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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招商引资局

题目: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

资料提供时间: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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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文章下载

临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一、总体原则

招商引资项目需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实行非禁止准入、放宽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产业的优先供应土地,并给予土地优惠政策、税收政策和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技术、中藏医药、现代农牧业、绿色工业、文化旅游、清洁能源、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高新数字、新基建项目等产业投资。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期不超过5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单次签约到期后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2.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产业园区内落地的项目,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

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土地招拍挂保证金按30%收取。

4.对招商项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

5.对在临潭县建立“乡村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就业工厂)”的招商引资企业,集体闲置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给企业无偿使用,租赁土地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二)税收政策(包括个税)

1.在临潭注册经营的招商引资企业,除特殊行业外,在难以准确计算企业成本费用或不占用地方资源时,可采取优惠利润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10%、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产业的,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3.对符合条件新引进省州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高管、核心科技人员,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4.对在临潭县新办的属于《甘南藏族自治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州级和县级,下同),第四年和第五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小微企业纳税人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三)产业(农业)政策

我县招商引资落地的农业产业项目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补贴。

(四)文旅政策

1.对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单体投资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元)项目取得项目贷款,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贷款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及时落地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元的,申报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当年命名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县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文化企业申报省政府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文化企业申报省政府每户奖励50万元。

3.对新引进的旅游企业经营景区,创建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五)商贸物流政策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且运营一年以上,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物流项目,且运营一年以上,由政府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新引进冷链物流项目新建库容1万吨以上的冷链物流设施申请省级补助220万元;对新建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申报省级奖励资金,每100吨库容奖励15万元,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申报省级奖励)。

3.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工业类生产加工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内的企业,同比每增加1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营业务300万至500万元的企业,同比每增加1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主营业务500万至1000万元的企业,同比每增加1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主营业务1000万至2000万元的企业,同比每增加1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连续奖励5年。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达到升规入库条件的工业企业县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已入库的工业规上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稳定上报数据的奖励3万元。该奖励项目与省、州其他奖励项目可叠加享受。

(六)奖补政策(融资政策)

1.工业产业项目奖励

(1)对按期建成投产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前三年每年奖励100%,后两年奖励50%。

(2)对新引资建办的农牧产品加工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80%奖补。

(3)对新引资建办的科技研发、技术创新、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县政府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超市餐饮奖励

(1) 对当年被批准认定为新增限额以上招商引资商贸企业(含大个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批发、零售类商贸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0元;住宿、餐饮类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

(2)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大型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等资源的整合,统一成立商贸公司并成功入库的线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场地奖励(厂房)

(1)在产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引进中小企业以租赁方式入驻,入驻1-3年不收租金,4-7年按60%、70%、80%、90%收取租金。

(2)凡符合产业发展和投资强度要求,容积率≥1.2,其它规划指标达到控制标准要求,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的(不含单层层高超过8米计容双层和局部计容建有夹层的),按照约定期限建成后,给予多层厂房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8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企业实际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2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最高 30万,本条政策与省州技改政策不重复享受。

4.酒店奖励

对新引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主题酒店、全国连锁酒店、民俗酒店等经营酒店分档奖励,其中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正式运营一年之后,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申报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5.招商奖励

(1)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招商,对从甘肃省外成功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产运营后,进行一次性奖励。引进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5-1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0-15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以下的奖励15-20万元;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25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以上奖励办法额度提高一倍。引进固定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除在享受其它奖励政策外,项目建成运营后,由县财政再一次奖励10万元。

(2)凡第一时间为招商部门提供企业资料、项目信息,因为自身原因未参与项目考察、论证、洽谈、签约的,但通过县政府及招商部门努力,所推介项目最终在临潭县投资落地的,按该项目对应奖励额度的20%作为信息奖,奖励信息提供人,第一时间信息确定以临潭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登记备案为准。

6.节会参展奖励

(1)对赴国外或国内参加重点展会的企业,由组织参展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参展、布展分别给予10—15万元和5—10万元的经费补助。

(2)招商引资企业参加政府牵头的对外展示展销活动,涉及的展馆费及参展人员食、宿、交通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7.设备奖励

(1)对从临潭县外整体搬迁设备至临潭生产的项目,可按实际发生搬迁费的50%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建工业项目(基础能源、新型建材、基础材料、健康医药、高效清洁电力、先进装备制造、生态特色食品、大数据电子信息)年纳税达20万元每亩(含)以上或300元每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新购置的主要生产性设备,总价值在 1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购置发票、有效付款凭证及实物查验,最高予以20%的设备奖励。

8.人才科研奖励

(1)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引进 ,将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县人才引进计划,企业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县内落户,与县内居民在医疗、养老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企业所在地任意一所公办学校就读,与临潭县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省、州、县考试招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管、中层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纳入我县年度培训计划,一并培训。

(3)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省级一次性补助20万元,申请州级一次性补助10万元,申请县级一次性补助8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省级补助10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可申请省、州、县补助各5万元,所有被评为科小、省创、高新企业的都可以申请创新基金10万元。该奖励项目与省州其他奖励项目可叠加享受。

(4)对在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每人5万元、3万元津贴。对在企业工作一年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补助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协助入驻企业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职称评定,此条与县人才办政策重复的由企业择一享受。

9.融资奖励

(1)对新引进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县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2)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行债券,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省州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县政府在各项手续办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3)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金后如需融资,由县政府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企业贷款融资,条件具备的给予适当的贷款优惠。

(4)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享受“三区三州”企业上市“即报即审、即审即发”绿色通道特殊政策,并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补。

(5)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的5‰,给予前期经费补助,项目完成投产后一次性拨付。

(6)对2000万元以上贷款且有市场、有技术优势、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补助,按贷款期限内超过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产生利息的80%予以贴补,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增加固投(技改)。单个企业的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贴息额度超过100万元和确实需要对困难企业进行贴息补助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7)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30%,中小微企业整体利率上浮水平不得超过当前水平。

10.财政奖补

(1)适用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凡在临潭县境内正常登记纳税的招商引资企业。

(2)奖补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临潭县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落户临潭县的企业以当年纳税额为依据,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年纳税额中的县级税收分成作为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年纳税额是指在临潭县当地实际缴纳的税款数额,年纳税额数据以税务部门从金税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为准。但是,招商引资企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①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

②存在欠缴、少缴或不缴税款问题的;

③存在偷逃税款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④存在其他方面违法行为的。

(3)奖补标准

①对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不足600万元的企业按其年纳税额中的县级税收分成的50%奖补;

②对年纳税额超过6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年纳税额中的县级税收分成的55%奖补;

③对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年纳税额中的县级税收分成的60%奖补。

上述奖补标准仅适用于招商引资企业落户临潭县的第一年,从第二年起奖补标准逐年递减,每年确定。到第五年后奖补标准固定不变。

(4)奖补时间。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财政奖补兑现工作。

(5)资金用途。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企业生产发展,进一步壮大企业投资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七)“一事一议”政策

对下列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决策程序,给予落地支持: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央企、大型国企、主板上市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投资的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年税收达到2000万以上(含)的产业项目;对全县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专精特新、科技型、成长型项目;高层次人才引领创办项目;盘活重大闲置资产且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项目。

2.外商投资(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国家非禁止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投资大、带动强、税收多、社会效益高、产出效率高、出口额大的项目、或者投资额度大的我县首位产业、优势产业项目。

4.高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工业项目。

5.以商招商项目、能产生产业集聚、上下产业链配套等特殊工业项目或投资大、带动强、税收多的东西部协作项目。

6.企业自投产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年地方纳税贡献达100万元-1000万元,予以扶持,奖励金额1-10万元(取正位数计算)。年地方纳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列入县“一事一议”范畴议定,给予适当资金奖励,该奖励项目与省、州其他奖励项目可叠加享受。

(八)要素保障

1.土地

工业用地基准价通过拍卖方式和租赁,出让使用年限50年,租赁使用年限20年。

2.水

限价居民用水1.3元/m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1.6元/m³;工业用水1.8元/m³;经营服务2.0元/m³;特种行业用水3.5元/m³。

污水处理价格,现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价0.85元/m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元/m³;居民污水处理费1.40元/m³。

3.电

各类用电客户电价根据国家和省发改委相关电价政策执行。鼓励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客商进入市场化交易参与直购电,其中电采暖客户在采暖期执行电采暖支持性电价政策。

4.气

居民用户:3.5元/立方米;工业用户5元/立方米;商业用户5元/立方米。

5.物流对高新技术产业、国家、省、市、区重点支持产业,其原料或市场在外的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200万元(含)以上,按其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金额的10%予以物流运输奖励,最高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不超过2年。

6.金融

支持县内企业在资本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三、营商环境

为切实保障各类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设立综合协调、土地服务、审批服务、税收金融、投诉监督、评价考核六个招商服务专班,各招商专班实行班长负责制,建立“权责一致”的高效决策机制,经县招商领导小组授权,在具体招商项目投资风险评估、政策、土地使用、配套保障等方面享有相应的决策权。

(一)综合协调专班

组 长:张晓波

副 组 长:李 云

责任单位: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

工作职责: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协调联动机制、常态化对接机制,适时组织召开对接会,促进政企信息互通。从项目洽谈、跟进、签约,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建设到投产运行,明确专人全程“一对一”服务,牢固树立“既要招的来,也要留的住,更要发展好”的服务意识和工作思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充分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坚持把签约项目落地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抓手,大力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方位推动项目建设落地,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落到实处,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土地服务专班

组 长:杨建平

副 组 长:杨志成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的征收征用,并指导协调土地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在项目用地等方面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企业、项目来了就能够快速落地、快速建设、快速投产,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审批服务专班

组 长:邓贵忠

副 组 长:殷志贤 刘喜恒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职责: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服务质量,深入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服务,引导企业通过网上咨询、查询、申报,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网上受理、办理,压缩办理时限,简化项目投资、企业开办、工程项目审批、以最短的时间、最优的质量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让企业办事更安全、更便捷、更高效。

(四)税收金融专班

组 长:何金宏

副 组 长:吴 怀 佘旭平 赵维亮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潭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潭支行

工作职责:加强与企业沟通对接,及时掌握企业融资需求,对有资金困难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专项信贷支持方案,执行利率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最大限度解决招商引资项目融资需求,结合企业特点和贷款产品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减少贷款资料,压缩办贷时间,优化审议审批流程,最大程度加快贷款投放,提升贷办效率。全面发挥资本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对成功落地建成的企业可运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融资担保等政策手段予以激励。

(五)投诉监督专班

组 长:卓玛贡保

副 组 长:孔德强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

工作职责:负责督促各专班统筹推进相关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畅通投诉渠道。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对领导小组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实行专件跟踪,由责任单位限时办结,对账销号。对省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建设实行“六个一”包抓责任制和“保姆式”全程代办服务,实施项目问题责任清单管理,挂牌督办重点招商项目落地建设中久拖不决的问题。

(六)评价考核专班

组 长:赵应加

副 组 长:周中兴 丁 彪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

临潭县新闻2023-5-24

 

 

沅陵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文章下载

沅陵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八条措施》(怀招商办发〔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政策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在沅陵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沅陵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生产性和服务型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下同),工业项目不低于800万元,生态旅游、四星级以上酒店、仓储物流项目不低于3000万元,商业综合体项目不低于1亿元,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不低于500万元。

第三条

入驻沅陵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项目,企业10年内不得改变注册地和纳税关系。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1.购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投产后年综合税收强度不低于8万元/亩。

2.租赁园区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元/㎡,投产后年综合税收强度不低于120元/㎡。

第二章 支持招大引强

第四条

支持招大引强。对首次进入湖南并在本县落户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县财政分别按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采用“PBOS”等模式在园区内建设专业化产业园。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除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外,每年按该专业化产业园内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已奖励给企业的除外)3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奖励期限最长10年。

第六条

支持产业链招商。对“6+N”现代化产业新体系中的产业链企业新引进关联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外商投资及外贸进出口政策

第七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商在本县采取独资、合资或参股等方式进行投资活动(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房地产项目、新能源类项目、金融类项目),企业登记注册后,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达100(含)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增加1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引进外贸实体企业。凡在本县注册的有较大产业带动能力的外贸实体企业,自产生进出口实绩起2年内,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企业,每1000万元奖励4万元;4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的企业,每1000万元奖励5万元,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1000万元奖励6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湘商回归和返乡创业政策

第九条 湘商回归与返乡创业企业,除同等享受本文件相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政策:

1.在省外沅陵籍人士返乡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创业补贴,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100万元,创业补贴相应增加1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当年新租赁园区厂房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投产后前三年车间(层高高于8米的,面积按1.5倍计算)综合税收达到50元/㎡/年、70元/㎡/年、100元/㎡/年的湘商回归企业,分别对其所缴纳的车间租金给予一年、两年、三年的全额奖励。

3.对当年新注册并产生进出口实绩的外贸实体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章 供地政策

第十条 对投资农林药茶果竹等农产品初加工、现代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其建设用地按评估价供地,项目建成运营后一年内,按最高不超过土地成交价款50%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非入园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中的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生态文化旅游、四星级酒店、农贸市场等项目,按评估价供地,项目建成运营后一年内,按最高不超过土地成交价款35%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承诺按五星级标准建设的宾馆、酒店项目,按评估价供地。五星级认定成功后一个月内,超出土地成本部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新落户园区的项目,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实施“净地”(即完成报批、征地拆迁和简单清表)供应,原则上土地出让单宗面积不低于20亩。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地,在缴纳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由县财政根据投资和税收强度不同,予以分类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与生产运营,具体政策如下:

1.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达到8万元/亩、10万元/亩的,从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达标后次年开始,分两年对企业所缴纳除税费外超出12万元/亩、10万元/亩的土地摘牌价款按40%、60%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2.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达到12万元/亩的,从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达标后次年开始,分两年对企业所缴纳除税费外超出5万元/亩的土地摘牌价款按照60%、40%的比例,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3.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年综合税收达到18万元/亩的,从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达标后次年开始,一次性对企业所缴纳除税费外全额土地摘牌价款,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经过批准,属增加生产经营规模性质用房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章 园区厂房政策

第十五条

租金标准

1.园区标准化厂房区域内车间月租金第一层8元/㎡,第二、三层7元/㎡,第四层6元/㎡;配套用房月租金6元/㎡,宿舍楼普通单间150元/月、大单间250元/月;车间及配套用房物业费为0.5元/㎡/月、宿舍楼物业费单间为20元/月、套间30元/月;

2.园区非标厂房区域内钢构厂房层高高于8米的月租金12元/㎡、层高8米以下(含8米)的月租金10元/㎡。其他配套用房可参照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租金和物业费执行;

3.高岩生活服务区入园企业公租房租金单间150元/月、套间200元/月;普通公租房单间250元/月、套间300元/月;物业费单间为10元/月、套间15元/月。

第十六条

租金优惠

1.租赁园区厂房的企业,车间(层高高于8米的,面积按1.5倍计算)前三年综合税收分别达到80元/㎡/年、100元/㎡/年、120元/㎡/年的,对其所缴纳的车间租金前三年给予全额奖励;任一自然年度税收强度达到200元/㎡的,对其所缴纳的当年车间租金给予全额奖励;

2.根据园区厂房和企业实际情况,由园区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给予车间和办公楼不超过三个月的免费装修期。园区内国有厂房租金全部交至园区,实行先交后奖、收支两条线。

第七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

对工业类招商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社保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投资主体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八条

对非工业类招商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社保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投资主体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八章 财政贡献政策

第十九条

对新引进项目实行财税贡献五年奖励政策。自项目投产后,年缴纳综合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生态文化旅游等项目,500万元以上的非入园工业项目,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实得部分50%的标准、第4-5年按县本级实得部分3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新入园区工业项目按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分档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8万元/亩的购地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元/㎡、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120元/㎡的租赁厂房项目,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10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12万元/亩的购地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180元/㎡的租赁厂房项目,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100%的标准、第4-5年按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18万元/亩的购地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不低于250元/㎡的租赁厂房项目,前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100%的标准、第4-6年按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

第九章 经营性奖补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电价奖补。对达到税收强度要求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采取补贴标准与企业纳税贡献大小挂钩的方式分三档进行补贴,实行一年一补,补贴时限为5年,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且不高于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

1.一档:对年综合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按0.075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2.二档:对年综合税收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按0.05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3.三档:对年综合税收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按0.03元/千瓦时进行补贴。

第二十二条

用水用气奖补。对达到税收强度要求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对其工业用水用气按全年总价的10%进行补贴。实行一年一补,补贴时限为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高于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

第二十三条

装修奖补。在企业装修完成后,对新租赁园区厂房企业的无尘车间装修费用进行补贴。对十万级、万级、千级、百级无尘车间装修,分别按50元/㎡、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自动化设备奖补。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对新入园企业的新购自动化设备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发生额的10%,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搬迁奖补。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对新入园企业的生产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生产设备装卸及运输实际产生额的5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物流奖补。对新引进的年缴纳税收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在100 万元以上的工业制造类项目货物物流运输费用进行奖补,奖励标准为原料运入与产品运出成本费用总额的15%,年度地方留存在500万元以内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

第十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贷款贴息支持。对新引进农业产业化、中药材精深加工、先进制造业、高科技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年综合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实际贷款额以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国(境)内外首发主板、中小板上市并挂牌交易,总部设在沅陵的,除享受省、市奖励政策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创业板、科创板首次挂牌交易的县域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交易的县域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章 企业入规、科技创新与品牌创建政策

第二十九条

引导企业入规入统。对当年新进规模入统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获得奖励后5年内不得退出规模企业。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加强院校合作。对获得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

1.对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县财政当年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新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和市级龙头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被新认定为五星级的宾馆、酒店,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品牌奖励500万元;对建有350人以上规模专用会议室且实际使用面积人均不低于2㎡的,按3000元/㎡给予装修补贴;客房装修补贴1万元/间,并优先纳入政府定点接待采购单位。

第十二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十五条

高科技人才生活补助。对企业引进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教授、研究员等高端人才,在沅陵招商引资企业工作满两年且每年常驻企业不少于30天的,经县科技局、县人社局认定后,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国家级的20万元、省级的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研发成果转化奖励。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在沅陵转化的,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3年内,其核心技术产品带动企业新增税收部分,按县本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标准,由县财政通过产业扶持资金进行奖励,同一团队或个人、同一项目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人才住房补助。对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职称以上或省级以上高精尖人才来沅陵创业就业,并在沅陵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35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园区企业就业满两年的,在本县购买首套商品房时县财政一次性分别补助6万元、8万元。

第十三章 企业稳岗政策

第三十八条

住房保障。对返乡务工和非沅陵籍入沅人员,在园区企业稳定就业满3年的,在县城新购买首套商品房,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200元/㎡,最高补贴2万元。

第三十九条

就学保障。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科技人才的直系亲属需入学的,可在本县范围内择校就读;对返乡务工和非沅陵籍人员在园区企业稳定就业满3年的,按照就近入校原则优先提供就读学位。

第十四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四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含房地产项目);

2.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并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前十位的企业;

3.发展潜力巨大且能填补我县产业空白的优质产业项目;

4.对国际、国内行业内排名前十的品牌企业来沅投资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等项目;

5.“三类”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产业项目。

第十五章 中介人招商引资政策

第四十一条

奖励范围。通过中介人(法人机构或自然人)招商引资的,企业在本县注册登记独立法人公司,项目建成投产满一年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纳入奖励范围:

1.现代农业项目:包括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

2.新型工业项目:包括电子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

3.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商业综合体、仓储物流、四星级以上酒店、生态文化旅游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

4.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奖励标准。县财政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沅陵内陆港产业园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参照沅陵产业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中奖励、补贴等财政支出,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沅陵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产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关申报、审批、监督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中所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括本数;“三类”500强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500强;所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实际缴纳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含所缴税费)、厂房建设投资和生产生活设施设备三个方面投入总和(租赁园区厂房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厂房装修款);所述综合税收不含企业出口退税部分;所有认定资料以合法发票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恶意骗取奖补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企业和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不适用政府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房地产项目(有备注的条款除外)、新能源类项目、矿产品粗加工项目以及国家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的申报和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奖励的相关佐证依据,由县商务局签出初审意见。企业再到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开发区项目到沅陵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进行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至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产业引导资金中将奖励资金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放至企业,并负责资金监管。

第四十九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本县内其它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沅办发〔2022〕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若干政策措施由县商务局、沅陵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沅陵县人民政府20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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