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法院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作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下,法院队伍建设得到了更高的重视。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法院,对法官队伍建设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法官队伍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法院队伍建设的一般理论
(一)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10月28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提出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审判体系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以及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的制度机制和工作安排,是一套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工作体系;审判能力是正确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确保公正司法、严格司法的能力水平,是审判制度机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意见》,提出要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健全人民法院党管干部、选贤任能制度机制,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要求,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民法院队伍。可见,法院队伍建设是推进和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法院队伍包括审判主体、信息化平台建设、法院管理模式。审判主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审判主体是指署名的裁判法官;广义审判主体是指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权力主体,可分为组织和个体两种类型。组织类型主要有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个体类型主要包含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本文所讲审判主体正是广义的审判主体。法院队伍建设能否实现现代化决定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是否能够实现现代化。
(二)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法院队伍建设的辩证关系
1、审判主体现代化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核心。
审判主体是审判体系的主导承载者,是审判体系的启动、运用、掌控者,是审判活动的掌舵人。审判主体个体类型中员额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主体能力和水平决定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审判能力现代化重中之重是人的现代化,只有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运用现代化的思维方式,借助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各环节信息化水平,才能真正意义上达到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2、信息化的平台设施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有力促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必须大力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完善法院信息化软件和硬件设施,通过技术手段,创新审判管理模式,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水平。
3、建立健全完善的法院管理模式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法院队伍是一个强大的机制,简而言之包括人、财、物等方面,现代法院队伍建设是涵盖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的,不仅包括审判主体和物质装备的现代化,也包括管理模式的现代化,以信息科技手段规范法院日常管理,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实现管理模式现代化,是审判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代法院队伍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现代化法院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审判质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备工具,小到通过网络查阅字典,大到通过网络投资理财,网络已经渗透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民的法律意识也得到跨越式的增强。当人们遇到矛盾和纷争时,不像以前那样凭主观臆断或武力打斗来解决,而是纷纷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既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又能加快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由此带来的是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数量井喷式增加,法院处理各类案件的压力随之加大,对法院的审判效率提出更大的挑战。提高审判效率,就需要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加强现代化法院队伍建设,在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上下功夫,加大科技投入,优化法院的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流程和环节,通过信息化办公提升审判效率,提高法官的综合审判素养,提高审判质量。
(二)加强现代化法院队伍建设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各类犯罪、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一支素质过硬、能力过硬的政法队伍。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做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加强现代化法院队伍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三)现代化法院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理解主要在法院。老百姓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所涉及纠纷也是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一个素质过硬的法院队伍不断去适应各阶层的需求,只有加强现代化法院队伍建设,才能发挥司法为民服务作用,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只有加强现代化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现代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人员结构与案件增长数量不相称
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自此各地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以w市某基层法院为例,2014年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702件,2015年2396件,2016年2236件。2017年该院完成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院正式在编干警32名,员额法院12名,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员额法官8名,法院当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511件,在案件数量平稳增长的情况下,案件审理法官相对减少。
当前法官整体素质及队伍建设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案件数量增长速度仍有不小差距。现代化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是审判主体的现代化,而审判主体现代化的重中之重是人的现代化。首先,部分法官责任意识不强,专业水平较低,审理案件仅靠经验积累,对自己的法律知识体系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对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及时学习,致使错案时有发生;还有部分审判人员对现代化审判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有抵触心里,例如不会操作审判、执行等相关系统、开庭拒绝使用科技法庭、书写法律文书不会使用语音输入系统等,从而降低了审判效率。其次,法院内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素质较低,能力参差不齐,部分人员并非法律专业毕业,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不能胜任日常辅助工作;最后,一些老城区的基层法院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没有新鲜血液注入导致人才出现断层,这些都与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是不相适应的,不免出现各类矛盾。
(二)法院管理模式、管理制度与现代化法院队伍管理机制要求不完全适应
首先,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还较缓慢,难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的要求。现今,全国法院已经基本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等三个序列,但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还未完全推开,法官的职务、职级的行政化色彩仍较为浓厚;此外,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作为各级法院人员类型的重要组成,为法院司法改革注入了新活力,解决了困扰审判团队的司法辅助人员紧张等现实性问题,但与此同时由于招聘条件、招录时间不同等原因导致人员管理混乱现象突出,出现人员不稳等新情况新问题。
其次,法官工作管理模式单一,法官审判的中心地位未能彰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关于“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部分中就审判团队的运行明确指出,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为把法官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精力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各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着力推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合模式。也就是在法庭审判组合上由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分工协作的新型模式,以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所处理的大多是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而一些基层法院由于人员限制,部分审判团队并未配备法官助理,往往形成“法官+2名书记员”的模式,案件调解工作的重担仍然落在法官身上,反而分散了法官的精力。
再次,法官职业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官队伍流失严重。2020年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全国办案标兵周国霞因上班压力太大,选择了轻生。此外,近年来也发生了大量法官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如北京法官马彩云被刺案、法官王桂荣、莫兆军被追究。2019 年 4 月 23 日,《法官法》修订通过。新修订的《法官法》增加了法官履职保障的内容,单独设立“法官的职业保障”一章,加大了法官保障力度。但是法官保障的规定有待进一步落实,有关法官的特殊保障措施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此外,缺乏对员额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心里疏导,部分法院片面注重结案率而忽略了对干警的关注,出现问题没有能够及时解决,导致悲剧的发生。
最后,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部分法院对于办公设备管理的方法是办公设备分发给相应庭室,然后由该庭室负责使用,直到出现故障或报废。但是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使用人责任意识不强,部分固定资产出现随意更换使用地点、使用人员的情况,导致固定资产流失。在公车使用方面,部分法院将各公车分配给各庭室自主使用,虽然为案件办理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是也存在公车私用的隐患。
(三)信息化软件更新不及时,各平台兼容性差
为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统一平台外,各地方法院也都纷纷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建立了很多系统与平台,这些系统与平台多跟最高人民法院的系统与平台不相兼容。以法院审判管理系统与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为例,执行案件立案后,部分案件在法院审判管理系统中无法显示,部分出现丢失案件的情况,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给案件执行工作带来了不便。在信息化平台的使用过程中,部分信息化软件更新不及时,系统出现漏洞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反而造成资源浪费,这也与智慧法院建设相违背。
(四)法官队伍培训时间短、频率低
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现在各地基层法官审案的压力很大,高峰时期一人一要处理四五百件案件,自己平时忙于开庭、忙于调解都是筋疲力尽,根本没有什么时间去参加培训。加之法院对法官综合素质能力培训的安排也较少,甚至流于形式,认为业务繁忙无法挤出时间安排,特别是针对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培训更是少之更少,导致对法官的综合培训明显滞后,部分法官还是运用传统的方式审理案件、书写判决,反而降低了审判的效率,形成了恶性循环,导致部分法官审判工作价值取向单一,就案办案。
四、立足实际针对施策,提升法院队伍建设水平
(一)加大法院科技投入,推动智慧法院建设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之后,我国便开始建设智慧法院,推行电子诉讼,提高司法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智慧法院建设是网络信息时代的必然要求,是将互联网 +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融入法院的运行与管理中,提高审判质效的途径。首先,要根据现阶智慧法院的建设要求及本法院的实际情况,扩大法院智能化系统的范围,严格按照各系统的技术要求、设计标准进行运用,除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科技法庭、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外,要注重法院安全防护系统的建设;其次,要不断加大法院科技设施投入,不断完善法院硬件设施及软件更新,保证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转,建设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系统,避免出现信息孤岛;再次,要树立现代化审判理念,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加大信息化平台的使用频率,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减轻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提高办案效率;最后,要建立法院内部的智慧法院建设信息团队,对智慧法院系统进行运营维护,设置专人进行对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定期聘请专业人员就智慧法院系统的运用维护进行培训。
(二)完善法院管理模式,保障司法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院人员作为我国司法中关键性的人力资源,是整个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基石。要想实现法院队伍建设现代化,必须从完善法院管理模式入手。
首先,在完善法官序列改革的同时加速推进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的改革,严格执行单独职务序列,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管理路径由按照行政职级管理转变为按照各序列等级管理,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并按照各序列等级规定对岗位选任、晋升、考核和薪酬待遇的差异化管理;不断完善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制定相应的退出细则。加强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定详尽的管理办法,从人员招录、考核考评、薪资待遇、晋升渠道、专业培训等方面完善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助力提高审判执行质效。
其次,完善审判团队模式。打破“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模式,引入能力较强、资历较深的人民陪审员驻庭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辅助办案功能,形成“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人民调解员”模式,真正将员额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再次,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在充实《法官法》中关于法官职业保障条文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将保障原则具体化,使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如:独立审判不受外部干涉的权利;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保障的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处分的权利等。同时,明确上述权利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以及权利受到侵犯后提出申诉、控告的条件、机构、程序等救济途径。与此同时,对法院干警实时进行监督管理,注重其思想动向,定期进行心里疏导,缓解工作压力,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最后,在法院固定资产管理上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责任到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公车进行统一管理,形成公车使用审批制度,实行线下申请与线上审批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审判、执行效率;安装公车定位系统,对公车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管控,防止公车私用现象出现。
(三)强化综合素质培训,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型法官队伍
莫里斯•罗森伯格说:“司法是人和制度的集合体,即使有最明晰的规则、最透明的程序、最精巧的法庭技术,法官仍然是最关键的因素。加大法官信息化培训力度。我们要积极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媒体技术,进一步提高法官培训的信息化水平,充分运用人民法院内网网站,加强队伍建设信息交流、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定期对法院干警信息化运用进行培训,将信息化带到审判、执行程序的各个阶段;注重法官的精英化培养。定期举办和参加法律专项研讨,对能力突出的法官进行定向培养,使法官在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较高的职业道德的同时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专项业务能力;加大对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培训。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力量,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定期开展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培训班,从法律素养、法律专业知识、信息化平台的具体操作等方面,不断提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充分发挥其在审判、执行团队中的作用。
(四)出台激励机制,调动法院干警的积极性
完善考评体系,强化激励约束。建立健全以审判工作量、案件质量、效率和业务能力素质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强化考核结果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员额进退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制定完善的考评制度,建立正负面清单,正激励和负激励并重,敢于表扬,更敢于批评,通过表扬和批评及时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努力方向,激发干警的积极性;完善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设置不同档次的绩效奖励,充分调动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的积极性。
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信息化建设关键在于在队伍建设,我们要充分利用法院信息化水平,推进现代法院队伍建设。
芝罘区人民法院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