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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自然资源局

题目:国家自然资源局和江苏省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新政的通知

资料提供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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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文章下载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好“两统一”职责,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现就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重要立法

  (一)加快推进重要立法。推动构建绿色制度体系,配合立法机关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自然保护地法》,修改《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等。坚持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等立法研究,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二)统筹谋划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用规则,实现自然资源立法从单要素向综合性转变。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国情,深入研究正面、反面和关联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在多目标平衡下促进自然资源立法高质量发展。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坚决予以废止。开展自然资源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立法储备。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到期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   

  二、不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并公开本级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五)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加强保密审查,确保法定不公开事项保护到位。不得滥用“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理由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面推行补充耕地地块、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

  (六)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自然资源领域审批标准化,实现审批事项表格化、规范化、电子化。大力推动自然资源审批事项的集成化,统筹推进用地、用矿、用林、用海等审批改革。强化行政审批的实质性审查和对审批权力的控制与制衡,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健全行政审批在线受理机制。

  (七)运用法治手段应对突发事件。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制度,加强责任体系建设,提升防御工程标准。建立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的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助途径。强化信访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着力推动化解信访突出问题。

  (八)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手段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智能化水平。健全完善部、省、市、县互联互通的数字化政务平台,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数据有序共享。完善自然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探索开展测绘成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地质资料、地质灾害等数据面向市场主体开放共享。

  三、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九)加快推动“放管服”改革。编制并公布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不得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面建成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管地”。实现自然资源领域高频事项“跨省通办”。

  (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负责行政审批的机构同时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公布自然资源监管事项清单,具体监管手段要充分考虑行权能力。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年度报告制度。健全土地、矿业权市场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系统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监管、执法、督察统筹联动机制,强化部门监管合力。对涉及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等权力集中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的监督,强化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跟踪问效。实施行政复议约谈和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复议案件办理、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机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系统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并公开。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处理投诉举报、考核评议等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三)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无证开采、违法围填海等行为。加大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的力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持续深入开展违建别墅专项清查整治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加强和改进自然资源督察工作。

  五、切实加强法治基础

  (十四)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工作理念,强化自然资源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党委)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机构是主体,法治机构要统筹”的法治工作机制。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就法治建设情况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自然资源部将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规定,定期开展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督促检查和通报表扬。

  (十六)健全督察考核机制。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述法制度,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述职内容,完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述法制度。探索建立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单位工作实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和重要部门。

  (十七)着力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切实加强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着力提升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干部的法治能力。探索多种方式充实法治支撑力量。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考核标准。探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合作共建,设立自然资源法治专家库,利用外脑提高自然资源法治工作水平。完善自然资源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做好法治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2022-04-0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景三维中国建设的通知 文章下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景三维中国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实景三维作为真实、立体、时序化反映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的时空信息,是国家重要的新型基础设施,通过“人机兼容、物联感知、泛在服务”实现数字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实时关联互通,为数字中国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和分析基础,是数字政府、数字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数据资源和生产要素。实景三维中国建设是面向新时期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新定位、新需求,对传统基础测绘业务的转型升级,是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模式,已经纳入“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为全面推进实景三维中国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到2025年,5米格网的地形级实景三维实现对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覆盖,5厘米分辨率的城市级实景三维初步实现对地级以上城市覆盖,国家和省市县多级实景三维在线与离线相结合的服务系统初步建成,地级以上城市初步形成数字空间与现实空间实时关联互通能力,为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和数字经济提供三维空间定位框架和分析基础,50%以上的政府决策、生产调度和生活规划可通过线上实景三维空间完成。

  到2035年,优于2米格网的地形级实景三维实现对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必要覆盖,优于5厘米分辨率的城市级实景三维实现对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城市覆盖,国家和省市县多级实景三维在线系统实现泛在服务,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实现数字空间与现实空间实时关联互通,服务数字中国、数字政府和数字经济的能力进一步增强,80%以上的政府决策、生产调度和生活规划可通过线上实景三维空间完成。

  二、建设任务

  (一)地形级实景三维建设

  国家层面完成:10米和5米格网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表面模型(DSM)制作,覆盖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并以3年为周期进行时序化采集与表达;2米和优于1米分辨率数字正射影像(DOM)制作,覆盖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并以季度和年度为周期进行时序化采集与表达;基于上述工作及已有成果完成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制作,覆盖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

  地方层面完成:优于2米格网DEM、DSM制作,覆盖省级行政区域,并以3年为周期进行时序化采集与表达;优于0.5米分辨率DOM制作,覆盖重点区域,按需进行时序化采集与表达;基于上述工作及已有成果完成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制作,覆盖省级行政区域;近岸海域10米以浅DEM制作,覆盖沿海省份。

  (二)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

  国家层面完成:整合省级行政区域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形成全国基础地理实体数据,覆盖全国陆地及主要岛屿。

  地方层面完成:获取优于5厘米分辨率的倾斜摄影影像、激光点云等数据,基于上述工作及已有成果完成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制作,覆盖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地方实际确定周期进行时序化采集与表达。

  (三)部件级实景三维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过需求牵引、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展部件级实景三维建设。

  (四)物联感知数据接入与融合

  国家和地方层面完成:物联感知数据接入与融合能力建设,支撑物联感知数据实时接入及空间化,采用空间身份编码等方式实现其与基础地理实体数据的语义信息关联。

  (五)在线系统与支撑环境建设

  全国构建统一的基于云架构、兼顾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特征、分版运行的国家和省市县实景三维数据库,实现“分布存储、逻辑集中、互联互通”。

  国家和省市县分级、分节点构建适用本级需求的管理系统,并依托不同网络环境(互联网、政务网和涉密网等),为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提供适用版本的实景三维数据支撑,并为数字孪生、城市信息模型(CIM)等应用提供统一的数字空间底座,实现实景三维中国泛在服务。

  三、建设分工

  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顶层设计,构建技术体系、创新管理机制,形成统一设计和分级建设相结合、国家和省市县协同实施的“全国一盘棋”格局。

  坚持“只测一次,多级复用”的原则,在高精度实景三维数据覆盖区域,只基于已有成果整合、不重复生产,在非覆盖区域进行新测生产。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总体设计和管理机制,统筹指导协同实施。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负责技术攻关、技术支持和标准体系建设;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总体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技术协调;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成果质量检验方案编制。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国家层面建设任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省由四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本地实施方案编制,组织本地建设任务的协同实施。

  国家层面按年度下发当年由国家层面组织制作的新增及时序化数据,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当年新增及时序化数据。

  四、建设要求

  (一)落实规划计划,做好经费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实景三维作为“十四五”基础测绘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设立专项工程或列入年度计划,重点做好高分辨率航空航天影像获取、基础地理实体数据制作、物联感知数据接入以及在线系统及支撑环境建设等方面经费保障。

  (二)统一标准规范,开展协同实施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要加快组织制定技术文件,构建涵盖数据获取、处理、建库、质检、服务全链条的标准体系;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要强化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只测一次,多级复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协同实施,避免重复建设。需要对相关技术指标及内容进行扩充和细化的,应与上位标准衔接,确保各地建设成果“无缝衔接、浑然一体”。

  (三)强化科技创新,鼓励多方参与

  各单位要坚持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促进实景三维中国高质量建设,积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物联感知数据与实体数据精准融合、海量实景三维数据轻量化处理等方面进一步实现突破,实现融合创新、智能升级、提质增效。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工作。

  (四)统筹发展安全,促进成果应用

  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严格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面向专题应用、社会公众的多元化需求开发适用的数据版本和服务模式;在软硬件配备中,坚持自主可控原则。秉持“需求牵引、边建边用”理念,在加快建设同时开展应用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建立典型应用示范,引导和带动三维时空信息产品应用,形成社会化服务新格局,推动实景三维中国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自然资源部2022-02-25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 文章下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升级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信息中心、规划院:

  国有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储备土地”)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是对土地储备业务及相应的资产实施监测监管的重要平台。为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土地储备有关信息,维护所有者权益,部对监测监管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填报土地储备有关信息

  (一)调整填报范围。

  储备土地即尚未设立使用权或使用权已消灭、以国家所有权形态存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包括:政府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通过收购、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依法批准征收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委托给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储备土地、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含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纳入统计范围,进行全口径统计和管理。

  (二)明确填报内容。

  监测监管系统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录管理、其他填报单位管理、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地块管理、存量贷款管理、专项债券管理、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等。

  1.机构名录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名录更新工作采取“即时申请、分批审核、动态管理”的管理方式。土地储备机构在“机构基本信息”栏填报相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证明文件。完成信息填报后,在“机构名录申报”栏提交名录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查,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自然资源部确认。审核通过的机构名录在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结果完成名录调整,同时向进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开放相应系统权限。更新后的完整名录信息可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查询。已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在系统中更新。自然资源部将不定期对名录内机构的隶属关系、工作职责、法人资格、指标名额、数据填报情况等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审核标准、数据填报质量较差的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经公示10个工作日后退出名录。

  2.其他填报单位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其他填报单位”)等需要填报系统数据的,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其他填报单位”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建其他填报单位账号后,其他填报单位按要求在“单位基本信息”栏填报信息,并上传有关证明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查,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土地储备机构及其他填报单位,以下统称“填报单位”。                                      

  3.计划管理。

  各地应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与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等,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编制三年滚动计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统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与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填报单位,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4.项目管理。

  土地储备项目是将一个或多个地块按照区域、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进行适当组合、划分形成的管理单元。土地储备项目应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关联。新增项目,由填报单位在计划管理模块录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项目信息或项目完成后需填报完成信息的,由填报单位填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如项目内的地块调整、规划用途调整、项目因故终止撤销等)由填报单位填报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地块管理。

  地块是土地储备资产管理的基本单元,空间上一个闭合区间为一个地块。各单位要将拟收储、已入库地块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拟收储地块应有关键点位坐标,已入库地块应有详细界址点坐标。界址点坐标只可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传输,无自然资源业务网的填报单位,界址点坐标录入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在拟收储阶段,地块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流程的,填报单位应及时填报相应拟收储信息,拟收储地块须与已批准的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中的地块关联,一个拟收储地块对应一个依法收回批文、农用地转用征收批文或收购合同等,地块来源唯一。

  在入库阶段,土地储备项目中的部分地块或全部地块已完成收回、收购、征收流程,取得完整产权,办理地块移交手续后(以签订移交协议、或注销原产权证书等为时间节点),填报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监测监管系统填报入库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监测监管系统自动配发储备地块标识码。当地块管护、利用状态发生变化,或前期开发工程竣工验收后,填报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监测监管系统更新入库地块信息。储备土地出库供应时应填报预出库单,并完成储备地块成本填报。预出库单自动生成预出库单号,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应关联预出库单号,未关联不得出库供应。已取得预出库单号,但流标、流拍的未成交地块,退回土地储备库,再次供应时需重新取得预出库单号。边角地、市政配套等公共用地,应及时办理出库和土地供应手续,交由相关部门管理。

  6.存量贷款管理。

  填报单位在“贷款项目登记”栏关联存在贷款的储备地块,根据存量土地储备贷款情况一次性填报存量贷款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每笔贷款偿还后填报单位应及时在“还贷管理”栏更新还贷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7.专项债券管理。

  一个债券项目由单个或多个土地储备项目组成。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前期研究,合理评估土地储备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储备成本,作为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的依据。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收支评估结果,编制总体收支平衡方案和分年度收支平衡方案,并在监测监管系统填报有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论证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以及资金安排建议。债券的实际发行情况与偿还情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接后及时填报。

  8.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管理。

  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以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为编制主体,具体编制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负债表按年度编制,编制基准日为每年12月31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报表编制成果通过监测监管系统报自然资源部。

  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对应的储备土地必须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有储备地块标识码,报表数据主要从监测监管系统提取,部分数据需人工填报。具体编制内容及有关要求参照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编制手册,编制手册另行印发。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夯实主体责任,确保系统运行。

  监测监管系统升级后,与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关联,形成土地批、储、供、用全流程信息化管理链条,实现系统间的关联和数据共享。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做好监测监管系统与其他相关系统之间的衔接工作,确保监测监管系统全面、高效、安全、规范运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按要求运行监测监管系统,及时规范填报数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的填报单位及时填报信息。纳入监测监管系统填报范围,但未明确填报单位的储备土地,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有关信息。

  (二)完善审查机制,强化数据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数据监管,保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要加快建立随机抽查以及数据核查机制,对储备土地相关数据指标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及评价;要建立健全系统操作运行、数据审核、统计分析、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制度。

  (三)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技术培训。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落实系统填报及审核人员,适时组织政策及系统操作培训。各填报单位要统筹人员和经费安排,组建专业化技术队伍,全方位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

  2022年4月29日至12月31日,为监测监管系统升级版试运行期间,在此期间,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可暂不关联预出库单号,填报单位应全面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历史数据核实和应报未报数据补录工作。2023年1月1日起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

  本通知中各类信息填报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详见监测监管系统主页《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操作手册》。

自然资源部2022-04-25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文章下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现将《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8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4月6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要求,结合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编制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规范和推进基层自然资源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职能职责细化完善基层自然资源领域公开事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切实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自然资源管理和服务领域。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全国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下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有关事项的村(居)民委员会。本指引出台前相关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三、主要内容

  本指引明确了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和方式等,提供了开展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框架。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开事项:明确了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一级事项23项,二级事项62项。

  公开内容:此列标注出对应二级事项应公开的关键要素。其中以“【*】”标注为可选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开依据: 列出了公开对应事项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规名称。

  公开时限:明确了对应事项的具体公开时限或办理时限。本指引给出的时限为最低标准,各地可结合优化流程压缩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和载体:本指引列出了推荐公开的渠道和载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注范围内至少选择其一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对象和方式:公开对象既包括全社会,也包括特定群体。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的,在本指引中进行了明确。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公开主体责任,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开目录,细化公开内容,并认真实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作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自然资源部将对指引落实工作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自然资源部2022-04-25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信息中心、油气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信用管理,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继续组织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抽查核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做好年度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

  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为依托,组织相关矿业权人在4月30日前完成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并公示。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置公示系统入口,方便矿业权人填报,并继续组织做好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督促提醒和服务指导。

  部正加紧推进《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修订工作,在新文件出台以前,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继续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23号)有关要求,做好应公示矿业权底数确定、异常名录清理、督促整改等相关工作。

  二、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严格遵循“放管服”改革要求,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结束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统一抽取不低于5%的矿业权,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对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义务履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专项抽查名单。随机抽查名单和专项抽查名单确定后,均应进行公示。

  三、规范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为提升核查效率并减轻矿业权人负担,各地继续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技术要求(试用)》(自然资办函〔2021〕1000号)文件要求做好实地核查工作。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录入公示系统。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情形的,核查组应在核查结果中进行详细说明。

  核查工作中发现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矿业权人整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强化信息公示系统支撑服务能力

  部信息中心要指派专人做好公示系统与外业核查系统维护工作,在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和管理机关登录端界面中增设问题反馈专栏,及时解决矿业权人和管理机关在填报公示、抽查检查、核查结果录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积累并认真分析矿业权人和管理机关对公示系统提出的意见,为后续系统升级完善奠定基础。

  部油气中心要定期跟踪了解各地信息公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认真总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自然资源部2022-02-22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 文章下载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部工作安排,各地于2011年至2013年基本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有的地方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应用于土地征收、土地开发利用、执法督察等业务,对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等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仍有不少地方对于土地征收、农民集体变化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未办理相应注销、变更等登记手续,未及时更新登记成果。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部决定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用两年时间全面更新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整理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登记成果未建库的,要完成信息录入、资料扫描矢量化等数字化建库工作。登记成果已建库的,要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要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

  二、集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根据需要补充地籍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集中办理相应登记业务。

  (一)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后,集中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二)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

  (三)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四)因测绘精度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所有权重叠的,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三、统一汇交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将入库且更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和地籍图,完成一个汇交一个,于2023年底前全部离线汇交至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市、县汇交成果进行质量检查并纳入省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部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相关成果,对汇交成果进行检查。

  四、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

  各地要采取“日常+定期”模式,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保持成果现势性。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转发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应明确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其他情形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登记。自2024年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底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予以更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相关业务中,要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项目用地报批,应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土地权属状况。征收集体土地时,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应审查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已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确保拟供应土地权属清晰、无重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后,未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五、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督促落实

  各地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列为重点工作,周密组织实施,加强业务培训,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部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台账,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度慢、成果质量差的地方进行重点督促指导。

  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2年3月底前,将工作计划报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河北鹿泉、玉田、吉林珲春、汪清、图们、黑龙江龙江、东宁、穆棱、宁安、江苏东台、山东阳谷、河南郏县、广东鹤山、广西北流、四川蓬溪、宁夏中宁等地作为部工作示范点,要在2022年底前,将成果汇交至部。

   自然资源部2022-01-2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决定在全国沿海地区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激励引导海岛地区加强生态保护,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内容,维护海岛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修复,切实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海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动绿色发展,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面。

  坚持突出特色。依托海岛自然资源禀赋,传承历史和民俗文化,因岛制宜,保持特色风貌,发展特色产业,创建各具特色的和美海岛精品。

  坚持示范引领。树立海岛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协调发展的典范,为其他海岛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国海岛保护利用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建设一批“生态美、生活美、生产美”的和美海岛,促进海岛地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居民收入显著提高,特色产业和绿色发展方式优势凸显,公众海岛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推动海岛地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形成岛绿、滩净、水清、物丰的人岛和谐“和美”新格局。

  (四)主要任务

  建立和美海岛创建示范考评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评选和跟踪评估,引导支持创建示范单位围绕海岛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实践探索,总结推广成熟的模式、机制,提升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创建主体

  以单个海岛或岛群作为创建主体,以有居民海岛为主,兼顾少量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海岛所在县域及以下行政区域作为申报单元,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

  (二)创建周期

  每5年组织一次评选,考评结果优秀的获得和美海岛称号。和美海岛称号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动退出,可再次参加下一轮创建。

  (三)考评指标

  考评指标包括生态保护修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人居环境改善、绿色低碳发展、特色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共7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四)创建程序

  1.积极创建。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创建活动。对照评价指标,查找差距,补齐短板,通过开展创建工作努力提升海岛综合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海岛地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自愿申报。根据《和美海岛评价指标标准体系》,申报单元组织对创建主体进行自评,符合和美海岛创建条件的,填写《和美海岛创建示范申报书》(附件2),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择优向自然资源部推荐备选名单,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组织评审。自然资源部按照《和美海岛创建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组织评审工作。对省级推荐的备选名单进行初审,确定入围名单;再对入围名单进行评审,结果优秀的列入候选名单。

  4.公示公布。自然资源部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最终确定评选结果。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统一授予证书并颁发牌匾,对进入入围名单的予以通报表彰。

  (五)动态考评

  自然资源部建立和美海岛动态考核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对获得和美海岛称号的海岛进行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限期整改;对出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行为的予以摘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然资源部成立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海域海岛管理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沿海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创建示范活动,加强对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是和美海岛创建示范工作的实施主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即可组织本地区创建主体参与创建示范活动,组织开展自评和申报等工作。2023年上半年将启动第一批次申报与评审工作。

  (二)加强信息化支撑

  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依托中国海岛网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用于和美海岛的信息发布、数据采集、成果展示、推介宣传,为创建示范活动提供信息化支撑平台。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和美海岛创建示范活动,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海岛保护利用的新精神、新要求,宣传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创建成效和海岛特色,统一组织拍摄专题宣传片,编印和美海岛系列丛书,宣传和美海岛创建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自然资源部2022-05-2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下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范》(自然资办函〔2021〕2193号),提升报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和审查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受理和审查流程

  (一)受理

  部政务大厅收到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后即转用途管制司,用途管制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受理。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经部内会审司局审查无意见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有意见的,出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3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无意见,或者审查有意见且再次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按照用地预审权限不应由自然资源部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不需要办理用地预审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退回。项目建设依据不充分,或者申报材料存在明显文字、数据、逻辑等错误的,退回予以更正后重新报送。

  (二)审查与决定

  用途管制司做好组织部内会审司局审查和提请部用地会审会审议的各项工作。对司局会审无意见且经会审会审议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司局会审仍有意见或会审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采用线下方式办理的涉密项目用地预审,受理和审查流程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二、启用用地预审专用章

  经部批准,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专用章已刻制,即日起正式启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自然资源部2022-03-2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 文章下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切实规范测绘资质审批程序,确保审批权限下放后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要牢固树立“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工作理念。严格执行测绘资质管理政策,确保审批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审批结果的客观准确,努力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测绘市场营商环境。

  二、要增加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在正式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之后,应按要求在门户网站、审批平台等规范渠道主动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资质等级类别、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体系制度等主要信息,公布举报受理方式,便于同行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要强化对审批权力的控制与制衡。应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引入第三方机构作技术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和审批机关内部会审等审批方式,使相关方面有机会从不同角度和环节对审批要件进行审核把关。

  四、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法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技术装备发票等材料,能够通过人社、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官方渠道对其真实性进行核验的,均应进行核验并对核验过程留痕。必要时要核验申请材料原件或向有关单位书面核实。

  五、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政策执行情况,有针对性的对省级测绘资质审批管理人员开展政策培训,提升审批管理人员的政策标准把握、审查技巧以及发现处理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地方测绘资质管理部门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意识,切实担当起测绘资质审批管理责任。

  六、自然资源部将采取在线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审批程序、申请材料真实性核查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各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要注重调查研究,收集汇总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然资源部反馈。

  自然资源部2022-03-15

 

 

关于加强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加强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规范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从事自然资源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面向自然资源工作重大需求和“两统一”职责履行,主动完善检测标准,提升技术能力。自然资源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构建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采信检验检测机构有关数据成果,支持检验检测技术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地质勘查技术检测等服务,在自然资源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行业管理中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分析测试、检验评价、质量控制等工作;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跨领域技术融合,鼓励开展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鼓励结合现有资源,加强相关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升整体科技创新水平。

  二、加强资质认定和能力验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能力,并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整合国土资源和海洋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组为自然资源评审组,并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实施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评审员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下,推动国土资源、海洋、测绘等评审工作深度融合。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公开发布结果名单。

  三、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覆盖采样、样品制备管理、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数据传输与保存、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检验检测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管。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规范等重要环节的日常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联合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健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联合印发监督检查方案、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根据各自职责,综合运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等多种监管手段,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六、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方式处理,并公开通报。

  检验检测机构应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科技创新,加快便携、快速、自动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航空航天遥感等高新技术在检验检测领域的应用,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职责履行和依法行政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承担自然资源业务工作和重大工程的检验检测等任务,促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自然资源部2022-03-03

 

 

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直接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2021年7月1日前已审批或批准延续的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不再进行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

  (二)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1.乙级资质认定统一使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http://zwfw.mnr.gov.cn登录,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系统),按现行资质标准提交资质申请。各地确需使用自建信息系统管理的,应与行业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做到审批内容、审批结果实时传送。

  2.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本地区乙级资质认定启动时间和具体要求。根据各地职称、社保等相关信息电子化核验水平和监督管理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申报乙级资质单位承诺事项清单、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对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资质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3.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

  (三)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服务。

  1.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精简申请材料,实行一网通办,全流程网上办理。

  2.通过自然资源部公告取得资质证书的规划编制单位,

  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行业管理系统提交承诺书,承诺单位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交,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各方责任。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二)健全监管规则。对资质申报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规划编制单位,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处理,有关情况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对于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批后半年内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完善监管方法。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工作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及时调整优化相关业务流程,修订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地。

  工作推进中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部报告。

 自然资源部2022-03-17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章下载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对《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2022年4月11日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作秘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涉密地质资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 地质资料定密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第六条 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确定和解除,依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拟汇交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报请省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在汇交地质资料时,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应当在地质资料汇交报送单中标注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有涉密情形的,须按档逐件填报《地质资料涉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

  第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及自然资源部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单位(以下简称“馆藏机构”)所保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因定密依据或者定密条件发生变化使其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改变的,馆藏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定密单位进行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

  原定密单位不清或者无法联系的,馆藏机构按照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的建议,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履行通知程序。原定密单位明确的,应当与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充分协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进行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并书面通知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

  馆藏机构与原定密单位对地质资料定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家秘密解除后,涉及工作秘密的,应当确定为工作秘密并做好管理,不涉及工作秘密且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馆藏机构每年应当将上一年度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报全国地质资料馆备案。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汇总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

  第三章 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和保管

  第十二条 涉密地质资料要按件、按装具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和工作秘密标志,其中国家秘密标志的形式和标注方式按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工作秘密标志的形式和标注方式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变更后,馆藏机构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解除后,馆藏机构应当在原国家秘密标志、工作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十四条 馆藏机构应当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的著录管理,按件著录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可同时著录密点、定密依据等信息。案卷级目录数据,应当按每档地质资料中涉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著录该档地质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五条 馆藏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涉密数据处理、存储环境,妥善保管涉密地质资料。各馆藏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环境。

  第十六条 馆藏机构应当对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第四章 涉密地质资料服务

  第十七条 借阅复制机密级、秘密级或者涉及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以下简称“借阅复制单位”)应当出示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者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单位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当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馆藏机构根据借阅复制单位的实际用途确定提供涉密地质资料的内容和数量。

  第十八条 在对外交往中需要提供涉密地质资料的,应当报省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证书》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办证单位”),应当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要求加盖办证单位的公章。下列机关、单位可申请办理《证书》:

  1.县(团)级(含)以上的党委、人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

  2.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且具备保密条件的单位。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当提交内容齐全、并加盖了本机关公章的《申请书》。

  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加盖了本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1)事业单位应当提交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企业资产组成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办证单位具备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保密机构、人员、制度、场所、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接收办证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证书》,每单位1个,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证书》在全国各馆藏机构通用。《证书》封面样式见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发证单位办理、制作完《证书》后,应当天将该《证书》的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及申请材料的扫描件等内容上传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站“证书信息”栏内,并及时更新证书的有效性状态。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证书》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办证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发证单位申请信息变更,发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馆藏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借阅复制单位出示的有效证件,核实《证书》有效性,或者在借阅复制单位未能出示《证书》的情况下,核实《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上的《证书》联系人签字和《证书》编号后,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

  第二十五条 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馆藏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并存档,登记内容包括档号、件号、资料名称、借阅复制日期、借阅复制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等,并将其中非涉密信息每月上传到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站对应的《证书》栏内。在资料归档时,《证书》联系人登录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站,对上述信息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借阅复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按照申请时的用途使用涉密地质资料,不得扩大知悉范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应当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管理涉密地质资料载体和设备;定期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自查。

  第二十七条 借阅复制单位应当做好涉密地质资料使用人员的保密管理,并做好使用记录。对符合涉密人员条件的涉密地质资料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涉密人员管理;对不符合涉密人员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提出具体保密要求,加强保密教育,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涉密地质资料定密、保管、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质资料保密管理实际情况可以组织或者联合组织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检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2022-05-23

 

 

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工作要求,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现就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作、加强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部门信息共享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信息化建设实际,密切加强合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及时实现共享实时化。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一)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

  (二)信息共享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通过构建“省对省”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即两部门在省级层面打通共享路径,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连接专线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信息实时共享。

  条件暂不具备的,可由省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以接口方式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迁移至电子政务外网的市县,可通过调用省税务部门部署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已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市县暂可保持原有共享方式。各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会同税务部门推动实现“省对省”模式。

  (三)信息共享要求。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关键字段,加强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税务部门要加快构建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数据库,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籍调查工作,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上,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推进地籍数据信息的共享应用。

  二、大力推进“一窗办事”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联办业务原则上应该通过“一窗办事”综合窗口受理,不得通过单一窗口分别受理、串联办理。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一)线下实现“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一线下综合受理窗口业务规范,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前置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对退税、争议处理等特殊业务,可单独设置业务窗口,进一步改善企业群众办事体验。要积极推动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系统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应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各部门业务,将纸质资料“现场传递”提升为电子资料“线上流转”。要认真梳理优化办理流程,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录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将税务部门所需信息推送至税收征管系统。税务部门并行办理税收业务,及时确定税额,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缴纳方式,力争实现税费业务现场即时办结。纳税人完税后,税收征管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时反馈完税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登簿、发证。

  (二)积极推进线上“一窗办事”。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智慧税务建设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目标,加强网上不同业务系统相互融合,实行“一次受理、自动分发、集成办理、顺畅衔接”,实现登记、办税网上申请、现场核验“最多跑一次”或全程网办“一次不用跑”。各省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一窗办事”平台开发层级和应用范围,统筹加快手机APP、小程序等开发应用,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全程“掌上办理”。要打通信息数据壁垒、统一流程环节,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有机贯通衔接。

  三、切实保障各项任务有序落地

  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党史学习教育中汲取继续前进的智慧和力量,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便利化,将此项工作作为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的有力措施。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在信息数据、经费、技术、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努力将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打造为本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排头兵”,持续规范办事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营造和谐稳定、可持续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细化任务措施。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尚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市县,要及时统计梳理,分析原因,制定时间表、任务图,逐一挂账销号。要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采取创新举措,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三)狠抓责任落实。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围绕目标加大绩效考评和督导力度,严格工作标准,压实职责任务。必要时联合开展实地督查,跟踪指导,督促工作落实,确保各市县按期实现工作任务,及时将便利化改革成效惠及广大群众。

 自然资源部2022-01-18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下载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全省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完善土地执法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全省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迈上新台阶,经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省厅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现将《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14日

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

创建活动方案

为落实自然资源系统全面“严起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依法管地用地意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探索完善执法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增强全省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水平,省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创建活动,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自然资源管理“严起来”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坚持突出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的主体责任意识,突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突出自然资源执法水平的全面提升,突出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的实际成效。

二、创建目标

以优空间、护资源、促发展为主线,坚持讲政治、勇担当、走在前,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自然资源管理格局。

组织领导有力。各级政府依法管地用地意识显著提升,营造土地执法监管良好氛围。

监管机制健全。部门间密切沟通协作,土地执法监管共管责任机制健全落实,形成强大合力。

队伍精干高效。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养高,人员和装备落实,为民服务作风过硬,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

执法成效显著。紧密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土地执法监管方法路径,有力推动历史违法用地整改,有效遏制各类新增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创建方式

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创建活动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评选,好中选优。采取自下而上申报、逐级审核评估的方式进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申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厅组织综合评估。年度评选“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江苏省土地执法先进县(市、区)”各不超过10个。

四、评估标准

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评估细则主要从党委加强领导、政府依法管地用地和重视支持土地执法工作、自然资源部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建设、土地执法监管成效、上级赋予各类专项任务等方面,细化13个具体评估标准,全面评估各地土地执法监管工作情况。

五、评估对象

全省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市、区)。

六、实施步骤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2月底,对各创建单位上一年度土地执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一)县(市、区)级申报。每年1月中旬前,有意向参加创建活动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照《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评估细则》,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所属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级推荐。每年1月底前,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的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判,形成书面材料,向省厅推荐,推荐单位数量不超过所辖县(市、区)的40%。

(三)省级评估。每年2月底前,省厅根据全方位执法渠道掌握的情况,依据《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评估细则》,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设区市推荐的创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打分,按得分高低确定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土地执法先进县(市、区)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土地执法先进县(市、区)。必要时省厅将随机抽取部分创建单位进行实地查验。创建单位未通过查验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资格的,不再进行增补。

七、一票否决和加分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不得申报:

1.年度内有经主流媒体披露、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并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辖区内违法用地案件被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的;各类执法专项行动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

2.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达到15%(含)以上的或违法占用耕地达100亩以上(含)。

3.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被部、省确定为执法重点管理县(市、区),或被省厅以上(含省厅)约谈、问责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地区,在评估中予以加分:

1.执法监管工作获得国家、省级通报表扬(有正式文件),国家级表扬的加1分,省级表扬的加0.5分。

2.积极主动探索创新执法工作机制,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案件查处、耕地保护等方面好的做法被国家、省级作为典型经验推广,国家级的加1分,省级的加0.5分。

八、激励措施

对获得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先进县(市、区)的在节约集约考核中按规定予以加分。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认识。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是落实建设法治江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全面提高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水平的有效载体。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参与创建活动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创建活动的有序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精心组织,科学统筹,扎实推进创建活动,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点,大力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以及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全面提高创建活动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参与度。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各地在创建工作中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评估细则》规定的内容进行评估,严把初审推荐关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发生,真正把工作重心放到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提升执法监管水平、严守耕地红线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上来,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推动创建工作。

(四)提升效能,立足长远。各地要以土地执法模范创建活动为契机,落实好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和完善部门协同、多方联动的土地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协作共管机制。对创建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应及时总结推广,把“严起来”要求贯穿始终,切实把本地区土地执法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2-01-14

 

 

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2021年,部分地方发生多起“洗洞”盗采金矿造成人员死亡、环境污染等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七个部门制定了《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联席会议。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年3月28日

  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七个部门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和保护生态环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严格依法整治,不留死角,彻底斩断“洗洞”黑色产业链。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防金矿“洗洞”带来的社会安全、环境污染等危害,用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建立“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自然资源部部长作为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明确专项整治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专项整治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参与单位。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同志担任,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严格属地管理,逐级压实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是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逐级建立联席会议,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专班,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加强协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三、落实责任

  部际联席机制各单位要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依职责抓好落实。

  自然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督促地方调查摸底金矿废弃矿井情况、治理金矿废弃矿井,依法查处违法开采金矿行为。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严格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和氰化钠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依法查处废弃金矿“洗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问题,加强对废弃金矿“洗洞”问题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氰化钠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排查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对矿山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摸底排查及治理。

  四、工作目标

  按照“摸清底数、压实责任、严厉打击、标本兼治”的要求,查清金矿矿山废弃矿井情况,集中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倒卖民用爆炸物品、氰化钠和“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惩治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明确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封堵责任主体,封堵金矿矿山废弃矿井,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斩断金矿“洗洞”黑色产业链,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发生。

  五、重点任务

  (一)集中排查

  根据自然资源部提供的金矿矿山目录清单,结合卫星遥感影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初步确定金矿盗采点,以此为基础,组织各部门排查以下情况:

  1.排查金矿废弃矿井情况,包括政策性关闭金矿、保护地内退出金矿、正常关闭金矿的废弃矿井数量、封堵的情况、封堵责任主体,以及金矿盗采点的位置、封堵的情况、封堵责任主体等。

  2.排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非法采选金矿用电行为等情况,建立台账。

  3.排查金矿“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

  4.排查并建立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台账。

  (二)集中打击整治

  5.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行为、用电行为、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及“保护伞”的,一追到底,做到“人不漏案,案不漏人”。

  6.对政策性关闭金矿、保护地内退出金矿、正常关闭金矿以及金矿盗采点存在的废弃矿井,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对尚未封堵的废弃矿井,由治理责任人进行彻底封堵;对封堵不彻底的废弃矿井,组织重新封堵。

  7.对排查发现的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治理。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8.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倒卖和非法流通。

  9.严格矿山关闭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安全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责任;将金矿“洗洞”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督察范畴。

  10.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动态巡查、监控等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六、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从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全面排查(2022年3月-7月)。 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召开全国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不留死角,弄清有关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月31日前将摸排情况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督导检查(2022年8月-10月)。对第一阶段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对正常关闭金矿的废弃矿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业权人予以封堵;对政策性关闭、保护地内退出金矿的废弃矿井,由关闭、退出时确定的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未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后,由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对盗采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现一处封堵一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有明确违法主体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整治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0月31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阶段:互查抽查,巩固成果(2022年11月-12月)。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围绕重点任务开展整治情况互查,选择部分金矿集中采选区域和相关省份进行抽查,查找整治不到位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意见建议;对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或曾发生盗采事故的、环境和安全问题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再督导、再检查;组织相关媒体在各地开展明察暗访,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宣传、曝光。对整治未到位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纳入常态管理,挂账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盯住不放,直至整治到位,相关情况及时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年底前将组织互查抽查情况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阶段:全面总结,建立机制(2023年1月-3月)。2023年2月28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本地的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依职责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闭环管理、矿山关闭管理以及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反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的基础上,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报国务院。

  七、保障措施

  (一)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洗洞”盗采金矿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形成的黑色产业链涉及部门多,具有一定复杂性和艰巨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和工作难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推动,建立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管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统筹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积极性,做到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统一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属地监管,压实责任。各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召集人,靠前指挥、建立机制、加强执法,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汇总管理各部门排查台账,接受群众举报,分析研判线索反映的问题,按成员单位职责分配问题线索,每月跟踪督办,整治一项销号一项。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积极举报,线索一经查实适当给予奖励。要建立快速反应联合执法机制,每两个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组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队伍,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工作专班有效运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阶段安排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从严检查,巩固成果。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互查检查,特别是对发生盗采事故的、环境和安全问题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金矿集中采选区进行重点关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从严从快从重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地方党政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五)舆论监督,营造氛围。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对“洗洞”盗采金矿危害性的认识;公布重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宣传,加大推广交流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大事故和整治不力地区的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追究责任,严肃问责。强化监督问责,坚决防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内外勾结、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违规的有关人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自然资源部2022-04-07

 

 

关于切实加强监管执法 打非治违有效防范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切实加强监管执法 打非治违有效防范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坚决遏制新的重大事故,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当前,矿产品市场价格快速攀升、利益驱动导致非法盗采事件和矿山安全事故频发,随着地质勘查、测绘、林草资源测量等野外作业开工和海洋科考等活动启动,自然资源领域安全风险逐步加大,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5号)要求,现就切实加强监管执法、深化“打非治违”、有效防范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起保安护稳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从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决扛起安全生产重大政治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生产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确立“抓好业务防风险、促安全、保平安”的指导思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始终以如履薄冰的警觉抓细抓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整治到位,立足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问题,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坚持事故根源导向,精准治理深化打非治违

  (一)以查处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为重点,深化“打非治违”。各地要按照《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22〕61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分阶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洗洞行为,严防洗洞带来的社会安全、环境污染危害,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重点查处无证勘查开采、露天矿山越界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以整治修复等名义违法开采等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深化矿产卫片执法,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着力将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运用卫片、视频监控和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加强动态监测,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越界勘查开采行为。加强实地抽查,严查弄虚作假、大案小查等典型问题,并督促整改。对违法采矿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重大典型案件,部进行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必要时直接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继续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建立完善长效常治监管制度机制。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继续配合开展危化品、尾矿库、油气输送管道等安全隐患防范排查治理;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强化矿山火工品管理;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推进铁路“平改立”工作,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互联共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

  (三)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效果。今年是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最后一年,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边总结、边落实,切实把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向深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专项整治。聚焦“四无”建设,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淘汰退出、整合重组、改造升级工作,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做好采矿权审批登记与注销登记工作。对地方政府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采矿许可证。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要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为重点,不断巩固加强消防安全和高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三、加强督促指导,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399号)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组织地勘、测绘单位自查自纠,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把职工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逐级落实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野外出队、航前行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齐野外通讯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提升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着重加强外业生产安全保障。在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工作中,制定野外调查安全手册,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同部署、同落实。涉海单位要加强海上观测、监测、调查勘测、科学考察、设备布放回收与维修等海上作业安全管理。

  四、狠抓落实,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确保隐患治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重点开展油气钻井、海上作业、大型设备和野外用车等方面专项检查,强化地质勘查、测绘和海洋外业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危化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即查即改,严防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针对办公区重点部位、要害部门、关键岗位和食堂燃气系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隐患台账,对照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持续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到位,形成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慎终如始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系统内疫情不出现反弹。

  五、严防死守,严密防范有效应对事故发生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认真落实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制度,重点时段和岗位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海洋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地质勘查、测绘等应急保障准备,科学部署力量、严密防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灾害能够及时反应和有效处置。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用火用电用气、消防、交通、防汛等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和演练,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提高风险管控和避险减灾技能,有效应对险情,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强化应急准备,落实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管理规定。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依法监管,把严格监督执法、重点查处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防范非法盗采资源和矿山事故的有力武器,坚决克服监管不到位、执法检查形式化等突出问题。加强部门内外协同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的合力。部机关有关司局要依职责对口加强对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跟踪督办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重大风险隐患要与事故同等对待、彻查根治。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3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动员部署,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把握防控重点和薄弱环节,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稳步推进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开展监管执法、打非治违、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等工作总结报告,于2022年12月15日前分别报部和综治办。

自然资源部2022-04-02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全国各级三调办、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内外业调查人员共21.9万人直接参与调查工作,期间涌现出一大批为“三调”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进一步宣传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弘扬求真务实、科学严谨、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工作精神,经中央批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调办”)、自然资源部决定表彰一批“三调”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参与“三调”工作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三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科室),各承担“三调”内业或外业工作的调查机构。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参与“三调”工作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各级“三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各承担“三调”内业或外业作业工作的个人。

  (三)评选名额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200个、先进工作者2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三调办、自然资源部关于“三调”工作要求,高度重视“三调”工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2.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对“三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国土调查工作的新方法、新手段,在开创国土调查工作新局面,建立国土调查新机制等方面成效显著。

  3.调查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纪律严明,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4.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勇于进取,勤政廉政,执行力强,在求真务实、按时完成“三调”任务方面成效显著。

  5.干部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好,单位风气正,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较强,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6.广泛开展“三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等工作,成效显著。

  (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三调”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三调”工作的相关程序、方法和内容,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2.热爱国土调查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工作业绩显著,在“三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国家立场,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在“三调”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5.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特别是在“三调”工作中踏实肯干,有独特的经验和做法,并有普遍借鉴或推广的价值。

  三、推荐评选办法

  (一)明确责任,逐级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推荐工作;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负责军队的推荐工作;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的推荐工作。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推荐对象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附件5)。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及军队副师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军队团职)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四)严格程序,按时上报。严格按照程序,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和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1.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各级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各推荐单位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原则上不得同时推荐集体及其主要负责人。8月10日前,各推荐单位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附件3,按推荐顺序填写)、推荐对象简要事迹、推荐工作报告等初审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全国三调办初审。

  3.全国三调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对象后,将意见反馈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本地区或本部门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名称(姓名)和简要事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公示后,各推荐单位对有反映或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实确认,并于9月15日前将正式确定的推荐工作报告、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5)、书面征求意见材料原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公示材料原件等,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全国三调办。上述材料用A4纸规格上报,一式5份。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所有上报材料(包括照片)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并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上报材料应手续齐全,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以上表格可到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www.mnr.gov.cn下载。

  5. 全国三调办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后确定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示情况,提请自然资源部党组会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五)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并取消该单位5年内参加自然资源系统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2万元奖金。

  五、组织领导

  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全国三调办、自然资源部具体承担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推荐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有关要求,认真推荐、严格选拔,按时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六、联系方式

  全国三调办联系人:何超英  滕学伟

  联系电话:010-63211531/63211375

  传    真:010-63134672

  电子邮箱:xwteng@mail.mnr.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大安胡同6号(100035)

  自然资源部2022-07-07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省地质资料馆:

为落实《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苏自然资发〔2020〕142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监督指导的相关要求,做好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评审备案工作落实

1、为全面落实《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开展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备案相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受理环节、评审环节、备案环节和信息报送各项工作。

2、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评审备案工作纳入政务服务系统,并将评审备案申请可通过政务窗口或互联网远程申报。

3、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市级评审备案信息通过江苏省自然资源省-市-县三级政务协同平台实现即评即报,经省厅审核后,通过自然资源部评审备案信息平台报部,实现共享。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2020年5月以来的评审备案信息补报工作;2022年10月1日起实现即评即报。

二、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1、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弘扬优良作风提升服务效能的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压缩评审备案时限,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质量和效率。

2、省厅对市级评审备案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评审备案工作的合规性、技术标准和评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附表1)。

三、其他有关事项

1、评审信息报送。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已受理并确定评审会议安排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项目,及时形成评审备案受理信息表(附表2)报省厅矿保处。省厅视情况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2、年度总结。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评审工作总结和评审备案统计相关数据(附表3),于次年1月5日前报省厅。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市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夯实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基础。

联系人: 厅矿保处 杨建文,(025)86599707

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温南春,(025)86599927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2022-04-27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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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010-51651161

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花园18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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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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