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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解读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商务局

题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的意见政策

资料提供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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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区 楼宇经济及总部经济政策 文章下载

薛城区 楼宇经济及总部经济政策

一、楼宇经济是指在薛城区范围内,以商务办公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楼、功能性板块和区域性设施(简称商务楼宇,下同)为主要载体,以开发、出租楼宇引进各种企业,从而引进税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以体现集约型、高密度为特点的一种经济形态。其投资管理主体享受以下政策:

(一)鼓励发展“亿元”“千万元”楼宇。对年度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按照年度区级净收益部分的3%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度区级净收益部分较上年度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投资管理主体2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度税收首次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按照年度区级净收益部分的5%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盘活闲置楼宇。对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整体闲置商务楼宇及新建成商务楼宇,1年内入驻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楼宇当年区级净收益部分的20%,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1年内单体启动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重点商务楼宇,给予投资管理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总部企业是指在薛城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纳税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年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独立法人机构(不含在薛房地产开发类公司),分为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具体标准如下:

(一)区域性总部是指履行跨区以上范围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企业,包括集团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区域性总部所属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应不少于2家(不少于1个为区外企业),来自于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

(二)功能性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为母公司(集团)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其他营运职能的企业总部。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给予房屋租赁装修或开办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企业运营形成经济贡献之日起5年内,前三年按其区级净收益部分的70%奖励,后两年按其区级净收益部分的50%奖励。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其他企业自建总部办公大楼的,对30亩以下的土地,按土地出让价款区级净收益的5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薛城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2023-01-31

 

 

黄岩区政府关于黄岩区加快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文章下载

黄岩区政府关于黄岩区加快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的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0〕33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重点培育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全力将我区打造成为台州市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民营经济总部城市和现代新兴经济新高地,为黄岩全面跨入“永宁江时代”作出贡献。力争到2025年,我区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显著提升,企业总部数量达20家以上,楼宇经济蓬勃发展,培育并认定地方综合贡献5000万元以上楼宇10个以上、特色楼宇3个以上。

二、总部经济认定标准和支持政策

(一)认定标准

总部经济认定标准分为存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增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和其他企业总部认定标准。存量性企业总部标准和增量性企业总部标准,按照企业属地类型,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是指,在黄岩区内注册,开展经营活动并纳税入统,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是指,区外境外企业在黄岩区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并纳税入统,在两个(含)以上区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1.存量性总部认定标准

已在黄岩区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企业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黄岩区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机构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黄岩区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增量性总部认定标准

从区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1)企业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黄岩区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2)机构型总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25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5亿元人民币;在黄岩区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3.其他企业总部认定标准

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委下属企业(集团);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或经法人金融机构授权管理的;在我区新设立区域(市级及以上)总部的可予直接认定。

工业互联网、研发设计、软件服务、科技信息、文化创意、管理咨询等我区亟需重点培育或引进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兴业态企业,以及零售业企业上年末净资产达到 1000 万元以上、营业收入超过5000 万元(其他条件同前述标准)的予以认定。

(二)支持政策

1.“新引进”奖励

新引进注册的企业且分支机构未在我区入统的,经认定为企业总部的,可申请享受“新引进”奖励。

(1)开办落户奖励。根据实到注册资本金额按比例给予开办奖励。实到注册资本在 1250万(含)至1亿元的、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在资金到位后,分别按注册资本的累进补助率给予1%、2%、3%补助。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万元。以上开办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年度起,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资金从企业入驻后3年内地方综合贡献区的部分中分年度安排支出。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80%执行。实到注册资本到位情况需经第三方审计、验资并出具报告。若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应全部退还奖励;若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退还相应比例奖励。

(2)办公用房补助。购买或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分期兑现到位。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自用面积,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助;租用当地政府指定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年度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80%执行。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享受补助期间出(转)租或改变用途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补助资金从企业入驻后3年内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中分年度安排支出。

2.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对地方综合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更新、扩大生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开发等。

(1)存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型总部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在本地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增长幅度给予奖励。与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对比,增长20%(含)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含)至60%的,按增量70%给予奖励;增长60%(含)以上的,按增量80%给予奖励。机构型总部按企业型总部标准的60%执行。

(2)增量性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对于要求建设用地供应的企业型总部,在符合标准地的前提下,自认定当年起,按对地方综合贡献,前3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对于租用区内生产性工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型总部,奖励比例上浮5%。对于零用地的企业,按对地方综合贡献,新认定前2年给予100%的奖励,后4年,分别给予95%、95%、90%、90%的奖励。对地方综合贡献特别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机构型总部参照企业型总部标准的70%执行。

3.能级提升奖励

(1)领军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台州市企业总部,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认定为浙江省企业总部,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定为浙江省企业100强(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全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提升奖励。对于实际履行总部职能但属于分公司性质的企业改制为子公司的,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功能型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销售、研发、运输等)及以上职能或者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新引进的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200万、500万元奖励。

(3)兼并重组上市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展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发展能力。总部企业并购资金额超过2000万元、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且由母公司合并纳税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总部企业成功上市的,参照《黄岩区金融工作中心黄岩区财政局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岩分局黄岩区委人才办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20条的通知》(黄金融〔2020〕14号)执行。

以上能级提升奖励资金自企业达到有关标准后,从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中安排支出,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

4.要素支持

(1)人才扶持。对于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50万元的总部企业高管(企业集团总部副总经理以上)和技术领军人才(市高层次人才高级以上),自总部企业认定当年起, 政策有效期内按其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并优先安排入住区人才公寓,为其配偶子女解决就业、入学。此外,总部企业员工符合《台州市人才新政30条》等现有人才政策的,按现有标准执行。

(2)融资扶持。支持企业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强化综合金融支持,对获得能级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区内扩大再生产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300万元的贴息。强化直接融资支持,成功发行债券的,按已发行的债券金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用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区长项目,优先提前予以用地保障。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评价好的企业总部用地给予重点支持。

5.特别支持

对一些特殊的总部类型或高成长型的新兴业态总部企业,在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上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三、楼宇经济认定标准和支持政策

(一)认定标准

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认定为楼宇经济:

1.商务楼宇、科研楼宇、总部办公楼等楼宇建筑(不包括医院、学校、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居民住房、房地产项目等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2.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入驻企业(不含原入驻企业及区内新迁址企业)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黄岩区内。

(二)支持政策

1.规模发展奖励。对承租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达到一定标准的楼宇业主(运营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达到1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特色楼宇奖励。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承租企业家数、租赁面积占比均达到80%以上的,授予“区特色产业楼宇”称号,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占比每增加5%增加5万元奖励。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平台(园区、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由管理企业负责运营的楼宇,业主不再享受楼宇经济相应的支持政策。

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认定程序

企业(含楼宇业主和运营管理企业,下同)初次认定或引进时,由企业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后报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认定后再列入区总部企业项目库。

五、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政策兑现

总部经济、楼宇经济认定、复核及项目补助或奖励资金兑现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度认定及政策兑现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申请资料报送。

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政策兑现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主管部门初审,经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复审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1个月内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已认定的企业每年按要求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

六、组织保障

成立黄岩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黄岩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黄岩生态环境分局、区工商联、区金融工作中心、区投资促进中心、区税务局、人民银行黄岩支行等单位为成员(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扶持政策与发展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工作,做好资格认定、奖励审核、考核与统计评估,协调、统筹、督促工作开展。

七、附则

(一)本意见支持的对象是指,在黄岩区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企业。

(二)房地产行业不适用本意见。

(三)符合“新引进”奖励申请条件的总部企业,各主管单位应就政策扶持进行相应的约定,若未达到要求,应由负责招引的部门追回给予总部企业的各类优惠扶持资金。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开办落户、办公用房、税收优惠、人才等扶持政策。若总部企业还符合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再享受,但不同级次优惠政策与本意见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总部企业也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6年以内不得更改。当年被查处偷税骗税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存量型企业或机构获得的奖励(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整合区外生产、供销、设计、研发等渠道形成的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核定或按增长率20%以上部分作为整合引进区外业务的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增量型企业或机构获得的区内各类奖励(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区得部分。

(五)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黄岩区投资促进中心2021-04-09

 

 

昆明市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下载

昆明市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昆明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本文有删改)

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来昆设立企业总部,推进全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创新型总部和直接认定总部四种类型,须符合昆明产业发展方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一)综合型(区域型)总部

指对一定区域内(包含昆明)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采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集中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申请认定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集中开展结算、营运、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研发等总部核心功能的条件,核心功能不得少于3项。

2. 在昆明以外管理服务3个及以上分支机构,至少有1个子公司或分公司。

3. 符合以下要求:

现代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市、县两级综合考评达200万元以上。

建筑业及房地产: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 亿元,且市、县两级综合考评达3000万元以上。

工业及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市、县两级综合考评达1000万元以上(其中批发业及互联网平台要求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市、县两级综合考评达1500万元以上)。

(二)功能型总部

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一定区域内(包含昆明)的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功能的企业。申请认定功能型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主要承担为本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跨境或跨区域一项或多项服务的功能性机构,包括研发中心、财资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供应链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等。

2.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且市、县两级综合考评达400万元以上,其中来自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的收入占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研发中心不要求营业收入,标准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累计研发投入1000万元。

3. 服务内部关联企业3个及以上,其中服务昆明以外的关联企业1个以上。

(三)创新型总部

指在所从事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或新商业模式、新服务业态、新经济平台的企业总部。申请认定创新型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科技创新或服务创新的特性,科技创新企业须有原创专利,包括大数据、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消费品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创新企业;服务创新企业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研发设计、互联网平台等高端服务业的新模式、新业态、新平台企业。

2. 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市、县两级综合考评达200万元以上。

3. 在昆明以外设立至少1家分支机构。

(四)直接认定总部

1. 入围上年度世界企业500强(财富榜)、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和中国新经济企业500强企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予以直接认定。

2. 科技型上市公司(科创板、创业板、纳斯达克、香港创新板等)、跨区域运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行业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10亿美元市值)、准独角兽企业(10亿元人民币市值)予以直接认定。

3. 将设在昆明的分支机构增设结算中心和营运中心功能,且上年度市、县两级综合考评增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予以直接认定。

第三条 昆明市总部(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当年认定的为新认定企业,认定年度之前认定的为已认定企业。已认定企业若新设公司,并将原有业务及下设分支机构转移至新公司的,不再进行认定。

第四条 引入总部奖补。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给予500万元开办落户奖补;对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功能型总部和创新型总部,给予200万元的开办落户奖补;对实缴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并签订合作协议的直接认定型总部,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落户奖补。上述奖补在认定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兑现。

第五条 购买(租赁)办公场地奖补。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照租赁实际缴纳金额的5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3年,奖补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承诺5年内不对外出售的,按照自建或购置实际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补。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照上一年度市、县两级综合考评的增量部分,给予50%的奖补,连续奖补5年。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补。对总部企业投资建设自持项目并纳入商贸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进行奖补,年度投资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的0.2%进行奖补;年度投资超过2亿元(含2亿元)低于5亿元的,按实际投资的0.1%进行奖补;单个项目的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引进优秀总部经济人才。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管(每个企业不超10人),按个人市、县两级综合考评,前3年按80%给予奖补,之后2年按40%给予奖补。

第九条 子女入学。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管(每个企业不超10人)子女愿意随父母来昆就学,选择当地基础教育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待遇,由实际居住地或企业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其协调办理转学、入学手续。

第十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总部企业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对获得经营贡献奖补的总部企业,当年新增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

第十一条 建立一企一策扶持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新认定总部企业和已认定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原则,由牵头引入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商定合作备忘录,按相应决策制度报批后签署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昆明市域(滇中新区可参照执行,资金自行承担),所需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

第十三条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昆明市总部(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金融、农业农村、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部门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奖补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奖补申报、沟通协调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获得补助的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须承诺不对外出售的年限,否则须退回奖补资金。奖补已认定企业资金的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企业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须退回奖补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市同类支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2—2026年)。

昆明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树立楼宇标杆、发展特色楼宇,推进全市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楼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在昆明市域范围内;

(二)符合《昆明市总部与楼宇经济“十四五”规划》确定的产业定位和发展布局;

(三)用于商务办公、科技研发等用途(不包括自用楼宇、商业零售、酒店),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及附属设施);

(四)楼宇运营管理方在昆明市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有规范的运营机制。

第三条 鼓励楼宇自持及自主招商。对自持率50%及以上(包括统一租赁经营面积占楼宇总面积50%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按新入驻机构(不含本市流动)当年对市、县两级新增综合考评度的10%给予奖补(连续奖补3年),单幢楼宇的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打造高品质高贡献楼宇。开展商务楼宇等级评定,对新评或复核为超甲、甲级及取得LEED(绿色建筑)、WELL(健康建筑)、BOMA(商业地产)国际认证中一项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聘请世界500强,中国行业100强物业管理公司等物业咨询顾问机构、新签约合同服务期限达5年(含)以上的楼宇,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方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被评定为“中国物业服务企业品牌百强”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单栋楼宇首次市、县两级综合考评超过10亿元、5亿元的楼宇运营管理方(非自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打造特色楼宇及平台经济。落实绿色发展“三张牌”部署,依托楼宇资源引导产业要素聚集发展,对引入市外食品加工、农业龙头、医药健康、文化旅游、绿色能源、物流冷链法人机构(每户新增市、县两级综合考评50万元以上),且每户租赁不少于100平方米办公楼宇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方,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12个月的奖补。鼓励打造平台经济,对通过平台销售并纳入统计的互联网平台,销售额首次超过30亿(含)、50亿(含)、100亿(含)元的,分别给予平台运营企业20万、45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楼宇去库存。支持购买商用“零散产权”楼宇,购买面积达楼宇总商用面积60%以上并承诺经营期限,按不动产登记中心认定的交易过户合同金额的10%给予购买方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租用“分散产权”,对租用经营面积达楼宇总面积的70%以上并承诺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方,给予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昆明市域(滇中新区可参照执行,奖补资金自行承担),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

第八条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昆明市总部(楼宇)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税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金融、农业农村、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部门负责做好楼宇经济的奖补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楼宇经济奖补申报、沟通协调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购买商用“零散产权”须承诺经营期限不对外出售的年限,租用“分散产权”须承诺经营期限,否则须退回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的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楼宇运营管理方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享受相关政策,须退回奖补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与国家、省、市同类支持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2—2026年)。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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