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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报告讲话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审计局

题目:审计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借鉴材料

资料提供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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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审计局关于呈送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请示 文章下载

株洲市审计局关于呈送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请示

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现呈报《株洲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请予审批。

附件:《株洲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年4月24日

(联系人:刘适宜 电话:28682508,13017139717)

株洲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印发

株洲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送审稿)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设立株洲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基本规划、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四)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

7、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负责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审计系统电子数据审计培训和计算机审计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凋查,负责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二)负责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及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统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机关文明卫生、综合治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建立所辖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的工作;承担拟订、调整、下达中长期和年度审计计划的工作;承担综合性材料、调研材料等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审计项目进度管理、考核和测算项目工作量的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县市区审计局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审计成本核算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职称考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全市审计系统的评优表彰工作;承办协管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的有关事项;承担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兼职审计员管理和特约审计员、特约监督员的聘请联络工作;承担局党组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纪要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法制审理科

承担审理审计科室提交的审计查证资料,提出审理意见及处理、处罚建议的工作;承担审议会议的组织和会议纪要工作;承担审核下达审计结论性文件的工作;承担对全市审计系统行政执法、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的工作;承担组织审计业务法规的培训考核和审计法律法规宣传的工作;承担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办理上级审计机关、人大、政府及市人大、政府有关法规或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法制、审理工作及审计项目质量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承担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工作。

(四)审计技术科

承担指导协调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业务培训工作;承担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的评审交流工作;承担拟订计算机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指导业务科室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承担指导县市区审计局的计算机网络建设、维护、管理及计算机审计应用工作。

(五)内部审计管理科

承担对全市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承担组织内审单位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和经验交流。

(六)财政审计科

承担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方案的工作;承担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的工作;承担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的工作。

(七)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科

承担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工作;承担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的工作;承担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计生、失业、房改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事业、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

(八)行政事业审计科

承担对与市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工作;承担对分工范围内的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工作。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承担对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农业开发、国土、移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承担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农业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

(十)经贸审计科

承担对分工范围内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工作。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承担对市属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工作;承担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前期准备、招标投标、建设实施、项目变更、竣工验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环节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投资效益作出评价;承担对市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的工作。

(十二)经责审计一科

承担对全市经责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起草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综合报告工作;承担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承担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经责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和干部管理的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工作;承担省审计厅授权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对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组织实施对已实施任中审计后未满一年或单位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债权债务清晰的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交接经济事项的审核与办理工作。

(十三)经责审计二科

承担组织实施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工作;承担组织管理和实施县(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四)外资运用审计科

承担对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工作。

(十五)投资集团审计科

承担对全市投资集团的投(融)资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工作;承担组织开展职责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1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余工作人员从局机关人员中选用),设在株洲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领导和管理。核定主任职数1名(由市审计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职数1名。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和文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株洲市国家投资审计处,副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科长3名,副科长1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工作;承担组织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承担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审计结果进行检查;承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情况的监督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终审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专项审计事项。

六、附则

本规定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株洲市政府2015-08-27

 

 

通城县审计局关于2021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请示 文章下载

通城县审计局关于2021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请示

隽审发〔2021〕4号

县政府: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审计项目计划应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一)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定后,报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经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2021年审计项目报告如下:

一、法定审计项目(1个)

1.县本级2020年度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草案审计。

二、审计署统一安排项目(2个)

2.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3.全县信息化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审计。

三、省审计厅统一安排项目(2个)

4.省厅交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1+N”审计。

5.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专项审计调查。

四、市审计局统一安排项目(3个)

6.石南镇党委书记、镇长经济责任审计(含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7.北港镇党委书记、镇长经济责任审计(含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8.咸安区马桥镇党委书记、镇长经济责任审计(含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五、县委审计委员会统一安排项目(21个)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0.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1.县文化和旅游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2.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3.湖北通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收支审计。

14.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财政收支审计。

15.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扶贫办工作经费收支审计。

16.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财政收支审计。

17.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收支审计。

18.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财政收支审计。

19.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收支审计。

20.团县委财政收支审计。

21.县妇女联合会财政收支审计。

22.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财政收支审计。

23.县科技经信局财政收支审计。

24.全县17家扶贫微工厂项目建设资金专项审计。

25.县秀水公园景观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26.县铁柱港河大坪段治理工程、县陆水干流通城段防洪治理工程一期、县陆水干流通城段防洪治理工程二期、县陆水河水系连通工程、县左港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县东冲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县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县左港上善园涉水工程、县铁柱港工业水厂工程、县隽水大桥橡胶坝及东阁景观桥拦水闸新建工程等10个水利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27.县北港镇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28.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29.县双龙路改扩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六、交办、委托审计事项。主要为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妥否,请批示。

(此页无正文)

通城县审计局2021-05-12

 

 

南县审计局关于调整202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请示 文章下载

南县审计局关于调整202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请示

南审委办〔2021〕2号

中共南县县委审计委员会:

2021年,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共安排审计项目39个(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项目2个)。截至目前,审计项目进展较为顺利,已完成计划内项目29个,另实施新增项目7个,现根据实际情况,拟对202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减审计项目10个

1.上级审计机关安排项目2个(上级审计机关未安排实施);

2.南县2019年标准化农田建设工程决算审计(该项目已由益阳市审计局实施);

3.南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信号发射铁塔工程建设项目预

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资料不齐全无法实施);

4.南县连郊路立体停车场工程决算审计(竣工决算资料不齐全无法实施);

5.南县人民医院工程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竣工决算资料不齐全、市纪委办案对项目资料封存无法实施);

6.南县沿湖南路(双羊渠至神童港电排渠)建设工程决算审计(竣工决算资料不齐全无法实施);

7.南县罗文花海民宿项目建设工程决算审计(竣工决算资料不齐全无法实施);

8.南县2017年经开区公租房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竣工决算资料不齐全无法实施);

9.南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尚光辉同志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县委巡察办正在对卫健系统进行巡察)。

二、调增审计项目7个(相关部门单位请示县政府批准同意要求纳入计划)

1.南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耕地轮作试点项目资金审计;

2.南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财政扶贫发展(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审计;

3.湖南省南县数字农业(渔业)试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计;

4.G353南县浪拨湖镇改线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5.南县荷花路改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6.南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资金审计;

7.南县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当否,请批示

中共南县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2021-11-18

 

 

凤山县审计局关于202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请示 文章下载

凤山县审计局关于202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请示

凤审请〔2020〕1号 签发人:罗盛海

凤山县人民政府:

根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凤山县2020年审计项目计划随文上报,妥否?请予批复,以便我局组织实施。

附件:凤山县202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凤山县审计局

2020年3月25日

凤山县审计局202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确定的审计工作职责以及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和市审计局2020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有关安排,结合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编制的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贯彻“六稳”要求,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做好常态化的“经济体检”工作,更好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建设性作用,推动全县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与全国全区全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中心,结合中央、自治区及全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对事关凤山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区域经济安全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突出重点、提高质量。围绕推动凤山高质量发展、深化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三促进”(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优先)等重点任务落实,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重点对象的审计力度。

(三)统筹联动、全面覆盖。增强“一盘棋”意识,强化资源统筹整合,积极开展大数据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能。优化审计组织方式,灵活运用上审下、联合审等方式。合理衔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中长期审计规划,进一步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三、计划审计项目

(一)三大攻坚战审计

1.凤山县2018至2019年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计(自治区审计厅统一组织);

(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审计

2.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审计署统一部署);

3.凤山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审计署统一部署);

4.凤山县县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5.凤山县杭东至磨里公路路面大修工程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三)财政审计

6.县财政局具体组织2019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编制审计;

7.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

(四)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审计

2020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将根据县委组织部当年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另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协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贯彻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力配合、共同协作完成好各项审计任务。

(二)依法文明审计,审慎作出评论。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审计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维护审计机关形象。要全面辩证地看待审计发现的问题,把“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更好地贯彻到审计实践中。

(三)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质量。坚持科技强审,实行自治区、市、县审计机关三级联动,积极推进“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大数据审计模式。加强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努力推进审计全覆盖。加强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推动有关单位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发挥审计“治已病”和“防未病”作用。

凤山县审计局2020-03-25

 

 

成都市武侯区审计局关于政府审计服务采购的请示 文章下载

成都市武侯区审计局关于政府审计服务采购的请示

区财政局:

根据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的批复,2015年,我局社会中介机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预算为100万元,财政收支审计中介机构预算为120万元。鉴于审计项目的经常性和不确定性,特申请定点采购审计服务社会中介机构40家。其中: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25家,开展财务收支和基本建设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15家。为节约采购成本,政府审计服务采购服务期限3年(2015年—2017年)。

妥否,请批示。

附件:武侯区审计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类审计业务的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武侯区审计局

2015年5月7日

(联系人:钱文智;联系电话:85580970)

附件

武侯区审计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参与

政府类审计业务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侯区政府的审计监督工作,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参与武侯区政府类审计业务的行为,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类审计业务”是指成都市武侯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依法开展的对武侯区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各类审计事项,包括: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各类专项审计及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财务收支审计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资产负债审计、各类专项审计及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的资产负债审计事项、其他需要审计的项目或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入选区审计局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是指区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时,由于时间限制、人力不足、专业能力有限等原因,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审计。

第三条 政府类审计项目安排的原则是: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大小统筹、分类分级、顺序排列、年度考核、优项倾斜”的原则进行统一安排。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政府类审计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区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中介机构承担武侯区审计业务的审计程序进行规范,对审计质量及审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五条 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工作任务,由区审计局负责统筹安排,并接受区审计局的管理和考核。中介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指派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和资格注册有效的业务技术人员具体实施审计任务。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区审计局应当对利用其审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六条 区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3.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4.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5.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6.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7.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8.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9.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各类审计业务,根据审计目标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审计内容及重点。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审核不实的,有权要求中介机构纠正或重新审核认定,有权组织审计力量进行复核审计,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发现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八条 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合法、合理的原则积极处理,并及时向区审计局书面报告,由区审计局组织商议或协调。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妥善保管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退还。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将审计任务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进行审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提前通知区审计局派员参加,并指派2名以上(含)的专业人员参与此项审计工作。

(一)现场踏勘;

(二)核对工程量;

(三)重大问题讨论与取证;

(四)交换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审计局出具相关咨询成果。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区审计局同意。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审计费用按审计项目委托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业务质量考核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进行考核与监督,内容如下: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业务质量考核。

1.调查了解记录

中介机构与审计局办理审计项目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内容包括:(1)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2)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3)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调查了解记录必须要素齐全,内容准确。

2.审计实施方案

中介机构与审计局办理审计项目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1)审计目标;(2)审计范围;(3)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4)审计工作要求:①项目审计进度安排;②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审核实施方案必须要素齐全,审核内容和重点明确,重要性水平及风险评估严谨,审计人员分工合理,可操作性强。

3.业务会议记录

业务会议记录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会议内容、议决事项等内容。业务会议记录必须要素齐全,记录事实准确,内容完整。

4.参审人员

中介机构必须配备至少两名具备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被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并向区审计局提供相关资格和注册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踏勘和核对工程量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审计项目实施现场踏勘和核对工程量。首先由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审计组组长,再由组长负责通知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和核对工程量的准备工作。现场踏勘和核对工程量时,中介机构必须有至少两名审计人员参加。

6.重大问题及争议的处理

中介机构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区审计局书面报告。对存在争议的问题必须事先报告区审计局,由区审计局组织召开协调会议。

7.审计进度情况

中介机构需在每月10日之前向区审计局报送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进度情况。

8.审计(调查)取证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审计文书格式要求完成审计(调查)取证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的编写工作。审计报告必须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并就被审计单位在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处理建议。审计报告必须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

(1)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2)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必须在60天以内完成。

审计期限为中介机构与区审计局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齐全之日起至出具初审报告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中介机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区审计局同意。

9.对在审计项目复审中能够发现初审中未能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有效建议的或复审审减率大于3%的中介机构,给予加分政策。同时,复审审减率大于3%并小于5%的审计项目,扣减该项目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费用总额的20%;复审审减率大于或等于5%的审计项目,扣减该项目初审中介机构审计费用总额的50%,且不再对其安排审计项目。

10.资料归档

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区审计局完成审计档案的整理和提交工作。

11.审计纪律

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审计“八不准”及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从审、文明审计。

12.对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区审计局工作安排的,区审计局将不再对其安排审计项目。

13.区审计局将根据中介机构的考核结果安排审计项目,具体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表1(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政府类审计业务考核明细表)。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各类审计项目业务质量考核

1.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1)审计目标和计划立项时设立的审计目标必须一致,审计目标和计划立项时不一致的,调整依据必须充分。

(2)对被审计单位(事项)涉及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及其管理制度应进行充分地调查了解;审计内容和重点应紧扣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应完整、恰当,且具有可操作性。

(3)审计步骤和方法确定必须合理。

(4)对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审计事项必须进行审计。

(5)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理由必须充分。

2.审计结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情况。

(1)审计结论和问题全面、如实、准确地在各阶段报告中反映;

(2)如有结论变动和问题增删,理由必须充分,并经业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3)结论和问题反映有依据,即有对应的证据和底稿;

(4)反映的事实准确,即底稿与证据支撑有效;

(5)定性依据依法、合理,即对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恰当;

(6)定性和处理的变更理由充分。

(7)审计报告中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须全面整改且有书面证明。

3.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1)审计组长审核

审计组长必须对审计事项的实施完成、取证的适当性及充分性、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工作底稿内容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发表正确的审核意见。

(2)复核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我局对审计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对审计目标实现情况、审计事项的实施完成情况、是否如实反映发现的重要问题、报告中事实的清楚性和数据的正确性、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恰当性、审计评价意见的恰当性、处理和处罚的恰当性、移送的恰当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和审计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复核审理。

4.文书质量

(1)“三书两证”:通知书、征求意见书、结论性文书、送达回证、审计证据格式规范、要素齐备。

(2)其他业务文书: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工作底稿等格式规范、要素齐备。

(3)文书之间时间逻辑关系必须合理。

5.资料归档

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区审计局完成审计档案的整理和提交工作。

6.审计纪律

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审计“八不准”及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从审、文明审计。

7.对中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区审计局工作安排的,区审计局将不再对其安排审计项目。

8.区审计局将根据中介机构的考核结果安排审计项目,具体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表2(关于会计事务所参与政府类审计业务考核明细表)。

第五章 纪律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参与我区政府类审计业务过程中,不得违反审计“八不准”: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十八条 参与武侯区政府类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违反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区审计局可以责令其改正和纠正,拒不改正和纠正的,区审计局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或追究责任:

(一)对被检查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区审计局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屡查屡犯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终止其参与我区政府类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侯区审计局关于监督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参与武侯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暂行规定》(成武审[2010]5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武侯区审计局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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