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黔环通〔2020〕4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
第三条 有奖举报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人拨打"12369"举报电话反映情况,说明参与有奖举报,提供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
(三)微信举报。在微信上关注“12369环保举报”,点击“我要举报”。
(四)网络举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首页:http://sthj.gzlps.gov.cn/(点击公众参与栏—选择“投诉咨询”窗口进行投诉)。
(五)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以上方式的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有奖举报范畴。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以及被举报人详细地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等相关证据或重要线索。
第六条 有奖举报受理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实行属地管理,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对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核实处理;对于跨县级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实处理。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三)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四)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八)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九)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十)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十一)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十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十三)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十四)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十五)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十六)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十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十八)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十九)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二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十一)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二十二)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二十三)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二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二十五)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二十六)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核实情况,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分为精神奖励和奖金奖励。精神奖励和奖金奖励可单独发放,也可以同时发放。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采取精神奖励方式。
第九条 实施奖金奖励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给予100元奖励;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五项规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四)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奖金奖励。
(五)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0元。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联名举报的,物质奖励的分配由举报人代表与举报人协商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的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和实施整改完成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关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不能按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人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五)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曝光的。
(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七)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第十二条 奖励兑现
(一)有奖举报奖励经费从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并附举报受理、案件查处等相关书面材料。举报奖励经审批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联系的,由举报人承担后果。
(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等信息)、联系方式等纸质资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承担后果。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进行举报的,一经核实,依法将举报人虚假举报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按《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黔环通〔2020〕48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和六盘水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