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热线:

微信

小程序

公众号

类别:四大检察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检察院

题目:检察院如何做实民事支持起诉 助力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资料提供时间:2023-10-27

目录

更多

大同市阳高县检察院:做实民事支持起诉 助力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文章下载

大同市阳高县检察院:做实民事支持起诉 助力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民事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主动融入工作大局、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民生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着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在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创新工作模式,以多元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践行司法为民,主动融入大局

阳高县检察院认真践行“枫桥经验”,注重诉源治理,不仅要支持当事人运用起诉手段积极维权,更要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办理案件中将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制度配套衔接,一体融合,对于促成当事人和解的,敦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对于不能即时履行的,继续支持起诉,通过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该院在办理孙某某与乔某某、潘某某土地侵权责任纠纷案过程中,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修复受损的邻里关系。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村委会等紧密合作,找准纠纷症结所在,做实做深矛盾化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邻里关系,有助于树立良好村风、家风。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维权合力

为拓宽线索来源渠道,该院健全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外部联合劳动保障、妇女维权、残疾人保护、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加强相互协作,出台案源线索相互移送、多元化协同配合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实时沟通与信息共享。同时,积极与法院协调,通过在法院设立的便民服务点,向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对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受理。案件受理后,对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申请人指导其收集固定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等,确保弱势群体的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该院在办理通过便民服务点平台受理的薛某某与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支持起诉案过程中,积极履行职能,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参会。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都充分阐释了各自的观点和诉求,该院干警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等方面阐述支持起诉观点,充分向杨某及其家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经过沟通协调,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成功化解纠纷,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助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针对还有部分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不甚了解的情况,该院努力做到把工作向前延伸,加强宣传,广征案源。运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为载体,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送法进乡镇、进校园等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支持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条件以及办案工作流程,引导人民群众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民事检察工作的认识,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以赢得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阳高县检察院将继续主动履职,拓展监督领域和办案范围,延伸监督触角,找准支持起诉与保障民生的契合点,强化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和法律监督的司法定位,广泛探索对于其他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积极拓展支持起诉参与方式,为弱势、困难特定群体提供支持和保障,真正将支持起诉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载体,提升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山西新闻网2023-09-04

 

 

余庆县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为群众维权 文章下载

余庆县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为群众维权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近日,余庆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成功帮助一对八旬夫妻追索赡养费,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84岁的张大爷与81岁的李大娘育有二子四女,四个女儿已婚嫁,小儿子张某武在外务工,大儿子张某文因罪被判入狱,两位老人身患疾病、行动困难。因赡养纠纷问题,张大爷夫妇的生活无人照料,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张大爷夫妇决定起诉其子女,并向余庆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余庆县检察院从事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陈晓洪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损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张大爷申请其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在当地村居了解到,张大爷一家因赡养纠纷未解决,导致家庭关系紧张,找到案件“症结”后,检察官兼顾“情理”与“法理”,积极主动履职。

因张大爷的三位子女均在外务工,便通过“线上沟通+线下走访”的形式,耐心开展劝导、释法说理工作。同时,为切实解决问题,检察官还多次与张大爷夫妇的子女谈心、沟通,教育其履行赡养义务,更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父母。

因张大爷腿脚不便和李大娘长期卧床原因,余庆县检察院经与余庆县法院沟通后,将庭审现场“搬”到老人家中,法检双方共同释法说理,悉心调和,以理服人、以例为戒、以情暖心、以法明规,从社会公德、伦理道德释法明理,耐心劝说。最终,余庆检察院经过“线上调解+巡回审理”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按月支付固定金额+均担医疗费”的调解协议,让张大爷夫妇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在现场,余庆县检察院检察官考虑到两位老人年迈体弱多病,便为他们申请了司法救助金1万元。

据悉,近年来,余庆县检察院将检察办案与司法为民有机融合,打造了“党建+检察官下基层”特色品牌。同时,该院还坚持能动履职,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弱势群体及时、准确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树立了优良家风,弘扬了家庭美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从支持起诉、心理关怀、司法救助等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全面精准有效的司法保障。

(记者 杨义霞)

遵义日报2023-08-30

 

 

茂南检察:民事支持起诉筑牢特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护墙” 文章下载

茂南检察:民事支持起诉筑牢特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防护墙”

为全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依法保障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近日,茂南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走访了向茂南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的当事人,为维护特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筑牢“防护墙”。

“我们今天过来,主要是探望一下小林。”第四检察部主任黄梦园办案团队来到鳌头镇小林家中对小林及其家人说,“其次就是亲自来告诉你们,茂南区检察院决定支持小林起诉侵权人,以诉讼的方式实现人身损害赔偿。”

小林正值青年,本应扛起家庭的重担的他,却因数年前一场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如今只能靠年过半百的父母在家护理、照顾生活。家里失去了主要劳动力,家庭经济陷入困难,而小林的康复治疗费用又是一大笔支出,这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小林在交通事故中致残,但一直未能获得赔偿,因此向茂南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自己实现诉讼维权。

见到检察官亲自到家里来走访,小林母亲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说:“感谢检察官亲自来探望我儿子,还给我们送来好消息!”

走访结束后,办案团队及时发出支持起诉书并向人民法院送达,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茂南区检察院将普法宣传与检察机关能动职能相结合,将走访、法治宣传、支持起诉工作有机融合,引导群众运用依法合理的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下一步,茂南区检察院将继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持续稳妥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强化与法院协作配合,打好“支持起诉+多元解纷”“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组合拳,进一步保障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以检察能动履职助推社会诉源有效治理,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普法小知识:民事支持起诉】

1、什么是民事支持起诉?

民事支持起诉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享有诉权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军人军属、城乡扶贫对象等,无力、不敢或不便进行诉讼的特殊弱势群体。

2、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的情形包括:

(一)侵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

(二)请求给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给付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五)因工伤事故、雇员受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请求赔偿的;

(六)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请求侵权赔偿的;

(七)消费者因预付卡等请求退费、赔偿损失的;

(八)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茂南检察2023-08-25

 

 

山阳检察:民事虚假诉讼的识别、认定、办理探究 文章下载

山阳检察:民事虚假诉讼的识别、认定、办理探究

当前,治理虚假诉讼已经提到了国家的层面,关乎宪法及法律的尊严,关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关乎国家的审判秩序。如何识别、认定乃至办理虚假诉讼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司法机关的着力点和主阵地。同时在办理虚假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内部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公布实施,其中第三十五条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首次入刑,规定为虚假诉讼罪,并且规定单位也可犯此款罪;司法公证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这就为司法机关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强大的法律武器。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第13号文件,发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共18条,对虚假诉讼的要素、情形以及在办案中如何防范做了有益的探索。其中第3条第5条、第7条、第8条,第13条规定的内容都很有特色。这个意见虽然是审判环节的指导意见,属内部规定不是司法解释,但对于司法机关调查虚假诉讼案件同样有着很好的指导作用。2018年9月,“两高”颁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10月1日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虚假诉讼条款,即《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的细化,具有高度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谈到虚假诉讼,必然要涉及虚假诉讼的定义问题。虚假诉讼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界定学术界也不统一,仅是民事违法行为的一种特定形式而已。《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采取了列举罪状的方式,列举了两种,也可以说是三种罪状。但罪状不能称为严格的定义。百度网上搜索的“虚假诉讼”词条是这样的: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干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有的文章中还有这样的定义:虚假诉讼是由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民事诉讼,同审判人员合谋而达到侵犯国家,团体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非法诉讼行为。而有的学者也有不同的定义,例如周虹在《检察监督民事虚假诉讼正当性研究--以构建虚假诉讼的多元防治系统为视角》一文中给出的定义是:虚假诉讼意指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事实伪造诉讼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人民法院错误裁判或执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以说,截至目前,虚假诉讼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综合以上观点,作者在此也尝试着给虚假诉讼下了一个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伪造或者编造虚假事实及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样的定义感觉比较中肯,但是否科学、严密,有待权威机构发布及法学专家指正。

二、如何识别、认定虚假诉讼

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的前提是识别、认定民事虚假诉讼。个案件是不是虚假诉讼案件,有很多的识别表象和认定条件。

(一)案件是否经过正常程序和途径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凡是不经正常程序立案,或者在立案庭网络上查询不到立案号及分案、指定办案人等信息的案件,审判庭办理的,基本上可以认定是虚假诉讼案件。另外实践中业内常说的“阴阳案也属于此种情况:也就是说在立案庭立的是一个案件,而最终的判决可能是另外毫不相干的一个。也可能有两个判决,一个是立案庭所立之案的判决,另外一个则毫不相干。在实践中见过这样的案例:当事人从某种途径得到的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其文号在立案庭查询则是另外一件案件,两个文号只差一个字“指”如“ (XX年)X法民一指字第XX号”,既然是指定管辖,那么查询上一审级法院吧,结果没有指定,卷内的案件指定函系伪造,于是可以认定为假案,也就是法官涉嫌办私案因为是假案,所以法官做出查封当事人财产的裁定就不敢送达到被执行人手中,当事人只能从其他途径获得裁定。当然,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及案件监管程序的完善,此类情形现已很难再现。

(二)案件虽然在立案庭正常立案,但由于一些地方立案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诉讼代理人可以隐瞒真相立假案或者在庭审中包办双方诉讼,操控庭审。如之前查办的系列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案件就是这样: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根据仲裁法此案本应到此结束。但保险“黄牛”介入,先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额赔偿被害方,然后取得被害方授权委托等文书及事故处理材料。保险“黄牛”指使一名律师以被害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到人民法院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同时保险“黄牛”拿着被害人的医疗诊断等串通中介机构高估伤残鉴定,并开具假的居住满一年以上证明等材料。庭审时,在肇事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被害方律师私下找一名律师作为肇事方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由于车辆投有保险,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由于有伤残等级鉴定及城镇居住证明等,致使判决赔偿额比仲裁协议额多出一倍或数倍为保险“黄牛”、律师及法官等非法占有。

(三)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串通法官凭空捏造案件。如一位商人欲在一小区购买数套商品房,但国家出台了限购政策。他为了规避国家关于商品房限购的措施,同开发商一起伪造了开发商向其借款的协议,然后持此协议到人民法院起诉该开发商,要求还款。经和法官串通,最后法官判决开发商以房抵债。判决后,该商人持法院判决,到房产管理部门将抵债房顺利地过户到自己名下,完成了购买多套商品房的目的。这是已经查实的最具典型意义的虚假诉讼案例。

(四)还有一种情况不是发生在立案、审判环节,而是发生在执行环节,也就是虚假执行,说到底也是虚假诉讼的一种。有一个案例,一个外地煤矿通过其业务员丁某向本地一企业供应煤炭,该企业最终欠煤矿数十万元煤款挂账数年。后该企业将其拥有的一处未办理产权的房屋抵于煤矿,由该煤矿业务员丁某暂时使用。该业务员丁某后来以个人名义从他人处借款过期不还发生经济纠纷,将此房伪称是自己房产而抵给出借人。出借人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串通法官,在查明此房系煤矿所有的事实后,仍然将此房执行给出借人,造成煤矿方较大损失。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姓名: 张建森

搜狐网2023-08-29

 

 

依托“检察大数据” 灵武检察“亮剑”民事虚假诉讼 文章下载

依托“检察大数据” 灵武检察“亮剑”民事虚假诉讼

记者从灵武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该院通过自主构建的以劳动关系确权案件为监督核心的民事监督大数据模型,从海量劳动争议案件中精准锁定杨某甲等5人与灵武市某制品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成功办理了一系列民事虚假诉讼案件。

办案人员在发现异常诉讼线索后,融合运用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手段开展线索核查工作。首先调阅法院卷宗,对5件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在解析人物关系、挖掘关键疑点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理清调查方向,围绕案涉劳动关系是否真实这一争议焦点继续展开深入挖掘,在调查中协调联动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等多家单位,获取当事人个人参保信息、案涉主体工商注册信息和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材料,并结合案件待证事实对所获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查,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马某某、周某某5人起诉的灵武市某制品厂生产经营时间与杨某甲等5人在起诉书中诉请法院予以确认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符,后经依法询问本案当事人及证人获取言词证据,确定杨某甲等5人确系在诉讼中虚构事实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企图违规补缴养老保险、增加缴费年限,其行为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而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向灵武市人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5份,灵武市人民法院经审查采纳检察建议事项并将5案全部裁定再审。再审程序中,因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等5人申请撤诉,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将一审中作出的5份民事调解书予以一并撤销。

为形成社会保险领域精准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合力,再审检察建议书发出后,灵武市人民检察院迅速联合灵武市人民法院、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了专题联席会议,会签《关于在查处社会保险领域虚假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的会议纪要》,着力构建共建共享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裁判文书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互通数据平台,实现虚假诉讼信息共享,综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发掘社会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线索,有效防范和遏制社会保险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

银川新闻网2023-08-22

 

 

平川区检察院“三强化”开展类案监督,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水平 文章下载

平川区检察院“三强化”开展类案监督,全面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水平

近年来,平川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民事检察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促进监督质效稳步提升。2020以来,共发出涉及送达不规范、执行不规范等问题类案监督检察建议8份,涵盖个案数30多件。

一、转变监督理念,推动类案监督破题起势。一是树立精准监督理念。从“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目标出发,优化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理念,做到精准监督办案,防止片面追求监督数量,确保类案监督工作纵深推进。二是不断突出类案监督重点。明确瑕疵问题与违法问题、轻微违法情形与严重违法情形的界限,对轻微违法情形通过“以案找案”的形式开展类案监督,对法院办理的执行活动监督案件进行系统分析,梳理了法院执行过程中未规范送达执行裁定书等问题,以此作为类案监督的重点。三是灵活运用诉讼监督方式。采取由案及人、由人及案的关联查询和典型违法情形系统查询的方法,对发现的典型违法情形,举一反三,从“等案上门”到“主动出击”,依照法定职责,对个案中超期送达文书这一典型违法情形进行系统查询,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审判机关整改,实现了案件线索的倍增效应。

二、强化能动履职,推动类案监督案源拓展。一是积极摸排案件线索。主动走访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沟通交流,详细了解执行现状、执行难点以及群众执行需求,确定了监督方向和重点后,向法院调取了近年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卷宗56本,建立了工作台账,摸排案件线索 6件,实现了案件线索排查全覆盖。二是强化内部协作配合。注重强化院内各业务条线之间“小分工、大合作”的职能协作理念,与刑事、控告申诉部门衔接配合,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内部平台优势,对于涉及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类案监督线索的来信来访,及时移交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发现案件线索3件,实现了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三是注重类案线索发掘经营。聚焦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房产交易等突出领域,通过裁判文书网信息筛查,进行类案分析,梳理总结诉讼案件特点,发现漏洞或破绽,进行经营、管理,深挖类案线索2件。如,对白银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审查时,利用裁判文书网精细筛查发现了其它案件也存在送达不规范的情形,遂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纠正错误,堵塞了工作漏洞。

三、强化靶向施策,推动类案监督成效推升。一是落实类案监督考核指标。按照省、市检察院制定的业务考核办法,转变类案监督办案思路,遇到疑难困惑及时与上级院沟通,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切实提升类案监督案件的办理质效。针对高检院“二号检察建议”中民事公告送达不规范问题积极请教上级部门,研究部署摸排案件线索方向。二是提升业务综合素能。坚持高标准拉动高素质,以“辅导+研讨”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干警开展业务研讨学习交流活动,强化专业训练,并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竞赛活动,促进干警理念更新、思维转变,不断提升综合素能。三是注重效果延伸。对类案监督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结合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强化精品思维、案例意识,办理、挖掘、培育典型案例,有效发挥典型案例对类案监督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实效。

平川检察2023-08-29

 

 

通知

信息已完善成功
确认

在线咨询: 010-51651161

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花园18号楼

返回顶部
用户注册

个人注册

单位注册

联盟单位注册

{{ registerData.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6-20)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 registerUnityForm.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不小于6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 registerWorkUnityForm.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不小于6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已有账号,
用户登录

个人登录

单位登录

联盟单位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您已经成功设置密码,请使用新密码登录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提示

请购买本平台相关服务后使用该功能。
去购买
再想想
请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1.本学习平台资料查看针对会员开放;
2.购买相关服务请先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用户协议

 

“帮我搜”网络平台站用户注册协议书

 

一、总则

此份协议是注册用户接受“帮我搜”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站)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的通用条款。因此,请您在注册成为本站用户前或接受本站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请您详细地阅读本注册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

1 注册用户了解并同意:

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同意
取消
状态变更提示
状态变更提示:您的账户在另一设备上进行登录,提示后 2S 后 自动跳转到登录页面
同意
取消
提示

本平台会尽快针对您提出的主题搜集相关借鉴资料, 搜集结果会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到您的会员中心, 请注意查看,未及时收到信息可随时联系客服。
提交成功
提示

您已提出了一条帮我搜未完成,请您耐心等待或联系客服。
如何联系客服
上传凭证

只支持jpg、jpeg、png格式

上传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