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落实路径推动少捕慎诉慎押落地增效
郭烁
□检察机关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推进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之角色,概因监督权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又享有公诉权等重要权力。
□在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应时刻把握好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关系,以“少捕”带动“慎押”,进而推动“慎诉”。在犯罪结构日趋轻缓化的现实情势下,少捕慎诉慎押与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直接相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侧面。
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最高检发布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中亦强调“做优刑事检察,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在“少捕慎押”方面,制定法层面之设计呈现两个向度:一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为代表,通过进一步严格逮捕审查条件、诉讼化改造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正向降低羁押性强制措施之适用;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通过激励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之适用,反向实现少捕慎押。“慎诉”方面,制定法上主要借由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特殊不起诉五种不起诉类型达致慎诉目标。
少捕慎诉慎押之贯彻背景:犯罪结构呈轻缓化发展趋势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落地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一方面,新兴的“电子手铐”“非羁码”等技术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所面临的“流动人口脱保”“监管流于形式”等问题,诸多刑罚替代性措施也可以较好完成刑罚预期实现的预防目的;另一方面,由比例原则观之,羁押性强制措施自当在必要时方可适用。恰是犯罪结构轻缓化之现实表征为政策落实提供了正当化理据。
犯罪结构轻缓化在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均有所体现。在立法层面,为回应社会合理关切、保护新兴权利、应对社会失范,危险驾驶、高空抛物等一系列轻微犯罪入刑,轻罪在刑法中占比不断攀升。据统计,若以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界定轻罪之标尺,刑法中轻罪数量共计106个,占比超过20%。有学者将之归纳为“积极刑法立法观”。
在司法层面,从宏观角度观之,根据2016年至2021年《中国法律年鉴》的相关数据统计,2015年至2020年全国刑事案件被告人中(仅统计生效判决)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均超过75%,2021年这一数据则达到84.6%;再以非监禁刑之适用为例,2020年全国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1.6万件,刑事被告人总体数量为152.7万人,而因犯罪轻微适用非监禁刑的人数达41.4万人,占比约为27.1%。从微观角度观之,危险驾驶罪业已在数量层面跃升为我国第一大犯罪,其于2020年时下跌至28.9万件,在2021年又回升至34.8万件,占比超过全部刑事案件的1/4;相应地,严重暴力类犯罪的犯罪率不断下降。
犯罪结构轻缓化无疑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推进有所助益。强制措施适用方面,部分轻罪因不符合逮捕适用之刑罚要件或社会危险性要件而无适用逮捕余地,如危险驾驶罪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审查起诉方面,轻罪之犯罪情节轻微也更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不起诉之适用场域相应扩张。
少捕慎诉慎押之具体优化路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在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概因监督权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又享有公诉权等重要权力。若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具体应从三个方面展开:
第一,发挥强制措施适用监督职能,严格逮捕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还应一并审查公安机关有无违法侦查,即可对拘留等强制措施适用展开审查;同时使强制措施回归诉讼保障的本质面向,以“社会危险性要件”为核心构建逮捕审查机制,跳脱出“构罪即捕”之囹圄,严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19种认定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之情形。在适用逮捕措施后也应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持续贯彻比例原则,即倘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乃至解除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之发生,应当予以变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审查时只是“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了解被羁押人的具体情况,质言之,也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之方式,诉讼化取向不足,实务中仍应致力提升被追诉人之于程序的参与程度。
第二,激活不起诉制度效能,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在审查起诉层面,法定不起诉、特殊不起诉等有特定的适用前提,但相对不起诉因赋予检察机关以起诉裁量权,可以成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抓手。数据显示,2019年之前我国的酌定不起诉占比始终低于10%,直至2020年达到11%左右。这或许缘于相对不起诉在实务中被科以诸多适用限制,如犯罪类型须为轻罪等。应当注意,以2020年为例,生效刑事判决人数中被判处定罪免刑、管制、拘役、适用缓刑、单处附加刑及宣告无罪、不负刑事责任人数占比超过40%,其中蕴含着广阔的相对不起诉适用空间,这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繁简分流”案件处理精神。
同时,不起诉权尚未充分行使的原因之一是不起诉分类的掣肘,然而该种分类更多具有学理上的探讨意义,实务操作中可予以淡化;尽量简化不起诉决定的内部审批程序,防止内部考量、指标要求过多干涉不起诉适用。此外,凸显起诉裁量权的相对不起诉所受桎梏过多,应予以去约束化,如适用罪名方面,“犯罪情节轻微”不等于立法之“轻罪”,对于重罪同样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空间;判断是否可以免除刑罚,可结合刑法第37条独立适用,是否起诉更多交由检察官裁量。当然,未来在立法层面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之适用场域或是大势所趋。
第三,完善检察听证制度,推动相关制度机制良性交互。检察听证因吸纳被追诉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能够更好反映控辩双方意见、提升诉讼化程度,契合司法化的法治走向。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根据制定法的规定羁押听证启动并非必经程序,该种情况下被追诉方意见很难对审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实务中应努力贯彻“能听证尽听证”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仅对涉及案件类型作出规定,未牵涉不起诉决定程序,在实践中可以考虑明确赋予被追诉人、被害人启动检察听证的权利,此举既可保证各方主体之程序参与权利,亦可提升不起诉决定之公信力、减少可能的质疑。
此外,应当注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例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应将认罪认罚情况作为强制措施适用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涉案企业合规类案件中,检察听证制度已经初步发挥良好效能,应结合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整改体系之公正性。
总而言之,在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应时刻把握好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关系,以“少捕”带动“慎押”,进而推动“慎诉”。在犯罪结构日趋轻缓化的现实情势下,少捕慎诉慎押与中国式刑事法治现代化直接相关,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侧面。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检察日报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