但是行政处罚部门大多数是分布在县区级部门,因而在县区级部门向市级部门上报数据的过程中会出现上报不及时;相关部门会出现人员工作的调动,在调动的过程中会有一些人员不熟悉工作任务,导致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及时,影响工作效率,也会使工作不规范,比如报送数据时没有按要求填报,使得合规率降低。

3.信用贷款支持实体经济覆盖范围小。实体经济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有些涉及实体经济的企业在进行贷款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流程复杂或者要求严格无法贷款,这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无法壮大发展。同时还有一些企业可能会涉及到一些贷款风险,导致相关贷款机构承担相关风险,久而久之,会减少相应的贷款。

4.信用奖惩机制运用效果不明显。目前,宝鸡市已经初步建立了全市公职人员诚信档案,但运用范围不广,重点人群分级分类监管有待加强。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占比较高。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手段和重要途径,配套监督政策不完善和奖惩制度不健全以及各部门间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还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导致奖惩机制运用效果不明显。

四、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策略

宝鸡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虽然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但仍要把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作为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最高荣誉来抓,以示范城市创建为契机持续推进信用宝鸡建设。具体要做到:

1.解决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率高的问题。市委编办、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民政等部门要加强与国省的协调对接,建立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2.完整准确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特别是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住建、交通、文旅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要依据权责清单,梳理编制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做到“双公示”台账与信息同时报送,实现基础指标全达标。

3.大力推进信易贷支持实体经济。要做好“信易贷”平台的宣传推广,鼓励企业和商业银行入驻平台使用平台。同市财政部门积极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缓释或风险补偿基金,扩大平台线上贷款规模。涉及纳税、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生态环境、仓储物流、科技研发、新型农业的市县牵头部门,协调对接省级部门,归集相关涉企信息,满足“信易贷”业务需求。

4.加大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县区、各相关部门重点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教育、金融、文化旅游、房地产、安全生产等领域,健全完善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有机结合,以宝鸡企业九鼎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水平。

5.健全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明确公务员信息归集路径,将公务员履职过程中相关诚信记录和违法违约行为信息纳入诚信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依据,推动公务人员带头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在全社会树立守信践诺表率。

6.完善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依照评审指标,市信用办要重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融资授信等领域,健全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将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嵌入办理流程,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真正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7.在合同履约监管上探索创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发合同履约监管系统,将产生的合同信息数据全部归集至市信用平台,建立健全合同履约全流程跟踪监管机制,推动各类合同正常履行。

8.以信用为手段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水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将信用监管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建立信用数据资源目录和责任清单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使用机制,提升优化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建立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风险监测和预警,全面落实联合奖惩措施,打造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9.以信用为载体推动惠民便企。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加快推动政务、企业、金融、工程建设等领域信用场景落地,推广“信易批”“信易收”“信易贷”等产品应用,在街区、小区、社区打造更多信用超市、信用站点,真正让示范创建扎根在基层。

当前,宝鸡正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一四五十”战略,加快建设副中心,全力打造先行区。紧紧围绕创建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市指标任务,动员全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夯实基础指标,提升评分指标,创新特色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创建目标。宝鸡市以示范城市创建为契机,持续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深远的影响。

中国发展网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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