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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疾控

题目: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工作方案

资料提供时间: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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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2-2030年)

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2-2030年)》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科委、经济信息化委、禁毒办、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印发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年)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4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2-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上海市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2-203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年)》,进一步强化本市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丙肝)防治工作,降低丙肝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现状

丙肝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疾病。本市高度重视丙肝防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面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广泛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加强重点人群综合干预,规范落实疫情监测处置、医院感染防控及监督检查等措施,全面实施临床用血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机构安全注射,不断加大病人检测发现和规范治疗力度,积极探索慢性肝炎患者社区管理,推动丙肝治疗药物纳入本市医保药品目录,为实现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奠定坚实基础。2021年以来,本市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综合防治和健康服务管理能力,30家医疗机构承担丙肝抗病毒治疗工作,实现了区域全覆盖;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具备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能力,注射吸毒人群干预措施覆盖比例不断提高,丙肝防治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本市丙肝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挑战。丙肝疫情传播风险依然存在,丙肝感染者发现、转介、规范治疗和社区健康管理工作需进一步细化,感染高风险人群的干预和治疗措施仍需进一步落实,社会公众知晓率有待提高。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府、部门、社会、个人“四方责任”,坚持依法科学防治、预防为主、医防融合,注重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并举,深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升丙肝防治工作质量,推进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全面推进健康上海建设,切实维护市民健康。

(二)行动目标。全面落实丙肝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最大限度遏制新发感染,有效发现和治愈患者,显著减少丙肝导致的肝癌和肝硬化死亡,切实减轻疾病负担,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在巩固当前防治成效的基础上,到2025年,实现以下工作指标:

1. 本市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

2. 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0%以上;

3. 新报告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率达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患者的临床治愈率达95%以上;

4. 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90%以上,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到2030年,实现以下工作指标:

1. 本市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

2. 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5%以上;

3. 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率达80%以上;

4. 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100%,培训合格率达98%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丙肝防治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 加大健康宣教力度。各区、各相关部门结合区域特点、部门职责,以丙肝防治核心知识为重点,积极开展丙肝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广泛传播丙肝防治措施、治疗效果和相关医保等政策,引导公众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健康宣教阵地作用,组织发动医务人员、健康教育志愿者等多方力量,结合日常工作开展丙肝防治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主动检测和积极规范治疗意识。

2. 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各区、各相关部门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作用,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肝炎日”“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全国爱国卫生月”和“全国爱肝日”等重要时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市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宣教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等机构密切合作,建立和完善丙肝防治宣传教育核心知识库和健康教育资料库,拓展健康宣教有效载体,提高市民丙肝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丙肝防治和关心关爱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

3. 突出重点强化宣教。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禁毒、公安、民政、司法、药品监管等部门密切合作,落实部门职责,根据服务管理对象需求,组织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对丙肝患者要重点强调早诊、早治和规范治疗;对丙肝感染高风险人群,包括患者家属及密切接触者、医护人员、职业易发生外伤者、接受特殊或侵入性医疗操作人群(手术、输血、内镜检查、血液透析等)、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有静脉药瘾史者、既往有偿供浆者、多性伴或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强调定期开展监测检测;对丙肝防治重点人群,包括吸、戒毒人群、献血者、孕产妇、青年学生和流动人群等,要以控制危险因素,减少高危行为和加强检测等为重点,强化健康宣教和指导。

(二)加强综合干预,阻断丙肝传播

4. 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各项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和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规范落实预防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断提高医务人员院内感染预防控制和职业暴露防护意识,有效预防控制血液透析、口腔诊疗及有创和侵入性诊疗等相关重点科室发生丙肝医源性传播;严格消毒医疗器械,规范注射、静脉输液、侵入性诊疗等医疗行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定期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自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的监督检查和执法,依法加强对美容医疗机构和口腔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5. 强化血液安全管理。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工作,大力推广无偿献血。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加强血液安全管理,规范做好献血前检测,巩固临床用血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降低窗口期对血液安全的影响。公安、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

6. 加强育龄期妇女和丙肝感染儿童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助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主动向育龄期妇女提供免费丙肝检测与转介咨询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等要结合儿童保健工作,组织开展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定期随访,对足18月龄幼儿可开展丙肝核酸检测,及时将符合治疗指征者转介至丙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

7. 加强重点人群丙肝综合干预。卫生健康、禁毒、公安和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将病毒性肝炎、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有机融合,针对丙肝防治重点人群,加大宣教、筛查力度,实施综合干预和规范治疗并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结合日常宣教和健康服务管理,开展丙肝防治知识宣传,提供筛查服务。落实注射吸毒人群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动员戒毒人员主动接受丙肝检测和治疗。在易感染丙肝、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等重点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

(三)强化监测分析,规范报告和处置

8. 加强丙肝疫情综合监测和分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监测方案,组织开展丙肝综合监测,充分利用全民健康信息化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死因监测、艾滋病和丙肝哨点监测等数据,结合丙肝患者个案流行病学调查、专题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加强疫情分析研判,定期分析本地丙肝疫情现状、流行危险因素、人群感染状况与特征、疾病转归和死亡等情况,科学研判丙肝流行趋势并提出政策建议。

9. 规范做好疫情报告和处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和本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突发公共卫生苗子事件报告等工作要求,规范报告丙肝疫情和公共卫生苗子事件;按照丙型肝炎诊断标准,正确分类和报告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做好报告病例审核,定期开展疫情数据质量核查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核查结果;对丙肝聚集性疫情、新报告急性丙肝病例和5岁以下儿童病例,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分析感染原因并采取措施,有效遏制传播风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聚集性丙肝疫情监测、预警和处置。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丙肝疫情报告等监督检查。

10. 做好丙肝信息管理和报送。市级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依托国家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结合本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市丙肝等肝炎防治信息化系统建设,探索建立重点人群跨平台信息共享机制。丙肝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丙肝专病管理要求,做好发病和转归信息报送、数据汇总和分析,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

(四)加大检测力度,提高丙肝早发现

11. 规范实施医疗机构“应检尽检”策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丙型病毒性肝炎筛查及管理(WS/T 453-2014)》标准,应对准备接受手术、输血、内镜检查、血液透析等特殊或侵入性医疗操作人群,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有静脉药瘾史者,既往有偿供浆者,多性伴或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丙肝病毒感染高风险人群,及时开展丙肝抗体检测。

12. 推动落实重点人群“应检尽检”策略。根据知情自愿原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求询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丙肝患者配偶或性伴等的丙肝抗体检测;探索应用基于大数据等风险评估方式引导丙肝防治重点人群主动检测。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丙肝抗体检测工作。

13. 实施大众人群“愿检尽检”策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动员40岁以上人群进行检测,鼓励将丙肝抗体检测纳入健康体检、婚前医学检查。

14. 实施抗体阳性者“核酸检测全覆盖”策略。进一步巩固提升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能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测发现的抗体阳性者要及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具备核酸检测条件的,要及时将抗体阳性者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动员既往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丙肝病例进行核酸检测。

(五)有序转介患者,规范治疗管理

15. 完善定点医疗和转介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丙肝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同参与的丙肝患者管理机制,理顺转介流程。丙肝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丙肝患者诊疗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丙肝患者信息报送和辖区内报告的丙肝患者的转介动员工作。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非专门科室要及时将新发现、报告的丙肝病例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诊疗。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和督促非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丙肝病例转介等工作。

16. 动员患者“应治尽治”。丙肝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临床路径和行业标准,对确诊患者进行基因型检测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动员符合治疗条件的患者接受规范抗病毒治疗。治疗前,应对患者开展评估并确定治疗方案,确保科学规范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做好患者医学随访等健康服务管理。以“早诊早治、科学规范治疗”为重点,对丙肝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临床治愈率。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动将丙肝诊疗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

17. 拓展患者社区健康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慢性肝炎患者社区健康服务管理,结合家庭医生签约和分级诊疗服务等,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协助定点医疗机构梳理和动员辖区内既往报告及主动发现的丙肝患者,为慢性肝炎患者提供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病程监测、家庭访视、转介和治疗等服务。

(六)落实医保政策,提高诊疗可负担性

18. 推动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政策。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推动丙肝治疗药物纳入医保目录。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次均门诊费用、药占比等为由影响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配备与使用,不得以此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确保丙肝患者得到方便快捷的疾病救治,并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19. 降低患者诊疗经济负担。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加强协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实施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按规定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保障政策,加强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以及慈善帮扶之间的衔接,做好丙肝患者的医疗保障和生活救助。要关注丙肝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双重感染者,以及血透人群中的丙肝感染者等脆弱人群,进一步减轻其诊疗经济负担,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七)保证药品供给,提高治疗可及性

20. 配备抗病毒治疗药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指导丙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合理使用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药品合理、规范使用。提高对消除丙型肝炎公共卫生危害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国家方案各项要求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药品合理、规范使用。

21. 推动建立药品“双通道”机制。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调整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本市“双通道”药品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处方外配相关规定,支持丙肝患者持外配药品处方在相应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

22. 加强药品可持续供应。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积极支持相关产品注册申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药品企业及时组织生产,保障药品可持续供给。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丙肝抗病毒药品的合理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合作,依托市、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议事协调平台,共同落实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的各项措施。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成立多部门、多领域专家参与的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专家组,指导落实丙肝防治措施,优化保障措施,推动破解防治重点和难点问题。卫生健康部门要科学评估辖区丙肝流行状况,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丙肝防治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各项重点任务。财政部门要根据丙肝消除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丙肝防治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二)强化队伍建设。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强化丙肝消除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感染控制、疫情监测、预防、诊断治疗和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升患者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丙肝定点医疗机构应开展丙肝抗体、核酸、基因分型检测服务(含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开展丙肝抗体及核酸检测能力。加强专业队伍能力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充分发挥市级专业机构及相关学(协)会作用,加强丙肝防治技术指导和质控管理。定期组织丙肝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临床诊疗、实验室检测、综合防治、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等能力。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和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丙肝防治工作,配合做好宣传教育、重点人群综合干预等工作,为丙肝患者及其家属等有需求人员提供健康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卫生健康、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支持社会组织参与丙肝防治工作,探索将丙肝防治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强化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科委、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强化丙肝相关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支持开展新型预防与治疗技术策略研究,快速检测与早诊技术及试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抗病毒治疗药物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和吸纳国际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技术交流,分享工作经验。

(五)强化督导考核。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本市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评估方案,组织开展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中期和终期评估。各区要强化日常评估,督促落实重点任务,确保如期完成行动目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04-19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突出补短板、夯基础、强队伍,巩固拓展新冠病毒等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实施意见。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推进疾控行政体制改革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市、县(市)区成立疾病预防控制局,并依托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设立,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机构挂牌运作。优化疾控行政机构职能设置,落实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强化上级疾控行政机构对下级疾控行政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分工协同,完善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建立“大卫生、大健康”综合监管机制,推进卫生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加强市、县疾控中心建设

在国家和省里规定基础上,适当提高市、县(市)区疾控中心建设标准,将福州市疾控中心建设成为我省高水平的疾控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检测等服务能力辐射福州都市圈区域;加强县(市)区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完善配备更新采样监测、检验检测等设备,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要落实疾控机构设置、业务用房和设施设备“三达标”,其中福清市、闽侯县疾控中心按照设区市级疾控中心各项设施设备标准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疾控中心实验室能力建设,福州市疾控中心建设不少于1个生物安全三级(P3)实验室、20个生物安全二级(P2)实验室,其中负压实验室不少于5个;县(市)区疾控中心至少建设1个生物安全二级(P2)实验室。市、县(市)区疾控中心实验室基本检测项目分别不少于500项和200项。

(三)强化公共卫生网底建设

推进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整合资源,调整科室职能,设立公共卫生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公共卫生科设立。加强村居基层公共卫生管理,在全市城乡基层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落实专职或兼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村居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机制。推动各级疾控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强化医防协同工作机制。

(四)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集中、统一、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与决策指挥体系。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定期研究部署重大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总结固化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做法,健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风险研判、处置决策与联防联控机制,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做到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决策咨询体系,组建常态化运作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涵盖公共卫生、应急管理、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检疫等相关领域,委员会的意见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健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预案体系,分级分类组建应急队伍,强化队伍人员装备、培训演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五)健全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坚持预防为主、协同合作,健全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实现“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坚持关口前移,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合理扩大疫情监测哨点范围,落实传染病首诊报告负责制,建立多渠道、智慧化的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增强早期监测预警、实时分析和集中研判能力。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置运转和危险化学品、微生物安全管理,落实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把远端防控、国门检疫、集中隔离观察、社区防控、哨点监测“五道关口”,落实国境检疫传染病入境人员全流程闭环管理。统筹应急状态下医疗卫生机构动员响应、人员调集、区域联动,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机制。

实施意见发布!福州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市一医院与基层医院进行多学科专家远程会诊。市一医院供图

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六)加强市、县高水平医疗体系建设

支持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福州肺科医院)、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等创建省级及以上区域医疗中心,支持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福州市中医院等创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进省会城市优质医疗资源水平再上新台阶。实施“十四五”临床专科培强培优培育工程,努力建设骨科、呼吸、感染、精神、肝胆、儿科、皮肤等一批临床重点专科达到全省、全国先进水平。加强疑难重症救治资源建设,市、县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要独立设置重症医学科,市级定点救治医院重症床位和可转换重症床位达到总床位数20%以上,三级医院综合ICU床位达到总床位数4%以上,并合理配备重症医护力量,确保ICU监护单元可随时使用。依托重症救治能力较强的市属医院建设我市重症医学中心,承担区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症患者救治,加强重症急救专家队伍建设,配齐体外膜肺氧合装置(ECMO)等救治设备,提升复杂、疑难和罕见病综合诊疗能力。

(七)加强传染病疫情救治能力建设

在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福州肺科医院)等现有重大传染病救治医院基础上,统筹建设福州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强化隔离救治资源建设和多学科协同诊疗、临床科研、专业人才能力培训,提升区域重大传染病疫情救治水平。市、县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院按“可转换”要求,预留扩建“三区两通道”,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加快建设新院区并建设独立区域的感染楼,晋安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医院要建设独立区域的感染楼。市、县定点(亚定点)救治医院、“红黄码”医院、城市中心发热门诊、方舱医院等承担疫情防控特殊任务的医院,其防疫物资购置、临时设施建设、闭环管理人员后勤保障等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因承担疫情防控救治特殊任务期间影响正常运营,导致医疗业务收入明显下降的医院,当期医疗业务净收入(即医疗业务收入减去药品和卫生材料等业务成本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以维护人员队伍和机构安定稳定。

实施意见发布!福州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体系

(八)补齐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短板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规定设置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建设并达到规定标准。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要恢复举办区级医院,或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区级医院,并用5年左右时间发展建设达到二级及以上医院水平。福清市、长乐区、闽侯县、连江县要提升建设一所公立医院达到三级综合医院水平。福州高新区要新建区级医院或将南屿卫生院加强建设为区级医院,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建设1所综合性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覆盖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健康监督等职能,或建设若干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持续将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房达标率列入市对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各县(市)区要通过新建、改扩建、划拨使用等方式,确保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房100%达标。

(九)推进整合型医疗卫生体系建设

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公立医院集团化改革发展路径,完善整合型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立医院管理效能和服务能力水平。由整体实力相对较强的市属综合性医院牵头,采取横向联合方式,各联合若干家市级医院组建医疗集团,实施“总医院—分医院”或“一院多区”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里县域医共体建设规定,参照市级医疗集团做法,组建县级医疗集团,“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2—3个市级医疗集团和10个以上县级医疗集团。建立完善医疗集团运行机制、患者转诊机制和医保杠杆政策,推进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体系格局。逐步将业务拓展到幼儿托育、医养结合等“一老一少”领域,形成和谐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和多元化健康产业体系。推进县级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有机融入县级医疗集团建设,推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协同、融合发展,实现疾病预防、临床诊疗、传染病防控、慢性病管理和健康促进等医疗与公共卫生“医防融合”。

强化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十)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中央和省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有关部署要求,按全市常住人口万分之1.58比例,合理核定市、县两级疾控机构人员编制,常住人口少的县级疾控人员编制保底数不少于40名,个别县级疾控机构现有编制高于上述标准的,暂维持现状。完善疾控机构人员队伍结构,市、县疾控机构专技人员岗位比例不低于85%,其中卫生专技人员不低于70%。健全公共卫生执业人员培养使用机制,重点培养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防控、病原学鉴定、实验室检测、生物安全、卫生应急等应用型人才。加强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引进培养,在市疾控中心试点特岗特薪的高层次领军人才特设岗位,培养一批高层次的公共卫生领军人才。探索建立疾控中心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和疾控中心主要领导、首席公共卫生专家目标绩效考核年薪制。

(十一)改革医疗机构人员配置机制

按照“可用尽用”原则,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编制使用控制率统一提高到95%以上。各县(市)区要根据常住人口数变化等情况,按国家和省里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政策标准上限,及时动态调整核定人员编制。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紧缺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求按“填平补齐”原则增加核定人员控制数。市、县公立医院人员控制数规模综合考虑医院类别、核定床位数、运行发展实际等因素合理核定。控制数人员与编内人员实行一致的人员招聘、管理使用、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等人事政策,一致的医疗保障待遇、社会保障待遇和人员经费财政保障标准等,一致的岗位比例控制标准,并分别独立设置使用,落实同岗、同酬、同待遇。

(十二)统筹提高公共卫生岗位人员待遇

县级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按照财政全额核拨事业单位有关标准,落实人事管理、医疗保障待遇、社会保障待遇和财政经费保障等,并按我市深化医改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一类保障、二类绩效”的收入分配与薪酬制度改革,各地不得自行设定实施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薪酬收入限高政策。建立实施公共卫生人员补助政策,2023年起,福州市疾控中心在编人员人均增量绩效按与市属三级医院在编人员前三年人均薪酬收入水平差额进行核定,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在编人员人均增量绩效按与当地县级综合医院在编人员前三年平均薪酬收入水平差额进行核定,试行期三年;市、县公立医院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公共卫生科、感染控制科等公卫类科室在编在岗卫技人员岗位补助每人每月2000元;上述人员增量绩效或岗位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2024年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岗全科医生岗位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初级职称1000元,中级职称1500元,高级职称2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原有规定的比例分担。

实施意见发布!福州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医生给病人做检查。石美祥 摄

加强公共卫生支撑体系建设

(十三)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领导和群众动员优势,提高社会健康综合治理能力。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机制,丰富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掌握健康技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践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深入实施“健康福州2030”行动,加快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将群众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责任考核,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推进卫生城镇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体系,完善健康科普体系,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

(十四)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市、县两级将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纳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和产能保障,建立政府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紧急采购、动员征用机制,构建市、县、乡三级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完善物资储备品种、规模、结构,创新企业代储、分类储备、动态储备、轮换管理等方式,确保重要应急物资在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建立医疗卫生机构防护物资和药品动态储备、滚动轮替机制,作为政府储备的补充。鼓励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建立防护物资储备和应急使用保障制度。

(十五)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福州市“智慧疾控”信息化项目和福州市卫生应急信息指挥平台项目建设,打造公共卫生信息化的核心架构,提升全市公共卫生安全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信息协同能力,优化卫生应急事件的指挥调度和高效联动处置。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化网络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及有医保结算的药店。加快远程医疗体系建设,实现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推广疫情期间各部门信息互通、融合协同机制,进一步推动跨系统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办理。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运用,提高重大疫情早发现、早处置能力。

实施意见发布!福州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5G+智能院前急救平台专家会诊。来源:福州新闻图片社

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组织领导

把发展公共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战略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持续将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体系,将重要项目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于2023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具体实施方案。市、县相关部门针对重要政策条款、建设项目,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并建立跟踪、督促、落实机制,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十七)强化公共卫生事业投入保障

市、县两级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投入机制,市、县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公立医院公卫类科室按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标准落实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行经费等,县级公立医院其他科室人员基本工资等由县级财政承担。强化政府公益性办医投入,市、县财政持续加大公共卫生学科和临床医学专科建设投入力度,落实六项办医责任,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等发展性投入和公用、业务等基本经费,由同级财政按政策予以保障。

(十八)因时因势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

坚持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完善应对准备,平稳有序落实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各项防控措施。进一步强化疫苗接种、疫情监测、重点人群保护、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等,完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强化重点机构、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目标,全力做好医疗资源调配和重症救治,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全面落实霍乱、登革热、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其他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各项防控应对措施。切实关心关爱广大医务人员、乡村医生等,通过宣传报道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发放疫情防控工作补助等激励措施,加强人文与物质关怀,维护和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

福州市人民政府2023-3-29

 

 

遵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2) 文章下载

遵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2)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 Ⅰ级、Ⅱ级和Ш级响应

5.1.1.1 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立即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Ⅰ级响应经国务院批准、Ⅱ级响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遵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3)

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省、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科研攻关、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级不能完成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5.1.1.2 启动应急措施

5.1.1.2.1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队伍、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责令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病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病区实施封锁,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跨省(区、市)的疫病区实施封锁以及封锁后可能中断干线交通的,需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措施;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征用所需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临时设置或启动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和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将信息发布与其他应急措施同步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组织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控制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1.1.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县级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驻遵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涉及跨境、跨市(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相关国家和市(州)通报。

(6)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5.1.1.2.3 医疗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分类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及时采集标本,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人和中毒病人收治情况,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1.1.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3)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采集相关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1.1.2.5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工作。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1.1.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1.1.2.7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要根据其他地方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1.1.3 终止程序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人民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2 Ⅳ级响应及终止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本级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指令。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不能完成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县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5.1.3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要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发生具有全市影响的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新闻办及市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新闻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省、市内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微信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研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做好相关人群的心理疏导,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各级人民政府因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组织和协调当地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

5.3 处置评估

5.3.1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5.3.2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健康局要会同事发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可组织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

5.3.3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月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5.4 处置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 调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事件的全面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分析应对处置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现场疾病预防控制、紧急医学救援、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机构等专业队伍。市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7.1.2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

各级人民政府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要建立健全军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7.1.3 社会应急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2 物资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试剂、耗材以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运力储备、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7.4 信息系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设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信息资源和专业系统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信息平台,确保与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7.5 其他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6 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7 培训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通过演练进一步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使用情况,适时开展评估修订。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修订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3月6日印发的《遵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9.2 遵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流程图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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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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