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精致城市”建设,促进全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扶持对象。
凡列入环翠区楼宇经济信息管理系统的商务楼宇,其投资管理主体(开发单位、产权单位或第三方管理运营单位)和入驻企业为本意见的扶持对象。
(二)所具备的条件。
1.本意见所扶持的商务楼宇是指单体楼宇中商务用途部分的楼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宾馆、餐饮、酒店、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公寓及单位自建自用等),该部分楼宇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平方米。
2.申请扶持的入驻企业必须在环翠区注册、纳税,符合环翠区重点扶持产业方向且合法经营;金融、类金融企业按照《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进行扶持,不再纳入本政策的扶持范围。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鼓励改造提升楼宇。
由投资管理主体投资进行整体改造,改造后成为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商务楼宇,经认定,按用以发展楼宇经济的商务办公面积(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套内面积,不包含走廊、楼梯、电梯、卫生间等公共设施的面积)给予投资管理主体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盘活闲置楼宇资源。
对于整体闲置的商务楼宇,一年内整体入驻率达到80%以上,按照入驻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总额的20%,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打造特色专业楼宇。
1.对已建成的商务楼宇,当年自主新引进金融、类金融机构4家(含)以上且累计达到10家(含)以上的,参照自主新引进机构当年对区级地方贡献的20%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专门用于聚集金融、类金融机构的商务楼宇,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 年内且自主新引进机构达到10家(含)以上,给予投资管理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自首次获得补助2年内,自主新引进机构达到20家(含)以上,按照新引进机构当年区级地方贡献100%,再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于金融、类金融以外的,由投资管理主体通过自主招商培育的,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同一行业及其关联企业5家(含)以上且占全部入驻企业个数比重达到60%以上的商务楼宇,其集聚行业符合环翠区产业发展方向,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特色专业楼宇后,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鼓励发展“亿元”、“千万元”楼宇。
对于入驻企业年度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投资管理主体进行扶持,按2000万元、3000万元分档实施阶梯式扶持。其中,上缴税金总额低于2000万元的部分,参照入驻企业当年对区级地方贡献总额(下同)的15%给予一次性扶持;上缴税金总额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部分,参照20%给予扶持;上缴税金总额高于3000万元(含)的部分,参照25%给予扶持。已获得扶持的商务楼宇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到下一阶梯基数的年度可再次获得扶持,扶持金额需扣除已获扶持的额度。
(五)鼓励提高楼宇服务质量。
1.对于在楼宇内设立楼宇服务中心(不含物业管理办公室、对外经营性质的商业设施)、党建活动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的,经验收评估合格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2.对于安排专人作为楼宇联络员,主动服务入驻企业,积极协助镇街及相关部门完成环翠区楼宇经济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统计数据报表率达100%,且报送数据及时、准确的商务楼宇,经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评定为“满意”等级,每年给予投资管理主体5000元奖励,其中2000元由投资管理主体发放给楼宇联络员。
(六)鼓励楼宇招引优质企业入驻。
对于新成立或区外迁入其他商务楼宇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自其纳税总额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起,三年内每年按照其当年区级地方贡献的20%给予奖励。入驻企业自获得奖励起达不到标准的年度,该年度不予奖励。
三、附则
1.本意见扶持方向和标准中(二)、(三)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2.本意见扶持涉及多个投资管理主体的,依据各方提供的商务楼宇所有权面积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
3.本意见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21〕1号)执行。
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实施期间,本意见扶持政策如有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相关内容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5.本意见中第5、6、8、11条与区级贡献挂钩,企业享受区内各领域与区级贡献挂钩的扶持政策总金额,不高于其当年区级贡献金额。
6.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环翠区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附件
《环翠区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
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认定要求及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企业)应诚实守信,根据《环翠区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扶持意见》的认定标准和要求,如实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一)鼓励改造提升楼宇。
楼宇改造扶持中,用以发展楼宇经济的商务楼宇,是指以该楼宇为载体,通过出租、合作等形式引进各类经营商户,从而引进税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为目的,企业自用而进行的改造不符合该项条款。楼宇投资管理主体需提供所在楼宇房产证明、营业执照、投资凭证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鼓励盘活闲置楼宇资源。
楼宇投资管理主体需提供所在楼宇房产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楼宇闲置情况认定表(启动前报备),入驻企业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鼓励打造特色专业楼宇。
1.金融集聚楼宇投资管理主体需提交楼宇聚集机构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楼宇聚集机构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其他类型楼宇投资管理主体需提供所在楼宇房产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特色专业楼宇申请表(启动前报备),入驻企业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鼓励发展“亿元”、“千万元”楼宇。
楼宇投资管理主体需提供所在楼宇房产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入驻企业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鼓励提高楼宇服务质量。
1.楼宇投资管理主体需提供所在楼宇房产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配套服务设施面积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经组织部门开具的基层党组织证明材料。
2.楼宇投资管理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和所在镇街评定证明材料。
(六)鼓励楼宇招引优质企业入驻。
企业需提供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主体按要求向楼宇所在镇街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镇街对各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主体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根据需要,组织有资质的评审专家或机构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评审。初审结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初审意见及专家(机构)评审意见提交区发展和改革局。其中,金融、类金融楼宇申报材料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盖章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各镇街提交的相关资料、初审意见及专家(机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及时报送区财政、审计部门,并提出扶持资金使用初步建议。
(四)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的扶持资金使用初步建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将结果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
(五)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拟定政策兑现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
三、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威海市政府2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