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湾岭园区管委会”)统筹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以下简称“湾岭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政策兑现工作。
第三条 湾岭园区管委会积极指导和协助入驻湾岭园区企业(机构)享受省、市、县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第四条 湾岭园区管委会对湾岭园区招商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促进政府与企业、服务与需求无缝衔接。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招商引资符合《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鼓励产业目录》《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特别极简审批”改革实施方案》《海南岛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4市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产业发展支持对象,包括新迁入、新设立,已落户湾岭园区的企业(机构):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主要工作场所均在湾岭园区且在湾岭园区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书面承诺,自享受政策年度起必须在湾岭园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其间不改变在湾岭园区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湾岭园区或变相离开湾岭园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资金;
(三)申报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诚信记录良好,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四)申报企业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项目建设期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第六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等政策规定;
(二)符合湾岭园区发展定位和规划布局;
(三)项目用地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投资扶持
对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国土相关权证后,投资强度达300万/亩,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产业项目、按一个会计年度内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至1.5亿元(不含)的产业项目,按一个会计年度内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产业资金扶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按一个会计年度内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给予产业资金扶持。
第八条 租赁扶持
(一)经认定为琼中县中小微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可适当降低租赁厂房的园区准入门槛要求,最低年产值不低于2000元/m²/年,年税收不低于50元/m²/年,厂房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0平方米。扶持租赁期不超过2年。
(二)办公场所租赁扶持。入园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3亿元(含)以上的,免收当年度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租赁费,最多免一年;
(三)小微企业扶持。入园小微企业经工信部认定符合相关资质的,可在湾岭园区众创空间公共办公区享受首年免租工位3个。
第九条 运营扶持
(一)支持鼓励类产业发展。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且企业期末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年度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且企业期末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至1.5亿元(含)的,年度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且企业期末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的,年度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对企业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年营收额增速超过30%的,每新增2000万元,奖励2万元。
第十条 企业上市扶持
针对湾岭园区注册实际运营企业,境内外首次上市发行股票并募集资金,上市补贴参照县金融办《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推进金融业发展和鼓励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金融扶持
企业贷款贴息扶持,参照国家或省级财政贴息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扶持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向县级责任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人才扶持
符合奖励条件人才的按照《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意见》奖补政策向县级责任单位申报。
第四章 兑现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需符合《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社会投资项目入园准则》《国土出让合同》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备案及兑现流程。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需在每年度3月份向湾岭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和奖励证明等材料,湾岭园区管委会根据分批快速及时的原则负责受理、审核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拨付奖励资金,琼中县财政局配合拨付。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企业以欺诈、蒙骗等手段非法获取扶持资金的,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湾岭园区管委会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湾岭园区相关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从高”原则适用于园区内企业(机构)。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湾岭园区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以及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投资中可以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入驻湾岭园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未按照湾岭园区规定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未按湾岭园区规划要求建设的;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湾岭园区要求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机构)注册地址五年内不得迁出湾岭园区,否则应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亦不再发放。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企业上市扶持、金融扶持、科技扶持、人才扶持等优惠条款,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若有政策变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湾岭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海南湾岭农产品加工物流园管理委员会202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