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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和农业标准地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余姚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部署,以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断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健全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管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使我市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水平基本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业标准地改革相适应。到2023年底,全市农村土地(特指耕地<不包括林地>,下同)流转率达到60%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率达到80%以上,其中通过承包或流转形成的100亩以上规模经营率力争达到50%以上。

二、推进整村土地流转

(一)推行委托流转。引导鼓励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农业产业规划制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整村连片流转。粮食功能区、水源保护地、姚江及其支流两岸、铁路和主干道两侧300米范围内委托流转面积应达到80%以上。对少数仍想耕种土地的农户,在承包地数量、质量不下降的条件下,可通过互换承包地或保留原承包关系另行安置土地经营权等方式,落实土地承包权益。

(二)稳定流转关系。充分发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流转协调功能,提前引导流转即将到期的流转双方,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片区指导价平等协商,签订续约合同,稳定流转受让方经营预期,保护现有农业生产力持续发展。引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制订保障跨承包期限流转可能面临的承包关系调整处置预案,指导跨承包期流转的当事人签订附加承包期满后继续生效条款的流转合同。

(三)做好统筹布局。积极推行“连片流转+土地整治+农业标准地”模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按照农业标准地改革要求进行优化配置。流转土地应当优先保障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积极探索流转增值收益农户分享机制,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

三、优化土地流转服务

(一)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将流转土地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并完善适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招标竞价体系,在确保流转土地市场稳定有序的前提下,推动土地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鼓励有条件的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事项。

(二)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片区指导价机制。可以按实物折价、租金动态调整、流转年限递增等办法,由流转双方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体系,经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市农业农村局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定期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

(三)加快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字化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快搭建农村承包地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动态管理。落实常态化管理力量,抓好承包地补充调查测绘、变更情况实时更新。加强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协作,探索构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制,探索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网签管理机制。

(四)优化设施农业用地布局。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度,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整村连片流转土地,按照标准地改革要求和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合理调整区块内设施农用地布局,并对现有农业设施用房进行必要的改造提升。

四、强化农户土地流转保障

(一)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向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申请合同鉴证。委托流转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流转合同可统一参照《宁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格式》文本。

(二)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积极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和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凡整村流转的,必须设置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

(三)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流入土地面积20亩以上,流转剩余期限5年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按《余姚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余农办〔2020〕1号)文件要求,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进一步探索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机制。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建设。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充实仲裁人员,保障仲裁工作经费,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形成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及时公正解决。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发动、指导和监督所辖各村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并严格做好项目审核。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市财政局要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保障合理的设施农用地空间,并加强土地用途监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三)加大扶持力度。2023-202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实行土地经营权整村流转的行政村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全额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用于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农田设施建设以及建立风险金机制等。补助标准及申报方式按《农村土地经营权整村流转扶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附)执行。

(四)落实考核机制。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列入乡村振兴考核和市政府督查激励,根据各乡镇(街道)实际,设定土地流转率和整村流转行政村数量两项目标值。探索将土地流转工作纳入村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余姚市人民政府2023-5-5

 

 

土地流转“转”起来 瓜州农民收入“增”起来 文章下载

土地流转“转”起来 瓜州农民收入“增”起来

酒泉市瓜州县西湖镇扎实推进“三抓三促”行动,把土地流转作为提高农业经营收益、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全力推进特色种植规模化、机械化、品牌化发展,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使土地流转“流”出活力,“转”出后劲。

“流转到底是好是坏啊?”“把地租出去划不划算呢?”这是今年年初,西湖镇村民听到土地流转消息后最关注的问题。为打消村民顾虑,西湖镇成立土地流转工作专班,深入村民家里宣传动员,通过讲政策、算对比账等办法,分析土地流转的好处,耐心解答村民的问题和疑惑,上门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在土地丈量、合同签订、租金发放等环节,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党员会议,保证民众全程参与,让村民放心满意。

“我们村2300亩农田全部流转出去了,已经与瓜州县志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签了合约。接下来,这片土地将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开展高标准机采棉示范种植。”看着村里零散的小片耕地变成连片平整的土地,西湖镇北沟村党支部书记王文东喜笑颜开。

西湖镇按照“做活资源、做优特色、做大产业”的思路,积极探索“政府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参与”的发展模式,采取土地托管、联耕联种、规模流转等形式,实现土地规模流转,承包土地的种植大户和企业也从黑土地里掘出一桶桶“真金”。

“公司共流转城北村土地6500亩,主要种植机采棉,全部采取机械化农事操作,可降低种植成本,大幅增加种植收入。”瓜州县立林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能宝说。

“土地‘转’出去,农民‘富’起来”。土地流转,规模化种植,农户拿到了土地租金,也增加了就业机会,使农户从土地中解放出来,通过务工多方面增加了收入。

“今年我种的100多亩地全部流转给企业,土地租金稳定,还可以在企业打工拿工资,算下来比种地收入好,实现了种自己的地,拿别人的钱。”西湖镇城北村村民李永华说。

西湖镇的土地流转新模式还在持续探索中,截至目前,全镇共流转土地3.8万亩,已建成千亩高标准机采棉示范基地1个,万亩棉花良种繁育基地1个,在特色产业增效增产的基础上,实现了农民增收、村集体经济壮大、企业盈利的“三赢”局面。今后,西湖镇将围绕服务好农业合作社等工作进行探索,进一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释放乡村振兴潜能。

中新网2023-5-6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我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2003年出台的省政府规章《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为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原《办法》自施行以来,全省初步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联网、规则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超过3000万亩,流转率近60%,进一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但随着我省农业现代化的持续推进,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实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已不能有效满足形势发展需要,亟需全面修订完善。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土地流转实践中,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要注意完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推动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真正激发农民搞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安排,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原《办法》,将国家相关文件政策精神转化为立法硬性规定,能够更好推动土地流转各项任务要求落地落实。

(二)全面推动新出台修改的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客观要求。为保障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正式赋予土地经营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原则、价款、合同、登记以及流转受让方的条件、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此外,《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2020年进行修正时,也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作为专章进行细化规定。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于2021年制定出台,明确了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修订原《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有效衔接法律、法规的有关新规定,并进行具体细化使之在实践中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能够推动法律、法规更好地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三)健全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

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我省持续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实践中不断探索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持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稳定完善;创新土地流转形式,严格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基础作用,积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多样;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以上改革举措,充分发挥了“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推动形成了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三权分置”格局。修订原《办法》,就是要将上述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和政策措施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修订过程

按照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统一部署安排,省农业农村厅经过认真研究、严格论证,提出了全面修订原《办法》的建议,并按时将拟全面修订的《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收到相关材料后,省司法厅立即开展审核论证工作,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先后向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到南京、无锡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多次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基层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沟通协调、逐条研究吸收的基础上,对草案内容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在取得基本共识后,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进一步协调意见。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修订后的《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审查修改过程中,着眼提高立法质量,立足江苏乡村振兴新的发展阶段,在把握客观规律、吃透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围绕进一步规范流转条件和程序、完善流转制度和机制、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推出了可行的具体举措。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4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与时俱进修改规章名称。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从改革开放之初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逐步演变成了当前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独立的法律地位,2021年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考虑到《办法》主要规定的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内容,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借鉴相关部门规章名称的基础上,将规章名称从原来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修改为“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分类明确各自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018年地方机构调整改革后,考虑到耕地、荒地、林地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相应的流转要求也有所不同,《办法》对上述不同类型农村土地流转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确定:一是直接将耕地流转管理工作明确为适用范围;二是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荒地和林地的流转管理工作明确为参照执行,并进一步明确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贯彻落实政策底线要求。围绕守住“不能把农村土村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的政策底线,《办法》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三大原则: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不得强迫命令;二是坚持循序渐进,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审慎稳妥推进,不能操之过急搞“一刀切”;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探索形成适合各自实际的具体路径和办法。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避免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四)健全完善流转制度规范。在受让方条件方面,《办法》明确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规定工商企业作为受让方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在流转实施方面,《办法》安排了书面流转合同签订、书面流转委托书出具、流转合同变更与解除、备案与报告、损失补偿、流转期限届满优先续约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上述制度安排,在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法治支撑作用,有利于激发农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

(五)科学确定政府服务职责。为保障农村土地流转高效有序,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在系统梳理我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区分政府、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三个层面,分别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相关职责,将原先的政策要求上升为约束性更强的立法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面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防范、流转退出和违规惩戒等制度体系。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合同网签等制度,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内容。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等内容。

宿迁市审计局2023-5-6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土地托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土地托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等文件。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管理和服务,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向主导产业有序流转,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三、基本原则

——坚持农地农用。土地经营权流转、托管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尊重农民权益,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强化分类指导,立足各乡镇(街道)产业基础、种植习惯、资源禀赋等方面因素,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循序渐进、慎重稳妥推进,确保政策措施符合农业生产实际,获得群众认可。

——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土地经营规模要与流转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并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生产费用成本、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不能盲目追求规模。

四、目标任务

2023年,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面积达到0.4万亩以上,全县达到7万亩以上;土地托管面积达到0.6万亩以上,全县达到10万亩以上。2024年,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面积达到0.6万亩以上,全县达到10万亩以上;土地托管面积0.9万亩以上,全县达到15万亩以上。2025年,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面积达到0.9万亩以上,全县达到 15万亩以上;土地托管面积达到1.2万亩以上,全县达到20万亩以上。

五、土地流转、土地托管方式

(一)入股分红促进土地流转。按照“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先租后股”、“优先股”的方式方法。

(二)经营主体承接土地流转。通过汝南县供销社古塔为农服务中心、景福为农服务中心、天中供销信用生产专业合作社、河南聚万家智慧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订单农业、农产品加工、土地流转托管等服务,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三)集体经济组织推动土地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流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公司收取一定的土地流转托管服务费,拓宽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

(四)创新土地托管新模式。

1.“半托”型合作模式,也叫菜单式托管。一些季节性在外打工和家庭劳动力不足或缺少技术的农户,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托管组织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由农户验收作业质量,托管组织和农民结算服务费用。

2.“全托”型合作模式,也叫全程托管。主要是常年外出打工或无劳动能力的农户,将土地委托给托管组织全权管理,托管组织实行从种到收全程服务。全程托管又可分为收益型全托和服务型全托两种。收益型全托是指农民将土地委托托管组织全权管理,托管组织每年给农民定额的租金或分红。服务型全托是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条龙”服务模式,托管组织收取服务费,并向农户保证达到定额的产量。

3.承租型合作模式。多年外出打工或举家外出多年的农户,与托管组织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托管组织,由托管组织统一经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组长,县督查局、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健全服务体系。县供销社、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土地流转、托管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发布土地流转、托管信息,调处化解矛盾纠纷,防范社会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风险,指导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托管合同,建立土地流转、托管台账,做好信息录入和备案工作。

汝南县人民政府20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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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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