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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理论研究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检察院

题目:基层检察机关改革调研

资料提供时间: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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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队伍思想状况的调研报告 文章下载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队伍思想状况的调研报告

一、司法体制改革期间检察队伍总体思想状况

(一)检察队伍政治可靠、信念坚定

不断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持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检察人员忠实履职尽责,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首位,通过理论精准滴灌、思想教育引导、文化浸染熏陶等方式,采取用好“学习强国”APP等途径,将学习渗透到干警工作生活全时段,有力提升了检察队伍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有效夯实了检察人员的信仰之基、补足了精神之钙。

(二)检察队伍思想稳定、积极向上

通过政策解读、心理引导、奉献精神教育等措施,讲清利害,阐明得失,理顺思想,凝聚共识,确保了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检察队伍总体上呈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的良好态势。

(三)检察队伍精神振奋、正气充盈

广泛抓好专业化教育培训,加强机关内部管理,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用好考评奖惩机制,大力开展主题文化活动,加大先进典型选树宣传力度,干警对检察职业的认同感、荣誉感、获得感得到提升。加强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帮助检察人员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和调动他们创造性地做好检察工作的热情;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用先进的检察文化教育人、引导人、凝聚人,确保检察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当前检察队伍思想存在的问题

各项改革对检察队伍的冲击和影响不容忽视,各类检察人员思想上还是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波动和困惑。

(一)对员额检察官来讲,责任和压力增大,能力差距突出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成为案件办理的主体,一线办案人员缺乏,检察官断层问题严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办案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随着他们权力的增大,责任和压力也必然随之加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员额检察官必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并且原先一些具备检察官身份人员改革后转为辅助人员,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压力全部转加到员额检察官身上;加之内设机构改革和工作职能的转换,对员额检察官的综合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导致一些员额检察官工作压力骤然增加,“能力恐慌”问题日渐凸显。

(二)对检察辅助人员来讲,心理有落差,容易产生懈怠

员额检察官工资收入高于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而员额制检察官要高质量地完成任务,仍需要检察辅助人员参与案件办理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服务,处理不好会影响工作开展。同时,检察技术信息人员工作单一,发展空间小,相比员额检察官待遇有差距,感觉重要程度降低,岗位缺少吸引力;司法警察因“两反”部门转隶,需要参与服务保障的案件也相应减少,部分干警感觉“原来的一身本领现在无用武之地”,容易产生懈怠思想。

(三)对司法行政人员来讲,工作任务重,转岗愿望强烈

司改后,随着综合部门符合条件人员纷纷入额,综合工作“事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综合部门人员在工资待遇、晋升空间、政治地位等都与员额检察官存在较大差距。工作任务繁重,职业尊荣感降低,导致许多综合部门领导选择入额或者当检察官助理,综合部门出现了“老人留不住、新人不愿来”的尴尬局面。

(四)对事业编制等人员来讲,空间待遇不够,积极性不高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要求“三类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而事业编制人员,没有公务员身份,无法纳入检察机关“三类人员”,各项改革红利均无法享受。且绝大多数在业务部门工作,有的已是业务骨干或部门负责人,但改革后的工资待遇无法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思想稳定和工作开展。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检察队伍思想所面临的挑战是空前的,如何保持队伍思想稳定、如何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都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思想政治教育做的不到位

干警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多变性也明显增强,客观上各种错误、落后的思想观念随时都在侵蚀干警,特别是年青干警阅历相对较浅、思想相对单纯,受影响可能性更大,对我们加强思想防范、打好主动仗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思想引导疏解做的不到位

改革期间,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被不断触及,不同程度涉及到广大干警的切身利益,在得与失、利与弊、进与退面前,思想上不可能不出现波动。特别是对未入额的人员来说,他们在岗位变化、环境变化、压力变化过程中,对现状的不满、对未来的迷茫、对压力的承受,多种思想因素碰撞在一起,思想问题苗头容易被激发。

(三)激励方法措施做的不到位

在司改过程中,工资待遇的差异、職级晋升的空间等影响着每一名检察人员,对综合部门影响尤为明显。如何激发综合部门人员的工作热情,稳定司法行政人员队伍,既要加强思想引导,也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激励措施。事业编制人员在办公、办案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工资待遇方面不应区别对待,建议省里研究出台意见,使事业编制人员能够享受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待遇。

四、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思想状况的对策及建议

(一)持续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教育引导干警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推进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利用政治理论学习、党日活动、工作例会、组织生活会等契机常态化开展思想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疏导。采取心理讲座、心理咨询等形式,传播心理科学常识,解决干警心理问题。要坚持思想动态分析制度。扎实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坚持思想动态季度分析,随时把握干警思想状况,及时化解干警思想矛盾。

(二)持续做好队伍能力提升和結构优化

面对多重改革和人员机构调整带来的能力恐慌,要对各类人员开展针对性更强的专业化分类培训,提升干警能力素质。在培训模式上要因人施教。对员额检察官的培训,在“精、准、实”上下功夫,为提升专业化水平打好基础;对检察辅助人员的培训,围绕证据审查、信息化应用、法律文书的制作等开展定向进阶培训,提高其配合能力和执行能力;对司法行政人员的培训,从工作技能、法律基础等方面入手,重点加强协调执行能力、公文写作能力、分析研判能力等方面的培养。要优化人员结构,改进选人进人方式,使其稳定职业预期,进而逐步稳定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做到“人岗相适”。 要大力培养优秀年轻干部,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确保检察队伍既担当尽责、又后劲十足。要加大协调力度,在检察机关和法院、高等院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建立挂职任职、人员互派及交流等工作机制,加强交流互动,实现优势互补。

(三)充分运用好从优待检和政策激励措施

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把现有的从优待检手段用好用足,最大限度地凝聚人心、汇聚力量。要在打造事业发展平台上下功夫。完善畅通“三类人员”发展通道,积极稳妥做好员额检察官定期晋升和择优选升工作,探索规范促进检察辅助人员职业发展的有效办法,依法科学组织好司法行政人员的职级并行工作,使三类人员各行其道、各得其所、良性循环。要在激发干事创业激情上下功夫。注重典型引路,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培育和宣传体现检察特色、反映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先进典型事迹宣讲,努力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针对“三类人员”的不同岗位性质,探索制定不同的记功奖励标准,适当降低司法行政人员的记功门槛,以增强综合部门干警辛苦付出的认同感。要在解决干警后顾之忧上下功夫。认真落实干警休息休假、津贴补贴、工资待遇、医疗保险等从优待检和职业保障制度,尽可能帮助干警解决子女入学等生活、家庭中的实际问题,让广大干警既承担改革责任又享受改革红利,既有付出又感到温暖。要解决好事业编制人员出路问题。要讲究方法、区别对待,不能简单一刀切,采取一定措施,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参考网2020-09-15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调研报告 文章下载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人员调研报告

(李思科 张荣 通讯员 丁如意 白荣荣)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对司法行政工作关注较少。司法行政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服务保障。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存在人员配置不合理、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人员配置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等问題,需从转变观念、明晰部门职权、完善考评体系、健全招录机制等层面加以改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将检察人员分为三类: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检察官实行独立办责任制,办案责任到人,工资水平也较以往大幅度提升。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人民检察院中除了检察官、书记员以外,从事行政管理、党务工作、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人员,检察业务部门是检察机关的核心部门,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检察院的服务保障部门,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司法行政人员面临一些困难。本文以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为样本,探索司法行政人员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司法行政人员数量配置不合理

“案多人少”一直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针对业务部门而言的。然而实践中,在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服务保障部门同样承担着非常重要的工作,不少司法行政人员常常“脚不离地”异常忙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综合部门承担的工作存在误解,认为综合部门工作简单、轻松。从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由政治部、办公室来完成,主要工作有:一是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意识形态、考核培训工作。二是编写信息、调研、宣传工作。三是财物管理工作。四是配合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工作。五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六是网络安全和检察技术工作。七是机关党务工作和工会工作。八是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各项任务。这些工作往往呈现出事多、事杂、事碎且专业化等特点,很多看似简单的事情却需要耗费很多时间去完成,然而在繁杂的司法行政工作重压下,员额制改革后,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占总编制比例却很小,司法行政人员配置与司法工作总量比例严重不相称,导致基层司法行政人员普遍感受到“人少事多”、不堪重负。以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只有3名正式在编人员,其中2名人员为检察官助理,其余工作人员皆为临聘人员,流动性强,在熟悉了司法行政工作后,可能参加其他招录考试等离开工作岗位,之后又得重新培养,从而陷入人员流动性快,缺乏专业人员的恶性循环当中。这种现实情况自然导致司法行政工作经常处于应接不暇的状态。

(二)缺乏专业化培训,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法律监督工作这个主责主业,因而各级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对检察业务的培训与提升。纵观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举办的业务培训大多和检察业务工作密切相关,而与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的培训寥寥无几。但是在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行政管理、新媒体宣传、党建、后勤保障等任务,司法行政人员专业素质的高低对做好检察工作同样至关重要,因而司法行政人员专业素质高低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工作的开展。

(三)待遇落差大,工作积极性受阻

司法行政工作是检察工作中重要的一环,它是协调各部门,连接领导和基层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为检察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的任务,发挥着综合协调、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员额制改革之前,司法行政人员与检察业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并不大。但员额制改革之后,检察官与司法行政人员待遇的差别对待,极大地挫伤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员额制改革后,检察官助理进入员额也越来越难,司法行政人员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流转至检察业务部门,司法行政人员职务晋升空间小,以致人心不稳。

(四)人员配置与岗位需求不匹配

在基层检察院招录过程中,很多检察院并“没有根据具体行政岗位对专业的要求来招录人员”,即使有一些检察院按相应的需求招录人员,也可能在后期岗位变动过程中有所调整,因此,司法行政人人员招录仍以法律专业为主。本人认为这种配置与岗位需求不相匹配的现象对于打造专业化检察队伍是极为不利的。当然,并非说只有所学专业与岗位匹配才能保证行政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但总体来说,若所学专业与岗位设置相匹配将更有利于司法行政人员提供更好的专业性服务,并且与当前所提倡的专业化队伍建设的本质相吻合。

二、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工作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对司法行政工作定位不清、重视不足

总的来说,检察工作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检察业务工作;二是司法行政工作,如果说检察业务工作是中心工作,那么司法行政工作就是检察业务工作的坚强后盾。检察工作能不能开展好,需要司法行政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可以说司法行政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高效开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司法实务中,许多检察院并未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行政工作,对司法行政工作定位不清,往往认为司法行政工作虽然琐碎但是简单任何人都能胜任因而也就不需要开展专业化的培训。

(二)人员招录不科学

很多检察院并不结合岗位的实际需求招录人员,招录人员要求往往法律专业为主。诚然为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行政人员需要对各业务部门有所了解,但更多的还是要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熟悉,否则很容易陷入云里雾里的境地。人员招录体制不科学直接导致所招录人员专业素养偏低,意味着检察院在后期只有投入更多的精力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司法行政人员。除此之外,以法律专业进入检察系统的干警可能更愿意从事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业务部门,当进入与专业不相符的司法行政部门时,若不能及时调整心态难免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考核体系不健全

基层检察院每年的目标考核主要分为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的考核和地方党委对检察院的考核两部分。一般而言,员额检察官考核标准主要以办案的质量和数量为主较为客观。相比而言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标准更加抽象化、主观化没有严格的衡量标准。这种考核体系在司法行政部门中很容易造成分配不均的问题,一旦有所偏颇极易引发矛盾。同时,县委对基层检察院的考核不仅包括检察业务工作,还包括维稳、党风廉政、保密、党建等内容,考核内容逐年细化,需要准备的资料台账及汇报材料等都需要司法行政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来完成这些考核。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加强培训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长期以来检察院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处于边缘地位,要想更好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需要从思想上加以改变,认识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性。检察院在重视业务部门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视。司法行政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检察院能否得到良好的服务保障,因而需要加强对司法行政人员专业化培训。从骨干力量到普通干警,通过集体轮训、定向培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丰富培训内容,逐步提高司法行政人员整体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明晰部门职权,实行科学化管理

要解决检察院“事多人少”的问题,除了准确定位司法行政工作外,我们还需要明晰各部门职权。司法实务中由于各部门职权不清,司法行政各部门往往出现难干的工作无人干,好干的工作好多人争相干的情况。由于缺少科学管理,不同司法行政部门内部也会出现“忙者脚不离地,闲者无所事事”的两极化局面。对此,我认为可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原有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优化明确部门职责,重点关注存在职权交叉的工作,制定详细的职责明细清单,让司法行政人员更加明晰自己的岗位职责。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每月或每季度找部门负责人谈话或随机询问干警的方式,了解部门职权的划分与职责履行情况,找出问题与不足,不断加以改进。

(三)完善考评体系,合理设定人员待遇

员额制改革使得员额制检察院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待遇进一步拉大而这种不平衡的待遇落差会使司法行政人员消极怠工。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层级和福利待遇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遵循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等逐级晋升,相应待遇也逐级提高。同时,结合单位实际,对于文秘、财务、宣传等专业的司法行政人员,应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考核晋升标准,重点考察其专业性。

(四)健全招录机制,优化人员配置与岗位需求

健全招录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人员配置与岗位需求不匹配问题。一是根据不同行政岗位对专业要求的不同来招录相关专业的人员,比如财务、宣传、档案、文秘、等可以直接招录相关专业的人员,从事专业性工作。坚持定期招录原则,建立长效招录机制。二是坚持定岗招录原则。所招录的人员必须定岗定向,一般不能在司法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轻易转岗,以便使司法行政工作更加专业化。三是考虑到退休、调动等情况,根据空缺的岗位坚持定期招录,要随时做好补充人员的准备。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要协调处理好检察业务部门招录与司法行政部门招录的比例,稳定检察队伍。

搜狐网2022-04-26

 

 

关于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 文章下载

关于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工作的调研报告

——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

基层检察院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在离人民群众最近的地方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第一时间感知百姓冷暖。基层检察队伍是夯实检察工作的立根之本、强基之源,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的重要性尤其凸显。

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的特征日益明显。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科学谋划下,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下,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迎来了新发展新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任务新挑战。

本文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总结了基层检察院加强队伍建设的经验做法,分析了短板弱项,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推动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提质增效,进而推动检察工作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上干在实处、走在前列。

一、检察队伍建设的主要做法和工作亮点

司法体制和内设机构改革以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共设内设部室5个,其中业务部门3个(第一检察部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第二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第三检察部负责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等工作),综合部门2个(办公室、政治部),现有在职政法专项编干警28人。按照人员分类管理要求,配备员额检察官10人,检察辅助人员11人(含法警),司法行政人员7人。近年来,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君山区委、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的小切口做好检察队伍建设的大文章,队伍建设取得新突破。

(一)牢牢把握政治建设这个根本性建设。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通过建章立制、绩效考核等,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于各领域、各环节,不折不扣地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市区委工作要求和上级检察机关指导安排贯彻落实到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通过党组带头学、中心组研讨学、专题党课学、主题教育学、宣讲演讲学、网络在线学等形式,引导检察人员树立一切检察工作“从政治上看”的政治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实践锻炼,紧密结合“检察为民办实事”系列实践活动,参与对口援藏、联防联控、防汛值守等中心工作,党员骨干在检察执法办案、防汛抢险、疫情防控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打头阵、当模范。

(二)重点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注重发挥“头雁效应”,院领导带头学习最新检察业务知识,带领全体检察人员吃透精神、学透法规,带头办案400余件。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精神,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随机抽查、重点抽查报告情况,确保如实填报、内容准确、更新及时。按照人岗相适、人尽其责、全面发展原则,实行党组成员全面轮岗交流,努力培养“四大检察”业务均衡掌握的“全能型”领导干部。

(三)压紧夯实业务素能这个自强根基。建立齐抓共管学习机制。贯彻落实最高检“质量建设年”活动要求,院领导带头参与各类学习教育活动,政治部统筹安排全院干警学习培训工作,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形成上下互动、统分结合的学习协作机制。建立“每周一学、每季一考”制度。开设“君检讲坛”,邀请专家学者、全国道德模范专题授课100余场。每周五集中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每季度采用闭卷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测验,检验学习成果,及时查漏补缺。建立院领导月分析点评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对照全年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每月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分管院领导紧密结合考核细则要求,进行工作点评指导,就短板弱项工作与检察干警一同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明确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及措施,充分激发部门主观能动性,提升干警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时刻紧绷纪律作风这个思想红线。勇于自我革命,开展“赶考点醒警醒清醒”专项活动,面向全院干警召开纪律作风专题讨论会议,修订完善检察人员考勤制度,要求院领导进行周轮岗值班抓考勤,就考勤及机关管理情况实行每周通报,以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确保管党有方、治检有力。坚持刀刃向内,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让“逢问必录”形成自觉,对4名主动说明问题的同志按照要求作出相应处理,不断增强抵制干预过问的底气,持续整治违规过问、说情干预的顽疾。坚持严管厚爱,抓实纪律作风建设,不断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开展经常性廉政谈话500多人次,确保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二、制约基层检察队伍建设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基层检察队伍编制不足,“难招难留”问题亟待解决

“小院”干部引进难。近五年来,受现有编制限制,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未通过湖南省招录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新晋人员,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培养人才、内部挖潜成为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院小”干部留不住。人才队伍稳定性不强,近五年来,该院青年业务骨干绝大部分流失,人才流失率高达40%,检察高素质人才外溢现象明显。案多事杂缺编制。自2013年全省三级院定编后,基层检察院办案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编制配备与工作量已经完全不相匹配,但全省仅郴州市城郊地区院2020年因工作需要调增了15个编制。以该院为例,2018年、2019年,根据省检察院、省高院工作安排,君山集中管辖岳阳、常德、益阳地区涉洞庭湖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及岳阳5个县市区的一审行政案件,近五年来的年均审查起诉人数较管辖前增加了52%,办案数量激增。而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第二检察部的办案骨干仅2名,其中一名为副检察长,且均未配备检察官助理,办案力量与办案实际完全不匹配,监督效果不佳、办案业绩不突出。因此,“小院”办“大案”亟需对政法专项编制进行动态调整。

(二)检察队伍年龄结构失调,青黄不接现象亟待改变

后备干部储备不足。该院35岁以下任股级科室负责人的仅一人,队伍无法及时补充新鲜“血液”。队伍力量青黄不接。该院实有在编在岗干部29人,按年龄区分,其中50岁以上的12人,占编制比例41.4%;36岁-49岁的14人,占比48.3%;35岁以下的3人,仅占10.3%,年龄结构失调现象亟待改变。

(三)干警业务学习滞后,业务素能亟待提升

业务瓶颈突破难。部分干警办案经验较少、学习自主性不够,存在“业务能力焦虑”“本领恐慌”等问题。典型模范出彩少。在培养专精特精的高素质检察人才上缺乏有效方法,培养力度不大、领导重视不够,“老带新”“传帮带”作用不明显,亟需培养“叫得响”的业务尖子和办案骨干。

(四)干事创业氛围不浓,工作作风亟待鞭策

工作作风较为散漫。部分干警工作自律性、自觉性不高,“顶风”迟到、习惯早退,视制度若无睹,屡教屡犯、一错再错。业务钻研氛围不浓。疲于学习,惯于凭经验办案,办案思维固化,存在“就案办案”思想,对新知识、新法规的学习重视不够,对新形势下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研究分析不够。

三、推进检察队伍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在政治建设上下实功,把稳思想之舵。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通过党组会议、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支部主题党日、院务会、全院干警大会等形式,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重要工作安排,深刻理解最高检提出的系列检察新理念。二要坚持党建引领。把打造“四强”党支部建设融入检察工作日常,体现党建对检察履职的政治引导,在监督办案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三要严格制度落实。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认真落实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在落实“三个规定”登记、检察人员考核、干部晋级晋升等工作上严格管理,引导干警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二)在纪律作风上出实招,常敲警醒之钟。一要坚定不移树新风。深入学习各项纪律作风新规,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价值理念贯彻到廉洁从检的全过程、各方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自觉做到秉公用权,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二要一以贯之抓制度。强化对规章制度落实的闭环管理,及时更新完善规章制度,丰富制度学习解读形式,定期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对照规章找差距、对照先进找不足,以刚性制度保障作风建设常态长效。三要当头棒喝“梦中人”。扎实开展警示教育,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方式,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强震慑、固防线作用,推动全院干警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能力和水平。

(三)在司法能力建设上求实效,练好强基之功。一要加强理论学习。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第一时间学原文、第一时间抓贯彻,切实将上级决策部署转化为指导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势能。持续深化党建与业务“两结合”,在专项工作与党组重点工作部署的有机融合中,找准业务学习切入点,有的放矢地充实干警法律功底和法学底蕴。通过分类编组、分级指导的差异化学习和以考促学、以赛验学等方式,提振干警学习积极性,全面提升干警综合业务水平。二要练就过硬本领。持续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将最新检察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在办案实际中检验学习成果,积累深厚业务经验,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三要完善考核制度。从规范考核、程序严谨、结果可靠等方面出发,把组织考察与公众反映相结合,把日常表现与非常表现相结合,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奖优罚劣、贤上庸下,切实打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基层检察工作队伍。

中华网生活2022-10-19

 

 

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 文章下载

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和上级院的部署要求,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精心组织,深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落地见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进。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制度

1.机构设置和人员分类管理情况

一是进行“3+2”内设机构改革。按照上级院分类管理和办案组织扁平化的总体要求,我院制定出台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不同业务条线履职需要,将内设机构整合为“3+2”: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办公室。改革后,我院原有的13个内设机构缩减为5个,缩减比例达61.5%。

二是实行人员分类定岗。按照以案定员与以职定员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自愿选择与党组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我院对入额检察官进行岗位调整,对未入额的29名干警进行了岗位分类。截至目前,我院共有员额制检察官16名;检察辅助人员19人(其中:检察官助理13人;书记员1人;司法警察4人;检察技术人员1人);司法行政人员9人;试用期1人。

三是进行员额检察官调整。2019年我院有1名员额检察官申请退出员额,经省院批准,于2019年9月正式退出,现分配在综合行政岗位。另外,因工作调动,我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吴双文同志调动到市院工作,原宝兴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陶涛同志调动到我院工作,已按程序向上级院报送入额和退额手续。

四是聘用人员情况。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我院聘任制辅助人员从改革前的5名增加至10名,与16名员额检察官搭建成办案组,从事书记员岗位,加快司法办案效率。

2.司法责任制方面

一是办案模式改革。雨城区院确定了独立检察官办案组和机动办案组相结合的搭建模式,制定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组织设置办法(试行)》。经过双向选择和组织确定,院党组按照1名检察官与1名辅助人员搭配的原则,对院领导、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进行独立检察官办案组的固定搭配。目前我院检察官助理13人、书记员1人全部配备到办案组,协助检察官在一线办理案件。

二是员额检察官任务量化情况。按照案件难易和复杂程度的不同以及员额检察官中院领导任职情况区分,院党组对一线办案的16名员额检察官明确了工作量化办法,制定了《入额院领导和其他检察官办案工作量化管理办法》,确定了以普通员额制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数量为基数,院领导按一定比例办理刑事案件的量化计算方法:检察长办理普通员额制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数的10%,其余院领导办理普通员额制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数的30%。案管办每半年对检察长及其他院领导办案情况进行通报,包括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开庭数量等,保证办案情况全留痕,接受干警监督。

三是改革分案机制和案件办理情况变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启动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全部案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收案后基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轮案为主,手动调整为辅的分案模式。配合省院案管系统调试完成后,我院按照分案比例,只对员额检察官实行分案,而未入额的人员则不再分案,仅协助员额检察官办理案件。入额院领导根据分管业务编入办案组织,办理要求比例数以上的案件。统一业务运用系统只对入额检察官按比例进行轮案,对办案数量和质量予以体现,让入额检察官在独立办理案件的同时,也自行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真正体现权责统一。截止目前,我院所办案件无一错案、无罪案件,检察官的办案数量增加了,办案周期缩短了,办案质量提升了。

四是落实权力清单工作。根据省院出台的《权力清单》,我院案管部门配合省院技术部门完成了检察官办案权限的后台配置,将过去的三级审批变为两级审批,取消了科长的审批权限,按权力清单要求放权于检察官,明确了检委会、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检察官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也让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权限得以落实。在按照《权力清单》运行过程中,我院制定了《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履职监督办法》、《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岗位职责规范》和《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确定了部门负责人、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和权力,让检察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各司其职、各担其责,保证检察业务工作顺畅开展。

五是检委会运行情况改革。针对我院处于中心城区案件数量多、情况复杂的特点,为了更好地体现出检委会的决策职能,防止检委会成为检察官推卸责任的机构,我院根据高检院、省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和要求修订完善《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出台了《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管理规定(试行)》。对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的时间、提交讨论案件的数量、提交讨论案件的质量,制定了相应的数据比例作为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之一,同时进一步规范检委会的受理范围,进一步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涉及稳定的案件以及必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提交检委会讨论,保证了检委会的决策地位,为防止滥用检委会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六是防止干扰办案督察落实情况。按照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有关要求,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过问案件记录实施办法》、《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执纪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和《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执法档案管理办法》。严格管理执法档案,包括检察官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安全、考评等材料,实行一人一档,个人填写与组织记录相结合,由案件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和过问案件记录表一案一表装入卷宗,检察官执法执纪履职表按考核年度装入个人执法档案。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反廉洁从检等检察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

3.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落实情况

一是实行检察人员职级套改。我院政法编制数为42人,实有45人,其中:员额检察官16人,检察官助理、书记员14人,司法警察4人,检察技术人员1人,司法行政人员9人,试用期1人。

按照《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我院员额检察官于2016年11月已实施职级套改。按照《雅安市雨城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公务员职级套转工作的通知》和《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级套转实施方案》,我院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于2019年9月实行职级套转。按照《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试行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实施方案》,我院司法警察职级套改已上报区委。

二是进行全面的绩效考核。按照改革要求,我院成立了由院检察长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和部分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的绩效考核委员会,制定了本院的《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经过三上三下充分听取各科室意见建议,进一步细化出台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试行)》,考核内容从办案数量、质量、监督成效、领导评价4个方面对不同业务类别制定了标准,结合市院对我院各项业务的考核名次进行评分,同时将业务工作与综合表现相结合,将考勤、考纪、考廉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给出部分分值作为考核检察官的综合工作完成情况,并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头上,综合工作完成得好做得多的得分就多,让每一名干警都感受到绩效考核的压力。根据最高检关于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最新要求,检察长亲自抓谋划、抓部署,以“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为原则,全面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落地,目前正在试运行。

三是改革奖金分配办法。按照省市院统一部署和改革精神,院党组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相联系的《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方案》和《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绩效考核得分与奖金分配办法》。确定了绩效考核奖金分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两部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优”、“良”、“中”、“差”四个等次设置4个分配档次,每个档次之间的档差为10%,司法行政人员参照辅助人员标准执行。

二、特色亮点工作

(一)以创新机制为抓手,搭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通过搭建办案组,强化办案职能,使法律监督力度更大、效果更好,特色亮点工作凸显。如雨城区院在全市率先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组建了“未雨情”工作室,依托“两法衔接”整合社会力量,创新建立了“未成年人的110指挥中心”制度,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民事方面的法律监督作用,办理的撤销李某某监护权案被最高检评为十大典型案(事)例,被CCTV-12、《检察日报》《四川日报》《人民权利报》《四川法制报》等主流媒体专题报道,“未成年人的110指挥中心”制度在全市得以大力推广。为了共同推进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与雨城区教育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查询工作的意见》,通过检察机关建立雅安市首个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平台,让有性侵犯罪记录者一律不准进行教育行业。与区公安分局会签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实施办法》,旨在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介入全覆盖,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对有效指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保障;同时通过提高取证的精度和效率,有效减少了侦查中对未成年被害人重复调查取证的问题,防止了案件调查过程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二)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强化法律监督

与区监察局、区法制办会签《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与监察委会签《关于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试行)》、与区水务局、林业局、国土局、环保局、食药监局等6家单位签署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六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并创新工作思路,制定了《向行政执法机关派驻员额检察官工作制度》,向六个行政部门派驻了员额检察官,参与相关行政机关执法检查、查阅行政机关执法档案,第一时间掌握行政执法动态。2019年,在雨城区院的牵头下,雅安、眉山、乐山三地两级十一个检察机关联合成立“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青衣江段)检察官志愿者联盟”,构建青衣江生态保护“立体网”。站在保护河湖生态就是保护人民、保卫生命的高度,推深做实“河长+检察长”联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推行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制度,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构建良性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办理的西康码头溢流口排污污染公益诉讼案件,首次运用雅安市院“公益诉讼快检室”技术支持,得到了最高检、省院和区“四大班子”的充分肯定。

(三)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案件繁简分流

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上级部署,结合基层院办案实际,充分调研,研究制定《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深入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助推公诉工作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认罪认罚速裁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极大地缩短了办案周期。2018年实行认罪认罚制度以来,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不起诉32人。依法不批捕27人。速裁程序70件、简易程序69件、普通程序简要化审理49件。平均缩短案件时效10天,降低“案件比”至1.8。

(四)以党建带队建,提高全院政治站位

雨城区院积极探索党建带队建、党建业务融合发展的模式,突出核心意识,抓好政治教育,积极组织干警参加检察夜校、雨城大讲堂、雨检论坛等教育学习,检察长带头为全院干警讲党课。同时在党建中丰富检察文化内涵,打造了“立于桥行如水”文化品牌拓展党建阵地建设新领域,秉承“厚德、尚法、公正、惟民”的院训,走出一条文化强检与特色党建之路,迎接了全区一百多名党政领导干部参观,获得区委书记肯定性批示。结合新时代下政法队伍建设要求和党建工作要求,试点开展“五星党员”创建活动,以党建工作的落实来促进检察干警宗旨观念、执法作风的转变,以党建来提高党员干警的主动性、积极性。针对中央、省、市区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检察干警创新思维,提出了《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服务乡村振兴二十一条措施》,获得区委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紧缺

我院现有16名员额检察官,但仅有检察官助理13人,书记员1人,今年又有1名干警借调至市纪委,1名干警借调至双创办。按照最高检改革方案中要求的1名检察官配备1名检察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改革要求,我院无法达到1:1:1的比例,目前只能勉强达到1名检察官配1名辅助人员,办案组组建缺口十分严重。

(二)人才流失较为突出

员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待遇实行级差制,可以突出员额检察官的专业化、精英化,提升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感、荣誉感。但因考核标准、入额要求等,大部分的青年干警未能入额,待遇差别、荣誉感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青年干警的稳定性。自员额制改革以来,我院4名未入额的青年干警流失(1名辞职、1名遴选至乡镇、1名遴选至区纪委,1名考调至市委政法委),建议尽快建立相关机制,以稳定检察队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强化监督意识。强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又善于监督,务求实效。二是提高监督质量,突出监督重点。以公益诉讼为抓手,不断增强检察监督工作的刚性,努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再上新台阶,擦亮“民生检察”雨城品牌。

(二)进一步改革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以规范执法促进案件质量提高,二是进一步整合检察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和特点,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2019年,我院与区监察委就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协作机制,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保障。

(三)进一步优化执法司法环境。紧紧依靠区委领导、区人大监督、区政协民主监督开展工作,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继续坚持和完善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联系和协调,与区食药监局、农业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协作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一是要进一步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专业化建设,促进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二是要不断加强学习培训,健全队伍管理制度。在不断提高检察干警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的同时,进一步健全队伍管理制度,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法律监督权依法正确行使。

雨城区人民检察院2020-09-29

 

 

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调研报告 文章下载

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调研报告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郑小凡

一、关于检察官等级升降

作为基层检察院,等级晋升工作主要进行了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按期晋升是指一级至五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需满二年,我院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其中等级确定为一级或按期晋升一级检察官的,按要求向同级组织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此,我强烈建议地方组织部门提高备案效率。按期晋升工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决定前对拟晋升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结果、廉政情况等进行必要考察。择优选升按照《渭南市检察机关择优选升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检察官等级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在市院党组领导下进行,市院政治部负责组织,我院协助实施,去年择优选升一名三级高级检察官、二名四级高级检察官。特别选升工作目前没有开展,也没有人选。我院没有因年度考核不称职受组织处理等原因降低检察官等级的情况。

二、关于检察官等级比例设置

基层检察院按期晋升工作(一级至五级)并没有比例职数限制,择优选升工作按照渭检政【2019】1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择优选升等级职数设置方案》的通知>贯彻执行。

我院三高职数3个,四高职数5个,合理使用选升数量,全市使用职数比例不超过职数总量的75%。

三、关于检察官等级确定

检察官等级确定严格按照陕西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晋升)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建议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职务层次提升以后按比照确定检察官等级。(如渭南其他县院检察长调韩城市院担任检察长,职务层次由县处级副职晋升为县处级正职,原检察官等级为四高,直接比照县处级正职确定检察官等级为三高,不必再走选升程序。)

根据试点方案,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综合考虑原评定等级和现职务层次套改确定新的单独职务序列等级,因为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操作办法,实践中难以理解和把握。

四、关于检察官交流任职

建议1:检察官试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后,在确定检察官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检察官等级可比照相应的职务层次领导职务(如基层院科员级检察官入额后晋升至一级检察官,可比照为正科级领导职务)。

建议2:员额检察官退额或交流转任其公务员,应按其等级比照相应的公务员领导职务或职级。(如一级检察官可套转为正科级领导职务或二级主任科员)

建议3:检察官等级晋升年限认定中,担任职级公务员的年限可视为担任相应层次检察官等级的年限进行累计计算,反过来,建议担任检察官等级的年限可视为相应层次公务员职级的年限进行累计计算。

五、其他问题

我院还未开展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工作,这项工作还在探索阶段。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2020-11-27

 

 

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 文章下载

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考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牟春化

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分工不平衡,机关审批层级过多、业务部门行政色彩较浓,综合部门机构臃肿,特别是案多人少等问题始终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积极探索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检察职能配置,强化法律监督,已经迫在眉睫。2016年8月,中编办和最高检联合下发了《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对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试点进行了总体部署。2017年7月,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再次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建立新型办案团队和新型管理监督机制。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对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做了明确要求。今年2月,四川省检察院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基层院积极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

为积极响应中央、最高检和省院的改革号召,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两级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11月28日,市院检察长陈齐鸿主持召开了市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基层院检察长参加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座谈会,会议就改革目标、原则、和内容达成共识。今年3月26日再次召开了院党组扩大会议,要求各基层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认真研究思考本院的机构改革,及时将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报市院政治部备案。为进一步了解全市基层院内个机构改革推进情况和存在的具体问题,4月初,市院成立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调研组,对各县(区)院内设机构改革探索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

一、内设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成效

我市所辖的8个基层院(含1个派出院),都在前期探索中结合自身情况,结合地区差异、地域特色、业务类型等因素,初步制定了符合本院实际且操作性较强的改革试点方案。如:朝天区院为解决案多人少员额不足的问题,在总结其原有“部门联动工作法”经验的基础上,将原来的11个内设机构整合为5个部门(业务部门3个,综合管理部门2个),并在方案中明确了各部门的人员配备、工作模式、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以保障大部制的运行和更好地推动检察工作;剑阁县院将原来的13个内设机构整合为6部1处1科,并于2016年3月开始进行内部试运行。今年3月,在自侦职能转隶至监察委后,及时将内设机构调整为5部;苍溪县院首先将2人以下的科(处室)进行整合(办公室、行装科整合为办公室,案管办、技术科、研究室整合为案管办),将空出的检力资源向业务部门调配,以便于资源优化和统筹管理。

经过前期的探索试行,我市基层院大部分都能达到精简机构设置,优化检察职能配置的基本目标,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办案资源和管理资源再分配的总体要求。通过大部制调整,基层院的办案层级有所简化,管理环节相对减少,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一定缓解。如:某基层检察院试行大部制前,公诉检察官人均办案52件、侦监检察官人均办案37件,经大部制改革将公诉、侦监两个部门合并后,公诉、侦监检察官均要轮流办理公诉和侦监案件,办案任务实现均衡化。这些成效的取得也为基层院进一步积极探索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改革机制,强化法律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升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提供了一定的经验支撑。

二、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我市基层检察院在内设机构改革试行中,虽然取得了一些较好的成绩和经验,但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尤其是随着改革探索的不断深入,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缓慢

虽然部分基层院积极推进改革,但就全市层面来看,情况还不够理想。一是个别县区院试行改革的热情不高,存在等待观望的情绪,因上级机关还未印发改革总体方案,一方面担心试行改革后,与上级业务部门不对口,不利于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影响年度考核结果;另一方面担心改革成果不被上级机关采纳,最终的顶层设计与试行的方式大相径庭,在顶层设计方案出台后,又要按照顶层方案再次改革,前期探索的时间和精力被浪费从而增加改革成本,大家更加倾向于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二是个别基层院在改革试行中的一些做法未得到上级机关的认可,致使改革试点工作中途“流产”。如某基层院在大部制改革中将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进行整合,实行捕诉合一,但有人认为此做法与捕诉分离的原则相悖,不利于互相制约,要求对此项内容再次研究;上级机关在某基层院调研时,认为其试行的机构设置模式没有达到扁平化管理的目的,要求对此运行模式进行再思考,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院对改革的积极性。三是个别基层院试行改革不够大胆。因害怕“枪打出头鸟”,对改革持谨慎态度,采用分步试行的方式,只将2人及以下具有保障服务性质的部门进行整合运行,核心业务部门均未试行整合,导致其改革工作推进相对缓慢。个别基层院的改革只停留在方案中。

(二)部门横向联动不够,改革推进乏力

由于目前的改革更多的是通过检察系统自上而下的纵向实施,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横向协调相对较少,并且上下级开展不同步,导致基层院在进行与改革相关的员额等级晋升,领导班子配备,绩效奖金发放等等工作时,得不到组织人社、编办、财政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许多工作开展起来比较吃力。部分基层院在试行大部制后,重新研究了更加优化的轮案机制,但由于案件登记管理制度将案件分配机制授权于案件分配管理系统,而分案系统的分案方式与基层院研究的轮案机制不同,导致更加符合大部制运行的轮案机制得不到实施。就目前探索试行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基层院内部仍然是按原来职责划分做事,换汤不换药,改革成效还不够明显。

(三)政策保障不均衡,机构和人员管理呈现两极分化

内设机构改革试行后,业务类机构的管理将完全去行政化,更多关注案件的独任办理和检察权的独立运行,而综合管理类机构仍然按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大部制的设计,使得部门得到精简,但内部人员数量大大增加,加之人员分类、职业保障等一系列改革政策逐渐落地,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类别的人员之间待遇差异愈趋明显,同一业务机构内同时存在着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不同身份类别的人员,对这些人员的管理方式又存在着诸多差异。如:员额内人员自身素质较高,各方面能力较强,能很好地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检察官助理具有较强的上进心和进取心,相对好管理;司法辅助人员中有一定办案能力但又无法胜任辅助工作的个别人员,适应能力相对较弱,学习能力有一定局限,对自身有所懈怠,管理相对困难;司法行政人员认为在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上都被“边缘化”,工作上创新意识不够,存在疲于应付的现象;政法专项编制以外的人员(事业编制、工勤编制等),大部分也从事了相当繁琐的服务于检察业务的工作,但改革将这部分人完全排除在外,没有享受到改革利好政策,导致这部分人的积极性大为减退,管理困难。

(四)晋升渠道收窄,工作积极性有所减退

随着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不断整合,干警晋升渠道更加收窄,极大影响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尤其是司法行政人员,他们不能像员额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那样通过人员类别的转换套改,走按期晋升等级的上升道路。特别是在编制和人员较多的基层院以及市级院,在领导职数大幅缩减的同时,非领导职数也受到各种政策的限制,对行政人员的培养和成长都带来更大的挑战。比如某编制和人员较多的基层院,其综合管理类部门在改革前有5个,改革后统筹调整为2个较大的部,其行政类中层职位从原来的10个核减为5个,导致原来的部分中层干部将被迫免职或者部门内部的大部分年轻人将长期得不到晋升机会,工作积极性减退的情况在所难免。

(五)工作力量薄弱,优秀人才紧缺的问题逐渐凸显

一是由于大部制改革后将原来的科室进行了整合,人力资源重点向业务部门和办案一线倾斜,仅有15%的司法行政人员从事行政事务和检务保障工作。加之目前基层院所接受的地方中心工作较多,脱贫攻坚、征地拆迁等,需要检察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中心工作主要靠司法行政人员挑起重担,司法行政岗位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日渐突出。二是由于员额检察官个体差异,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水平、理解角度、资料收集能力和范围都是有限的,单凭个人的力量,还无法达到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承担责任的期望值。三是监察委转隶时,一方面将我们配备在自侦部门业务上最优秀最精良的干警转至监察委,另一方面将我市两级院中近几年新进的高学历年轻干警转至监察委,这使得基层检察机关人才紧缺和办案力量薄弱的问题愈加明显。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改革思想认识

开展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升检察办案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是实现法律监督、公益维护和人权保障等检察价值的组织保障。一是要多举措宣传改革政策。要通过大会培训,文件公开的方式向两级院领导干部和普通干警宣传改革政策,让他们真正理解改革举措背后的宗旨和理念,从源头上认识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的意义和重要性。二是要全覆盖开展谈心谈话。通过了解干警思想动态,对于因受改革等因素影响而精神状态低迷的个别干警,要采取合理的心理疏导方式和激励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其“不愿在其位,不愿谋其政”的想法。三是要树立先进典型,通过先进干警的带头示范作用,重新燃起检察干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存在感。只有提高了全体干警的思想认识,才能使其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各司其职,共同耕耘新时代检察工作。

(二)搭建改革经验交流平台,促进改革稳步推进

市县区两级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为指引,结合“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通过再次深入解读内设机构改革相关政策,牢记改革宗旨和目标,坚持初心不动摇,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通过深入基层调研,构筑改革沟通桥梁,收集改革推进动态,为进一步优化改革方案设计提供参考依据;通过外出交流学习,到省内外改革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和总结出优秀经验的检察机关去考察取经,借鉴他们的先进做法,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出谋划策;通过定期召开内设机构改革专题座谈会,搭建改革经验交流平台,传达改革最新政策,为促进改革稳步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三)上级机关主动作为,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

市院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各个县区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指导,综合研判各县区院的具体情况,根据各院的内设机构数量、三类人员结构和案件特点等,分类科学调整更加合理的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如对人员编制数和案件数相对较多的基层院,要更加突出在业务部门的检力资源配置;对院小人少,各项工作开展紧张的基层院,要特别重视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和人员的统筹调配;对长期接受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较多而办案压力相对较小的基层院,则应注重配强综合管理岗位上的工作力量;对已经将某一项重点业务打造为品牌的基层院(利州区院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旺苍县院的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等),要在改革中对其所属部门继续配强资源和力量,扩大品牌影响力。

(四)加强部门联动,破解改革过程中的难题

两级院主要领导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政工部门要积极与组织人社、编办、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联络,主动向相关部门宣传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政策,争取相关部门对检察机关改革举措的支持,争取在各级党政机关改革的大框架下,寻找破解推进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难题的办法。两级院要积极推动与内设机构改革配套的其他司法责任制改革举措落地落实,尽快完成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检察官助理的套改,尽快开展聘任制书记员招录工作,尽快落实规范全责配置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以顺利推动改革后的内设机构有效运转。

(五)完善改革保障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是完善容错机制,激发改革热情。在上级指导性框架内鼓励基层院根据自身改革方案进行大胆试行,对与上级机关理念不合的改革举措,不追究相关基层院责任,待上级机关出台相关规定后,再及时按要求进行调整。只要改革方案按程序上报备案,改革内容切合自身实际,利于人员统筹调配,利于调动机关干警工作积极性,利于检察工作有序开展,都可以在内部先进行实质运行。二是完善评估机制,积极开展内设机构改革效果评估,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设计,落实专项配套文件。边实施边总结,及时发现并反馈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调整举措解决问题,确保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健康发展,取得实效。

广元市检察院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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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院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伟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全面铺开,以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内容的检察体制改革已经实施。面对改革持续深化的新形势,基层检察院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质量把关存在空档,给规范办案带来新风险。司法责任制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给员额制检察官放权,检察长行政管理色彩淡化,突出了员额制检察官作为司法办案责任的主体地位。同时,检委会职能也在逐渐转变,个案研究把关比重正在走低,这样就出现了几个问题,员额制检察官遇到疑难复杂问题如何应对,错案责任追究如何落实,员额制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决定性错误谁来负责,如何处理实践中出现的这种情况,对员额制检察官来说是个挑战。

二是干警思想波动较大,对队伍稳定提出新挑战。近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双重叠加,部分检察干警甚至领导干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改革冲击。

三是人力资源调配难度加大,对人才建设提出新任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转隶监察委,必然会出现部分优秀人才流失。在改革的冲击下,检察机关综合岗位留人难,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薪酬待遇方面,员额制检察官要比司法行政人员更优厚,发展前景更好,所以大家不愿意主动到综合部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出现检辅人员紧缺,员额制检察官、助理检察官、书记员、检察行政人员成倒金字塔状发展,严重影响了检察事业的发展。

四是经费保障困难,基层检察院持续发展面临新课题。从目前情况看,现有的经费与检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差距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检察工作日益繁重,科技强检、从优待检、人才培训、文化建设等经费保障需求越来越高,经费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经费保障问题将更加凸显。

要紧抓办案监督,在破解监督瓶颈上求突破。加强检察长、检委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员额制检察官通过行使审批决定权对其办案组织内检察官办案进行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流程进行全面监督,纪检检察部门对员额制检察官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员额制检察官的外部监督。建立员额制检察官执法档案,严格执行高检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实行办案责任终身制。

深化队伍建设,在推动内部资源整合上下功夫。通过积极开展职业精神和职业良知教育,开展宪法日宣誓、检察官宣誓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等活动,教育引导干警增强职业道德,坚守法治信仰,坚定理想信念。建立符合司法办案规律的办案团队,优化办案模式。延伸检察触角,建立乡镇检察室。

优化人员结构,在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上讲实效。逐步实行员额制检察官高薪制,建立健全员额制检察官经济保障机制。采取积极措施为综合岗位保留优秀人才,使干警各归其类、各安其位、各尽其职,保障本院整体工作的协调发展。行政职级晋升将主要向综合部门倾斜,并在薪酬待遇等方面积极采取一些平衡措施。争取检察事业编制,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招录,充实检察院人员缺口,为基层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减负。

坚持开源节流原则,在办案经费保障上做文章。坚持落实好开源节流的原则。在现有财政保障体制的情况下,基层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部门反映检察经费保障存在的现实问题,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规章制度,收紧开支,节约办公和办案成本。通过立法,对全国范围内的检察机关经费实行单独预算,为防止司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必须从经费上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对各地检察机关的经费应当实行由中央同一拨付,使检察机关割断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联系,保证检察机关司法独立性。

驻马店日报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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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企业合规改革路径探析

作者简介:金龙

金龙,男,中共党员,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五级检察官助理,主要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和文字综合工作,长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基层检察院企业合规改革路径探析

摘要:在全国范围内通过试点先行的方式广泛开展企业合规改革,是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贯彻新发展理念所应运而生一项重要工作,其对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检察院作为改革工作的“前沿阵地”所面临的各类矛盾与困境,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逐渐显现。基层检察院应当充分优化区域资源配置,通过畅通侦诉衔接、精准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第三方监管机制等多种手段,使企业合规改革各项工作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其所应有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企业合规;合规不起诉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制度的研究与探索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企业合规改革概述

(一)企业合规概念的界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大批跨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我国企业也逐步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企业合规制度逐渐在中国各类企业中落地生根。

企业合规概念作为一种舶来品发端于美国,企业合规的内涵较为复杂,在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从企业经营角度来看,合规是企业为预防、应对各种法律风险所采取的一种管理机制。检察机关在开展企业合规制度研究与探索的初期,将这一概念表述为“刑事合规”,后期统一规范为“企业合规”,其在检察工作语境下的含义就是:凡是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了解、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推动企业整改、依法经营,并且在此过程中积极、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和检察建议,结合具体情况酌情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和从宽处罚。

(二)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一是有利于弥补现有的刑事追责体系的缺陷,在对涉案企业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能够起到一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通过深入解决企业内部的合规问题,督促其合规经营,使其避免陷入犯罪的风险;二是有利于优化改善营商环境,通过对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带动社会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三是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对于涉案企业的刑事追诉,往往同时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企业合规的方式督促企业整改,既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也能够体现法律所追求的经济效用,同时减少案件的积压和诉讼程序的拖延,大幅提升司法效率。

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一是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刑事政策高度契合,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起诉裁量范围内,对不起诉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有益尝试,也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彰显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尊重的司法伦理;二是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高度相符,能够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可以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督促企业开展合规整改。

(三)企业合规改革的现状

2020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六个基层院参与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机制改革的课题研究并启动了试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改革试点,其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在完成基础构建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升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坚决防止办案检察机关以企业合规名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改革试点为由搞选择性司法或以钱买刑。聚焦企业常见多发犯罪领域,主动向事前和事后阶段延伸职能,联合打造“涉案企业合规考察——问题漏洞排查分析——行业风险系统治理”模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为改革试点,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中,积极探索推行“双听证”模式,在涉案企业制定初步合规计划后组织第一次专家听证,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在合规考察期满后组织第二次公开听证,由合规专家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听取企业合规执行情况及第三方监管小组考察情况,对涉案企业进行质询,全面评估合规计划是否落实。

二、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面临的矛盾

(一)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与适用案件范围的界定

在适用对象方面。当前合规不起诉改革大部分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轻微犯罪案件,并且要求涉案企业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与此同时采取挽损补救措施。由此可见,我国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对象较之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区别,国外的暂缓起诉协议大多适用于上市公司或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有完整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所以在企业合规治理体系的建设上,有着天然的优势。反观中小微企业,其受限于企业规模、企业制度等方面的劣势,很难在短时间内建立企业合规管理制度,这就使检察机关对其做出合规不起诉决定的实质性效果大打折扣。

在适用案件范围方面。当前我国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适用案件大多仅限于涉企犯罪人员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但此类案件数量占比并不高,并且此类案件即使不适用合规不起诉,也可考虑适用相对不起诉,所以难以使涉案企业树立积极整改的态度,刑事企业合规改革的成效也难以显现。对于是否应当拓展检察机关对合规不起诉的运用范围,适时、适度将其运用于办理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企单位犯罪案件,在当前时期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争议。

(二)企业与关联人员刑事责任的分离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处罚原则是较为常见的刑事追诉方式,我国《刑法》规定的“单罚制”罪名相对较少,仅有10个。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若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要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其次,传统理论认为单位犯罪都要由自然人实施,单位没有独立的意志和行为,所以单位责任与关联人责任是无法分割开来的。那么,这显然与企业合规改革追求的“放过企业只单独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存在明显抵触,进而使得企业合规改革工作面临一定的困境,导致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侦诉衔接机制的构建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所做出的改革举措,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所处的司法程序阶段的限制,这一制度适用的实际效果还依赖于上一阶段,即侦查阶段,所以侦诉衔接不畅是削弱这一制度适用过程中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

我国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侦查行为不必须取得其他国家机关的授权即可自由行使。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为排除合理怀疑以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侦查机关会尽可能采取严格的强制措施。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则会具体体现为,对涉案企业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的措施。这无疑会使企业经营陷入困难,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即使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企业也无力承担合规整改成本,甚至面临资不抵债、破产重整的境地,导致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被架空的后果,使其功能弱化,难以产生推动经济发展的实质性效果。

(四)合规考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界限

这两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以涉案企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为适用的前提条件,但是从根本上看,二者的性质其实是完全不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是节约资源、降低成本,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宽大的处理,激励其认罪悔罪。然而,合规考察制度所追求的则是企业合规改革成果的长期有效性,其对企业合规整改的监管期限不仅仅局限于所设置的合规考察期,而是通过激励企业改变固有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使企业彻底消除违法犯罪的隐患风险。在工作实践中,将这两项性质存在根本区别的制度进行混同是存在争议的,应当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准确适用这两项制度。

(五)企业合规监管机制构建模式的选择

检察机关在推行企业合规改革的过程中,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推动建立了合规监管人制度。合规监管人旨在通过第三方外部监管体系,针对企业存在的合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并且对其整改效果进行验收,出具考察评估报告,最终帮助企业完成整改。但在具体实践中因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差异,产生了两种类型的第三方监管体系。一是以深圳市宝安区为代表的独立合规监控人监管模式,其成员构成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主,由涉案企业支付监管费用。二是以各行政机关组成的行政机关监管模式,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组成,在此模式下涉案企业无需支付相应监管费用。

前者优势在于,由于监管费用的存在,各类中介机构能够积极地参与到合规监管之中,但是也存在因利益勾结而影响公平性、中立性的风险。后者优势在于其能够从源头治理企业存在的问题,企业进行整改的成本也较低,但是各行政机关能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参与监管仍然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六)系统性单位犯罪与非系统性单位犯罪的区分

系统性单位犯罪指的是单位内部经过集体决策或者经由企业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非系统性单位犯罪指的是企业并没有作出实施犯罪的集体决策,而是由企业内部关联人员以企业名义并为企业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者名称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性质却相去甚远。在主观故意方面,前者往往是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志,企业的决策和决定都具有一定的犯罪倾向,后者单位并没有明显的主观罪过,也并未实施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检察机关在对二者积极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或其他制度的过程中,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保证司法工作的准确、高效。

三、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的基本路径

(一)畅通侦诉衔接机制,适时启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检察机关应当与侦查机关加强沟通,建议侦查机关在涉企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发现可能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送,经过检察机关的初步审查,认为可行的,应当启动特殊的涉企侦查起诉程序。通过建立“问题解决型司法模式”,打破原本固有的“流水线型司法模式”的桎梏,不过分拘泥于诉讼阶段中的形式要求,将企业合规相关工作程序适度前移。如果认为却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参与侦查工作。

这种特殊侦诉衔接模式的建立,能够加快对涉案企业合理怀疑的排除,提高办案效率,尽量降低因案件侦查工作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减少因司法办案程序限制所导致的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弱化,提高其适用质效,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准确区分犯罪性质,精准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

在处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确实、清楚认定犯罪事实,审慎甄别区分系统性与非系统性单位犯罪。在处理系统性单位犯罪过程中,谨慎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尤其是在企业合规改革初期,在采取考察措施的同时,依法适度附加更为严格的条件,例如自愿认罪、积极配合、采取补救措施等,也包含处理责任人、撤换高管、撤换董事、重新组建团队等措施。对于非系统性单位犯罪的处理,则可以更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对合规整改成功的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加强对其合规管理,减少其在预防关联人员犯罪方面的制度缺陷,使涉案企业实现合法“出罪”。对犯罪负有责任的人员,可以独立提起公诉,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

(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督促企业落实合规整改

基层检察院由于其所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数量有限,且涉案企业规模也多为中小微企业。因此,在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初期,应当重点针对犯罪情节轻微,涉案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将之前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案件,纳入到考察范围,稳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降低改革初期面临的风险,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推进改革,避免突破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优质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企业推行合规管理体系,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检察建议属改进工作、促进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应当强化对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和评估工作,适时将检察建议前置,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作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充分发挥其监督、督促作用。

(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健全合规监管机制

企业合规监管机制的建立应当做到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涉企案件的不同特点制定。基层检察院由于其所管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能存在一定局限性,所以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区域内法律、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税务、会计、审计等领域的专家,建立合规监管专家库,在开展合规审查和合规监管等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人员选配工作可以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确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同时,确保合规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基层检察院可以在充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借鉴试点地区优秀经验做法,开展合规整改听证会,邀请社会各界共同把关企业的合规计划,共同监督企业合规整改,共同验收企业的合规成效。

四、企业合规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一)深刻认识社会发展变革,切实提升检察履职质效

传统的刑事追诉所追求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遏制,体现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就是对办企经商行为进行规制和引导,因为当时人民群众对涉及经商的法律法规了解得并不充分,只有通过对于违法犯罪的严厉惩处,才能准确把握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向。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下的企业经营者已经有很强的合规经营意识,肆意践踏法律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比例逐年下降,更多的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于法律法规认识不透彻,所产生的不具有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基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考量,试点推行企业合规改革,为的就是将检察工作理念适时而变、因时而变,切实提升检察履职工作的质效。

(二)科学运用先进理念方式,推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向西方国家学习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是我国能够长久以来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来源之一,是对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全面贯彻落实。不仅是企业合规改革,在各项工作中对待外来先进理念和方法都应当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不断丰富和完善各项体制机制,使上层建筑更加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迁,最终实现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持续加强学术研讨交流,不断深化检察理论研究

一项政策能否在实施之后产生预期的效果,其理论研究的科学性与实用性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的同时,相关理论研究工作也如火如荼地展开,众多学者和专家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丰富,为企业合规改革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学术研讨会、学术交流会等形式,相互研究探讨相关理论的深化发展,互通有无、融会贯通,以理论的发展指导实践,以实践的拓展丰富理论,并且在实践中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基层检察院可以探索开展“校检共建”活动,与各高校法学院共同举办学术论坛,不断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改变重业务、轻理论的惯性思维,推动检察事业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双阳检察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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