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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生态环境局

题目:各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资料提供时间: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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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奖励20万元!湖北出台首个综合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文章下载

最高可奖励20万元!湖北出台首个综合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湖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系湖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首个综合性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对于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最高可一次性奖励金额10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20万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近年来,湖北省以长江大保护为主阵地,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查处了大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然而,随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日益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团伙化等特点,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创新手段,充分发动群众力量扩大违法线索来源。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举报奖励办法》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总结湖北省《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发布的,着重凸显以下4个亮点:

四个亮点:

一是拓宽举报途径,充分发动群众力量扩大违法线索来源;

二是细化奖励档次及标准,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实名举报;

三是奖励实施以便于实施操作和方便举报人为原则,奖励金额基本为定额奖励,明确灵活采用多种支付形式和奖励形式予以奖励;

四是严格规范实施程序,明确了审查、复核等环节以及不予奖励的情形,同时对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及恶意举报人作出了惩戒规定。

《举报奖励办法》共30条,主要包括工作原则和保障、适用条件和范围、奖励标准、实施程序、监督管理等。办法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举报人可通过多种方式,提交举报信息。其中,电话举报:12369、12345;网络举报:“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来信来访举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价值及配合程度,湖北设定了“三类三等”奖励等级。所谓“三类”,即将湖北省日常执法、举报受理中常见的举报事项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举报事项三类;“三等”则将举报人对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贡献程度分为第一等、第二等和第三等。

按照“三类三等”标准,湖北省明确奖励金额,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于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一次性奖励金额10万元。考虑到省内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贡献等级,按照不低于本条确定奖励金额80%的标准设定数额。”同时,配合湖北正在实施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编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其违法行为经查证属于一般举报事项的,比照较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属于较大举报事项违法情形的,比照重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

澎湃新闻客户端2021-12-10

 

 

最高奖励50万元!《德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修订发布 文章下载

最高奖励50万元!《德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修订发布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2022年5月20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德州市财政局修订印发了《德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规定》进一步扩大德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包含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或信访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个人送达或者来电,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12345”市民热线、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德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国家、省、市、县四级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等渠道进行举报。

《规定》明确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处理,并分10个档次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

《规定》同时纳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面材料邮寄、电话、电子邮件、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悬赏方式征集问题线索,符合奖励情形的,根据《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2022-05-21

 

 

咸宁市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4万 文章下载

咸宁市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4万

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激发公众举报热情,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日,我市出台《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举报经查证属实,在结案后最高可获四万元奖励。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办法》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其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造成严重污染;通过暗管、渗井、 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被归类为重大举报事项。

《办法》要求,对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调查部门提交《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逾期视为放弃。自收到举报人提供的《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等次的决定并回复举报人。

市民可通过拨打12345公共服务热线、登录“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相关举报。

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2022-04-28

 

 

张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张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张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且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经举报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举报人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具体负责市级和甘州区范围内的举报受理、查处、奖励标准认定及奖励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分局及张掖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举报受理、查处、奖励标准认定及奖励申报工作,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对奖励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并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和奖金的统一发放。

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予以保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六)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九)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其他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0936-8278204。

(二)网络举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官网“12369环保举报网络平台”。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办公楼102室(张掖市甘州区盛和路6号,73400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临泽县滨河路环保住建大楼,73420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高台县湿地新区建设局办公楼,73430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山丹县龙首路政府统办2号楼,73410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民乐县县府南大街14号,73450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肃南分局(肃南县红湾寺镇滨河路,734400)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甘州区东北郊昆仑大道创业大厦407室,734000)

第七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有条件应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等情况;

(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

(四)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三)举报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五)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张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第五条属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奖励金额300元。

(二)举报第五条属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奖励金额2000元。

(三)举报第五条属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5000元。

(四)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且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5000元。

(五)举报人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张掖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按《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奖励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条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奖励程序为:

(一)在立案查处完毕15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及奖励意见,征求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

(二)征求举报人奖励意愿后10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调查情况及奖励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填写《张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与案件办理资料复印件一同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生态环境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举报奖励填写《张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并在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四)举报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市生态环境局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号。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除物质奖励外,根据举报人的意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可采取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人原则上要求实名举报,确因特殊原因匿名举报的,要与生态环境部门以确认密码的方式约定代理人,由代理人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举报义务及奖励的领取。

第十六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工作,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同时,每季度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于可能遭受被举报人报复的案件,要严格控制举报人相关信息知情范围,有必要可确定专人进行联系。

第十九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能够提供其他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张掖头条2021-12-12

 

 

最高奖励20万元!贵阳出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文章下载

最高奖励20万元!贵阳出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记者从《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办法》共12条,主要围绕奖励依据、适用范围、举报途径、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和无效举报的情形、奖励兑现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等32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以下12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融1%的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2.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3.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5.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7.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8.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9.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0.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11.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12.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以下11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融2%的奖励,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1.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2.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对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环境污染问题。

5.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6.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7.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8.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9.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10.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11.其他情节较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以下8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融5%的奖励,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4.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5.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6.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7.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8.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致使县级以上城市、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应收未收,直接溢流直排污染外环境,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

(四)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五)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最高不超过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向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贵阳网2022-04-25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下载

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汶川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阿坝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阿州环发〔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的汶川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线索的举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经汶川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对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被举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态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分类管理、归口奖励的原则。

因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而对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实行物质奖励,也可以对单位和个人实行精神奖励,即经单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环保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四条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列入年度生态环境局预算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汶川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统筹和落实奖金的发放工作,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4.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5.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6.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短期内持续再犯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二)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5.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6.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7.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8.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9.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2.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3.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竣工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产的;

4.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四)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的;

(二)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三)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及其近亲属、村社网格管理员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被举报人已采取相应补救、整改措施的;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人准确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提供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材料,必要时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0元、属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属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800元;

(二)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且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但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也未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属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600元、属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人未能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但能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调查后才能发现与举报线索相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属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00元、属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

第三章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12345、12369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书记、县长信箱、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办公室、执法中队);

(三)新媒体举报: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阿坝州生态环境局官网、官方微博举报帐号。

第九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

(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六)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第十条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准确指出环境违法犯罪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汶川县辖区以外;

(二)举报人未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三)举报对象不清、环境违法犯罪主体难以确定;

(四)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五)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司法机关立案或者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情节的;

(七)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标准计发奖金;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结案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

第十二条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移交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携带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四条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对于金额较小的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可探索话费充值等灵活便捷的奖金发放方式。

第十五条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举报人的精神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议定。经与举报人或单位联系确定该举报采用精神奖励后,由汶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报请局务会研究议定。

(二)申报。由汶川生态环境局对拟决定给予精神奖励的个人或单位专题请示报汶川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定。

(三)表扬。经汶川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将表扬纳入汶川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议程,以汶川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名义给予表扬。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年终目标考核的相关规定,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分项。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鼓励在报刊、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有奖举报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有奖举报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汶川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汶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汶川县政府办2021-10-27

 

 

铜川市修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文章下载

铜川市修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出台《铜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1年9月27日起,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市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查处案值、是否移交司法等,将举报奖励标准确定为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000元及以下的鼓励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影响、避免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请示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奖励金额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涵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工建设、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等24项内容。

《办法》明确了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微信、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或向上一级的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具体可通过12369、12345投诉热线,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陕西省环境投诉举报管理系统、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向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等合法有效方式举报。

《办法》重点突出对实行行政处罚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奖励,从而引导群众积极举报身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可有效提高大案要案的办案效率、预防和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潇湘晨报2021-11-02

 

 

山西省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文章下载

山西省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本报讯 (记者程国媛)记者11月4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日前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称为《办法》),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作出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将给予荣誉奖励和500-10000元人民币奖励。

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而制定的。《办法》规定,举报下列行为,可予以奖励: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2、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3、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不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5、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且造成较大影响的;6、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7、环境监测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粗制滥造行为;8、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9、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了5种举报方式:一是电话举报:12369;二是网络举报: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三是微信举报: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四是来信来访举报:省、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五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办法》规定,举报奖励需具备4个条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山西省行政管辖区域内;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证据;有奖举报仅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法》指出,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重奖。《办法》同时要求,负责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职责。《办法》还对奖励标准、发放原则、不予奖励的情形及资金保障、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山西新闻网2022-11-04

 

 

山东省构建“双联一聚焦”工作机制 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文章下载

山东省构建“双联一聚焦”工作机制 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5月19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推进视频会议,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2022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局长许伟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上,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宣教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对生态环境污染犯罪举报奖励工作、新闻媒体举报奖励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就“啄木鸟行动”开展情况、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就环境污染行为“随手拍”开展情况作典型发言。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是提升问题发现能力水平、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手段,是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强化资金保障,全面提升我省举报奖励工作水平。

会议强调,要以“简单、实用、高效”为原则,在降低奖励门槛、简化奖励程序、扩大奖励范畴、丰富奖励形式等方面突破创新。进一步拓展举报奖励渠道, 构建“双联一聚焦”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 强化与新闻媒体联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 聚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等重点工作任务,通过举报奖励发现并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实际成效检验工作水平。

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各区县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等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执法局2022-05-19

 

 

举报一波,奖励10万!中山首宗偷排举报奖励金成功发放 文章下载

举报一波,奖励10万!中山首宗偷排举报奖励金成功发放

近日,一名举报人因举报中山市板芙镇某电子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获得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的10万元奖励。这是该局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颁发的首宗偷排举报奖励。

2021年11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某电子有限公司存在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对该公司进行核实检查。经现场核实,该公司增设磷化工艺,该工艺生产废水未有效收集,通过临时设置软管直排外环境和雨水井。

经监测,外排废水已超过《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总镍、总锌均超过标准10倍,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此宗案件是中山新修订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以来,第一宗成功通过举报进行奖励的案件。新奖励办法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陆续收到各类举报线索,并在举报线索的指引下,及时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极大地动员群众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举报办法】

市民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和微信公众号进入举报系统。进入系统后需填写手机号码作为奖励唯一凭证,同时需填写被举报单位的企业名称、地址、非法排污的情形描述等文字信息;上传企业非法排污的视频、图片等证据材料。

为提高举报信息的有效性,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举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举报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四类环境违法行为或举报证据材料不能有效指向确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将要求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举报人需留意手机信息,如收到系统发送的补充材料信息,请按照信息提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执法人员锁定违法事实。

【实施有奖举报的四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一类: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类: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举报对象为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三类:举报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举报对象为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四类:举报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如何举报才有效?】

为提高举报证据有效性,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提醒,希望市民在进行举报的时候,最好先进行简单的摸排,确定企业偷排的时间点及偷排的规律,在举报时提供相对准确的偷排信息,环境执法人员将按照举报的时间进行突击检查,以达到精准执法的目的。

在举报系统进行举报时,需填写被举报单位的企业名称、地址、非法排污的情形描述等文字信息,同时上传企业非法排污的视频、图片等证据材料。最好提供企业排污时的视频,尽量拍摄污水通过暗管或直接通过地面排到下水道或厂区外的画面,画面不但要拍摄到排污口,还要拍摄排污车间或工序的整体画面,能从视频中清楚辨析污水从哪里产生、通过什么渠道排放,最终排放到哪里。照片上可以同时显示废水产生的设备、排放的管道、下水道口或最终排放去向,并简单标识。这样能更好地提高证据指向性,以便执法人员锁定违法事实,同时提高举报获得奖励的成功率。

搜狐网2022-04-27

 

 

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 文章下载

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

为充分发挥污染者“式”监督,从“质”的层面实现高效监管,让举报人成为环境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加快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0〕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人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知情人员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所实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的揭露和检举。

举报人指与被举报人存在或存在过劳动雇佣关系的知情人员,包括被举报人委托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第三方工作人员,不包括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也不包括与被举报人存在代理、承包等合作关系或有竞争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举报奖励的范围

举报人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私设暗管,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六)未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造成污染事故的;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三、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奖励受理中心举报电话0571-87238561(工作日9时-17时30分)举报并明确表示“举报”,或通过网络、来信或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一)网络: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工业企业违法举报栏目(http://epb.hangzhou.gov.cn/)。填写相关信息时注明“内部举报”,未注明的按一般举报处理。

(二)来访、信函: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304室,邮政编码310004。来信应当在信封上注明“举报”,未注明的按一般举报处理。

四、奖励条件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

(三)根据举报线索已查实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的;

(五)有资料证明与被举报人存在或存在过劳动雇佣关系,或者受被举报人委托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三)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处于行政处罚过程中尚未结案的,或者被举报人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改正,被举报事项仍在责令期限内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已经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六)匿名举报但拒绝提供可以验证身份的信息的;

(七)无法证明与被举报人存在或存在过劳动雇佣关系,或者受被举报人委托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

五、举报的处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接到举报后, 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通知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前往查处。必要时,可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直接前往查处。环境执法人员在受理举报后应及时赴现场调查处理。对于情况紧急、涉及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性强的案件,或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不立即取证可能导致证据湮灭的案件,需立即安排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对于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及后续处理情况要及时告知举报人,做到受理告知、立案告知、处罚告知、奖励告知,保证举报人的举报知情权。

六、奖励措施

对于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免责奖励的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决定书的处罚额度或刑事案件判决书罚金总额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具体按照《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杭环发〔2021〕2号)规定的200%确认奖金,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

(二)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实违法行为后发现举报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酌情从轻、减轻、免除相应行政处罚。

七、保护机制

(一)身份信息的保护

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护,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同时,对举报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进行信息公开、交流或媒体宣传时,要隐去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人身权益的保护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部门支持举报人依法维权,举报人提出人身安全保障需求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落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处罚裁量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实施报复的被举报人采取从重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做到报复“零容忍”。

八、附则

(一)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物质奖励的发放和保障具体参照《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保障和发放工作的通知》(杭环发〔2021〕27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关于奖励经费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含上城、拱墅、西湖分局)查处的举报奖励案件,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分局查处的举报奖励案件,由本区、县(市)财政承担。

(三)本办法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2-05-12

 

 

陕西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奖励10000元 文章下载

陕西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最高奖励10000元

5月24日,记者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市民可举办身边的污染行为,最高可获得奖励10000元。

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根据《办法》共有14种情况,分别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未依法取得排位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放射性危险废物、废气、废液的。

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等以及其它污染行为。

咋举报?电话、网络均可举报发现以上情况,举报人可以通过各地12369,12345热线电话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网站的有关投诉专栏举报;也可以通过国家“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微信、微博账号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和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举报。

咋奖励?举报一级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得10000元奖励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一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5000-10000元奖励,举报二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500-5000元奖励,举报三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500元奖励。

对于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对象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属实的;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曝光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等,将不给予举报奖励。

潇湘晨报2022-05-24

 

 

奖励金额从100元到20万元不等《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发布 文章下载

奖励金额从100元到20万元不等《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发布

据了解,2013年,贵阳市实施了《贵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印发了《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有奖举报范围扩大。旧《办法》列入奖励举报范围的有16种环境违法情形;新《办法》将排污许可、未安装或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饮用水源保护、危险废物、长江流域水环境安全等32种生态环境违法情形列入有奖举报范围。

二是有奖举报途径更加灵活。除了12369热线、书面举报、口头举报等举报途径外,新《办法》增加了微信举报、网络举报等途径。

三是奖励标准提高。根据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处罚情况给予不同类别的奖励标准,旧《办法》的奖励标准为50元至2000元/件;新《办法》的最低奖励标准为100元,其中,对首次向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可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次,奖励标准中涉及按日连续计罚的按照第1次处罚金额进行计算,被举报人被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被举报人刑事罚金数额的5%(奖励标准范围内)给予奖励。

四是兑现途径更加丰富。在奖励标准兑现方式上,除了领取现金、充值话费等途径外,新《办法》增加了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兑现方式,更方便群众领取奖励。

新《办法》对贵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的范围和金额也作出了规定。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等12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1%的奖励,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等11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2%的奖励,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举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等8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0元至10000元奖励。

对首次向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偷排漏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等性质恶劣、行为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最高不超过5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向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贵州日报2022-04-25

 

 

佛山三水云东海街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万元 文章下载

佛山三水云东海街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万元

5月18日,记者获悉,为严厉打击偷倒固体废物和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公布《云东海街道固体废物、工业废水直排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鼓励群众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视举报价值分为三个等级,最高奖励50万元。

据悉,《办法》规定,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8种行为可进行举报,包括: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通过不正常运行水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河涌违法排放工业废水;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向河涌排放工业废水等。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5热线、电子邮箱、来访或信函等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50%、30%、10%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处罚,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措施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案件有一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广东 羊城派2022-05-18

 

 

杭州出台生态环境新政 最高奖励“吹哨人”50万元 文章下载

杭州出台生态环境新政 最高奖励“吹哨人”50万元

中新网杭州5月13日电(钱晨菲)13日,记者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充分发挥污染者“内部式”监督,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出台,最高奖励“吹哨人”不超过50万元。

《办法》指出,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诉讼审判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其中包括,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私设暗管,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设置排污口的;未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造成污染事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海外网2022-05-13

 

 

德州市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50万元 文章下载

德州市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50万元

5月20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德州市财政局修订印发了《德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并扩大有奖举报方式。

《规定》进一步扩大德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包含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或信访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个人送达或者来电;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12345”市民热线,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德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国家、省、市、县四级网上信访受理平台等渠道进行举报。

《规定》明确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处理,并分10个档次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

《规定》同时纳入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面材料邮寄、电话、电子邮件、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悬赏方式征集问题线索,符合奖励情形的,根据《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德州新闻网2022-05-23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公布 文章下载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公布

有偿奖励举报途径和条件

(一)有偿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府热线;

2.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3.网络举报: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环境污染网上举报平台”;

4.来信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环保大楼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室收(注明有奖举报),邮政编码:015000;

5.来访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环保大楼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

(二)有偿举报条件

有偿举报采用实名制举报方式,举报人申请有偿举报需如实提供以下内容:

1.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2.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

3.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存在违法事实;

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文字、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奖励范围和金额

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事项。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3.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

4.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6.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7.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8.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9.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10.将废旧放射源(如探伤、医疗放射源等)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12.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1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14.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的;

15.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16.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在进行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7.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8.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19.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0.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21.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2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23.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4.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6.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27.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28.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后果;

2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0.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污;偷排头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31.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32.未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经处罚部门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

奖励实施

按属地管理以及“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地区负责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举报受理

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室工作人员根据有偿举报的条件、举报范围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偿举报登记表》,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时限要求:自接到举报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受理各项工作)

(二)线索交办

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室将已受理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密交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环保局进行办理。对于跨两个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办理。(时限要求:自受理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交办各项工作)

(三)案件调查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环保局接到交办的有奖举报案件后,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查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程序移送。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将调查情况报告、相关执法笔录、影像资料、立案材料或移送材料等加密反馈至相应的办理有偿举报案件的承办机构。(时限要求:案件承办机构自接到有奖举报案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调查各项工作,并向举报人电话反馈现场调查情况;情况复杂的,由承办机构在办理时限到期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奖励核批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环保局的承办机构在收到生效案件的处罚文书、刑事立案文书(或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材料后,根据举报内容的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的污染损害程度,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环保局举报奖励承办机构每月对举报案件进行梳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填写《有偿举报奖励发放审核表》,报送到办理有偿举报案件相应的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在收到《有偿举报奖励发放审核表》3个工作日内对违法案件和奖金发放完成审核并反馈回办理有偿举报案件的承办机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信访室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会进行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填写《有偿举报奖金领取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承办机构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局环保局局务会进行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填写《有偿举报奖金领取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五)奖励发放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及银行卡复印件到相应办理有偿举报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科或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环保局财务科依据《有偿举报奖励审批表》和《有偿举报奖金领取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信访人支付奖金。

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地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环保局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举报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奖励其他事项

(一)奖励原则

1.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

2.一个举报事项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个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4.被举报人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5.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二)非奖励范围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2.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4.匿名举报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

5.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6.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7.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三)举报黑名单

建立举报人黑名单制度。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掌上巴彦淖尔2022-05-15

 

 

《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发布 文章下载

《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发布

4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办法》共12条,主要围绕奖励依据、适用范围、举报途径、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和无效举报的情形、奖励兑现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等32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广大群众可以通过拨打0851-12369环境保护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来信来访举报可以到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914办公室反映,也可以通过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和12369微信平台等多种合法有效的举报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和危害情况分6个档次,同时将长江经济带“4+1”领域突出的生态问题纳入有效举报范围,奖励标准严格按照省奖励办法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可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称号等精神奖励。

《办法》还规定了无效举报情形,包括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在贵阳市范围内的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实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举报内容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调查、处罚,尚未结案的,被责令整改、限期治理,正在整改或治理期限内的;举报内容事先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社会团体反映的;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转发,难以确定第一举报人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的;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身份信息或未提供联系方式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举报情形等。

贵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卢鑫表示,为推进有奖举报工作有序开展,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被举报人,严重干扰生态环境保护公务活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举报的违法行为未发生在贵阳市范围内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初步核实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处理或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或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引导投诉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贵州日报2022-04-25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全社会征求《广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下载

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全社会征求《广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有关渠道举报广元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货币奖励)。

第三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奖金发放。市级直接查处和涉及跨行政区划的举报,由生态环境违法结果发生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奖励。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落实资金发放。

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环保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金额

第五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情形应包括以下种类: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或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四)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五)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六)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

(七)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八)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九)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十)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二)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十四)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运输、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十五)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十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十八)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十九)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十)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十一)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

(二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二十三)其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五)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举报奖励事项的,分级分类予以奖励:

(一)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给予100元奖励;

(二)符合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情形的,给予200元奖励;

(三)符合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二项、第二十三项情形的,给予300元奖励。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12345、12369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

(三)新媒体举报:国家“12369 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举报、微博举报账号;

(四)地方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设立的“环保曝光台”等新闻栏目;

第九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

(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

(五)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一条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标准计发奖励金;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来电、邮戳或来访为同一天,则视为共同第一举报人),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结案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经负责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交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算。奖金发放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办。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四条 奖金发送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查处和兑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广元市人民政府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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