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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生态环境局

题目: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

资料提供时间: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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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3万!《惠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出台 文章下载

最高奖3万!《惠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出台

向惠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检举、揭发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最高可获3万元奖励!南都记者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惠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

据悉,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惠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下称《办法》),此前已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该《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由县区分局具体实施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于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举报人可以通过“惠服务U”小程序、来信来访、官网等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拨打12345专线电话或来访的方式咨询投诉举报的相关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举报信息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不全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以及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纳入普通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参与有奖举报的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的内容包括: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及相应线索材料。举报人举报时,还可以同时提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能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其他线索材料。

搜狐网2021-08-25

 

 

最高50万!烟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出台 文章下载

最高50万!烟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出台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台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烟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举报人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规定》表示,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不同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50万元的悬赏。

《规定》同时提醒,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按照规定,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将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烟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以及举报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应分别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并指定一位代表,未明确指定代表的以名列第一位的举报人为代表。

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

第六条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进行警告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二)责令违法单位、责任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三)对“散、乱、污”企业进行清理取缔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六)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七)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八)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移送行政拘留的,或者举报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九)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七条 被举报单位、个人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无法确认违法主体,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者仍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第九条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条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接到举报查处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举报奖励;或者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寄送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受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时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的,申请举报奖励时以举报时提供的联系手机号码核对举报人身份。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申请奖励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第六、七、八条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

(二)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举报时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的;

(四)举报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方式进行举报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提供本人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

(五)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50万元的悬赏。证据线索的征集渠道,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规定。多人提供证据线索的,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提供证据线索的贡献程度分发奖金。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对在工作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向被举报单位、个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本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挪用举报奖励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主动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举报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举报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属于投诉。投诉人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系统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规定。上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利益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烟环发〔2019〕85号)同时废止。举报时间(来信以邮政或者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胶东在线2021-07-23

 

 

首笔!长沙发放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奖金 文章下载

首笔!长沙发放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奖金

8月18日,该局向一名提供有奖举报线索的市民颁发了4000元奖金,这也是《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实施以来,长沙发放的首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金。

今年3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市民提供的举报线索,发现一隐蔽性较强的非法经营电镀作坊,由于该作坊的非法排污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已被移送至属地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同时,由于该举报线索符合《奖励办法》中的奖励条款,市生态环境局依规定给予举报人4000元奖励。

据悉,为强化社会监督,2021年初,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奖励办法》,对发生在本市内的10类生态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符合要求的举报人将获得最低1000元,最高10000元的奖金奖励。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如果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欢迎通过“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12369网络举报平台”、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长沙生态环境”等平台进行举报,或者来信来访进行实名举报。对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举报线索,经查实后可获得最低1000元、最高10000元的奖励。

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将着力用好有奖举报这一“武器”,助推生态环保社会共治,坚持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腾讯网2021-08-20

 

 

最高奖励50万!衢州市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细则 文章下载

最高奖励50万!衢州市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细则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50万元!记者昨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衢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将于9月28日开始施行。

《细则》明确了举报范围、适用条件、奖励金额等内容。奖励范围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二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三是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四是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五是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六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来访和网络等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此外,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根据举报线索已依法查处违法事实;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身份的。

奖励金额如何发放?《细则》也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此外,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和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细则》还设置了最高50万元的重磅奖励。对于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此外,对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腾讯网2021-09-08

 

 

陇西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下载

陇西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定西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陇西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查处,且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经举报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举报人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

第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现有资金予以保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六)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九)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其他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三)来信来访举报: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孵化中心13楼,邮编:748112。

第七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有条件应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等情况;

(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

(四)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的;

(三)举报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五)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第五条属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奖励金额500元。

(二)举报第五条属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奖励金额1000元。

(三)举报第五条属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5000元。

(四)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且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5000元。

第十条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在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六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受理举报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验明身份。

第十七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提出复核请求。

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加大举报奖励的宣传,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制度,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能够提供其他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和陇西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陇西分局2021-06-25

 

 

商洛市出台秦岭“五乱”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群众举报奖励机制 文章下载

商洛市出台秦岭“五乱”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群众举报奖励机制

近日,商洛市出台了秦岭“五乱”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秦岭“五乱”问题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主要涉及秦岭“五乱”问题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两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秦岭“五乱”问题

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

1.乱搭乱建问题:主要指未批先建、批小建大、非法占地等各类违规建设;违规供地、批建分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秦岭区域内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违规运行或违规经营等问题。

2.乱砍乱伐问题:主要指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等行为。

3.乱采乱挖问题:主要指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违法在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区域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

4.乱排乱放问题:主要指非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露天堆放畜禽养殖粪便等行为。

5.乱捕乱猎问题:主要指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6.《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主要包括5个方面: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4.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放射性危险废物、废气、废液的。

5.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举报采取电话、信件举报,根据举报线索,经查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10000元。

三、举报程序

(一)群众发现问题线索后,举报时需提供以下信息:

1.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规违法行为等;

3.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规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4.特别注意:举报人应确保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谎报,并有协助秦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明违法行为的义务。

(二)市秦岭办接到举报线索后,形成《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记录单》,移交相关县区政府和市级行业部门进行核查。对问题特别严重的,由市秦岭办会同相关市级行业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相关县区和部门应在收到记录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结论报市秦岭办。

(三)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三长”接到举报线索后,应立即安排进行调查核查,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查工作。

(四)市级交办和各县区接受举报线索经查属实的,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根据具体危害程度提出拟奖励金额,连同案件查处情况报市秦岭办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原则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予以回复并做好解释说明。

(五)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励资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或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举报人获得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商洛新闻网2021-09-30

 

 

查实首宗案件,中山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者将获奖20万 文章下载

查实首宗案件,中山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者将获奖20万

今年7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办为重点,针对四类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12月13日上午,在中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生态环境专场新闻发布会上,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邓耀杰表示,在目前正在立案调查的案件中,有一宗由知情人员举报的案件,待处罚工作完成将对举报人奖以20万人民币奖金。

12月13日上午,中山举行生态环境专场新闻发布会。 南方+ 廖瀚 拍摄

据邓耀杰介绍,《奖励办法》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办为重点,针对四类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同时根据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以及查处难易程度,设置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最高奖励金额达人民币20万元。

“为提高举报线索质量,做好人员及线索保密工作,我局在全省首个建立有奖举报独立系统,实施全流程管理,群众可便捷地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和微信公众号举报。”邓耀杰表示,《奖励办法》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大量群众提供的涉环境违法线索。根据举报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在11月开展“收网行动”,经现场突击检查发现被举报的两家企业确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立案查处中,待调查完成,将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其中一宗由知情人员举报的案件,待处罚工作完成,将对举报人奖以20万人民币奖金。

《奖励办法》鼓励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如何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邓耀杰介绍,《奖励办法》明确各环节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及相应的违法违纪责任。举报受理环节不须“实名举报”,只需举报人提供手机号码作为唯一的联系方式和申领奖励的唯一凭证。举报人在奖励申领环节,凭举报时认证的手机号码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账户办理申领手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举报人个人信息会进行加密处理,举报材料移交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调查,不转交至镇街处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举报办法】

市民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和微信公众号进入举报系统。进入系统后需填写手机号码作为奖励唯一凭证,同时需填写被举报单位的企业名称、地址、非法排污的情形描述等文字信息;上传企业非法排污的视频、图片等证据材料。

为提高举报信息的有效性,市生态环境局将对举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举报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四类环境违法行为或举报证据材料不能有效指向确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将要求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举报人需留意手机信息,如收到系统发送的补充材料信息,请按照信息提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执法人员锁定违法事实。

【实施有奖举报的四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一类: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类: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举报对象为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三类:举报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且被举报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举报对象为非重点排污单位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四类:举报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网易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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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这四类环境违法行为,中山最高奖励20万元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随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出台,日后市民举报这四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最高可获得20万元奖励。

细则

凭手机号即可举报,最高奖励20万元

8月2日上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举行媒体座谈会,详细解读了《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与内容。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邓耀杰介绍,《奖励办法》主要包括举报登记、举报受理、举报调查、奖励审核、奖励告知、奖励申领及奖励发放共7个环节。举报人如果发现中山市辖内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四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或者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有奖举报”专栏反映。

市民提供的举报信息应包括:举报人手机号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基本信息以及违法行为线索材料。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在15日内完成举报内容受理审查,必要时与举报人沟通补充被举报对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线索材料,并将审查情况短信反馈举报人。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举报后,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执法调查,因案情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经集体审核,作出奖励决定,于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给予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定额奖励。

为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举报受理环节不需举报人“实名举报”,只需举报人提供手机号码作为唯一的联系方式和申领奖励的唯一凭证。举报人只需在奖励申领环节凭举报时认证的手机号码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账户办理申领手续。另外,为加强信息保密,举报受理后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加密,将举报材料移交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部门开展调查,不转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处理,控制知悉范围。

背景

加强对隐蔽性、主观性违法行为靶向打击

邓耀杰表示,今年以来,中山市已发生两起因违法人员利用槽车从市政管网偷排工业废水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此类非法倾倒行为存在隐蔽性高、调查取证困难、污染面积大、处理难度高、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大大增加查处难度。

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通过日常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由于部分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私设暗管”“在线监测造假”等具有非常隐蔽性,通过常规执法排查手段难以发现,且违法行为往往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在此背景下,加强对此类隐蔽性、主观性的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靶向打击,探索进一步拓宽违法线索的收集渠道,重点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环境治理新局面就至关重要。

邓耀杰表示,针对上述四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办法》发出了“英雄帖”,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规定企业在职员工举报本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翻倍,奖励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市生态环境局为有奖举报工作设置了独立的全流程办理系统,有关举报线索均加密举报人信息交由市生态环境局‘重案组’跟进,组织执法精要力量调查核实,严格控制知悉范围。”邓耀杰透露。《奖励办法》于7月1日实施以来,已收到群众举报信息5宗,现正组织力量对线索信息进行审查。

腾讯网2021-08-02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文章下载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黔环通〔2020〕48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

第三条 有奖举报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人拨打"12369"举报电话反映情况,说明参与有奖举报,提供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

(三)微信举报。在微信上关注“12369环保举报”,点击“我要举报”。

(四)网络举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首页:http://sthj.gzlps.gov.cn/(点击公众参与栏—选择“投诉咨询”窗口进行投诉)。

(五)其他合法有效的举报方式。

以上方式的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且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有奖举报范畴。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以及被举报人详细地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形等相关证据或重要线索。

第六条 有奖举报受理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实行属地管理,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对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核实处理;对于跨县级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实处理。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不纳入有奖举报范围。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三)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被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四)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已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未完成整治目标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的(包括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

(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或使用的。

(八)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九)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十)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十一)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十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或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十三)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十四)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十五)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十六)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十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十八)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十九)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二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十一)非法转移、填埋、倾倒、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二十二)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类固体废物的。

(二十三)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

(二十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二十五)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或者在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排偷放的。

(二十六)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核实情况,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分为精神奖励和奖金奖励。精神奖励和奖金奖励可单独发放,也可以同时发放。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采取精神奖励方式。

第九条 实施奖金奖励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给予100元奖励;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五项规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四)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奖金奖励。

(五)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0元。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联名举报的,物质奖励的分配由举报人代表与举报人协商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的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和实施整改完成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关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人未明确指出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不能按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或正在调查处理的;被举报人已被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整改或仍在改正期限内的。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五)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曝光的。

(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提供举报线索给他人举报的。

(七)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情形。

第十二条 奖励兑现

(一)有奖举报奖励经费从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奖励标准提出奖励意见,并附举报受理、案件查处等相关书面材料。举报奖励经审批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联系的,由举报人承担后果。

(三)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等信息)、联系方式等纸质资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的,由举报人承担后果。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进行举报的,一经核实,依法将举报人虚假举报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按《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黔环通〔2020〕48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和六盘水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2021-07-09

 

 

东莞市建立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斩断污染环境黑手 文章下载

东莞市建立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 斩断污染环境黑手

近日,生态环境部通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据了解,目前已有30个省级和313个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出台了举报奖励规定。2020年,全国共实施奖励13870起,同比增加44%;奖励总金额719万元,同比增加100%。从案件地域分布看,河南、安徽、四川、山东、广东居前。从奖励总金额看,广东、河北、河南、安徽、江苏居前。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生态环境部通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具有积极意义,该项工作使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目前,举报奖励制度领域的规范创设还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层级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某公司排放有毒物质案件实施奖励,正是此次生态环境部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之一。

2019年11月1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称,对石马河流域涉违法排放含磷工业废水行为,市民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最高奖励50万元。不久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内藏非法电镀车间,同时还提供了这家公司夜间锁门作业、专门设置后门用于员工躲避检查等重要线索。

11月22日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前往这家公司检查,找到非法电镀车间入口并当场控制车间内6名员工。

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此车间设有电镀槽12个,不锈钢加热槽5个,用于电镀加工的各类用具和原料若干。经对现场积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总铅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最高超标1.6万倍。

对于举报有功的群众,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50万元奖励。

生态环境部通报的典型案例还包括: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案件实施奖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某厂排放有毒物质案件实施奖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跨市非法倾倒工业固废案件实施奖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工业废水案件实施奖励等。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既是对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落实,同时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举报权的进一步细化。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使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宏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生态环境部通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能够有效调动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国家主人翁”的作用,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这种由政府、公众协同合作处理环境问题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可以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重奖这一经济激励机制,需要长期不断的坚持与完善。”梅宏认为,奖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能够激励长期饱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检举揭发涉事企业。同时,群众举报对企业也会起到威慑作用。

奖励制度仍属初创

尚未形成完整体系

从通报案例来看,各地给予奖励的标准各有不同。

例如,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案件实施奖励的案例中,根据《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在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对微信举报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件实施奖励的案例中,根据《任城区环保有奖微信举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于现场核实当日以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公开信息显示,在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不同地方对举报奖励的标准有所不同。

2020年5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和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是500元到1万元不等。

2020年12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明确了10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奖励500元到5万元不等。

刘洪岩认为,举报奖励的引导性意义远远大于奖励的数额本身,未来还需要为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制度设置统一的奖励标准。

目前,环境保护法对于公民享有的举报权以及获得举报奖励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梅宏认为,上述规定赋予公民对于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以及对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相关部门规章对于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也作出了规定。2015年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并鼓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推动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的设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林潇潇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当前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领域的规范创设还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层级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亟须完善制度设计

大力提高执法效能

生态环境部在通报中称,举报奖励制度在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动实现“三个治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通过举报奖励制度,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生态环境部认为,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深入推动实施,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提高这项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连心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在林潇潇看来,举报奖励制度是提高环境综合治理效果的有力保障之一,也是环境执法部门职权的一种体现,为了提高环境规制效果、防止行政机关权力滥用,有必要通过正式的法律规范创制,对这一制度加以确立及规范。

林潇潇认为,应在高层级法律规范中确定举报制度的核心内容、基本框架,比如相关部门的职权安排;确定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举报制度的程序、当事人权利保护、对进一步完善规范的授权等。针对制度的细节性内容,如具体适用范围、奖励金额与标准等,则可以授权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违法行为类型、财政收入、环保经费等因素自行确定。

梅宏认为,应严格规范举报奖励制度的程序,力求做到程序公正,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遵守相关实体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认真保障举报人的举报权利;依法保障举报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给举报人确定的答复。

林潇潇建议,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如果举报人及其信息得不到妥善保护,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设置了高额奖励,举报的积极性还是无法得到有效激发,应通过规范举报条件、设计科学完善的举报及奖励程序、设置合理的法律责任、配置严密的举报人信息保护机制等举措,在保证举报人举报便利的同时,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

林潇潇提醒,还要防止举报权利被滥用,应当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完善如举报条件、上报信息内容、举报流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举报信息可信度加以识别,对滥用举报权利的行为加以抑制。

在梅宏看来,举报奖励制度离不开政府监管,具体监管的对象可能涉及两种:一是对于“举报受奖励”行为本身的监管;二是对于“被举报企业的事后监管”。前者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监管,后者可以要求被举报企业定期汇报。

同时,细化部门与部门之间内部协议和程序。对涉及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举报,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构建内部交流机制,在联合执法、监测方面通力合作。借助公安执法的力量,弥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样固定证据环节的缺陷与不足。

环球网2021-06-18

 

 

大庆市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文章下载

大庆市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近日,记者从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自《大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正式发布以来,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数据显示,仅9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市环境信访24小时举报电话0459-6612369/6281146就受理了群众环境信访110件,且结案率达到了100%。

“24小时专人接听投诉电话,记录诉求准确,对信访人信息保密,确保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记录在案,切实做到不漏登、不错登,并及时归档。”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受理的群众环境信访案件中,涉及大气66件,辐射1件,水7件,噪声13件,餐饮油烟4件,咨询类6件,其他举报13件。“与此同时,10月25日,大庆市发放了环境违法举报首笔奖励5000元。”

随着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不断升级,大家对环境信访举报机制、违法行为及重点等细则愈发关注。那么,哪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举报呢?记者采访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环境信访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全市范围内水、大气、噪声、土壤污染和林业、矿产、水资源破坏、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3类。

重大事项(包括举报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可获得一次性5000元奖励)包括以下情形——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含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含10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含3吨)以上的;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较大事项(举报人可一次性获得2000元奖励)包括以下情形——

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不含3倍)以下,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不含10倍)以下的;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含100公斤)以上3吨(不含3吨)以下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一般事项(举报人可一次性获得500元奖励)包括以下情形——

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污的;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不含100公斤)以下的;

向入江、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另外,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给予举报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人民网2021-11-23

 

 

包头市制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得奖励 文章下载

包头市制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得奖励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包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呼吁市民如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府热线、“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环境污染网上举报平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局将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事项。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范围包括: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等。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经处罚部门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将奖励举报人3万元。

包头日报社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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