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加快我镇食品安全治理机制体制创新,提升我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安排,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为统领,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突破点,以严格全程全链条监管、构建全程可追溯控制体系为主线,统筹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提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成美丽幸福典范城市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监管理念、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手段,健全从田间到餐桌全覆盖、可追溯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从养殖到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夯实安全基础。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将解决群众关切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农村食品假冒伪劣、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巩固改革成效,夯实基层监管基础,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持续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实现监管执法全覆盖,综合治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三)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村、各部门力量,履职尽责,开拓创新,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好行业协会、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推进创建工作,凝聚推进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合力,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23年末,全镇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党政同责落实更加到位,综合协调能力持续增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全镇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90%以上,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5分以上,食品产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企业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负责、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进一步形成。
(一)党政同责落实更加到位。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一把手”亲自抓,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到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与其他重要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调研、同督导、同考核。
(二)综合协调能力持续增强。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组织机构健全,并实现正常运转。强化食药安办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落实、评议考核等职能,完善专题会议和季度会商制度。提高开展联合整治、部门协作的组织能力,成立跨部门食品安全督查督导队伍,建立常态化、持续化的暗访督导工作机制。
(三)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酒类、蔬菜、水果、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质量安全持续提升。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主要任务
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主要围绕构建食品安全组织管理、风险防控、全程追溯、社会共治等方面开展示范创建,进一步形成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网络,全面提升我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1.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镇党委和政府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镇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对村级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党政领导干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通报;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议事协调机构建设。强化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建设,食药安办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发挥。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有效推动示范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有力有序推进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党政办、组织办、司法所、镇食药安办,各管区,各村)
2.加强风险评估及会商,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健全部门会商机制,规范风险信息移交与处置。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报告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加强应急处置,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程序。(责任单位:农业办、农技站、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畜牧站、镇食药安办)
3.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健全以“全覆盖、多形式、标准化”为工作目标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落实建立追溯体系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要重点记录原辅料采购、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和销售信息,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管理平台对接。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化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加大食品安全责任源头追查力度,鼓励经营者依法向生产者追偿,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
4.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制度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形式,有效治理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引导各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社会监督、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在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落实普法责任制,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镇食药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综治办、宣传办、镇食药安办,各管区,各村)
5.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企业名下。强化信用信息运用,进行信用分级,实施分类监管。(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办)
6.推进信息化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及时归集和综合运用相关数据,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实施智慧监管。(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
7.依托社会综合治理网格体系,进一步整合现有食品安全网格员(协管员)队伍建设情况,明确网格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权限,完善日常巡查、信息报送、问题处置等工作机制,建立人员管理、定期考核、业务培训等规章制度,形成“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尽其责、快速联动”的网格化监管要求,发挥其食品安全政策宣传、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协助执法等作用,打通食品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综治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各管区,各村)
8.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在健全食品安全评价和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等指标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和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等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监管举措,取得显著成效。(责任单位:镇食药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镇食药安办)
9.支持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研究,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引导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加强新技术成果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应用。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布局发展优势产业链,通过引导食品企业技术改造和开发新产品、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等方式,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科技办、企业办、财政所、执法中队、农业办、农技站、林业站、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
10.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正在查办的违法情形极其恶劣、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应当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范畴的,由公安机关牵头;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由各监管部门牵头。强化督导调度和统筹协调,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震慑态势。(责任单位:派出所、司法所、执法中队、农业办、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镇食药安办)
11.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持续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监管力量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70%以上。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专业力量,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强化办案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学时。(责任单位:组织办、派出所、财政所、人社所、执法中队、农业办、市场监督管理所、畜牧站、镇食药安办)
12.集中整治网络餐饮安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超标,保健食品行业违法生产经营和营销、欺诈误导消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监管等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持续加大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以上,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严格执行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反食品浪费等有关规定。(责任单位:教委、派出所、农业办、农技站、林业站、畜牧站、市场服务登记服务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1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每年参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40学时,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5%以上。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达到100%。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标注规范,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查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并定期开展自查。食品经营者经营规范,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大型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报告率达到100%。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市场自查、信息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等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肉蛋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教育活动,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责任单位:教委、农业办、农技站、林业站、畜牧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14.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在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措施;在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强化重金属污染源排查及管控,不断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责任单位:环保站、农业办、农技站、村镇办)
15.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按照要求做好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构建产地附证准出,市场索证准入机制。完善农兽药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制度。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追溯管理。实施化肥农药、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增效和兽药抗菌药治理,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规范使用行为。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按照省、市要求分期分批淘汰现存高毒农药。(责任单位:农业办、农技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16.规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与使用,推进畜牧养殖环节抗生素减量化使用,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全面落实生产记录、休药期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牛羊等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按法律法规要求出厂入市。健全制度机制,实行病死动物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农业办、畜牧站)
17.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严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按要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发挥粮食烘干服务设施作用。(责任单位:企业办、农业办、农技站)
18.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规范,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责任单位:教委、民政办、执法中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19.严格落实定期自查、督导检查制度,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广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建设与配备标准、食堂管理与服务规范,巩固学校食堂“明厨亮灶”率全覆盖成果,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率达到100%。学校食堂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责任单位:教委、市场监督管理所)
20.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严查“三无”食品、过期食品翻新销售和假冒侵权,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综合整治,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各镇街明确农村集市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管好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派出所、农业办、市场监督管理所,各管区、各村)
21.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的通知》(食安办〔2021〕8号)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综合治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取缔“黑窝点”、规范小作坊和小餐饮,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责任单位:派出所、市场服务登记服务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22.强化食品安全领域执法办案,有力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100%,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控走私冻品、活体动物等流入国内市场,对查获的走私冻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按照国家要求,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对违法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责任单位:派出所、执法中队、农业办、林业站、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2年12月—2023年1月)
1.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各部门职责。
2.召开动员会议,动员全镇上下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3.广泛宣传,共同营造创建工作氛围。
(二)创建阶段(2023年2月—2023年12月)
1.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各项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把握进度,制定各自推进工作计划并严格依照实施。
2.开展全面督导检查,认真分析创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积极改进,巩固各项创建成果。
3.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对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的通知》(食安办〔2021〕8号),查漏补缺,抓好整改。
(三)评估验收阶段(2024年1月—2024年12月)
迎接国家和省级评价验收。
1.省级初评。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的通知》(食安办〔2021〕8号),省食药安委通过资料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创建情况进行初评检查。
2.国家验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满意度测评,并组织工作组通过资料审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科级领导任副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二)层层压实责任。各村、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按照责任分工(见附件2)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探索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新办法,做好本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协同管理工作体制,细化分解示范创建工作责任,做到定部门、定任务、定责任。
(三)务求创建实效。针对我镇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多轮次的集中整治,真正形成抓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创建业务培训,进一步熟练掌握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资料审查要点等创建知识。要切实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创建重点,切实解决牛羊定点屠宰、食用农产品快检、农兽药残留、粮食质量、网格化监管、“三小”治理等重点难点问题。深入推进监管理念、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体现出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和监管实效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保障创建经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为创建工作提供保障,在创建机构办公经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基层监管所执法装备的配备、信息化监管手段、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财力支持。在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满足创建工作需要。
(五)强化考核评价。强化对辖区内示范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整改反馈。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通报表扬,对因监管不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村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大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和创建标准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新闻媒体要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宣传,突出示范创建主题,形成人人参与创建、全民支持创建的浓厚氛围。
兖州区颜店镇202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