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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解读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商务局

题目: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与管理办法及调研报告

资料提供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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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协会的建议:暂缓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交通行业协会的建议:暂缓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8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开发布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诸多会员单位,在网约车主业之外,大多具有汽车租赁业务,甚至多数会员单位均开展网约车租赁业务,与该项行政立法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经分会组织会员单位及相关专家研究,认为作为部门规章层级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均存在较大问题,特别建议暂缓出台。

上海市区道路车流,为数不少的网约车,性质是公司租赁。澎湃新闻记者 周平浪 图

理由如下:

首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没有上位法依据,有违法增设权力的嫌疑,同时涉及到其他部门职权事项,与《立法法》相关规定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部门规章的行政立法,属于执行性立法而非创制性立法,目前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层面,尚无涉及汽车租赁行政管理的要求。因此,通过部门规章方式出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缺乏上位法依据。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专章设定汽车租赁备案制度,并在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未备案的租赁企业直接实施行政处罚,这其实是用“备案”形式在实施行政许可,有变相增加本部门权力之嫌,不符合上述《立法法》第八十条要求。

同时,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机关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进程中,出现社会企业提供车辆租赁及随车配备驾驶劳务的趋势,而这一改革属于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事项。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并于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设定行政处罚。两者之间存在职权交叉。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因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一概禁止小微客车租赁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存在不当。事实上,汽车租赁分长期业务与短期业务,长期租赁业务提供随车驾驶劳务是一种重要行业细分业态,不会与出租汽车业务冲突,如《苏州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但婚车租赁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一年以上汽车租赁的,可以提供驾驶劳务,其驾驶员应当取得客运从业资格。”

其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没有针对性处理汽车租赁行业症结问题,立法必要性需商榷。

中国汽车租赁行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出现了代表性的神州、一嗨等上市汽车租赁企业,说明汽车租赁行业在国家出台统一管理办法之前已有较好发展。即使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汽车租赁实施许可管制的地方省份,也趋于放松管制,如《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了汽车租赁管理条款,要求对汽车租赁实施行政许可,但省内大多城市并未实施汽车租赁许可。这体现了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效性。

目前汽车租赁行业的症结主要在于,汽车租赁行业汽车诈骗不断,骗车抢车时有发生,大部分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分时租赁业态的问题相对突出。因此,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传统汽车租赁管理并非正确方向。根据当前市场发展趋势,分时租赁新业态运营前景不明,其面临的重要问题——如安全问题,可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针对性处理。而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并未针对性处理汽车租赁行业症结问题,存在立法必要性问题。

最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将对现行汽车租赁运作模式造成重大影响,也会存在立法可行性问题。

目前,国内汽车租赁经营通常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企业租赁车辆为新车,不超过3年就退出租赁经营,进入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在租赁阶段没有盈利,通过销售二手车获利;第二种模式为,汽车租赁经营者除使用自有资金或贷款购车外,还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方式获得运营车辆,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车辆通常不登记在汽车租赁企业名下;第三种模式则是,企业实际经营中,除小微客车外还包括通勤班车等车型,高档车和长租车还提供代驾司机。

但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整体制度设计违背汽车租赁行业客观属性,将造成立法后实施困难。如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关要求,对使用年限达到15年等情形的,予以强制报废”。如执行此规定,则汽车租赁经营模式彻底打乱,并堵塞了租赁新车、销售二手车的重要渠道,可能对汽车租赁行业造成严重伤害。

综上,《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在合法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均存在较大问题,我们特别建议,暂缓《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是否从行政管理角度加强小微客车租赁管理,也可在《道路运输条例》修改时,针对是否增设汽车租赁,予以充分讨论决定。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网约车分会

2020年9月5日

澎湃新闻2020-09-06

 

 

汽车租赁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 文章下载

汽车租赁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变化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租赁行业开始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综合运输服务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阐述全面预算管理对汽车租赁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出汽车租赁公司在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优化措施。

关键词 汽车租赁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财务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用车观念开始发生变化,汽车租赁行业逐渐发展起来。汽车租赁公司不仅仅要向客户提供车辆的使用权,并且还需要提供代驾服务、车辆的油费、保险费及配件费等,进一步优化客户的体验。在汽车租赁行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汽车的损耗越来越大,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成本逐渐提升。在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不断提高的形势下,开展科学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汽车租赁公司未来的发展十分关键。

二、汽车租赁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考核机制有待健全

在正常的企业管理中,应当将绩效考核指标与预算的执行情况联系起来,进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许多汽车租赁公司并没有将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与车辆的预算执行情况联系起来,并且预算考核与预算控制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影响着财务人员对费用的管控、对经营节奏的把控。许多汽车租赁公司没有健全的预算考核机制,无法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价,评价的结果也没有与项目对应的负责人联系起来。长此以往,将削弱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责任感,影响预算数据在公司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预算考核机制不够健全,会导致考核评价的效果不佳,不利于督促员工端正工作态度,不利于公司的發展,限制了全面预算管理作用的发挥。

(二)预算编制过程不科学,方法不合理

汽车租赁公司在编制预算时,需要对企业的外部环境进行综合考虑。汽车租赁公司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会受到政府政策动向及行业竞争环境的影响。为了避免外界环境影响公司的发展,汽车租赁公司往往采用增量预算法,根据公司当前的汽车数量和规模,对上一年度预算中各个项目的预算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形成下一年度的预算指标。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汽车租赁公司的预算编制工作缺乏科学性,没有认识到市场预期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在推行网约车新政新规,对网约车的排气量作出了新的规定,排气量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则应当退回汽车租赁公司。为了避免公司的发展受到较大的影响,预算编制人员需要充分考虑这些不能运营且需要资金保养的车辆,这类车辆无法带来租金的收入,所以需要将其归入待处置的类别当中。在编制业务预算的时候,预算编制人员不仅仅要考虑公司车辆的整体规模,还需要对汽车租赁行业的市场动向进行分析。

(三)费用预算不合理,项目执行率低

调查发现,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汽车租赁公司的全面预算工作并没有得到所有员工的支持,所以预算工作也没有实现全员参与的目标。并且全面预算的工作人员业务和财务管理融合的意识有待提高,这将导致实际业务与财务预算的差距不断拉大,影响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使费用预算与业务预算的匹配度不高。更严重的是,在具体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部分预算项目的执行率不断降低,许多项目的预算资金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预算的执行效果,甚至可能导致经营目标难以实现,影响汽车租赁公司的发展。

(四)预算管理工作与公司的发展战略脱轨

在国际大环境中,我国的汽车租赁行业起步较晚,并且发展较慢,整个市场尚未形成完善的发展体系,汽车租赁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由于公司的发展战略不清晰,没有明确的预算目标,所以公司的预算管理工作常常与企业的发展战略背道而驰,实际经营情况与财务预算的紧密程度不断下降。

三、汽车租赁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优化措施

(一)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

只有制定了规范的、合理的预算考核标准,才能够充分发挥预算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汽车租赁公司在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绩效管理的概念融入实际工作,将预算的执行情况与员工个人的绩效指标挂钩。通过科学的奖惩考核管理机制,明确每一名员工的具体责任,加大预算的执行力度。只有开展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工作,才能及时发现汽车租赁公司全面预算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而提高全体员工对预算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保证汽车租赁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深化绩效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汽车租赁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及全面预算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除此之外,还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算执行情况评价制度,对员工近期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科学、统一、规范的评价,进而详细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

(二)明确汽车租赁公司的战略导向,保证预算编制方法的科学性

汽车租赁公司在开展全面预算工作的过程中,应该正确把握发展机遇,认清发展方向,将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作为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坚持用企业的战略目标指导预算管理工作,这对汽车租赁公司的发展而言十分重要。汽车租赁公司在确定战略导向时,要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及价值定位,对未来一段时间的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预测,进而判断对业务预算的影响程度,确保业务收入预算的总额与基于业务驱动因素编制的业务收入预算保持一致。要集中发展核心业务,根据外部环境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弹性预算制度,保证汽车租赁公司制定的战略方案具有前瞻性。在编制预算之前,还要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详细了解将国家政策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要求,确保汽车租赁公司制定的全面预算管理准则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科学地规划公司的持续经营方案。

(三)严格控制预算的执行过程,提高预算项目的执行率

汽车租赁公司要提高全面预算管理的水平,必须提高对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严格把控预算的执行过程。在控制项目费用预算的比例时,要参考自身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而对全年的预算进行适当的把控。全面预算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控制进行分类,按照比例控制、额度控制等方法,对整个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要及时追踪并上报出现的重大问题,定期向预算管理部门上报预算的执行情况。在批准使用资金时,应当将月度预算支出的项目控制在费用的标准范围内,按照下月的50%资源额度进行批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季度当中的费用标准,不应当突破其上限。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管理工作的控制,在全年预算的标准之内,有效提高全面预算管理的执行效率。

(四)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

汽车租赁公司在进行全面预算管理时,要遵循预算编制与公司战略相匹配的原则,保证预算管理的全面性、互动性、准确性及严肃性,始终遵循先预算、后审批、再动支的预算管理方式。只有坚持严格的预算管理原则及规范的预算管理流程,才能够保证所有的预算支出符合财务政策,控制在年度费用预算的范围内,拉近预算费用与业务预算之间的差距。

四、结语

汽车租赁公司在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时,应当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作为预算编制的导向,同时将战略与预算相结合,明确预算管理的过程和原则。只有严格控制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才能够保证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优化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降低公司经营的风险,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避免国家政策的变动给公司带来较大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租赁行业的不稳定性也将不断提高。只有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才能有效促进汽车租赁公司的发展。

参考网2020-08-13

 

 

解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解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目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出行方式日益丰富,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实施“互联网+”行动等政策推动下,分时租赁新业态持续发展。根据2019年道路运输统计年报,截至2019年底,全国纳入统计的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共6900余户,租赁车辆22.88万辆;据初步统计,全国共有分时租赁企业50余家,投入经营的车辆约为20万辆。但总体上看,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规范行业发展。制定出台《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租赁经营者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

为保障高质量完成《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工作,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牵头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并邀请部分地方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以及部分行业专家参加。起草工作组系统搜集整理了各地出台的汽车租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了解梳理了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汽车租赁业发达国家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法规要点,为《管理办法》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同时,起草工作组赴北京、上海、武汉等多地和10余家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调研了解有关情况,组织地方管理部门和相关专家反复研究论证管理措施,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地方管理部门、租赁企业、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2020年8月6日—9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进行合法性和公平性竞争审查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系统设计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制度,对租赁安全管理和经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管理职责。依据“三定”方案,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鉴于部分地方尚未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主管部门,将地方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经营条件和建立了备案管理制度。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提出了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等条件要求。同时,要求租赁经营者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等情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规范了安全管理。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提出了经营服务要求。要求租赁经营者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符合上路行驶条件,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等。

(五)、对承租人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以及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完善了监管措施。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了相应处罚措施。

四、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为确保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更好保障承租人权益,《管理办法》对租赁经营者提出了基本条件要求:一是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且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二是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三是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四是对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要求具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五、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如何进行备案

《管理办法》按照必要、精简和方便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原则明确了备案程序。一是租赁经营者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二是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租赁经营者可以补充完善备案材料。三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要在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六、《管理办法》对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提出的要求

为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规范有序发展,《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出了一系列相关要求。

(一)、要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符合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并随车配备机动车行驶证。

(四)、在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五)、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同时,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六)、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七、《管理办法》多措并举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为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管理办法》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措施要求。一是通过建立备案制度,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规范租赁经营者经营行为,防止租赁经营者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二是要求租赁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符合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保障承租人用车安全。三是要求租赁经营者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鼓励租赁经营者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解决承租人用车后顾之忧。四是要求租赁经营者依法收集并严格保护承租人个人信息,维护网络数据安全,对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切实保障承租人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五是要求租赁经营者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服务投诉制度,畅通沟通渠道,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八、承租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承租人提出了相关要求。一是持本人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并接受身份查验。二是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并按照操作规范驾驶,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要及时接受处理。四是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以及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九、《管理办法》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如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其经营边界将与出租汽车、包车客运等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道路运输方式高度混淆,不仅会冲击出租汽车、包车客运市场,破坏运输市场秩序,而且可能成为租赁经营者进行非法营运的制度漏洞。因此,在借鉴山西、黑龙江、湖北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十、租赁小微型客车能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租赁小微型客车用于自用出行的情形和运行特点,对车辆管理、驾驶人资质、经营服务、政府监管等提出了相应要求。如车辆用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在车辆运行强度、经营服务要求等方面,与租赁车辆自用出行均存在显著差别。目前,道路运输经营建立了以行政许可制度为基础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因此,《管理办法》规定,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十一、如何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为有效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租赁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要求,《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要求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对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同时,要求租赁经营者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十二、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平台公司如何定位和管理

为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和避免重资产化经营,部分公司通过建立信息平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其虽然参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但并非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所以《管理办法》未将信息平台公司作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一类主体进行规范。但考虑到信息平台公司的活动可能影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质量,所以《管理办法》也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委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2022-08-02

 

 

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您需要知道的事儿 文章下载

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您需要知道的事儿

近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部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咨询备案需要哪些材料,现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所需材料告知如下: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电子版打印件)

2、小微客车租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3、法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复印件)

4、小微客车租赁业务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等相关材料

5、小微客车租赁管理人员汇总表(安全管理、业务、调度、财务等人员),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相关材料

6、小微客车租赁经营的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为租赁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

7、小微客车租赁车辆汇总表

8、小微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安全管理制度、调度人员职责、车辆管理制度、收费备案及公示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

9、小微客车租赁合同文本

11、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

从事小微客车租赁分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服务平台相关材料

2、专职服务人员相关材料

在以上材料齐全后,需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上加盖公章,并签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承诺书》即可成功办理。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交通运输局2022-02-28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实际,制定本市贯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北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顶层设计,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建设龙头企业引领、经营行为规范、服务品质优良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体系,提高规模化、网络化程度,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和行业监管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要。

二、工作目标

一是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通过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管理要求、做好租赁车辆性质变更、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建档信息数据对接和公开透明、发放租赁车辆电子备案证明、实行租赁车辆数量动态调控等工作,实现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是提升企业规模化水平。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鼓励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合资合作、收购入股等形式,增强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升企业品牌效应。

三是提升安全服务水平。落实企业安全服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租赁车辆安全、身份信息核实、数据安全等要求,加强安全运营管理,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四是提升监督管理水平。采取“双随机”监管、科技监管、信用监管、联合监管等手段,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执法,加大对从事非法租赁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行业定义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小微型客车租赁有长租、短租、分时租赁等多种经营模式,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

(二)实行数量调控

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的原则,依据交通发展规划、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目标、车辆租赁率、运营收益等合理确定租赁车辆规模,对备案车辆统一发放租赁车辆备案电子证,促进市场供需关系基本保持平衡。督促备案企业名下“非营运”车辆转为租赁车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

(三)规范企业备案工作

1.开业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开业备案,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受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电子证)和《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明》(电子证)。申请办理开业备案手续的经营者名下应有符合条件的租赁性质车辆、经营门店,零车企业不再予以备案。

2.分时租赁备案。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分时租赁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营、车辆调配服务保障人员相关材料,分时租赁企业可以同时从事传统租赁业务。

3.备案变更。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企业跨区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变更后注册地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4.备案届满延续。备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到原备案办理部门申请备案届满延续。

5.备案企业退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分时租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超过备案有效期30日未申请延续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管理注销。备案企业终止经营的,需先行办理车辆退出备案。对于2021年4月1日前已备案的筹办期零车企业,由各区运输管理部门在2021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成管理注销。

(四)做好车辆变更

1.车辆性质要求

(1)2021年4月1日起,新备案的企业拟投入经营的小微型租赁客车,以及已备案的企业新投入运营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

(2)2021年4月1日前已备案的非营运性质的租赁车辆,2022年3月31日前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对逾期未变更使用性质的车辆,进行管理注销。

2.办理流程

(1)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含新开办企业)拟新投入的租赁车辆,向所在区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租赁车辆使用性质核验;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含变更)手续后,向所在区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车辆新增备案。新开办的租赁企业在办理完租赁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再办理企业开业备案。

(2)已备案“非营运”车辆转为“租赁”性质的,企业向原备案部门申请租赁车辆使用性质核验;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租赁车辆变更登记备案。

(3)已登记为“租赁”性质的租赁车辆,在车辆转让或报废后,更新指标性质为“租赁”。

(五)加强备案信息建档管理

按照《管理办法》备案信息建档管理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北京市交通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程序性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篇)》,开发使用新版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管理系统。

(六)实现建档信息数据对接和公开透明

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的备案信息,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市智慧交通中心和市运输发展中心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数据资源采集功能建设应用技术要求》完成部、市信息系统联调联试和数据上传工作。

(七)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本市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租赁性质车辆不得用于违法经营活动。

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年限为15年。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由租赁变更为营运的,应当按照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八)规范新业态发展

分时租赁企业应与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健全内部运营管理规范、巡检维护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运营制度,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

(九)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加大新能源车型推广力度,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租赁运营,提高新能源车辆比例。

(十)完善安全管理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健全隐患清单,加强隐患排查,系统提升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鼓励企业办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十一)严格落实身份查验制度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登录公安机关承租人身份信息采集系统,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开展分时租赁或提供自助取还车服务的,租赁企业还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用车环节再次确认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十二)明确承租人义务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完整提供实际驾驶人的有效证件,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备案证明,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十三)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订《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汽车租赁行业质量信誉管理考核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监督指导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落实行业监管执法职责。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按规定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按照法定职责督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应急管理。

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开展监管执法。

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反恐防暴、车辆安全防范、维护消费者权益、平台网络安全等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十四)做好执法监管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处罚裁量细则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市交通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交安全保卫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等部门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细化各项措施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问题导向。做好舆情引导工作,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沟通处理,主动高效回应社会关切。

(三)开展宣传培训。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人员、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以及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进行宣贯培训,领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凝聚行业共识,确保《管理办法》平稳实施。

(四)完善系统建设。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实际,加快修订完善新的程序性规定,并组织开发完善备案服务管理系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文件未做规定的,仍执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1-09-01

 

 

潍坊市小微客车租赁管理情况 文章下载

潍坊市小微客车租赁管理情况

1、管理部门。收到省厅转发的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后,潍坊市交通局给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下发《关于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工作。我市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这项工作。

2、小微客车租赁备案开展情况。自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已经按规定备案71家小微型客车租赁公司,注册租赁车辆264辆。

潍坊市交通局2022-12-27

 

 

《北京市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北京市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12月9日经交通部第35次部务会议通过,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3日经交通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今后发展明确了方向。

二、《实施意见》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我们结合本市汽车租赁行业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进行了比较,基本按照“部令有规定的按照部令执行,部令没有的按照本市的现有的管理办法执行的原则”制定了《实施意见》,并多次组织市公安交管局、公交保卫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等部门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建议,对《实施意见》作了修改完善,《实施意见》于8月31日经委主任批准同意后正式印发实施。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共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四大部分,规定了十方面重点内容。

1.行业定位

2.备案管理工作

3.车辆性质变更工作

4.建档管理工作

5.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相关条件

6.新业态规范发展的要求

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8.承租人义务

9.各方管理职责

10.违规经营处罚标准

四、《实施意见》十问十答

1.新进入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企业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下有租赁性质车辆和经营门店、停车场地等。

2.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开展租赁经营应取得什么证件?

答:《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电子证)和《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明》(电子证)。

3.分时租赁企业备案应具备什么条件?分时租赁企业能否同时开展长、短租业务?

答:除传统租赁企业具备的条件外,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分时租赁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营、车辆调配服务保障人员相关材料。可以同时开展长、短租业务,企业和车辆均须办理相应的备案证件。

4.租赁车辆是否为“租赁”性质?现有汽车租赁企业已备案“非营运”性质车辆如何办理车辆性质变更?

答:从事租赁经营的车辆性质要求为“租赁”。2021年4月1日前已备案的非营运性质的租赁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期的方式,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2022年3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上述未变更使用性质的车辆不得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

5.新增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如何办理备案?

答:企业先办理车辆性质变更,再办理企业开业备案。具体流程是企业向所在区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租赁车辆使用性质核验;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含变更)手续后,向所在区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企业开业备案。

6.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如何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答: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工商登记事项和门店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租赁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前办理完结更新指标、车辆上牌、车辆备案等事项,防止企业名称变化导致指标无法更新和使用。企业跨区变更注册地址的,在工商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变更后注册地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迁入备案手续。

7.《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电子证)和《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明》(电子证)有没有有效期,到期后如何办理?

答:《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到原备案办理部门申请备案届满延续。超过备案有效期30日未申请延续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予以管理注销。《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明》,只要车辆状态没有发生变化就没有时间限制。

8. 分时租赁企业终止经营前应做哪些工作?

答:分时租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企业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完成押金和预付资金清退。在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完车辆备案注销手续后再办理企业备案注销手续。

9. 非营运转为“租赁”性质的车辆在更新车辆时能否转回非营运?

答:不能。已登记为“租赁”性质的租赁车辆,在车辆转让或报废后,更新指标性质为“租赁”。

10.承租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答:租车时需要完整提供实际驾驶人的有效证件;开车时需要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备案证明;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出了违章和事故后按照交通法规接受处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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