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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招商引资局

题目:关于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资料提供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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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文章下载

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湾岭园区管委会”)统筹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以下简称“湾岭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政策兑现工作。

第三条 湾岭园区管委会积极指导和协助入驻湾岭园区企业(机构)享受省、市、县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第四条 湾岭园区管委会对湾岭园区招商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促进政府与企业、服务与需求无缝衔接。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符合《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鼓励产业目录》《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特别极简审批”改革实施方案》《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4市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产业发展支持对象,包括新迁入、新设立,已落户湾岭园区的企业(机构):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湾岭园区且在湾岭园区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必须在湾岭园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其间不改变在湾岭园区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湾岭园区或变相离开湾岭园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资金;

(三)申报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四)申报企业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项目建设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第六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等政策规定;

(二)符合湾岭园区发展定位和规划布局;

(三)项目用地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投资扶持

对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土相关权证后,投资强度达300万/亩,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产业项目、按一个会计年度内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至1.5亿元(不含)的产业项目,按一个会计年度内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按一个会计年度内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给予产业资金扶持。

第八条 租赁扶持

(一)经认定为琼中县中小微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可适当降低租赁厂房的园区准入门槛要求,最低年产值不低于2000元/m²/年,年税收不低于50元/m²/年,厂房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扶持租赁期不超过2年。

(二)办公场所租赁扶持。入园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3亿元(含)以上的,免收当年度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租赁费,最多免一年;

(三)小微企业扶持。入园小微企业经工信部认定符合相关资质的,可在湾岭园区众创空间公共办公区享受首年免租工位3个。

第九条 运营扶持

(一)支持鼓励类产业发展。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且企业期末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年度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且企业期末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至1.5亿元(含)的,年度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且企业期末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的,年度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对企业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年营收额增速超过30%的,每新增2000万元,奖励2万元。

第十条 企业上市扶持

针对湾岭园区注册实际运营企业,境内外首次上市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上市补贴参照县金融办《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推进金融业发展和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金融扶持

企业贷款贴息扶持,参照国家或省级财政贴息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扶持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向县级责任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人才扶持

符合奖励条件人才的按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意见》奖补政策向县级责任单位申报。

第四章 兑现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需符合《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社会投资项目入园准则》《国土出让合同》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备案及兑现流程。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需在每年度3月份向湾岭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和奖励证明等材料,湾岭园区管委会根据分批快速及时的原则负责受理、审核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拨付奖励资金,琼中县财政局配合拨付。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的,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湾岭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湾岭园区相关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从高”原则适用于园区内企业(机构)。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湾岭园区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以及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投资中可以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入驻湾岭园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未按照湾岭园区规定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未按湾岭园区规划要求建设的;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湾岭园区要求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机构)注册地址五年内不得迁出湾岭园区,否则应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亦不再发放。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上市扶持、金融扶持、科技扶持、人才扶持等优惠条款,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若有政策变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湾岭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2023-3-25

 

 

云南昭阳招商引资优惠办法(2023版) 文章下载

云南昭阳招商引资优惠办法(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昭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到昭阳区投资注册公司、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纳入统计并产生税收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昭阳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鼓励绿色水电硅铝材下游产业、新能源、高原特色农业、绿色食品、生物医药、文旅康养、数字经济等领域项目。

第二章 扶持办法

第一节 土地扶持办法

第三条 工业用地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士地出让起始价格挂牌出让。[本条政策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服务保障。积极推行“签约即供地”“交地即交证”“拿证即开工”服务模式,全面实行项目投资审批“一网通办“,对重点项目的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节能评估等报建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提前介入服务机制,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本条政策由区发改局、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政务服务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节 财税扶持办法

第五条 企业的鼓励类产业占到主营业务的60%以上,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现行版本)中的产业为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政策由区发改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知名连锁企业,并在区内开设首店的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年收入超过3000万元,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税费扣除。对企业从区级及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吸纳就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等,涉及企业税前扣除的按国家现行规定政策扣除。[本条政策由区税务局、区工科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规费支持。对招商引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本条政策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企业融资扶持

鼓励上市融资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企业上市工作经费扶持;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满两年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本条政策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节 外商投资奖励

第十条 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外商实际投资(FDI)到位资金在3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万元;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最高奖励50万元;外商直接投资(FDTI)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本条政策由区工科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节 东西部协作企业激励办法

第十一条 针对在昭阳区投资建设的上海市企业、自然人。

1.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新增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需达到50万元(吴)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频的20%补助。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机器、器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需达到20万元(吴)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物资产总额的20%补助。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补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上海市企业、自然人在昭阳区注册资本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额,已取得过上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奖补。申请奖补的计算时间段为申请时的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可为前三年度。财政性援助资金形成的或投资主体收购兼并所得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不作为新增投资额。[本条政策由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节 企业激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绿色水电硅铝材下游产业及智能制造、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先进制造企业,相固定资产投资大于1亿元(基建投资按不高于核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0%计入),按照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200万元。[本条政策由区发改局、区工科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先按照评估价格征收租金,若两年内升为规上企业,或连续五年每年每千平方米标准厂房解决当地劳动力50人以上,或被省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加工制造类企业,由财政逐年给予租金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奖励标准不超过缴纳租金金额。五年后,按厂房租金的50%逐年奖励,奖励期限不超五年。企业确需购买厂房的,按成本价转让厂房。[本条政策由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加工制造的企业,厂房建成投产,经企业申请并验收合格后,区级财政根据厂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本条政策由区招商局、区住建局、区政务服务局、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认定奖

1.对首次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区工科局、区财政局率头负责组织实施]

2.星级酒店。对被评定为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和五星级酒店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区文旅局、区财政局负责特头组织实施]

第六节 其他扶持办法

第十六条 用电。鼓励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按目录电价执行。

第十七条 用水。新入驻园区加工制造类企业,按用水价格不高于3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不高于0.9元/立方米优惠价格执行。[本条政策由区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用气。新入驻园区加工制造类企业,按不高于3.8元/立方米优惠价格执行(根据市场变化进行上下调整)。

第十九条 新引进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企业高管子女,优先选择昭阳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本条政策由区教体局、区招商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入驻园区企业新引进的博士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在昭工作期间由园区产投公司提供人才公寓免费入住。[本条政策由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开设入驻园区企业相关手续办理“一站式服务窗口,全程实行帮办代办,并限时办结。[本条政策由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昭阳区发展具有重要引领性作用的企业,可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办法给予特殊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昭阳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昭阳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昭区政办通[2021]5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未作明确或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昭阳区人民政府2023-4-5

 

 

咸阳经开区出台15条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文章下载

咸阳经开区出台15条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产业集聚,增强经济活力,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来咸阳经开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资兴业,依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主要招引产业:临空经济、总部经济、数字经济、高新技术、智能制造、商贸服务、金融服务类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灵活的支持政策。

第二条

奖励扶持条件:工业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年;总部经济项目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商贸项目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项目运营公司为在经开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并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新建(增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新落户工业企业用于研发投入所购置的进口设备,按实际购置设备发票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工业项目在以当年标定地价供地的前提下,建成投产后36个月内,亩均税收3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10万元;亩均税收4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15万元;亩均税收5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20万元;亩均税收6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25万元;亩均税收7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30万元。

第五条

国内沪深京主板上市企业,在经开区新购置土地并设立总部(下同),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国内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和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自正常经营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经开区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第四和第五年度按经开区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对在经开区内注册纳税但未购置土地的总部企业,且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自正常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按每年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经开区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贡献奖励,实际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咸阳经开区的实际税收贡献。

第七条

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建成运营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年纳税额达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金融企业、机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团队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发展贡献奖励。

第九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3年贴息政策。即按照资金入账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全额贴息补贴,3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30万元;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50%的贴息补贴,3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30万元。对经开区现有的已落户企业,在原有项目投资规模基础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贴息补贴,3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年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购买经开区秦创原临空智港10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用房及标准化厂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前两年按租金100%进行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租金的50%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入驻经开区中韩产业园孵化中心的各类创业孵化企业,首年免收租金,第二年按租金的50%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评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高校院所、科创机构在经开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人员的配偶、子女一同来经开区就业、入学的,子女在经开区公办学校优先安排入学,配偶优先推荐到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工作;提供就医“绿色通道”,享受医疗保健优诊优疗;高层次人才提出的其他方面需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

本优惠政策所述奖励资金均为人民币,租金补贴及税收奖励均采取“先缴后补”形式兑现。同一企业符合以上多个奖励政策时,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本优惠政策发布前已享受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2023年3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由咸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信用中国2023-3-28

 

 

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 文章下载

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政策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白银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主要支持全市重点发展的丝路寒旱特色农业、有色稀土、文化旅游、新材料、数字经济、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循环化工、新能源、绿色环保、通道物流、能源储运转化等产业链项目。本地企业改造提升新增项目,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政府奖励政策

第三条 落地投资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1亿元以上(含)项目,市政府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补条件的,依据《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甘商财务发〔2021〕425号)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市经合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四条 经济贡献奖。新引进项目在我市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其投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在500万—1000万的,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其中第一年为80%,第二年、第三年为70%,第四年、第五年为60%;投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5年按80%的比例实施奖补,奖补资金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奖补资金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市经合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配合组织落实)

第五条 招大引强奖。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对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市经合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配合组织落实)

第三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0.5%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条 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可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成运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新入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的建筑企业、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四章 要素保障政策

第九条 新引进招商引资工业类项目,属于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条 确需使用《白银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以及依法可以使用的上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家集约用地标准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文化旅游产业(不含住宅)、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康养服务(不含住宅)、体育健身、电子商务等社会公益性和服务业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属营利性质的,按照用地性质及所在地等级确定的基准地价,经评估后作为供地起始价格,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除去土地收储成本及按政策计提部分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后,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对入驻各类工业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减轻项目建设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白银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对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企业,电价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等相关政策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章 税费金融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循环经济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企业在主板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迁入白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白银、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各类社会资本在白银市参与或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产业引导、创业投资、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累计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融资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六章 项目引进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投产运营项目,分别给予中介单位或个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市经合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章 配套服务政策

第十九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均可实行“一事一议”,实行市级领导包抓和协同推进机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优先给予土地供给、财政奖补、要素保障等支持,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全力推进项目落地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合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代办服务机构建设,各县区、园区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配备代办专员,提供“全程式、跟踪式、管家式”代办服务。(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评合一”,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草地审核同步办理。优化建设用地审核程序,实行容缺审查,推行承诺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先行用地。缩短审核时限,开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保障项目依法落地建设。加快推进“标准地”制度落地实施,提高配置效率。(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草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白银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围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园区内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批,加速项目落地、降低企业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我市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给予30-5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引进的“两院”院士,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顾问费;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纳入铜城人才服务卡保障范围,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就医保障等相关待遇。(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水电、火电、风电、光电等能源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地产项目,PPP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及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和企业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须按合同约定如期建成投产运营。

第二十七条 如因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政策与其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条件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类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在次年3月底前足额落实。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20〕34号)同时废止。

白银市人民政府2023-4-5

 

 

高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文章下载

高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突出招商重点领域。突出围绕石家庄国际陆港的功能开展招商,着力引进大宗商品仓储物流、汽车产业,围绕正在申报的肉类、水果等口岸功能,积极招引相关链条上的产业,全力推进我县现代商贸物流业率先突破;强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产业振兴,开展强链、延链、补链招商。县内企业新上项目(独立核算企业)同样享受此政策。

第二条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建工业类、仓储物流类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别达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和5亿元以上的,投产达效后,分别一次性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3‰、5‰和8‰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建现代农业类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别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投产达效后,分别一次性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3‰、5‰和8‰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指基建、设备等投资,不包含购地款,最终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条 实行企业贡献奖励。新建产业类项目投产达效后,年度亩均财政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参照县级收益80%的标准进行奖励,后两年参照县级收益50%的标准进行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外资外贸发展。在我县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实际到位资金分别达到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5%、1%、1.5%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以商务部口径认定的外资额为准。对外贸出口类企业项目,年度外贸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上和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年度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自建或共建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发中心,经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端人才。对引进县域产业发展紧缺人才,在弥补产业空缺、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取得发明专利技术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企业,经县政府认定后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重点人才、正高职称及以上人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创新工业用地方式。探索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第八条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行项目落地行政审批“两个代办、两个不见面”制度,项目建设中实施“包保”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超2亿元或年纳税超1000万元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新落户我县的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以及总部经济项目,经县政府认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十条 建立企业约束机制。在招商引资协议中,将优惠政策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税收贡献、新增就业、环保责任等统筹考虑,实行双向约束。申请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守法合规经营,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履行社会责任,如发生偷税漏税、重大环境污染、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不得享受政策支持。

以上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高邑县人民政府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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