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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自然资源局

题目:关于加快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资料提供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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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关于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临沂市关于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土地供给侧改革,提高存量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率,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认定标准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认定实行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种方式。

(一)定性认定即以宗地为单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即判定为低效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已列入“退二进三”、“退二优二”计划的产业用地;已列入搬迁关停计划的企业用地;已纳入房屋征收(拆迁)规划或计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用地;“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企业用地;虽已竣工,但竣工2年以上,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50%的企业用地;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用地。

(二)定量认定通过亩均税收指标(农产品加工等政府扶持类企业除外)判定低效用地,即以宗地为单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即判定为低效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

二、规范项目核准

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及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市、县两级分别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3-2027年)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拟实施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标图入库山东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系统,同时按项目组卷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不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三、分类组织验收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包含低效用地储备待开发和低效用地利用再开发两类,分别认定验收。

(一)低效用地储备待开发的验收。低效用地储备待开发是指已经明晰产权关系、化解产权纠纷,原权利人已退出、无其它限制权利情况,纳入政府存量资源“储备”库,达到实际可控、随时可用的待开发状态,实现从“项目等地”向“地等项目”转变。验收条件为其中之一:①相关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与政府签订盘活利用低效土地协议书,同意政府重新安排项目、盘活利用原土地;②政府与原权利人签订收回(收购)协议,政府下达收回(收购)决定书。验收面积为盘活利用协议书或政府收回(收购)决定书中载明的面积。

(二)低效用地利用再开发的验收。低效用地利用再开发是指通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司法执行、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增资扩股等方式,实现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重建利用、拆改利用或原样利用的再开发状态。

1. 拆除重建再开发的验收,以实际开工建设为标准。验收条件为依法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且开工建设面积不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验收面积按照项目用地面积确认。

2. 拆改结合再开发的验收,以实际开工建设或改造为标准。验收条件为:①新(扩)建部分依法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且开工建设面积不低于新(扩)建部分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验收面积按照新(扩)建部分用地面积确认。②改造部分按照设计要求全面完成改造,达到使用条件,且项目投产或经营。验收面积按照改造部分用地面积确认。

3. 保持原样利用再开发的验收,以税收增加、设备设施投入为标准。验收条件为其中之一:①当年或上一年度亩均税收较之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提升50%以上,且亩均税收不低于本县区规模以上企业的平均税收水平。②设备设施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亩,且项目投产。验收面积按照项目用地面积确认。

四、落实配套政策

(一)支持片区化改造。对城镇低效用地集中区超过500亩的连片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项目,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金融优惠政策待遇,县区、开发区可以优先编制报批成片开发方案,预支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允许适当调整规划。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改造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允许按规定程序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适当调整。

(三)允许协议出让土地。对工业用地改变为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或者以置换方式调整的工业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3亩以下的零星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协议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协议出让受让人可以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组建的联合体、设立的新公司。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价值可按照评估价值计入协议出让成本。

(四)允许先行利用土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对已抵押、查封的土地,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在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查封机关同意后,可由政府在土地收回(收购)环节将补偿价款予以提存,对土地先行出让,避免长期封存闲置。对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本着“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间,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手续。

(五)允许带条件分割转让厂房。对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工业用地,更新后地上厂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生产服务、企业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等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首次分割后满5年可再次转让。更新后建设为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应以幢、层或跨为最小单元,最小单元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

(六)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土地增值税收入较上年增长超过8%以上的部分,省财政按照省级分享收入的60%比例给予补助。

(七)实行指标激励。对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增存挂钩”政策奖励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指标,直接奖励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每年拿出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为两个等次,用于各县区、开发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考核排名一至三名、四至六名的奖励。完不成任务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将扣减下一年度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再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落实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政策。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压紧压实责任。

(二)强化示范引领。各县区、开发区在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烂尾工程和闲置厂房治理等工作,加强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统筹安排,联动施治,盘活存量资源,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开发模式,注重运用多种手段破解工作难题,打造一批典型样板。

(三)实行倒逼促改。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低效用地限期不能整改提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列入专项整治名单,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D类企业,按照《临沂市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加快淘汰落后动能实施方案》(临政字〔2021〕134号)和《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6号)文件执行,严格落实用电、用水、用气、用地、排放、信贷等差别化配置政策,倒逼企业整改提升或有序退出。

(四)严格督导考核。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导事项,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市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班办公室每月对再开发任务完成率进行排名通报,全年进行总排名。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6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探索盘活存量土地新机制

   9月1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要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坚持补齐短板、统筹发展。坚持把盘活的城乡空间资源更多地用于民生所需和实体经济发展,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产业项目落地和转型升级。

  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项目全过程公开透明管理,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完善收益分享机制,促进改造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全文见下: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171号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长期以来,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地区,包括城中村、老旧厂区,普遍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部决定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以城中村和低效工业用地改造为重点,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推动各类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发展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促进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二)工作原则。1.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红线底线,确保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保持稳定。在坚持“局部试点、全面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机制。

  2.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政府在空间统筹、结构优化、资金平衡、组织推动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供应,充分调动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3.坚持补齐短板、统筹发展。坚持把盘活的城乡空间资源更多地用于民生所需和实体经济发展,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产业项目落地和转型升级。

  4.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强化项目全过程公开透明管理,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完善收益分享机制,促进改造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

  (三)工作目标。试点城市要通过探索创新,统筹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促进国土空间布局更合理、结构更优化、功能更完善、设施更完备;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大幅提高利用存量用地的比重和新上工业项目的容积率,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明显降低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建立可复制推广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为促进城乡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

  总结《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实践经验,针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与机制创新,重点从四个方面开展试点探索。

  (一)规划统筹。

  1.加强规划统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重点区域,合理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空间单元。探索编制空间单元内实施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土地使用、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模指标等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容积率奖励、跨空间单元统筹等政策,推动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的机制。

  2.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国土空间规划应针对低效用地再开发,明确目标导向,提出规划对策,强调高质量发展导向。基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保护生态和传承历史文脉,在体现宜居、人文、绿色、韧性、智慧等方面,提出空间布局优化引导对策。

  3.引导有序实施。试点城市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确定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并有序实施。加强全市域、分区域的规划统筹,从城市整体利益平衡出发谋划实施项目,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地块增容来实现项目资金平衡。

  (二)收储支撑。

  4.完善收储机制。对需要以政府储备为主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的,结合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探索以“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推动实施。探索将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整体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增资扩产(商品住宅除外)。

  5.拓展收储资金渠道。统筹保障土地收储、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等资金投入,做好资金平衡,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实现滚动开发、良性循环。完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计提比例,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6.完善征收补偿办法。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土地征收的具体办法,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中公益性用地比例等具体要求,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情形等规定。

  (三)政策激励。

  7.探索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同一使用权人需使用多个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探索实行组合包供应,将各个门类自然资源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标的价值、溢价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通过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一并对社会公告、签订配置合同,按职责进行监管。鼓励轨道交通、公共设施等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节地模式,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实行一次性组合供应,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8.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开发,除法律规定不可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应当由政府收回外,完善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变更协议的程序和办法。鼓励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在权属清晰无争议、过程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参与、产业导向优先的前提下,探索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探索“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联动改造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规划指标,坚持“净地”供应,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探索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

  9.优化地价政策工具。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地价计收补缴标准,分不同区域、不同用地类别改变用途后,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补缴地价款;探索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程序确定地价款,要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投入、移交公益性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探索完善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的细分用途和条件。

  10.完善收益分享机制。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经批准后进行置换,依法办理登记。探索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完善原土地权利人货币化补偿标准,拓展实物补偿的途径。优化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选址,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探索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按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11.健全存量资源转换利用机制。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对存量建筑实施用途转换的方法,按照实事求是、简化办理的原则,制定转换规则,完善相关审批事项办理程序。鼓励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间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和行业,允许以5年为限,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四)基础保障。

  12.严格调查认定和上图入库。探索完善评价方法,因地制宜制定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试点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全面查清低效用地及历史遗留用地底数,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备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试点相关政策实施和成效评估的依据。

  13.做好不动产确权登记。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当权利归属清晰、主体明确、不存在权属争议。防止因低效用地再开发产生新的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严禁违反规定通过“村改居”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及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4.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地等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要根据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区分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予以妥善处理,要确保底数清晰、封闭运行、严控新增、结果可控。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按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加快超期未开发住宅用地的依法处置,摸清底数和原因,落实责任单位,提出分类型、分步骤依法收回的具体措施。

  三、组织实施

  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期限原则上为4年,各试点城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积极稳妥、有力有效地推进试点工作。试点期间,部将组织开展中期评估,评价各试点城市实施成效,加强督促指导。

  (一)及时研究部署,编制实施方案。各试点城市要将试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调动各方力量,协调重大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范围重点、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提出试点政策机制的创新思路与实现路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部备案。

  (二)边实践边总结,深入推进试点。各试点城市要在坚持原则、守住底线的前提下,围绕试点目标任务,系统性、创新性地开展试点工作。注重阶段性总结评估,提炼可复制推广的制度、政策、机制性成果,每半年向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进展与成果情况。部将组织试点城市座谈交流,研究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三)加强跟踪指导,确保预期成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跟踪试点情况,及时纠正偏差,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试点城市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项目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履行征求权利人意见、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等程序,畅通沟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稳妥有序推进,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评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

  为贯彻落实中央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决策部署,未纳入本通知试点范围的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具备条件的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明确的试点政策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3年9月5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9-20

 

 

临沂市《关于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文章下载

临沂市《关于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2023年8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3〕76号),为便于各县区、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相关内容,现就政策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由于历史的原因,城镇内存在着大量布局散乱、亩产效益低、容积率低、建筑危旧的土地。2016年11月,国土资源部在广东等省开展“三旧”改造试点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将低效用地再开发作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重要内容。2020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明确了开发范围、开发模式、配套政策等内容。2021年10月,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励新增计划指标有关工作的通知》,实行“增存挂钩”奖励政策。

当前,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存在以下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低效用地数量多。根据全市低效用地全面调查摸底情况看,低效用地基数较大,土地利用效益不高的问题较为明显。二是低效用地认定难。低效用地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判断一宗地是不是低效用地,需要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状况,亟待制定一个认定标准。三是低效用地退出难。低效用地成因复杂,涉及利益群体多、历史遗留问题多、退出难度大,需要兼顾各方利益,若没有政府强力推动、引导鼓励,低效用地难以有序退出。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五部分,分别为严格认定标准、规范项目核准、分类组织验收、落实配套政策、加强工作保障。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认定标准。低效用地的认定实行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种方式。1、定性认定即以宗地为单位,符合文件规定的9类情况中任意一项即判定为低效用地。2、定量认定通过亩均税收指标(农产品加工等政府扶持类企业除外)判定低效用地,即以宗地为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

(二)严格项目核准。市、县两级分别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拟实施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按项目组卷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三)分类组织验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包含低效用地储备待开发和低效用地利用再开发两类,分别认定验收。1、低效用地储备待开发的验收。相关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与政府签订盘活利用低效土地协议书;或者政府与原权利人签订收回(收 购)协议,政府下达收回(收购)决定书。2、低效用地利用再开发的验收。分三种情况:(1)拆除重建再开发的验收,以实际开工建设为标准。(2)拆改结合再开发的验收,以实际开工建设或改造为标准。(3)保持原样利用再开发的验收,以税收增加、设备设施投入为标准。

(四)落实配套政策。1、支持片区化改造,重点对低效用地集中连片区超过500亩的改造项目给予支持。2、允许适当调整规划,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允许按规定程序适当调整。3、允许协议出让土地,对工业用地改变为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或者以置换方式调整的工业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4、允许先行利用土地,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可将补偿价款提存,避免长期封存闲置。对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本着“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5、允许带条件分割转让厂房,更新后地上厂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6、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按照上级政策给予县区(开发区)土地增值税补助。7、实行用地指标激励,奖优罚劣。

(五)加强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班。2、强化示范引领,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开发模式。3、实行倒逼促改,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4、严格督导考核,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导事项。

临沂市政府 20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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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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