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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理论研究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检察院

题目:看守所巡回检察专题调研

资料提供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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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察视域下看守所检察改革塑造的理性进路

——派驻+巡回模式思考

王庆国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发生了变化,他们要求公平正义是“看得见”的,需要其成为一种社会“必需品”。他们的目光逐渐聚焦于“高墙”内的情况,更加关注罪犯平时的教育改造情况以及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对看守所的监督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的进行改革塑造,于是巡回检察制度进入了我们的视野。我们需致力探索派驻+巡回相结合的检察模式,合力做好看守所检察工作,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关键词】巡回检察 派驻检察 检察改革

新时代的巡回检察制度从监狱开始试行,并逐步推行到看守所监督领域。2018528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铺开了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工作试点。20181026,《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通过,使得巡回检察在立法层面得以确认,并确立了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实行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的检察监督模式,也明确了对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的法律根据。20212月高检院第五检察厅20年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点》指出:“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制定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方案,指导试点省份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逐步实行,并取得了一定成果。新时代巡回检察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创新发展于监江

狱巡视检察制度,借鉴于域外对监狱等监管场所的巡视制度,在我国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试用范围不断扩大,职能功能不断扩充,愈发成为一种逐渐成熟的检察监督模式。在对看守所的监督过程中,如何利用“派驻”加“巡回”两种监督模式实现良性互动,达到“双轮驱动”的监督实效,破解看守所监督的“方程式”,值得所有执检思考。

一、看守所检察工作的特殊性

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侦羁一体”的体制使得看守所的权力张力较大,要完全将看守所剥离公安机关成为独立、中立性的监管场所暂无实现现实基础,但加强外力监督却是可行之策。看守所与监狱的羁押人员和管理模式存在很大的区别,派驻+巡回模式不能机械嫁接监狱模式,厘清看守所检察工作的特殊性才是创新看守所监督检察模式的基石,派驻+巡回模式需结合看守所的客观实际达到深度融合,优势互补。

(一)看守所羁押人员的特殊性

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生效的刑事判决中,有六成左右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缓刑,未决人员在生效判决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外都会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还关押着余刑三个月以下的已决犯,在押人员的关押期限短四、流动性强,再加上关押期间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使得人员的流动性更大。在新冠疫情期间某些大型看守所还承担着集中隔离关押人员的职能,隔离结束后再羁押于其他监管场所,使得看守所关押人员的复杂性更强。

()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要求高

根据“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和无罪推定原理,看守所关押的大部分“未决犯”在经正式审判宣判有罪之前都是无罪人员,而看守所同时关押着刑期较短的“已决犯”,无罪人员和有罪人员在权力保障上具有很大不同。而公安机关由于负责抓捕羁押的职能属性,使得其具备权力管理的刚性,难免会侵犯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加之未决犯和已决犯的权益保障内容存在差异,有些人员需要及时的获得法律咨询和帮助,因此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权益保障要求相较于监狱更高。

(三)看守所监督管理的范围广

看守所检察监督参与了犯罪嫌疑人被刑拘、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再到生效裁判的留所服刑、投送监狱等众多环节,几乎涵盖了诉讼的全过程。看守所监督管理也覆盖了场所安全情况、服刑改造情况、教育管理情况、职务犯罪监督情况等全方面的领域,涉及到被关押人员的生活、学习、教育各个环节,很多地方看守所的羁押量已经超过了管理的承受能力,加之驻所检察室负有对民警职务犯罪监督的义务,使得看守所检察监督范围非常广阔。

这些检察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看守所的巡回检察不能照搬照抄监狱模式,需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摸索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法。

二、看守所派驻检察制度实行中的现实困境

1984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在监狱、劳教所和监管场所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逐步发展成为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秩序监督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手段。③派驻检察在时间上能覆盖犯罪嫌疑人从入所到执行出所的全过程,从空间上可以监督被关押人员学习、生活、监管教育全领域,多年来也确实实现了“就近”监督的及时性和便利性,给被监管单位形成了一定威慑力。派驻检察能够及时接受举报、控告,发现监管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能就近掌握职务犯罪线索以及实现减假暂的同步监督。但派驻检察也存在一些弊端,一直被诟病的这些积弊也是采取“派驻+巡回”监督模式的重要考量。

()派驻检察监督存在同化弱化问题

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的“粘连性”导致“监督权利长青苔”,加上执行制度的不当使得产生同化问题是很难避免的情况。党组不重视执检工作,执检部门人员结构老化严重,且派驻人员不实行轮岗制或者派驻时间过长,加上平时生活工作某些方面也依赖看守所提供物质条件,一些线索也依赖看守所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关系使得两者之间难免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建立起了“熟人”关系,逐渐模糊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界限。工作“打配合”,弱化了监督的底气和力度,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情况严重制约了监督效力。弱化问题还表现在“灯下黑”效应,驻所人员长期呆在看守所,对于所见所闻习以为常,熟视无睹,敏感性不强,甚至把发现的问题都当成是正常现象不予重视。再者介入监督滞后和监督手段的缺乏,派驻检察人员对于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效果也较差。

(二)派驻人员存在工作懈怠问题

派驻检察室一般位于较偏远的看守所内,往往处于深山老林之处,与设立的检察院距离较远,不便于对其监督管理。久而久之,派驻人员工作不受监督,懈怠情绪严重。再者,平时工作内容重复单一,枯燥乏味,导致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负责,工作往往成了“走过场”,甚至有些检察室都不按期进行入所谈话、写检察日志等工作,等到巡回检察时递交上来一堆千篇一律的材料。另外派驻人员缺乏定期培训和进修,交流轮岗机会也较少,使得工作能力也逐步退化。长期存在的这种弊端导致驻所检察室逐渐演化成为检察院所谓的“养老”场所,派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积极性都在下降。

此外,派驻检察这种“全天候”、“贴身式”的监督方式也会导致监督重点不明确,效果不明显。因此,对看守所监督模式进行改革塑造,对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期待,新要求,是亟待解决的事情。

三、看守所巡回检察制度的功能

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坚持创新驱动的重要探索,是值得肯定的优质检察产品。其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现问题,体现探针功能

发现问题是巡回检察的第一价值,尤其是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巡回检察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就是为了破除派驻检察“不识庐山真面目”的现实困境,有效化解“熟人效应”,破解“同化”监督难点。巡回检察本身就是带着问题去看守所,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一场监督行动,以全新的面孔集中优势精干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能解决派驻检察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空的问题。同时,巡回检察也能发现和解决派驻检察的问题并实现有效监督,巡回检察组从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参与巡回检察,驻所的检察官弱化了长期派驻于监管场所的观念,也丧失了长期固定与监管单位同吃同住的条件,有利于派驻人员转变思维方式,突破局限心理,不再把驻所检察室当成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能从刑事执行的大视野中去思考问题。

(二)督促管理,体现监督功能

巡回检察的监督功能既体现在对外,也体现在对内。在对外的监督上,巡回检察的规格和力度会督促看守所加强管理,改进措施,执行与监督同时发力,同时做功,促进管理更加规范化。需要注意的是,巡回检察一定要树立“平等对话、共赢多赢”观念、“法律共同体”意识,不可“高人一等”,但要做到“技高一筹”。在巡回前要与被监督单位沟通,商量办公用房、办公设备、打印机等办公物资事宜,共同树立“检察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厚爱”的认识,获得被监督者内心认同。在对内的监督上,派驻人员会接受巡回检察组的不定期检察,能有效督促驻所人员认真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落实监督职责,由按部就班进入竞争转变,能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思考和解决问题,并提升其在日常监督过程中的勇气和谋略。

(三)促进输出合格法治产品,体现治理功能

促进治理应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共同目标,实行巡回检察能够及时发现监管部门的问题,并有效的集中提醒、集中整改、中纠正。巡回检察组在各个地方开展督查工作,集工作积极性强,监督的重点明确,能有效掌握各个监督单位的执法监督状态,发现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完善之处,可以联合多家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议解决方式,进而进行落实贯彻,提升执行标准的统一性程度。从而实现了由自主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由各行其是向整体统一过渡,实现法治标准的统一和完善,从而在整体层面上促进看守所向社会输出合格的法治产品↵。

看守所巡回检察目前已在多地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巡回检察时间短,次数少,在短的时间内容易“走马观花”,要防止出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导致检察问题不仔细,不深入,难以发现深层次问题的情况。另外,巡回检察的效能是逐级递减的,尤其是省以下的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之间比较熟悉,检察队伍会担心被监督单位过于被动,迫于情面在检查问题中“避重就轻”,导致效果不佳。而组织高规格的巡回检察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大,并不是每一次都能达到这样的标准。再者巡回检察结束之后的整改落否实否满意,能成长效的是到位,效果是否此察也监督机制,还是未落形巡一个被实因检深刻的问题,因此巡回检察也需要派驻检察的基石作用,两者不可偏废。

四、看守所实行派驻+巡回监督模式的理性进路

人民的需求始终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逻辑起点,但进入新时代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待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还不够充分。因此20216月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看守所实行好派驻+巡回监督模式,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双管齐下促进监督实效,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传统业务,夯实派驻检察基础工作

派驻检察不能弱化。看守所的权益保障要求高,需要常态化的派驻检察室来完成。加上一些日常业务工作也需要派驻检察人员来做,比如入所人员的三日谈话,及时开展这项工作可以第一时间发现相关情况和掌握问题线索;又如羁押期限管理监督,需要即时的监督;再者在押人员也需要及时的法律咨询和约见会见,加上日常巡监、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工作都需要派驻检察室来完成。随着巡回检察重视程度的提高,不能弱化派驻检察的资源投入,派驻检察不仅不能废除,还应该加大力度做好这项传统业务工作。派驻检察的“同化”问题不是体制本身带来的,而是执行制度的方式不当造成的,派驻检察必须实行定期轮岗制,以防止长时间派驻带来的监督弱化问题。同时党组应加强对刑执部门的重视程度,投入人力财力的资源倾斜,让年轻人加入执检队伍,并经常组织业务能力培训。再者派驻检察是日常干预,也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前哨”,派驻人员可通过长期关注监内重大事件、违法违法减假暂行为,控告举报材料等途径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可见驻所检察室还要助推看守所搭建罪犯权益保障综合信息平台,畅通服刑人员维权绿色通道,健全检察官约见谈话等制度。

(二)用好试点经验,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

目前全国多地已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可以多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分享培训会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发挥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相互帮助,合作共赢。各地的试点经验告诉我们在巡回检察之前应该进行法规培训和沟通联系设备和配合事宜,并科学设置巡回方案和检查项目清单;在检查过程当中用好策略和智慧,重点抓虐待被监管人、徇私舞弊减假暂、滥用职权三种罪名,打开职务犯罪线索发现通道,盯紧关系犯、人情犯、金钱犯三类罪犯,可通过监视谈话,回看监控录像,回听会见录音,查询病例资料等捷径有效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线索(其中阅卷应是主要手段),同时可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播放法制宣传片、发动罪犯举报等方法找到突破口,做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在巡回检察后及时召开会议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并向被监督单位书面反馈意见,问题应当具备针对性和改进的可能性,最好给出完善和改进建议,再根据“属地原则”将问题提交给当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线索移交当地监委,做好“回头看”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科学统筹规划,完善派驻+巡回衔接机制

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两种模式各有其优势和劣势,不可“油水分离”,要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一手抓巡回检察的创新,一手抓派驻检察的规范,把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发挥出“1+1>2”的效果。

派驻检察重事务性、程序性工作,要做好日常监督细节工作;巡回检察重深层次执法监督问题,侧重于办案,与最高检要求的“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理念相契合⑥。需要注意的是,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都是监督的两种方式,没有孰轻孰重之分,没有“谁更为重要”的说法,反而要想办法建立派驻+巡回两种制度的衔接机制,使得配合得当,形成合力。要建立派驻检察发现问题的上报、汇总、管理机制,派驻检察人员要对长期掌握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通报给巡回检察组,发挥好“桥梁”作用,以便为巡回检察分析研判、拟定方案,配合建立巡回检察办案模式。在巡回检察结束后,派驻人员要就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同时要反馈看守所的整改情况,巩固巡回检察成果,保证长效的监督效果。

(四)筑牢法治堤坝,用好顶层制度设计

要坚持深耕细作,做好立法顶层设计,将监督的法治网络越织越密。看守所监督长期用的两个文件是《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检察办法》,这两个文件需要根据时代进步更新完善内容和条款,并逐步推进《看守所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巡回检察的方式方法以及派驻与巡回的相互配合衔接机制列入其中,让监督的每一寸边界都清晰明朗、深入人心。做好顶层设计应注重突出业务属性,规范好巡回检察的程序标准,尤其是巡回检察之后的整改落实和“回头看”工作必须予以重视,以免巡回检察工作成为“走过场”,避免监督过后又是“老样子”的情况出现。同时用好业绩考评,将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工作成效纳入考评内容,形成正向激励和惩罚机制,有效治理派驻检察消极懈怠的痼疾,防止巡回检察“走形式”。巡回检察最好的效果是上级院抽调人员组成检察组对某片区领域内的看守所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交叉巡回检察,其规格高,监督效果好,威慑力强。可形成地方性的制度规定,每年择时实现这种巡回方式。

()注重人才建设,培育新生智慧力量

要抓实抓牢队伍建设这一“关键环节”,在赋予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巡回检察新的职能的同时,应该同步充实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人员力量,近年来刑执队伍人员结构老化问题严重,年轻成员的加入会给监督工作带来更多的生机与活力,因此院党组必须提高对刑执部门的重視程度,在人才建设的资源倾斜上予以支持。同时要注重对于执检队伍的培训,加强学习,培育智慧力量,挑选政治担当过硬、专业能力过硬、自身素质过硬的人员加入“巡回检察人才库”,等巡回检察时从人才库中抽选力量。还应注重人才库的动态调整,实现优胜劣汰,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随时调入或调出人才库。在具体的巡回检察过程中,还可以借用“外部智慧”,邀请相关领域的鉴定人或专家参与巡回检察过程,充分借用行家里手解决遇到的专业性问题。

(六)插上科技翅膀,加强新时代信息化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智慧检务建设的要求,要将巡回检察融入智慧检务建设的大盘子中,将人工智能与执检建设深度融合在一起,实现办事办案的信息化、智能化、科技化。一要运用好办案系统进行线上办案手段,推行办案模式,实现巡回检察办案化,提高检查的规范性、权威性;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视频监控联网共享的信息化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要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智能辅助办案、辅助监督等软件,大力提升监督实效”。如山东省泰安市检察院将看守所的监控联网视频导入智能系统,利用人脸识别和智能行为分析技术进行自动筛查,一旦出现陌生人,在押人员肢体动作过大,无人监管等情况将自动报案,及时提醒检察人员。“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要加强对信息孤岛的研究,推进“智慧执检”建设。

结语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是全方面、全过程的,既注重形式,也注重实质;既关心结果,也关心过程。巡回检察是检察监督方式的重大创新,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的法治需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如何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用好派驻+巡回检察模式,既考验执检人的勇气,也考验智慧。看守所落实巡回检察制度应该放在检察工作大局、政法工作大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上去考虑、定位和谋划,坚持党委、政法委领导,坚持党委组、检察长重视,才能取得更佳成效。看守所实行巡回+派驻检察模式能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水平。在实践中要把两种检察模式发挥好,不断总结经验,不懈探索创新,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2021-12-06

 

 

田卫侠:看守所巡回检察制度的运行与创新发展 文章下载

田卫侠:看守所巡回检察制度的运行与创新发展

作者: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田卫侠

摘要:由于积累的经验不足,工作整体进展不平衡,加之巡回检察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发现浅层次问题较多,深层次问题较少,因此,要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完善巡回检察相关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专业力量推进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深度融合。

关键词:看守所;巡回检察制度;运行与创新

引言: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包括刑事执行在内的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适应人民群众的新需要。长期以来,派驻检察室在加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岗位轮换机制欠缺,实践中重合作轻监督、不派驻、不检查、不纠正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使监管流于形式,监督缺乏实效。与此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随着看守所整体执法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配置和监督重点也必须相应调整,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院势必成为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解决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金钥匙”。整合派驻检察人员力量,转变监督观念,改革监督模式,调整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这不仅有利于纠正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共同提高刑罚执行质效,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实现检察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定靖两院检察机关到看守所开展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

巡回检察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刑事执行监督活动中正确执行,维护监督秩序,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看守所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此,在上级检察机关的安排部署下,定边县检察院与靖边县检察院分别深入看守所开展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通过实地查看收押大厅、视频讯问室、视频监控室、押员大灶,查阅档案、资料、台账,发现看守所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排除风险隐患;此外,巡回检察组对派驻检察室的履职情况进行检察,确保依法规范履行责任。此次交叉巡回检察,是对派驻检察室、看守所工作情况的一次全面“体检”,要以此为契机,认真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巡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达成共识,实现共赢。

二、目前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

1.检察官“同化”

检察官同化主要是因为看守所将检察机关出具的书面监督意见视为看守所管理的负面指标,因此,对检察机关出具的书面监督意见或不够重视,或较为排斥。加之,派驻检察工作需要看守所在许多方面提供协助和支持,如办公场所、办案系统、派驻检察人员餐食等。这导致派驻检察官碍于情面不愿对看守所提供书面监督。这种情况的长期结果是,派驻检察人员不肯监督、不愿监督,或者只进行口头监督,导致监督不力,监督效果不佳。

2.检察职能配置的“虚”问题

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存在成年押员与未成年押员混押、已决犯与未决犯混押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付执行等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然而,这些情况有着一定的客观原因,比如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在未成年人监室安排一名文化程度高、主观恶性小的成年押员,有利于对未成年押员的监督管理。近年来,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个别监狱收容能力有限,级机关分配的投牢指标有限,从而导致个别已决犯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投送监狱执行刑罚。总而言之,这些情况似乎是“可以理解的”,但它们从根本上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了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所以个别派驻检察人员虽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检察监督职能的虚化。

3.检察职责的“弱化”

派驻检察室的主要职责是对看守所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但在日常工作中,二者之间存在协作配合关系,如办理在押人员出所就医,公安机关相关责任人签字后需向驻所检察室报备;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多数看守所需与驻所检察室召开联席会议,并由驻所检察室签署意见,久而久之,这种工作关系使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建立了良好的协作配合关系,导致派驻检察监督职能弱化。

三、看守所巡回检察制度的运行与创新发展路径

1.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中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派驻检察室负责看守所和其他特定监管对象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114日审议通过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要求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为巡回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充分发挥刑事执行监督和检察监督的综合优势,提高监督质效。

2.正确处理巡回检察中的“四种”关系

首先是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关系。派驻检察方便、及时、全面、高效,但也容易被“同化”,产生负面影响。巡回检察具有很强的机动性、权威性、客观性和高能见度。但也存在巡回检察时间短、问题发现不彻底等问题。两者都有优点和缺点。当前,立足基础,立足定位,坚持以派驻检察为出发点,以巡回检察为利剑,把派驻与巡回相结合。二是监督与合作的关系。看守所的执法与检察监督是对立统一的。看守所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检察监督,检察监督的深入开展也离不开看守所的支持与配合。因此,要做到监管合作、监管合作,形成双赢、共赢的理念。第三,反馈与通知的关系。反馈主要是巡回检察单位与被检察单位之间的相互通报,可采取口头反馈和书面反馈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除直接反馈被检查单位外,还应向上级单位通报,引起各级领导重视,提高问题整改成效。第四,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对看守所在押人数、工作人员数量、重要设施和违法活动线索的检查内容不得向社会公布,文件的流通应当保密。同时,要及时、适当地开展宣传,解读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正确引导舆论。

3.多措并举,拓宽工作思路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辅助办案。探索建立看守所、检察院动态监督网络系统,将监督执法信息融入信息管理,建立公共、检察、法律、刑事执法信息和卫生等机构动态网络系统。与有关政法机关就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安全保密等重点问题达成共识,检察机关能够更加及时、全面地获取监督执法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监督处理。建立政法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参与政法工作网络建设,提供检察机关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在以网络建设为转折点的政法领域,公安、检察、法律和司法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为各单位及时输入相关信息,包括判决或裁定、决定和执行服务文书、羁押交换信息等,监督执法、心理治疗、考核、奖惩等。基本内容为信息交换、动态监测和资源共享。引入专业力量来改善监督和绩效。从以往的工作来看,检察人员现有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可以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担任咨询专家,充分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充实巡回检察组,重点建设高素质的巡回检察队伍。巡回检察与案件调查相结合,在看守所巡回检察中,要善于、敢于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其次,要注重巡回检察与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着力发现和推动惩治监督执法中的深层次问题,着力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背后的职务犯罪。

结语:综上所述,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党中央对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新要求,主动做好“检察产品”供给侧改革,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更高层次、更丰富内涵的要求,探索建立看守所检察监督制度新成果。其宗旨是促进刑罚执行的公正性。通过更精准、更有力的检察监督,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产品”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在全国范围内,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已逐步展开,意义重大,任重道远。

陕西法制网2022-12-15

 

 

看守所巡回检察发展路径思考 文章下载

看守所巡回检察发展路径思考

摘要:2019 7 1 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为传统的监狱检察注入了更加强大活力和生命力。这是检察机关着眼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就检察监督方式作出的重大创新。

2018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部署开展了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监狱检察工作深入开展。随着巡回检察工作的有效推进,2018 10 26 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该条规定为新时期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实行巡回与派驻检察相结合的检察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2019 7 1 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为传统的监狱检察注入了更加强大活力和生命力。这是检察机关着眼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就检察监督方式作出的重大创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

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开展以来,如何对公安机关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成为执法司法机关面临的新问题。看守所与监狱同属刑事监管场所,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两个重要对象,看守所检察与监狱检察工作理念相关、工作方法互为借鉴、执行顺位密切衔接,但检察内容、工作方式等又有一定差异,因此,随着监狱巡回检察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对看守所检察进行相应变革。如何落实好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好看守所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必须面对和认真回答的问题。

一、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实践——以榆林市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为例

20201026日起,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抽调县区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骨干力量组成三个巡回检察组,对榆阳区、佳县、清涧县三个看守所开展了为期十五个工作日的交叉巡回检察,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检察建议》3份,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合计20余条,现已全部整改,取得了较好成绩。

因于首次对看守所开展交叉巡回检察,榆林市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面对诸多困难和困惑,摸索出一条全新的工作思路和模式:

(一)强化组织,以“上对下监督”方式开展巡回检察。

由于基层院未曾开展过对监狱巡回检察,为解决基层院单独作战而巡回检察经验不足的问题,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等情形发生,市级检察院组织对区、县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设立巡回检察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级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担任并负总责,下设三个巡回检察组,组长由市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或员额检察官担任。巡回检察结束后,以市级检察院名义向监管机关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反馈。

(二)集聚力量,抽调基层检察院业务骨干参与。为解决市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力量有限的问题,避免同位监督乏力,市级检察院主要从选定的三个被检察单位对应的同级检察院抽调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骨干力量并配给几名他县检察院干警参与巡回检察。抽调各县市区检察院干警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不仅强化了敢于监督力度,同时也能总结经验,取长补短。

(三)明确重点,扎实推进严格规范检察。巡回检察组采取常规巡回检察方式“全面撒网”,对看守所监管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但是为避免检察内容覆盖面广,工作不深、不细等弊端,检察组根据省院安排部署,以执行刑罚活动、疫情防控工作、安全防范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细致检察,突出成效。

(四)注重防疫,创新监督方式。受疫情影响,巡回检查组主动求变,对原有的巡回检察方式进行了创新。一是强化信息手段介入。通过视频、电话等手段监督巡视、监控岗等值班干警是否在岗履职,通过公安监管系统检察看守所是否存在混管混押、罪犯未按时交付执行等情况。二是制定周祥的入监预案。按照疫情的实际情况,结合看守所封闭管理要求,制定入监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件、审批程序,以及进入监室检察的具体方法、步骤、突发疫情防控事件处置等。三是注重入监前检察。利用书面审查、视频检察等多种“非接触检察方式”开展一般性谈话、调查,带着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深入监区开展现场检察。

二、看守所巡回检察存在的问题

虽然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对看守所巡回检察不断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实践中,看守所巡回检察尚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工作机制方面有不少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对巡回检察认识不到位。一方面,巡回检察组仍然按照传统观念、老经验开展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不透,秉持不发生监管事故,不承担责任的态度开展巡回检察。存在检察人员不足、时间短、检察内容不全面,发现问题浮于表面等问题,对于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触及不多,也没有对造成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思考;另一方面,被检察单位对市级检察院巡回检察不够重视,以巡视检察驻所检察室履职视之,不能主动积极迎检,针对检察反馈的问题,不能及时全面整改。而驻所所察室则认为巡回检察以检察看守所为主,忽视自身履职存在的问题,且对检察后的跟踪监督履职不到位。

(二)办案意识不强。有的在巡回检察后只发反馈意见,没有对检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深入调查,也没有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制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有的虽然书面制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检察过程中证据意识不强,不能辅以完善的证据支撑检察意见,且纠违或建议一发了之,不能注重事后的持续跟踪监督。

(三)工作责任不明确。不管是“上对下监督”方式,还是“平级同位监督”方式,均需抽调其他单位、部门人员作为基本力量参与巡回检察,实践中发现部分被抽调人员对自身在巡回检察工作中的定位认识不清,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影响巡回检察的整体效果。此外,巡回检察、派驻检察分工模糊,导致实践中如何具体履职存在一定困惑。

(四)相关机制不健全。第一,个别看守所存在不配合巡回检察组调阅、查询档案材料等问题,对此需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统一认识,建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衔接配合机制。第二,现有的信息化水平俨然不能满足检察工作的需要,而利用信息化开展监督不仅是提高看守所检察监督效率、提高监督能力的重要手段,而且对保障特殊情况下(如疫情防控)检察机关依法正常履行监督职责有重大作用,这就需要完善信息化建设机制。此外,抽调检察人员积极性不高,责任意识不够,还和缺乏考核激励机制与备案审查机制有关,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机制,保障巡回检察的有效开展。

(五)人力不足、专业化水平不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力量不足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负责看守所检察工作的人员一般仅有一二人,且轮流驻所检察,而巡回检察作为派驻检察的有益补充,就发现深层次问题而言发挥作用更胜于派驻检察。但实践中,开展巡回检察时,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则捉襟见肘,更不用说掌握卫生、消防、审计等专业知识的人才。

三、看守所巡回检察发展路径思考

在检察改革的全新背景下,要全面推进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就需要检察机关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寻求发展路径,发挥巡回检察最大的效用和价值。

(一)推进巡回检察案件化办理

检察机关所有的案件办理,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要有法律依据,监督的手段方法也要依法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巡回检察也是办案。笔者认为,巡回检察办案过程是一个“前期准备—实地检察—汇总反馈—提出建议或纠违—监督整改”视为动态的整体过程。所谓案件化办理就要有始有终,从动议后的前期准备到整改落实,应呈一个工作闭环。而巡回检察组是临时组建的办案组织,对于整改情况较难做到实时督促检察。这就需要借助派驻检察室的力量对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进行督促,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采取台账式管理、阶段性销号等做法”,整改落实一项销号一项,全部整改完毕或合理时间内无法整改到位的,原巡回检察组须对该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回头看”或开展机动巡回检察,分析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由此形成巡回检察案件化办理模式。

(二)明晰巡回与派驻检察职责

《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对监狱检察的内容、重点和方法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看守所巡回检察也可以借鉴监狱巡回检察相关规定,制定、完善自身相关法律规范,还可以结合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的特点、优势等,对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的内容、职责作进一步划分。例如,派驻检察能够将检察触角延伸至看守所内部,应注重一些日常监督事项,尤其是诸如所内卫生状况、在押人员日常饮食状况等,同时可以实时监督收押、出所,及时了解押员诉求,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巡回检察则应赋予挖掘深层次或发现重大问题,切实解决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例如,安全隐患排查、监管事故调查、羁押期限检察、职务犯罪线索摸排等事项。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巡回检察衔接配合机制,包括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强化沟通协调,排除巡回检察工作中的阻力,强化检察监督实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二是建立巡回检察备案审查制度。为更好发挥上级检察院的指导和督促作用,应建立巡回检察备案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巡回检察记录和报告工作。三是加强巡回检察信息化建设。逐步加强对信息孤岛、数据应用等问题的研究,通过大数据整合、扩大系统应用性等方面进行完善,充分发挥信息化效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巡回检察。四是探索建立巡回检察考核与激励机制。上级检察院应制定考核标准,明确规定各地开展巡回检察工作的次数底线,定期通报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突出的,根据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质量、数量给予口头表扬,对于发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在成案后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倾斜。五是完善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的协调配合机制。一方面,要建立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工作通报机制。由派驻检察人员定期将派驻检察情况进行总结,并通报至巡回检组,便于巡回检察明确下次巡回检察的重点内容。一方面,要完善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工作对接机制。由派驻检察人员和巡回检察人员协同开展巡回检察,并由派驻检察人员监督反馈巡回检察整改落实情况,保证监督事项按期整改到位。

(四)强化人才组织建设

加强人力资源配备,组建一支素能高、业务精通巡回检察队伍,是做好巡回检察工作的关键。不管是市级检察院还是省级检察院,都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辖区内看守所进行持续性巡回检察,因此,必须加强巡回检察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巡回检察人才库,对辖区内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进行统一调配。人手紧张的地区在进行巡回检察时,可以由人才库内的成员予以支援,以有效缓解本地人手不足、现有干警业务素质不强等难题,并有利于统一司法,加强地区间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经验交流。为解决抽调人员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应对入库人才进行动态管理,并给予标准化评价,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是借助“外脑”,强化巡回检察专业化水平。建立巡回检察专家名录,聘请卫生、消防、审计、计算机技术等专业人才组成巡回检察强大的外援团队和专业智库,参与巡回检察工作,解决巡回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难题。(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冯小玲)

阳光法治网2021-11-08

 

 

关于监狱巡回检察的调研报告 文章下载

关于监狱巡回检察的调研报告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傅泽熙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也是国家内部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也直接关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面落实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一、开展监狱巡回检察的背景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在监狱设置检察室的方式,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派驻检察。实践中,派驻检察室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人熟事”“一团和气”,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等问题。同时,由于派驻检察室把精力过多放在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和监管安全防范检察上,未能充分发挥对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督职能作用。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这为我们进行监所监督体制改革提供了依据,也指明了方向。

为适应新时代需要,最高检党组决定调整监狱检察工作重点,改“派驻”为“派驻+巡回”,既发挥“巡”的优势,又发挥“驻”的便利,于20185月部署开展了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巡回检察提高了监督敏感度,从而有效避免检察人员“因熟生腐”“因熟生懒”等问题。此外,巡回检察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强,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并且更加注重对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更加注重促进监狱对被监管人的教育改造,促其成为守法公民。可以说,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是事关监督理念、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和办案方式的一项重大创新,对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正因为如此,对监狱实行巡回和派驻两种检察方式,已经被去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从今年3月开始,巡回检察试点覆盖全国。实践证明,巡回检察是一项具有强大活力和生命力的好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71日起全面推行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

二、开展监狱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

2019615日,市检察院召开了巡回检察动员会,韶关监狱、武江监狱、北江监狱、乐昌监狱领导参加了座谈会,对如何做好巡回检察进行了讨论,会后签订了《韶关市检察机关与监狱建立巡回检察工作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7月至8月,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及上级工作部署组成巡回检察组,依法对广东省韶关监狱、乐昌监狱、北江监狱、武江监狱进行了常规巡回检察,并且邀请了省人大代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同志参加。

总的来说,开展巡回检察发现以下几方面存在问题:

(一)开展巡回检察条件还不够充足

巡回检察实行的是不派驻、不固定人员、流动的方式,巡回虽减少了同化的概率,但囿于人员有限,本轮巡回检察组由市检察院领导,驻市看守所检察市主任、市检察院刑执科、驻所检察室全体干警,基层院抽调3名干警组成,四个监狱首轮常规巡回的巡回人员也来自之前的派驻人员,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仍处于熟人或半熟人的状态,能否起到完全防止权力同化的效果,有待实践检验。而且相关刑事执行检察经验欠缺,对发现问题的敏感性上会有所欠缺。

(二)监狱巡回检察对情况掌握得不够及时

由于驻监人员撤回,检察人员进入监狱,进行日常巡回检察的次数减少,与狱方、与犯人接触减少,对狱情的掌握相对滞后。例如对罪犯思想动态、控告申诉、部分新入监罪犯档案信息、罪犯健康信息等不能及时掌握,发现细节问题的机会可能会减少,如入监通知管理零乱、罪犯入监档案不规范消防应急预案不够细致等,除此之外,对违法行为监督的及时性方面也会降低,因此需要配套其他手段。

(三)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机制还不够成熟

一些地方表象问题发现较多、深层次问题发现较少,并且不能及时上报,联系沟通解决问题情况较少,发现监狱问题较多、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自身问题较少,对监狱检察提出发现问题较多、共同研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较少,对于监狱巡回检察出现的新问题处理上显得手足无措,缺乏指导,如在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的监管安全存在隐患、戒具使用审批不规范、劳动生产场所存在隐患、教育改造单一等问题较多,而对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自身问题较少,共同研究帮助解决困难的情况比较少。监管区监管设施落后,房子老旧,工作条件差,巡回检察中主要还是依靠人工深入三大现场、查阅材料、与罪犯谈话、调阅录像等传统方式开展工作,存在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广泛、不深入的问题。

三、完善监狱巡回检察制度的建议

(一)实现巡回人员的不固定,增强巡回人员的专业化

巡回发挥威力的杀手锏便是人员、时间、地点的不固定。理论上,在监督者人员较少且范围一定的情况下,被监督对象完全可以对其同化。巡回检察欲发挥更大作用,改革需要站在更高的高度,同时派出巡回人员须具有相当丰富的刑事执行经验。专业工作需要专业人员,刑罚执行监督是一项专业化较强的监督工作,需要一双火眼金睛。特别是在巡回试点的当下,对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更高。加快巡回人员的专业化建设迫在眉睫。为此,市检察院领导参加主题为“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的探索与发展”业务网络培训,进一步增强巡回人员的专业化。培养专业化刑事执行检察队伍,让刑事执行监督更加专业,改变以往不同监管场所执法活动存在差异以及监督不对等的现状。

(二)增强巡回检察的突然性,发挥派驻检察的现场优势

增强巡回检察的突然性、非预告性,需要改变监所提前知道巡回检察时间的做法。下一步应该增加不打招呼的巡回检察次数,增强巡回检察的突然性。例如可以适当开展夜巡,因为夜间也是监狱监管最松懈的时间段,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会较多。鉴于派驻检察具有空间性、经常性的优势,特别是新形势下的刑事执行检察强调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注重对罪犯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在这些需要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方面,派驻检察可能更有优势,因此实行“派驻+巡回”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扬长避短,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由此,市检察院领导在1012号组织会议讨论研究乐昌中山院的调研课题《监狱检察监督“派驻+巡回”模式探究》( 高检院立项),以便发挥“派驻+巡回”模式的优势。

(三)开展巡视检察,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巡视检察,是上级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下级监所部门所在的监狱以及监所检察部门自身进行检察的活动。它的权威性更高,专业性更强。为增强监督的权威,减轻对等监督带来的工作压力和阻力,也为解决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中与裁定的中级法院级别不对等的问题,可由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定期组织巡视检察来支持巡回检察,这也是检察一体化的体现。在工作方式上,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切实提升“智慧检务”应用能力,实现向信息智能转变。以便加快市检察院领导要求要督促四个监狱按照反馈意见提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并做好“回头看”有关工作的要求。为提升巡回检察工作实效,检察机关根据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巡回检察等。

四、结语

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主动从“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强化监督刚性,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的更高需求的具体举措。检察机关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巡回检察这项司法为民的举措落实好,坚持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机结合,完善监狱巡回检察制度,切实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更好地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促进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做出更大贡献!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2020-01-06

 

 

看守所巡回检察模式之构想 文章下载

看守所巡回检察模式之构想

巡回检察改革是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实现检察监督方式转型升级的发展创新。 守所巡回检察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在保留派驻便利的同时,充分发挥巡回的优势,解决因人员固定常在带来的监督敏感性钝化、利益“同化”、迫于情面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等痼疾,加大监督力度,激发监督活力,提升监督的责任感,使检察监督更符合监督客观、分离的规律,确保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检察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基本遵循和具体指引。

对看守所检察方式进行改革,必须考虑到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的无缝衔接,一方面以派驻检察为触角,及时掌握看守所监管履职情况、监管安全隐患、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等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以巡回检察为手段,有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统一监督,建立“巡回+派驻”检察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两种检察监督方式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

笔者认为,目前尚需在看守所派驻1-2名检察人员负责日常检察工作,每日按规定完成现场巡查、平台填录、日常谈话等任务,其工作重点应侧重于为巡回检察服务,逐渐实现工作转型。其他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全部投入巡回检察,把力量集中到监督办案一线。看守所巡回检察作为一种常态化的监督方式和办案形态,应当按照检察规律和办案要求进行统一规范,可以集中力量整合组建不少于3人的巡回检察组,负责巡回检察以及其他办案工作,同时明确操作流程,规范文书适用,防止办案过程体外循环、线上线下两张皮,切实强化过程监督。

由于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总数尤其是员额检察官数量仍然偏少,有的基层检察院在下轮巡回时只能更换主办检察官,无法更换全部组员,难免重蹈“熟人熟事、熟视无睹”“你好我好、一团和气”的困局。基于此现实,看守所巡回检察方式必须因事而异、因时而异,具备针对性、多样性、实效性等特点。笔者建议,基层检察院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线上巡回检察。充分发挥线上巡回检察时效强、成本低、范围广的特点,实现全程无缝跟踪监督效能。二是机动巡回检察。主要针对派驻检察、线上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即时性重大线索,或其他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同时,拓宽看守所在押人员诉求救济渠道,保障罪犯依法及时行使控告、申诉、举报权。三是专项巡回检察。主要针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监管痼疾等监督难题而展开。对于涉及消防、防疫、审计等方面的专业问题,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检察机关急需转变监督理念,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主动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和相关部门人员一同参与巡回检察工作,通过监督视角共同为监管工作“把脉会诊”,实现借势发展、借力发展。

新浪网2020-04-30

 

 

 

范县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派驻、巡回检察调研报告 文章下载

范县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派驻、巡回检察调研报告

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组 赵媛媛

一、基本情况

范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于2011年成功创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期间两次到期重新争创,均检查验收合格。共有办公室、监控室、干警休息室等6间,监区内有谈话室1间。与监管单位联网并机,实现了派驻检察快捷高效、信息共享、动态监督一体化办公。机构编制为2人,内设机构改革后,实际派驻人数为1人,且为兼职。

二、派驻看守所检察

如何充分发挥派驻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派驻看守所检察中遇到的问题、困难

1.人员配备与派驻检察任务不相适应。随着监所检察工作逐步统一规范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包括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对监狱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的监督、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等,这些监督又分为很多具体的监督条目,各项工作的开展均需要占用大量的精力。拿范县人民检察院执检部门为例,有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政府购买服务各1人,很难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派驻检察工作。看守所工作是很细的具体工作,随时可能发生问题和漏洞,故而人员少且业务杂而不精与派驻检察工作任务重的矛盾尤为突出,有些工作根本无暇顾及,难以落实监督到位。

2.派驻检察人员的“同化”问题。一方面实践中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交流轮岗,长期派驻在一个看守所,导致监督敏感性不强,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另一方面派驻检察人员在办公用房、办公用餐等多方面需要看守所的协调帮助,物质保障的依赖弱化了监督的刚性,导致派驻检察人员不愿监督,“熟人熟事”“一团和气”。

3.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般情况下,看守所不会故意违规,很多违规情况的发生,背后往往有“合理”的理由。例如,混管混押问题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但看守所羁押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其设定的容纳量,本地区内各看守所自顾不暇无法有效实现调押,故而监管单位不得不混管混押。类似情况的出现在派驻检察人员眼中似乎“可以理解”,从而没有采取监督措施,或者提出了纠正违法,但短期内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导致检察监督职能的虚化。

(二)改进建议

1.建章立制,加强保障。加强专业性人才的培养使用和调度,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调配派驻人员,特别是增配有监督办案工作经验的人员,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统筹发展。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在物质保障上摆脱对被监管者的依赖,才能使监督者不为利所左右,故而应将派驻检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必备的基础办公、办公设施设备等,为公正、严格开展检察监督奠定有力的保障机制,确保检察监督在位不越位、到位不缺位。

2.加强沟通交流,树立共赢理念。监督者不能不问原因,不管被监督者客观上存在什么困难,只关心自己的监督考核任务,长期以往必然激化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矛盾。监督者应深入了解情况,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让被监督者认识到双方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促进被监督者全面规范履职。监督者的出发点应当建立在对被监督者有益,不能一味的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监督姿态。要让被监督者真心接受自身存在的错误和不足,认识到被监督是提高自身水平的一种途径,从而实现双赢共赢多赢。

3.坚持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口头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乃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都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应根据违法违规情形选择适宜的监督方式,建议日常监督多采用口头监督的方式,针对多次监督仍不改正或者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再进行书面监督,这样被监督者更易接受,监督效果也会更好。此外,要充分发挥“巡回+派驻”检察监督模式的优势。派驻检察有对看守所具体情况和相关人员熟悉的天然的优势,但正是这种优势也使得监督敏感性弱化、监督力度弱化,巡回检察恰恰可以弥补这样的不足,要充分发挥巡回检察机动性和灵活性强的特点,提高监督敏感度,从而有效的避免检察人员“因熟生懒”、“因熟生腐”等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三、看守所巡回检察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为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主动从“供给侧”进行结构性改革而推行的一项创新性监督制度,有利于强化监督刚性和质效。巡回检察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今后的巡回检察工作中建议对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在开展涉及账目审计、食品卫生安全、设施安全、消防安全等专业性检察时,检察组可以邀请相关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发挥专业优势,解决检察机关人员有限和专业短板的问题,增强监督的力度和实效。

(二)采取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等多种巡回检察方式。既可以对看守的日常工作开展连续性的常规巡回检察,也可以根据常规巡回检察发现的线索和问题及整改情况,随时开展突击性的机动巡回检察。充分发挥“巡”的优势和 “驻”的便利,发挥派驻检察在沟通协调中的“桥梁作用”和发现监督线索及时反馈作用,切实维护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虽然与派驻检察相比,巡回检察监督中发现问题明显增多,但总体来说,表象问题发现较多,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仍然很少。各地应深入总结经验,加强交流,推广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

范县人民检察院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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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

 

“帮我搜”网络平台站用户注册协议书

 

一、总则

此份协议是注册用户接受“帮我搜”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站)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的通用条款。因此,请您在注册成为本站用户前或接受本站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请您详细地阅读本注册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

1 注册用户了解并同意:

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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