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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场监管局

题目: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资料提供时间: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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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加快我镇食品安全治理机制体制创新,提升我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安排,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为统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突破点,以严格全程全链条监管、构建全程可追溯控制体系为主线,统筹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成美丽幸福典范城市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监管理念、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手段,健全从田间到餐桌全覆盖、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从养殖到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夯实安全基础。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将解决群众关切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农村食品假冒伪劣、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巩固改革成效,夯实基层监管基础,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持续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实现监管执法全覆盖,综合治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三)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村、各部门力量,履职尽责,开拓创新,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好行业协会、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推进创建工作,凝聚推进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合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23年末,全镇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党政同责落实更加到位,综合协调能力持续增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全镇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90%以上,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5分以上,食品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企业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负责、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形成。

(一)党政同责落实更加到位。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把手”亲自抓,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到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与其他重要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调研、同督导、同考核。

(二)综合协调能力持续增强。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组织机构健全,并实现正常运转。强化食药安办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落实、评议考核等职能,完善专题会议和季度会商制度。提高开展联合整治、部门协作的组织能力,成立跨部门食品安全督查督导队伍,建立常态化、持续化的暗访督导工作机制。

(三)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酒类、蔬菜、水果、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质量安全持续提升。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主要任务

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主要围绕构建食品安全组织管理、风险防控、全程追溯、社会共治等方面开展示范创建,进一步形成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网络,全面提升我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1.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镇党委和政府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镇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对村级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党政领导干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通报;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议事协调机构建设。强化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建设,食药安办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发挥。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有效推动示范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有力有序推进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党政办、组织办、司法所、镇食药安办,各管区,各村)

2.加强风险评估及会商,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健全部门会商机制,规范风险信息移交与处置。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报告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加强应急处置,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程序。(责任单位:农业办、农技站、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畜牧站、镇食药安办)

3.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健全以“全覆盖、多形式、标准化”为工作目标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落实建立追溯体系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要重点记录原辅料采购、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和销售信息,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管理平台对接。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化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加大食品安全责任源头追查力度,鼓励经营者依法向生产者追偿,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

4.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制度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形式,有效治理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引导各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社会监督、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在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落实普法责任制,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镇食药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综治办、宣传办、镇食药安办,各管区,各村)

5.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企业名下。强化信用信息运用,进行信用分级,实施分类监管。(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办)

6.推进信息化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及时归集和综合运用相关数据,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实施智慧监管。(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

7.依托社会综合治理网格体系,进一步整合现有食品安全网格员(协管员)队伍建设情况,明确网格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权限,完善日常巡查、信息报送、问题处置等工作机制,建立人员管理、定期考核、业务培训等规章制度,形成“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尽其责、快速联动”的网格化监管要求,发挥其食品安全政策宣传、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协助执法等作用,打通食品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综治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各管区,各村)

8.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在健全食品安全评价和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等指标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和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等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监管举措,取得显著成效。(责任单位:镇食药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镇食药安办)

9.支持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研究,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引导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加强新技术成果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应用。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布局发展优势产业链,通过引导食品企业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等方式,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科技办、企业办、财政所、执法中队、农业办、农技站、林业站、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

10.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正在查办的违法情形极其恶劣、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应当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范畴的,由公安机关牵头;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由各监管部门牵头。强化督导调度和统筹协调,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震慑态势。(责任单位:派出所、司法所、执法中队、农业办、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镇食药安办)

11.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持续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监管力量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70%以上。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专业力量,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强化办案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学时。(责任单位:组织办、派出所、财政所、人社所、执法中队、农业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畜牧站、镇食药安办)

12.集中整治网络餐饮安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超标,保健食品行业违法生产经营和营销、欺诈误导消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监管等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持续加大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以上,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严格执行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反食品浪费等有关规定。(责任单位:教委、派出所、农业办、农技站、林业站、畜牧站、市场服务登记服务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1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每年参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40学时,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5%以上。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达到100%。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标注规范,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查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并定期开展自查。食品经营者经营规范,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大型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报告率达到100%。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市场自查、信息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等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肉蛋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教育活动,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责任单位:教委、农业办、农技站、林业站、畜牧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14.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在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措施;在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强化重金属污染源排查及管控,不断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责任单位:环保站、农业办、农技站、村镇办)

15.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按照要求做好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构建产地附证准出,市场索证准入机制。完善农兽药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制度。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追溯管理。实施化肥农药、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增效和兽药抗菌药治理,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规范使用行为。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按照省、市要求分期分批淘汰现存高毒农药。(责任单位:农业办、农技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16.规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与使用,推进畜牧养殖环节抗生素减量化使用,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全面落实生产记录、休药期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牛羊等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按法律法规要求出厂入市。健全制度机制,实行病死动物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农业办、畜牧站)

17.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严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按要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发挥粮食烘干服务设施作用。(责任单位:企业办、农业办、农技站)

18.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规范,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责任单位:教委、民政办、执法中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19.严格落实定期自查、督导检查制度,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建设与配备标准、食堂管理与服务规范,巩固学校食堂“明厨亮灶”率全覆盖成果,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率达到100%。学校食堂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责任单位:教委、市场监督管理所)

20.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严查“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翻新销售和假冒侵权,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整治,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各镇街明确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管好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派出所、农业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各管区、各村)

21.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的通知》(食安办〔2021〕8号)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综合治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取缔“黑窝点”、规范小作坊和小餐饮,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责任单位:派出所、市场服务登记服务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22.强化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办案,有力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100%,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控走私冻品、活体动物等流入国内市场,对查获的走私冻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按照国家要求,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对违法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责任单位:派出所、执法中队、农业办、林业站、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1月)

1.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各部门职责。

2.召开动员会议,动员全镇上下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3.广泛宣传,共同营造创建工作氛围。

(二)创建阶段(2023年2月—2023年12月)

1.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把握进度,制定各自推进工作计划并严格依照实施。

2.开展全面督导检查,认真分析创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积极改进,巩固各项创建成果。

3.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对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的通知》(食安办〔2021〕8号),查漏补缺,抓好整改。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4年1月—2024年12月)

迎接国家和省级评价验收。

1.省级初评。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的通知》(食安办〔2021〕8号),省食药安委通过资料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创建情况进行初评检查。

2.国家验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满意度测评,并组织工作组通过资料审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科级领导任副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二)层层压实责任。各村、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责任分工(见附件2)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新办法,做好本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协同管理工作体制,细化分解示范创建工作责任,做到定部门、定任务、定责任。

(三)务求创建实效。针对我镇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多轮次的集中整治,真正形成抓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创建业务培训,进一步熟练掌握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资料审查要点等创建知识。要切实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创建重点,切实解决牛羊定点屠宰、食用农产品快检、农兽药残留、粮食质量、网格化监管、“三小”治理等重点难点问题。深入推进监管理念、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体现出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和监管实效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保障创建经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为创建工作提供保障,在创建机构办公经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基层监管所执法装备的配备、信息化监管手段、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财力支持。在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满足创建工作需要。

(五)强化考核评价。强化对辖区内示范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反馈。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通报表扬,对因监管不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村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大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新闻媒体要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宣传,突出示范创建主题,形成人人参与创建、全民支持创建的浓厚氛围。

兖州区颜店镇2023-5-19

 

 

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修订版) 文章下载

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修订版)

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让人民吃得放心,市委、市政府决定江门市全域(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创建任务,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21年11月印发的《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政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四个最严”,坚持统筹安全与发展,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食品安全与食品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环境,着力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创建目标

要围绕达到以下六项指标开展创建工作:

(一)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落实到位。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做到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修订《江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在评议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增加考核各县(市、区)党委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落实落细。

(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投入保障机制,监管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基本满足监管的需要,强化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配足执法装备、提升监管能力和检测能力。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监管协同、无盲区、无死角、无缝衔接,行政执法实现全覆盖,能全面、迅速、有效预防、排查、化解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依法、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食品生产者、食品经销商、餐饮经营者、食品进出口贸易商等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控,强化食品安全自查、自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全面负责。

(四)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饮用水、调味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五)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业、食用水产品养殖和捕捞业、饲料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含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餐饮业、食品流通业、食品相关产品制造业年产值逐年增长,规模以上企业逐年增加,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壮大,江门食用农产品、江门食品品牌美誉度逐年攀升,无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带潜规则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六)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的认可度高,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5分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90%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示范引领,全面提升。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载体,以点带面,逐环节、逐品种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坚持硬件、软件并重,环节、细节兼顾,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能力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促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二)因地制宜,积极创新。紧紧抓住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符合我市实情、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新举措、新模式、新机制。

(三)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积极作用,全员动员,多措并举,社会共治,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创建工作。

(四)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根本标尺。通过开展创建工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持续向好、吃得放心。

四、创建任务

经过努力,全面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标准,落实党政同责、体制健全、体系完整、监管有力、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全市将以六大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为支撑,推进七大食品安全保障工程,开展八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治理行动,高质量完成创建任务。

(一)统筹完善六大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1.党政同责的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监管责任,整合监管资源,规范产业发展,制订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加强食药安委(食安委)、食药安办(食安办)职能建设。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有效发挥食药安办(食安办)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和考评督导作用。科学划分监管事权,理顺条块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厘清市、县、镇三级政府之间以及有关部门间职责界限,推动监管重心下移,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逐级开展责任目标考核,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2.规范严格的监管执法体系。落实监管部门的“四有两责”(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落实日常监管职责、监督抽验职责)要求。科学配置行政监管、稽查执法、技术监督等方面的人员,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结构优良的专业化监管队伍。按照《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市监稽发〔2021〕35号),高标准配备监管装备、执法装备。建立稳步增长的食品安全经费投入机制。实现监督抽检和现场检查全覆盖,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监管部门综合治理能力。健全法规规章,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地方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制定工作。明晰法律责任,完善监督执法依据,把农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管等活动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监管方式规范化,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严惩重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罚代刑”。进一步健全食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公安机关充实专职队伍,加大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

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3.全链条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体系。整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风险评估、投诉举报、社会舆情等方面的信息,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域监管、全链条溯源,实现党委政府、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四方面的互联互通。统筹市、县、镇各方资源,建立覆盖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责任主体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处置平台。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全媒体的舆情监测,确保能第一时间对舆情作出反应,回应公众关切和诉求,科学引导舆情。

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4.科学严谨的技术支撑体系。落实更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促进标准落实,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或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整合各级检验检测资源,积极引进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统一协调、运转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加大对检验检测设备的投入,积极引进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坚持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应急管理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树立“全程防范,全员应急”的理念,建设反应迅速、处置妥当的应急机制。

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

5.公正权威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推动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推动食品领域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将食品领域抽检不合格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依法有序归集至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将相关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结合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风险,科学划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中级法院、江门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6.严密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产品追溯、“红黑榜”等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督促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大质量安全保障投入,加强供应链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完善服务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围绕江门特色,培育大型企业和名优品牌,引导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强化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实现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舆论引导和风险交流,鼓励各类食品安全社会团体、各类新闻媒体的参与,营造舆论氛围。构建多方协作的风险交流工作体系,培育第三方风险交流平台。强化科普宣传和社会参与,加强食品科普宣传支撑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建设,发挥群防群治作用,使各个领域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得到有效治理。强化安全创建示范带动,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密切协同的食品安全多元化治理格局。

牵头单位:市创城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创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积极推进七大食品安全保障工程。

1.食用农产品源头控制工程。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依法完善并落实农业投入品监管、种植养殖过程控制、包装标识、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发展“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新型农业,大力推进绿色农业。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管控,推进农药经营审查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完善“三级四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实现全过程安全可控。完成全年农产品定量检测任务。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证后监管。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在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措施。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或种植绿肥等措施,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加强收购运输贮存环节安全监管。按照要求做好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控工程。督促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稳定可控,对供应商定期审核或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自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标注规范,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查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深入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并定期开展检查和企业自查。食品经营者经营规范,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规范,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大型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报告率达到100%。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审查、信息公示和抽查监测等。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严格落实广告发布责任和要求。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金融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江门海关。

3.优质粮食工程。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严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督促粮食收储企业严格落实出库检验制度。推动各地督导收储企业严格执行储备粮入库必检制度和储备粮销售出库前检验制度。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销售等重点环节的质量监管,做好质量不合格政策性粮食的处置工作,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按要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

4.食品品牌工程。继续实施《江门市农业品牌培育奖励办法》,推动品牌建设。集中力量推进陈皮、丝苗米、茶叶、鳗鱼、马冈鹅、禽蛋等六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农业产业园区品牌建设。创新营销推介,积极利用农交会、茶博会等国内知名展会推介品牌,营造良好发展氛围。支持食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附加值和软实力,鼓励食品企业参评各级政府质量奖。推动酱油、蚝油、杏仁饼等传统特色食品纳入大湾区食品标准建设。加大食品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打击侵犯食品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强地理标志监管,以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严厉查处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制售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工程。打造“互联网+智慧市场监管”全程一体化平台,实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一网通办”以及智能审批、智慧监管,并通过大数据汇聚、分析研判进行风险预警,及时掌握信用风险状况,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制订“互联网+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与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电子追溯信息对接,形成从源头到餐桌的完整溯源链条。建立监管对象的“一户一档”数据库,整合各类食品(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数据、企业档案和产品生产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推动从无差别、粗放式监管向差异化、精准化监管转变,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江门海关。

参与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中级法院、江门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

6.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全面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本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能力应符合全市食品监督抽检的需要。保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费投入,逐步扩大食品抽检覆盖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达7批次/千人/年(不含快速检测),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含国家、省级抽检)覆盖率达到100%。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和应公示率均达100%。按标准为全市镇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快检室、快检设备和小型快检车,并下达快检任务。在全市大中型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建设食品快检室,快速筛查问题食品。

牵头单位:市食药安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食品检验所、市质计所。

7.食品安全追溯工程。推动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料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加快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原料供应、销售、使用环节的全程监管、无缝衔接。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市场准入相关要求,在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超、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食品追溯试点,提升食品追溯水平。全市婴幼儿配方食品、定点屠宰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品类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应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江门海关。

(三)全面开展八类食品安全治理行动。

1.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建立市委政法委、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和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将校园食品安全整治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学校食堂全部建成“互联网+明厨亮灶”,探索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公开餐饮食品加工过程,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一码可查”。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规范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活动,重点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力度,探索定时检查与突击执法检查相结合的联合执法模式,对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排除食品安全隐患,营造安全可靠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格把好进口食品关,加强对进口食品准入、注册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审核,切实发挥卫生证书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进口食品口岸监管,确保检验、检疫、防疫要求落实到位。强化不合格产品处置,严格实施退货、销毁或改变用途处理,严防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入消费市场,加大对冻肉等进口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严防未经检验检疫、存在重大疫病传入风险的进口食品上市销售。严格执行进口食品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部门协作,及时通报食品进出品安全信息。

牵头单位:江门海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

3.食品“三小”规范行动。食品“三小”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摊贩、小餐饮。要摸清底数,对“三小”单位进行基础信息登记备案管理,查清底数和生产经营状况。要规范提升,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生产原料购进使用、索证索票和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上岗等制度,提升小作坊、小食品摊贩、小餐饮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要合理引导,通过集聚形成规模,促进规范。各县(市、区)要合理规划,有序布局,引导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区;设立餐饮一条街、小吃一条街,整合餐饮资源。要消除盲点,充实镇(街道)一级食品安全协管人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推行“属地包干”做法,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盲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规范行动。制定完善餐厨垃圾收集处置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餐厨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大中型以上餐饮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按规定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置,建立台账,流向可查。组织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在收集、运输、处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5.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行动。以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完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深入开展以“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清风”“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行动为引领的专项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强化对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全过程监管,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农村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发挥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用农产品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协同共治,加强规范引导,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户,提高知晓率。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6.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综合治理行动。以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购物超市为重点,开展“文明经营”主题实践活动,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制度,依法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探索制定集中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推广视频监控系统及肉类、蔬菜类食品可追溯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完善集中交易市场水果蔬菜类、生鲜肉类及鲜活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常态化检测措施,完善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措施,探索形成可持续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7.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公众满意”为目标,以“智慧管理”为突破,以“分类监管”为先导,突出五个重点,推动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以人员培训为重点,强化检查和抽考,着力解决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力提升问题;以餐饮后厨为重点,突出重点区域检查,着力解决餐饮环境脏乱差问题;以进货查验为重点,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着力解决食品安全责任追溯问题;以餐饮具清洗消毒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检测和执法办案,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制度执行问题;以推动“互联网+明厨亮灶”、鼓励举报为重点,强化社会共治,落实奖励措施,提高举报投诉处理效率,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持续开展“一监到底”网络直播执法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广泛参与,助推餐饮服务质量安全提升。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8.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正本清源”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走私、制售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控走私冻品、活体动物等流入国内市场,对查获的走私冻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100%,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对违法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关。

五、工作步骤

自2021年7月起开始创建,至2024年6月结束(创建时间周期为3年)。

(一)筹备调研阶段(2021年7月-9月)

1.起草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解任务,报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食药安办备案。

2.建立健全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3.开展专题调研,找准创建的切入口和着力点。

4.邀请相关专家组织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管理办法、评价标准、细则等的学习培训,充分理解相关工作要求。

(二)动员启动阶段(2021年10月-12月)

1.召开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动员大会。

2.广泛宣传,发动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创建工作氛围。

3.细化方案。各县(市、区)、市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创建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各地、各部门创建工作方案于2021年12月底前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2023年12月)

围绕创建工作各项指标,完成“六大体系”“七大工程”“八大行动”创建任务,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坚持标本兼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堵塞监管漏洞,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治理整顿,深入开展粮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饮用水、调味品、酒类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始终保持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1.加强督导。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查、暗访、通报、考评、验收、满意度调查等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通报情况。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县(市、区)、市相关部门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向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省食药安办、市政府报告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创建经验。

(四)自查自评自纠阶段(2022年10月-12月)

1.自查自纠。各县(市、区)、市相关部门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上报自查报告。

2.市级考评。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验收组,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实地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县(市、区)及市级相关部门创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3.整改完善。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市级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市(区)和市级部门限期完成整改,做好迎接省级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初评申请阶段(2022年12月)

1.社会公示。将自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初评申请。公示后,向省食药安委提交初评申请、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省级初评阶段(2023年1月-10月)

1.初评检查。迎接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创建工作的初评检查。

2.省级公示。将初评检查情况通过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在本省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省级提名。根据综合初评检查、社会公示和日常工作等情况,由省食药安委确定推荐城市并报国务院食安办。

(七)国家验收阶段(2023年7月-2024年6月)

1.满意度测评。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测评机构对我市进行暗访及满意度测评。

2.国务院食安办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国务院食安办检查工作组对我市通过资料审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

3.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安办根据满意度测评、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结合省食药安委提名情况开展综合评议,提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

4.社会公示。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议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八)命名公布阶段(2024年6月以后)

国务院食安办将通过国家验收的拟命名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命名授牌。

(九)巩固提升阶段(2024年6月以后)

巩固创建成果,总结创建经验,弥补工作不足,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迎接3年一次的复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机制,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各县(市、区)参照市的做法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考核。工作牵头单位要制定专项方案,积极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新办法。

(三)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引导其牢固树立守法自律、诚信经营的意识。

(四)建立保障机制。市政府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评议考核,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加强一线执法力量,尽快配齐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统筹考虑全市和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分层级完善检验检测体系,配备检验检测设施,做到物尽其用,避免重复建设。加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的补贴待遇。各县(市、区)要相应落实保障经费,满足创建工作需要。

(五)分类有序推进。目标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市司法局协助,抓紧研究,统筹制定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执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属于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争取支持,尽早启动实施;属于部门衔接的,要加快理顺关系,杜绝监管断档脱节;属于行政执法的,要逐项制定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表,细化、量化各项指标,确保落实到位。

(六)深入广泛宣传。广泛宣传“美好侨都、邑食无忧”的创建口号,深入解读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标准和创建重点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创建氛围。及时宣传总结创建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七)抓好示范带动。各县(市、区)及市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品种开展各类示范、试点活动,培育创建特色,树立创建典型,形成可以推广的创建经验和监管模式,并适时通过媒体宣传、示范观摩等形式发挥好典型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

(八)强化督促检查。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县(市、区)、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九)加强协作配合。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上下联动,积极沟通协调,及时反馈创建工作信息,按时上报各阶段工作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形成创建工作合力。

(十)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创建责任,或因推诿、扯皮、延误,导致创建指标未按期完成,以及监管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实行责任倒查,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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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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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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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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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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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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