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审计局关于呈送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请示
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现呈报《株洲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请予审批。
附件:《株洲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5年4月24日
(联系人:刘适宜 电话:28682508,13017139717)
株洲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印发
株洲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送审稿)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设立株洲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审计工作基本规划、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四)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
7、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并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负责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系统的应用;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审计系统电子数据审计培训和计算机审计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凋查,负责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二)负责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及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统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机关文明卫生、综合治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建立所辖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的工作;承担拟订、调整、下达中长期和年度审计计划的工作;承担综合性材料、调研材料等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审计项目进度管理、考核和测算项目工作量的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县市区审计局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审计成本核算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职称考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和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全市审计系统的评优表彰工作;承办协管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的有关事项;承担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兼职审计员管理和特约审计员、特约监督员的聘请联络工作;承担局党组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纪要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法制审理科
承担审理审计科室提交的审计查证资料,提出审理意见及处理、处罚建议的工作;承担审议会议的组织和会议纪要工作;承担审核下达审计结论性文件的工作;承担对全市审计系统行政执法、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的工作;承担组织审计业务法规的培训考核和审计法律法规宣传的工作;承担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办理上级审计机关、人大、政府及市人大、政府有关法规或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承担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法制、审理工作及审计项目质量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承担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工作。
(四)审计技术科
承担指导协调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审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业务培训工作;承担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的评审交流工作;承担拟订计算机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指导业务科室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承担指导县市区审计局的计算机网络建设、维护、管理及计算机审计应用工作。
(五)内部审计管理科
承担对全市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承担组织内审单位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和经验交流。
(六)财政审计科
承担拟订并组织实施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方案的工作;承担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的工作;承担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的工作。
(七)金融与社会保障审计科
承担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工作;承担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的工作;承担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计生、失业、房改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事业、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
(八)行政事业审计科
承担对与市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工作;承担对分工范围内的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工作。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承担对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农业开发、国土、移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承担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农业开发、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工作。
(十)经贸审计科
承担对分工范围内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工作。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承担对市属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工作;承担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前期准备、招标投标、建设实施、项目变更、竣工验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环节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投资效益作出评价;承担对市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施工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的工作。
(十二)经责审计一科
承担对全市经责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起草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综合报告工作;承担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承担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经责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和干部管理的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工作;承担省审计厅授权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对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组织实施对已实施任中审计后未满一年或单位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债权债务清晰的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交接经济事项的审核与办理工作。
(十三)经责审计二科
承担组织实施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工作;承担组织管理和实施县(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四)外资运用审计科
承担对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工作。
(十五)投资集团审计科
承担对全市投资集团的投(融)资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工作;承担组织开展职责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1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总额内。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余工作人员从局机关人员中选用),设在株洲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领导和管理。核定主任职数1名(由市审计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职数1名。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和文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株洲市国家投资审计处,副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科长3名,副科长1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工作;承担组织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承担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审计结果进行检查;承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情况的监督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终审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专项审计事项。
六、附则
本规定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株洲市政府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