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审计局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财企〔2018〕518号
区属各预算单位及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将《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
2018年10月17日
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 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修订)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确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
(四)向区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决算,并按照预算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
(五)组织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六) 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预算单位是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
(二)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
(三)向区属国有企业批复预算、决算,并按照预算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
(四)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区财政局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企业年度重点项目和支出计划;
(二)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
(三)按照预算信息公开规定对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予以公开;
(四)组织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按照区财政局、预算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区属国有企业上缴,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该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利润收入实施分类收缴,即企业按照功能类别的相应比例计算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市场竞争类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上缴,(其中房地产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20%);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上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国有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国有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本性支出(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精神,由区属国有企业具体实施的事项,以及推动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二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根据区级预算编制要求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情况,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编制由预算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组织区属国有企业编报支出项目计划,并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区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报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对区属国有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初审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区属国有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收缴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项目进度,及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将预算资金拨付至区属国有企业。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工作目标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余资金应当上缴区财政局,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出现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时,应当进行预算调整。调整方案应当经区政府同意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区级预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级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审核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照区级决算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章 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收到资本性支出资金时,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产权关系将资金逐级投入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支出资金,可暂作资本公积,但应在次年履行法定程序转增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应当及时转增。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收到费用性支出资金,列作收益。企业将资本性支出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中间拨付环节企业均作为往来款项。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单独核算,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
第九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印发的《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西财企〔2015〕479号),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印发的《西城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西财企〔2015〕478号)同时废止。
西城区审计局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