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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审计局

题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资料提供时间: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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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 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 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省(区、市)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数、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区、市)接送的协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龙王村2019-12-17

 

 

治理围标串标行为的对策 文章下载

治理围标串标行为的对策

1、建立统一有形的招标市场,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招投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根源在于不法投标人违背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在治理围标串标问题上,一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打破地区限制和行业垄断,降低企业参加招标投标工作的准入门槛,保证各地企业参与招投标竞争,增加围标串标的难度和成本,从而逐步杜绝围标串标行为。按照要求各地建立统一有形招投标市场,所有招标项目必须进市场进行统一交易,各行业管理部门进场统一监督。尤其是监察、检察部门参预监管,可以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参预监管,设立投标最高限价,可以有效地控制投标价格,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了围标串标行为。

2、规范招标人行为,制定合理的评标定标办法

尽管围标串标的产生来源于多方面因素,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缺乏防范性,是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在我们日常工作中,规范招标人行为,加强对评标定标办法制定的指导,使评标定标办法具体严谨、具有防范性,就可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在此推荐如下几种评标定标办法:

最低报价中标法。对于一些批量的建筑材料、通用的定型设备或货物产品,由投标人进行密封报价公开开标,最终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当场宣读其报价,按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简单地说,符合条件的报价最低者中标,主要适用于投标单位不多,全部评审工作量不太大的情况。

按报价评审法。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同时递交一份开标一览表,唱标时只启封开标一览表,唱标结束后将唱标结果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排序第一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该投标文件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则推荐该投标人即为中标人,对其它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如排序第一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则对排序第二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依次类推直至产生中标人。对未参加评审的投标文件,在产生中标人后应及原封退还给原投标人。简单地说,报价最低且符合条件即中标,主要适用于投标单位太多,全部评审工作量太大的情况。

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委评标时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应考虑产品的性能质量、交货期、组织施工方案、加工工艺、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评标价是一个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方法。

性价比综合记分法。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各个评标因素进行分值权重设置,通过性价比记分,即综合性能质量越高记分越高,综合报价越低记分越高,最后结合权重比例相加计算出总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假设综合性能质量权重占40分,投标报价权重占60分,总分值计算公式即为W=【Cmin/C】x60+【T/Tmax】x40。

前三种评标定标办法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项目或工程材料采购,以及建设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工艺简单或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的工程项目。后两种适用于大型建设或是部分技术非常复杂、施工或加工难度很大的工程项目。

3、改进和完善招标程序,优化招标环境。

为了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应扩大投标人的范围,核查投标人的真实性,做好招投标的保密工作,为此对招投标的环节作如下改进建议。

扩大投标人的范围。扩大招标信息发布的范围,适当延长公告发布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知晓信息,参予竞争;全面推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统一范本,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设置陷阱;对于投标报名人或投标人较少时应明确规定重新公告或重新招标。从而增大投标人围标成本,减少围标概率。

减少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人员接触。实行资质后审,减少资质预审环节,投标单位家数只有开标时才能知晓;推进网上报名,报名材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发售招标文件时,均不得对购买人进行登记和询问,有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实行招标文件网上免费下载,最终以递交投标文件为准确定投标人的家数;取消投标人集中勘察现场和招标人标前考察。从而阻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

严格各种到场条件。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同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原件和项目经理证书原件;还可以明确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必须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标时提供基本账户证明;还可要求投标委托代理人提供与投标人的劳动合同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4、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加大对围标串标的打击力度。

《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工程建设领域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根源在于大环境诚信体系的缺失,在部分企业已经形成了不围标串标就不可能中标的共识。我们必须按上述要求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健全诚信体系,才能改变目前这种不正常现象。

由于围标串标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有些围标串标行为很难界定,如果单凭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围标串标行为很难查处。招投标监管部门必须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一此典型的围标串标案例,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火标招标网2021-02-25

 

 

这些被禁供应商的串标行为,都是怎么被发现的? 文章下载

这些被禁供应商的串标行为,都是怎么被发现的?

采购学院(caigouxy)在查阅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时注意到,今年以来,已经有75家供应商因为串通投标被列入了这项“黑名单”,同时被处以罚款、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那么,这些供应商的串标行为是被谁发现的?又是通过什么手段发现的?

1.委托同一单位人员办理投标事宜,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显示,8月31日,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凌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高鑫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因“恶意串通”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据了解,在当地某医院2018年9月进行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共有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即上述三家企业。该项目最后由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73万元。

2019年6月,佛山市顺德区审计局对顺德区2018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该项目涉嫌围标串标,要求监管部门进行核查。监管部门在比对上述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时,发现这三家企业委托同一单位(国药广州公司)的人员办理投标事宜,且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金额分别为173万元、175.5万元、178万元,存在规律性差异。再结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资料、中标公告以及其他协助调查函等资料证据,监管部门最终对三家供应商做出了上述处罚。

2.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

今年7月,在福州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云平台运营推广项目的投标活动过程中,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阶段,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福建毅视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欣创摩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解密异常,异常原因为“使用相同客户端制作标书”。后经查询系统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项目内部识别码(即投标客户端序列号)数据,上述两家供应商的投标客户端序列号相同,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串通投标。

在福州市的其他项目中,福建省万开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华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报国际网络无锡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经网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璞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晋先商贸有限公司、帝诺梵(上海)贸易中心等多家供应商因同样的原因被处罚。

3.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同一文件

在今年1月进行的大庆市游泳馆训练器械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点红物资经销处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艺博渔业机械加工处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同一文件,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属于串通投标。

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另一家供应商的投标代理人

今年3月,在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村屯太阳能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中,广西鑫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羿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均参与投标,广西羿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代理人为覃贻勋。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覃贻勋为广西羿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同时为广西鑫育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认定属于互相串通投标行为。

5.数字证书混用,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非正常一致

2018年8月,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医伤情鉴定服务采购(1年)项目中,投标人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的投标文件使用了另一投标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且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上传来源IP地址非正常一致。当地监管部门认定属于串通投标,并将两家供应商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两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6.投标(响应)文件混装,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2018年9月,在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南山区教育系统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类预选供应商采购(1年)项目中,深圳市湖尔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京惠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湖尔美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主要人员为同一人、属于同一单位;两公司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且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形。当地监管部门认定属于串通投标,并将两家供应商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两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2018年11月,在昭通市实验中学LED和拼接屏购买及安装项目中,投标人云南迪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第60页至第62页共65项分项报价,与另一投标人昭通陆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54页至57页65项分项报价,其中只有2项报价不同,其余分项报价均一样。上述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规定情形,当地监管部门认定属于串通投标。

2020年4月,陵水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陵水县审计局提供的有关线索及材料,发现在“旅游卫视《旅游气象》栏目陵水旅游宣传项目”中,北京神驰腾翔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飞天广告公司、北京中联盛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技术方案“陵水2016年度旅游卫视宣传制作方案”的内容、标题及格式都完全一致。陵水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三家企业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

7.多个项目中标价异常一致

今年5月,安阳市殷都区监管部门在《殷都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安阳市鸿锐物流有限公司在安阳市殷都区交通运输局的四个批次环卫车项目均为中标人。除第二批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一台16吨洗扫车68.88万元外,第一、第三、第四批次采购的16吨22台洗扫车,单台投标报价均为70万元不变;7台25吨洒水车,单台投标报价均为50万元不变。四批次采购的16吨23台洗扫车、25吨7台洒水车,均为同品牌型号、主要参数相同。鸿锐公司法人孙永锋与安阳市元通汽贸有限公司法人张红彦家庭住址同为濮阳市京开大道轻纺中专院1号楼1单元3号,孙永锋2018年3月26日从元通公司退出前为元通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第二、三、四批次鸿锐公司和元通公司均参与投标,第三、四批次分别进行了二次招标,招标文件内容不变,鸿锐公司和元通公司两次投标报价均未变化;第四批次采购招标,招标文件内容不变,鸿锐公司、元通公司和郑州天鸿贸易有限公司3家公司两次投标报价均未变化。

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投标。安阳市鸿锐物流有限公司被处以101344元罚款,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人员社保混缴

2017年9月,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原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旅游活动宣传项目中,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睿思灵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均参与了磋商。

今年初,监管部门发现,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是曹宇,在参加该项目期间,曹宇的社会保险由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缴纳。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是张科,在参加该项目期间,张科的社会保险由北京睿思灵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北京睿思灵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是张智骏,在参加该项目期间,张智骏的社会保险由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缴纳。北京睿思灵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招标文件》的代表是党泽芳,在参加该项目期间,党泽芳的社会保险由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成交供应商为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监管部门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串通投标,对三家供应商处于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供应商地址相同

2018年9月,安阳市北关区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六参数空气质量微型站项目”中,河南盛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评定为成交供应商。2019年12月10日,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到河南省审计厅审计组的审计,该公司在项目中存在涉嫌恶意串通的行为。经查,河南盛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一、投标书”和“九、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留的地址和另一供应商河南德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所留的地址均为“濮阳市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南20米路西创业大厦421室”;响应文件和河南德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均由红城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监管部门认为两家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10.供应商商定报价

2019年,在芜湖市交易中心档案室新场地改造设备采购项目中,进行了两次公开招标,均为电子招投标。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两次均参与了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分别为皮某某和张某。

监管部门查明,为了增加中标概率,第一次投标时,皮某某和张某商定两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为117.21万元和119.25万元;第二次投标时,在对成本进行核算后商定两公司的投标报价分别为160.01万元和164.96万元,阳光公司和远洋公司的CA锁均为张某持有,并分别使用两公司的CA锁加盖了电子印章、上传了电子投标文件。监管部门认定两家企业商定投标报价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投标行为。作者:赵志明/整理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2020-09-02

 

 

以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文章下载

以审计监督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深化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是审计机关的职责和任务。

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国有企业审计是伴随着国有企业发展而不断成长、成熟的。国有企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的必要性。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对于推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国有经济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深化国有企业审计监督是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经济核心竞争力的客观需要。审计机关在审计国有企业过程中,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深入剖析企业经营和发展存在的突出束缚和瓶颈,揭露影响企业深化改革以及发展壮大存在的问题,揭示深层次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对策。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加速建立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其次,深化国有企业审计是加快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企业的核心任务就是提高经济效益。国有企业审计,就是要对企业效益情况进行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运营管理方面的建议,帮助企业挖掘潜力、改进管理、缩减成本,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增强国有企业经济活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主要目标。

再次,审计监督是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风险的重要举措。加强监管是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保障。新一轮国企改革,明确把强化监管作为重要内容。审计作为国企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对国有企业的运营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进程中,必须进行审计监督,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行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通过审计,强化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促进规范操作流程,推进国有企业廉政建设,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重大风险,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聚焦重点深化审计 发挥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

审计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中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和有效工具,要聚焦重点领域,依法履行职责,增强国资国企审计的敏锐性、前瞻性和时效性,将推动改革、防范风险、促进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审计“查病”“治已病、防未病”功能,着力发挥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作用。

一是聚焦投资、运营和监管国有资本情况开展审计。密切关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及运转情况,加大对权力集中的重点岗位和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审计力度。重点审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以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聚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以及科学合理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目标、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过错问责等职责履行情况。

二是聚焦深化国企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情况开展审计。围绕国企改革“1+N”制度体系和三年行动方案决策部署,密切关注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国有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以及国有企业科研投入、科研成果转化和核心技术创新攻关等情况。围绕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防范企业债务风险、金融业务风险、市场风险为目标,重点审计国有资产处置、存量盘活以及债务规模、风险防控等情况,揭示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

三是聚焦落实中央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审计。密切关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布局和“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措施,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等重大专项任务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加大对国有企业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情况的审计力度,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

四是聚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开展审计。重点审计国有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执行情况及其效果;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使用、资本运作、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重点事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管控情况。密切关注决策事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是否脱离国有企业发展实际;决策过程是否存在盲目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随意决策等问题;决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后果。

完善审计监督体制机制,提升监督质量和效益

积极创新审计理念,健全完善相关审计制度,做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走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一是建立健全经常性审计机制,推进国有企业审计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对本级所属重点国有企业实施定期审计;根据需要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有效衔接机构改革国资委移交的监事会职能,出台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工作办法,将原监事会职能与审计监督有效融合。

二是建立健全大数据审计工作机制,创新企业审计技术方法。坚持科技强审,强力推进大数据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中的应用。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经常性审计,灵活应用在线采集、远程采集、定期报送等方式,完善企业审计平台数据库,加大数据集中和关联分析力度,探索现场审计作业与后台数据分析一体的数字化审计方式,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前提下,积极探索对重点企业实施联网审计和实时在线监督。

三是建立健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合力监督机制,提升国有企业审计监督效能。强化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快形成企业审计工作一盘棋。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企业审计监督合力。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同时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检查。在符合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四是建立健全协调配合与整改落实机制,打通审计最后“一公里”。加强与国资监管、巡视、纪委监委、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经常性信息通报与交流、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加大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力度,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严格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制度,加强对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报告。

五是健全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结果,按年度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对单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同时,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除涉密事项外,审计机关应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广西大小事2021-11-19

 

 

西城区审计局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西城区审计局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财企〔2018〕518号

区属各预算单位及国有企业:

为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将《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

2018年10月17日

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 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五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修订)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确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三)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

(四)向区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决算,并按照预算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

(五)组织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六) 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预算单位是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

(二)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

(三)向区属国有企业批复预算、决算,并按照预算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

(四)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区财政局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企业年度重点项目和支出计划;

(二)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

(三)按照预算信息公开规定对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予以公开;

(四)组织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按照区财政局、预算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区属国有企业上缴,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该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利润收入实施分类收缴,即企业按照功能类别的相应比例计算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市场竞争类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上缴,(其中房地产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20%);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上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国有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国有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本性支出(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精神,由区属国有企业具体实施的事项,以及推动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等方面的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二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根据区级预算编制要求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情况,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编制由预算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组织区属国有企业编报支出项目计划,并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区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报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对区属国有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初审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区属国有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收缴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属国有企业按规定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项目进度,及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将预算资金拨付至区属国有企业。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工作目标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余资金应当上缴区财政局,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出现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时,应当进行预算调整。调整方案应当经区政府同意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区级预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级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审核区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照区级决算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章 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收到资本性支出资金时,列作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产权关系将资金逐级投入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支出资金,可暂作资本公积,但应在次年履行法定程序转增国有实收资本或股本;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应当及时转增。

第三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收到费用性支出资金,列作收益。企业将资本性支出资金拨付所属全资或控股法人企业使用,中间拨付环节企业均作为往来款项。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单独核算,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

第九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印发的《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西财企〔2015〕479号),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印发的《西城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西财企〔2015〕478号)同时废止。

西城区审计局2018-11-27

 

 

压缩和消化;财政暂付款的建议 文章下载

压缩和消化;财政暂付款的建议

关键词:消化

袁文丰

[摘要]财政暂付款对财政的健康运行有着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就对财政暂付款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压缩和消化财政暂付款的建议,以期促进地方财政的健康运行。

[关键词]压缩 消化 财政暂付款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财政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造成地方财政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基于此,本文就对地方财政暂付款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压缩和消化财政暂付款的建议,从而保障地方财政可以健康的运行。

一、造成暂付款过大的原因分析

(一)收入增长慢。缺少财力列支

新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的不断增加,各个企业之间竞争逐渐增大,企业的效益也逐渐出现下滑,造成企业中的部分项目不能正常进行,与此同时,我国地方财政缺少对财力暂付款列支处理,进一步造成财政暂付款出现过大情况。另外,我国部分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缓慢,而一些地方财政部门为了完成上级部门的任务,经常会采取空转非税收入的形式,从而造成财政暂付款出现过大情况。

(二)财政投入大,预付资金多

财政投入大,预付资金多是造成暂付款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地方财政需要保证民生用款在一个固定范围内进行增长,所以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就会增加民生工程的资金投入。其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我国城市建设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财政部门就在城市建设工程中加大了资金投入,但是城市建设周期长,造成部分项目在未进行决算验收时,就进行财政暂付款项目,进一步造成财政预付资金增长。

(三)增加项目建设。大量垫付资金

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增加了各式各样的项目,同时为了保证这些项目能够顺利开工,财政部门就会使用大量的资金进行垫付,从而造成暂付款过大。

二、暂付款过大造成的问题分析

(一)资金调度困难

现阶段,我国财政暂付款过大造成资金调度出现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资金紧张,财政部门就难以对其他突发性状况进行资金调度,造成一些突发性状况难以解决。另一方面,财政暂付款规模过大,占用了大量的财政预算资金,加大了财政预算资金调度难度,难以保证财政预算正常执行。

(二)挤占各类财政资金

现阶段,随着财政暂付款的逐渐增加,直接造成各类财政资金被占用,导致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等重点支出难以保证,加大了支付风险,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消化财政暂付款的建议分析

(一)对财政暂付款过大情况进行重视

现阶段,要想保证财政暂付款可以消化,就需要对财政暂付过大情况进行重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各级政府要从思想上高度视财政暂付款消化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消化财政暂付款。其次,各级财政部门要一把手亲自抓,认真摸清暂付款底数,对财政暂付款金额过大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积极制定具体方案,从而保证财政暂付款过大的情况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最后,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财政暂付款消化政策宣传工作,让相关部门、企业等充分认识到财政暂付款消化的紧迫性、重要性。

(二)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财政暂付款过大情况

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财政暂付款过大情况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地方财政部门需要严格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城市建设中的工程给予资金支持。二是地方财政部门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对一些民生工程建设加大资金支持,而对一些不必要的建设则需要减少资金支持,从而保证资金使用到正确的地方。三是将财政暂付款责任落实到部门和相关的责任人,以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四是财政部门对有经费安排的预算单位借款,需要按照预算支出扣款的方式进行款项收回,以期减少财政暂付款的额度。五是财政部门需要对各类财政借款进行分门别类,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财政暂付款的保全措施,在财政暂付款收回过程中相关人员可以采用电话告知,发放催收单等形式告知欠款人还款,从而保证财政暂付款能够及时被收回。六是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应对暂付款长期挂账的损失。七是对预计可转列支的暂付款,和属于财政支出范围的,通过财政预算给予安排,该做预算拨款或支出的,及时办理会计转帐手续。对暂无资金来源安排的暂付款,通过统筹项目资金等办法消化,或以后年度列入预算消化。八是财政部门需要完善财政借款回收保证机制,从而保证财政资金的良性运转。

四、总结语

总而言之,近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财政的暂付款项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严重制约了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行,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对地方财政暂付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地方财政暂付款的具体原因制定针对性解决措施,从而促进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行。

时代金融2018-03-15

 

 

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体制 文章下载

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体制

  1994年分税制改革通过“财权上收、事权下解”的非对称收支分权治理格局,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经济的中高速增长。然而,伴随着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一分权格局也带来了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的重要问题,进一步影响地方政府治理水平提升。

  转移支付体制作为调节央地政府间财政关系、均衡地区间财力差异的重要手段,其均衡效应的有效发挥始终备受各界关注。科学的财税体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作用不断凸显。如何完善转移支付体制、发挥均衡性转移支付积极效应,在规范地方政府收支行为的同时,助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发挥转移支付的经济职能

  转移支付作为均衡央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改变转移支付结构来影响地方政府收支行为,进而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

  首先,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的提升能够有效缓解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异,从而降低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程度。地区间自然禀赋与政策环境的迥异是我国经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原因,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又进一步导致地方政府囿于无序的横向竞争之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因其有较强的财力均等化效果,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异,创造和谐发展的社会软环境,引导地方政府转变发展理念,从为在横向竞争中脱颖而出转向更多地关注地方民生事业发展。

  其次,均衡性转移支付占比提升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收入行为,在规范约束其税收征管行为的同时,抑制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和各类投融资平台债务收入的依赖,从而降低债务管理成本和地方经济波动的风险。一方面,自上而下的晋升考核机制带来的经济发展压力,促使地方政府主动放松税收努力,出台各类税收优惠吸引资本流入,而这一行为严重阻碍了税收法定的进程。另一方面,非对称收支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往往处于较大收支缺口压力之中,自有收入的严重不足导致其职能发挥受限。均衡性转移支付占比的提升能通过缓解地方财政收支困境压力,在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与债务融资依赖的同时,规范税收征管加快推进税收法定,为实现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石。

  最后,均衡性转移支付占比的提升能抑制地方政府投资冲动与优化支出结构,缓解其对专项转移支付的过度竞争,从而降低地方政府对经济发展的过度干预。在“经济锦标赛”和“晋升锦标赛”的激励下,地方政府扩大支出规模与过度偏向生产性支出,导致其不断热衷于建设周期短、投资回报高的经济建设领域,而相对忽视民生性服务支出。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进入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决定了公共支出结构优化的根本方向与优化思路。

  伴随政府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转变与地方政府官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占比增加将会对地方政府优化公共支出结构产生正向激励。与之同时,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资金使用上的完全自主性,能够赋予地方政府发挥信息优势,合理安排支出结构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辖区居民需求偏好,通过推动公共支出结构不断优化实现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转移支付结构有待优化

  第一,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始终较低。2018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为55.57%,经过统计口径调整后,2019年这一比重迅速攀升至89.93%。然而,因统计口径调整带来的数字上升并不能作为转移支付结构优化的佐证。与此同时,均衡性转移支付占比从2018年的35.08%下降到2019年的21.02%,这一比重在《2020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表》中进一步下滑至20.49%。虽然均衡性转移支付占比的持续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统计口径的调整,但仍然反映出转移支付结构存在不合理之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的压缩,在降低其对地方政府间财力差异均等化效果的同时,将助推地方政府为争取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而不断异化自身收支行为。

  第二,专项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占比过高导致转移支付体制均衡效应受限。与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持续走低相对应,2018年专项转移支付占比为32.90%,2019年及2020年预算经过统计口径调整后分别为10.17%和9.24%,但这一比重的下降很大程度是由于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调整到一般性转移支付之中。同时,2018年税收返还占比为11.53%,而在2019年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后,财政部数据显示,税收返还及固定补助占比仍然维持在15.13%和13.56%。因此,实际上的专项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加总占比仍然高于均衡性转移支付,鉴于专项转移支付易导致地方政府过度支出与支出结构失衡,以及税收返还在地区间的“马太效应”,当前我国转移支付结构仍存在加重地方政府收支行为异化的负面效应,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均衡性转移支付积极效应的发挥。

  第三,央地共同事权划分进程缓慢,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除均衡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外,转移支付同样作为调节央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手段而存在。央地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进程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共品供给领域中不同层级政府始终存在越位或缺位现象。由此也导致转移支付很难充分发挥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引导与激励效应,反而促使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资金,尤其是专项转移支付的长期依赖与过度竞争。过高规模的转移支付资金如果未能伴随其结构的科学合理化,势必不断软化地方政府预算约束,不利于实现政府治理能力与地方经济增长质量的同步提升。

  构建科学转移支付体系

  首先,在明晰央地政府职能范围的基础上,合理提升均衡性转移支付占比。转移支付作为激励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之基,理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对地方政府收支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伴随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加快推进央地共同事权的科学划分,有利于明晰地方政府职责范围,降低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资金的过度依赖。在非对称性收支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始终囿于较大的支出责任与相对有限的财政收入的多重体制机制约束之中。转移支付体制尤其是均衡性转移支付,理应成为破除地方政府这一发展困境的关键手段。通过科学设置转移支付结构,在合理提升均衡性转移支付占比的同时,加快对央地共同财政事权的划分,从根本上降低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资金的过度依赖,主动提升行政运行效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其次,合理把控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规模及资金使用用途。鉴于专项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存在加剧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与横向差异的负面效应,对其规模应当合理调整。当前专项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仍是我国转移支付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发挥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支出的导向作用,将更多的专项转移支付集中用于民生领域,进而通过转移支付的引导效应优化地方政府支出结构。同时,考虑到税收返还对地区间财力均等化的负面效应,应当对税收返还规则进行调整,尝试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对税收返还采用按照地区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进行调整,降低其加剧地区间横向差异的负面影响。

  最后,注重地区差异,合理分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鉴于我国地区差异性大,不同地区地方政府的职能目标排序迥然各异,因而转移支付结构尤其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标准设定务必不能“一刀切”。应因地制宜,主动匹配与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切实推动经济增长质量的全面提升。

  (作者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12-16

 

 

审计助推公务租车规范管理 文章下载

审计助推公务租车规范管理

近日,象山县公务用车管理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车改办)采纳审计建议,发布了《关于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用车辆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

在去年开展的象山县一级预算单位201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专项审计调查中,审计组重点关注了公务租车情况,发现部分单位存在租车未经审批等问题,对此撰写专报《建议加强公务用车精细化管理》,提出公车管理部门和各用车单位应提高意识明确职责、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从严控制强化联防等建议,得到常务副县长批示,要求车改办落实相关工作。车改办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制定并出台上述《通知》。

《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公务出行租车服务或租赁车辆的,须向入围的定点采购供应商租赁公务出行车辆。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供应商,由县机关事务局向社会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在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象山县分网网站予以公布。

《通知》指出,根据省、市公务用车管理文件精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或交通条件限制需要非短期租用车辆的(6个月以上,3年以内,含一年内累计6个月以上),应事先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租用审批表》,并按管理职责分别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县财政局审核,再由车改办批准。租赁车辆配置不得高于公务用车的车辆配备标准。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立即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未经批准非短期租用的车辆进行清理,对未签订租赁合同的立即停止租用;对未审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在9月30日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凡未批准的车辆租赁合同一律停止执行。未经审批非短期租车行为不得列支费用,并按《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章婷红)

象山县审计局2021-09-06

 

 

荆门市出台办法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租车五种情形可以租用社会车辆 文章下载

荆门市出台办法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租车五种情形可以租用社会车辆

近日,市公务用车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印发了《荆门市市级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了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的总体要求、范围、标准等,以规范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行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五类情况可以租用社会车辆

哪些情况下可以租用社会车辆?《办法》规定,公务活动租用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租用社会车辆,公务交通保障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不得租用社会车辆。市级党政机关开展公务活动,在应急车辆不能保障的情况下,五种情况下列情形可以租用社会车辆:外事接待和全市性会议用车。单位组织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会议或集体活动。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需租车的;运送大宗物资、设备等确需租车的。符合老干部用车政策的。到市外公务出差,且无公共交通工具保障的;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县(市、区)出差需延伸到乡镇、村、组开展工作,人数较多的。

租车费用标准

租车费用采用何标准结算?《办法》规定,车辆租赁费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所租车辆根据车辆分为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客车,费用可按时间计费,也可按里程计费。轿车半天、一天费用分别为245元、400元,如按里程计费,最高3元/公里。商务车(越野车)半天、一天费用分别为260元和480元,里程计费最高4元/公里。客车根据车型标准不一。《办法》明确,2 小时(含)至6 小时以内核定为半天; 6 小时(含)以上按全天计算。2小时以内租车按公里计费,以乘车人上车时间为准计算公里数。 租赁费用包含300公里以内的驾驶员服务费、保险费、保养费、折旧费、燃油费等费用;里程数超过300公里的长途租车,由用车单位和租车公司根据市场成本议价决定。租赁期间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由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协商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罚款、事故赔偿等费用必须由租车公司承担。

租赁方式有规定

公务活动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按照要求,遵循公开、 公正、公平原则,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租车公司。车辆租赁实行审批制。凡因公务活动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一事一批,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赁车辆。严禁长期固定租用社会车辆。

租赁车辆的车型也有要求,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价格应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大型客车价格在45万元以内;党政机关原则上不租用越野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可选取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国产越野车。不准租用进口或豪华车。

荆门市2018-04-12

 

 

惠阳区关于暂付款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文章下载

惠阳区关于暂付款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财政暂付款反映的是在预算安排之外借给本级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临时急需的垫付款项,年底前应及时收回。近年来,为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区财政局加大财政暂付款清理力度,进一步规范暂付款审批程序,严控新增借款规模,但暂付款管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究其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我区暂付款挂账资金大部分是挂账时间较长,处理难度较大的资金。二是近年来我区财政收入增长趋缓,但各项政策性民生支出呈刚性增长,基层财政收支矛盾非常突出。在没有新增财力的情况下,对于消化以前年度暂付性财政款项压力非常大。三是对于借出用于解决镇(街)资金困难问题的资金,部分镇(街)资金紧张突出,无力偿还。加强财政暂付款管理是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当前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财政工作,为加强财政暂付款管理,有效管控风险,促进我区财政工作健康运行,提出如下工作建议: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风险意识。构建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和消化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区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和消化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二是严肃财经纪律,落实主体责任。量化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此项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求预算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全面摸排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暂付性款项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财务制度,确保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预算单位提出的借款申请,依法依规按手续严格审核,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三是严格控制增量,加强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准确核算预拨经费、借出款项和其他应收款,严禁各科目间相互串用;完善财政暂付性款项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清旧账、控新增、强管理、硬约束”的要求,严格新增暂付性款项使用对象、审批程序等,除临时性急需资金及应对突发事件急需垫款外一律不得借垫款,切实加强财政国库库款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财政运行风险。四是继续加大清收力度,消化暂付款存量。对每一笔暂付款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密切关注暂付款规模、用途、期限等,同时对暂付款余额较高或新增规模较大的借垫款单位进行督促和核查;对逾期暂付款分类管理、逐步消化。若一次性收回有困难的,应签订还款协议分期收回;属于财政支出范围的暂付款通过预算予以安排,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2022-03-08

 

 

关于调整使用精准扶贫结对帮扶资金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调整使用精准扶贫结对帮扶资金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定点扶贫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精准扶贫结对帮扶成果,激发贫困户脱贫致富内生动力,继续做好贫困户结对帮扶工作,坚决打赢我市“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使用2018年度市本级财政帮扶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总额

1500万元。

二、安排原则

以2017年度市本级财政下拨到市定点扶贫单位的帮扶资金为基数,2018年,按50%的资金数切块下拨到市定点扶贫单位,用于跟踪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工作。其余资金切块下拨到13个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区,用于帮扶2017年动态调整后新纳入的贫困户发展生产。2017年动态调整后新纳入的贫困户,由各县区安排结对帮扶单位和帮扶责任人。

三、资金使用

市本级财政切块下拨到市定点扶贫单位的帮扶资金,主要统筹用于贫困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扶贫产业发展,以及扶持个别特别困难贫困户的生产发展。市本级财政切块下拨到县区的帮扶资金,统筹用于扶持2017年新纳入的贫困户发展生产。

四、资金管理

市定点扶贫单位要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加强帮扶资金管理,所帮扶项目由贫困村或贫困户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定点扶贫单位审批并组织实施(对帮扶村公益项目以报告形式申请;对帮扶户项目以2017年下发的申报表形式报账)。帮扶项目或帮扶事项完成后,各定点扶贫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完善财务手续后在定点扶贫单位报账。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要求,加强对市本级财政切块下拨到县区的帮扶资金的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确保帮扶资金专款专用。

五、有关要求

(一)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管理和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各县区、市各有关单位要确保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单位公用经费开支和慰问开支。

(二)2018年市本级财政帮扶资金要在2018年10月30日前使用完成。

附件:1.2018年市本级财政帮扶资金切块到市定点扶贫单位计划安排表

2.2018年市本级财政帮扶资金切块到县计划安排表

桂林市扶贫办2018-04-16

 

 

关于2019年度广丰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文章下载

关于2019年度广丰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2020年10月27日在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

区财政局包晓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会议作《关于2019年度

广丰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2019年,我区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收入共计258285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31146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80264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资金46875万元。截至2019年底已拨付资金237400.65万元,结转20884.35万元。

(一)返还性收入

2019年上级下达我区返还性收入31146万元,其中: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4877万元,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437万元,增值税税收返还收入3340万元,消费税税收返还4586万元,增值税“五五分享”税收返还收入9773万元,其他返还性收入8133万元。以上补助收入在编制2019年支出预算时,作为可用财力统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做了支出安排。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2019年上级下达我区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资金180264万元,已经拨付资金172591.86万元,结转7672.14万元。其中:

1.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15342万元。

(1)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6491万元为财力性补助,已作为可用财力统筹编入2019年的支出预算。

(2)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高质量发展先进市县奖励资金4395.33万元,已作为可用财力统筹编入2019年的支出预算。

(3)中央和省财政生态公益林补偿及省级林业补助资金714.32万元,资金已下达至各乡镇,用以生态公益林的补助。

(4)抚恤救济等补助资金3741.35万元,资金已下达至社保专户,根据资金性质专项用于抚恤救济等支出3579.87万元,结转161.48万元。

2.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5322万元,与上年持平。已按上级要求全部下达至各乡镇(街道办、园区)财政所,用以补助乡镇、村、社区基层组织运转经费以及村干部工资等支出。

3.结算补助收入3940万元,比上年2406万元增加1534万元,增长63.76%。主要项目有:森林植被恢复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收入返还、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免费开放、“三支一扶”等补助资金,其中3695.5万元已下达至各业务主管部门,结转244.5万元。

4.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100万元未拨付。

5.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2311万元,已下拨用于污染防治等方面支出。

6.固定数额补助收入19216万元,作为可用财力统筹编入2019年的支出预算。

7.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2686万元,根据具体项目将资金下达至各乡镇,专项用于以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的建设1685.33万元,结转1000.67万元。

8.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3508万元,资金已下达至各项目单位。

9.公共安全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2156万元,资金根据项目内容下达至区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1588.32万元,结转567.68万元。

10.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7804万元,资金根据项目内容下达至区教体局等17168.27万元,结转635.73万元。

11.科学技术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80万元,已下拨资金10万元,结转70万元。

12.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265万元,已下拨资金149.2万元,结转115.8万元。

13.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36581万元,已下拨资金35562.53万元,结转1018.47万元。

14.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49302万元,已下拨资金47915.03万元,结转1386.97万元。

15.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99万元,尚未拨付。

16.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7649万元,已下拨资金5776.16万元,结转1872.84万元

17.交通运输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298万元,已下拨资金283万元,结转15万元。

1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488万元,已下拨资金11175万元,结转313万元。

19.其他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973万元,已下拨资金902万元,结转71万元。

20.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144万元,已全部按项目内容下拨至社保、医保等部门。

(三)专项转移支付

2019年上级下达我区专项转移支付收入资金46875万元。已经拨付资金33662.79万元,结转13212.21万元。按支出功能科目分为:

1.一般公共服务329万元,其中群众团体事务45.87万元、市场监督管理事务71.3万元、民族、信访等其他一般事务211.83万元;已下拨资金287.7万元,结转41.3万元。

2.公共安全710万元,其中公安10万元,法院700万元;已下拨资金423万元,结转287万元。

3.教育6710万元,其中普通教育5689万元、职业教育936万元、其他教育85万元;已下拨资金1550.42万元,结转5159.58万元

4.科学技术103万元,其中科技条件与服务73万元、技术研究与开发15万元、科学技术普及15万元;已下拨资金99万元,结转4万元。

5.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653万元,其中文化和旅游181万元、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472万元;已下拨资金520万元,结转133万元。

6.社会保障和就业1576万元,其中就业补助884万元、残疾人事业14万元、抚恤13万元、社会福利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657万元;已下拨资金1342万元,结转234万元。

7.卫生健康1025万元,其中城乡医疗救助169.44万元、重大公共卫生专项192万元、优抚174万元、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卫生健康支出等489.56万元;已下拨资金715.88万元,结转309.12万元。

8.节能环保7210万元,其中污染防治3652.4万元,天然林保护321.17万元,能源节约利用951.52万元,自然生态保护300万元,生态文明建设901万元,其他节能环保1083.91万元;已下拨资金6419.31万元,结转790.69万元。

9.城乡社区1450万元,已足额拨付,均为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10.农林水15243万元,其中普惠金融发展1447.37万元、农村综合改革1328.37万元、林业和草原1062.06万元、水利7583.05万元、扶贫555.9万元、农业2270.57万元、统计信息事务348万元、大中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381万元、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其他2666.68万元;已下拨资金12388.34万元,结转2854.66万元

11.交通运输3472万元,其中车辆购置税支出2479万元、成品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956万元、公路水路运输支出37万元;已下拨资金3118.44万元,结转353.56万元。

12.资源勘探信息等1191万元,其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1053.6万元、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督137.4万元;已下拨资金34.7万元,结转1156.3万元。

13.商业服务业等159万元,其中涉外发展服务支出136万元、其他商品服务业23万元;已下拨资金85万元,结转74万元。

14.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4万元,已足额拨付,均为自然资源事务。

15.住房保障5772万元,其中棚户区改造314万元、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5458万元;已下拨资金3957万元,结转1815万元。

16.其他收入1268万元,已足额拨付。

2019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总体情况较好。一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使用比较规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了钱随项目走,资金按进度拨付。二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不断加强,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已列入本级预算。三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绩效更加明显。财政转移支付对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改善基础设施、支持经济建设、实施民生工程、维护社会稳定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仍存在资金未及时拨付,项目单位未及时使用的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结转资金20884.35万元未拨付。资金未拨付的主要原因是:1.部分项目进展缓慢。2.项目已经完成,项目结余资金未按规定统筹使用。3.项目单位未及时办理申请。4.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

(二)单位支出时度较慢,22个乡镇和28家预算单位未及时使用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5588.14万元。截至2019年底,22个乡镇和28家预算单位、项目单位有5588.14万元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因项目进展缓慢、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结算等原因未及时使用。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要按照《预算法》和省、市有关加快转移支付资金进度的要求,主动积极做好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指标下达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各区直有关部门,并按要求按进度及时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二)着力提高资金绩效。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绩效评价范围。大力推进项目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促进科学安排、高效使用,不断发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强化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管理和全程动态监督,进一步促进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重点审查监督,保障上级各项惠民政策严格落到实处。

广丰区人民政府2020-10-27

 

 

高校招标采购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文章下载

高校招标采购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关键词:廉政风险政府采购

何施陶

摘 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招标采购量每年都在大幅增长;与此相关的规范管理办法正在逐步完善,与此相关的廉政风险防控也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部分高校已成立专门的招投标业务部门,建立了货物的采购决策、管理、执行、验收、监督一系列流程机制,并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及问责机制。本文以广东某高校(简称G大学)为例,分析其现行的招标管理模式,并结合广东省有关政策,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高校招标采购;政府采购;廉政风险

一、招标采购概况

自2000年我国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工作以来,采购规模持续保持快速增长。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达327.9亿元,而2016年全国采购规模则上升至31,089.8亿元。剔除一些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和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支出5,358.5亿元,2016年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为25,731.4亿元,较上年增加4,660.9亿元,增长22.1%,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和3.5%。其中,货物类采购规模为7,240亿元,较上年增加668.6亿元;工程类采购规模为13,630.4亿元,较上年增加2,475.2亿元;服务类采购规模为10,219.3亿元,较上年增加1,516.9亿元。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由此,我国集中采购朝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不断发展,目前已经建立了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格局;同时也设立了公开招标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的采购框架。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来看,分散采购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公开招标规模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下降明显。

而在全国各省市中,广东省政府采购规模已连续五年位居全国首位。近两年,广东省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目标,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流程,着力构建和完善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和有利于结果导向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2016年,全省实际政府采购金额2,618.67 亿元,较2015年同比增幅达到18%,节约资金242.92亿元,节约率达到8%。

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许多高校已设立专门的招投标业务部门,广东省某大学(以下简称G大学)也不例外。G大学于2015年月设立了招投标中心,由此,不仅建立了从货物的采购决策、管理、执行、验收、监督一系列流程机制,并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及问责机制。仅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学校便已成交152个政府投标项目,总金额达358,380,703.18元,其中仪器设备类成交339,630,703.18元,占比94.77%,药品、图书分别成交15,750,000元、3,000,000元,占比4.39%、0.84%;完成47項校内招标项目,总金额达16,024,788.01元(全部为仪器设备类采购)。可见,目前高校招标采购规模也是不容小觑,且其每年仍在不断高速增长中。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广东省教育厅日前发布了《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列举了目前有关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出现过的种种问题。加强防控力度,切实筑牢廉政风险的“防护堤”,是防范廉政风险的关键。

为此,G高校也设立了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及问责机制。除了各相关业务部门在招标采购的各个环节(论证、立项、招标、签订合同、执行、验收、付款)设置防线、从严把控外,每年学校的监察处联同招投标中心、审计处、财务处,组成联合检查小组,以突击抽查方式,进行专项抽查;并贯彻“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廉政风险防控精神,对相关人员问责。结合《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与G大学实例,下文对目前高校采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采购人员对采购工作不重视,相关管理办法得不到良好执行

G大学已制定较为完善的《采购管理办法》,向校内各部门印发《采购管理手册》,同时也开展了一些宣讲培训活动。但就抽查结果来看,学校采购工作并未引起广泛重视,采购部门重购买、轻流程,只在乎到货快慢,不在意手续规范。《负面清单》中,对于采购流程的强制性要求,也有详细的说明。

2.报价文件相似,疑似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

G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低于20万元的项目,属于用户部门零散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按有关程序自行询价采购、价低者得。抽查中发现,偶有个别项目中,三家应标供应商的报价书出现相似的情况。采购人员询价时只在意“价低者得”,并不仔细阅读报价书,形成巨大廉政风险漏洞。

3.中标后转包、分包

转包、分包的情况在工程类合同中较为多见。以D职业学校为例,2000年以民间融资的方式兴建学生宿舍楼,动工前一切手续齐全,却不想中标人私下转包、分包,而该承包人建设、经济实力不足,以至于建设过程中问题频出;且承包人数次资金链断裂,拖欠工人工资,以至于工人罢工闹事的现象时有发生。“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是供应商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

4.未就采购项目资料归集入档

由于高校采购工作的特殊性,每一采购项目的基本档案材料(含党政联席会议纪要、采购计划的批复件、询价公告、询价文件、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询价结果公示、询价记录表、合同等)都应归集入档,并且专人专柜保管。

三、对策建议

1.重视招标采购工作,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大多高校部门领导虽具备风险防控意识,但对采购工作重视不够。而采购人平常只顾完成常规性的工作,对于偶尔发生的采购业务并未引起重视,只在乎购买效率,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在采购工作的各环节中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某些事项中考虑不周,存在漏洞,以至于负面情况发生。但依经验看来,仅凭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不够的,采购人、使用单位、部门领导也应加强学习,对各风险点进行研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招标采购经济活动中的风险。

2.加大监管力度,曝光不良记录

除了加强招标前期的监管外,在合同中,需明确违约处罚条款;一旦发生违约情形,立即按合同处理;项目的实施、验收过程中详细验证,特别是对货物的配件、辅件严格把关,杜绝中标单位滥竽充数、以次充好。通过加大验收监管力度,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投标单位投机行为。

2019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以广东省为例,省政府采购网上设置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处罚信息”、“曝光台”等平台,专门用于曝光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的不良记录档案。中国政府采购官方网站上也记录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对于严重的不良记录,除进行曝光外,还应适当进行处罚:将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定时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不良记录的代理机构则给予警告,甚至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必须加大违规、不法行为的违规成本,利用法律保护采购人利益,利用社会诚信体系惩治违法行为,是招标采购活动规范化、公正性的关键。

3.将每个采购项目独立存档

由于高校采购工作的特殊性,应鼓励各采购部门将每一个采购项目的基本档案材料(含党政联席会议纪要、采购计划的批复件、询价公告、询价文件、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询价结果公示、询价記录表、合同等)汇编、独立存档。目前大多采购人原本就对烦琐的采购程序怨言颇多,认为验收完毕、付款成功便万事大吉,更不会想到要将手头的材料理顺、保存。以至于事后标的物出现问题需要翻查合同、标书等文件时,由于相关资料未得到妥善保管,可能出现无法跟踪售后的情况。

4.善于利用网上采购平台,简化采购手续

为着力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执行水平,广东省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还建立了全省统一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信息库,并建立与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的信用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同时,还实现省电子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对接。

G大学招投标中心也建立了网上采购管理平台,通过采购平台受理采购人的各种采购需求,并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同时也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结果公示等。自网上采购平台上线以来,所有的采购工作都有迹可循,采购工作变得公开透明,且大大简化了采购流程,提高了采购效率。

招标采购工作因其具有的特殊性而屡受关注,而高校的采购工作更是如此。G大学虽设立专门部门,对该工作高度重视且做出了一定成绩,但仍然有很大进步空间。高校应加大监控,透明、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采购全过程管理,才能实现真正的阳关采购。让招标采购完全在阳光下运行,经济、社会才能更好、更健康地向前发展。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9-09-12

 

 

湖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下载

湖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审计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湖南省审计厅

2018年7月6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的部署,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我省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方针,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监督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式方法,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现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促进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坚定不移把我省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及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揭露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破坏资源环境等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反对腐败,依法揭露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坚持客观求实。审计工作要自觉适应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作出结论和处理。

(三)坚持推动发展。审计要着力发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管理运营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关注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反映发展运营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积极提出解决重大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建议,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四)坚持统筹安排。坚持经常性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统筹,境内审计与境外审计相统筹,整体部署、依法实施、协调推进各项审计工作。适应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需要,逐步建立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制度,有序开展境外国有资产审计,促进境外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安全、规范、高效,促进国有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投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主要审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重点审计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布局和“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措施,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情况;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五个强省”及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发崛起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新“约法三章”精神等有关作风建设、廉洁就业规定情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二)国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审计国有企业制定和实施本企业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中遵守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决策等职责履行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执行情况及其效果;企业国有资本权益变动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使用、融资、担保、资本运作、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重点事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管控情况;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执行情况;企业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法人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重点审计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构建和完善情况,以及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职情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所属单位监管情况;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层级管理及对所属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到位等情况。

(四)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重点审计国有企业境外投融资、合资合作等国际化经营有关决策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境外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特别是境外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支付等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运营效益、风险管控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五)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监管体系建设情况。重点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发展潜力和风险管控情况。审计国有资产、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分离情况,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以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以及对国有企业的考核和问责等职责履行情况;对国有企业考核评价、重大事项决策、选择国有企业管理者、章程制定审批、委托监管工作评估检查等职责履行情况。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向国有企业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四、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制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有关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审计制度改革,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审计理念,健全完善相关审计制度,做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走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不留死角。

(一)建立健全经常性审计机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区分国有企业的功能类别、资产规模和战略地位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频次,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审计全面覆盖。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所属重点国有企业实施定期审计,每5年至少审计1次,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根据需要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对管理层级较多的国有企业,重点审计一、二级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

(二)建立健全大数据审计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科技强审,强力推进大数据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中的应用。在推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信息动态管理的基础上,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经常性审计,灵活应用在线采集、远程采集、定期报送等方式,完善企业审计平台数据库,加大数据集中和关联分析力度,探索现场审计作业与后台数据分析一体化的数字化审计方式,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对重点企业实施联网审计和实时在线监督。

(三)建立健全“三位一体”审计监督机制。强化省审计厅对全省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快形成全省企业审计工作一盘棋。要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企业审计监督合力。推进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同时加强对内部审计质量检查。审计机关要完善和规范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行为,在符合保密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四)建立健全协调配合与整改落实机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与国资监管、巡视、纪委监委、组织、公安、检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经常性信息通报与交流、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加大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力度,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机关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严格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制度,加强对企业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整改的刚性约束,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对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五)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机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主要采取在境内查阅、审核、分析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根据审计需要以及国际惯例、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等情况,可以赴境外进行现场核查和审计取证,也可以要求境外投资主体进行核查后向审计机关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建立健全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机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结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按年度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对单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同时,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除涉密事项外,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湖南省审计厅2018-07-20

 

 

关于公务用车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文章下载

关于公务用车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3月25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租车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租车费用上升问题

我局公务出差社会化方式出行包括租车出行主要发生在2016年下半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2016年,由于租车时间只有几个月,因此数额较少;2017年,随着海洋强省建设提上日程,尤其是2018年省委、省政府海洋强省大会召开后,若干任务措施需要尽快落实,我局工作压力日益加大,需要上下左右对接和实地勘察、指导、执法等出行任务也日益增多,因此,表现在租车出行的费用上确实增幅较大。但不容否认,这里面也有审批不严格导致有的到外地参会租车时间较长等问题存在。

为此,经研究,我们作出规定:从即日起,局主要领导带头,到市外参加会议、培训,除当日返程会议(不包括培训)外,原则上一律不予租车;特殊情况(如参加紧急会议、携带机要文件、随同市领导参加会议等)须书面说明情况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将这一规定写入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长期坚持执行下去。

二、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没有及时修订完善问题

我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是2016年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根据当时车改要求和市里有关规定制定的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一定程度存在审批程序不严格等问题。随着《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出台和机构改革初步到位,我们已着手包括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在内的一系列制度的修订完善,但因局三定方案及内设机构职责尚未明确,新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故暂未正式出台。

针对巡察组提出的问题,经研究,我们作出规定:从即日起,局公务用车派遣,在由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同意后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增加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机关领导审批环节,以堵塞使用派遣漏洞。同时,将这一规定写入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并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种情形,坚持长期执行下去。

三、关于执法用车使用不规范问题

前期,出于成本考虑,我局执法用车确有用于“创城”、“植树”等义务劳动和“全国海洋督察”值班,以及个别参加执法类型会议的现象。即日起,我们将立即做出整改,杜绝使用不规范问题的发生,并在制度规定中进一步作出明确,长期坚持下去。

 滨州市海渔局2019-11-21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文章下载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

  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4〕41号,以下简称《方案》)。文件提出,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活动出行,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2017年12月,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以下简称《办法》)在车辆编制和标准两个主要问题上做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并着力构建公务用车管理新制度,明确公务用车配备、经费、使用和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强化对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违规违纪现象的监督问责机制,旨在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提高公务交通服务保障水平。

  早在2012年,有关部门希望通过试点鼓励和引导公共机构工作人员逐步使用分时租赁新能源电动汽车解决公务用车改革后的出行问题。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家公共机构相继开展了新能源汽车自助分时租赁试点。在移动互联网浪潮席卷之下,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利用“互联网+新能源汽车”手段,可以实现租赁汽车的查询、预订、取车、还车、充电及线上支付等全过程自助服务。这样不但绿色、节能、环保,而且便于公私出行,方便灵活、快捷高效,是大力倡导的公务出行方式之一,也是为最能体现共享经济理念的出行方式之一。

  公车改革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通过公车改革减少了机关车辆购置、运营和维护方面的经费开支,降低了公共机构运行成本,顺应了民意,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公车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诸如出现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无意中会挫伤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出行积极性、影响单位工作效能等问题。我们需要认真梳理总结公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除了鼓励提倡步行、骑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或乘坐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出行,还可以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种类丰富、出行快捷的交通方式,从而保障公车改革的成果得以长效落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按职级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存在的问题

  《方案》中比照住房、物业、采暖等补贴形式,明确了交通补贴发放标准,补贴体现职级差别,职级越高发放的补贴越高(司局级每人每月补贴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发放交通补贴的初衷是为了合理保障基本公务出行需求,并非是为了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而现方案是按职级高低将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给个人,对于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绝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福利待遇,再支付公务交通出行费用时,少数人会因为需要自己掏腰包而不愿外出执行公务,这样势必会影响工作效率,违背了补贴费用用于补贴公务交通的改革初衷,没有完全体现改革的本意。实践中,2017年4月,有媒体报道,江西鄱阳县凰岗镇境内有一座年久失修的危桥随时会发生坍塌,记者向当地县水利局反映情况时,单位建设管理股股长称没有公车不便去查看危桥。此事引发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关注,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所以公务交通补贴制度要从实际出发,须建立与工作实际需求相适应的公务用车消费模式,让单位职工都享有公务交通消费的权利,在交通补贴出现结余的情况下,再适度考虑按职级差别发放补贴,这样有利于调动大多数干部的积极性,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

  (二)分时租赁车辆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建成并投入运营近50个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网点,配套建设充电桩600多个,投入运营新能源汽车约240辆。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公务出行的需要。理论上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任意网点租赁或归还车辆,但实际上租赁网点主要是利用机关单位内部既有场地配建改建的,各公共机构基于本单位自身安全管理的原因,对进出单位人员的管理是封闭和割裂的。某一单位的工作人员若想到另一机构大院内办理租还车手续几乎不可能。而且受场地限制,每个网点平均不到5辆车辆,这与成百上千家公共机构的庞大出行需求相比,租赁网点和车辆的数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公务出行的需求。

  分时租赁试点的成效如何,缺乏具体数据,无法做定量分析,但通过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参与度我们会有一个直观感知:公务出行时,大家首选的交通工具是公交车、出租车还是分时租赁车辆,首选人数最多的一定就是当前最适合的。我们在某公共机构人员微信群里简单做了一个调查,从实际了解的情况来看,乘出租、开私家车公务出行的人数还是占了一定的比例。这说明当前的新能源分时租赁模式还不能满足大家的实际需求,还有待于持续改进提高。

  (三)私车公用存在的问题

  新修订的《办法》着重关注了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违规违纪现象的监督问责问题。但近几年,随着一般公务用车的取消和私家车的不断增多,私车公用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是一种较为便捷的出行方式,也是一种有效保障公务出行的补充手段。可是针对私车公用情况目前却缺乏相对应的制度设计。因此产生的费用没有列支出处,一般由车主自行承担。但公务出行毕竟是办单位的事,却用的是个人的物、花的是自己的钱,偶尔几次没有什么影响,若成为常态,势必会影响工作人员的办事积极性,对公务出行会产生抵触情绪,不是万不得已必须出行的公务很可能就不会私车公用。长此以往,工作落实必将打折扣,工作效率也会降低。而且私车公用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导致车辆损失以及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不确定因素都意味着私车公用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对存在问题的思考

  (一)改进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意见》明确规定: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而《方案》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又提出,单位统筹部分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根据两文件确定的原则,在公务交通补贴的改进策略设计上首先是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二是坚持合理配置资源、有效保障公务出行,三是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前提下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鉴于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既要高效保障公务出行、提高工作效率,又要节省财政费用、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这就需要科学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方式。可以考虑以部门为单位建立公务交通补贴管理系统,将财政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费用总额统一确定为统筹资金,在满足公务出行交通补助支出后,结余资金再实行货币化分配。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时,自行选择出行方式,既可以步行、骑车,也可以乘坐公交、地铁、出租车或分时租赁车辆,还可以使用私家车。所有需申领取公务交通补助的公务出行轨迹均须纳入系统管理,经审核确认属于公务出行的,才可以在一定标准限额内领取交通补助。超出标准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补助。

  部门交通补贴总额在扣除公务出行交通补助支出之后仍有结余的,可按本部门全部工作人员当月实际出勤总天数平均计算每人每日应补贴的数额,再乘以每人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就可以得出每人每月应领取的公务交通补贴数额。若需要体现职级差别,可以考虑不同职级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乘以不同的权重系数。

  由先发放交通补贴再个人支出改为先统筹集中使用再分别发放补贴的方式,既可以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又可以调节引导工作人员选择绿色、环保、高效的交通方式出行。

  (二)扩大分时租赁汽车网点规模

  当前,汽车分时租赁最主要的问题是停车网点和充电桩建设的布局和规模问题。显然,在机关单位停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建成覆盖广泛、互联互通的充电设施网络,才能保证可以随时随地取车还车,实现真正的快捷共享。

  解决此问题,离不开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推进。积极推动新能源车辆租赁网点进小区、车站、学校、机场、商圈、桥梁、道路等具有停车条件的地方,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交通枢纽、楼宇、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新建项目时,应强制要求其公共停车场(库)须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充电设施。同时,鼓励停车场(库)所有人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合作共建用于分时租赁汽车服务的停车充电设施。

  (三)增加分时租赁汽车企业数量

  公务用车改革后,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试点由某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公司出资建设,并提供分时租赁运营服务,其建设规模和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公务交通出行的需求。该公司提供的经济型车辆起步租赁价格为6元/10分钟,与摩拜、GreenGo绿狗租车、零派乐享等市场上正在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公司的计费价格(约1.20元/公里和0.60元/分钟)相比,不存在价格优势,甚至是高于某些市场价格。如果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负责公共机构的租赁网点建设和运营,就会形成资源垄断。垄断就不会有充分竞争,就会产生“黑色”的消费定价和服务。引进更多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公司参与公务出行供给,由于存在竞争,企业为生存和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自然就会积极主动的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多家公司参与运营也可以避免当其中某一家公司出现问题停运造成整个分时租赁业务瘫痪的情况发生。主管部门也需要定期监测分时租赁市场计费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升降情况协商运营公司适时调整公务用车计费标准。

  (四)建设开放性的交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展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试点是委托某高校开发了一款服务管理平台。但该管理平台功能单一,仅对一家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提供服务与管理。大数据时代人和车辆的信息数据在公务交通出行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没有开放共享的信息数据,没有人车资源的优化整合,就谈不上共享交通服务。应建立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开放性交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平台以打破车和人的信息不对称,实现车车皆可连接,人人皆可共享的模式为目标。单位、个人以及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出租车、专车等社会化车辆服务机构均可以在平台注册,经审核合格被赋予一定权限后即可实现交通出行的自助服务与管理,通过技术平台实现效能的提升。

  用户在计算机或手机上安装综合管理系统应用客户端后,通过客户端按照公务或私人两种性质查询选择相应的社会化车辆服务机构提供交通出行服务,申请人既可以选择自助驾驶的分时租赁汽车,也可以选择有专职司机驾驶的出租车、专车等多种交通供给方式。服务结束后,私人出行消费由个人支付费用;公务出行在限额标准内从单位统筹账户中支付费用,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支付。公务出行运动轨迹保存在管理系统中以备查验。

  为严格规范管理公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可以将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等统一纳入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这些车辆的使用登记、集中调度、出车服务和停放管理等。

  (五)设计私车公用补偿和风险处置制度

  私车公用作为有效保障公务出行的一种补充手段,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使用过程中又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宜过度提倡。但从理顺管理关系角度考虑,宜疏不宜堵。建议以合同的方式将补偿和风险处置问题予以明确,并通过适当的价格调节机制引导私家车主逐步转向使用分时租赁汽车、出租车、专车等社会上提供的公务交通出行供给方式。

  允许私车公用出行的车辆各项手续应完整齐备,并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私车公用过程统一纳入交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公务出行时,用户通过客户端申请私车公用模式,管理平台实时记录私车公用过程,出行结束后,系统按照实际出行的时间和距离自动计算费用,从单位统筹账户中向个人支付交通补助。因为不鼓励私车公用行为,所以补助标准可考虑略低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计费标准,这样可引导公务出行交通消费模式。交通罚款等不合理支出,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私车公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以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协调保险机构出台相应的保险条款,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王传连,长安大学汽车学院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博士,西安710064

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201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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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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