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法院 关于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控制会议
第一条 减少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主题不明确、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不开;准备不充分、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上级法院和相关单位部门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院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未经批准,不得单独召开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等,确需举行的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原则上与工作会议、业务会议合并召开。
第二条 控制会议规模。各类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能开小会的不开大会;精简参会人员,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人员参加。会议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配备。
第三条 提高会议效率。控制会议时间,全院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其他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改变会议方式,对上级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等,可采取部门业务学习或与干警座谈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简化会议程序。尽量减少大会发言,会议主要内容能在一个报告、讲话中集中反映、体现的,不分拆为多个报告、讲话。各类会议不安排两位以上领导作内容相近、重复的讲话。各类会议安排的汇报,汇报人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应紧扣主题、直陈观点、言简意赅,一般每位不超过8分钟。
第五条 严格会议审批。以院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院党组会议定或主要领导批准。各部门召开会议,需事先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经办公室研究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主办或承办部门应于会前5日拟定“会议方案”送办公室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需院领导出席的,报请主要领导阅知。“会议方案”应具体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拟邀请领导及人员、参会人员组成等。拟邀请上级法院领导和其他机关、单位有关领导、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应单独写明受邀请领导姓名、职务及理由,随同“会议方案”送办公室。
第六条 降低会议成本。会议原则上在院机关内召开,确需到外地召开的应严格控制会议场次和规模。会场的安排和布置等要简洁大方,讲求实效、节约开支。
各类会议原则上不编发简报。除专业会议有议定具体事项外,会后不印发会议纪要。会议文件、报告没有大的修改,已在会上分发的,会后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杜绝在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再发放各种参考材料、宣传材料、画册邮册及其他纪念品;严禁借会议之名发放礼品、公款吃喝、游山玩水。
第七条 严肃会纪会风。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院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遇与本部门或个人工作安排上有冲突的,原则上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确保正常参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或调整参会人员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同意后才能请假或调整人员。未经请假或正式报批的,不允许擅自更换参会人员,更不允许无故缺会。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不交头接耳,不使用通讯工具,不办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事,会议室不准抽烟。
第二章 精简文件
第八条 控制文件规格。能以部门名义发文的,不以院名义发文;能以函的形式发文的,不以文件形式发文;能以“白头”形式发文的,不以红头文件发文。
第九条 减少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原则上不发,凡能通过电话、传真、院局域网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合理限定文件发送范围,减少发文份数。对上级机关部门下发的公文,如需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实行对口行文。院机关会议、培训和一般工作事务的通知,在院局域网发布。院领导在其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在院局域网上发布,不以文件形式下发。非涉密公文尽量通过院局域网发布,减少文件印发数量。
第十条 提高公文质量。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意尽文止、条理清楚、行文简练。起草文件和讲话稿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主题,尽量减少关于重要性或意义的论述。
公文要努力做到“七个不发”:政策不明的不发,措施不实的不发,文字不准的不发,体式不当的不发,字数超长的不发,没有实际内容的不发,未经协调或者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发。印发领导的讲话要力求文字精炼,篇幅过长的,可发摘要。上级法院或相关单位部门要求办理有关事项的公文,各部门不能简单照转,必须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规范办文程序。以院名义草拟的公文,拟稿人拟完稿后,应先送部门领导核稿,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再送院领导签发。未经办公室审核的,不得直接送领导签发。办公室以外的部门接收的以院作为主送单位的公文,应送办公室进行收件登记,不得自行处理、流转。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越级行文、多头请示,多头主送,既送组织又送个人及不按公文要求和程序报送等不规范行为,按有关规定作退文处理。
第三章 规范简报
第十二条 要对简报进行清理整顿,控制简报种类,保留一种工作业务简报,即《法院工作简报》。
第十三条 简报要短而精,有实在内容、有实际效用。对工作部署、工作要求等内容的简报,要严格掌握,尽量不编发。有关会议材料、领导讲话等,已经在会上印发的,不再编发简报。
第十四条 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的信息、工作情况等,不编发、寄送纸质文本,直接通过网络报送。
采编、对外报送信息、简报,要进一步增强敏感性,实行审核制,未经法院办公室的审核,不得对外报送信息、简报。除紧急信息外,未经法院专报渠道不得向上级法院或其他单位部门报送法院信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奉化法院20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