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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检察业务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检察院

题目:数字检察深度应用的推进路径探索

资料提供时间: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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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白河县:多措并举推进基层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 文章下载

陕西省白河县:多措并举推进基层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刘宝利

数字检察是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只要有效将法律监督、数字检察、社会治理融为一体,就能为推动检察机关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模式贡献力量。笔者就所在陕西省白河县检察院开展数字检察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短板以及下一步可采取的工作举措,谈几点意见建议。

一、数字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自数字检察工作部署以来,白河县检察院坚持“从思想上破冰、行动上破局、应用上深化”,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一是思想上破冰,强组织明方向。我院党组积极引导各业务部室检察人员主动适应信息化建设形势,筑牢大数据意识,以“四大检察”为基础,以“数据治理、运营、赋能”为手段,以“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为目标,全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二是行动上破局,抓学习提能力。我院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最高检数字检察办公室制定的《数字检察办案指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借鉴学习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的数字监督模型,更新工作理念,并召开学习成果交流会,凝聚奋起直追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三是应用上深化,找切口提质效。我院以盘活检察机关现有业务数据为基础,深入总结分析了工作难点、堵点,在主责主业中深挖数字检察法律监督线索。如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五年来赌博类案件的相关数据和公安机关五年来“110警情”信息数据、赌博类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数据,通过对比发现法律监督线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监督公安机关以赌博罪立案3人。在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针对部分网格员、群众反映基层法庭存在“立案难”问题,建立了基层法庭立案审查法律监督模型,向法院发出类案纠正违法检察建议2件,法院及时采纳并纠正。

二、数字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通过梳理发现数字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数字检察的认识还不到位。部分检察人员对“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认识不到位,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融合推进的观念不足。二是推进数字检察的能力不足。检察人员从办案中主动挖掘信息、提取数据、比对分析的能力不足,依托现有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的能力欠缺。三是数字检察机制不完善。对内各部门融合、协作履职的机制不健全,对外数据共享还存在一定壁垒,影响数字检察的推进力度。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方向和举措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团队保障。加强数字检察工作的谋划布局,将数字检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以检察长担任组长的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党组会和党组扩大会专题学习和研究部署数字检察工作,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参与数字检察工作,打造专业的数字检察办案团队,加强科技强检人才队伍建设。

二要强化学习,提升自身素能。积极学习借鉴最高检、陕西省检察院和安康市检察院推广的法律监督模型,从中找理念、找思路、找方法;提高数字检察意识,注重培养干警通过大数据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提出检察建议的能力,切实发挥大数据对法律监督的赋能作用。

三要强化创新,构建法律监督模型。加大探索创新力度,紧紧围绕“四大检察”,找准“小切口”,构建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法律监督模型。常态化组织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发和应用,并召开点评分析会,提升法律监督模型应用质效。

四要强化投入,加快基础建设。通过积极沟通协调,实现“12309+12345”数据共享,完成综治视联网和驻所检察室联网建设,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网络理政、行政效能整体提升方面的积极作用。此外,我院还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筹备建设智能化档案室,实现档案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智能化,为数据共享实现内部数据的归集。

检察日报2023-08-18

 

 

以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文章下载

以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金石 张源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律监督的力度、广度及深度有了更新要求,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而数字化革命的到来,为数字检察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是新时代科技革命浪潮下法律监督模式变革的契机。

数字检察的发展,重点在于通过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法律监督能力。首先,数字检察有利于推动监督理念转变。在新时代背景下,数字检察的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数据整合是数字检察的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内部数据及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外部数据两部分,要树立数据共享共用理念,做实数据治理、聚合、管理、应用。其次,数字检察有利于推动法律监督技术转型升级。利用云计算技术对收集的海量数据进行筛选、比对、分析,可减少检察官的大量重复劳动,消除因主观性所带来的判断失误。一是常态化开展执法司法巡查及流程监督。通过算法技术加大执法司法监督力度,实现事前、事中、事后“一揽子”处理。二是加快跨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执法司法活动的全流程、智能化管控,打通数据障碍,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全流程网上监督。三是搭建专业化法律监督大数据平台。畅通数据收集渠道,构建监督模型,实现线索智能收集,案件精准办理。法律监督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关键在于数据的导入及建模展开。通过归集管理海量数据,运用监督模型碰撞筛选异常数据,并运用调查核实、审查等方法查明关联事实。再次,数字检察有利于推动法律监督模式转型升级。随着数字检察战略的深入推进,推动法律监督由点到面、由个案到类案、由一域到全域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作为类案识别的关键因素,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是运用大数据确定类案监督的关键因素。

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既需要事关全局的顶层设计,亦离不开考虑周详的实施路径,检察机关应立足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立足形成“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工作机制目标,通盘考量其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的特征,做实做细各项工作。

数字检察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离不开数字检察平台的建设及优化。应在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下,拓展和合理使用外部数据。首先,要畅通政法机关之间数据的流通及共享渠道,依托大数据平台打破数据传输障碍,实现互联互通、互享互惠,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督盲区。从个案办理中提炼、归纳、汇总类案普遍性规律,构建监督模型,实现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的转变。其次,要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流通及共享渠道。数字检察建设有赖于数据的集成及线索收集,需要法院裁判数据、公安机关执法数据,及市场监管、环保、税务等行政机关的业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检察机关更好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亦是数字检察建设外部数据的主要来源。再次,要畅通检察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流通及共享渠道。通过对企事业单位海量数据的类型化、行业化、区域化处理,可以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利用大数据检索持续提高办案的精准度,检察机关通过智能化手段对异常数据及可疑信息进行对比筛查,可以提高线索的成案率。

数字检察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离不开专业化队伍建设。首先,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数字化思维,提升数字运用能力。基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及检察长负责制的工作模式,检察长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意识,对数字检察具有较高水平的认知。其次,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树立数字思维、数据理念。着力培养更多既精通业务知识,又讲政治、懂数字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再次,要突出办案指引及应用普及。面向办案实践,及时总结、归纳各地已经成熟的数字检察典型案例,通过制定办案指引的方式引导检察人员运用数字化思维办理案件。适时将较为成熟的监督模型及数字化应用场景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

数字检察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离不开对调查核实的持续优化。利用大数据有助于办案人员发现个案问题,在数据碰撞中筛选出类案线索,但对于线索的调查核实则依赖检察权的刚性行使。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审查、调查、侦查,数字检察为这三种方式的融合贯通提供了可能。首先,审查权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涉案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分析、判断的权力。审查方式除了查询、调阅等程序性事项外,还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的分析研判、审查评估、听取意见等。数字化方式有助于克服审查方式的碎片化,使得法律监督不局限于个案或卷宗所反映的事实,覆盖执法司法全过程。其次,调查核实权主要包括查询、复制、询问等非强制性措施,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对调查核实权皆有规定,但其体系性仍不健全,影响了调查核实的行使质效。数字检察有助于克服调查核实形式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再次,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中对案件线索及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主要包括“直接侦查权”“机动侦查权”“补充侦查权”三种形式。通过运用数字检察,可以真正实现侦查权“线索收集”“数据筛查”“调查核实”“跟踪反馈”的链条式发展。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检察日报2023-08-14

 

 

数字检察深度应用的推进路径 文章下载

数字检察深度应用的推进路径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改革规划》),对今后五年检察改革作出系统规划和部署。其中,《改革规划》第36项任务为“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提出“聚焦业务办案,完善司法办案辅助系统、大数据赋能系统,推进数字时代互联网检察办案工作”等措施,有助于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如何有效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及时更新理念,树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

检察机关对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并不陌生,2013年底全国检察机关上线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搭建起了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办案平台;2017年上线运行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实现了间接生成统计数据到办案系统直接生成的转变。至此,办案人员网上办案的过程,也是案件信息填录、信息采集和检察业务数据(统计数据)生成的过程。但是,数字检察不只是检察工作的技术化、信息化、网络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不是统计数据的罗列,更强调数字化意识、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即,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检察机关要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

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应引导各地检察机关由传统的“被动受案”监督办案模式向“主动办案”转变。过去,许多地方检察机关主要是受理什么案件就办理什么案件、受理多少就办理多少,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窄、发现获取难。而通过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看似孤立、偶然、平常的信息点之间有了交集、串联,问题线索就能清晰显露出来。在办案实践中善于运用大数据发现案件线索,这也是数字技术给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带来的最直接的辅助作用。例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主设计研发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监管平台,该平台可精准挖掘食品药品犯罪线索,从中发现行政监管和司法判决中存在的漏洞与隐患,并将监督线索自动推送给公益诉讼检察等办案部门。

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应引导各地检察机关由传统的“个案办理”向“类案办理、系统治理”转变,推动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到同类问题治理,实现以一类案件监督促进一个领域发展的社会治理效果。当今社会,海量数据中往往可能隐藏着违法行为和社会治理问题的案件线索,通过数据监督模型收集、归纳、筛选有效数据,可以发现潜藏在个案之中的社会问题、管理问题,这为检察机关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参考。例如,浙江省检察机关从2018年开始率先探索实践大数据法律监督,按照“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实践路径,通过数据间的关联碰撞,发现了“套路贷”虚假诉讼、违规领取养老金、诈骗医保资金等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破产领域虚假劳资债权监督模型筛选出成百上千条风险企业涉劳动纠纷线索,对批量发现的涉劳动报酬纠纷违法案件进行了全面纠正。

需要注意的是,构建法律监督应用模型重在务实管用,要统筹好研发和应用,防止无序开发、重复建设、互不兼容,造成资金浪费和脱离业务工作实际。比如,2023年7月10日出版的《检察日报》在头版就数字检察进行评论时说:“少数地方检察机关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买模型来用,往往‘水土不服’、难以升级,不仅造成浪费,也容易让数字检察的战略跑偏,应切实杜绝这类问题。”

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应运用大数据加强案件管理

从管理层面看,检察机关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要紧紧围绕“应用”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应按照监督事项案件办理要求,以数字检察辅助监督办案,从每一个法律监督个案入手,建立“个案挖掘、线索建档、数据筛查、调查核实、实施监督、系统治理、跟踪反馈、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案件办理全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监督、案件管理智慧研判,推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加强对人、财、物的科学管理,提升检务管理效能。

要以数字检察优化检务管理,推进互联网检察办案工作。数据分析可发挥业务监管、指导作用,但不能简单地说哪个数据上升、哪个数据下降。比如:2018年,最高检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旨在通过对数据变化的深入分析,研判数据反映的检察业务工作运行状况及社会运行状况,着力发现倾向性、典型性、异常性问题及其原因,提出相应解决意见和建议,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此外,通过数据联动和案例反查,最高检发现个别省份公益诉讼立案数据上升其实是个别基层院存在同质化办案,特别是类案群发检察建议的问题,从而对其实时纠偏、提出预警。

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应保障数字检察应用智能化

建立和完善以类案检索、智能推送为核心的知识服务体系,用数据服务检察办案。检察机关的知识服务平台应及时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知识体系性、完整性和易用性。通过数字化解析,对“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以及法律法规、裁判文书等进行精准分类、科学标签。通过统一平台入口实现关键词检索、模糊检索、组合检索、跨库检索等一站式检索功能,为检察官办案提供案例及知识查询、大数据智能推送、个性化统计等数据服务。

夯实数字检察的基础,完善检察信息化系统。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在同一张网上接收案件线索,在同一张网上流转案件,在同一张网上办理案件,在同一张网上管理案件,在同一张网上采集数据,这一集案件办理、管理、统计于一体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了跨地域、跨层级信息互联互通,可有效解决以往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信息孤岛、重复建设等问题,数据量也由万量级上升为亿万量级,有效实现了检察业务数据化。数字检察的应用,在于坚持一网运行、一网通办、一网赋能、一网运维“四个一网”。

数字检察应符合数字法治建构的基本逻辑。目前,司法数字化总体上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辅助性算法处于主导地位。例如,北京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上海的“206”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湖北的“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等,主要功能在于提供辅助性建议,并未涉及代替司法主体作出算法决策或主导算法决策。但算法歧视、“算法黑箱”及数据瑕疵等问题不可忽视,它直接关系着司法数字化辅助的结果,甚至从根本上否定“同案同判”的技术赋能场景。由于算法与数据、平台融为一体,因此,数字检察要聚焦“解释算法的算法”和“监督算法的算法”,加快推进技术逻辑与规范逻辑的结合,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分别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民主与法制时报2023-08-16

 

 

随州市以数字检察助力检察工作现代化 文章下载

随州市以数字检察助力检察工作现代化

“这个罚金刑执行法律监督模型很好用!我们通过使用该监督模型办理相关案件,已避免7万元国库资金流失!”“我们与法院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科技让办案更加高效了!”……近日,在全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推进会上,基层检察院干警分享了数字检察为监督办案带来的便利。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坚持向数字检察要生产力,充分利用检察技术解决数据检索、数据应用等具体问题,同时以业务部门需求为导向,针对性研发法律监督模型,助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我们秉承‘全面部署、突出重点、分批推进’的工作思路,共向业务条线征集22个监督模型思路,最终选定6个重点模型进行研发。”随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部负责人介绍。

“罚金刑执行法律监督模型”,是随县检察院自主研发的一个法律监督模型。长期以来,作为刑罚的一种,罚金刑适用广泛但执行到位率不高。囿于数据壁垒和传统的监督手段,检察机关采用人工审查对比的方式,一般难以及时、全面发现相关监督线索。2018年至2022年,随县检察院通过传统监督手段,仅发现罚金刑执行监督线索98条。后随县检察院研发完成该模型,共导入60余万条关键信息,推送监督线索258条,核查成案线索152条,模型推送线索的成案率达60%。根据监督模型推送的线索,随县检察院发出类案监督建议6份,并与法院会签相关文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真正实现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目标。

研发“罚金刑执行法律监督模型”,是我市检察机关努力打造数字检察随州版的缩影。据介绍,为提升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办理质效,2022年,随州检察机关自主研发了企业合规协同办案平台,成功入选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检务创新案例,并获邀参加法治日报社在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此外,自主研发的“罚金刑执行法律监督模型”“罪犯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模型”“刑事‘挂案’法律监督模型”等已实现全省共享,正在全省91个检察院试用。积极推进政法协同试点检察环节各项工作,牵头制定、完善《随州市政法协同平台“单轨制”工作考评办法》《随州市政法业务协同平台危险驾驶案件“单轨制”试运行规范》《随州市政法业务协同平台案件受理标准》等文件,政法协同平台“单轨制”全面进入试运行阶段。

随州日报2023-08-22

 

 

单县检察院:以数字检察助推司法救助高质效发展路径 文章下载

单县检察院:以数字检察助推司法救助高质效发展路径

摘 要:针对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来源少、救助不及时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聚焦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重点人群,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线索大数据筛查智慧应用平台,通过数据比对碰撞,精准、高效筛查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变当事人申请为检察机关主动排查,跑出司法救助“加速度”,全力防范化解因案返贫、致贫风险,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关键词:司法救助 大数据模型 线索筛查应用平台 服务乡村振兴

全文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应当深刻认识司法救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继续发挥好救助工作“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在贯彻落实最高检、国家乡村振兴局部署开展的“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中,积极探索构建司法救助大数据模型,有效挖掘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开展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实现每一个司法救助案件的高质效办理,实现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一、大数据运用基本情况

单县检察院通过对办理的司法救助类案梳理发现,依照传统的方法逐案筛查司法救助案件线索,获取渠道狭窄,救助不够及时,对重点救助人群救助线索会出现遗漏。为破解这一问题,单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获取内外部数据,提取刑事检察案件中的被害人;民事检察案件中的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申请人等;行政检察案件中的行政裁判结果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申请人等;涉法涉诉信访人等基础数据要素,设置“姓名、身份证号码”两个数据比对点,与重点救助人群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构建司法救助线索筛查模型,对进入检察环节的困难当事人及时筛查,充分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跑出司法救助“加速度”。

2022年10月建模以来,单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碰撞,筛查出司法救助案件线索90件,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63人,发放救助金59.2万元。为强化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单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妇联分别会签《关于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实行)》等文件,定期召开座谈会,深化落实信息共享、共同帮扶、定期联合回访等机制,凝聚司法救助合力,实现从单一司法救助走向多元化救助帮扶。单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模型筛查出涉重点人员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实现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由被动接收到智能化筛查的跨越、由“粗放型”向“精细型”的转变。该模型经过不断优化升级,筛查范围逐步扩大、筛查数据更加精确、有效救助线索稳步增加,为办案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模型建立背景及探索过程

(一)“数字检察”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检察机关要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数字技术创新发展和迭代提升、社会联结形式和方式的迅速变更,促使司法发生数字化转型。数字检察建设,为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水平、促进高效能检察履职指明了奋斗方向。

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牵着司法关怀”的民心工程。如何通过大数据运用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走深走实,实现从传统工作方法向现代工作模式的跨越,单县人民检察院大胆刨析做出了积极的探索,该院在调研中发现,司法救助工作的痛点在于案件线索的筛查和获取,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数据壁垒导致的信息不畅;二是人工筛查效率不高、覆盖面小;三是受害人主动申请意识不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单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落实专项活动部署,以数字检察建设为契机,认真研判,大胆尝试,探索搭建大数据模型,智能化筛查进入检察环节的五类重点救助人员信息,从而主动发现救助线索,快速精准实施司法救助。

(二)“检察之智”初探索

2022年10月,单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自主研发的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应用平台正式运行,开启了用大数据筛查重点救助群体司法救助线索的办案新模式。该平台通过“两库四比对”模式,快速、精准筛查出司法救助线索。“两库”是指基础数据库(包括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和全国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数据)和筛查数据库(县大数据中心数据库);“四比对”是指通过基础数据库与筛查数据库中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四类重点人群信息一一比对。采取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内部数据与单县大数据中心的相关外部数据的碰撞、比对、分析,最终获取进入检察环节的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重点人群信息。检察人员对平台推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综合分析,核查案件当事人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进而快速、精准锁定救助对象,主动开展救助。司法救助线索筛查应用平台第一时间提示检察人员关注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重点人群信息,提高了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发现效率。

三、司法救助建模的难点与困境

(一)救助群体信息数据获取难

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要找到适格的救助群体,如何获取其信息数据是建模的首要问题。单县人民检察院筛查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脱贫攻坚对象、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人等五类生活困难当事人的信息数据,上述人员信息数据分属于不同单位,明确数据源之后还需要同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为数据的获取打好基础;同时为确保数据的有效性,还需要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更新信息数据,才能实现对筛查获取的人员信息有效识别。此外,在实践过程中还发现,部分案件当事人不属于上述五类人群,但同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这就需要进一步增加数据源的获取,需要结合办案实际,不断将新的数据纳入筛查数据池中。

(二)域外救助线索筛查难

经济的繁荣发展、人员的跨区域流动给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过程中发现,某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为本市外县残疾人,受限于筛查数据,这种情况下模型无法筛查该救助线索。原因在于模型筛查群体的数据来源是本县的相关数据,缺乏外地户籍的重点救助群体数据。同理,部分原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役军人等重点救助人群为外县、外省户籍,导致模型不能将此类人群救助线索筛查出来。因为单县地处四省八县交界处,人口流动大,需要更大范围内建立数据共享,扩大线索筛查的范围。

(三)存在重复救助的可能

现阶段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均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救助对象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各单位之间尚未能构建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存在重复救助的可能性。通过筛查获取的数据仅限于是否属于受助人群,但部分人员可能已经获得国家司法救助,根据国家司法救助一次性原则,筛查出的部分线索可能造成重复救助,浪费司法资源。此外,随着国家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已全方位覆盖,民政部门“救急救穷”政策充分落实,人民群众保险意识逐步提高,参保群体不断扩大,部分受助人可能已经接受其他形式的救济、补偿。但因政府部门临时性、过渡性政策的灵活多变以及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信息的特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存在信息壁垒,导致检察机关对司法救助的必要性判定时难以把握。

(四)办案思维与建模思维的差异化

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办案人员思维模式与建模思维存在差异。相较于传统的办案模式,办案人员需要对申请人主体资格进行验证,申请救助的材料逐项审查,引导补充有关材料,从而得出是否符合救助的结论意见。模型建成以后对办案人员来说可以作为黑箱,只需关注来源数据和输出结果,判定输出信息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而建模的技术人员则需要对每一个逻辑步骤,逻辑关系进行细致全面的把握,这就对建模团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案人员需要全程深入参与建模过程、学习建模的专业知识,帮助技术人员厘清建模思路。将司法救助工作的需求与建模技术深度融合,实现概念数据模型向逻辑数据模型转变。

四、数据模型建立的实践启示

(一)统筹“理念”与“实践”

大数据建模是一场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变革,要坚持理念引导,勇立数字检察的潮头,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单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牵头组建数字建模团队,并在全院深化推广数字检察工作理念,做到在理念上先行一步、落实上更快一步;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深化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引导全院干警法律思维与建模思维相融合,让检察业务人员在工作中深入融合数字检察的工作理念,思考如何运用大数据等技术解决实务问题,紧盯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突出实用,不仅解决了建模思路问题,而且建立的模型更具有实用性。

(二)融合“业务”与“技术”

单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创新“两图六步”工作法,借助流程图、思维导图助力业务人员与信息技术人员紧密配合,将模型思路和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实现概念性模型向逻辑性模型转变,不断提升数据模型应用质效,成功探索出了“业务数据主导、技术攻关领跑、实践转换高效”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新模式。在该模型建设过程中,业务人员提供了司法救助线索筛查模型的“两图”,技术人员以构思谋划、可行性研究、技术性审查、模型搭建、质效检测、应用优化“六步”方法,推动该模型成功上线运行。同时,业务人员深刻解读《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在拓展刑事类救助案源的同时,依规开展民事类、行政类救助案件,有效解决救助案件线索渠道来源单一、救助工作开展不及时等问题,与技术人员相结合,推动该模型从1.0初始版本向筛查更加全面的2.0版本转变。

(三)协调“应用”与“效能”

一是扩大筛查范围,经调查,县医疗保障局有申请“门诊大病”“特慢病”等申请人信息,县工会有困难职工信息,县教育局有申请助学贷款困难学生信息,下一步,该模型将把上述60万余条数据纳入筛查数据中,推动该模型“重点筛查”向“全面筛查”转变,充分发挥数字赋能国家司法救助的职能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二是增加筛查数据,部分残疾人、退役军人等重点救助人群为外县、外省户籍,该平台仅获取本县相关数据,因此并不能将此类人群救助线索筛查出来。菏泽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获取全市相关数据并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类案线索筛查平台,线索筛查数量明显提升,有效避免了部分困难当事人因线索遗漏导致因案返贫致困的风险,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力度。数据的整合进一步提升了每一个使用该模型检察机关的筛查质量,这也是大数据的规模性提升,实现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四)统领“变”与“不变”

模型的生命力在于应用,模型上线后,一直在应用中不断优化升级。该模型计划的3.0版本,除了增加医保局、县工会相关数据外,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性升级是增加排除规则。排除规则包括自动排除和手动排除两个部分。自动排除功能需进一步扩充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已救助人员数据,因为司法救助原则上不重复救助,该模型筛查出救助线索后,和前述机关的已救助数据进行二次比对,如果涉及人员已经被救助,移入自动排除列表。因特殊情况下,已救助人员仍可能需要二次救助,因此对自动排除列表中信息,仍需要保持一定的关注。对于筛查出的救助线索中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标记,列入手动排除列表,人员进入该列表后,会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期限内不再在救助线索中显示,到期后自动从列表移除,防止相关人员之后再次涉案时已符合救助条件,但因长期被排除而未能被正确筛查出的情况出现。通过增设排除规则,以此来实现司法+社会救助重复性审查智能化。

(五)兼顾“技”与“道”

构建大数据模型的出发点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助力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落脚点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要充分认识到数据模型的搭建不仅仅是“技”,更是“道”,一方面司法救助线索筛查数据模型根本性变革了司法救助工作的方式方法,从被动接收申请材料到主动筛查目标人群;另一方面是从个案的识别到一般性规律的总结,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实现跨越性成长。大数据模型的构建赋能类案救助是数字化时代检察机关的积极探索,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的重要抓手,是社会治理效能的再升级,是以“检察之智”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的检察“心”方案。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2023-08-11

 

 

“跑分”团伙利用数字人民币转移赃款,公检公布协同治理电信诈骗典型案例 文章下载

“跑分”团伙利用数字人民币转移赃款,公检公布协同治理电信诈骗典型案例

“卡农”,是指非法出售实名制银行卡或电话卡给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资金流转渠道的人。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获知一起典型案例。2021年9月至10月间,李某组织陈某、母某、曹某、黄某等人组成“跑分”团伙,利用两名“卡农”(该两人另案处理,已判决)在多地办理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和数字人民币钱包,租赁多处日租房作为转账地点,通过网络接收他人指令,当钱款转入“上家”指定的“卡农”银行账户后,迅速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兑换、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拆分转移,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赃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该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等5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2022年8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5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据办案机关介绍,本案系一起“跑分”团伙利用数字人民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拆分转移赃款的犯罪案件。

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法定货币,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数字人民币在全国逐步推广,数字人民币钱包的注册量和使用量大幅上升,在为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被电诈分子用来转移赃款。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通报了2022年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2022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将集团化、跨境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斩断上下游黑灰产业链,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1179人。

据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公安局会签《协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指引》,首创“检察建议+反诈提示函”协同治理模式,织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法网。

记者注意到,入选典型案例的还有一起非法买卖公民寄递信息,以“盲发快递”方式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21年五六月间,张某甲与某快递公司销售人员孙某某相互勾结,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寄递信息,虚构买卖关系,通过孙某某所在的快递公司,以货到付款形式,对每包价值人民币2元的足浴包收取到付货款69元,向全国多地不特定被害人盲发快递17万余单,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办案机关查明,张某甲“盲发快递”的被害人信息来源为,2020至2021年间,孙某某介绍快递公司同事张某乙、李某向张某甲出售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快递地址等内容的公民寄递信息10万余条,张某乙、李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4500元;张某甲通过网络另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0余万条。

据介绍,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通过非法买卖公民寄递信息“盲发快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追缴违法所得外,还判处被告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注销使用的网络账号,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一体推进刑事追诉和公益保护。目前判决已生效。

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反映的非法买卖寄递信息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物流寄递行业落实反诈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以“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犯罪。

2019年至2021年3月间,魏某伙同郭某甲、郭某乙,组织、策划并雇佣张某某等30人,以多个教育培训公司为依托,假借国家部委指定办学机构名义,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电话营销等渠道进行推广,以高薪就业、社保补助、个税抵扣、挂靠获利等为噱头,兜售消防工程师、健康管理师培训课程,以承诺“包考”“包过”、虚构能够帮助不符合报名资格的人“代报名”、伪造报名审核通过表或报名成功截图等方式,骗取全国多地200余名被害人缴纳培训费和代报名费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该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0月29日、2022年2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魏某等33人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1月4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等33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主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魏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陈禹橦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部分学员直至案发仍在备考。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准确把握商业欺诈行为与诈骗犯罪的区别,将明知学员无报考资格,仍以“包考”“包过”“代报名”等方式骗取学员费用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净化网络教育培训市场环境。”陈禹橦表示。

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副总队长胡英坤给出一组数字,2022年,全市公安机关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2.7万余人,破案1.8万余起,打掉涉诈犯罪团伙窝点300余个。

中国经营报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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