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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理论研究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检察院

题目: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和能力建设研究

资料提供时间: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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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检察院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文章下载

海拉尔区检察院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防止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管漏管或违法参加选举,近期,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海拉尔公安分局对辖区内基层派出所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依法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

按照工作部署,海拉尔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组成工作小组,在全面掌握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底数及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联合海拉尔公安分局,对辖区内基层派出所开展实地走访,紧盯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关键环节,有效督促公安机关与法院、司法局、监狱加强联系,严防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发生。

实地走访检察,清底数抓重点

此次专项检察实地走访查阅辖区内派出所掌握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人员档案、监管和执行情况等信息资料,全面了解辖区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人数,重点检查交付执行环节是否存在应交付而未交付执行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档案是否完善、日常管理中是否存在脱漏管的问题、是否存在违法参加选举的现象。第三检察部通过将公安机关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人员档案与本院台账逐一核对,全面认真梳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内容实。

跟踪纠正整改,形成常态机制

针对发现的问题,第三检察部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督促公安机关规范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更好的维护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下一步,海拉尔区检察院将与海拉尔公安分局共同出台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协同合作、信息共享、联合执行,切实堵住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领域的脱管、漏管等不规范问题,全力推动海拉尔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供有力保障。(王飞宇)

海拉尔区委政法委2023-03-27

 

 

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和能力建设研究 文章下载

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和能力建设研究

摘要: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体系是检察机关在党的领导

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下,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体系,不断提升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保障公正司法。

关键词:刑事检察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体系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建设应当准确把握世情、国情、党情和民情的新特征新变化,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办案为重心、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以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为目标,推动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高防控重大风险的能力,突显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一、刑事法律监督和能力建设的涵义及特点

(一)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能力的涵义

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应包含以上四种能力。法律监督能力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本质是检察人员本身所蕴涵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需的素质和本领,也可延伸为各项检察制度机制在实践层面上形成的履行职责的条件,更是检察机关综合能力的体现。

(二)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特点

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简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立足宪法赋予

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刑事侦查、刑事审查起诉、刑事审判等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活动,因以上司法活动具有法律、司法等专业性,而使得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具有特殊性,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检察权是宪法和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执法、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排他性的权力,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确定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同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的监督,所以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专业性特征。

二是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具有法定刑。刑事检察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的具体表现,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条件法定。检察机关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经过法定程序,对刑事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三是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双向性。对外,对于公安段

刑事侦查活动、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内,对检察机关的刑事监督活动依法监督。因此,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与自我监督并重意识,避免灯下黑现象发生。

四是刑事检察法律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刑事检察法律

监督具有全方位的特点,因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存在多样性。有对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监督,也有对刑事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监督,更有对检察法律监督的自我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检察监督、审判监督。

二、刑事检察监督和能力建设存在的困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主要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四个方面.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体系和能力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的成绩,但在国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新需求、新期盼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实践中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因为各自环节属性和侧重点不同,统筹融合不协调,使得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亟需完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权力配置失衡。目前,我国公、检、法机关权力配置遵循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的原则,确保公、检、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相互配合保证刑事司法公正实现。实践中,因为相互配合的不同理解和把握难度,很难避免产生消极作用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是侦查监督中检察监督处于被动。刑事检察法律监

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法律监督还没有专门的综合立法,散见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系统的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缺乏具体和刚性的监督程序和法律保障,使得刑事检察法律监督权在有些场合实际成了建议权。

三是审判监督中检察法律监督往往滞后。现有司法体制之下,有关审判监督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审判监督的程序性标准,使得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督滞后,甚至脱节,缺乏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法律监督浮于表面。监督意识不到位。一些检察干警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对检察工作的特点、规律把握不够到位,刑事检察监督工作实践中存在就案办案、就事论事的片面认识和机械做法,对实务中监督与配合关系处理不当,存在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主观能动性发挥不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一些检察机关及干警的刑事检察法律监督水平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要求、党和人民对公平正义、法治社会的新要求、新期望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对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力度不大,对金融领域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关注不多,研究不够,应对复杂情况、解决复杂问题、化解复杂矛盾、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不强。

五是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人才培养针对性不强,“引不来”“留不住”问题突出,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研究办理金融证券犯罪、网络犯罪等方面的人才短缺,营销了监督效果。

六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人才选拔培养等一系列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员额检察官办案司法改革后,年轻人才培养、刑事检察法律监督队伍锤炼机遇与挑战并存,按照职责分工,扁平化管理模式,刑事检察监督办案工作条块化,未进入员额 的年轻检察人员,办案流程不可像以往全程参与,耳濡目染,缺乏全面的历练,在一定程度上,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能力存在弱化的问题,队伍建设存在断档之虞。

三、 刑事法律监督和能力建设的建议

新时代,检察机关完善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体系,加强

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就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机制体系,固本强基,提升能力水平,自我革新,充分履职,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解放思想,不断革新检察法律监督理念,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积极适应法律修改和改革要求,构建刑事检察法律监督新体系,提升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能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新理念,主动把履行刑事检察法律监督职能融入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打赢“三大攻坚战”中谋划,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同时,要从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一致目标,公、检、法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并重,同向发力,共同推动问题解决,争取好的监督效果。

二是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明确方向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有关政法、检察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立足中国国情,从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的视角审视法律间,界定法律监督的含义,理清法律监督的基本问题,澄清错误认识,矫正偏离法律监督方向的检察行为。以法律监督为主线,健全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体系,为有效开展刑事检察法律监督提供制度支撑。加强检察实务研究,尤其是刑事检察法律事务研究,掌握刑事检察理论丰富内涵,深入梳理分析刑事检察工作特点、规律,使检察工作各部分好的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推动理论向实践转化,推动工作发展。

三是紧扣法律监督主题,推动构建完善刑事检察法律监督体系和能力提升的长效机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社会化综合治理体系。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平安和谐社会共建,稳定是关键。检察机关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与挽救相结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关注人民关切,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减少社会戾气,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平台,宣传法律法规普法,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拓展和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透明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从具体生动的案例中体会检察为民的“温度”,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公平公正。

四是强化检察职能,提升监督能力。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办案能力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因此检察机关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充分履行批捕、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责,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坚持打击预防并重,贯彻宽严刑事政策,预防刑事犯罪发生,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不回应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是强化信息技术运用,激发工作活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和广泛运用,推动信息化在办案、办公、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中的应用,加大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推动规范化执法与信息化技术有机融合,大力实施信息化战略,推进办案管理软件应用,实现网上办案,做到线上线下全面、全程监督,增强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是深化检察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按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从人民群众发硬强烈的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尊重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挤检察改革,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破解影响检察工作持续发展的难题,使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发展,认真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改革要求,按照张军检察长“求极致”的要求,持续做强刑事检察监督,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做实行政检察监督、做优公益检察监督,推动“四大检察”协调全面发展,突出检擦法律监督效能,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凤凰网2023-02-03

 

 

在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深刻把握典型违规违法行为本质 文章下载

在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深刻把握典型违规违法行为本质

——高质效办好“减假暂”监督案件

吴飞飞

□更好贯彻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更好实现刑事执行公平公正,更好维护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这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规定,要加强对减刑案件实质化审查,结合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减刑条件。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暂”)是罪犯最关注、涉及罪犯切身利益,也是事关罪犯教育改造效果以及监管场所秩序稳定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依法高质效办理“减假暂”案件直接关系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反之,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直接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也无益于刑罚特殊目的的实现。因此,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从整治情况来看,在办理“减假暂”案件方面出现了“踩点减刑”“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等违规违法情况,这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实践中,对这三种违规违法现象存在不同声音。如,有人认为,防止“踩点减刑”无法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间隔期相协调,因为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减刑间隔期即减刑无可厚非;再如,怎么理解“该减不减”“该放不放”?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减假暂”的适用,除非特殊规定,都是依法“可以”适用,而不是“应该”,尤其是,一边禁止执法司法机关不能随意“减假暂”,一边又要求不能“该减不减”“该放不放”,这种“两头堵”的要求让“减假暂”案件办理机关无所适从。如何评价对这三种违法违规现象认识上的误解,涉及如何更好贯彻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更好实现刑事执行公平公正,更好维护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这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强实质化审查,严肃查处“踩点减刑”背后的违规违法行为

“踩点减刑”是对实践中一种减刑适用状况的形象描述,是指只要满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间隔期即被裁定减刑,其强调的是一种到“点”即减的现象,减刑的幅度包括顶格适用和适当减少减刑刑期两种情形。应当说,这种“踩点减刑”在形式上是符合相关减刑规定的,至少满足了减刑间隔期,同时也是在规定的减刑幅度内。但是,这种“踩点减刑”背后往往存在一定的利益交换。有些罪犯为了获取减刑提早出狱,通过权钱交易、捏造虚假材料等方式申请减刑,因此,应当对“踩点减刑”作出区分。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纠正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关政策解答》,具有连续“踩点减刑”或者顶格减刑情形的案件,是排查整治工作中应当予以重点排查的九类案件之一,各有关机关要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组织排查。如经排查,存在以下情形,或者处理结果明显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符的,应当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一是司法人员存在权钱交易、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渎职等行为,导致案件处理违规违法的;二是存在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的立功、重大立功、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和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的;三是在确有悔改表现、立功、重大立功、疾病等事实认定方面或法律适用方面确有错误,具备纠正条件且有纠正必要的,或者程序严重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反之,如果案件虽然具有“踩点减刑”或者顶格减刑情形,但不存在以上情形,或者处理结果并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作为违规违法案件处理。

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而言,需要重点关注“踩点减刑”的案件办理,尤其是“踩点”顶格或者接近顶格减刑的案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规定,要加强对减刑案件实质化审查,结合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减刑条件。

总之,通过依法整治“踩点减刑”,就是要严惩减刑背后的违规违法行为,让真正具有悔改表现、能够更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罪犯获得减刑,充分发挥减刑制度的功能,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依法公正办理减刑案件,避免出现“该减不减”

对于减刑案件的办理,必须明确两个前提性认识:一是减刑并不是罪犯的当然权利,而是针对罪犯认罪悔罪态度和监管改造表现情况予以适用的刑罚变更制度。这就是说,并不是到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间隔期,或者只要满足相关条件罪犯就有权利要求监狱减刑,更不意味着,监狱对罪犯不予提请减刑就违反了法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监狱在对罪犯提请减刑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更便于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改造的具体表现作出符合实际的客观评价,更好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当然,这种自由裁量权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法院的裁定确认,这也是为了防止有的监狱把减刑作为与服刑罪犯“交易”的筹码,异化了减刑制度功能。二是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只有在有重大立功的情况下,才应当减刑。法律用语中的“可以”意味着立法的一种倾向,即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就会予以适用。

综上,这里的“该减不减”主要是针对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同等条件下对有的罪犯予以减刑,对有的罪犯不予减刑,或者对不同罪犯减刑幅度存在较大差别,对被差别对待的罪犯而言,实质上就是一种“该减不减”,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形成罪犯间的攀比,影响罪犯改造效果。二是执法司法人员害怕追责问责,主观上不积极主动提请减刑,认为“不提就无责,少提就少责”,甚至在“法外”增加减刑程序和适用条件,人为控制减刑数量。对于这种情况也应当予以监督纠正。

统筹用好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防止出现“该放不放”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出现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与“该减不减”相似,“该放不放”也是一种相对的表述。这里的“该放不放”主要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没有依法适用假释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以及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没有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

从目前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并不乐观。提请假释的案件数量较少,与同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减刑适用形成鲜明对比,由此严重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实现。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比例也很低。当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比例不高有很多主客观原因,如,对于作为假释适用条件的“再犯罪危险”的判定不好把握;又如,很多地方对假释适用设定了诸如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等许多“法外”限定条件,导致很多罪犯认为即将出狱的情况下直接获得减刑更有实惠,而不愿假释;再如,有的地方在提请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病情鉴定、保证人资格审查、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整个流程需要较长时间,监狱从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到监狱管理局决定,实践中整个流程最长时间可达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办理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执法司法机关怕担责、不积极主动作为也是主要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提请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正常进行,出现“该放不放”的现象。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解决:一是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树立关于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的政策导向。司法部正在联合“两高”等部门研究制定关于依法推动假释适用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假释案件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等实体认定问题进行明确,也对相关办案程序进行规范。二是依法充分运用好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6条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要用足用好司法解释的倾向性规定,积极推动假释适用。三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依法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四是加强对干警的履职保护。对于执法司法人员在办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不能仅依据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或者考验期满后重新犯罪等后果追究责任。让执法司法人员放下思想包袱,敢于担当作为,依法推动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高质效办理。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日报2023-04-11

 

 

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文章下载

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刑罚变更执行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其核心组成部分却极易滋生权钱交易、司法腐败等违法犯罪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严重危害法治权威。该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刑罚变更执行的相关规定未能确立起一个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本文主要从刑罚变更执行的核心内容、检察监督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四个方面对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加以论述。

一、刑罚变更执行的核心内容

刑罚变更执行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在交付执行或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而依法改变或调整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或内容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有:

1.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另外,也不能无限制地减刑。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13年。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

3.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检察监督工作现状

1.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察机关不仅有权在收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决后对裁决进行审查和提出纠正意见,也有权提前介入监狱和监狱管理局办理减刑假释的内部讨论、提请呈报程序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残鉴定、呈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法院的审理程序。

2.现行监督体制下,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对移送或呈报的材料、对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通知书进行审查来进行监督。但是面对大量的书面材料,检察干警需要在短时间内审查完毕,这就容易造成审查不细致以及对实体审查不可能落实到每名罪犯的情况发生,让审查流于程序。

三、存在的问题

刑罚执行工作虽然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其既是定罪量刑实现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而且稍有差错就会导致前期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全功尽弃。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教授所言:刑罚执行工作承前启后,搞不好就是“旋转门”或“中转站”,致使犯罪和再犯罪恶性循环。由此可见,将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严格落实到位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需完善:

1.监督方式以程序性审查为主,监督实效非常有限。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法律监督权,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刑事执行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往往都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实体性审查为辅。毋庸置疑,办案检察官以这种审查方式很难对该类案件材料内容的形成过程是否真实、合法做到正确判断,所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2.对源头性问题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为违规违法减假暂提供了“便利”。近年来发生的“孙小果案”“郭文思案”“纸面服刑案”等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严重削弱政法机关公信力,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从公开曝光的这几起案件看,有的服刑人员伪造发明创造、病历资料等关键证据,如孙小果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其非法保外就医,导致孙小果被判刑后未被收监执行。再犯罪后,又请托他人为孙小果违规考核计分、评选“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利用并非其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认定重大立功,违法帮助其减刑。由此看来,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对罪犯的日常计分考核和立功奖惩的监督重视程度不够,从而为部分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帮助服刑人员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提供了“便利”。

四、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1.提高刑罚变更执行程序的透明度

在程序上增强透明度,一定要积极推广裁前公开听证制度。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法院应在裁定前到监管场所公开听证,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本人和罪犯代表参加,法官经过询问、查阅卷宗、听取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等方式,对监狱的提请意见、服刑人员陈述及检察机关的意见等进行综合考核,并将听证会情况在网上进行同步直播,把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全过程呈现在公众面前,实现阳光司法,从而倒逼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依法依规办理,防止权力的滥用。

2.强化源头的检察监督

派驻检察人员务必要高度重视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和立功奖惩的检察监督,定期查阅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记录,随机检察部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台账,审查罪犯的加扣分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尤其是要对计分、记功是否满足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进行严格监督。如果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对执行机关提出相应的纠正建议,并对纠正事项进行跟进监督,确保监督质效。

3.要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

实践证明,监狱巡回检察是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的有力武器。所以,各地检察机关要把查纠违规违法“减假暂”和看守所、监狱巡回检察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交叉检查,组织辖区内不同地域的检察机关对排查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深挖根源,重点关注检察监督中不敢、不愿、不善监督问题以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重点对“有权人”和“有钱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深挖彻查问题背后的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线索。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规定、按程序审查,对相关行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问题综合应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处置,增强监督质效。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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