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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审计局

题目: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与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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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 文章下载

浙江省关于规范执行审计相关问题的工作指引

为充分发挥执行审计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制裁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执行审计工作,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在总结各地法院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执行审计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运用审计的制度和方法,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被执行人关联企业、被执行人实际控制或者持有控股股权的法人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线索,判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执行调查措施。

第二条

执行审计原则上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执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启动审计调查。

第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一.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二.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的;

三.股东、出资人有出资未到位、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形的;

四.有必要利用审计方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情形。

执行法院依职权启动审计调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并应对审计的必要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认为符合本工作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决定审计,并依法确定审计机构。

审计决定应当报执行局局长审批。

审计机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执行法院在审计机构名册中随机确定。

第六条

确定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和独立审计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权在审计开始时申请回避。执行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执行法院决定审计的,应当制作《执行审计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并可以立即采取措施调取或要求被执行人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审计的实际需要,要求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相关财务人员配合执行法院和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被执行人歇业或者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负有清算责任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原开办单位负责人、原财务负责人或者相关财务人员配合执行法院和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计单位指派专人配合的,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被审计单位指派一至二名人员负责与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联络,为顺利开展审计调查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负有配合审计工作的义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权就审计有关事项向协助义务人提出询问,协助义务人接受询问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

第十一条

执行法院搜查被执行人财务室等相关场所、扣押审计资料,应当出示搜查令,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因审计资料缺失等客观原因无法开展审计工作时,执行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或签发律师调查令由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持令进行调查,为审计提供必要的审计资料和条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线索移交执行法院。

第十三条

执行人员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对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责任和毁损审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证据及时进行收集和固定。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解散但没有依法组织清算,又无法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清算责任诉讼。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负有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执行案件信息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决定终结执行审计程序: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或者虽未履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审计程序的;

四.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提供有效担保,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撤回审计申请的;

五.执行法院认为可以终结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申请的申请执行人预交,不预交的,视为撤回审计申请。

被执行人存在本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一款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列入执行费用优先扣除;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有本工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审计费用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属于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形,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属于其他情形,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在接受委托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构不能在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作出的审计意见负责。因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审计结论,给相关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得收取审计费用。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反映为被执行人财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处置: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由被执行人直接占有的动产;

三.未进行产权登记,但由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使用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四.由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执行法院可以冻结该债权。债权已经到期的,要求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未到期的,要求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并在到期后以冻结金额为限支付到执行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反映为被执行人财产,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者由第三人占有,且第三人未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中反映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出资未到位等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审计报告中反映被执行人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中反映被执行人存在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报告中反映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将审计报告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执行程序中已经作出审计报告且审计结论满足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该审计报告可以作为“执转破”的依据并可在破产程序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中反映被执行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执行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发送司法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2018年开始,浙江法院探索将审计调查机制引入执行程序,授权温州探索试行“审计执行”新模式,2019年至2020年,温州全市法院已对88家被执行企业启动审计程序,涉及案件376件、涉案金额超过105375.85万元,其中,33件促成自动履行和解,强制执行到位金额3.7个多亿。

针对前期实践中审计机构查证权限不足问题,浙江高院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存在审计资料缺失等客观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时,执行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或依当事人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为审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同时,浙江高院强化审计报告运用,明确审计报告反映为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包括登记所有、直接占有的动产、实际控制使用及第三人确认归属等四种情形,执行法院可进行处置,提高了审计执行的效能。

为实现审计机制与多种社会治理机制的融合联动,浙江高院还明确了审计执行与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

“没有会计账册,就可以逃避审计,显然放纵了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法律的刚性和严肃性都打了折扣,执行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会计账册遗失或者故意隐匿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浙江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强化执行审计的威力,温州中院在试点过程中,要求执行干警加强对执行审计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的学习,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求,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

在执行办案中,温州法院一是把准执行审计“对象关”,将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转移资产、以注销公司等手段规避执行的三类案件作为执行审计重点对象,符合条件的一律纳入“重点名单”进行执行审计评估;二是把严审计办案“程序关”,严格按照《执行审计流程指引》开展审计,对其中关键节点做到全程留痕,确保“可溯可查”;三是把实审计调查“内容关”,依法确定审计机构后,积极督促其对被审计公司有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有无拒不如实报告财产、有无转移财产、有无股东及出资人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内容进行重点调查;四是把好审计结果“应用关”,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视情况采取直接执行、期权执行、追加执行、终本结案等措施。同时,对发现的逃避规避执行的情况,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直至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为后续同类案件开展审计起到有力震慑作用。

其中,乐清法院加强源头防范,在执行立案阶段,一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适用执行审计告知书,向其释明执行审计将作为财产查寻方式的“备选项”及其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此增强执行审计威慑力。2019年以来,已经在415余起执行案件中进行告知,至少促成62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2936万余元。

浙江天平2021-2-20

 

 

雁峰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细则(试行) 文章下载

雁峰区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执法人员的审计监督行为,促进审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衡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细则(试行)》及《雁峰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审计执法程序、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归档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文书、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审计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并归档。

第七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八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审计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九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对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环节),应当进行全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或者涉嫌犯罪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将实施审计的相关资料及结论性文书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有关业务部门按规定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项目完成审理后,应当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以及形成的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二十九条 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会议记录、照片等,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负责按要求完成审计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交局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审计档案的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参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 、国家档案局令 第10号)、《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湘审发〔2013〕128号)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雁峰区党政门户网站2021-1-14

 

 

伍志强:科学把握“三个维度”推动新修订审计法贯彻落实 文章下载

伍志强:科学把握“三个维度”推动新修订审计法贯彻落实

新修订审计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推进新修订审计法贯彻落实中,广东省佛山市审计局科学把握“以法为纲、明法善治、尚法求实”三个维度,扎实推动新修订审计法贯彻落实,着力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审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审计服务地方党委政府治理的作用,推动新时代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

以法为纲,明确审计工作重点方向

新修订审计法再次强调了新时代的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负有重要使命和责任。佛山市审计局在推动新修订审计法落实工作中,注重做到“三个聚焦”。

一是聚焦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紧密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任务开展审计,充分发挥审计专业性强、接触面广、反应快速等优势,使审计监督与宏观政策“同向”、与党委政府思路“同步”、与重大决策部署“同频”、与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同速”,及时、精准地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决策。进一步提高审计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为国而审、为民而计”的理念,善于运用政治的眼光看待审计发现的经济社会问题,用系统的思维分析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改革措施,提升审计服务党委政府治理的层次水平。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当前,各领域监督力度不断加大,财政财务管理不断规范,佛山市审计机关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政策落实、财政资金提质增效、民生保障、国资改革、资源环境保护、权力运行约束等重点领域,聚焦经济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审计工作,找准审计服务党委政府治理的着力点,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防范重大风险隐患。根据佛山市委2021年底出台的“515”战略目标任务,聚焦与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11项重点工作,出台《佛山市审计机关服务市委实现“515”战略目标实施意见》,精准服务党委政府治理。此外,加快适应党委政府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的新常态,科学处理好“审计全覆盖”和“强质量”的关系,始终聚焦审计监督的主责主业,聚焦审计项目的重点内容,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项目计划实施上,通过建立“中期规划、短 期衔接、突出重点、滚动实施”的计划管理机制,既立足有效扫除审计监督盲区,形成常态化的审计态势,又突出审计重点,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在实施审计中,既注重培养审计的职业敏感性,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又避免一概以查办案件为审计项目的主要导向,避免给被审计单位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三是聚焦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建设。新修订审计法对新时代的审计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更明确、更高标准的要求。佛山市审计机关结合地方实际,明确审计队伍建设的特色方向。以牢记“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核心,以能力提升为“引擎”,以大数据审计等先进审计技术手段为突破口,以加强教育培训为保障,推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为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明法善治,积极推进研究型审计

新修订审计法在审计监督职责、审计运行机制、审计整改等方面,都做出了新规定、新要求。佛山市审计机关在积极推进研究型审计过程中,明确“三个导向”。

一是明确研究的目标导向。开展研究型审计的目标,应当是通过调查研究、系统分析和经验总结,更好地指导审计工作实践,推动各项审计工作提质增效。围绕选准重点审计项目目标,系统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社会民生热点,以及审计监督行业领域、具体部门单位的特点、风险点等资料信息,从审计项目立项的源头上,找准审计服务党委政府治理的最佳切入点,发挥好每一个审计项目的最大效用。围绕利用大数据审计赋能各项审计工作开展的目标,研究如何推动审计对象、审计计划、审计成果等数据资料的智能化管理,实现大数据资源的统筹整合和多场景应用,打造高效的大数据协同审计工作平台。

二是明确研究的问题导向。发现问题是审计的看家本领,也是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的基础环节。在开展研究型审计工作中,不仅要研究如何有效揭示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更要深入研究如何解决审计监督领域的重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这样才能体现审计工作的深度,展现新时代审计机关的担当作为。在财政审计方面,佛山市审计机关系统、深入研究财政管理和宏观经济政策、政府治理的协同性问题,着力促进建立财政、自然资源、国资、金融等部门单位协同发力的“大财政”管理机制,实施更可持续的积极财政政策;在社会保障审计方面,深入研究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问题,加强城市经济和业务数据的横向比对和纵向分析,促进及时完善政策,增进民生福祉;在国企国资审计方面,注重研究如何整合国资和财政资源,有效发挥国企服务政府重大招商项目落地、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等问题,使审计工作更加适应党委政府治理的新形势、新需求。

三是明确研究的成效导向。开展研究型审计工作,最终必须形成更多具体、可量化的审计成果,提升审计工作的效能和价值。佛山市审计局通过加强各审计业务领域的研究,找准审计工作规律,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指导性强,以及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材料和业务指南;通过将研究贯穿审计项目全过程,及时防范或挽回重大资金损失,提高审计报告的批示率、审计整改的落实率、审计建议的采纳率、案件线索移送的立案率,撰写了一批高质量的审计专报和审计信息,并多次得到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促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和制度,打造了一批高质量的优秀审计项目;通过理论研究和审计实践的深度融合,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审计调研报告和课题论文,推动佛山审计工作向纵深发展。

尚法求实,增强审计机关公信力

“法”是社会活动的基本准绳,“实”是国家审计的价值追求。严格依法审计,防范审计风险,是推动新修订审计法贯彻落实的基本要求。从更深层次的要求来说,还要在审计工作中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增强新时代审计机关的公信力。佛山市审计局在审计工作推进过程中,突出增强“三个意识”。

一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新修订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要依法接受监督。首先,注意防范法律风险,习惯在接受监督的环境下开展审计工作,严格遵守审计程序,恪守审计权限边界,依法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其次,注意防范廉政风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要求;再次,注意防范审计质量风险,既鼓励对问题进行大胆假设,又要在审计中坚持小心求证,严格用法规依据和客观事实说话,全面加强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审计项目经得起审计机关内外部的监督检查。

二是增强客观求实意识。首先,注重换位思考。对于在审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充分听取和尊重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坚持多维度、深层次综合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注重透过问题表象看本质,加强对问题的深层次分析和价值判断,始终坚持客观审慎做出审计结论,宽严适度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其次,坚持实事求是。对事关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充分考虑政策环境、现实状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始终做到尊重历史、尊重市情、尊重客观实际。对于治安维稳、征地拆迁等方面的问题,严格把积极作为中出现的过错与偏差,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规行为区分开来,在审计处理上体现容错纠错机制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审计对象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三是增强改革发展意识。注重吃透政策精神,把握政策实质,坚持将审计发现的问题置于经济社会运行的大背景下去分析,放在改革发展的大局中去审视,实事求是进行审计评价。在对土地指标利用、村级工业园改造、科技研发投入等方面改革探索的问题,充分尊重和支持基层探索更多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避免简单地因为现行的政策滞后,提出改革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审计意见,以及因为短期的改革探索失误,一概否定推动改革创新的必要性。须用大局的胸怀、创新的思维、前瞻的审计眼光,科学看待改革探索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政策、破解难题的审计建议,让审计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充分发挥审计支持改革、服务发展的作用。

新修订审计法的正式实施,为推动新时代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审计机关应以此为引领,科学把握、全力推动新修订审计法贯彻落实,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水平,充分发挥审计服务地方改革发展的职能作用。

审计观察2022-3-25

 

 

新修订的《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文章下载

新修订的《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辽宁省对2007年公布的《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于近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依法属于全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审计署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体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新变化,具有很强的务实性和指导性。

  《规定》全文共20条,主要包括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成果运用、协同指导监督机制和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等内容。与原《规定》相比较,新修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是明晰了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增加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等内容,删除了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单位重大合同制定等内容,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是建立了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协同机制。明确审计机关应与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制定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引。审计机关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资金规模等,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分类指导。

  四是加强了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再作为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五是突出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职责。明确审计机关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检查、结果反馈、情况通报、整改回访等指导监督机制,细化了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的方式方法,增强指导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我省各级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省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决策部署落实落地、服务保障辽宁高质量发展。

辽宁省审计厅2022-03-14

 

 

为强化审计监督提供法治保障——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解读新修改的审计法 文章下载

为强化审计监督提供法治保障——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解读新修改的审计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审计法为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作为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审计法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遵循怎样的总体思路?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围绕这些广受关注的问题,记者23日专访了审计署有关负责人。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

问:审计法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作出第一次修改,此次为第二次修改。审计法施行20多年来,在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审计环境、审计对象以及审计内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有了更多期盼,审计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创新发展,现行审计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亟须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概括起来,此次修改审计法的必要性主要有三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组建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多项重要文件,要求完善审计制度。目前,有关审计监督的顶层设计正顺利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因此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有关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把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二是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审计监督范围不断拓展,现行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已不能适应审计全覆盖实践需要,因而应当按照党中央要求,根据宪法精神作出明确界定,为审计机关更好发挥作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是审计机关依法履职的需要。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通过修改审计法,一方面解决现有审计权限和手段难以保障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的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同时,各级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做法,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以四个“坚持”为遵循,切实健全审计监督机制

问:此次审计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此次修改工作,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将党中央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法治化,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在宪法框架下完善审计监督范围,优化审计监督手段,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公信力。三是坚持实践探索与制度规范相统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工作中成熟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四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际工作需要,着力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问:审计法主要对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答:本次对审计法的修改着重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领导审计工作的运行机制。为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新修改的审计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是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为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新修改的审计法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基础上,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三是坚持权责相符,形成权威高效的审计工作运行机制。新修改的审计法既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压实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的责任,又在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回应“谁来监督审计机关”等方面提出新要求。此外,还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健全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的运用机制。

学以致用,扎实推进新修改审计法的贯彻落实

问:审计法修改后,审计机关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首先,要加强学习培训。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理解新修改的审计法。将新修改的审计法纳入审计人员的培训体系,从而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工作要求。

其次,要适时启动立法配套工作。审计署将根据审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时研究提出相关配套措施和贯彻要求。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的统一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和调研工作,积极提供建议和意见。

再次,要切实依法履职尽责。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应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同时,强化责任担当,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以有力有效的审计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果。(记者邹多为)

北青网2021-10-2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省政府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新常态下审计工作的新定位、新任务和新要求,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切实发挥审计作用有着重大的意义。现就《意见》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出要加强审计监督。四中全会更是从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出发,提出要加强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同时作出了完善审计制度的重大部署,把审计地位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正式出台,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方面的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审计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及《浙江省审计条例》,结合浙江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了相关意见。

二、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加强审计工作,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对于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审计,可以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可以更好地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可以推进依法行政,为建设廉洁政府、俭朴政府、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三、《意见》具体内容解读

(一)关于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意见》要求,将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作为重点审计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加大民生和环保领域的审计力度,强化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监督,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一是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着力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促进政策落实和完善。二是关注公共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加强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公共资金安全。三是揭示风险和促进深化改革。正确把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并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四是加大民生和环保领域的审计力度。加强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推动惠民政策全面落实,积极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五是强化对依法行政和权力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密切关注行政审批制度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情况,做好“四张清单一张网”推进情况跟踪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同时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六是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重点专项资金、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区(新区、园区)等其他审计对象的覆盖面。

(二)关于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和整改机制。

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和整改机制方面,《意见》要求,一是有关部门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资料和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信息及必要的技术文档,并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二是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审计与财政、税务、金融、发改、人力社保、民政、住建、国资、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三是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整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四是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各级政府应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五是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保障必要的人员配备与工作条件。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形成与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

(三)关于进一步提升审计能力。

针对进一步提升审计能力,《意见》从队伍建设、资源配置、信息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强化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审计工作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并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在招录审计人员时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可实行聘任制。二是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加强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集中全省审计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政策、资金、项目的审计,并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推进审计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结果运用、业绩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三是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推进金审工程建设以及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建设审计数据系统和行业审计数据分析平台,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推进联网审计,探索对预算执行、税收、社会保障、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等重要领域和重点单位实施远程审计。四是优化审计资源配置。配齐配强审计力量,切实保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进一步完善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的模式,整合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开展审计,发挥审计整体效能。

(四)关于加强组织领导。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意见》要求,一是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审计机关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并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加大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组织和业务领导,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固定资产等方面积极探索统一管理的具体模式,健全检查和考核机制。三是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浙江省审计厅2021-10-28

 

 

淮南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的意见 文章下载

淮南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的意见

一、制定背景

依法审计是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审计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近年来,审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强化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严格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的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对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切实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委巡察整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切实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淮南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的意见》经局第69次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三、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以审计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法定的审计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执法工作。

四、工作目标

加强事前公示、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行政处理规范有序。完善审计公开、审核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治审核依法规范,着力提升审计执法水平和质量管控能力,推进审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着力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审计执法体系。

五、主要任务

通过完善审计执法制度、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在健全机制、完善法规、规范执法、制约权力、强化学习等方面下功夫,强化审计执法监督,为法治政府建设保驾护航。

六、创新举措

通过完善审计执法制度、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审计执法公开、强化审计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追究五大举措,着力提升审计执法水平和质量管控能力,推进审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着力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审计执法体系。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围绕《实施意见》,一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坚持重大事项必经合法性审查程序,全面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审计法规体系。围绕当前审计领域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完善审计法规制度建设。三是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执纪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资格管理制度,继续做好离职退休人员执法证核销和新入职工作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工作,实现审计执法人员资格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遵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真开展审计案卷质量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四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提高重点领域监督覆盖面。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抓住权力运行、公共资金、政府投资、民生环保四大重点领域,不断加大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经济责任、专项资金审计力度,全面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五是加强法治能力建设,扎实学法宣法。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最新的审计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审计干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淮南市审计局2021-7-7

 

 

关于深化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关于深化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市属企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国资监督〔2021〕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深化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及制度的工作部署,围绕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机制,坚持应审必审、凡审必严,促进市属企业准确落实国家和省市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助力市属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

二、加强体制建设,持续完善工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属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工作要求,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积极推进落实内部审计“一把手”负责制,市属企业董事长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优化机构设置。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市属企业应当设立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推进市属企业集团本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建尽建,鼓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在5家以上的子公司可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三)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研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审计内容、审计权限、审计程序等,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持续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强化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控机制,实现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党组织及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报告。

(四)强化队伍建设。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优化内部审计人员结构,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审计队伍。加大与财务、内控、运营、采购、销售、企业管理等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开展教育培训,鼓励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能力、专业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审计信息化能力。落实审计专项经费预算,配备与企业规模、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的审计人员,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内部审计工作队伍。

(五)规范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本企业审计质量考评标准,推动审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列入当年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当年的绩效测评。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落实审计工作结果签字背书责任制度,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分别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六)完善监督协同机制。努力构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察、法务、风控、财务、组织(人力资源)、责任追究、监事会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共享,聚合各方力量,形成大监督格局。规范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相关工作,充分利用外部审计资源和审计成果。加强与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部门沟通交流,做到审计计划互通,防止重复审计,消除监督盲区,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实效。

三、着力提升基础工作,有序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七)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全面开展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国有资本管理使用运营情况等审计监督。重点关注企业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资产事项处理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等情况。对除审计机关等负责审计之外的所有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每4年内至少轮审1次,确保完成全覆盖审计要求。

(八)着力提升业务质量。 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和自我评价机制,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化工作底稿。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内外部审计资源,不断创新审计方式和方法,优化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市属企业依法接受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大力推进数字化建设。努力推进数字化技术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构建与“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数字化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探索建立实时审计监督平台,并实施在线审计,不断提高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宁波市国资委2022-3-30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实施背景下的审计工作场景构想 文章下载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实施背景下的审计工作场景构想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对于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共8个章节,61条,其中,第50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在此背景下,国家审计机关应当未审先思,提前谋划《条例》实施后审计工作场景应该如何构建,助力《条例》深入扎根、高效落实。

场景一:谋篇布局

目前我国审计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包括财政审计、政策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农业农村审计、投资审计、社保审计、资环审计、企业审计等,其中财政审计、经责审计、投资审计等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都有涉及。

《条例》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如何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与已有的审计组织方式融合、如何充分利用过去的审计经验、如何“调兵遣将”等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审计机关应提前谋篇布局,制定审计计划,贯彻审计“两统筹”工作要求,实现“一审多项”“一审多果”“一果多用”,从而达到节约审计资源,提升审计效率的目的。

场景二:制度规范

《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收集、整理、评价各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审查相关制度建立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审促建、以审促效,真正落实《条例》相关精神,补齐制度短板,堵住管理漏洞。

场景三:数据分析

目前各级审计部门已经基本利用大数据审计方法对部门预算执行开展了全覆盖审计,能够采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门财务账和部门决算报表等相关数据,通过对数据内部逻辑的检验和不同来源数据的对比,以“数据分析+现场核实+单位自查”的联动审计方式,反映固定资产核算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反映隐匿转移经营性资产收入的问题,反映基本建设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转固定资产的问题,反映房屋资产闲置未有效盘活的问题。

大数据审计在提高审查效率、多来源数据对比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有利于审计“常态化体检”功能的真正实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可以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联合开展,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预算编制不合理、预算执行不合规的问题,反映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未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管理的问题等。

场景四:树立标杆

大数据分析采取“以面控点”的方式全面铺开,树立标杆则是以“以点破面”的方式树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标杆,二者缺一不可。仔细研读《条例》,可以发现《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流程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进行了细致的规范,进一步推动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系的现代化,进一步体现了治理水平提高的必要性。因此,审计机关应该抽取有代表性的相关单位,重点部署,精心打造,做出审计精品,推广交流经验,省时省事省力,高效便捷完整地推动政策传导。

要在树立标杆过程中做出审计成果,一是要关注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否通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是否严格按照预算方案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预算支出方案、合理合规配置资产;是否定期、公开、准确报告或披露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否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

二是要关注各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通过穿行测试法、凭证检查法、实地观察法检查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内部控制制度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是否存在制度漏洞等,确保“好的制度,好的执行”。

三是要关注管理责任和岗位责任的落实情况,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真正实现“谁负责、谁担责”。

四是要关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的效率性,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否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检查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

五是要关注风险防范情况,甄别资金来源,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六是要关注可移送的案件,对非法占有、使用及其他恶意造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流失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正本清源,端正风气。

场景五:成果提炼

审计不仅要审出问题,还要审出成果。当前来看,审计要突出审计亮点,打造审计名片,就是要反映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增强风险管控;要关注制度性、管理性问题,推动体制改革;要关注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改变管理思维。

《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关注不仅仅在于程序完整,更加体现在绩效型管理思维。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绩效管理制度,由于审计对各单位掌握资料较为完整,对资产审计经验较为丰富,可以审查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的科学性,推动地区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的规范化。

《条例》还对各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审计可以利用对各单位内部制度建立的充分了解,形成专项报告,对上级审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此外,审计还可以充分反映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与地方政府债务的关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公用机制的建立情况等,形成审计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参考,旨在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场景六:学习交流

《条例》规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预算和绩效管理,而在我国的政府审计实践中,绩效审计事业的发展呈现出不充分、不平衡的特点。

一方面,对比美国的政府绩效审计从20世纪中叶到如今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绩效评估体系,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应该对标国际,有争先创优的精神。

另一方面,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应该加快转变思维,更加服务于经济提质。审计机关应该以《条例》为依托,定期组织学习交流、定期延请专家讲课,在审计过程中实现敢于探索、善于总结、讨论充分、交流自由,做到有启发、有进步、有成果,不仅仅着眼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审计,还要致力于为政府绩效审计事业的发展打好基础、做好铺垫。

根据2020年2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截至2018年末,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33.5万亿元,资产23.6万亿元。巨额资产的背后也隐藏着资产管理隐患,而《条例》的出台对于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十分重要。审计机关应该了解所急所需所盼,做到党中央重大政策部署措施到哪里,国家利益延伸到哪里,公共资金运用到哪里,公权力行使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到哪里,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和规定。

审计机关不仅仅要考虑政策的遵循,开展合规性审计,更要把自身放在促进绩效审计的定位中,树立以审计质量、审计成果、审计效益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不断推动被审计单位管理规范,不断推动我国政府审计事业的发展。

四川省广元市审计局2021-3-27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推动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维护经济秩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大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

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宏观调控部署以及本市相关重要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区、各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着力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等情况,及时揭示和反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瓶颈,揭示和反映相关调控部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政策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发挥政策效应。

(二)加强对公共资金的审计

推进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的政府“全口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决算草案审计;加强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三农”、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对纳入预算的重大公共资金、重大投资、重点公共工程开展跟踪审计监督;加强对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情况的审计监督。紧紧盯住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过程,严防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共资金安全。把绩效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促进减少财政资金沉淀,盘活存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围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等要求,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三)深化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实行主要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深化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着力检查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人员)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准确客观界定领导干部(人员)应负的责任,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四)加大对资源环境保护利用的审计力度

加强对土地等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和公共建筑节能,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和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等的审计。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资源环保政策落实到位,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五)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

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环境保护和城市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等情况,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推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维护经济社会运行安全。

(六)加大对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

围绕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加强对行政审批等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资源交易等经济运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示和反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揭示和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要予以修订或废止。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二)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

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积极协助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三、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一)健全整改责任制,完善整改责任体系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认真研究、逐项整改,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被审计单位要在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告。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整改督促检查,确保整改的质量和效果

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本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建立审计整改督查督办机制。要完善审计机关与政府督查部门的联动机制,针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审计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联合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逐个“对账销号”,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联合督查常态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

(三)建立部门会商机制

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涉及的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政策、体制、机制、制度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疑难问题,及时进行会商,研究和协商解决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

(四)严肃整改问责,维护审计监督严肃性

各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或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告知审计机关,或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情况失实的,或无故不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的,或对审计发现问题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审计机关可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的,相关部门要严格追责问责。

四、不断提升审计能力

(一)强化审计队伍建设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审计队伍专业化水平,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逐步建立审计机关公务员交流制度,推进审计干部与各级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双向交流任职。加强审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二)推动审计方式创新

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审计滚动项目计划库、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库和投资审计项目储备计划库,加强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探索预算执行项目分阶段组织实施审计的办法,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可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可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三)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

积极推进“上海数字化智能审计工程”和数据综合分析团队建设,探索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和数字化审计平台。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数据定期报送制度,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机关开放,推进有关部门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审计机关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

(四)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

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明确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和重点,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不同行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分类指导和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各级审计机关向同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努力实现审计成果和信息及时共享,提高审计监督成效。

(三)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各区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依法依纪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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