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全面落实《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河南省优化县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推动我县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2022年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对提升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工作部署,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要围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通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在理念、体系、机制、方式上实现迭代升级,在服务保障大局方面及时跟上、深度回应、积极作为,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承担起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主力军职责。
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竞争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一)牢固树立依法平等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
1.全院干警要增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准确把握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精神和原则,依法处理涉及企业的各类案件。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始终坚持全面保护原则,依法全面保护商事主体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等各种财产权;依法全面保护实体经济、虚拟经济等各种经济体系;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企业、企业家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院各部门
(二)依法正确审理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刑事案件
2.依法打击侵犯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财物等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责任单位:各刑事审判庭(团队)
3.依法正确审理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侵犯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电信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各刑事审判庭(团队)
(三)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4.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象、破坏竞争对象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刑事、民事审判庭(团队)、人民法庭
(四)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
5.依法规范适用保全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要认真审查,根据可能产生的后果,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恶意申请保全的,要依法审查、调整,作出与案件胜诉权利相一致的保全决定,并尽可能采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民事审判庭(团队)、人民法庭、执行局
三、坚持综合施策,最大程度提高合同案件审判执行效率
6.加强诉讼全流程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评估等中介行为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避免形成案件“蓄水池”。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的期限规定,严格规范上诉、指令再审、立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卷宗移送的期限和流程,全面提高案卷移送工作效率。
责任单位:立案庭(一团队、司法技术团队)、审管办
7.严格控制案件审理执行期限。除审限变更经审批外,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审判流程系统设定的法定审限。一审案件原则上在48日内审结,进一步提高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对于诉讼法没有明确审限规定的案件和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要在内部管理中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限,并加强考核管理,定期进行审限、执限过长案件的评查、问责、通报。
责任单位:各民事审判庭(团队)、人民法庭、执行局、审管办
8.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规定,明确延长、中止、暂停、扣除审限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及时提交审限变更申请,报有权审批人批准。落实院庭长、审判长、员额法官层级审限管理职责,认真审查审限变更申请。所有审批手续一律录入电子卷宗,坚决杜绝随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现象,杜绝案件不符合结案标准而随意报结的现象。审限变更信息要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公开平台自动推送,无法完成推送的,由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责任单位:各民事审判庭(团队)、人民法庭、审管办
9.构建集中送达新模式,切实缓解“送达难”问题。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智能、集约、高效、便捷的送达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对接“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大力向当事人宣传电子送达的便利性,全力倡导当事人优先使用电子送达,实现“信息线上多跑路,线下操作少跑腿”,将法官和书记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缓解“送达难”问题。
责任部门:各审判业务庭(团队)、人民法庭、执行局
10.加强效率管理,及时妥善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把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实效作为院领导落实审判管理职责的硬指标,并在部门及员额法官的考核中设定相关考评项。加大对本院各业务部门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监管通报力度,以公正高效为目标,常态化对长期未结案件进行评查、问责、清理,防止边清边积。
责任单位: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团队)、人民法庭
11. 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智能化水平,进一步缩短案件执行周期。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机制,完善执行工作集约化管理,努力健全指挥中心“最强大脑”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立案、执行部门的协调,严格按照执行立案流转时限规定,立案部门立案后当天将案件流转至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团队。
责任单位:立案庭(一团队)、执行局
12.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行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小标的案件交由速执团队集约化办理,类型化案件交由同一办案团队办理。严格执行流程期限约束。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所有案件流程节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严禁无正当理由节点超期、故意拖延执行的行为。加快办案进度,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充分运用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功能,委托当地法院及时协助办理。进一步缩短首执案件执行用时,原则上首执案件50日内执结,进一步提高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监管。执行局指挥中心专班要加强对案件财产申报、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评估、财产拍卖、案款发放等重要流程节点的监管。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用足用好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增强执行威慑力,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符合拒执罪法定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执行局
13. 进一步压缩查控、拍卖等各执行阶段时长。加快财产查控进度。所有案件必须在2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执行立案之后,第一时间发起网络财产查控,进一步提高网络查控发起率,对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能够实施线上控制的,立即采取线上控制措施。对需要线下采取控制措施的,除需要异地查控的,7日内完成控制措施。案件查控结束之后,严格按照繁简分流原则采取执行措施。对经网络查控无足额财产的案件,及时启动传统查控措施,并及时完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加快财产拍卖进度。坚持财产分类处置原则,快速定价、快速网拍,缩短处置周期。对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优先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方式。确需委托评估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并督促其在委托后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需要拍卖的,3日内进行网拍。网络司法拍卖一次拍卖流拍的,严格自流拍之日起7日内在同一网拍平台发布二次拍卖公告,提高网拍标的物成交率。严格案款发放。坚持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系统,所有执行案款到账后无争议的,必须在7日内发放完毕。
责任单位:执行局
四、坚持司法为民,最大程度降低商事审判成本
14.建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推动诉调对接平台与银行、证券、期货、商事调解组织等相关平台的对接,落实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员制度,进一步提高诉前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及商事纠纷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进一步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的深度运用,运用好在线调解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同步运行、规范高效的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诉讼衔接工作,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积极与人社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开展本级特邀调解名册确认、委派委托调解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
责任单位:立案庭(一团队)、各民事审判庭(团队)、人民法庭
15.加强审判环节繁简分流。不断优化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要坚持调判结合,注重通过商事审判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鼓励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快速解决纠纷,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通过庭前会议确认无争议事实和证据,提高当庭宣判率;探索完善实行示范诉讼、要素式审判方式,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高效解决。
责任单位:各民事审判庭(团队)、人民法庭
16.推行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部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对新类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要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责任单位:各民事审判庭(团队)、人民法庭
17、加大智慧法院建设力度,提升信息化水平。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办案。严格执行“立案进网、办案在网、痕迹留网”的信息化流程管理规定,坚持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控制,促进法官严格按照规程办案,实现司法活动自动化、静默化管理。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案件各流程、各诉讼环节、执行节点制作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执行活动,都要在网上进行并同步转化、上传电子卷宗。推广建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嵌入法律法规和同类案件强制检索推送、裁判文书纠错、裁判结果偏离度提醒等智能化应用软件。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进一步提高庭审直播案件数及庭审直播率。
责任单位:立案庭、各审判业务庭(团队)、人民法庭、执行局
五、不断探索制度机制创新,全面提升企业破产审判质效
(一)进一步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18.依法及时受理破产案件。对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障碍。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在五日内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对于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提交的材料清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破产衍生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登记立案。案件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及时裁定宣告破产;对企业出资人、主要债权人和破产企业都有重整意愿且有重整价值和希望的,积极推动企业重整;申请强制清算的,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按要求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并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责任单位:立案庭(一团队)、民事审判二庭(二团队)
19.着力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意见》,做好对简易破产案件的识别,积极运用破产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办理进程,打通简易破产案件的“快车道”。对简单案件在听证、公告、债权人会议、财产清偿、程序终结等环节实行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缩短时限、快审快结,努力实现“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审结,其他简单案件6个月内审结,其他一般案件12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一般24个月内审结。
责任单位:民事审判第二庭(二团队)
20.加快建立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立案、执行和破产审判部门密切配合,解决“执转破”程序启动难问题。进一步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选取和移送工作,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及时分类梳理,引导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依法尽快将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转入破产程序。
责任单位:执行局、民事审判二庭(二团队)
(二)努力提高破产财产清偿比例
21.破产处置应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实现破产财产保值增值,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提高破产财产清偿率。提升破产处置的信息化水平,探索推行债权人会议电子签到、电子表决,在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专门设置债权网上申报系统等举措。在评估环节,优先指定有评估资质的大数据平台公司快速询价评估;在拍卖环节,原则上都应通过网络拍卖处置资产,提交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加强对共益债务、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审查和监督,防止破产财产不当贬值和非法流失。
责任单位:民事审判二庭(二团队)
22.督促指导破产管理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处理债权的司法理念,依法确认有效债权、重大破产财产的权属,否认无效债权;加强对资金入账、管理和使用的信息公开,加大隐形资产清查和保全、追收力度;严格审查破产前债务人资产处置行为的合法性,依法正确行使破产撤销权,制止少数债务人采取向关联企业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有效资产、提前清偿、单独清偿、以企业主要资产设定担保等手段恶意处置资产、将经营损失转嫁给债权人等违法行为,防止少数企业进行破产欺诈,借破产逃避债务。
责任单位:民事审判二庭(二团队)
23.依法保护各类别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依法适用违约金调减等法律规定,核减个别债权人的不当利益,探索高额利息核减机制,对高息民间借贷实行“往息抵本”,平等保护普通债权人利益;探索“分段清偿”分配机制,对同一普通债权人的不同区间债权,以同等比例清偿、下调;探索对普通破产债权的自然人小额债权按数额大小采“分档累进递减法”方式进行清偿,适当提高小额自然人债权的清偿比例。
责任单位:民事审判二庭(二团队)
(三)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配套机制建设
24.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密切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维持企业经营保值、加快企业注销、资产恢复利用等问题,为破产案件推进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大力推动破产管理人培育、管理、监督机制建设。细化完善管理人职责,建立和优化管理人选任和报酬制度,建立竞争选定管理人工作机制,逐步推进管理人全部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责任单位:民事审判二庭(二团队)、立案庭(司法技术团队)
(四)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
25.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成立破产专业审判团队。建立与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相符合、与破产审判法官工作量相匹配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充分调动破产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定期组织破产审判业务培训,加强破产审判业务调研指导,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人员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
责任单位:政治处、民事审判二庭(二团队)
(五)进一步加大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力度
26.严格落实破产案件“专网”管理制度。充分认识破产案件长期未结带来的职工无法安置、破产财产折损消耗、资金缺口不断扩大等一系列消极影响,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实行全部破产案件信息化管理,建立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专案管理。明确审结时限,挂图作战,逐案清理、限期办结。团队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外部协调工作,争取多方支持,解决瓶颈问题,形成破产案件收结案良性循环。
责任单位:立案庭(一团队)、民事审判二庭(二团队)、审管办
(六)善始善终抓好“僵尸企业”破产后续处置
27.开展“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回头看”活动,以资产处置工作为重点,加快推进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后续问题处理。对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但尚有遗留问题需要处理的案件,要与政府相关部门继续保持密切配合,推动资产处置、财产分配尽快到位,职工债权及时清偿,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债权人合法权益;指导、督促管理人继续积极履职,做好债权清收、工商和税务注销、财产追加分配等工作。建立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加强与税务、征信部门的沟通,推动解决相关疑难复杂问题,形成有利于破产工作健康发展的制度机制,尽早实现“资产处置到位、债务化解到位、人员安置到位”。
责任单位:民事审判二庭(二团队)
六、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放管服”改革
28.依法审理各类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行政协议案件。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认定政府与各类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已经违约且客观上不能履约的,依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赔偿请求。妥善审理政府采购、委托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待遇。妥善审理各类市场主体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责任单位:综合审判庭
29.依法审理好涉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不能添加法律之外的许可条件,平等对待许可申请人;办理好涉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监督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处罚,对选择性执法、违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要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审理好涉行政强制诉讼案件,坚持以比例原则等审查行政强制措施,确保以最小的损失实现尽可能大的公共利益。
责任单位:综合审判庭
30.对涉及企业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及时受理,执行过程中以解决争议为出发点,加大协调力度;对涉及企业的诉讼案件快速审判,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快速办理涉企业行政案件;对于不能快速办理的案件,要查明原因,明确办理时限,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坚决杜绝久拖不决的现象;建立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工作机制,对于涉企业行政案件,受理一起,审判一起,执行一起。
责任单位:综合审判庭
31.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进一步完善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
责任单位:综合审判庭
七、坚持新时代政法队伍建设要求,全面提升商事审判能力
32.推动队伍建设专业化。院各商事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条线业务的深入调研和归口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破产、建筑工程合同、金融以及其他重点商事审判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建立专业审判团队,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努力打造专家型商事审判队伍。
责任单位:立案庭(一团队)、各民事审判庭(团队)
33.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质量把关的指导作用,完善商事合同案件审判质量的管理机制。院庭长要密切关注商事合同案件的审判进程,及时跟踪、发现、研判、处置商事合同案件审判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强化规范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权。
责任单位:审管办、各民事审判庭(团队)
八、持续转变司法作风,切实提高商事主体司法获得感
34.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以全省正在开展的“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以及“万人助万企”活动为契机,进一步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督导检查与责任追究,对错误裁判、拖延办案、违法办案的,要严格问责处理。严查破坏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损害各类市场主体诉讼权利和营商环境建设的不规范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从案件受理、文书送达、财产保全、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畅通绿色诉讼服务渠道,快速、便捷、高效地进行全方位法律服务,切实落实中小企业“一对一”联系帮扶服务,在司法过程中根据各类市场主体需求,转变司法理念,引导广大法官严守审判纪律和办案纪律,养成规范有序、严谨负责的司法作风。
责任单位: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
35.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积极做好办案风险防控,避免因司法办案不当引发和加剧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责任单位:纪检组、监察室、各审判业务庭(团队)、执行局
36.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加强对商业纠纷案件资源的深度挖掘分析,加大对司法大数据的公开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与案件处置时间、结案率等司法绩效相关的数据,提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司法大数据的可利用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定期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发出司法建议等各种形式、帮助政府及职能部门完善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的漏洞。
责任部门:审管办、政治处宣教科
37.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着力解决影响法治环境、制约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切实保障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权,对在案件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未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存在违法审判情形,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责。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规范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制度,加强对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监管力度,实现对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自动关联的监督管理,用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纪检组、监察室、审管办
38.加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舆论宣传。加强对网上立案、随机自动分案、电子送达等司法创新实践,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等活动的宣传。通过《诉讼须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司法公开平台、“豫法阳光”、法治信阳、光山政法、光山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光山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做法和成效,让涉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光山法院推出的法律服务创新举措,对司法的公开透明和便捷服务有更多获得感。
责任单位:政治处
39.全院干警要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严肃纪律责任。要切实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各项工作的政治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和司法管理中,要坚持全院工作“一盘棋”,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确保各部门统一发力、一体推进。要加强督查问责,对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进行专项督查,切实疏通工作落实的“中梗阻”,确保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高效运转。对于服务差、工作不实、落实不力,延误法院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市、县优化营商环境奖惩办法及有关纪律处分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纪检组、监察室
光山县人民法院202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