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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县审计局

题目: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办法

资料提供时间: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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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濉溪县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审计全覆盖的工作需要,按照“提面、提质、提效、提能”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局机关审计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项目进度管理,严格控制现场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和县审计局有关规定,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现场审计时间,合理分配审计资源,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计时限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组应当根据局机关分批下达的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时限,倒排工作进度时间表,确保审计项目按时完成。现场审计阶段应当按照规定的审计时限实施审计,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加快审计后续工作,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时间控制在审计现场结束后10 天内(指日历天数,遇法定节日顺延,下同),规模较大的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不超过15天。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后,业务部门应当在5天内修改审计报告、提交局审理科审理。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当于每月末前3日向局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局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审计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于每月初前5日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加强现场组织管理,严格审计质量控制

(一)加强现场指挥。财政同级审项目,省厅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县(区)党委政府、资金规模较大的市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应当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根据情况加以确定。分管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承担审计项目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担任副组长,并全权负责审计现场的管理。原则上,局领导对分管项目深入现场次数每个项目不少于三次。

(二)坚持审计组现场例会制度。审计组应当建立审计现场例会制度和重大事项会议讨论制度。审计组现场例会一般每周不少于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时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审计组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审计组会议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三)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全县行业性审计需要亟待解决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审中交流和研讨,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对已查实的重大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向县政府提交专报,或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到审结场清。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将审计取证材料及时分批移交被审计对象确认、签章;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应当对拟移交被审计对象的审计取证材料、查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确认,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审计组撤点时,应当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准备工作。

三、加强审计取证管理,强化现场监督责任

(一)简化审计取证。审计人员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重要性进行取证:对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和业务操作性问题,可以简化取证材料,编制审计取证单和汇总审计统计表(或分析性复核表),经证据提供者签名盖章后作为审计证据;对属于各类违法违规、损失浪费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二)规范底稿编制。对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必须关注的重要事项,应当在审计记录(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中有所反映。对核实有问题的审计事项,在认真查证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经审计没有发现问题的若干事项,可编制汇总底稿,并在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中予以说明。

(三)落实审计责任。业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审计组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对审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负主体责任。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组副组长或者主审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加强人员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现场人员

创新管理模式,全面加强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的统筹管理。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配备与审计项目相匹配的审计组人数和结构,合理整合审计人员,注重发挥每个审计人员的专长和积极性,重要审计事项应当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在组成审计组时,若审计力量和相关专业人才不足,可聘请局内审人才库成员和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审计。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协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局人事教育科提出聘用人员申请。所聘人员和委托协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资质,聘用的外部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长要加强现场人员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严格做好考勤和考核工作。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予以及时调整。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对聘用人员和协审机构提出考评意见,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作为今后聘用或委托的依据。

五、改进项目审理工作,优化内部业务流程

根据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审理小组根据重要性原则提出当年跟踪审理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于批准实施的跟踪审理项目,审理小组从审计组正式进点开始至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之前,对审计项目实施的过程及阶段性结果进行检查。灵活运用现场审理、网上审理、集中审理等方式。

审理小组应突出审理重点,实行分类管理。对重点项目、重大问题和重要案件线索,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进行全面审理;对一般性项目,突出对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审理;对无重大问题或者发表无问题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经审理小组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出具正式审计结果文书。

压缩审理时限。审理小组接收业务部门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后,一般审计项目在3天内、重要审计项目在4天内完成项目审理,并及时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濉溪县审计局2020-06-22

 

 

 

武侯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审定办法 文章下载

武侯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审定办法

成都市武侯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审定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第8号令),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审核、法规处审理、局业务会议审定制度。

第三条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审计报告形成前,对审计组成员收集的审计证据、重要管理事项记录、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进行审核。

第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复核: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目标是否实现;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事实是否清楚;

(三)重要审计事项难以取得充分证据并中止取证的,是否经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中予以记录;

(四)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要素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完整,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六)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组应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组织召开业务会汇报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审计报告经业务会通过的,方能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业务会议分为一般审计业务会议和重大审计业务会议。

审计业务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局领导、审计组全体成员、法规科审理人员。

第六条 下列审计项目和审计事项由重大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一)涉及领导干部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需要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和移送处理决定的审计项目;

(二)经行政复议,撤消、变更原审计决定,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

(三)经行政诉讼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原审计决定,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

(四)需要对外公告的审计项目;

(五)其他需要提请重大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议事项;

(二)审计组组长汇报需要审议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及复核情况;

(三)民主审议;

(四)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定审议事项,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以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为载体,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工作由各审计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应将审计组审计报告全文作为会议记录的附件。分管局长作为会议主持人签字。

第九条 审计项目经过审计业务会、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完成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审计组应将以下材料送交法规科审理: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方案及其调整方案;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调查了解记录、重要管理事项等各类业务文书记录;

(四)审计组审计报告;

(五)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六)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组与法规科应当办理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条 法规科审理以下内容:

(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其它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必要时法规科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法规科原则上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结果类文书等资料的审理,并出具书面审理意见书。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采纳法规科的审理意见。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由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采纳审理意见,并出具正式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侯区审计局所有计划内审计项目,包括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武侯区审计局2018-06-13

 

 

嘉定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嘉定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成果的时效性,促进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和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进度管理是对下发审计项目计划、起草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审计现场实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复核审理、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项目归档等各个阶段进行时限管理。

第四条 审计项目进度管理要兼顾项目质量和效率,坚持目标导向和动态控制原则,既要推动审计项目按照计划有序开展,又能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项目进度,最终实现既定目标。

第五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负责对局各业务科室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进行管理和督促。

第六条 跟踪审计、联网审计等情况特殊的审计项目进度安排,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在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建议书,根据审计项目规模大小和时效性要求等情况,明确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思路(如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组织方式、预期成果等),涉及财政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由财政审计科和经济责任审计科统一研究提出。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结合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有关要求,对备选审计项目进行系统筛选和综合平衡,依据确定的审计项目数量,统筹配置审计资源,编制形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局党组会议确定后执行。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开展前期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一般应控制在审计进点后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 在依法审计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现场审计时间。一般情况下,本级财政审计、A类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市局统一组织的涉及全市性、区域性、系统性的大型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一般应控制在3个月内(审计组人员一般应控制在4-6人之内);

B类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现场审计时间一般应控制在2个月内(审计组人员一般应控制在3-4人之内);

C类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现场审计时间一般应控制在1个月内(审计组人员一般应控制在2-3人之内)。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对应的审计项目,审计组一般应当分别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 12个、8个、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初稿)的起草工作,并报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后,提交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复核审理。

第十一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一般应分别在5个、3个、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理工作,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审计组征求意见。

审计组补正材料、综合法规科(审理科)组织论证的时间不包括在审理时间内。

第十二条 审计组收到经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复核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同时,明确要求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将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十三条 审计组一般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部门复核等工作,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将审计发现问题审定表报送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审理。

第十四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收到审计发现问题审定表后,审理时间一般应控制在 3 个工作日内,报请局长同意后,组织安排召开审计业务审定会议。审定会后,审计组应及时根据审定会意见,代拟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对应的审计项目,时间一般应控制在5个、3个、2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对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复核审理时间一般应控制在 5 个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尽快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同时明确要求被审计对象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情况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应在审计文书正式出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及时向电子数据审计科提交审计结果公开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审计项目各环节可用的最长时间。各业务科室在实际执行中,应尽可能提高效率,缩短时间。

特殊紧急情况应实行特事特办,各环节都要尽快办理,确保第一时间提交审计结果。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由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时间较短的,不涉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事项,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送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备案。延期时间较长的,并涉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事项,应当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处罚事项且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告知并组织审计听证的时间另行计算。

第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应于每月 23 日前,将当月开展的项目进度情况,已出具审计报告项目的统计台账报送综合法规科(审理科)。

审计组应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整改情况后补充填报统计台账,并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表、审计整改结果检查报告及对账销号清单表送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和审计整改督查科备案。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上海市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审计局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操作规程》和《嘉定区审计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将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纳入《嘉定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评估办法》《嘉定区审计局审计干部业绩评估办法》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法规科(审理科)负责解释。

嘉定区审计局2021-06-04

 

 

青县审计局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青县审计局审计项目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县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局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召开由分管局长和审计组全体成员参加的项目准备会,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六条 审计组应成立党小组,审计组组长为党小组组长(也可根据情况指定人员)。党小组应经常开展活动,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汇报总结工作、思想、生活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讲评廉洁审计情况。

党小组活动开展情况,须有记录。

第七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由审计组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分管局长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驻局纪检组指派人员现场宣布审计纪律。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在开始现场审计5日内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分管局长批准。

审计实施方案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第九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和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等重要事项的,应当报经局长批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分管局长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六)遇有特殊情况,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开展现场审理。

第十三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分管局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

为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性、重要性、严肃性,审计期间分管局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抽查并签字确认,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于涉及移送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分管局长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第十七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报经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

分管局长应当在审计期间经常深入审计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每个审计项目组每周不少于2次或者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经记录人和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前款事项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二十条 审计组内的请示汇报事项一般应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要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并在第一时间同时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局机关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长和局长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或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向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向被审计单位通报相关问题,所通报问题应提前报分管局长把关。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等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结清了相关费用;

(四)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六)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廉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审计组组长不在现场的,由受委托的审计现场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组长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审计现场负责人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组内部确定兼职廉政监督员。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当充分履行廉政监督职责,对审计组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性质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向分管局长、局长和驻局纪检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局相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禁止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上互联网,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介绍信、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等文书,并做好领用和缴销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审计期间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需要住宿的,应当由局办公室统一集中安排。与被审计单位、宾馆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重视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警,尽可能平息现场冲突,妥善冷静处理,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和项目执行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对审计现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总结会须报请分管局长参加,对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廉政保密纪律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对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审计机关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调整撤换相关人员:

(一)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超出项目审计范围进行外部调查及取证;

(二)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须请示汇报事项报告不及时、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

(四)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

(五)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

(六)重要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

(七)经费开支、考勤记录不公布,或者经费管理混乱;

(八)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

(九)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

(十)领导不力、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造成后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当作为对相关人员、股室(中心)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同时遵守外聘人员管理相关规定。

审计组长应当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管理,同要求、同检查、同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县审计局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青县审计局2017-8-23

 

 

射阳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下载

射阳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射阳县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射阳县审计局

2017年1月23日

射阳县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落实目标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约束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江苏省审计条例》、《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项目确定后组成审计组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现场管理分为前期准备、现场实施、形成报告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应按审计现场管理主要环节清单(见附件1)及相关要求,加强各环节的管理控制。局领导、业务部门、审理机构、审计组应当认真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分工清单(见附件2)所列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承担或牵头承担审计项目的部门,应当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研究提出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其他成员建议名单,报分管局领导批准。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组成员名单报局长批准。

主审应当由具备一定专业资格和业务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担任。

审计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属于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且不能常驻审计现场的,应当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或副组长),明确其工作职责。审计现场负责人应当在审计现场履行职责。

第五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要求,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组组长应当明确审计小组负责人,由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审计组成立后,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时间要求发出审计通知书,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

审计组应当及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及电子数据,并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

第七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安排,提出支持配合审计的具体要求。审计进点会由分管局领导、审计组全体成员、有关方面代表,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

审计组进点后,以“公告”的形式,在被审计单位“公示栏”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工作纪律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具体格式由局统一制发(见附件 )。

第八条 审计组进点前后,应当调查分析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重大审计项目,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报经县政府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发出审计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实施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分管局领导认为必要的,应当提请局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审计项目的实施时间进度,并填写审计项目时限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3)作为附件。

审计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事前按原审定程序报批。涉及审计目标、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和审计组组长调整的,应当报局长批准。

经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和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局长、分管业务局长和法制科(审理机构)备案。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组织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信息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4),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有效落实。

审计组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任务清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任务清单确定的审计事项、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或扩大审计范围。撤离审计现场前,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任务完成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5),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说明,并接受审计组组长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虽未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必要时相应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对审计证据的质量负责,保证获取的审计证据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既要保证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紧密相关,又要保证审计证据充分必要,避免冗余。

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经验较少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六)向审理机构咨询或提请开展现场审理。

第十四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加强配合,必要时以书面方式提出限时配合审计的要求(参考格式见附件8),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应当及时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审计组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或沟通情况;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单独取证外,审计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逐一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签注意见并盖章确认。审计取证单应当有原始证据的支持。

签证单位(个人)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调查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

对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取证单及相关事项,审计组应及时提请分管业务的局领导组织法制科进行现场审理;审计组与审理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提请局长召开业务会研定。

对经审理或局业务会研定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拒绝签章确认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予以说明。

在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完成审计取证单的签证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现场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证据,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审计组组长应当确保审计工作底稿编审进度与调查取证进度相匹配,在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审。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编制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6),跟踪记录审计发现所有问题的后续处置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应当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并报审计组长(或副组长、现场负责人等)复核、分管局领导审核、审理机构审理、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定后的审计发现问题清单,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审计组组长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违法违纪案件和疑点线索等特殊事项,按照局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控制知晓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进度管理,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影响审计进度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行周例会制度,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布置审计取证单签证确认和下一步审计查证等工作。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主审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经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档。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审计组应当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做好记录: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内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对审计组组长在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和报告过程中的相关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分管局领导、局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规、如实、及时地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及其结果。凡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现场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重要情形。

审计组应当对上述报告及研究处理情况作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二十五条 分管局领导应当深入审计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提出阶段性工作要求。

驻点审计时间过半时,分管局领导应当主持召开中期碰头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网上审理的规定,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及时上传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任务清单、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有关资料。法制科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项目审理,按规定及时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网上资料的上传实行主审负责制,通过AO与OA交互实施;每周一上传;上传的对象为局长、分管业务局长、该项目分管局领导、法制科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审计事项是否全部完成,审计取证和取证单签证确认是否全部完成,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审是否全部完成;

(三)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四)是否结清了相关费用;

(五)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七)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撤离审计现场工作地点前,分管局领导应当到现场听取审计工作汇报,了解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和廉政保密纪律执行情况等。检查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发现问题是否完成取证,并决定审计组是否可以撤点。重大审计项目撤点,应当征得局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审计组会议,讨论提出审计评价意见,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提出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等。

对审计发现但未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的问题,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组讨论记录中逐一说明不反映的理由,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法制科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撤点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经项目复核人复核、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等材料给法制科审理;法制科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的审理意见书。审计组应当根据审理意见书及时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在审理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局长批准。

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重大审计项目,以及审计组与法制科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管局领导签发前,应当提请局长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审计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当充分履行廉政监督职责,对审计组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局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加公务接待活动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审计无关的事项;

(三)自驾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

(四)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

(五)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

(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

(五)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

(六)审计现场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介绍信、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等文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工作时间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时间相衔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7),送达审计免于考勤,参照局考勤制度,驻点审计执行考勤制度和局机关考勤请销假制度。需要住宿的,应当统一集中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审计组组长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审计期间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经费支出规定,及时报账。审计组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局机关与审计组之间要开展信息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业务管理和电子监察,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异地审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休整。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应加强对外聘人员的现场管理,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局机关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或所在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局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形式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的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处理、审计报告编审、审计结论性文书出具、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督促整改等后续环节管理,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组及审计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任用及奖惩等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射阳县审计局2018-11-14

 

 

衡水市桃城区审计局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衡水市桃城区审计局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业务文书质量,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审计署关于业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包括我局各业务科室(含承担当年审计项目的其他科室)及相关审计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业务文书及其相关资料。

第四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即满分为100分。将考核内容分解为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审计程序等七大项,每一项又细分为若干明细内容,并确定了具体分值。(详见《桃城区审计局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第五条 考核在审理和业务会环节进行,做到审理、审定与考核同步实施。

法规审理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业务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业务文书及其相关审计记录、审计证据等审理资料,对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进行初步考核打分。在业务会结束后,根据审计业务会议记录调整确定考核打分。

第六条 考核最后期限为每年12月15日。各业务科室应当在每年的11月25日前,将参加考核的审计项目资料提交法规审理室审理。

最后考核期限之后提交资料不再参加当年项目的考核。

跨年度审计项目,按审计结果文书出具时间参加当年考核。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后,由业务科室将业务会议记录和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一并提交法规审理室。审理人员根据上传资料,进一步修订考核结果,审核后提交主管局长审定,最终形成考核分数。

第八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执行考核规定,做到项目打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第九条 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审计项目主审、审计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年终考核不予评优。

第十条 考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项目业务文书考核不得分。

(一)审计项目相关人员,在审计中发生廉政问题被追究责任的;

(二)因审计业务文书质量原因,引起审计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审计项目业务文书被撤销或更改的,或导致审计局及相关审计人员被追责的;

(三)因审计业务文书质量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桃城区审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审计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审理人员、审理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降级、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局法规审理室负责解释。

衡水市桃城区审计局

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业务文书质量,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审计署关于业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包括我局各业务科室(含承担当年审计项目的其他科室)及相关审计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业务文书及其相关资料。

第四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即满分为100分。将考核内容分解为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审计程序等七大项,每一项又细分为若干明细内容,并确定了具体分值。(详见《桃城区审计局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第五条 考核在审理和业务会环节进行,做到审理、审定与考核同步实施。

法规审理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业务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业务文书及其相关审计记录、审计证据等审理资料,对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进行初步考核打分。在业务会结束后,根据审计业务会议记录调整确定考核打分。

第六条 考核最后期限为每年12月15日。各业务科室应当在每年的11月25日前,将参加考核的审计项目资料提交法规审理室审理。

最后考核期限之后提交资料不再参加当年项目的考核。

跨年度审计项目,按审计结果文书出具时间参加当年考核。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后,由业务科室将业务会议记录和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一并提交法规审理室。审理人员根据上传资料,进一步修订考核结果,审核后提交主管局长审定,最终形成考核分数。

第八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执行考核规定,做到项目打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第九条 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审计项目主审、审计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年终考核不予评优。

第十条 考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项目业务文书考核不得分。

(一)审计项目相关人员,在审计中发生廉政问题被追究责任的;

(二)因审计业务文书质量原因,引起审计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审计项目业务文书被撤销或更改的,或导致审计局及相关审计人员被追责的;

(三)因审计业务文书质量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桃城区审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审计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审理人员、审理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降级、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局法规审理室负责解释。

衡水市桃城区审计局

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业务文书质量,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审计署关于业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包括我局各业务科室(含承担当年审计项目的其他科室)及相关审计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业务文书及其相关资料。

第四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即满分为100分。将考核内容分解为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审计程序等七大项,每一项又细分为若干明细内容,并确定了具体分值。(详见《桃城区审计局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第五条 考核在审理和业务会环节进行,做到审理、审定与考核同步实施。

法规审理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业务科室提交审理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业务文书及其相关审计记录、审计证据等审理资料,对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进行初步考核打分。在业务会结束后,根据审计业务会议记录调整确定考核打分。

第六条 考核最后期限为每年12月15日。各业务科室应当在每年的11月25日前,将参加考核的审计项目资料提交法规审理室审理。

最后考核期限之后提交资料不再参加当年项目的考核。

跨年度审计项目,按审计结果文书出具时间参加当年考核。

第七条 审计业务会后,由业务科室将业务会议记录和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一并提交法规审理室。审理人员根据上传资料,进一步修订考核结果,审核后提交主管局长审定,最终形成考核分数。

第八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执行考核规定,做到项目打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第九条 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审计项目主审、审计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年终考核不予评优。

第十条 考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项目业务文书考核不得分。

(一)审计项目相关人员,在审计中发生廉政问题被追究责任的;

(二)因审计业务文书质量原因,引起审计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审计项目业务文书被撤销或更改的,或导致审计局及相关审计人员被追责的;

(三)因审计业务文书质量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桃城区审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审计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审理人员、审理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降级、降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审计局法规审理室负责解释。

桃城区审计局2019-12-06

 

 

嘉定区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嘉定区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落实目标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组自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至向本局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现场管理分为前期准备、现场实施、形成报告三个阶段。

第四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标准等,组织必要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教育,并签订审计人员廉政承诺书。

审计组应指定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办理具体廉政事项,做好有关经费支付情况记录等,关注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审计进点时,审计组应当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进驻审计点后,应当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及时公布《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告知书》,明确告知审计工作纪律及监督举报渠道,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实施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经济责任审计预告》。

第七条 审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实施方案应当与审计工作方案相衔接,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具体化。

审计实施方案应根据本局议事规则提交局班子会审议通过。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等进行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审批流程进行报批。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第十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汇报并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现场审计、延伸调查、核查重要事项、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应当保证两位(含)以上审计人员参与,审计人员不得私下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

第十二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问题,应当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审核应当在审计组撤离审计现场前完成。

第十四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起草会,提请局分管领导参加,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并填写《审计组讨论起草审计报告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长应当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负责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并向被审计单位送交《嘉定区审计局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反馈表》,配合廉政检查、廉政回访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遇有以下情形,应当及时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单位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审计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切实维护审计形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规定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与被审计单位、住宿地结算就餐、住宿、用车等费用,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本局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调整撤换相关人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视同审计人员管理,遵守嘉定区审计局关于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落实目标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组自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至向本局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现场管理分为前期准备、现场实施、形成报告三个阶段。

第四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标准等,组织必要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教育,并签订审计人员廉政承诺书。

审计组应指定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办理具体廉政事项,做好有关经费支付情况记录等,关注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审计进点时,审计组应当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进驻审计点后,应当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及时公布《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告知书》,明确告知审计工作纪律及监督举报渠道,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实施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经济责任审计预告》。

第七条 审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实施方案应当与审计工作方案相衔接,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具体化。

审计实施方案应根据本局议事规则提交局班子会审议通过。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等进行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审批流程进行报批。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第十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汇报并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现场审计、延伸调查、核查重要事项、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应当保证两位(含)以上审计人员参与,审计人员不得私下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

第十二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问题,应当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审核应当在审计组撤离审计现场前完成。

第十四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起草会,提请局分管领导参加,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并填写《审计组讨论起草审计报告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长应当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负责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并向被审计单位送交《嘉定区审计局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反馈表》,配合廉政检查、廉政回访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遇有以下情形,应当及时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单位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审计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切实维护审计形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规定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与被审计单位、住宿地结算就餐、住宿、用车等费用,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本局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调整撤换相关人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视同审计人员管理,遵守嘉定区审计局关于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落实目标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组自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至向本局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现场管理分为前期准备、现场实施、形成报告三个阶段。

第四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标准等,组织必要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教育,并签订审计人员廉政承诺书。

审计组应指定廉政监督员,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办理具体廉政事项,做好有关经费支付情况记录等,关注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审计进点时,审计组应当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进驻审计点后,应当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及时公布《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告知书》,明确告知审计工作纪律及监督举报渠道,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实施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经济责任审计预告》。

第七条 审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实施方案应当与审计工作方案相衔接,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具体化。

审计实施方案应根据本局议事规则提交局班子会审议通过。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等进行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审批流程进行报批。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第十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汇报并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现场审计、延伸调查、核查重要事项、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应当保证两位(含)以上审计人员参与,审计人员不得私下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

第十二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问题,应当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审核应当在审计组撤离审计现场前完成。

第十四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起草会,提请局分管领导参加,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并填写《审计组讨论起草审计报告记录表》。

第十五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长应当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负责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并向被审计单位送交《嘉定区审计局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反馈表》,配合廉政检查、廉政回访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遇有以下情形,应当及时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单位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审计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切实维护审计形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按规定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与被审计单位、住宿地结算就餐、住宿、用车等费用,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本局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调整撤换相关人员;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视同审计人员管理,遵守嘉定区审计局关于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嘉定区审计局2018-03-06

 

 

海拉尔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文章下载

海拉尔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内各业务部门实施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计项目审理,实行“四级”审理模式,即“审核、复核、审理、审定”。“审核”是指审计组组长在起草审计报告之前,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复核”是指审计项目提交审理之前,应经过业务部门复核;“审理”是指审理工作委员会对业务部门提交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定”是指业务部门根据审理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后,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四条 成立局审理工作委员会,审理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法制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六条 在业务部门提交审理之前,审理人员应提前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原则上,审理人员应参加审计组与分管局领导的汇报会议、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议。审计组应提前两天通知审理委员会派人参加。

第七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安排审理人员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

第八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其审核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且作出书面说明,并出具《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必要时,应该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未在法定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出具《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中注明。

第十条 审计组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后,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代拟的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

(三)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完成审计项目复核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审理:

(一)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结果类文书;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相关资料。

业务部门报送的资料应当符合审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审理人员应当退回业务部门补充完整。

第十三条 审理工作委员会指定审理人员实施审计项目审理,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任务,提出初步审理意见。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得到落实,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论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其它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审理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审理会议原则上确定在周五上午集中召开,可以多个审计项目集中审理。重要项目由局领导主持,一般项目由法制审理办负责人主持。法制审理办、相关审理委员会成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它相关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审理会议议程:

(一)由审计组长(或主审)介绍审计项目简要情况(主要突出评价意见、查证问题及处理意见、征求意见情况);

(二)由审理人员向会议汇报审理情况;

(三)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

(四)由主持人总结审理情况,形成审理意见。

第十八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根据审理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审理意见,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第十九条 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审理工作委员会在出具的审理意见书中,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种问题的,要求业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要求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六)种问题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业务部门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填写《对审理意见的意见》,并根据《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要求修改相关审计结果类文书;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采纳的应当在《对审理意见的意见》中说明具体原因。

业务部门应当自审理会后十日内,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对审理意见的意见》提交审理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形成审计项目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应当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经局长授权,可以由分管局领导审定一般业务会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审理人员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争议或《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不落实的,由法制审理办公室提议召开审理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审理工作委员会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审理工作委员会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出具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人员提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对审理意见的意见》、《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拉尔区审计局法制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海拉尔区审计局2020-08-25

 

 

德清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德清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清县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事项移送管理,提高审计事项移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第310号令)、《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事项移送办理的原则。

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刑事责任的问题线索或者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按规定办理审计事项移送。

办理审计事项移送,必须坚持严格依法、谨慎保密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应移尽移、协调充分原则。

第三条 审计事项移送的类别和范围。

(一)中共党员涉嫌违反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

(二)审计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三)审计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四)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但社会影响重大,可能涉及县管干部,有必要向纪检监察机关会商移送的;

(五)审计发现有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受理处置的;

(六)应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或者下级党委政府纠正、处理处罚的。

第四条 审计事项移送应具备的条件。

审计事项移送原则上应当做到定性、定损、定责、定人,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问题事实清楚,有基本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及后果;

(二)定性依据明确,有适用的党纪、政务、法律法规和具体条文;

(三)证据适当充分,有能够支持审计结论的必要证据;

(四)责任主体清晰,有明确的嫌疑对象、定责对象。

第五条 不得或暂缓办理审计事项移送的情形。

(一)问题性质不明、基本事实未查清的,审计中收集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的,不得办理审计事项移送;

(二)除特殊情况外,追究有关责任没有相应的党纪、政务、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的,不得办理审计事项移送;

(三)有关部门已经就同一事项立案调查,或已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的,不再办理审计事项移送;

(四)有关问题已经得到整改或者纠正,无需追究责任或对有关责任已追究到位的,不再办理审计事项移送;

(五)已通过审计专报等形式反映,尚未获得批示意见或已经批转有关机关、部门查处的,不再办理审计事项移送;

(六)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不得办理审计事项移送;

(七)有关单位尚未明确同意接受审计事项移送的,在沟通协调工作未完成前,暂不办理审计事项移送;

(八)受审计资源、手段等条件限制,对部分事实未查清,尚不具备正式移送条件的特殊事项,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会商,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予以协助。待有关单位配合对审计问题线索进一步查证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再正式办理移送。会商移送情况应做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并办理资料签收手续。

第六条 审计事项移送的对象。

审计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审计事项移送:

(一)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审计机关所在地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按照干部监督管理和有关管辖权限,也可以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移送;

(二)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一般向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送;

(三)对同一问题线索多个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对主要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

(四)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需要由被审计单位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的,一般不办理移送;通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处理的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但不宜通过审计报告反映的特殊事项,必要时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办理移送;

(五)审计机关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归属或问题的性质,明确向具有管辖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机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移送。被审计单位本身是主管机关的,应根据问题线索或问题性质,经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通过、主要领导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移送。

第七条 审计事项移送的责任分工。

(一)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负责查清移送事项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提出移送建议,办理有关审计事项移送处理文书代拟、送达事宜,配合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调查,跟踪落实移送办理结果。

(二)法规和审理科。负责对审计事项移送处理文书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

(三)办公室。负责审计事项移送处理文书的格式规范和核稿把关。

(四)局领导。负责审核、签发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指导、管理审计移送事项。

第八条 办理审计事项移送的程序。

(一)查证阶段。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涉嫌犯罪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审计人员发现初步线索的,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查清问题事实,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向所在科室、分管领导报告。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立即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准备阶段。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对审计组发现的问题线索及审计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移送建议,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与接受移送方沟通协调并在其同意接受移送后,起草审计事项移送文书代拟稿,书面报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连同有关证据资料提交法规和审理科审理。

审计事项移送文书应当做到问题事实清楚、造成的后果明确、证据适当充分、责任主体清晰、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及移送处理意见恰当。

(三)审理阶段。法规和审理科按照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1. 事实表述是否清楚、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定性与法规依据是否准确;

2. 问题认定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

3. 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及其责任的界定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追究党纪、政务、刑事责任条件,提出宜追责和处理的意见是否恰当;

4. 拟移送处理的受理机关是否恰当;

5. 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法规和审理科审理后出具《审理意见书》,认为移送的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查证的,应当要求审计组补充查证;认为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提出不予移送的意见,退回业务科室。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审计执法质量工作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的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确定;若意见仍不一致时,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四)发文阶段。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根据审理意见修改完善审计事项移送文书,报送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审计执法质量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局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

(五)交接办理。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将审计事项移送文书连同相关证据资料(复印件)送达接受移送机关,办理移送签收手续。移送签收应做到材料完备、手续齐全,以当场交接、当场签收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以邮寄方式寄送,或未经沟通直接送达。

移送签收后要跟踪落实移送处置查办阶段性进展情况,获取有关立案、判决、处理处分决定等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办公室备案,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九条 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事项,应当在审计期间及时办理移送。

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可以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文书时一并办理移送。

第十条 局相关人员对知悉的移送事项和问题线索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移送事项和问题线索及移送查处情况。对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清县审计局法规和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德清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审〔2019〕10号)予以废止。

德清县审计局 2020-10-12

 

 

关于印发《雨山区审计局审计线索移送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雨山区审计局审计线索移送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雨山经开区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机制,根据审计署和省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发《雨山区审计局审计线索移送处理办法》,现将《雨山区审计局审计线索移送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2019年4月19日

雨山区审计局审计线索移送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案件线索移送处理行为,加大案件线索查处力度,促进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揭露违法违纪事实,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审法发〔2006〕66号)和国家审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审计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移送处理的原则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处理范围,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党政纪责任、刑事责任的事项。

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必须坚持合法性、谨慎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应移尽移、协调充分原则,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一般要求能够做到定性、定损、定责、定人。

第三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类别

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其它需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

(二)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其他情节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事项;

(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或者下级政府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

第四条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条件和标准

(一)审计移送事项一般应具备明确的移送主体、明确定性依据,做到事实基本清楚、证据适当充分、有违法事实和资金金额、违法事实造成后果,适用法律法规等相应条件。

(二)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事项一般应查明以下事实和依据:

1、涉嫌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

2、涉嫌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相关证据;

3、涉嫌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4、涉嫌犯罪的发生地、实施地和结果地;

5、涉嫌触犯刑法等法律的具体条文。

(三)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事项一般应查明以下事实和依据:

1、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或其它情节的主体、责任人;

2、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或其它情节发生的时间;

3、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或其它情节的后果,以及相关证据;

4、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等规定的具体条文。

(四)移送中相关特殊情形的处理

1、移送事项的主要事实已经基本确定,因审计职权所限存在不能彻底查清且需要移送的,可以办理移送,但要在移送时予以注明。

2、对发现案件线索明显或重大违法事实已经基本查明,不应由审计机关进一步采取调查措施,虽存在“定性、定损、定责、定人”个别标准上不够明确,但接受移送对象认为已经基本符合移送条件,同意接受移送的,可以办理移送。

3、有关单位尚未明确同意接受审计移送的,在沟通协调工作未完成前,暂不做移送处理。

4、对情况复杂,不够移送标准的线索,报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先以口头或以书面进行会商移送,并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待接收移送单位根据移送线索进一步查证后、立案前再正式办理移送。

第五条 审计移送对象

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区分性质,选择不同的接受移送对象。

(一)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依照法律法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查处。

1、对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向被移送人所在单位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2、对发现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非因职务行为犯罪,或者按照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应当属于公安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一般应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送;

3、对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涉嫌主要犯罪线索的管辖机关移送,不得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同时移送;

4、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发现需要移送的事项,根据案件线索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也可以向该审计机关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二)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发现有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1、根据被移送人所担任职务不同,应向涉及的被移送人所担任职务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2、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应当向担任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3、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发现需要移送的事项,根据问题线索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可以向该审计机关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向被移送人所在地党委政府(除了上级党委管理的人员以外)移送;

4、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且有关责任人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可以直接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由被审计单位依纪依规做出相应处理的审计意见,一般不再另行办理审计移送。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比较敏感的事项,不宜写入审计报告的,可以单独进行移送。

(三)审计机关发现的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下级政府进行处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或问题的性质直接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同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相关政府处理。

第六条 审计移送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一)审计项目现场结束后办理移送事项的,由审计组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机关领导审核,提交审计业务会审议后,提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二)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需及时办理移送的,由审计组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审计机关领导审核有必要及时办理移送的,提交审计业务会审定后,提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三)审计移送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涉及案件的全部资料,其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处理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检察机关。

第七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或暂缓办理审计移送处理的情形

(一)问题性质界定不准确、主要事实尚未查清或者未获取适当审计证据、取证不足难以支持审计结论的;移送需要追究责任而缺少责任主体的;

(二)缺乏相应法律规定或党纪政纪规定的事项,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不足的;

(三)有关部门已经立案调查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有关问题已经得到整改或者纠正,不需追究人员责任的;

(五)已经通过审计信息、专报等方式上报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已经批转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

(六)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行为不涉及追究单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一般不办理移送。

第八条 审计机关相关人员对知悉的移送事项和案件线索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移送事项和移送查处情况。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雨山区审计局2019-4-19

 

 

关于印发《无为县审计局审计文书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见附件)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无为县审计局审计文书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见附件)

无为县审计局2019-07-04

 

 

巩义市: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巩义市: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为了加大审计移送处理力度,加强移送处理管理,明确移送处理的依据和内容,规范移送处理程序,跟踪移送处理结果,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依据《审计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移送处理的依据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移送处理依据如下:

1.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已构成违纪的,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3.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犯罪嫌疑,按照《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移送处理的程序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责任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由发现问题的审计人员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将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交法制科复核;复核无误后,报主管局长审阅并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移送处理书由审计组送达受理机关,并及时索取送达回证和跟踪落实移送处理结果。在移送处理审批过程中,要按要求填写移送处理审批单,办公室存档备案。

三、移送处理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统一格式要求,撰写移送处理书;

2.移送处理书的正文要写明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移送依据和对受理机关反馈处理结果的要求;

3.对移交的问题,要保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移送处理书要符合文字清晰、言简意赅的写作要求;

4.所附证明材料要在移送处理书上逐项列清,一并移送到受理机关。

巩义市审计局2017-08-11

 

 

大城县审计局审计项目法制审核(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大城县审计局审计项目法制审核(审理)办法

大城县审计局审计项目法制审核(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业务股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业务股直接实施的专项调查项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出具移送处理书的也适用本办法。

业务股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汇总的审计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以及反映审计结果的其它行政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股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业务股提交的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法规股审理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遇有重大审计项目或者集中审理审计项目等特殊情形的,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提前介入,了解审计项目的相关情况。

提前介入的审理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 在业务股按规定程序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项目资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股后进行(业务股的复核意见的格式见附件1)。业务股需提供下列资料提交法规股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

(二)审计记录、审计证据;

(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七)业务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八)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九)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法规股收到业务股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填制审计项目审理受理单。(审理受理单见附件2)

审理人员在3日内对接收的审理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经初步审查,业务股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不完整的,法规股应当通知限期补正。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第八条 法规股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股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以下三种情况,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应当提前2天通知法规股,法规股视情况安排审理人员参加。

(一)根据对项目的了解,审理人员认为需要参加交换意见会的;

(二)局领导要求参加的;

(三)审计组认为需要参加的。

审理人员可以直接到被审计单位向相关人员核实相关情况。

第九条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依据是否充分;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 审理人员发现业务股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有下列重大差错的,法规股应当填制审计文书差错退回单将原稿退回业务处修改或者补正,由此拖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审计文书差错退回单见附件3)。

(一)主要事实表述不清楚;

(二)关键审计证据不充分;

(三)严重违反审计工作程序;

(四)基本格式不规范;

(五)其他严重影响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质量的重大差错。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提出初步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规股股长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必要时可以邀请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股有关人员参加。在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法规股应当及时向其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股股长确认后,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书格式见附件4)

第十三条 法规股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其它审计项目资料及时退回业务股。

第十四条 经局长授权,不需要召开业务会的审计项目,主管局领导审定后,业务股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第十五条 召开业务会的审计项目,由业务股根据业务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经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领导签发后,据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第十六条 法规股应当将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存入审理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法规股负责解释。

大城县审计局2020-07-24

 

 

安丘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安丘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安丘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安丘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丘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管理,规范审计行为,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发现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超出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追究责任的问题线索,或者应由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 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负责查清移送事项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办理有关文书代拟、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配合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调查。做到责任主体明确,事实清楚,造成的后果确定,证据适当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移送处理意见恰当。

法制科负责移送事项的审理和文书审核,办公室负责文书核稿。

第五条 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严格保密。

第六条 对于下列事项,审计机关不得办理移送:

(一)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或者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的;

(二)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或者党纪政纪责任的主要依据不足的;

(三)有关机关已经立案调查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有关问题已经得到整改或者纠正的;

(五)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

第七条 审计机关不得将同一事项同时向多个机关移送,也不得将同一事项多次向同一机关移送,或者将同一事项涉及的不同责任主体拆分移送。

审计机关不得以审计处理处罚代替审计事项移送,也不得以审计事项移送代替审计处理处罚。

第八条 审计发现的下列需要移送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移送:

(一)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认,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其中,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国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同一案件事项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向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项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二)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原则上不直接向驻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办理审计移送事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需要由被审计单位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不办理移送,通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做出处理的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但不宜通过审计报告反映的特殊事项经局长批准后也可办理移送;

(三)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违法违规,依法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机构处理处罚的,应当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机构查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机构本身是被审计单位的,不办理移送,通过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查处,但不宜通过审计报告反映的特殊事项经局长批准后也可办理移送;

(四)有关单位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需要纠正的,应当移送该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纠正。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制定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需要纠正的,不办理移送,通过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

对审计发现的需要移送事项,应当按照级别基本对等的原则移送给有关机关查处。

第九条 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事项,应当在审计期间及时办理移送。

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可以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文书时一并办理移送,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移送。

第十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因案情复杂、被审计单位拒绝配合或者审计手段有限等难以查清的,可以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或予以协助。

需提请提前介入或协助的,由审计组所在科室商法制科,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审定,以审计机关名义出具书面文书。

第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性质严重、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及当事人级别较高或身份特殊、情况紧急的犯罪案件线索和环境破坏、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且限于审计手段无法处理、彻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后未得到相应查处,需提请市领导批示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的问题,以及需要市领导了解掌握或者引起重视的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要情况,可以通过《审计情况(专报)》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涉嫌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发现初步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视情况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依法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报告。若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立即向局长报告,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移送事项按照规定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审定流程办理。

对审计移送事项的复核审理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全面复核、审理审计证据和认真研究使用法规的基础上,对以下方面依次进行核实:

(一)是否涉嫌构成违纪违法违规,以及涉嫌构成违纪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

(二)涉嫌违纪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客观后果,有无导致国有权益损失或形成利益输送等;

(三)涉嫌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及其责任的界定。

法制科审理认为移送的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查证的,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要求审计组补充查证;认为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提出不予移送的意见,退回业务组室。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业务科室的分管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确定;若意见仍不一致时,报请局长审定。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以及情况特殊或特别重大的事项,经局长批准同意,可以限定知悉人员范围,减少文书处理流程环节;必要时,由局长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应当符合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审法发〔2011〕24号)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列明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的单位名称、性质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涉案金额、造成的后果等;

(二)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当证据充分,并说明存在的重大疑点等情况;

(三)对事实情节的描述应简明扼要,涉案金额的计算应准确无误,造成的后果要合理阐述,既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淡化事实;

(四)定性、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要明确,并引用依据的名称、条文序号及具体内容;

(五)移送处理的依据为审计法,涉嫌犯罪的要同时引用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六)对因审计手段有限或者其他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要注明“因审计手段有限难以查清”等字样。

第十五条 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事项,相关报告、说明材料和文书的起草、审核、核稿、签发过程,一律采取纸质方式,不得通过办公系统(OA)流转,更不得在外网上传送。符合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确定密级,依据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业务组室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办理移送手续,并负责落实移送处理结果的反馈。由于移送管辖权变化等原因需要重新办理移送的,由法制科协助有关业务科室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接受移送的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或超过规定期限未予答复的,由法制科商相关科室后,报请分管领导和局长决定是否提起复议或向有关机关反映,重大问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隐瞒案件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审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办理移送事项的各环节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过失或故意泄露秘密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移送文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我局公文质量控制有关规定处理。

安丘市审计局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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