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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审判执行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法院

题目:探索各地法院如何抓好破产审判 促高质量发展

资料提供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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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法院:推动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文章下载

绵竹市人民法院:推动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破产案件的高效推进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如何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高效清退“僵尸企业”,实现资源重新配置,助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绵竹市人民法院一直在积极探索。

  深化府院联动 寻求破产案件圆满结局

  近日,在绵竹新市工业园区的某磷化工企业厂区内,硫酸生产线和磷酸二氢钾生产线一片忙碌景象,看到这样热火朝天的生产场景,很难想到这家企业在四年前一度濒临破产。

  2019年,该企业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由于波及的供应商和工人较多,同时,考虑到该企业尚有存活的可能,且具备规模生产的环保达标装置等因素,绵竹市人民法院及时介入,先后多次与当地政府、税务、工商、金融机构等召开系列专题协商会议,就税收政策、信用修复、借款续贷或展期等问题进行研讨、协商,并与债权人、债务人召开会议,积极引导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以破产和解方式挽救企业的共识。

  “相比破产清算而言,破产和解可以较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承办法官范丽表示,和解程序具有流程相对简单、成本较低、给予债权人、债务人较大的自治空间等优势。

  最终,该案成功办结,既满足了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的合理诉求,又让企业得以化解危机,切实保障了债企双方的利益。

  破产程序是一项需多方协调、整体推进的系统性工程。近年来,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绵竹市人民法院积极同绵竹市工商联、绵竹市税务局、绵竹市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绵竹支行等多家单位,分别会签涉企业注销、税收政策、职工安置、财产处置、金融服务等方面机制文件,建立多元、高效、便民的破产机制,力求在破产审判中寻求“最优解”。

  创新审理模式 破产案件驶入“快车道”

  今年3月,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产清算案件,仅耗时68天。

  “债务人是一家模具生产企业,自2018年起就已停止生产经营,是一家名副其实的‘僵尸企业’。”承办法官侯高丽介绍道。

  因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绵竹市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一边为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建立起沟通桥梁、简化具体环节;一边协调开辟破产案例绿色通道,在企业注销、财产处置、职工安置等环节提供便利和政策支持,最终案件快速高效审结。

  “这是绵竹市人民法院探索简化程序,引导和督促经营主体快速、有序退出的一次有效尝试。”侯高丽说道,通过适用简易审理程序,一方面,可以缩短程序时间,降低破产程序运行成本;另一方面,破产审判的高效率也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绵竹市人民法院创新性开展繁简分流审理模式,完善“执转破”启动和衔接机制,细化“执转破”审查要求及标准,畅通破产案件入口和渠道,缩短简单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依法高效处置“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针对目前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部分‘僵尸企业’因破产费用不足导致的案件启动难和推进难问题,绵竹市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费用保障专项资金’,确保推动无效供给市场出清、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有序处置‘僵尸企业’等工作的顺利开展,释放土地、房产等要素资源,妥善安置职工。”民庭庭长李霞表示。

  机制化运行 提升破产审判“专”的水平

  在优化案件审理流程的同时,绵竹市人民法院还注重强化破产审判团队的机制化运行,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

  “办理破产所涉问题庞杂,要求破产法官不仅有过硬的法律素质,还要有把握市场发展规律的眼光、有找准统筹各方的有效方法等方面的专业素质,需要整个团队的协同出力。”绵竹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付元勇在破产审判研讨会上强调。

  绵竹市人民法院优化配置破产审判团队,确定专委、庭长专门审理破产案件,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专业化的组织保障。建立破产案件研讨会议制度,坚持定期召开破产审判研讨会,逐案分析,梳理工作重点、难点,再一一破解。健全破产案件督办制度,定期召开破产案件推进会,听取破产案件承办人案件审理计划和审理进度汇报,严格落实审判管理和监督。另外,对破产管理人实施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管理人履职能力,以市场化为导向,在管理人选任、个案评价等方面实行全方位优胜劣汰,倒逼提升专业素养。

下一步,绵竹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在推进破产案件审理提速增效上不断做出新尝试,更好推动绵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中新网四川 2023-7-18

 

 

毕节中院:多措并举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文章下载

毕节中院:多措并举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办理破产”是衡量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发挥好破产审判职能,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毕节中院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保障、政府统筹协调、法院主导实施”原则,加强统筹调度,深入推进府院联动机制落实,聚焦破产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短板,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

01畅通渠道找问题查不足

为精准查找办理破产的难点堵点,切实提升破产审判质效,近期毕节中院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9家破产管理人代表及两级法院破产审判法官参加,着力查找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短板,征集破产审判团队专业化建设、智慧法院、成本及回收率、府院联动机制、管理人在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问卷调查、电话沟通、微信访谈等方式,收集关于府院联动运行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将管理人代表反馈的府院联动机制运行不畅、实际发挥效力有待提升等六个方面的问题,汇总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市营商办。在市营商办的大力支持下,2023年7月4日组织召开了“办理破产”指标会商暨推动府院联动机制贯彻落实会议,毕节中院及反馈问题所涉10家职能部门参加会议,会议对标剖析管理人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更好凝聚了破产工作合力,推进府院联动机制高效运行。

02主动作为抓调度提质效

毕节中院聚焦办理破产指标质效,促进正向激励和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为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加强调度力度。实行“一案一方案、一月一调度”,积极解决破产审判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20余次,确保破产审判环环相扣、有序推进。加强培训力度。2023年1月以来,召开破产管理人联席会议、专题培训等6次,帮助破产审判法官、破产管理人充分认识办理破产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着力提升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确保破产审判工作出实招、见实效。加强管理力度。对未结破产案件进行全面梳理,逐案分析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了时间表挂图作战,对管理人工作定时、定量、定责进行监督和管理,强化管理人积极履职,形成法院与管理人的良性互动。

03 强化沟通找方法促实效

毕节中院全力探寻破产审判的“最优解”,解好营商环境“加分题”。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发挥提前会商机制作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为破产工作顺利开展争取主动、赢得空间,成功解决毕节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等五案中的企业职工安置遗留、养老保险断缴、复工复产、解除505套商品房的查封等问题。加强专业引领。对管理人提出的财产接收、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管理、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债权分配、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交流,达成一致思路,推动减时降本提率。加强能动司法。将办理破产与全市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做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助力企业脱困重生。在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坚定意向投资人的投资信心,重整计划草案得以高票通过,包括劣后债权在内的全部债权的清偿率达到10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通过技改将贵州高源煤业有限公司的煤矿产能指标由30万吨/年提升至150万吨/年,濒临破产的企业迅速恢复重建、脱困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报》《法制生活报》对此进行了专门报道。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7-5

 

 

从“执转破”的角度看破产启动程序的完善 文章下载

从“执转破”的角度看破产启动程序的完善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立了“执转破”制度;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转破”作出实施指引;2018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部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对“执转破”制度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执转破”制度在全国地方法院普遍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助力解决了执行难尤其是破产难的问题。但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执转破”制度,并继续深入改革发展,仍然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执转破”的本质与重要意义

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有债务清偿能力,但主观上拒不履行清偿义务,乃至实施逃债行为。由于债务人客观上具有清偿能力,虽然可能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但最终矛盾是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的。所谓“难”是难在执行措施及相关环节尚待强化与完善,不转入破产程序也可以解决问题。二是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客观上无法履行义务,导致执行措施再有力也无法最终实现对全部债务的清偿。这时的“难”是难在执行措施及相关环节之外,此类案件本不属于执行程序能够解决的范围,而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的。

后一种情况形式上看是执行难,但实质上却是各种原因造成的破产难。不真正解决破产难,本该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就可能长期积淀在执行环节,执行难就不可能得到切实解决。所以,“执转破”措施的出台直观上看是要化解执行难,但问题最终的解决则取决于如何化解破产难。本应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长期大量滞留于执行程序,不仅造成执行难,还形成对破产程序的替代和阻碍效应,使破产案件的正常受理也受到不利影响。而“执转破”制度恰恰可以解决该问题。

二、“执转破”的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也就是说,虽然已积压有大量终本案件的债务人需要转入破产以实现僵尸企业的出清,但“执转破”设置目的并不是将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干净到终本才转入破产,而应是在执行部门接手案件、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就要考虑是否应适用“执转破”。否则就无法实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既不能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也不能实现对有挽救价值与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的困境拯救。

所以,不能仅从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去理解和适用“执转破”,更要看到相当一部分执行难案件的本质是破产难。某种意义上讲,在执行程序中被个别执行的债务人财产越少,转入破产程序的时间越早,后续的债务清偿和衍生社会问题的解决就可能越顺利。认为“执转破”是针对无产可执行、只能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案件的观点,是对“执转破”制度的误解,“执转破”案件转入的破产程序也包括企业重整与和解程序。

三、“执转破”的时机选择

在“执转破”的实践中人们发现,仅在执行阶段才启动“执转破”,有时会时机过晚。于是,有些地方法院开始尝试“诉转破”“立转破”的试点工作,将“执转破”实施的时间提前,链条拉长,并进一步推向深化。法院在立案、诉讼环节就着手识别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以尽早启动“执转破”,更好实现其制度目的。

但也要看到,“诉转破”“立转破”将实施“执转破”的时间适度提前,主要还是在外部机制上的调整,而且也存在一定的法律局限。“执转破”之所以最初确定从“执行”转向“破产”,是因为在执行环节的债权得到了生效法律裁判确认,债权人才有权提出破产申请。但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立案的事实,已经表明其债权还没有得到法律确认或债务人认可,所以“诉转破”“立转破”因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债权人是否享有破产申请权等仍可能存在正当的法律争议,转破程序的适用会受到一定制约。法院往往只能征求债务人或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是否同意转入破产,征求同意的人员范围、获得同意的概率可能要受到影响,需要法院做更深入的工作。

四、“执破融合”的实践探索

在“执转破”的实践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破融合”的思路,将“执转破”的改革从实质意义上推向深入。根据苏州中院的介绍,“执破融合”就是融合执行与破产程序的优势,适当破除程序界限,通过两者的理念融合、资源融合、手段融合、效果融合,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强制性”与“信息化”优势以及破产程序“保护”与“出清”功能,有效兼顾效率与公平价值,形成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大格局。“执破融合”完善了“执”与“破”之间的内在协调机制,集两个程序之优势共同完成解决执行难与破产难的任务。

苏州中院在“执破融合”的思路下,对“执转破”进行了深度改革,并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详尽工作指引规则。笔者认为,其创新点主要有:其一,集合两个程序的优势,打破程序间的壁垒,实现“1+1>2”的效应,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为共同导向,全面实现“执转破”的立法目标。其二,在法院内部打破部门和人员之间的壁垒,由执行和破产审判人员共同组成“执破融合”团队办理“执转破”案件,建立起凌驾于部门之上的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大格局,消除“执转破”中可能存在的部门本位主义与配合不力等问题。其三,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贯通执行与破产的信息化办案平台,提升工作效率。其四,实现执行与破产两个部门之间工作手段、职权资源的共享共用,既可以借助执行资源强力开展财产查控、网络司法拍卖、搜查、拘留、罚款、强制清偿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充分利用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解除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提高债权清偿率。“执破融合”在实施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可以考虑在具备条件的法院进行推广。

五、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执转破”

在目前的“执转破”制度中,对执行案件是否转入破产程序采取的是当事人申请主义,即要征求债务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未经当事人同意,法院是不能依职权实施“执转破”的。对于如何进一步强化“执转破”的实施,目前有多种主张,也反映到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之中。

有人主张,可以立法规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依职权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理由是采取职权主义,可以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而又无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防止其债务继续恶性膨胀,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充分体现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积极挽救机制。反对者则认为,破产程序的启动属于私法调整范围,通过职权主义以公权力启动,会侵害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利。所以,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提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不宜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干预,否则容易引发法院甚至地方政府对企业权益的干涉和侵害。此外,破产原因会呈现出一定期间内难以确定的模糊状态和诸多复杂情况,法院的职权判断不一定正确,应由直接利害关系人自行决定。所以,尽管有人提出以职权主义或者变相的职权主义启动破产程序的主张,但并没有得到多数人的支持,涉及“执转破”的立法规定仍然倾向于维持现行的申请主义原则。

有人主张,借鉴一些国家破产立法中的规定,在债务人企业发生破产原因时,设定企业特定人员的破产申请义务。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但未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董事等执行机构成员(或董事会),应当在一定期间内提出破产申请,以强调其对全体债权人负有的诚信义务。未履行此项义务者,要承担赔偿债权人因延误破产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上述强制提出破产申请的期间,因债务人进行预重整及庭外重组活动而中断。还有人主张,为慎重起见,还应附加诸如债务人已经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等,作为强制提出破产申请义务产生的条件。反对者则认为,企业是否发生破产原因,更多的是商业判断问题,公司董事的商业判断即使发生错误,原则上也是不追究其责任的。要求董事等承担强制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并对违反者追究赔偿损失责任,不利于企业和董事进行正常经营以及灵活挽救债务困境企业,尤其是自救活动。对国有企业而言,申请破产要经过国资管理机构的同意,也不是董事就能决定的。目前,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过程中,对是否采纳上述观点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何更好地解决执行难和破产难的问题,如何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中建立更为完善的“执转破”制度,仍需要进行不断的研究和探索。

人民法院报 2023-7-20

 

 

阳江中院:破立并举,抓好破产审判,促高质量发展 文章下载

阳江中院:破立并举,抓好破产审判,促高质量发展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进行破产审判,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市场主体“涅槃重生”,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近年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江中院”)坚持把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作为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思路,严格依法履职、创新工作方法,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为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高水平司法保障。

先行:

成立粤西首家破产执行庭

2022年7月,阳江中院成立破产执行审判庭,专职负责全市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这也是粤西地区首家破产执行庭。

“刚成立时,破产执行庭只有3名法官、1名助理、1名书记员,人员十分紧张。”阳江中院破产执行庭庭长梁宗军介绍,由于破产审判案件涉及资产清查、资源重整、财政税收、职工安置、金融稳定各方面,综合性极强,对法官的专业能力要求很高。

为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破产审判队伍,阳江中院通过对人员优化配置,配齐配强审判力量,并3次派法官前往广东法官学院等地学习培训。目前,破产执行庭共有4名法官、1名助理、2名书记员,人员数量和专业素质都有一定提升。

破产执行庭成立后,很快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阳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法院获悉,该公司名下尚登记有202套房产,为兼顾财产处置效率与财产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破产执行庭通过入驻“互联网+拍卖”平台,同时设置专场曝光、拍卖平台精准推送、现场引导看样等方式推广宣传。经过11次拍卖,最终于2022年11月将202套房产全部拍出,且成交价比起拍价高67.27%,实现了破产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

“抓好破产审判,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让基础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重新运转,实现‘涅槃重生’;二是淘汰落后产能,重新配置生产要素,加快经济结构优化。”梁宗军介绍,此前,由于没有设立专门审判庭等因素,破产审判效率较低、速度较慢,成了审判工作的“硬骨头”。

为改变这一状况,阳江中院除了成立破产执行庭,还于2022年12月出台了《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包含10章130条内容,对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申请和受理、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申报、预重整及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推动破产审判工作更加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

涅槃:

“府院联动”,助力企业重生

汉能三家公司是阳江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拥有46个专利发明,年销售额约为10亿元,带动4000余人就业,是当地纳税大户,在国内同行业名列前茅。很难想象,这样一家高新技术龙头企业曾濒临破产。

2015年9月,汉能公司的主要外国客户破产、无法偿还货款,使公司资金链断裂。同年11月,公司已基本停产,拖欠工人工资、银行及一百多名供应商货款等债务近9亿元。为走出困境,汉能三家公司分别向阳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如果汉能三家公司不重整而直接进行破产清算,财产的变现价值会大打折扣,将导致清偿能力大幅下降。”阳江中院联合当地政府,对汉能公司核心技术、竞争力、管理队伍等进行评估,认为若能重整成功,将对实体经济发展、改善就业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唯一的目标,就是要恢复生产!”该案承办法官梁宗军说,汉能公司拥有过硬的核心技术团队,要重整,就不能把这些“软件”弄丢了。在政府的协助下,阳江中院找到有意向的投资人,通过小额订单维持留守人员工资,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企业的核心人才留住,也为重组打下了良好基础。

阳江市政府成立司法重整领导小组,阳江中院成立阳江市破产案件处置工作联合协调小组,组成人员涵盖政法、税务、国土、金融等各部门——在高效“府院联动”下,汉能三家公司破产重整工作有条不紊。

选定案件管理人,进行资产调查评估和财务审计,召开多次债权人会议,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破产重整投资方案》,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2019年7月剩余投资款项2.8亿余元到位,执行重整计划并对债权人进行分配……“针对汉能重整案,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支持,法院在工作过程中也体现出专业、负责的态度。”投资人蒋中华感慨道。

“此案是阳江中院受理的第一宗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开创了由企业出技术、管理,资本公司出资购买债权的创新合作模式,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阳江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重整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

“1+4+N”推动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阳江中院紧紧围绕市委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创新“1+4+N”工作模式,强化破产审判职能,助力维护市场秩序、激发经济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为阳江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保驾护航。

锚定“1”个重点,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阳江法院锚定破产审判“拯救危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重点,司法助力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市场出清。配强破产团队审判力量,建立健全130条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现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流通。2022年7月阳江中院成立破产执行庭以来,共审结破产案件20件,涉及债权约4亿元,依法保障121名职工债权,债权金额约300万元;3家房地产建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涉及债权约3.4亿元;推动10家“僵尸企业”平稳出清。加大对破产重整的支持力度,推动破产企业资源优化重组,激发市场活力。如在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公司破产清算案中,8户外地蕉农从某惠农养殖有限公司处转租的土地面临解除合同的困境,阳江中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先后6次与各方调解,最终有效盘活亨垌村567.829亩土地资源,8户蕉农也得以继续种植营生。

创新“4”项机制,助力破产审判提速增效。一是规范破产管理人制度,明确破产管理人选任、监管等要求,健全破产管理人执业保障、业务培训和质效考核体系,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二是构建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相关信息,定期监测和分析企业欠薪、欠税、欠贷、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三是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财力保障机制,建立破产援助资金通道,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申请专项经费100万元,解决破产企业“无产可破”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难题。四是建立破产财产优先网络拍卖机制,在相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指导破产管理人通过VR全景拍摄拍卖样品、设置专场曝光、拍卖平台精准推送等方式推广宣传,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破产财产处置。

凝聚“N”方合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台阳江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成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小组,及时对破产企业审判过程中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破产费用保障等问题进行协调沟通,推动涉企纠纷及时高效化解。加强与阳江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常态化开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意见交流等工作,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处置顺利进行。2022年,市中级法院加强与市国资委沟通协调,积极提供政策支持,依法选定破产管理人,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推进5家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市场。

南方+ 2023-7-15

 

 

“智惠”2.0上线!惠州纵深推动破产审判数字化建设 文章下载

“智惠”2.0上线!惠州纵深推动破产审判数字化建设

破产办理是营商环境考评的重要内容。破产之“破”,既是不破不立、破旧立新,更是打破常规、突破自我。

破立有道,智惠有方。在惠州迈向万亿城市,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的背景下,7月17日下午,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人士齐聚鹅城,共同见证“惠州法院‘智惠’破产办案系统2.0”正式启用。该平台的启用有力推动“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破产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破产审理过程透明度,促进破产管理人尽责履职,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助力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惠州破产审判发生“智”变

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过去,很多信息化建设的成果无法用到破产案件上来。作为通过信息化技术层面构建惠州破产案件办理模式的一项创新举措,“惠州法院‘智惠’破产办案系统2.0”的启用,标志着惠州破产审判发生“智”变,惠州营商环境将迎来质的提升。

具体来说,“惠州法院‘智惠’破产办案系统2.0”将与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网紧密对接,包含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资产处置、网络询价、资金监管、管理人考评、数据汇总等多项功能,建立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破产系统,便于破产案件办理全过程实时监控并留痕备查。

通过该平台,债权人可以在线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充分发挥债权人主观能动性;管理人可以在线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发送资料及通知;法院可实时监督管理人履职情况并进行在线考核,实时监控破产财产资金变动及汇总本地区的破产审判工作数据。实现破产流程全公开、破产信息随时查、破产事务线上办,促进破产案件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办理。

未来,“惠州法院‘智惠’破产办案系统2.0”将持续迭代升级,在保障数据安全尤其是当事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智惠”破产办案系统与市场化破产服务的有序、有效衔接,充分挖掘区块链技术的巨大潜能,适当引入市场化资源及投融资平台等,建立多主体共参与的破产系统,建立“破产生态圈”,信息化赋能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水平。

破产管理人团队助力惠州破产审判

“惠州法院‘智惠’破产办案系统2.0”正式启用意味着惠州破产审判系统智能化水平步入新台阶,是惠州破产审判提升质效的生动实践。

近年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担当有为、积极实践,有力保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僵尸企业”出清这一中心工作,把牢破产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主线。六年来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2943件,审结2578件,依法推动759家企业退出市场,出清国有“僵尸企业”865家,努力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惠州调整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司法支撑,惠州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在提升破产审判质效过程中,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工作纷繁复杂,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破产管理人团队是破产审判惠州样板的共同设计者与实践者。”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志文说。

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现有会员78个,其中单位会员29家,个人会员48名。协会成立至今,共承办破产清算案件284宗,强制清算案件750宗,重整、和解案件20余宗,为惠州调整经济结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未来,协会将依托‘智惠’系统的建设成果,科技赋能破产管理事业的发展,全心全力为广大管理人及会员服务,助力破产审判提质增效,为提升惠州营商环境、促进惠州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谢志坚说。

南方+ 202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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