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入河排污口引发的思考
入河排污口是涉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最后一道关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节点。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河北海局)根据监管需求,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2020年以来累计抽查130余个排污口。2022年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排污口“查、测、溯、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和细化分解。《通知》明确了流域海域局的相关职责和任务,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要“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为重点”进行抽查和问题通报。
近日,海河北海局对山西省子牙河流域上游某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检查,以其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结合以往入河排污口监管经验,发现小小排污口背后蕴含着生态环境治理的大文章。把握好这个重要节点,就抓住了污染源治理、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一环。
入河排污口连接着水里与岸上,直接影响着水环境质量
这座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为7万—8万吨,出水可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其入河排污口下游1公里处即为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受纳排水的河流天然径流量很小,河道生态基流基本靠这座污水处理厂及上游两座污水处理厂排水,其排水水质直接影响水体的水环境质量。
其实,这种情况在海河流域并非个例,由于海河流域水资源禀赋差,天然径流严重不足,大多数河流主要依靠污水处理厂排水补给,入河排污口排水对水生态环境质量影响较大。近日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公布了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其中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之一就是鼓励将再生水用于河湖生态补水。再生水影响水生态环境已经是客观现实,要保证河道水环境质量,就必须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考核,确保达标排放。
入河排污口连接着审批与服务,是打好生态环保领域“规范审批+优化服务”组合拳的重要窗口
调查发现,这座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已经5年,一直未能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主要原因在于其环评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处理达标后的尾水部分回用于上游企业生产,部分排入景观河道。但是受客观因素影响,中水管网未建设完成,污水处理厂排水全部排入河道,并未循环回用,因此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一直未同意其入河排污口的审批申请。国务院《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
笔者认为,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行政审批、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联合会商研判,打好入河排污口“审批+服务”组合拳,特别是这种涉及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的建设项目,要及时为企业提供指导帮扶,提出科学合理的处理处置方法,探索通过进行环评后评价或推动尽快开展尾水回用等方式,尽快解决其入河排污口审批难的问题,而不是对审批申请一否了之、对未办理排污口手续排污问题放任不管,任由其成为悬而未决数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入河排污口连接着前端环评准入与后端排污许可,是推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重要抓手
由于这座污水处理厂实际排污与环评批复不符,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未完成,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并未将厂区内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和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信息纳入许可证内容,企业根本无法做到“按证排污”,生态环境部门也无法实现“依证监管”,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排污许可证应记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信息。但调查发现,流域内部分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在污染物排放口及许可排放信息方面存在诸多核发质量问题,比如排放口经纬度偏差较大、排放去向填写不准确、许可排放浓度适用标准错误等。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对企业实际排污情况、排污口实际设置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对其生态环境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在符合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情况下,明确、规范、准确地载明其入河排污口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信息,切实保障排污许可证发证质量。此外在顶层设计方面,推动完善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和监管依据,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监测等信息纳入排污许可制度十分必要,以更好实现入河排污口与责任单位的对应,推动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落到实处。
入河排污口连接着生态环境监管与执法,可作为强化监管与执法协调联动的突破口
随着《实施意见》《通知》以及生态环境部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陆续印发,入河排污口监管和执法愈加成为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中的重要内容。但在调查中发现,在地方实践中,行政审批部门管审批、生态环境局机关相关部门管监管、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管执法,三者之间沟通不畅导致的监管不到位问题仍然值得关注。比如对于此排污口存在的问题,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早就已经掌握,而执法部门如果未去现场调查,审批、监管部门也未将其相关情况通报执法部门的话,执法部门便很难及时掌握其未办理排污口手续却在持续排污的问题,无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而实现以罚促改。因此可将入河排污口作为强化监管与执法协调联动的突破口,建立健全三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互通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管”问题线索,推动入河排污口监管提质增效。
下一步,海河北海局将对入河排污口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指导帮扶,并按照《实施意见》《通知》要求,规范权限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助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部202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