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城管局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建督〔2018〕198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街区整治提升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督函〔2019〕1321号)等文件精神,坚决杜绝“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现象,不断提升县城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县城文明创建成果,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县城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打造文明、宜居城市,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遏制违法建设,实现县城规划区建设秩序有序、市容市貌整洁的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政令畅通,实现城市管理的常态化、全覆盖,促进县城规划区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职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分工,网格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的巡查管控、查处和拆除;
2、负责对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治理等工作;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执法监察工作。
3、负责查处不符合《宿松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4、负责查处出店经营的行为,临街商店货物一律进店经营;
5、负责查处摊点占道经营行为,摊点按照主路面严禁、次干道严控、小街小巷规范,设置的摊点群应在划定的区域规范经营;
6、负责查处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一律按要求停放在划定的区域;
7、负责查处公共场所无照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对超期或影响安全、版面破旧广告责令业主在规定的时间更换或拆除;
8、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范围或者公共场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院墙、护栏、棚亭的行为;
9、负责查处焚烧垃圾的行为;
10、负责查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
11、负责查处餐饮企业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行为,餐饮业排放的油烟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排放标准;
12、负责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3、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违规堆放物料、施工垃圾、渣土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
14、负责查处擅自挖掘或侵占城市道路、破坏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行为;
15、负责查处临街建筑物违规装饰装修行为;
16、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网格设置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我县建成区范围,采取挂图作战方式将各中队责任片区用不同色块划分网格标识;各中队片区内划分若干单元网格,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责任到人。详见网格分布图。
一级网格:局领导每季度对大队工作开展情况、贯彻落实执行局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局督察考核股每个月组织对大队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上级批转信访件(含领导信箱)和局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大队对中队指导监督管理考核情况等进行督查;随机抽查网格单元城市管理工作情况。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大队月绩效和年度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责任领导:局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局督察考核股
二级网格:大队每周至少对各中队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考核,主要内容为上级部门转办投诉和媒体曝光以及信访转办违法建设的现场核查督办、局领导批示交办任务完成情况;贯彻执行大队各项制度及服从命令情况;中队对各类违反城市管理和规划管理行为的日常管控和处置情况;队伍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督查考核结果作为中队月绩效和年度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责任领导:大队长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大队
三级网格:各中队每日对所在片区单元网格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巡查管控履职情况、违法建设日报告、零报告落实情况实施督查抽查,日报告、零报告经中队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大队;组织力量对本中队网格内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和违法建设管控处置情况;贯彻执行局、大队、中队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督查考核结果作为队员月绩效和年度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责任领导:各中队中队长责任单位:各中队
四级网格:队员(含协管)每天应对责任单元网格实行全覆盖、无遗漏、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进行巡查,责任区域路段巡查不少于2次(上午、下午各不少于一次);特殊时期加大巡查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劝导制止、立行立改或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并上报中队,做好立案查处所需的现场照片和证据保存;对突发性或影响较大的事件应当场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并立即上报中队或者大队,做好现场照片和证据的保存;
市场、学校周边或重点区域定点、定人、定岗的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对各类违规行为及时劝导、立行立改,依法灵活处置,疑难复杂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行为)立即上报中队并做好照片和证据的保存;
巡查情况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单元网格责任人应将每天巡查路线(区域)和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已经整改的问题等按要求做好工作日志并上报中队。单元网格内的违法建设管控情况等,经网格负责人签字后报中队长。
责任人:网格负责人责任单位:单元网格
四、问责
(一)问责方式:对工作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未按网格化工作责任严格履职,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行为的责任人实施问责,有以下几种方式:
责令改过(或警示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降职、免职;以上方式可根据具体情节单独或合并使用;对在文明创建和违法建设管控等工作中不主动、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从严问责。
(二)问责情形:
大队长是大队责任网格内的第一责任人,副大队长是分管区域内责任网格的第一责任人,中队长是所在责任网格内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各自责任网格内的工作负总责,各单元网格管理队员是直接责任人。
队员层面: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元网格责任人员(含协管人员)予以问责:
1、每天未按要求对单元网格全覆盖巡查的,当月首次由中队对责任人责令改过,两次以上每发现一次扣除当月绩效50元。
2、未执行零报告、日报告制度或弄虚作假进行报告的,当月首次由中队对责任人责令改过并扣除当月三分之一绩效。
3、当天(或者18小时内)未发现主次干道违规堆放建筑材料、堆放施工渣土或垃圾、挖掘城市道路、破坏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临街建筑违规装饰装修、违规设置墙体广告、违规搭设临街围墙或围挡以及其他侵占城市道路等行为,当月首次由中队对责任人责令改过;对已发现但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导致违规行为续存又不及时向中队报告的,当月首次由中队上报大队,由大队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当月三分之一绩效。
4、对一般违规行为(如店外小招牌广告、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劝导制止不及时,对文明创建或第三方测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队对责任人责令改过。
5、对错时管理、延时管理、值班管理不在岗履职,当月首次由中队对责任人进行责令改过;对露天烧烤、夜宵摊点出店占道经营等违规行为劝导制止不力又不及时向中队如实报告的,由中队上报大队,由大队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当月三分之一绩效。
6、24小时内未发现疑似违法建设(场地平整、基础放线)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中队的,当月首次由中队上报大队并由大队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当月三分之一绩效。
7、48小时内未发现疑似违法建设(开挖基槽、进行基础施工)、处于延续状态的存量违法建设未发现或发现未及时上报中队的,由中队上报大队并由大队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三分之二绩效。
8、对违法建设未及时劝导制止且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导致违法建设处于延续状态的,由大队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全部绩效。
9、对局领导、大队、中队督查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又不及时向中队上报未整改原因的,当月首次由中队对责任人责令改过,多次由中队上报大队,由大队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
10、对领导信箱投诉、群众举报、信访、媒体曝光、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回复或未及时向中队报告未整改原因的,当月首次由中队对责任人责令改过,多次上报大队,由大队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
11、以上情形多次发生,由大队上报局党组对责任人从严问责。
中队层面: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中队负责人予以问责:
1、每天未对单元网格人员巡查管控履职(日报告、零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的,由大队对中队负责人责令改过。
2、对单元网格上报的疑似违法建设未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置,未将疑似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的;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明确处置意见或未组织调配力量予以及时处置的,由大队对中队负责人责令改过并扣除中队负责人当月三分之一绩效。
3、对疑难复杂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行为),中队未及时组织力量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予以处置并上报大队,由大队对中队负责人责令改过并扣除中队负责人三分之一绩效。
4、对符合立案条件,经教育拒不整改的,中队应及时下达法律文书并上报大队,应立案而未及时立案的或立案后擅自撤案的由大队对中队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责令改过,并扣除当月三分之一绩效。
5、对责任网格内重点、难点问题,未组织、协调、督查导致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由大队责令中队长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当月绩效。
6、对新增和存量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导致违法建设状态发生改变的,由大队对中队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除中队负责人当月绩效。
7、对领导信箱投诉、群众举报、信访、媒体曝光、明查暗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局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未及时组织整改或整改后反复发生的,由大队责令中队长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当月绩效。
8、对局、大队工作部署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视其情节由局或大队对中队负责人(含副中队长)予以问责。
9、以上问责情形多次发生且改正不力或拒不改正的,由局对中队负责人(含副中队长)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
大队层面: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大队负责人予以问责:
1、每周未对所属责任网格全覆盖拉网式督查的,由大队对分管的副大队长和督察中队相关责任人责令改过并扣除当月三分之一绩效,局对大队负责人予以警示约谈。
2、每周未对中队执行日报告、零报告等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细致、流于形式的,大队对分管的副大队长责令改过并扣除当月三分之一绩效,局对大队负责人予以警示约谈。
3、对各中队上报应给予单元网格责任人问责,大队不及时启动问责的,局对大队负责人责令改过并扣除当月三分之一绩效。
4、大队应对相关责任人问责而未及时启动问责的或应上报局党组予以问责而未及时上报的,局责令大队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当月三分之二绩效。
5、对中队上报的疑难复杂或较严重违法违规案件(行为),大队未及时予以明确指示或组织力量予以支持,导致违法违规案件(行为)延续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建设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管控(含拆除)或督促中队予以有效管控,导致违法建设处于延续状态,局对大队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除大队负责人当月绩效。
6、对中队上报应立案案件未及时上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或立案后擅自撤案的,局对大队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绩效。
7、对局工作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对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文明创建、户外广告安全等重点工作部署执行不力或各项制度执行不严,造成工作被动,视其情况对大队负责人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
五、其它
1、协管人员对违法建设故意隐瞒、拖延上报、通风报信的以及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行为或被多次问责的予以辞退或解聘;乡镇(含东北新城、经开区)聘用人员我局建议予以解聘,对上述辞退或解聘人员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
2、给予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被问责人员,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3、因工作不力、管理松懈造成责任片区管理较差,违法建设屡禁不止,或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取消所在中队及大队当年评先资格。
4、执法人员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对工作积极、勇于担当、任劳任怨的执法队员、协管员予以表彰奖励。
6、本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宿松县城管局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