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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市场监管局

题目:食品小作坊建设规范和标准经验做法

资料提供时间: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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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办事指南 文章下载

我要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办事指南

一、一事联办名称:我要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联办事项

(一)企业设立登记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免提交)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住所使用证明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3.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免提交)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免提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开办者的,复印件)(免提交)

4.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5.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

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

7.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8.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免提交)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免提交)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册(食品销售经营者)

7.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餐饮服务经营者)

8.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9.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布局示意图(餐饮业态提供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及说明和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清单)

10.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餐饮业态提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1.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销售经营者)

12.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食品销售经营者)

13.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食品销售经营者)

14.申请单位食堂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餐饮服务经营者)

15.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需提供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餐饮服务经营者)

16.申请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开展食品及环节表面菌落总数、致病菌检验设施设备清单(餐饮服务经营者)

17.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餐饮服务经营者)

(四)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申请表

2.户外广告牌效果图、地段示意图、施工结构图

3.营业执照(免提交)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免提交)

5.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免提交)

6.户外广告牌安全承诺书

四、办结时限

1.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3个工作日

3.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3个工作日

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1个工作日

我要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事联办”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六、结果送达

现场自取、快递送达

七、咨询电话

0717-5333708

八、监督投诉电话

0717-5333142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大道7号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一事联办”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期间,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阳融媒体中心2021-07-19

 

 

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 打造乡村振兴新样板 文章下载

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 打造乡村振兴新样板

食品小作坊涉及千家万户、惠及民生,为推动乡村食品产业、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三感”。市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主动作为,以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食品安全及农特产品高质量发展为切入点,扎实推进食品小作坊整治、规范、提升,有效促进全市食品小作坊行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一是实施动态管理,实现日常监管信息化,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运用“食安监APP”等信息化系统开展普查、登记、现场核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电子监管档案,实现对内食品生产小作坊规范100%建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符合登记条件的100%登记;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加强对消费者关注度高和消费量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力度,做到小作坊食品监管、抽检全覆盖,突出抽检不合格小作坊实施靶向性监管,对抽检不合格食品100%进行核查处置。

二是严格风险排查,实现高压监管常态化,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以“查、清、端”三项措施结合,落实食品小作坊隐患排查持续化、常态化、长效化,坚持零容忍、出重拳,严惩违法犯罪,严查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对生产环境条件恶劣、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作坊坚决清理查处,形成严惩重处高压态势;及时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实现食品小作坊由小散低、脏乱差到小而精、名特优转变,打造人民群众安全放心的食品生产经营及消费环境。2021年以来,共端掉无证生产黑窝点1个。

三是突出行业规范,实现改造升级标准化,引领产业高质发展。积极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加工条件,指导建立从原料购进到销售的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食品包装和标签,严格生产加工过程管理,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原料采购、生产过程监控、物流配送体系,规范运行,节约成本。

四是建设示范标杆,实现地方特色品牌化,增添乡村振兴活力。鼓励支持口碑好、效益优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过联小做大、整合做强等方式,转型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创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打造地方特色品牌,以点带面引领和推动小作坊行业发展,支持鼓励地方特色食品进入旅游景区特产食品专柜,支持引导和鼓励地方特色食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不断增强品牌影响力。截至目前,已创建白酒、米粉、榨油等行业10个示范单位。

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9-13

 

 

泰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泰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4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小作坊的集中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建设、责任及其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遵守《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推行集中管理的,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

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

理能力建设,提供与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与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改善

生产经营条件,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树立企业品牌。

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

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有关食品安全的公益宣传,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食品

集中加工中心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依法经营管理。

第二章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

素,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分布等情况,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设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立:

(一)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二)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

(三)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

(四)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的区域;

(五)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环境敏感点为主的区域以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六)其他不宜设立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区域。

第十二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整体协调美观,厂房建设用材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及防火规范,建筑内部结构应当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易于维护、清洁和消毒;

(二)道路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空地铺设水泥、地砖或者草坪。地面保持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三)供水设施能够满足食品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配备污水、废水排水系统,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排水系统出入口应当设计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

(五)配备排放废气系统,保证废气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后排放;

(六)配备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温控、照明、仓储等设施,配备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标准;

(七)配备检验室,检验室的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八)符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工艺的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合理布局,生产工作区内的加工区、仓储区、配送区和检验区等各功能区域应当有明显

划分,并采取有效的分离或者分隔措施。生活区应当与生产工作区保持有效分隔,防止各区域间交叉污染。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与入驻的食品小作坊明确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责任。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并落实下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诚信教育;

(二)食品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督促食品小作坊依法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经营环境卫生、无毒、无害;

(三)登记证核验制度,核验食品小作坊的登记证,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禁止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四)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审查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

(五)协助进货查验制度,协助食品小作坊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协助查验有关购销凭证或者记录其来源;

(六)统一出厂检验制度,食品出厂前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进行统一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七)督促食品召回制度,督促食品小作坊将其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八)废弃物统一处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十五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并向当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调查: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超过有效期、被吊销、注销后仍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二)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三)生产加工属于禁止生产加工类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督促食品小作

坊限期改正;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立即督促其采取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原料、工具、设备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

划,并组织实施。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小作坊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

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地区消费量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加大抽样检验频次。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违法行为,

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名举报人,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相关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

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等方式,督促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其经营管理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六条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有关食品加工制作

技艺的市地方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规定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制作方法等,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对食品

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发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经营管理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告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基本情况、日

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

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涉及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检验人员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情形,仍然为其提供

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所规定情形,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采取封存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聚集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20-11-10

 

 

仪征市食品小作坊“扶优治劣”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 文章下载

仪征市食品小作坊“扶优治劣”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

食品小作坊“扶优治劣”规范化建设是市场监管局创设的小作坊食品安全多元化治理新模式。该模式本着“立足安全、规范管理、扶优治劣”的原则,通过政策扶持、规范提升、品牌特色、监督执法和社会共治五大举措,大力扶持质态优、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食品小作坊发展壮大,引导食品小作坊走上良性发展、高质量发展之路。

加强政策扶持,破解建设难点。2017年,该局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贯彻<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意见》,结合地方乡村振兴工程实际,制定了《仪征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和《仪征市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2017版)》,对食品小作坊建设的标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市政府明确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进行登记备案并自主改造升级的小作坊给予适当资金扶持。扶持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场所改造、完善管理制度、产品检验合格并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登记的小作坊,每户补助改造费用的30%且不高于1万元;对经升级改造后,生产加工条件明显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明显增强,总升级改造费用投入不低于20万元的小作坊升级为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扶持。目前,全市已有181家食品小作坊按照规范标准进行了升级改造,作为扬州市首家运行小作坊建设资金扶持机制的地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兑付小作坊升级改造补助资金181万元。

聚焦标准规范,提高发展品质。该局主动作为,先后组织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集中培训6次,为升级改造的小作坊提供个性化现场服务指导480余次,协助经营户合理规划食品生产流程、配置生产相关要素,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卫生管理、进货查验、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同时,坚持“扶上马、送一程”的服务发展理念,对升级改造后的小作坊后期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帮扶,积极扶持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条件的小作坊升级为企业,已指导2家小作坊成功申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转型升级为食品生产型企业。

突出区域特色,打造品牌效益。结合本地特色食品、传统食品的特点,该局深入挖掘本土特色食品中蕴含的饮食文化、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内涵,积极培育“名特优”小作坊品牌,并将“名特优”小作坊品牌建设融入美丽乡村、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大环境之中,推进地方特色和传统小作坊食品品牌化建设。借助江苏省第十届园博会和2021年世界园艺博览会平台,助推“名特优”小作坊进入地方特产展区,提高知名度,打造区域名片。目前,有35个小作坊申请注册了35个食品类商标,有3个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参加了2018年江苏省第十届园博会展。

严格监督执法,净化建设生态。坚持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工作理念。该局始终以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标准来规范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严打击小作坊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每年对小作坊实行全覆盖式地安全整改和检查,不断提升小作坊规范化运行水平。三年来,闭环处理各类安全隐患问题266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4份,关停淘汰食品小作坊2家,为小作坊生产营造了安全规范、良性发展、有序竞争的市场生态环境。

强化社会共治,防范安全风险。在扶持食品小作坊良性发展的基础上,该局还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监督作用,出台了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制度,在《仪征日报》开设食品安全宣传曝光专栏,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公布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曝光食品违法行为安全典型案例。此外,与保险机构合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指导食品小作坊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其食品安全的预防和救助水平,目前已有7家食品小作坊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效形成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大氛围,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就业是民生之本,居“六稳”“六保”之首。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一头关系着群众创业、增强收入,一头连接家庭幸福、社会稳定。该局担当尽责重实干,践行初心抓落实,从亮证生产、持证上岗、制度上墙、环境条件、台账记录等多方面入手,把食品小作坊建设打造成了民生品牌项目,开创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提升、规范有序、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小作坊建设思路,全面提升了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的获得感、幸福感。

仪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23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郑州二七区的食品生产“小作坊”有了管理新标准 文章下载

确保舌尖上的安全!郑州二七区的食品生产“小作坊”有了管理新标准

你平时购买食品的小作坊安全条件是否达标?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近日,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小作坊从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辅料管理、加工过程控制、产品包装和标签、检验、贮存产品检测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严格规范。

郑州二七区食品生产“小作坊”有了管理新标准

按照最新规范标准,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从场所上来看,小作坊的加工场所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类动物圈养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通往加工场所的道路应硬化。加工场所环境,应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无积水、无垃圾。有防雨、防尘、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并不得饲养畜禽、宠物。

生食加工区和熟食加工区、直接入口食品内包装区和外包装区,应有效分隔,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卫生间不得与生产加工场所直接连通。

食品加工场所必须排水设施畅通,具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排气设施。要配备有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工具及容器。废弃物应及时清除,避免造成污染。

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消毒剂、杀虫剂等化学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而且要如实记录使用品种和使用量,防止异物进入食品。

从人员要求上来看,食品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传染性疾病,有碍食品安全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加工过程中应保持个人卫生,规范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口罩,按要求洗手和消毒。在加工场所禁止吸烟和吐痰。

从食品原料管理方面来看,采购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有毒、有害物质。采购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并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畜禽肉类的还应按规定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品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预包装食品应有说明标签。散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生产地址、登记证编号等信息。每批食品出厂前,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成品应分开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存放。贮存物品应与墙面、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食品添加剂应单独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专人管理。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化学品应明确标识,并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

在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四项制度。即: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将会持续推进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

为了严格落实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持续推进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近日,二七区市场监管局针对辖区实际,组织辖区23家食品小作坊安全管理人员召开了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推进会,并现场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场人员一同观看了《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教学片》,学习了食品生产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解读和《三小条例》。

在推进会上该局副局长张翼强调必须抓好三个严格,一是严格落实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标准,做到逐项落实不走样;二是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清楚,搞好食品安全防范;三是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职责,做到加强督导、监管到位,不留死角。通过规范食品小作坊标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猛犸新闻2021-06-29

 

 

提档升级小作坊 助力乡村振兴 仪征市监局提档升级食品小作坊纪实 文章下载

提档升级小作坊 助力乡村振兴 仪征市监局提档升级食品小作坊纪实

食品安全导刊扬州讯(通讯员 高俊)建设食品小作坊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群众收入、解决社会就业、便捷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仪征市场监管局通过“扶持生存发展、指导提档升级、助力争创品牌”等步骤,强势推动全市食品小作坊做大、做强、做出品牌。全市215家食品小作坊中,65个小作坊注册82个商标、1个小作坊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1家小作坊制定产品企业标准、5家食品小作坊产品先后进入省()园博会展销、3家食品小作坊升级为企业、5家食品小作坊获评省2021年度“名特优”称号,数量位居扬州首位。

突出上下联动,降低创业门槛

将食品小作坊建设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食品安全高质量考核,并出台三年资金扶持政策,各镇(园区)全面细化小作坊建设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全市166家食品小作坊累计获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183.7万元。市场监管局坚持培训与实务指导并行,全年组织食品小作坊集中培训6次,提供个性化现场指导600余次,有效降低群众创业就业门槛。

突出制度规范,积累建设经验

按照看得见、说得清、抓得起、可操作的原则,出台仪征市食品小作坊《生产目录》和《生产负面清单》,建立“通用与个性化”相结合的“8+X”管理制度,构建起权责对等、责任清晰、履责到位的全链条、闭环式的责任落实体系,成为倒逼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的“施工图”“度量衡”,进一步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突出安全防线,完善监管机制

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全市215家小作坊实行全覆盖式安全检查。累计共计闭环处理各类安全隐患问题266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4份、关停淘汰食品小作坊2家。聚焦社会热点和群众关注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修定《仪征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引入社会共治,形成全民参与共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良好氛围。

突出示范引领,打造美食品牌

围绕肉制品、茶叶、白酒等行业,提供精准指导,实现社会与经济效益双羸,累计增加农村就业1387人,实现人均收入5.16万元,吸引8位仪征市周边地区作坊主在仪创办小作坊,32家本地小作坊产品销往外地。广泛宣传小作坊背后的名人、名故事,积极推广美食、美文章,共被新华日报、学习强国等国家级媒体报道6次,省级媒体报道5次,扬州市级媒体7次,进一步将食品小作坊打造成仪征美食新品牌。

食安中国网2022-01-17

 

 

厦门市海沧区“三提升”加强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 文章下载

厦门市海沧区“三提升”加强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魏清心 傅瑜 记者陈家华)食品小作坊普遍存在规模小、分布散、卫生差的问题,一直是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监管难点。为有效解决食品小作坊监管难题,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以“创食安城市”为契机,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服务,着力推动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

监管人员检查现场

以监管促提升。一是清查建档,对辖区小作坊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建立“一户一档”,并实施动态监管。截至目前已建立档案27家。二是加强监管,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小作坊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控制、贮存、销售等全过程管理制度。2021年截至目前已检查21家次,督促整改6家。三是打扶结合,协调小作坊参与制定《土笋冻团体标准》,推动地方特色土笋冻小作坊发展,辖区6家土笋冻小作坊取得核准证,3家被评为示范点,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同时,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无证生产、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2020年来依法查处取缔黑作坊5家。

以奖励促提升。为加快推进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取证工作,引导和推动小作坊规范生产、健康发展,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获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奖代补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小作坊进行奖励,调动食品小作坊业主改造提升积极性,促进小作坊规范化发展。截止目前,海沧区对16家符合条件的小作坊各发放2万元奖励。

培训会现场

以培训促提升。为全面提升辖区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落实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海沧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科组织召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培训会,全区27家小作坊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会上,监管人员重点解读了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食品小作坊明查打分表,并对食品小作坊日常检查存在问题进行剖析。会议强调了小作坊要改善生产环境条件,加强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管理、产品检验、贮存管理、台账记录、标签标识管理等制度,有力提升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严格规范食品生产行为,增强小作坊食品竞争力。

接下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厦门市海沧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督促小作坊经营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中国食品安全网2021-05-17

 

 

全省首个 厦门市将发布实施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 文章下载

全省首个 厦门市将发布实施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

台海网825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记者昨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厦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团体标准已顺利通过供厦食品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审查,将于近期正式发布实施。作为全省首个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类团体标准,《规范》通过对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人员管理、检验等10个方面进行设定,明确了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旨在规范食品小作坊加工过程,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水平。

食品安全进一步细化规范

据介绍,即将发布的《规范》,着重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食品原辅料管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以及包装和标签、检验、存储与运输,不合格品处理做出统一规定,提出了既符合小作坊生产加工实际又能保障食品安全水平的相应要求。

如针对小作坊生产规模小、生产人员少的特点,对小作坊的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仅做最基本的原则要求。但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对于公众重点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细化规范。

如对食品的包装和标签,《规范》要求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以预包装或散装形式销售,并应有标签,上面应标注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配料表、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如果进行二次包装,应按照原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标识。

为防止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规范》除规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外,还明确提出了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符合精度要求的专用称量工具、应实施专人专柜管理以及加贴标识等要求。“通过这些规定,可有效规范之前小作坊存在的无计量使用添加剂、添加剂误用以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充实了地方标准管理体系

据了解,2018年以来,我市已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先后发布了全省首个特色食品团体标准——《土笋冻团体标准》,以及“新圩嫂”公用品牌系列团体标准。此次《规范》的出台,将进一步充实厦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体系。下一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提升行动”,加强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从品牌、标准、中华老字号等多维度,推动我市食品小作坊从加工价值向品牌价值、文化价值的核心竞争力提升。

【背景】

引导传统小作坊走规范化生产之路

改善传统小吃手工作坊脏乱差的生产环境,给达到要求的小作坊办理“核准证”,制定标准引导传统小作坊走规范化生产之路……今年7月底,伴随着厦门辖区现有的259家小作坊全部取得《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3家小作坊成功转型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曾给人留下“小、脏、乱、差”印象的食品小作坊旧貌换新颜,厦门的“古早味”制作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态势。

小作坊有着规模小、涉及面广、产品种类多、分布区域宽泛、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等特点,蕴含着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始终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大难点。

近年来,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主动探索创新治理模式,将社会共治作为破解小作坊监管难题的主要路径,把传统食品行业治理、集约发展、品质提升、品牌创建融合到“食品安全”、美丽乡村建设等战略决策部署中,构建政府落实总责、监管部门严格监管、行业协会自律规范、保险共担风险等多元参与、多措并举的综合治理体系,拉开了推动食品小作坊“华丽变身”的大幕。

普查建档 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

既要保留舌尖上的美味,留住乡愁记忆,又要保障食品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借机构改革、食品监管职能整合的契机,从食品安全治理、保护传统产业、便利群众生产出发,采取统筹治理、分类监管、规范引导等方法,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对全市小作坊进行了全面治理提升。

20159月,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报请厦门市政府公布了《厦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随后又通过增补品种明细、合并产品类别、征求专业意见等方式,于201711月发布了新《目录》。

新《目录》涵盖粮食加工品、豆制品、糕点、肉制品、蜜饯产品等11大类44小类,充分考虑了老百姓日常消费、低风险和厦门传统特色食品等因素,并规定了各类小作坊产品的工艺规范。生产纳入目录范围食品的小作坊,只要按照相关要求从质量管理、加工场所、设备和加工器具、人员管理、生产加工等方面对生产条件进行规范,经核查并检验后,即可获批拿证。自此,小作坊告别了“无证可取、无规可依”的尴尬境地。

据统计,2015年以来,全市已有274家小作坊取得了核准证书。

示范引领 打造“名特优”品牌

2016年至2018年,市市场监管局连年制定并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创建及考核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小作坊示范创建单位按照《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改进和完善生产加工条件,建立健全适合小作坊生产实际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明。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出台“以奖代补”政策,对评选为厦门市示范点的小作坊给予3万元的奖励金。目前,我市已创建45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示范点,提前两年完成了国家提出的创建要求。其中,3家小作坊转型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

2019年,《厦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正式出台,明确提出我市将在三年内陆续打造一批规模小、声誉美,场所小、工艺精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到2021年末,努力使“小而美”、“小而精”的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成为常态。同时推动成立新圩豆干小作坊联盟,鼓励小作坊联小做大,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检验。2020年,在厦门市食安办指导下,厦门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还举办了我市首批“十佳”食品小作坊“特色品牌”评选活动,以示范引领 ,打造“名特优”品牌。

重拳出击 整治取缔“黑作坊”

在对小作坊进行规范引导和督促办证的同时,对那些不合规且屡教不改的经营户,监管部门也加大了查处力度。记者了解到,2016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每年都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粮食加工品、糕点、豆制品、淀粉制品等问题较多的食品开展重点整治。

在专项治理中,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无证生产加工食品地下黑作坊的查处力度,对藏身农村、城乡接合部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排查;同时广泛发动群众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最高予以30万元奖励。通过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了一批风险隐患突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有效提升了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总体安全水平。据介绍,自2016年我市启动小作坊全覆盖监督抽检以来,小作坊监督抽检合格率从98.0%提升到2020年的99.38%,实现了小作坊产品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的目标。

台海网2021-08-25

 

 

宁波市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文章下载

宁波市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局统一部署,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要求,巩固扩大全国小作坊监管工作浙江现场会成果,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全市小作坊登记建档全覆盖、全程电子化,最多跑一次得到有效落地;日常监管机制更加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得到有效管控;生产加工行为持续合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环境卫生达标率85%以上;产业发展更加规范,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确保小作坊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主体登记建档。除被列入宁波市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负面清单”外,一律予以依法登记并建档,建档内容应包含小作坊名称、业主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生产的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销售区域、生产经营状态等信息,确保登记建档率达100%,有序推进小作坊登记全程电子化。

(二)督促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小作坊业主切实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在生产加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指导小作坊按照《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33/3009-2018)要求,严格落实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产品包装和贮存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确保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加工过程管理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三)强化全程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小作坊监督检查。以粮食加工品、豆制品、糕点、白酒和肉制品为重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重点检查生产场所卫生条件、食品原辅料采购验收、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加工过程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等情况是否持续合规。二是加强小作坊监督抽检。突出抽检工作统筹协调,落实小作坊食品抽检全覆盖,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努力实现小作坊食品年度监督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三是加大打击取缔力度。坚决取缔脏乱差无证加工窝点,严厉查处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掺假掺杂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推动实施“5S”管理。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名特优小作坊、亮化达标小微企业创建成果,推动实施以“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HITSUKE)、素养(SHITSUKE)”为核心的“5S”现场管理模式。一是确定培育对象。根据近年来创建情况,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筛选出实施“5S”现场管理的培育对象。二是进行改造提升。开展一对一上门指导,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5S”现场管理评价表》(附件1)要求,改造厂区布局,更新设施设备,优化工艺流程,培养从业人员卫生习惯,督促业主落实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各地应在10月底前完成改造提升。三是组织评价验收。各地统一组织现场评价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局。市局将结合随机抽查和监督抽检等情况,统一公布验收合格名单并报省局。

(五)开展名特优作坊复评。为督促名特优作坊、亮化达标小微企业持续符合创建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进退机制,组织开展复评工作。一是明确复评申报程序、内容及时限要求。名特优作坊、亮化达标小微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30日内向辖区监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并递交书面材料。二是开展复评验收。各地要严格按照《2019年名特优食品作坊和亮化达标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建设工作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评价要求,逐项对照《浙江省名特优食品作坊验收评分表》、《浙江省亮化达标小微食品生产企业验收评分表》开展现场评价,各地应在10月底之前完成现场复评。三是确定并公布复评合格名单。现场验收评分不低于90分,近两年未被行政立案处罚,且连续两年未出现抽检不合格的,予以复评验收通过。对复评不合格的应当予以退出并报市局,市局统一公布复评合格名单。

(六)助推小作坊转型升级。各地要加强帮扶指导,按照《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33/3009-2018)要求,实施“一坊一策”策略,切实提升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名特优食品作坊改善生产条件,改进设备工艺,提升管理水平,有序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推动小作坊生产加工园区、集聚区建设,建立规范化的原料采购验收、生产加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运输、产品出厂检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探索共享实验室建设,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规范化,小作坊食品优质化、品牌化,逐步引导小作坊由“小散低”向“精特美”转变。

三、实施步骤

全市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主要目标任务按年度具体安排如下:

(一)2020年重点任务

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摸排,确保登记建档全覆盖。推动75家已创建的名特优食品作坊和亮化达标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实施“5S”管理(各地指标分配见附件2)。开展2018年名特优食品作坊的复评工作,推动海曙高桥长面和余姚、慈溪熟牛肉加工集聚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江北慈城年糕加工园区和奉化溪口千层饼、宁海胡陈麻糍、象山大塘麦糕集聚区建设。

(二)2021年重点任务

推动已创建的名特优食品作坊和亮化达标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实施“5S”管理。组织开展2019年浙江省名特优食品作坊和亮化达标小微食品生产企业的复评工作。推动其他食品小作坊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要求。鼓励各地探索各类传统特色小作坊园区、集聚区建设。

(三)2022年重点任务

巩固前阶段成果,各地进一步健全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突出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有效治理主要风险隐患。推动符合条件的小作坊转型升级,建成一批小作坊生产加工园区或集聚区并通过省局验收,小作坊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年度工作任务,将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新三年行动纳入重点工作,有力有序加以推进。要结合辖区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工作取得实效。省市两级将适时开展督查暗访。

(二)强化政策扶持,助力产业提升。各地要统筹监管与服务,结合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小微企业成长等工作,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主动汇报规范创建的问题困难,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对验收通过的实施“5S”管理的名特优食品作坊和亮化达标小微企业以及园区或集聚区进行奖补,有力助推食品小作坊和小微食品生产企业规范提升和转型升级。

(三)强化宣传总结,推动社会共治。各地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作用,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五进宣传等活动,加大对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共治局面。要组织开展对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工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管用顶用的长效机制。

请各地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以及2021和2022年的3月20日、5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将《全市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新三年行动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和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人:鲍寅,联系电话:0574-89189767。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2020-04-19

 

 

南充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 认定标准 文章下载

南充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 认定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从事传统的、技术含量要求不高、食品安全风险较小的食品加工作坊;

(二)除对从事传统酿造工艺生产的小酒坊、茶叶的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作硬性规定外,其他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除外)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三)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四)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品种和其他高风险食品(具体产品目录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门店或从事即时制作并提供就餐场所的微型餐饮店;

(二)经营面积在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四)食品小经营店不得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市场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前店后厂的经营方式按其主要经营业态纳入食品小作坊或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本标准仅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类别划分的依据,并非其通过备案的充分条件。

第六条 本认定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28

 

 

南昌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创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南昌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创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南昌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创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分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经研究,《南昌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创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10

南昌县市场监管局2020年度创建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的战略任务,切实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发展食品小作坊特色品牌,促进我县食品产业发展质量的整体提升,根据《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4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清理整治一批、规范发展一批、转型升级一批”的总体思路,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到“十三五”末、“十四五”初,实现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监管全覆盖,日常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智慧监管体系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诚信体系基本形成,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采取帮扶措施,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加工条件;对产能逐渐提高、规模不断扩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鼓励其转型升级,向食品生产企业发展。通过扶优治劣,倒逼生产加工条件差、质量品质劣、安全系数低、投诉举报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退出市场。

二、创建目标

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升列入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内容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积极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创建活动,创建30家县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引领和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业规范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刘建军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涂海浪党委委员、副局长

徐剑锋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万涛莲塘分局局长

王志斌八一分局局长

龚源明小蓝分局局长

吴鑫向塘分局局长

杨贤峰广福分局局长

丁小平武阳分局局长

魏美刚幽兰分局局长

范诚蒋巷分局局长

熊鸿飞塘南分局局长

李建平三江分局局长

吴志宏八月湖分局局长

刘云办公室主任

徐光盛食品安全协调科科长

朱志敏食品生产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朱志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食品生产监管科、办公室、食品安全协调科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日常创建工作组织指挥、规划设计、调度督导、验收评级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工作重点

(一)改造对象:全县范围内食品小作坊,特别是酒类、肉类、米面制品、豆制品、糕点等重点品种和农贸集市、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城镇主次街道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小作坊。

(二)整治重点:解决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加工场所环境“脏、乱、差”,食品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原料进货渠道不规范等问题。

五、职责分工

(一)县局办公室:负责创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工作宣传布置,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协调省、市、县级新闻媒体做好创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工作的宣传教育,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曝光。

(二)各基层分局:负责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全面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联合县相关部门集中对未达标和不进行整改的经营户依法予以取缔。

(三)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抽检及专项整治检查,指导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四)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专项考核工作,加强与县城管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分局及乡镇食安办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调度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摸排阶段(2020510-531日)

1.加强宣传: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送整治提升宣传和告知书等资料;选取改造样板店,拍照后宣传。

2.全面摸排:各分局通过日常巡查,在531日前全面排查出全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造提升单位名单及建立台账,并上报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改造实施阶段(202061-831日)

1.对需要整治提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发监督意见书,提出改造期限标准要求,并提供样板房图。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改造申请,整治检查组现场指导。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完成改造。

(三)验收整改阶段(202091-1130日)

1.对已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提升的单位组织验收并评定等级,验收通过的,拍摄改造后对比照片,给予以奖代补方式奖励。

2.对验收不合格的,联合县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巩固总结阶段(2020121-1220日)

1.对前期改造工作进行总结。

2.对已实施改造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脏乱差反弹。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基层分局和相关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各尽其职,建立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县局领导小组要做好项目启动前的宣传发动和业务指导,明确技术改造标准,严格审核流程;要细化工作方案,摸清底数,选好样板,责任任务落实到人,倒排时间进度表。做到监督人员到位、检查环节到位、检查文书到位、整改验收到位、处罚措施到位,确保各项任务和目标顺利完成。

(二)堵疏结合,分类治理。要坚持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要求,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既要查处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关停取缔无证经营单位,又要整改帮扶一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达到示范要求,增强食品安全观念,树立业主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三)政策扶持,以奖代补。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大投入,改善经营条件。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和规范生产提供技术指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场所符合要求,布局流程合理,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整洁,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同时对符合示范要求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程序另行制定。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建立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效用。专项整治提升活动结束后,由各分局转入常态化日常监管工作,不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加强对创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创建工作;建立“黑榜”制度,对上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挂牌督办和公示;全面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引导市民安全消费;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的教育培训;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食品消费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及时总结,规范上报。2020810日前,各基层分局、责任部门上报联络人及联系方式;121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县局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朱志敏,电话:85787039

附件:南昌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附件

南昌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单位

创建标准

总体要求:持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持续改善厂房、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持续完善管理制度,持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人员

(一)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整洁,操作规范。

二、环境

(二)生产场所的面积与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猪鸭鸡等家禽家畜;生产区与粪坑等坑式厕所、家禽畜栏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生产区应相互隔离;独立设置水冲式厕所。

(三)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瓷砖、水磨石等材料建造,无缺损;墙壁墙裙应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5米);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洗;顶部建造应防漏雨,容易清洁,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仓库地面应硬化平整、干净。生产加工场所应配备纱网窗,进出口有防鼠挡板(50厘米高)和防蝇设施。有专门清洁工具的场所。

三、设备与设施

(四)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并按要求设置紫外线灯等消毒杀菌设施;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满足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

(五)生产所使用的工具、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等应为不锈钢等安全、无害食品级材料,表面清洁、无积垢,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存放。

(六)车间进口处应设置洗手、更衣设施;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桶;应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四、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七)应根据原辅料贮存要求采取离地离墙等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不得将食品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贮存、运输;生食区和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应分开。

(八)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九)工艺布局合理,生产流程顺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五、制度及标识

(十)建立管理台账(包括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上游生产者信息和供货者信息、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十一)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

(十二)食品包装上应如实标明食品名称、主要成分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登记证名称和编号等内容;按照规定在食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标明“作坊食品”,不小于食品名称的一半。

南昌县市场监管局2020-05-10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下载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号)以及《江西省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赣食安办字〔2019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820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提升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水平,推动食品小作坊特色品牌建设,促进我市食品产业质量安全的整体提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三年提升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清理整治一批、规范发展一批、转型升级一批”的总体思路,通过三年努力,到2021年底实现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监管全覆盖,日常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信息化管理全面铺开;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不发生小作坊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小作坊诚信体系基本建立,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集中化发展,地方特色食品小作坊形成品牌并得到长足发展,全市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和社会效益整体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小作坊信息化监管

1.依托各地现有登记备案基础数据和江西省小作坊登记备案系统,加快食品小作坊登记进度,完善“一户一档”监管档案,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联审联办制度,实行网上办理。2019年底前,全市酒类、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米粉、糕点等重点品种小作坊95%取得登记证,建档率达到95%2020年底前,全市各类小作坊登记率均达到100%。依法查处取缔无证小作坊。(市场监管局负责)

2.20198月开始,强化对各类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年度检查覆盖率达到90%,日常监管建档率90%。消费者关注度高和消费量大的食品小作坊产品年度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率达到100%。县级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食品小作坊获得登记证后的3个月内开展监督抽检,按食品类别随机抽取进行食品安全项目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依法采取行政控制和处罚措施,并对整改后生产的食品进行跟踪监督抽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强化小作坊食品重点整治

3.开展高风险食品小作坊整治。以人民群众关心、风险隐患多、抽检不合格率高的食品品种为重点,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城区为重点区域,加大对白酒、食用油、米粉、糕点和肉制品等小作坊监督检查频率,探索实行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监管、动态监管,常态化开展食品小作坊“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和督查检查,强化对易反弹重点品种、区域的综合治理,规范加工行为,提升小作坊质量安全水平。(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生产卫生条件恶劣、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作坊坚决依法清理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严防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负责)

(三)推进小作坊示范创建活动

5.创建小作坊示范单位。通过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观摩示范食品小作坊等多种形式,提高小作坊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督促小作坊依法登记和规范守法经营,开展食品小作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到2019年底,每个县(市、区)创建2家以上食品小作坊示范单位,2020年底每个县(市、区)创建5家以上,2021年底全市创建130家以上。鼓励食品小作坊转型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以点带面引领和推动小作坊行业规范发展。(市场监管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负责)

6.创建小作坊集中加工示范区。加强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联小做大,整合做强,建设适合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加工区,完善配套设施,提供优惠政策,鼓励食品小作坊入区加工。2021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创建1个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负责)

7.在中心城区建立集中示范区。统一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大宗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风险管控、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运行,节约成本。(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负责)

()推动小作坊地方特色品牌化发展

8.推进规范化管理。本着规范提升的原则,推动制定传统特色食品相关地方标准,促进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卫健委负责)

9.激发品牌创建活力。积极培育遂川狗牯脑、吉安薄酥饼、井冈山红米酒、峡江米粉、遂川豆皮等富有吉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品牌。结合乡村振兴和乡村旅游工作,在品牌建设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和政策扶持,出台食品小作坊品牌创建推广优惠和奖励机制。(商务局、文广新旅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10.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传统食品小作坊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出台代表性传承人传艺授徒补贴政策。扶持非遗食品小作坊参与各类非遗宣传展示活动。争取到2021年底,全市培育出一批市场有需求、产品质量优、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的传统技艺食品小作坊。(文广新旅局负责)

11.广泛宣传推广。支持举办食品小作坊产品博览会等各种展销活动,鼓励地方特色食品小作坊品牌参与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活动,作为地方特色食品进入旅游景区特产食品专柜。(文广新旅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12.加强行业自律。推行食品小作坊诚信承诺制度,所有食品加工小作坊在醒目位置设立信息公开栏,公示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原料供货信息。完成时间2019年底。(市场监管局负责)

13.建立约谈制度。对监督抽检问题严重、监督检查问题较多的小作坊业主实施个别约谈。对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的共性问题,采取“集中通报情况、集中宣贯学习、集中讨论对策”的方式开展行业约谈,实现共性问题集体解决。(市场监管局负责)

14.构建诚信体系。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信息档案,依法公开小作坊登记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和曝光黑作坊。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对食品小作坊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食品小作坊三年提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议事日程,结合辖区情况,提出具体措施,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小作坊三年提升工作落到实处。(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负责)

2.强化保障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将食品小作坊三年提升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加大对监督抽检、品牌建设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食品小作坊基础设施改造补助机制,加强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在食品小作坊申请低息免息贷款、租金减免、供水供电供气补贴、进入交易场所费用减免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负责)

3.强化部门协作。要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强化市场监管、公安、商务、工信、发改、环境、自然资源、文旅、宣传、财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联合管理机制,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多管齐下,强化食品小作坊综合治理和产业发展。(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文广新旅局负责)

4.强化督导考核。加大食品小作坊三年提升工作的督查考评力度,将此项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调度指挥,及时研究分析解决主要问题和矛盾,督促各部门按要求、按进度完成工作任务。(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负责)

吉安市政府办2021-12-09

 

 

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创建标准和申报认定程序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创建标准和申报认定程序的通知

江北新区、各区市场监管局:

2019,我市部署了进一步开展食品小作坊提档升级专项行动,要求各区局组织创建一批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过硬的食品小作坊示范点。为确保高质量的开展示范点创建,规范申报流程,市局制定了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创建标准和申报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5

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示范点

创建标准和申报认定程序

一、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创建标准

(一)公示登记:

1.于醒目处悬挂食品小作坊安全信息公示栏,登记证、责任主体、健康证明、监管信息、检查结果、添加剂使用等信息公示完整。

2.小作坊实际生产情况与登记证生产范围一致,不存在超范围生产未登记食品。

(二)场所环境:

1.生产加工场所周围25米内无虫害、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等有毒有害潜在污染源。

2.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无异味、无杂物堆放;垃圾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应为密闭式。

3.生活、生产区有效隔离。

(三)工艺布局: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合理布局,设立功能区间,按序排列生产设备。

(四)设备设施:

1.生产车间门窗闭合严密,顶棚、墙壁、隔断使用材料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地面材质防滑、防渗透、耐腐蚀。(如墙壁选贴瓷砖,应贴至顶部)

2.生产区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

3.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使用不锈钢材质的材料(因工艺要求的除外),与食品的接触面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五)人员管理:

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加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加工前应当洗手、消毒,不得在加工区内饮食、吸烟、休息、生活。

3.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参加相关培训,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六)台账记录: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台账,如实准确的记录相关台账。

(七)包装标识:

1.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2.简易包装的,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八)透明作坊:

鼓励依靠互联网技术,在小作坊生产区域和主要销售区域安装摄像头、显示器,监控并展示小作坊食品生产全过程,打造阳光透明式小作坊。透明作坊优先考虑推荐为市级示范点。

(九)出厂检验:

鼓励食品小作坊对产品进行快检,合格后销售。对产品进行快检的小作坊优先考虑推荐为市级示范点。

(十)否决项:

近两年来无食品抽检不合格,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被媒体曝光。

(十一)政策优抚:

转业和复员军人及其配偶、现役军人配偶、残障人员开办食品小作坊的,给予优抚,加大帮扶力度,达到区级示范点要求的,按照市级示范点奖补标准予以奖补,达不到示范点要求,按照区级示范点标准给予补助。

二、申报程序

区级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由食品小作坊业主自愿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查、初评确认,并经区市场监管局考核验收后,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认定为区级示范点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各区从区级示范点中遴选出百分之五十的示范点推荐为市级示范点,市局组织抽查考核,通过后认定为市级示范点。

附件: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申报表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15

 

 

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部门:

经市局领导同意,现将《桂林市进一步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监管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桂林市进一步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食品安全“十四五”规划措施落实,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提升食品小作坊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清理淘汰一批、整治规范一批、提升发展一批”的总体思路,经过全年扎实开展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工作,使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实现全覆盖,日常监管制度更趋完善;生产加工环境条件明显改观,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提升;食品小作坊业主执法守法意识显著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不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实施依据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要求,对全市食品小作坊进行全面规范治理。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1.加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宣贯力度,积极引导食品小作坊业主主动申请登记。严格落实食品小作坊登记相关地方标准。

2.食品小作坊在登记时的食品种类按照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一旦发现有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的申请一律不予登记。

3.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不断提升生产条件,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要求的,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食品小作坊风险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聚焦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重点领域开展食品小作坊发现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白酒、肉制品、豆制品、面制品、食用油小作坊。监督检查中,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重点检查生产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原料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账记录制度,产品包装、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监管档案。完善“一户一档”监管档案、动态更新、档案内容齐全规范,鼓励建立信息化档案。食品小作坊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小作坊登记相关材料;(2)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3)监督抽检相关材料;(4)违法行为查处材料等。

3.规范食品小作坊食品标签管理。鼓励食品小作坊开展食品预包装或简易包装,其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或者标志以及联系方式等。食品标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压实食品小作坊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强化源头防治、全程严管、风险严控,对食品小作坊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和抽检,指导市场监管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网格化”管理。

(三)推动食品小作坊重点整治工作

1.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风险防控”工作原则,对监督抽检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小作坊及高风险食品品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

2.适时召开食品小作坊责任约谈。对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突出问题,采取“发现一批、约谈一批”的方式,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适时召集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食品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登记证擅自生产、生产场所脏乱差、产品标签不符合标准等行为,严厉打击“两超一非”、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过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到人,切实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进食品小作坊示范创建活动

1.打造食品小作坊示范工程。今年我市将全力推动食品小作坊提档升级,重点选取白酒、豆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等食品小作坊,确定为食品小作坊示范点建设、改造、提升的对象。创建目标为,全年拟列市级食品小作坊示范点12家(每个城区2家),通过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提升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2.建立小油坊智慧监管体系。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今年我市将建立小油坊智慧监管体系,全市所有已获证小油坊均纳入智慧监管体系,实现食用油质量管理“生产过程可记录、产品流向可跟踪、储运信息可查询、质量问题可追溯”的目标。各县(市、区)要加大小作坊建设经费投入,积极开展小作坊智慧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3.探索推进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集聚生产示范区。鼓励以县(市、区)为主体,探索推进食品小作坊集聚生产、集约经营、集中管理的闭环式运营体系,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推动食品小作坊园区化、规范化发展。

(五)开展食品小作坊帮扶行动

市场监管总局在今年计划开展“千企万坊”帮扶行动,并已纳入2022年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点。各单位可结合食品小作坊示范创建活动,做好食品小作坊帮扶对象的选取,市场监管总局将建设“千企万坊”帮扶平台,制定帮扶措施,供各单位参考、选用。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2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加强组织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强化工作措施、制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各城区需确定食品小作坊示范点推荐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参照本方案自行创建食品小作坊示范点,相关标准见附件。

(二)整改提升(2022年4月至10月底)。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本方案工作任务的相关要求,抓好登记管理、监督管理、重点整治以及示范创建等工作落实。

(三)核查验收(2022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将派出工作组,督导各县(市、区)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工作,对小油坊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和食品小作坊示范点进行验收。市市场监管局将选择工作落实较好的县(市、区)召开全市食品小作坊提升工作现场会。

(四)总结提升(2022年12月20日前)。结合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认真总结值得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梳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食品小作坊日常靶向监管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把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建设作为2022年食品生产监管环节的重点工作,抓好研究部署、协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报送,引导舆论宣传

1.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发布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相关信息,传播正面典型,及时曝光违法经营行为,全面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请各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30日前将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示范点推荐名单按照附件7填写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如有创建示范点意向也可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3.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2022-03-29

 

 

2021年福安市申报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2021年福安市申报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底线,通过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努力建设具有福建特色的食品小作坊省级集中加工区。以点带面,促进小作坊规范发展、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各市场监管所履行监管工作责任。全面开展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建立辖区小作坊名录库,归集小作坊基本信息、小作坊行政审批、日常检查结果、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逐一建立小作坊监管工作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做好小作坊行政审批,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对符合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要求的,要求取得相应许可证书。将小作坊食品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范畴。加强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探索实施食品小作坊“智慧监管”“互联网+监管”。

(二)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工区内食品小作坊应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等规定要求,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生产加工许可证书。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以及排水系统,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和排水通畅,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加工区规划与设计合理。加工区为固定的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具备不少于10家食品小作坊的建筑布局,进驻的食品小作坊不少于10家。加工区选址与环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配套电力、给排水、排污、交通等公共设施,按要求集中处理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加工区配备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能满足加工区内各类食品的出厂检验需要。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对加工区内的公共场所和所有食品小作坊进行实时监控。

(四)加工区管理与服务规范。加工区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加强对加工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生产加工许可证书的不得在加工区内生产经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加工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申报阶段(20216月中旬前)。福安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于2021530日前向宁德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上报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并提交《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申报表》(附件1)一式4份和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经宁德市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审核。

(二)建设阶段(202110月底前)。按照《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指南》(附件2)要求,开展试点建设。202110月底前,完成试点建设和初评,并向宁德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阶段(202111月底前)。宁德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根据《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验收标准》(附件3),对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并于202111月底前形成验收报告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适时组织对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和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将试点建设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相关股室要督促、指导试点建设单位落实具体推进措施和计划安排,明确建设工作责任,严格经费管理,落实专款专用,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工作,确保试点建设保质保量完成。

(二)注重实效,大胆创新。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模式,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试点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试点建设工作取得实效。认真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做法,逐步形成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经验。

(三)加强引导,公众参与。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的意义和有关工作动态,不断提高食品小作坊业主、从业人员和公众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引导食品小作坊、公众参与试点建设,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五、创建经费及用途

2021年省级财政安排经费,对开展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所在县级市场监管局补助100万元,补助经费应专项用于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不得挪作他用,鼓励各地财政安排配套经费,支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

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29

 

 

关于印发《嘉祥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嘉祥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所,相关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国家局、省局2021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以及市局制定的《济宁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现将该《嘉祥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12

(此件依申请公开)

嘉祥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实现“食品安全率达到100%”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的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依据《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重大部署和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县委、县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食品“三小”业态特点和发展规律,依法依规、各方履责,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努力实现“三小”业态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双提升。

二、总体目标

2021年底,将全县食品“三小”生产经营业户纳入食品安全精细化管理,切实规范食品“三小”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三小”业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全面落实小作坊“八项要求”,小餐饮、食品摊点“六项标准”,引导全县食品“三小”业态整体提档升级;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管理混乱、场所脏乱差、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并予以规范,基本消灭黑作坊、黑窝点,有效防范“三小”业态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实施创新引领,合理规划布局,凸显地方特色,市、县、乡(镇)一体以“树品牌、建标准、聚集群”为抓手,打造“小作坊特色产业区”、“特色餐饮聚集区”和“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争取2021年底前,我县打造1-2个小作坊示范点、1-2个餐饮特色聚集街区、1-2个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

三、具体方案及时间安排

食品“三小”业态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5月至12月,具体工作安排详见相应实施方案(附件1.2.3)。

(一)启动阶段(截至2021615日)。结合我县自身实际,依照本方案制定食品“三小”业态规范提升行动推进工作方案,确立工作目标、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节点。

(二)实施阶段(截至202111月底)。县局通过召开会议、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将工作任务和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所有食品“三小”业户。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现场帮扶、典型示范引领等方式,确保辖区内食品“三小”业户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完成本年度“三小”规范提升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截至202112月中旬)。各县(市、区)局对规范提升行动的成效和典型做法进行归纳总结,不断探索落实“三小”业户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将食品“三小”业态规范提升与省级食品安全县年度检查、安全生产等重要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二)层层压实责任。县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发挥食安委牵头汇总和综合协调作用,层层传导压力,争取基层党委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有针对性地解决堵点、难点问题。切实发挥食品安全网格员作用,延伸监管触角。

(三)细化行动方案。县局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地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工、责任,制定实在管用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大日常排查力度,将辖区内所有“三小”业户纳入精细化监管,建立“三小”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督导检查。市局将进一步完善示范创建常态化督导机制,着重加大对食品“三小”业态的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各县(市、区)食(药)安办。发挥综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和食品安全评议的“指挥棒”作用,将食品“三小”业态规范提升工作纳入考核评议指标,促进规范提升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食品“三小”规范提升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意识,引导广大经营业户守法经营。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方便群众举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共治。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监管所、相关科室及综合执法大队1210日前将规范提升工作成效报告和《“三小”业态规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4word版报送至县局食品协调科。具体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县局对口食品业务科室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

食品安全协调科 郑丽艳 6986126 jxxsaw6986126@163.com

食品生产科 夏冰 6986129 jxspsck370829@163.com

食品流通科 范兴伟 6986130 jxsplt6986130@163.com

餐饮服务科 夹书兴 6986131 syjlyd@163.com

附件:1.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2.小餐饮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3.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4.《“三小”业态规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5.《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DB37/T3841-2019

6.餐饮服务街区评价指标体系

7.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建设标准

附件1

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治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思路,力争通过规范提升行动,实现食品小作坊规范化生产,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过示范点创建,打造出生产过程管控严格、食品安全有效保障的标杆单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小作坊示范典型,基本形成一点带一片的良好示范带动格局,推动小作坊由“小散低”向“精特美”转型升级,引导和推动全县小作坊规范生产、健康发展。争取2021年底前,发证食品小作坊监管覆盖率100%,从业者食品安全必备知识知晓率100%,建立监管档案率100%,对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50%;到2021年底,全县打造1-2个小作坊示范点。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提升标准。督促食品小作坊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DB37/T3841-2019)(见附件5)组织生产,全面落实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场所清洁、原料查验、单据留存、操作规范、检验验证、标签合规“八项要求”。食品小作坊对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二)完善督导档案。各镇(街)市场监管所要集中时段、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全面普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业主姓名等身份信息、生产加工食品品种、使用的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产品包装形式、销售区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实行动态管理,做好日常监管。

(三)实行区域整治。县局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集中区域的整治工作,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列出风险隐患清单,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确保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位,风险隐患及时化解,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严防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推动提档升级。各市场监管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精准帮扶,促进食品小作坊规范有序发展。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运用现代食品工业发展理念,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逐步做大做强。

(五)严查违法行为。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食品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健全退出机制。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字〔20193号)文件精神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七)构建诚信体系。加快食品小作坊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奖惩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抽检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引导消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培育食品安全诚信文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分布、和自身监管力量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计划,年底前确保实现本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小作坊进行检查。

(二)加大培训力度。对食品小作坊业户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食品小作坊业主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指导食品小作坊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保证持续符合生产规范要求。

(三)强化监督抽检。以食品安全舆情、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情况为导向,加大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的地方特色食品、节庆食品、旅游销售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抽检力度,力争2021年底实现食品小作坊年度抽检覆盖率50%以上。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时处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

附件2

小餐饮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对全县小餐饮进行摸排和全覆盖检查,小餐饮持证经营率达到100%;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要求,餐饮具监督抽检力度明显提升,业户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小餐饮经营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经营秩序更加规范,符合《条例》中相关规定和要求,基本达到“六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餐饮的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监管制度逐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小餐饮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年底前对小餐饮业户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建成1-2个餐饮特色聚集街区。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规范提升标准。各监管所要按照《条例》及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操作规范、厨房(场所)清洁的“六项标准”对小餐饮进行规范提升,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做好精准摸排工作。底数清、情况明是实施小餐饮规范提升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各监管所要组织开展精准摸排,摸清辖区内小餐饮经营户的总数、持证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更新小餐饮台账,完善相关档案资料,精准掌握小餐饮监管底数。

(三)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结合小餐饮监管实际针对性设定培训考核内容,提升培训考核精准度。运用“两库一平台”开展小餐饮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及考核,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规定、违法行为处罚、预防食源性疾病等相关知识学习运用,全面提升小餐饮从业人员素质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能力。

(四)深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开展动态监管,深入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提升消费者理性消费意识。将小餐饮业户划定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三个等级,分别通过大笑、微笑和平脸三种卡通形象向消费者公示,引导消费者寻找笑脸就餐。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对小餐饮业户的集中摸排和全覆盖检查,对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小餐饮业户,督促其选择卫生健康部门公示的合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购买产品。对近年来餐饮具抽检不合格的、涉及餐饮具投诉举报答复不满意的,开展监督检查和跟踪抽检。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冷链食品、畜禽肉及肉制品、面及面制品、腌制品、食用油、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督促小餐饮店严格落实采购查验、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加大小餐饮抽检覆盖率,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桌。以人员健康、食品储存、加工操作、餐饮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为重点环节,加强日常监督指导,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七)推动小餐饮示范创建。结合全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按照“食安山东”示范企业(餐饮服务领域)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表C.3 餐饮服务街区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6),大力开展小餐饮示范店、示范街(区)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使镇街小餐饮整治提升“学有榜样,赶有目标”。通过示范创建、社会共治,不断推进全县小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八)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在规范提升过程中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小餐饮业户应坚决予以行政处罚。充分运用约谈、告诫、建议等行政手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确保不留死角。对未取得、未公示登记(备案)资质,违法添加制售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集中开展查处,大力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

三、保障措施

(一)精准摸排,掌握底数,做好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各监管所要开展精准摸排,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定准责任、定准时间、找准问题,确保提升行动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积极运用“两库一平台”开展小餐饮负责人、食品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及考核,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

(二)集中整治,分区划片,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提升行动

各监管所要按照规范提升行动要求,采取网格化监管,分区划片、包干到人的方式,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提升活动。在整治过程中,要注重分类梳理,建立完善监管信息档案。通过强化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形式,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监督抽检重点,有效排查风险隐患。同时,以创建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为引领,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三)总结经验,创新举措,建立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工作机制

各监管所要做好小餐饮规范提升活动经验成效和创新举措的总结,认真研究规范提升过程中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小餐饮规范提升活动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做到有章可循,使规范提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全面巩固小餐饮规范提升工作成果。

附件3

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三小条例》,通过实施登记备案、引导规范提升、打击违法经营、健全工作机制等手段,全面落实食品摊点“六项标准”;至2021年底,全县食品摊点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食品摊点经营行为规范落实率达85%,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升;依托便民疏导点、集贸市场等食品摊点聚集区建设2个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规范提升标准。严格按照《条例》及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的“六项标准”,对食品摊点进行规范提升,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掌握食品摊点经营情况。各监管所要将辖区内所有食品摊点纳入监管视野,开展调查摸底,清理一批未实际经营的、关停一批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食品摊点。掌握辖区内食品摊点数量及类别,每周要及时将更新后的摊点备案信息导入到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食品摊点信息录入模块,做好食品摊点登记信息的动态更新,建立辖区内食品摊点动态名录。

(三)完善食品摊点规范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禁止食品摊点生产经营食品清单,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结果实行动态调整。建立食品摊点信用档案和市场退出机制,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引导社会公众依法举报食品摊点违法违规行为,增强食品摊点诚信守法经营意识。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要将食品摊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食品摊点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抽检,重点抽检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要结合食品摊点特点,充分利用快检手段,排查风险隐患。

(五)严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食品摊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食品摊点销售无合法来源和来源不明食品等问题,对屡查屡犯的依法从严查处。

(六)引导食品摊点提档升级。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引导食品摊点经营者进入集中场所经营。鼓励开办食品摊点集中经营场所,对食品摊点经营者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原料采购、统一进销台账、定期检查检验。鼓励食品摊点经营者成立自治组织,改善经营条件,健全管理制度,实施良好质量管理规范。在全面落实“六项标准”基础上,建设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

(七)加强信息公开。各监管所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摊点经营者的登记、信用、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及时发布食品摊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充分利用信息公开等手段引导公众合理消费。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全覆盖监管。20216月底前将现有在营食品摊点全部纳入监管及时备案,录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县局抓好规范提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调度工作,各所年底前完成全覆盖检查。

(二)明确目标组织实施。各市场监管所615日前确定规范提升食品摊点数量和规范经营区建设数量,并制作发放统一的《食品摊点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

(三)总结经验长效机制。县局要认真总结规范经营区建设经验和创新举措,认真研究食品摊点规范提升过程中暴露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做到有章可循,使规范提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附件4

“三小”业态规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项目

单位

“三小”业户数量

小作坊

小餐饮

食品摊点

建设规范提升点

登记备案业户数

达到规范标准

抽检情况

抽检业户数量

抽检批次数

不合格样品数

案件数量

立案查处

结案

罚没款

万元

受理投诉举报数量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附件5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DB37/T3841-201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食品生产场所及环境、设备设施、采购验收和生产加工、包装和标签、食品检验、食品贮存和运输、食品召回、人员管理、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也可作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的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48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小作坊 food workshop

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和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等行为。

3.2

散装食品 bulk food

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3.3

预包装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GB 7718-2011,定义2.1]

4 总体要求

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合规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5 加工场所及环境

5.1 场所周围

食品加工场所周围25 m内不得存在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生产、屠宰场、饲养场、皮毛加工厂、坑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或垃圾处理站及虫害可能大量孳生场所等),难以避开时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加工场所不受污染源的污染。

5.2 厂区环境

5.2.1 路面宜适当硬化,厂区应无扬尘、无积水。

5.2.2 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生产区不得豢养动物。

5.3 厂房和车间

5.3.1 应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做到生熟分隔。

5.3.2 车间应保持清洁;顶棚、墙壁、门窗(包括内窗台)和地面应易于清洗;车间应采取纱帘、纱网、灭蝇灯、防鼠板等有效措施防止虫害侵入,不得为敞篷式。

5.3.3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品应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用容器、工具和设备等不得与生活用品混放、混用。

5.3.4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食品生产加工、成品贮存等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如设置洗消间,应与加工区域分隔。

6 设备设施

6.1 生产设备

6.1.1 应配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6.1.2 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光滑,并保持清洁。

6.1.3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应清洗干净,必要时还应进行消毒。已清洁和消毒过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定位存放。

6.2 仓储设施

6.2.1 仓储环境应能够密闭。

6.2.2 应配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如货架、冷柜等),必要时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制等设施。

6.2.3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应离墙、离地存放。食品添加剂应专柜存放,并明确标示。

6.3 供排水设施

6.3.1 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6.3.2 供水设施良好。宜通过自来水管网取水,非自来水管网取水的,应采用适当的水处理措施,确保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要求。

6.3.3 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6.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配备带盖、防渗漏、易于清洁的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设施应保持清洁。

6.5 清洁消毒设施

6.5.1 应配备足够的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清洗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6.5.2 清洗池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陶瓷等安全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

6.5.3 清洁、消毒方式应避免对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6.6 个人卫生设施

6.6.1 应设置更衣、洗手设施,配备必要的消毒、干手设施。

6.6.2 加工场所内不宜设置卫生间,如设置,应有效分隔,厕所应为冲水式。

6.7 通风设施

应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必要时应安装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

6.8 照明设施

6.8.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

6.8.2 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如需要,还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6.9 温控设施

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

7 采购验收和生产加工

7.1 应采购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采购和使用非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7.2 应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3 应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符合精度要求的称量工具。

7.4 生产加工过程应规范,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7.5 不得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8 包装和标签

8.1 生产的食品应以预包装或散装形式出厂销售。

8.2 生产的食品应有标签:

——预包装食品应标明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等内容;

——散装食品应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进行标示,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8.3 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9 食品检验

9.1 生产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9.2 产品出厂前应至少对其净含量、感官指标、标签进行检验并保留检验记录。

9.3 应每年定期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生产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每年不少于1次。关键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委托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10 食品贮存和运输

10.1 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10.2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0.3 应定期检查仓储食品,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1 食品召回

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召回,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2 人员管理

12.1 从业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

12.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2.3 食品加工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进入加工区域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头发置于帽内;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留长指甲、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与食品加工无关的个人用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佩戴口罩;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吐痰、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12.4 食品加工人员在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包括生鲜原材料等),或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其他活动前,应脱去工作服。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食品加工相关活动,应洗手、更衣后再操作。

12.5 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13 记录

13.1 应建立进货(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记录,如实记录购进原辅材料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保留相关凭证。进货记录和凭证(票据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13.2 应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食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3.3 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3.4 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附件6

餐饮服务街区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说明

准入性指标

街区资质条件

街区影响力

街区影响力

在当地居民和外来游客中认可度、知晓度较高

街区资质

旅游景区等级

旅游景区等级达到3A级以上

街区内餐饮服务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数量

餐饮服务单位企业占比

街区内餐饮服务业经营业户占所有经营业户的比例达到70 %以上

餐饮服务单位企业数量

餐饮单位数达到20家以上

企业资质

清洁厨房比例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清洁厨房比例达到90 %以上

量化分级等级比例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率达到100 %,其中量化分级A级及以上比例达到80 %以上

评分指标

政府监管

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区域整治机制的建立及运行

建立食品安全区域整治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区域整治

食品安全状况分析评估机制的建立及运行

建立食品安全状况分析评估机制,并有效运行

食品安全应急、预警、处理机制的建立及运行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预警和处理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风险排查等,并采取相关措施

街区环境

街区环境卫生

街区环境卫生整洁,绿化、美化、硬化符合要求,周围无明显污染

餐厨废弃物管理

餐厨废弃物管理符合要求,及时清运

经营主体责任落实

制度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及执行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有效运行

产品追溯制度建立及执行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并有效运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一次性餐具等相关产品的采购可追溯率达到100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及执行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保留相关记录

人员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配备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专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持有效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证明上岗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工作时统一着卫生整洁工装,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专间操作人员佩戴口罩

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 %,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0 %以上

餐饮服务街区评价指标体系(续)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说明

评分指标

经营主体责任落实

过程管理

食品原料采购管理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台账记录完整准确,无采购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

食品原料加工管理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原料粗加工、热加工、餐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无交叉;食品加工区不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根据加工需要分别设置荤菜、蔬菜和水产品清洗固定水池,上下水通畅;加工区域、食品种类、加工工具实行色标管理

食品添加剂管理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无非法添加和滥用行为

餐厨废弃物管理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食品加工设有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及时清运

环境管理

就餐场所环境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明亮、无污染物,物品摆放有序,餐饮具干净卫生

加工场所环境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场所布局合理,天花板防腐、不滴水,地面平整无积水,食品处理区墙壁易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

信息公示

关键信息公示情况

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量化等级标识、食品安全承诺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食品安全相关宣传栏或警示语、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社会共治

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

推动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解读,科学解疑释惑

食品安全舆论信息管理

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数据、互联网大数据等对食品安全舆论信息进行识别、分析和处置

消费维权

消费维权渠道

街区餐饮单位管理主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设立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消费者投诉记录簿

有奖举报

街区餐饮单位管理主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并有效运行

科普宣教

食品安全科普活动

定期组织开展面向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街区内有市场管理者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置的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消费安全警示信息

餐饮服务街区评价指标体系(续)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价说明

评分指标

质量安全水平

公众质量安全感知

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

第三方机构测算的近3年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

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量

3年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量占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总销售收入的比重

品牌竞争力

品牌美誉度

质量品牌荣誉

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品牌相关荣誉

品牌效益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对消费者投诉的及时响应和处置情况;开展或参与相关社会公益活动

附件7

食品摊点规范经营区建设标准

1.场所规范。固定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区域环境卫生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提升点内食品摊点不少于8个且持有有效《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2.主体明确。规范经营区要明确管理方,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档案完善。管理方建立食品摊点档案,一摊一档,档案内容包含《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日常检查情况。

4.签订协议。与食品摊点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5.培训管理。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升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不少于1次,提升点内食品摊点经营者培训教育不少于2次。

6.信息公示。提升点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公示摊位分布图、摊点名录、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

7.提档升级。鼓励提升点建设快检室,对食品摊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快检,快检项目应包含农药残留、瘦肉精等。

嘉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6-12

 

 

丰县探索食品小作坊创新监管新模式 文章下载

丰县探索食品小作坊创新监管新模式

“卫生脏乱差,还怕乱添加”,这是广大群众对食品小作坊的普遍印象。作坊虽小,但“辐射”不小,遍布城市农村、街头巷尾的食品小作坊在满足饮食多样化消费需求的同时,还促进了就业增收,是食品生产行业里不容忽视的部分。但由于个体食品小作坊生产地点分散、加工设备简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日常经营不规范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不少难点。

为切实改变食品小作坊“散乱差”的现状,丰县市场监管局大胆尝试,在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小作坊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率先在徐州市建立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探索食品小作坊园区化发展、集中化监管的新模式,推动食品小作坊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破解食品小作坊行业发展瓶颈,从源头解决食品小作坊安全隐患。

党政同责,夯实责任

丰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将其纳入2020年丰县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上升为“一把手工程”,县委主要领导多次召开小作坊建设现场会、调度会,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定期召开小作坊建设工作专题会,研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夯实工作责任,小作坊建设工作明确由该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政府扶持,市场运作

该县集中加工区建设以“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为总体思路,设立了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专项资金,吸引有实力的投资商来建设投资,并出台相关的补贴方案,对集中加工区入驻商户3年内给予房屋租金每年50%30%20%的补贴;燃气、电接入费用政策性减免,燃气、水费按照相关文件给予优惠;食品检测实验室设备及附属设施,每个项目由县财政补贴8万元,实验室运行费用由县财政3年内每年补贴10万元。

统一标准,规范制度

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由投资方投资建设厂房和污水处理、废气排放、产品质量检验室等配套设施,入驻的小作坊承租厂房自主经营,通过“统一处理生产废弃物、统一人员培训、统一取得健康证、统一办理小作坊登记证”“四统一”新管理模式,实现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集中监管、质量检验、市场准入”等闭环式集约化管理,使食品加工从原料到成品各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监控。

强化治理,做好保障

集中加工区建设完成后,逐步限制非加工区生产的食品入市,同时建立食品小作坊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非加工区生产的食品逐步采取限制入市销售,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对无证生产加工的“黑作坊”“黑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加大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管力度,切断无证小作坊销售渠道,将倒闭小作坊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加强对集中加工区的指导与监督,对入驻小作坊从业者进行不定期培训,综合运用商标等职能,提升食品小作坊集中区产品品牌知名度,通过市场手段吸引小作坊进入集中区生产经营。

丰县目前已组织建立3个大型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其中,丰县中农批卤菜集中加工区已建成标准厂房7000平方米,成功认购58户,预计今年10月底前完成商户入驻并能正常生产;常店豆制品集中加工区建设标准厂房1.2万平方米,已建主体楼3栋,预计今年11月底前建成并完成商户入驻;孙楼粮食制品集中加工区建设标准厂房11828平方米,现已完成选址、环评征询、红线图、设计方案等工作,预计今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

通过一个个生产规范、管理严格的食品小作坊集中区的建立,“小散低”的作坊被不断整合,“脏乱差”的现象不断改善,“小而精、名特优”的食品小作坊,有望成为丰县食品安全大提升上一道全新的亮丽风景线。

新华日报2020-9-1

 

 

场地布局合理化、生产流程标准化……看泸州市食品小作坊如何提档升级 文章下载

场地布局合理化、生产流程标准化……看泸州市食品小作坊如何提档升级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郭慧琳)7月28日,泸州市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工作推进会在泸县召开。泸县潮河镇鱼儿滩酒厂、泸县瓦子邝氏酒厂、泸县黄氏酒业一改过去的脏、乱、差的面貌,作坊里有了合理的功能分区。

问题

小作坊总体呈散、旧特点生产和卫生条件不满足当前食品安全需求

老式瓦房、粮食合着生产工具一起堆放、泥土窖面封闭窖池发酵……泸县潮河镇鱼儿滩酒厂厂长刘有银表示,过去不仅感官上觉得脏乱,白酒的口感也因此受到印象,储酒数自然不多。

2008年,泸县鱼儿滩酒厂改建,泥土封闭窖池发酵升级改造为不锈钢板窖面封闭窖池发酵、作坊进行了功能分区等,此外,员工在作坊内作业也更规范,作坊内设置了单独的消毒更衣间,员工需消毒吸收后才可进入作坊作业;设置了出入通道等。整个作坊从软件到硬件可以说焕然一新。泸县潮河镇鱼儿滩酒厂采用传统固态发酵工艺,结合地晾方式摊凉、不锈钢板窖面封窖池发酵,酿制的白酒清亮透明,畅销川渝等地。

在推进会上,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开春对泸县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工作进行了汇报。杨开春表示,泸县食品小作坊备案148家,主要以白酒小作坊、食用植物油榨油坊、粮食加工品、肉制品加工作坊、豆制品加工和糕点(面包)类制品为主。其中,白酒小作坊占所有食品小作坊的35.1%,总体呈现出散、旧的特点。泸县多数白酒小作坊厂房陈旧、布局简单、设施设备布局及卫生条件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食品安全的需要。

措施

推行标准化建设作坊内关键节点全环节实时监控

为此,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薄弱环节为突破,在泸县白酒小作坊推行小作坊生产合法化、场地布局合理化、设备设施标准化、燃料使用清洁化、生产流程标准化、人员着装统一化、软件资料格式化“七个标准化”建设,加强白酒小作坊内部管理。

在泸县白酒小作坊推行厂区环境、加工区建设、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生产管理台账等规定动作进行规范升级。此外,还引入“云端平台+手机前端”监管模式,实现洗手消毒区、生产操作区、成品区等关键节点全环节实时监控,形成原料可追溯、过程可监控、去向可核查、责任可追究的监管闭环。推进食品安全远程智慧监管指挥中心建设,健全指挥中心统筹,各镇(街道)食安办、监管人员联动的运作体系,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召回、协查等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等。

目前,泸州市共有建档食品生产小作坊1553家,其中白酒小作坊723家,占总数的49.7%,非白酒小作坊共830家,占总数的50.3%。通过近几年整治,泸州市食品小作坊整体有了提升,但环境脏乱差、工艺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还较突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赖旭刚表示,从掌握情况来看,各地落实情况参差不齐,进度不够理想,个别区县力度不够,效果不佳。

建议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推动小作坊由“小散低”向“精特美”转型升级

赖旭刚在会上要求,各区县要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制定辖区小作坊生产加工产品目录“负面清单”,全面清理调查辖区内食品小作坊情况,建立完善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动态档案,要按照产品风险、规模及管理能力等对食品小作坊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和动态评价,做到备案建档和动态管理常态化。

赖旭刚还要求各地要认真梳理分析本辖区内小作坊食品安全状况;要结合实际采取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根据风险等级高低,确定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频次;要建立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等。

泸州市政府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熊启权在会上要求,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利于产业聚集、有利于保护地方特色食品、有利于集中监管的原则,探索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并在园区建设、资金、税收、配套设施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推进食品小作坊对接乡村振兴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把食品小作坊作为当地助推精准扶贫、增收致富的重要举措等。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处长张泽军在会上建议,要下到现场,开展调查研究,科学把握本地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分类制定治理提升方案,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要坚持奖惩分明、管帮结合,鼓励小作坊改进设备工艺、加强创新研发,以传统工艺为依托,采用优质食品原料,推进全域小作坊食品优质化,推动小作坊由“小散低”向“精特美”转型升级。

四川在线2020-07-29

 

 

关于印发《四平市“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四平市“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派出分局:

现将《四平市“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务必按时间节点落实并如期报送材料。

(联系人:田纪友 18543449043 ,马延冰 18543449061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9

四平市“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名特优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程。为圆满实现创建工作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名特优”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程,在全市重点建设50家知名、优秀、特色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引导其向小而美、小而优、小而精的地方特色食品转型,打造成为满足老百姓对高品质生活需求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

二、创建原则

通过创建使小作坊卫生环境、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以知名、优秀、地方特色食品加工小作坊为主。一是基础条件较好、创建意愿强、人员素质高、质量信誉高、具有地方特色、有资金配套能力。二是加工操作间使用面积不少于30㎡的小作坊。三是小作坊业主增加改造资金投入金额不低于1万元,并做出保证资金投入的承诺。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212-3月)。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组织召开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作宣传动员会,讲明实施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建设工程的重大意义、实施方法、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申请遴选阶段(20214月)。各县(市)局、市局各派出分局按照名额分配表(附表1),按照“公开标准、自愿申报、严格审核、择优遴选”的原则,组织召开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作宣传动员会,指导有意愿的小作坊业主填写并提交《名特优食品加工小作坊申请表》(附表2),做好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申请报名、审核公示和创建名单确定及报送等工作。

(三)建设实施阶段(20215-9月)。指导督促食品加工小作坊按照《吉林省名特优食品作坊验收评分表》(附表3)标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造提升。在改造建设过程中,属地监管部门要与小作坊业主精准对接、精心指导,进行 “一对一、点对点”帮扶,与小作坊业主共同研究制定改造提升方案,明确改造任务、提升标准、资金预算、完成时限等内容,并经县(市)局、市局派出分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

(四)考评验收阶段(202110-11月)。考评验收采取省市县三级逐级把关,对照验收标准现场打分的方式进行。县(市)局、市局派出分局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首次考评验收;市局对县级局、派出分局考评验收在90分以上的小作坊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复评,复评要覆盖本地区所有县(区);迎接省厅不低于全市数量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考核考评得分≥90分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在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市局汇总符合条件的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名单(附表5),于1120日前报送省厅食品生产处,由省厅以正式文件公布后,市局向通过验收的小作坊业主每家发放1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以存入小作坊业主个人银行卡的方式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施“名特优”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程,是202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确定的全省民生实事项目,既是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尤其是县(市)局、派出分局分管领导和食品生产监管科室负责人,要周密策划、精心组织、靠前指导,定期跟进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年底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二)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在小作坊遴选环节上,要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遴选的原则,坚决防止在小作坊遴选上发生违反原则、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在小作坊验收环节上,要严格执行验收评分标准,尤其是县级局和市局派出分局要严格把好首次验收关,对发现降低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奖补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大对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作的指导帮扶力度,对每一家参与创建的小作坊都要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帮扶,要把帮扶任务落到具体人头,每一家小作坊都要制定详细具体的改造提升方案,指导小作坊业主重点在卫生环境、加工条件、设施设备和质量管控上进行改造提升。同时,要引导小作坊业主增加改造资金投入,避免因资金投入不足没有达到标准而不能通过考评验收。要认真研究解决在改造提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作按照时间结点有序推进,实现预期目标。

(四)加强宣传,认真总结。实施名优特食品加工小作坊创建工程,是政府最为关心、百姓最为关注的民生项目,各地要通过网络、电视等各种信息媒介,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尤其要引导小作坊业主积极参与到创建行动中来。同时,要认真总结创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地创建工作总结分别于20211120日前报送市局食品生产科。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3-31

 

 

关于印发2021年泉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2021年泉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开发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闽食安委〔2020〕6号)和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起在全市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现将《2021年泉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促进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和转型升级,提升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 涂惠生,联系电话:22393610

市食安办 吴芸苹,联系电话:22393620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泉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促进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和转型升级,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闽食安委〔2020〕6号)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泉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三年行动(2020—2022)实施方案》(泉食安委〔2020〕6号)等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底线,通过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探索建成具有泉州特色的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通过三年的努力,建设若干管理规范、特色鲜明、效益突出的小作坊集中加工区,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全市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促进小作坊规范发展、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地方政府重视小作坊监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将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和管理纳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当地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总体要求,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以及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对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进入加工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乡镇(街道)等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积极参与并有效推进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

(二)属地监管部门推进小作坊监管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工作责任,全面开展食品小作坊普查建档,建立辖区小作坊名录库,归集小作坊基本信息、小作坊行政审批、日常检查结果、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逐一建立小作坊监管工作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做好小作坊行政审批,优化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对符合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要求的,要求取得相应许可证书。将小作坊食品纳入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范畴。加强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小作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探索实施食品小作坊“智慧监管”“互联网+监管”。

(三)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工区内食品小作坊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等规定要求,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应生产加工许可证书。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以及排水系统,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和排水通畅,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四)加工区规划与设计合理。加工区为固定的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选址与环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配套电力、给排水、排污、交通等公共设施,按要求集中处理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加工区配备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能满足加工区内各类食品的出厂检验需要。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对加工区内的公共场所和所有食品小作坊进行实时监控。

(五)加工区管理与服务规范。加工区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加强对加工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许可证书的不得在加工区内生产经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加工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申报阶段(2021年6月中旬前)。申报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的县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应于2021年6月5日前向市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上报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和《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申报表》(附件1,一式四份),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审核后,择优推荐1个集中加工区作为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备选对象。省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4个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作为试点建设对象。

(二)试点建设(2021年10月底前)。被确定开展2021年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县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按照《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指南》(附件2)要求,开展试点建设。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建设和初评,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提出验收申请。

(三)试点验收(2021年11月底前)。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根据《福建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验收标准》(附件3),对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并于2021年11月底前形成验收报告报送省市场监管局、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将适时组织对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和验收情况进行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将试点建设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县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及相关创建单位要制定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负责督促、指导试点建设单位落实具体推进措施和计划安排,明确建设工作责任,严格经费管理,落实专款专用,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工作,确保试点建设保质保量完成。

(二)注重实效,扎实推进。各试点建设单位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模式,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试点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试点建设工作取得实效。晋江要加强对龙湖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引入规范小作坊的帮扶指导,促进小作坊集中加工区不断完善,提升管理水平,争取创建首批示范点;惠安要加强指导黄塘米粉集中加工区未取证小作坊尽快改造取证,加快推动小作坊集中区规范化管理,加快探索崇武水产制品集中加工区建设的可行性;食品小作坊相对集中的石狮、南安、泉州中心市区等地要加强本辖区可集中小作坊的摸底调研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力度推动试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做法,逐步形成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工作经验。

(三)加强引导,公众参与。各地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的意义和有关工作动态,不断提高食品小作坊业主、从业人员和公众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引导食品小作坊、公众参与试点建设,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五、创建经费及用途

从省级财政安排的2021年度经费补助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对开展省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的县级市场监管局予以100万元补助,专项用于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鼓励各地政府安排配套经费,支持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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