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繁简甄别机制的审视与再造
自2016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指导意见、操作规程和试点方案,有效推进了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有效的繁简分流机制,必须牵牢繁简甄别这一“牛鼻子”。本文立足当前实践,探索民事案件繁简智能甄别新模式,从而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扩容、增色。
一、洞鉴:民事案件繁简甄别之实践样态
(一)既有模式
1.智能辅助型甄别模式
该模式将传统人工识别和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以人工甄别为主并辅以智能甄别,以实现案件繁简甄别。但由于智能甄别系统大部分还属于粗放型的,无法相对精准地区分简案和繁案,所以在智能甄别后仍需要程序分流员以人工甄别方式再次进行筛选。
2.分层筛选型甄别模式
该模式对案件在立案、审前、审判各阶段实行分层筛选分流。第一次甄别分流,即由立案庭人员对案件繁简进行初步筛选分流;第二次甄别分流,即简案进入审前送达阶段后,若出现公告送达等情况,则被重新甄别为繁案;第三次甄别分流,即简案进入审理阶段后,若存在反诉、鉴定、评估等情形的,则被认定为繁案。
3.前置拣选型甄别模式
该模式通过将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先由简案团队的法官或法官助理借助平时积累的审判经验,拣选相应比例的案件确定为简案,余下的案件被自动视为繁案。采用该模式的法院通常未设定案件繁简甄别的具体标准,但从案件量上设置了简案团队应受理案件的占比。
4.定义罗列型甄别模式
该模式分为“定义+正向罗列”和“反向罗列+定义”两种甄别模式。前者参照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定义为简单案件,并罗列一些简单类型的民事案件确定为简案;后者通过反向罗列方式,将发回重审案件、破产清算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列入繁案范畴,其它以简案处理。
(二)主体反馈
1.调查情况
为微观考察法官、法官助理、律师和当事人对繁简甄别分流的直观感受,笔者对F省不同地区基层法院的部分法官、法官助理、律师和当事人随机发放了调查问卷,具体调查情况如下所示(图1、图2、图3)。
图3,问题3“当前的民事案件繁简甄别是否实现了‘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2.小结
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收回问卷288份,有效问卷285份,调查结果显示:法官、法官助理对民事案件繁简甄别的运行机制有较深的了解,律师次之,而当事人几乎处于不了解的状态;同样,法官、法官助理受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影响整体较大,律师受影响程度一般,而当事人几乎感受不到影响;法律职业群体普遍认为当前繁简甄别机制呈现的效果一般,而当事人普遍对此不甚了解。
二、剖析:民事案件繁简甄别之“SWOT”分析法下的客观评估
(一)“SWOT”分析法下的智能辅助型甄别模式
1.内部(internal)。优势方面:可以减少人工甄选资源的投入,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投入到执法办案中去。劣势方面:因各类繁简甄别系统具有精准性不够、智能性不足的通病,使得智能甄别系统在全国使用的范围缺乏广泛性。
2.外部(external)。机会方面:部分法院已研发并持续升级智能化繁简甄别系统,将推动探索智能化繁简甄别系统。威胁方面:部分法院将智能甄别后置于诉调对接工作,实质上采用了诉调对接过程中人工甄别繁简的方式。此外,多地基层法院存在自谋创新、重复建设的情况,耗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力成本。
(二)“SWOT”分析法下的分层筛选型甄别模式
1.内部(internal)。优势方面:随着从立案至审理的推进,案件繁简情况愈加明晰,人员的审判经验愈加丰富,对繁简甄别的准确度愈加精准。劣势方面:负责第一次案件繁简甄别分流的主体往往由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担任,因审判实务经验较少,故而难以快速准确地判断出简案与繁案。
2.外部(external)。机会方面:随着案件被逐层筛选,被识繁为简或识简为繁的案件得以移送至适当的审判团队审理。威胁方面:由于立案分流阶段的“网眼”比较大,发现繁案被甄别为简案的占比较大,此类案件往往需要退回到立案部门重新甄别移送,增加了案件的流转环节。
(三)“SWOT”分析法下的前置拣选型甄别模式
1.内部(internal)。优势方面:由于承担案件拣选的法官或法官助理往往具备了甄别繁简案的经验,所以识别更高效。劣势方面:未形成系统、详细、明确的甄别标准,因主观甄别标准不同而存在个体差异性,同时也增加了简案团队的工作量。
2.外部(external)。机会方面:简案团队径行对案件进行拣选,实现一次分案,减少案件流转,实现程序简化。威胁方面:由于没有规范、完整的分案标准,必然导致简案分流不彻底,当较多简案流入繁案团队时,易造成简案办不快、繁案办不精的结果。
(四)“SWOT”分析法下的定义罗列型甄别模式
1.内部(internal)。优势方面:此类通过人工参照案例筛查出简案或繁案,甄别相对准确。劣势方面:大部分法院关于衡量案件繁简标准的定义原则性比较强,由于甄别机制缺乏可操作性,使不属于罗列范围内案件的甄别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2.外部(external)。机会方面:司法实务中逐渐将案件性质、社会关注度等因素纳入判断案件难易程度的综合考量,提高了繁简甄别的准确性。威胁方面:除了明确罗列的繁简案件外,在初次案件分配时只得根据定义来甄别,因定义原则性比较强,大多仅依据案由、诉请内容来判断难易,易出现“简案不简”现象。
三、进路:民事案件繁简甄别机制之“EOI分析架构”与“PDCA循环模式”下的设想建构
(一)宏观设计——基于“EOI分析架构”
以信息化助推司法改革已是当今世界大势所趋。通过采取“EOI分析架构”法,构建“智能甄别为主,人工甄别为辅”的繁简甄别机制。
1.助力(Empower):方式上的信息赋能
民事案件繁简甄别机制应当围绕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求和现实难点,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开发智能化民事案件繁简甄别分流系统,将人工逐案甄别的传统做法转化为大数据的智能量化分析与系统自主深度学习,实现精准、高效、自动的案件繁简分类。
2.优化(Optimize):过程上的人工协同
系统智能甄别是基本原则,但仍应辅以必要的人工甄选,主要考量因素:一是系统智能甄别分案技术成熟需要一个过程,在技术成熟前,必须结合人工甄别作为辅助筛选方式;二是因纠纷矛盾纷然杂陈,智能系统存在滞后性,需人工干预以消弭问题;三是当案件的承办人提出系统将案件繁简甄别有误的情况时,需要设立人工救济程序,由专职人员审查核实。
3.创新(Innovate):程序上的功能前置
当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应先录入系统进行繁简智能甄别分类。若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则将案件移送诉前调解,并将系统甄别的繁简案结果同步推送给调解法官或特邀调解员等,助力调解人员开展有的放矢的调解。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调解不成功,则进入立案阶段并依照甄别结果,实行繁简案件分道。
(二)微观操作——基于“PDCA循环模式”
1.计划(Plan):研发智能甄别系统
(1)数据抓取
海量的案件信息是繁简甄别的基础,只有建立繁简案大数据库,才能通过数据分析和理论研究而总结提炼出案件繁简甄别的核心要素。通过打通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与服务平台以及法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接口,直接获取识别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相关要素信息,为案件繁简大数据库的构建夯实基础。
(2)要素考量
影响案件繁简程度的要素涵盖哪些内容,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无疑是最有话语权的。通过对部分员额法官的访谈,获取影响案件难易程度的考量要素包括:适用程序、案由、起诉标的、当事人人数、有无约定被告送达地址、审理天数、开庭次数、文书页数、卷宗页数、有无上专委会或审委会、有无提交关键性证据、起诉状字数、有无反诉、有无委托鉴定或评估、关联性案件是否已审结(以下简称为“15项要素”)等。随机邀请F省50名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员额法官对15项要素指标的重要性打分,分值越高代表重要性和认可度越高,同时利用15项要素指标的平均重要性得分值构建判断矩阵,并得出15项要素指标对应的权重值。经检验,本次样本研究的判断矩阵满足一致性,计算所得权重具有一致性。
(3)权重系数
为对案件繁简进行标准划分,需对案件的繁简程度进行赋分。如上所述,由于案件难易程度与15项要素有极大关联性,故可从近三年受理的案件中依据上述15项要素的具体情况筛选出不同类型的简案进行权重测算。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为例,从F省F市C区法院近三年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随机抽取300件,提取以下8项要素:适用程序、起诉标的、当事人人数、有无约定被告送达地址、有无提交关键性证据、起诉状字数、有无委托鉴定或评估、关联性案件是否已审结(以下简称“8项要素”),采用独立性权重法计算权重值。
2.执行(Do):智能甄别繁案简案
(1)信息获取
在研发出智能甄别系统后,应将智能甄别系统内嵌集成至法院立案信息系统或者实现与法院立案信息系统的对接。为实现信息高效衔接,应积极推进线上立案与智能甄别繁简案件深度融合。对于传统方式立案的,可依托OCR图像识别技术、语义分析技术等从纸质材料中提取相关特征要素,节约识别时间并智能甄别案件繁简。
(2)参数配置
各地法院因为各自实际情况不同,人案矛盾程度不同,因此对案件繁简复杂分类不同,或仅区分繁案和简案,或区分繁案、普案(普通案件)和简案。各法院可结合实际,配置划分案件繁简的参数:将综合分低于参数的案件认定为简案,高于参数的案件认定为繁案;或将综合分低于低值参数的案件认定为简案,高于高值参数的案件认定为繁案,介于两值间的认定为普案。
(3)结果推送
对于初次识别后不属于法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智能甄别系统在提取相关要素并依照一定的权重系数计算出综合得分,依照上述提及的配置参数,甄别案件繁简类型。系统在将繁简分流甄别的标识结果进行推送时,同步在系统可视化展示甄别标准及过程,支持查看繁简得分详情。
3.检查(Check):跟踪纠偏甄别结果
(1)动态监管
案件繁简智能甄别并不意味着甄别结果的绝对精准,对于甄别有误的案件可以通过繁简转换机制进行救济。当审判人员认为案件存在繁简甄别不当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情况输入系统,系统将通过“申请简案退回”功能将具体案件甄别异议情况反馈至程序分流员,并实现全流程跟踪提醒。
(2)结果核查
程序分流员在收到系统推送的案件甄别结果异议的信息后,若经核实异议理由结果不成立,则注明情况及时报领导审批驳回申请;若经核实确为甄别不当(错误),则提请领导审批同意后,人工将案件标识为繁案,重新分流至繁案团队审理。
(3)规则修正
任何甄别案件繁简程度的规则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中。因此,必须定期收集立案、审判和审管等部门对智能甄别的评价与反馈,重新检视并及时修正要素标签规则,确保精准甄别、精准转换、各行其道。
4.处理(Act):优化升级甄别系统
(1)建模改进
信息时代,数据具有时效性。案件的繁简划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变化必然将通过数据体现出来,因此要实现系统智能甄别因时而变、因势而变,必须及时淘汰旧数据、提取新数据,细化要素标签、精确测算权重,突破技术瓶颈、改进智能算法。
(2)系数调整
各基层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收结存情况、审判资源配置等因素,对甄别案件繁简的系数进行动态差异调整,统筹兼顾确保全院审判工作平稳运行。例如,当法院将繁案团队和简案团队优化为繁案团队、普案团队和简案团队时,需要将系数由最初的两档调整为三档,区分繁案、简案和普案,实现当简则简、该繁则繁、繁简得当。
(3)资源共享
要实现智能化最大效益,必然离不开信息化信息资源的共享。为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甄别机制纵深发展,在研发探索智能化甄别系统操作的效能反馈上,必须注重阶段性探索成果的信息共享,推进形成系统全国性一体化部署、设计、落实的改革新格局。
四、结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标“一切业务数据化、一切数据业务化”,信息智能化的繁简甄别机制是实现科学高效精准分流民事案件的必由之路和有效之策。尽管智能化繁简甄别机制尚处于探索研究阶段,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我们需立足司法实践,严密论证,权衡利弊,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以期真正破解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之困境。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