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昌市金川区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金昌市金川区委审计委员会
2021年7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全区改革创新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和中共金昌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金审委发〔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加强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防范控制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推动整合审计资源,促进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相互补充,弥补国家审计人力资源不足,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管理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的有力手段,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准确把握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定位,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在新时代有新发展。
二、制度与机构建设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探索内部审计采取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方式,加强对购买服务全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要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保证其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量大小,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项内部审计。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在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要明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对本系统或下属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
2.各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审计事项,向其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四)保障必要的人员配备与工作条件。各单位要根据单位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要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与工作条件。
三、职责权限和程序
(一)内部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2.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3.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6.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7.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8.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同时,完成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监交工作,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成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内部审计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三)内部审计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3.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4.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5.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四、审计结果运用
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2.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3.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4.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5.区审计局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指导和监督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2.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3.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4.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5.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审计局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区审计局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区审计局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区审计局应当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区审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金川区审计局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