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热线:

微信

小程序

公众号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文章下载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

《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

一是细化《条例》规定。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目前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条例》只做了制度性设计,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快捷简便地办理登记注册,也有利于更好规范登记管理。

二是统筹登记监管。在前期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登记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实现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无照无证查处要求,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登记机关管理行为。

三是承接好相关内容。《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配套规章,也考虑在《实施细则》实施时予以废止。为有效承接上述法规、规章的内容,《实施细则》需要对注册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予以规定。

三、《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目前,《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

(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登记管理制度措施、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理信息等。为便利群众办事创业和规范管理,除《实施细则》明确由特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辖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就辖区内登记管理权限作出统一规定。

(二)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根据总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公证认证。

(三)登记程序及材料。通过共性条款加个性条款的立法安排,对设立、变更、歇业、注销等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要求作出规定。其中,歇业是根据《条例》新增的制度内容。考虑到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分别设立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精神,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对市场主体虚假登记、虚假出资处罚及未按规定年报、应变更未变更登记(备案)、倒卖营业执照扰乱登记注册秩序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

此外,在附则部分规定总局可以另行制定登记注册前置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

四、《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休眠”,请问《实施细则》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哪些细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实施细则》在条例的基础上,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形成制度闭环,《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五、《条例》和《实施细则》都规定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请问该项制度的背景是什么,具体如何实施?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全国市场主体历史性跃上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达到4800万户。面对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课题。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需要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这是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归集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并对外公示的涉企信息。目前公示系统归集了全量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报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需要构建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这是保证分类科学性、精准性的关键。市场监管总局借鉴国内外成熟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经验和案例,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法,已制定完成第一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初步实现对全量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

三是需要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这是实现自动分类、动态分类、保证分类客观性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的技术保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建设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制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技术方案》等技术文档,为各地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自动分类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是需要运用分类结果提升监管效能。这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最主要目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要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要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要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留出发展空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六、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保障《条例》实施,推动《条例》各项制度举措落实落细。

一是要求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巩固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更好的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是切实履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规范辖区内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权限,加强对登记机关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按照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建设本地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归集登记管理等信息。各级登记机关要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总局制定的统一的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待人民银行牵头制定并正式出台联合规章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后,指导登记机关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

三是抓紧改造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造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既是落实《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条例》各项制度措施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各地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同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造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按照总局技术改造方案,抓紧推进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工作,重点改造材料规范和文书表格、经营范围规范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企业自主公示填报等基础性内容,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顺利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由其他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沟通、密切协调,及时向相关部门介绍《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争取理解支持,确保系统改造按期完成。

四是强化政策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式,围绕统一登记规范、简化登记程序、简易注销、歇业、撤销登记等重点创新制度,区分层次、突出亮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有效提升宣传效果,使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条例》制度措施,持续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实施好本地业务培训,重点涵盖一线岗位,确保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新登记管理的立法目的和制度规定,持续提高登记注册服务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022-3-3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来了! 文章下载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来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

《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

《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

《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

一是细化《条例》规定。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目前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条例》只做了制度性设计,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快捷简便地办理登记注册,也有利于更好规范登记管理。

二是统筹登记监管。在前期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登记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实现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无照无证查处要求,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登记机关管理行为。

三是承接好相关内容。《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配套规章,也考虑在《实施细则》实施时予以废止。为有效承接上述法规、规章的内容,《实施细则》需要对注册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予以规定。

三、

《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目前,《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主要内容有:

(一)部门职责和登记管辖。在《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注册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登记管理制度措施、加强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归集登记管理信息等。为便利群众办事创业和规范管理,除《实施细则》明确由特定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辖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就辖区内登记管理权限作出统一规定。

(二)登记事项和具体要求。一是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登记,针对不同主体类型,全面列举了登记事项,并就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根据《条例》精神,取消了受理环节,增加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等内容。三是根据总局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公证认证。

(三)登记程序及材料。通过共性条款加个性条款的立法安排,对设立、变更、歇业、注销等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要求作出规定。其中,歇业是根据《条例》新增的制度内容。考虑到歇业制度的立法本意,本着宽严适当的原则,对歇业条件、申请程序、提交材料、歇业期间义务、视为歇业终止情形、歇业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分别设立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五)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精神,重申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同时,对市场主体虚假登记、虚假出资处罚及未按规定年报、应变更未变更登记(备案)、倒卖营业执照扰乱登记注册秩序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

此外,在附则部分规定总局可以另行制定登记注册前置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

四、

《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休眠”,请问《实施细则》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哪些细化?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实施细则》在条例的基础上,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形成制度闭环,《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五、

《条例》和《实施细则》都规定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请问该项制度的背景是什么,具体如何实施?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全国市场主体历史性跃上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达到4800万户。面对超大规模的市场和市场主体,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已成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课题。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需要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这是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归集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并对外公示的涉企信息。目前公示系统归集了全量企业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年报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需要构建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这是保证分类科学性、精准性的关键。市场监管总局借鉴国内外成熟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经验和案例,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法,已制定完成第一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初步实现对全量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

三是需要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这是实现自动分类、动态分类、保证分类客观性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的技术保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建设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制定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技术方案》等技术文档,为各地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自动分类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是需要运用分类结果提升监管效能。这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最主要目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要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要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要与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留出发展空间,促进企业创新发展。

六、

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

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保障《条例》实施,推动《条例》各项制度举措落实落细。

一是要求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巩固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更好的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是切实履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规范辖区内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权限,加强对登记机关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按照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建设本地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归集登记管理等信息。各级登记机关要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总局制定的统一的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登记管理系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待人民银行牵头制定并正式出台联合规章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后,指导登记机关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

三是抓紧改造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造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既是落实《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条例》各项制度措施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各地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同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造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按照总局技术改造方案,抓紧推进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工作,重点改造材料规范和文书表格、经营范围规范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企业自主公示填报等基础性内容,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能够顺利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由其他部门负责管理维护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沟通、密切协调,及时向相关部门介绍《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争取理解支持,确保系统改造按期完成。

四是强化政策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简明易懂的方式,围绕统一登记规范、简化登记程序、简易注销、歇业、撤销登记等重点创新制度,区分层次、突出亮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有效提升宣传效果,使市场主体更好了解《条例》制度措施,持续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实施好本地业务培训,重点涵盖一线岗位,确保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新登记管理的立法目的和制度规定,持续提高登记注册服务水平。

广东市场监管 2022-03-02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条例》细则: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文章下载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条例》细则: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同步施行。《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

细化《条例》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该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主要包括细化《条例》规定、统筹登记监管和承接好相关内容三方面考虑。

“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在前期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登记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实现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无照无证查处要求,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登记机关管理行为。”该负责人称,《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配套规章,也考虑在《实施细则》实施时予以废止。为有效承接上述法规、规章的内容,《实施细则》需要对注册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予以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市场主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的事项有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等8项;依法备案的事项则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9项。申请人可依法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类型有6种,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撤销登记首次写入总局规章

尚法新闻注意到,撤销登记和档案管理内容被首次写入总局规章,并在《实施细则》中分别设立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针对登记管理档案,明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两种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登记机关负责建档立卷、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申请查询档案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件,并规定了档案迁移手续等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如有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实施细则》还详细规定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包括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业执照监管等,以及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等法律义务等。

关于《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休眠”,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实施细则》在条例的基础上,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形成制度闭环,《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全国市场主体历史性跃上1.5亿户,其中企业数量达到4800万户。尚法新闻发现,《条例》和《实施细则》都规定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

首先需要全面有效归集各类企业信用风险信息。这是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其次需要构建科学且能不断迭代优化的指标体系。这是保证分类科学性、精准性的关键;再次需要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这是实现自动分类、动态分类、保证分类客观性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的技术保障;最后需要运用分类结果提升监管效能。这是开展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最主要目的。

据悉,为确保《条例》和《实施细则》顺利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实施工作,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巩固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同时,各地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同登记注册和公示系统改造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022-3-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下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两个办法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明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责任,将委托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检查职责、检查方式、结果处置、调查取证等监管要求。完善经营环节销售、运输、贮存等方面管理要求,细化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追溯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

夯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医疗器械生产报告制度,规定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动态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年度报告等要求。同时,优化许可备案流程,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有关经营许可、备案等要求进行调整,取消许可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进一步压缩核查审批时限,明确了免予提交申请资料和免予经营备案的具体情形,并对同时申请许可和备案的,简化了材料提交等程序要求。

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完善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健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监督检查形式。明确了注册人跨省委托生产情形下的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明确跨区域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方面联合和协助规定,新增经营环节延伸检查和联合检查相关规定,并完善了境外检查以及信息公开和责任约谈等管理制度。

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管理及风险控制、有因检查要求。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把控,分类明确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明确质量责任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同时,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3-23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多举措宣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文章下载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多举措宣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工作,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举措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广大市场主体和民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浓厚氛围。

一是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海报等方式多方位解读《条例》

安排工作人员,在市民中心向办事群众发放《条例》宣传手册,利用向办事群众发放宣传手册的时间,简单明了向企业讲解《条例》,让企业知晓改革、参与改革,享受改革的红利;通过市民中心公示橱窗栏张贴,实时将最新政策法规公示,让群众及时了解政策、熟悉政策。

二是利用媒体平台做好《条例》宣传活动

积极动员工作人员通过朋友圈、微信群、QQ群等自媒体渠道广泛分享《条例》宣传材料。在市民中心一楼显示屏及咨询指引牌滚动播放《条例》动漫宣传短片,宣传短片以动漫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让群众感知《条例》就在身边。

三是开展“送法进园区、进市场、进企业”宣传活动

深入电商产业园、农集贸市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积极发放、张贴《条例》宣传海报。面对面为市场主体送去《条例》和政策解读,现场了解市场主体的诉求和困难,及时解答市场主体的相关问题。真正打通联系服务市场主体的“最后一公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助力高质量发展。

《条例》的实施是对在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注销难”“冒名登记”因经营困难需要通过歇业降低维持成本的回应,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将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有效扩大宣传覆盖面,为《条例》的实施营造有利条件。

中国质量新闻网2022-4-22

 

 

青海省颁布涉企信息归集管理办法 有效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应用提档升级 文章下载

青海省颁布涉企信息归集管理办法 有效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应用提档升级

为适应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规范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法治保障,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应用提档升级。

《办法》从起草到正式出台历时半年,省市场监管局在起草阶段,就多次召开会议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初稿后,先后三次征求了30个相关省级单位的意见,收到并采纳了十几条修改意见;在通过了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后,最终报请省政府印发。经过仔细打磨,《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明确了“涉企信息”的范围。《办法》中的“涉企信息”,指的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企业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归集到企业名下的信息。特别是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将除政府部门外其他机构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等纳入涉企信息归集范围,进一步强化了涉企信息的完整性。

划定了各单位(部门)责任分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内企业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政府各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涉企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信息整理后归集到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从统筹管理、数据共享和信息归集公示三个角度,明确了各单位的责任分工。

统一了涉企信息归集的数据类型。《办法》明确了应当归集的涉企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13大类,并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会同各省级部门编制《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从制度上统一了数据内容和格式,保障了归集的涉企信息精确、完整。

细化了涉企信息的共享应用要求。《办法》中对涉企信息的应用作出具体规定,不仅强调涉企信息在政府部门间的共享共用,还强调了政府部门应当对守法诚信企业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法开展限制和惩戒,为切实发挥涉企信息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依据,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强调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运用。《办法》将信息归集工作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结合,明确提出了要在涉企信息归集基础上,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此举将使有效的行政监管资源运用在刀刃上,进一步强化企业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效能最大化。

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具体举措。《办法》还对信息中包含不能共享内容、不宜公示内容两种情形下,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作出规定,制定了信息归集的方法、措施以及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努力推动《办法》出台的同时,省市场监管局也在同步持续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截至2021年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归集公示行政许可35.26万条,行政处罚信息0.84万条,归集公示1072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对应的抽查结果20.52万条,商标信息2.2万余条,专利信息1.1万余条,还有38类各部门的其他涉企信息31.43万条。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以新《办法》印发为契机,加大宣传解读力度,主动加强与省级各部门的联系协调,精准打通涉企信息归集渠道,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归集涉企信息,依法依规保护、开发、应用涉企信息,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提供分类更加精准、应用更加丰富的信息支撑,更好的发挥企业信用的基础性作用。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2022-1-20

 

 

广西出台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 文章下载

广西出台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

3月28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获悉,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统筹推进广西标准化发展。

《方案》充分结合广西实际,有效衔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了全面统筹推进广西标准化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方案》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对设区市的绩效考评,要求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有力支撑。

《方案》提出,到2025年,实现全域标准化深度发展,“十四五”时期发布地方标准达750项以上;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占比达50%以上,地方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16个月以内;标准化发展基础更加牢固,新增标准化服务机构20家以上,实现全自治区所有设区市全覆盖;标准化开放程度显著提高。届时,广西将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标准运用由产业与贸易为主向经济社会全域转变,标准化工作由国内驱动向国内国际相互促进转变,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方案》明确了推动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等方面重点任务,并提出建立广西标准化创新服务联盟;进一步发挥广西与东盟的地缘优势,深化标准化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与RCEP其他成员国标准化机构交流合作机制。同时,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实施10名标准化领军人才、100名标准化中青年专家、10000名标准化实用人才的广西标准化“十百万”人才培养计划。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3-30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来了 文章下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来了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际情况,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于近日修订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新修订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增加了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首违轻微免罚情形等规定;在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中增加了“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内容。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涉及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最高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

(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九条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行为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除外;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加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加重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种类且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或者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但减轻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客观全面,行政处罚裁量时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情况,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权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执法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百度文库2021-12-28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月实施成效显现 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文章下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月实施成效显现 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记者从4月27日召开的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首月,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下,我国新设市场主体295万家,同比增长19.3%,其中个体工商户新设210.3万家,同比增长24.2%,充分展现了中国经济发展韧劲。

《条例》自3月1日实施以来,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更加便捷高效,为进一步稳定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了积极政策信号。《条例》实施的首月,我国各类市场主体保持增长,除个体工商户外,新设企业达83.5万家,同比增长8.9%;新设农民专业合作社1.2万家,同比增长0.3%。

总局登记注册局负责人介绍,《条例》作为我国首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其成效体现于六个方面,即材料更加精简、服务更加提升、退出更加便捷、歇业体现温度、迁移更加简便、撤销更加高效。

在市场准入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制定《条例》配套实施细则、新版材料规范和文书表格,大幅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降低市场主体登记成本。《条例》在服务环节为各地提高登记效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供制度基础,在退出环节将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上升为法规,适用范围扩大至各类市场主体,公告时间由45天统一压缩至20天,受到市场主体普遍欢迎。

针对疫情形势带给经营者的影响,《条例》首设歇业制度。3月份,全国14个省共有205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并享受制度优惠政策。在其他涉企事项方面,《条例》有关规定更加方便了市场主体迁址经营,广东省推出“省内迁移通办”模式,3月共办理1964件迁移业务。《条例》还首次规定了冒名登记等虚假登记的查处程序、法律后果及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措施。3月,全国共办理执行法院判决、依职能纠错、虚假登记等各类撤销登记3689件,有效应对“被股东”“被法人”问题。

发布会还介绍了总局部署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总局于3月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针对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航运交通、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金融五大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有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总局价监竞争局负责人介绍,专项整治行动在四个方面击出“重拳”:一是聚焦重点领域,突出落实政策红利和回应社会关切,致力于帮助市场主体,特别是助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负纾困。二是创新监管方式,采取交叉检查、下查一级、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查深查透违规收费行为。三是注重源头治理,深入分析涉企违规收费体制机制问题,提出标本兼治的政策建议。四是加强综合治理,推进部门协作,强化政策及案例宣传,广泛开展“以案说法”,有力提升了专项整治行动社会影响力。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4-28

 

 

广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顺利落地实施 文章下载

广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顺利落地实施

2月28日,广东省贯彻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省市场监管局、省政数局、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举措进行解读,确保《条例》顺利落地实施。

《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首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标志着我国登记注册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同时为广东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据介绍,广东省市场主体总量从商事制度改革前的500万户,迅猛增长到目前的1538.35万户,稳居全国第一,承载了7000多万人就业的基本盘,企业活跃度超过74%;每千人拥有企业54户,达到中等发达经济体最高水平。

广东省高度重视《条例》出台实施,统筹兼顾“稳”和“进”,全力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一方面,将稳定市场主体发展预期,加强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统筹推进“证照分离”与“一照通行”改革,推进市场主体退出改革;另一方面,推进粤港澳准入规则对接,加快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

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文献介绍,广东在便利登记注册方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市场主体可以像“查字典”一样便利查询有关经营项目的规范表述,并直接使用该规范条目申请经营范围;允许市场主体经营期限自约定,市场主体经营期限可以约定为长期,也可以约定一定期限,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允许市场主体歇业按下“暂停键”,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歇业,歇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给予缓冲期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允许市场主体选择简易注销“轻松退”,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

针对“被法人”“被股东”等身份被冒用登记等问题,《条例》实施后将有更多针对性举措。广东在防治冒名登记和治理虚假登记上,将对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条例》实施后,将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对登记事项信息和市场主体年报信息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示,推动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低、风险程度高的市场主体增加监管抽查频次。市场主体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特别是虚假登记相关责任人,依法实行市场主体登记限制或禁入,同时推送相关部门,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3-2

 

 

广东省湛江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第一天 文章下载

广东省湛江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第一天

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设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间内歇业。歇业制度为市场主体在“开业”和“注销”两种状态之间提供了缓冲地带,歇业后企业也能“停机保号”,降低了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第一天,广东省湛江市3户市场主体成功办理了歇业备案登记。湛江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是香港来湛创业人员,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公司股东想注销企业。获悉情况后,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向公司经办人介绍了歇业备案新政策,并指派专人负责跟踪,为企业解疑答惑,提供“一站式”帮助指导。3月1日上午,该企业经办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办理歇业备案,窗口工作人员仅用了10分钟就完成了备案,这也是湛江首家歇业备案企业。

经办人洪女士表示,“国家推出了歇业备案政策,让经营困难的主体能够暂时休眠,休养生息,我们要好好利用歇业这段时间,认真思考未来的经营方向”。

当天,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管局为某美食店办理了歇业备案登记。该美食店在大学周边,受疫情影响,学校实行封闭管理,美食店生意惨淡,还需支付房租、水电、人力等成本,经营难以维持。该美食店负责人陈先生本来是打算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待疫情好转再重新办理登记,经过麻章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的政策宣传解释,陈先生非常高兴,表示自己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这个新歇业备案制度正合他的要求。在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陈先生当场办理歇业登记,拿到备案后的营业执照后,他赞不绝口:“谢谢您们!登记制度改革方便企业、方便群众,是实实在在为民便民的举措,真是太感谢了!”3月1日,徐闻县市场监管局为某餐饮公司办理了歇业备案业务。

营商环境是发展竞争力的“风向标”,是政务服务力的“试金石”。接下来,湛江市市场监管局将把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的重大契机,进一步规范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当好“指导员”,做好“服务员”,全力释放营商环境改革红利,为湛江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作出新贡献。

广东省湛江市市场监管局2022-3-2

 

 

福建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福建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福建省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福建省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福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全省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力争达到10件,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250万件,作品著作权登记量达到18万件。

《实施方案》就“完善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支撑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激励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打造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和“深化双循环格局下的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等六方面部署了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重点任务。

《实施方案》提出,到2035年,福建省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国内前列,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完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闽台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取得更大突破,知识产权国际化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建成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强省。

《实施方案》强调,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完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支持力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方案》执行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监测和定期评估总结,对工作任务加强督促落实,纳入相关工作评价,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请示报告。在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中,注重考核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2-3-25

 

 

通知

信息已完善成功
确认

在线咨询: 010-51651161

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花园18号楼

返回顶部
用户注册

个人注册

单位注册

联盟单位注册

用户名可以使用

*请输入长度(6-20)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注册
已有账号,
用户登录

个人登录

单位登录

联盟单位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提示

请购买本平台相关服务后使用该功能。
去购买
再想想
请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1.本学习平台资料查看针对会员开放;
2.购买相关服务请先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用户协议

 

“帮我搜”网络平台站用户注册协议书

 

一、总则

此份协议是注册用户接受“帮我搜”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站)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的通用条款。因此,请您在注册成为本站用户前或接受本站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请您详细地阅读本注册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

1 注册用户了解并同意:

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同意
取消
状态变更提示
状态变更提示:您的账户在另一设备上进行登录,提示后 2S 后 自动跳转到登录页面
同意
取消
提示

本平台会尽快针对您提出的主题搜集相关借鉴资料, 搜集结果会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到您的会员中心, 请注意查看,未及时收到信息可随时联系客服。
提交成功
提示

您已提出了一条帮我搜未完成,请您耐心等待或联系客服。
如何联系客服
上传凭证

只支持jpg、jpeg、png格式

上传
取消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