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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四大检察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检察院

题目: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提质增效的各地工作经验做法

资料提供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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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全力打造“一山八水古都蓝”工作品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提质增效 文章下载

西安:全力打造“一山八水古都蓝”工作品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提质增效

8月2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西安实践·公益诉讼检察新闻发布会暨‘一山八水古都蓝’好故事讲述会”,通报2020年以来西安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全面加强公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进展情况,发布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的5件典型案例,4名办案人讲述亲历的办案故事。新闻发布会邀请中、省、市权威主流媒体记者参与,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指导。

近年来,西安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和最高检、省检察院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三有”争创活动,坚决落实院党组提出的“强政治、顾大局,提质量、树品牌,夯基础、重源头,转作风、走前列”的24字工作措施,以“双赢多赢共赢、以我管促都管”的工作理念,强化法律监督,忠实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全力打造守秦岭祖脉、护长安八水、保古城文物、助古都天蓝“一山八水古都蓝”西安检察公益诉讼品牌集群,公益诉讼工作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多领域发力 案件数量有规模

2020年以来,全市两级院深耕细作4个传统法定监督领域,稳妥推进10个新增法定领域,积极探索其他新领域办案,共立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258件,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3997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0件,开展诉前磋商146件,组织公开听证138次;其中7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和优秀检察建议,14件入选最高检“千案展示”案例,19件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和优秀检察建议。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公益诉讼检察部)先后获评“全省法治建设先进集体”“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和“全市河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

多举措推进 法律监督有质效

突出行政公益诉讼。办理行政公益诉讼3972件,占办案总数的93.77%,启动诉前程序制发检察建议3952件,行政机关按期整改回复率达到99.5%;提起诉讼20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判决前行政机关全部履职到位后均作撤诉处理。办案领域不断拓宽。办理《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4个领域的案件2985件,占70.47%。随着法律的修订完善和新法的公布实施,办理涉安全生产、个人信息、革命英烈等法定新领域案件558件,占13.17%;办理涉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古村落保护等法定领域外案件693件,占16.36%。发挥以“诉”促改作用。采取“回头看”方式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对20件公益仍受侵害的案件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取得较好整改效果。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破坏生态环境的50余名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惩罚性赔偿金1044.03万元,增加违法犯罪成本,教育、警示其他潜在的违法者依法生产经营。

多角度谋划 能动履职有重点

聚焦党委关注、群众关心、媒体曝光的热点难点,坚持三个围绕:坚持围绕“国之大者”,持续加大秦岭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力度,逐步探索形成了坚持“一把手”工程、“两级院”一体、“三举措”并行、“四大检察”齐发力、聚焦“五大重点领域”、推动“六方联动”的西安特色的“六位一体”秦岭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体系。坚持围绕“民生之需”,主动服务第十四届全运会、全国第十一届残运会暨第八届特奥会,以无障碍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为监督重点,于2021年初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立办案件135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系统治理各类公共场所的无障碍通道、电梯、厕所(厕位)等服务设施1100余处,将“有碍”变“有爱”。坚持围绕“红色根脉”,2021年,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按照省检察院部署,认真开展“寻访革命旧址 保护革命文物 传承革命精神”、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寻访各类革命旧址190处,通过50件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监督修缮保护全市56处“红色根脉”。临潼区院督促保护陈胜忠烈士纪念设施案中制发的检察建议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检察建议。

多方面协作 保护公益有合力

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与社会治理融合创新,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增添助力。争取上级支持。认真落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决议》和《意见》的要求,对重点领域、重大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覆盖面较广的案件通过“调研报告+检察建议”方式,及时向党委、人大进行请示汇报,确保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强化专项监督。先后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红色资源保护、整治养老金诈骗、耕地占用税征缴、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聚焦为战保战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立案2839件,占同期办案总数的71.04%,取得“办理一案,整改一片”的综合治理成效。坚持以案促治。为促进社会治理主动拉长“办案线”,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协同相关部门解决管理漏洞、构建长效机制、补齐治理短板,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规范一行,赢得了行政机关的认同与支持。凝聚共治合力。加强内部协作,实现案件线索互通、办案资源共享、公益保护协同推进;深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外部协作配合机制,全面落实“河长制”“田长制”“林长制”,做到既依法监督,又协同履职,实现以“我管”促“都管”;通过数字赋能监督,建成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系统,成立公益诉讼快检实验室,加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工作,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听证、磋商工作,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精准性进一步增强。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2023-08-24

 

 

洛川县检察院:检察技术为公益诉讼办案插上“科技翅膀” 文章下载

洛川县检察院:检察技术为公益诉讼办案插上“科技翅膀”

为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质效,切实解决办案中存在的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等问题,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科技强检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司法办案和广大人民群众需求,以服务检察业务为核心,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全面推进智慧检务建设,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插上“科技翅膀”。

检察技术助力拓展公益诉讼线索渠道

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来源渠道窄是制约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瓶颈”。为进一步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破解传统案件线索靠“人力发现”窘境,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上线运行了集举报、监管、服务于一体的“掌上监督”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随时、便捷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发现人民群众“头顶上、舌尖上、脚底下”等安全隐患,让“智慧检务”深度融案件办理。今年以来借助“掌上监督”平台已受理案件线索18件,立案8件。

检察技术助力提升公益诉讼线索评估

在广泛收集案件线索的基础上,将线索切实转化成“实案”也至关重要。为了能够在发现线索的初期,及时借助科技力量提供初步的科学检测依据,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建成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配备了水质、土壤、噪声、固废重金属、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等17套设备,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勘验、取证、监测、检测提供技术支撑,根据检测结果预判案件性质及成案与否,让办案更有底气和自信。

同时,为提升有效利用率,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与洛川县公安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洛川分局签订共用共享及协作配合机制,不断打开办案新格局、新趋势。今年以来,借助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检测实验室检测火锅店食材、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生活噪音等8次,立案1件。

检察技术助力公益诉讼证据固定

证据问题是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是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取证、证据固定的标准也就相对更高、更严格。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利用无人机覆盖范围广、高清摄像、全景扫描、动态跟踪等诸多优势,克服空间地理限制,从不同高度、多角度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和测量,克服了以往办案只能靠“眼睛看、脚步量、相机拍”和环境复杂、无法取得全景等难题,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的实效性和准确性得到了极大改善,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今年以来,借助无人机技术共计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0余件,重点办理非法烧制木炭污染环境、压占林地公益诉讼案件4件。

下一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将会持续蓄力,强化自身建设,整合技术资源,加强技术力量与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的协作配合,不断学习更新技术领域知识,有效利用现有设备器材和技术力量,切实把推进现代科技应用作为提升公益诉讼工作实效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更好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杨鹏博)

陕西法制网2023-09-15

 

 

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的拓展路径 文章下载

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的拓展路径

胡卫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也事关每个公民有特殊需求之时的应急保障,体现社会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2023年9月1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其中第63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至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正式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之一。

为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从“有没有”到“好不好”转变,满足更多群体在更多领域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亟需围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公益属性,从扩大无障碍环境建设参与和受益主体,拓宽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领域,发挥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功能出发,推动检察监督迭代升级。

一是扩大主体范围,服务保障更多群体无障碍需求。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建筑物建设、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领域,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实践中,检察机关首先要努力开创双赢多赢共赢局面,凝聚监管合力。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不同,对应的监管责任主体就不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监督需要区分不同的监管职责。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无障碍环境工程建设的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无障碍信息交流的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其所辖的便民服务中心等社区服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圆桌会议、公开听证等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其次,检察机关要积极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检察机关通过与残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双方的专业优势,共同保护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强化各方参与和社会监督,如邀请人大、政协、无障碍促进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等参加,整改效果交由社会公众评判。再次,检察机关要扩大无障碍环境建设受益群体,突出检察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一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受益者不局限于残疾人群体,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等群体也同样需要无障碍环境提供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仅聚焦于城市治理,同时应聚焦农村农民群体,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二是拓宽监督领域,推进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提质增效。无障碍环境建设,还应包括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要在撬动和助推无障碍设施规范建设的基础上,向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区服务领域拓展延伸,聚焦出行、办事、文化等公共场所信息无障碍建设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在信息无障碍领域进一步深化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助力阅读无障碍环境提升,通过督促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推动完成图书馆信息无障碍环境改造,配备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提供语音读屏、大字阅读等软件和设备,保障不特定残疾人群体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助推停车费减免政策落地。针对公共停车场管理逐步向无人化方向发展,造成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地困难的情况,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更新升级自动收费系统,登记残疾人车辆信息,完善停车收费系统定期更新机制,推动残疾人停车优惠政策落地落实。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助力医疗急救调度系统完善。检察机关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在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系统中,增设文字报警和一键呼救定位功能,畅通语言、听力障碍群体生命呼救渠道。

三是加强溯源治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预防性功能。深化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监督,要从系统观念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将检察监督的视角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转变。笔者通过总结梳理所办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发现高铁旅客站、客运车站、码头、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停车位、便民服务中心等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存在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缺失和不规范问题,追根溯源,在于设计单位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方案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中存在执法漏洞。因此,无障碍环境建设要在解决违法问题的基础上,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前端监督,实现全程跟进监督,避免行政决策失误以及工程质量、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无障碍设施功能丧失或者返工浪费。检察机关可以将监督重点前移,重点对新建无障碍环境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开展检察监督,预防无障碍环境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进而从源头消除公益遭受侵害风险。

以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机关必须做好打持久战、啃硬骨头的充分准备,积极拓展无障碍环境建设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督促现有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问题整改彻底,防范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违法问题滋生,常态化开展跟进监督“回头看”,真正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规定扎实落到实处,努力把“有爱无碍”进行到底。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2023-09-07

 

 

广东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助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文章下载

广东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助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让生态环境破坏者变成建设者

广东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助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禁止养蚝有损蚝农利益,过度养殖则危及生态环境,如何实现湿地保护与当地特色水产品发展的有机统一?河砂盗采行为猖獗,“价值替代法”的治理手段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海洋非法捕捞者,如何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成建设者的……

这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难题,广东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探索给出了圆满的解答。

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办案力度,致力于建立健全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加强跨区域海洋、河流、湖泊、森林等生态资源的综合治理和保护,通过高质量公益诉讼助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统筹兼顾

今年2月,阳江市寿长河红树林湿地公园正式授牌成为广东省首个“国字号”河流型湿地公园,并建成国家AAA级旅游景区。该湿地公园的蜕变,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努力和付出。

在寿长河养殖寿长蚝多年的蚝农阿杰,常在日落时分到蚝排打理生意,对他来说,这样有规律的经营来之不易。“此前,寿长河的河道乱象丛生。大家都想要养蚝的好地段,挤到一块去争抢地盘,导致河面连小船都过不了。”阿杰说。

2020年12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寿长河蚝排非法养殖严重挤占了原有的河道空间,对河道通航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了不良影响。“从远处看,湿地的景色很美丽。但是近处一看,河道中间全是密密麻麻的蚝排。”阳东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穆莉萍说。

据介绍,历经3个多月的查阅调取资料,多地实地勘查、收集证据材料,阳东区检察院立案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检察院的人来了,我们很担心,要是不能养蚝,生活将难以为继。”阿杰说。

“完全不让养,也不是很现实,但是过度养殖的话,会破坏到整个红树林、整个河道的生态。”穆莉萍介绍,2021年初,阳东区检察院先后向5个职能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监督其联合开展整治工作,护航生态环境、交通安全和蚝农利益。

为兼顾湿地保护现实情况和当地特色经济可持续发展,阳东区检察院从保护“阳东寿长蚝”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识、防止过度养殖影响产品质量的角度出发,推动相关部门在寿长河道规划合理利用区,科学管控养蚝规模与密度,并多次到现场对红树林湿地保护情况进行“回头看”,持续动态跟进监督,逐步推动将蚝排迁移至生态红线外的可养殖区,做到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同时,推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保护环境

“这次海上投放种苗,对茂名海洋生态修复、渔业资源增殖有积极的意义。”茂名市电白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滨海新区博贺渔港开展的公益诉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中,1652.65万尾鱼虾苗被投放入海。购买鱼虾苗的资金,来源于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143.8万余元。

据介绍,2020年9月,林某通、汤某木、林某桂等人在没有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渔船从北海港驶到海陵岛西南方向30海里附近海域,通过投放铁耙进行拖螺作业。后在茂名博贺新港准备卸货时被茂名海警局依法查获,当场查获花甲螺苗共计35760公斤,价值26.82万元。经鉴定,3艘渔船作业海域属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3艘渔船使用的渔具为“拖曳齿耙耙刺”,该作业方式对海底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2020年12月,电白区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并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随后该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损害情况进行评估,认定林某通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额合计为143.8万余元,评估费共9000元。

2021年2月4日,电白区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林某通等三人于2月8日缴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及评估费用共计144.7万余元,并赔礼道歉。随后,电白区检察院依法对林某通等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终结审查,经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磋商论证并结合专家意见,决定开展公益诉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电白区检察院检察长容慧辉表示,这次活动是相关职能部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行动,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进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的有益探索,切实让海洋生态破坏者变成修复者、建设者。

用价值替代法破解办案难点

8月中旬,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郁南县西江流域开展“回头看”时,欣喜地发现,江面水波碧绿,沿岸非法采砂遗留的坑洼已经被绿植覆盖。

郁南县西接广西梧州,是西江进入广东境内的首个节点,其生态环境保护的质量,对广东珠江流域而言也具有重大影响。近几年来,非法采砂违法成本低、利润高,导致郁南县盗采河砂现象十分严重。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仅仅在西江沿线和南江部分江段就发现采砂点10多个,这些采砂点满目疮痍,有的岸堤坍塌,有的堵塞河道,有的粗砂乱堆乱放,有的原本是良田却变成白茫茫一片,寸草不生。

2018年4月,郁南县检察院立案办理一起重大非法盗取河砂案。经审查,谭某记、柳某开、林某枝、陈某珏等四人在没有获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郁南县南江河段非法偷采河砂20736.5立方米,价值250多万元。检察机关依法追究了谭某记等人的刑事责任。但如何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数额,却没有先例可借鉴,案件曾经一度陷入停滞状态。

通过不同领域专业知识的结合与碰撞,郁南县检察院办案组和专家们共同研究选取了“价值替代法”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数额。价值替代法,概括而言就是依法建立一种更具可操作性的非法盗采河砂生态环境评价模型,使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体化,全面突破办案阻碍的一种价值评价办法。这使得案件中最大的难点——生态环境损害定性与赔偿数额量化问题,得到了解决。

谭某记等四人非法盗取河砂公益诉讼案件,是广东第一起非法盗取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追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达1300多万元。2020年4月,该案第一笔执行款正式划入公益诉讼专户。至此,“价值替代法”评估方式得到司法实践验证,成为可推广、可复制的一种模式。

跨省联动协作共护生态安全

近日,广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和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签订《关于建立长江流域湘江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地域协作,全面加强长江流域湘江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

根据协作机制实施意见,两地检察机关将围绕长江流域湘江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分析总结各地办理的破坏长江流域湘江源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基本规律、发案原因,共商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建立重大个案协作联动机制、协同调查取证机制和常态化联络机制,推进线索移送、案件会商、多元联动,实现跨区域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联动协同高效办理。

“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重点办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公益问题最突出的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污染、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等案件,进一步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的环境公益损害问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2月23日,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四省检察机关联合签署《粤闽赣毗邻区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省际协作机制》和《北江中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省际协作机制》;继两年前共同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后,今年6月,广东省五地(深圳、河源、惠州、汕尾、东莞)检察院再次汇聚一堂,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实施细则(试行)》……

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护航下的大美南粤画卷,正徐徐展开。

(本报记者章宁旦邓君通讯员韦磊)

法治日报2023-09-14

 

 

反电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进路 文章下载

反电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进路

胡卫丽 董津函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非法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进而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现象层出不穷。防治电信网络诈骗,检察公益诉讼大有可为,然而实践中仍存在法律定位不明、制度供给不足、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相互交织等问题。就此,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效能,实现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12月1日起,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条款正式将反电信网络诈骗纳入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产业链涵盖上游(个人信息获取)、中游(诈骗行为实施)、下游(赃款洗钱)等产业。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组织化的特点,加之个人信息处理呈现动态化、复杂化特征,因此反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推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中,对前端违法获取信息的规制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具有不少重叠之处。两者都涉及电信、快递行业、金融、互联网,所规范调整的对象都包括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保护法益均涉及自然人信息安全,存在一定的价值趋同性。这造成检察机关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参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时,面临困境,因此明晰反电信网络诈骗特点,对于公益诉讼检察官找准办案路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特点

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是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因此,在反电信网络诈骗视野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规制路径的特点。

一是治理方式上的协同性。公益诉讼发挥治理效能的根本逻辑就是党领导下统筹协同、综合发力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公益诉讼检察是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公益之诉。由于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所涉行业监管职责交叉,包含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电信、邮局、银行等单位,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通过圆桌会议、听证会、磋商等方式助力行政机关厘清职责,构筑起全链条的电信网络诈骗“防火墙”。

二是保护手段的延展性。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以前,针对侵害不特定多数个人信息的行为,检察机关通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这表明检察机关在办理反电信网络诈骗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通过推进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等方式,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同时可以考虑个人信息用途、侵害法益、治理效果等问题,向预防性保护延伸。

三是侵犯法益的独特性。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主要针对侵害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公益诉讼案件中,所涉及“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行为和预备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还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从主观目的来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个人信息”较为广泛,包括政府公开信息,房产、装修等消费领域个人信息,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以及电信行业个人信息等,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用途也有所不同,但主观上均不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多是借由个人信息本身从事相关经营性活动,攫取产业延伸利益。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所关注的“公民个人信息”,则是与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如快递行业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物流信息等,此类信息往往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三、反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实践路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关键在于标本兼治,既要“抓末端、治已病”,又要“抓前端、治未病”。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监督行政机关规范开展执法工作,解决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治理难题。相较于刑事检察的个案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更便于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中所遇到的共性难题。

一是以行政公益诉讼助推全链条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反电信网络诈骗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专业性、新颖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为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作用,灵活运用多种形式推动各单位分清职责、齐抓共管。公安机关要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相关规定,负责对互联网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反电信网络诈骗预警通报等执法检查,并对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义务的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对相关行业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监管职责,要健全市场信用体系,引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此外,检察机关可以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积极配合“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加强自律。

二是以检察一体化推进上下联动协同办案。电信网络诈骗是传统诈骗手段与现代网络技术结合形成的新型犯罪,作案方式呈现精准化、智能化等特点,给司法办案带来一定现实困境。针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采取上下联动的办案模式,通过最高检谋划指导、省级检察院主导主抓、市级检察院协调推进、基层检察院精准落实,四级检察院上下一体、有效整合办案资源,提高办案质效。如浙江省检察机关建立了线索统一管理、办案上下联动、监督统筹调度的公益诉讼指挥体系,统筹全省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资源和力量,吸纳公益诉讼检察业务骨干建立专业指导组,开展理论调研、专业指导等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是借智借力,以企业合规助推电信网络诈骗深层治理。检察机关可以尝试建立互联网领域专家咨询库,适当吸纳互联网领域专家参与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借助“外脑”解决相关专业难题。同时,可以依托最高检“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等,组建反电信诈骗领域专家志愿者团队,通过委托社会调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对损害后果、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建立线索收集、调查取证、跟进监督全链条科学评价体系,并主动引导和推动涉案企业开展专项合规,助力电信网络诈骗的深层次治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2023-08-24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深刻诠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 文章下载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深刻诠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在统筹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的同时,充分重视公益诉讼的角色定位和职能作用,适应了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的需要,促进了民生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更好实现,擦亮了公益诉讼这一检察职能的硬品牌。

领导重视,组织有力。该院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文祥为班长的院党组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传达上级院公益诉讼会议精神,研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相关指导案例。郭文祥多次就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主持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并身体力行,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县水利局开展巡河行动,实地查看辖区内河流水质、河岸环境等情况,对污水直排、河岸垃圾堆放、影响河道行洪等问题进行重点巡查,围绕河流生态保护的突出问题和整治难点,有力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共计清理河道污染面积30余公里。“加强生态河道治理,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既是满足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当前需要,也是实现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充分推行‘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就是充分运用检察公益诉讼这项职能,推动河道管理保护工作。”谈及河道治理时,鹿邑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干警表示。

助力全县乡村振兴,服务人居环境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美丽乡村,是改善人居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的惠民工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融入全县工作大局,助力全县人居环境集中整治活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采取“走出去”办案模式,坚持“稳、准、快”的监督效果。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文祥多次带领第四检察部干警深入各乡镇,通过现场勘查提醒、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在全县开展人居环境集中整治活动,把监督触角延伸到乡村“最后一公里”。鹿邑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动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农村随意倾倒垃圾等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不定期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强化法律监督,提升检察建议刚性,确保每一份检察建议“落地有声”,实现检察监督、行政履职和公益保护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以扎实的检察履职为我县乡村振兴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确保人民饮食放心。鹿邑县检察院在以提起公诉的方式追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犯罪行为的同时,更注重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该院第四检察部公益诉讼办案组干警多次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或单独走进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小卖部,走入超市食品饮料专区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履行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并根据必要对相关执法部门适时提出检察建议,为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饭、喝上健康水履行好法律监督功能。

保护自然资源,做好人文传承。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保持一定的耕地面积,对于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耕地占用税作为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开展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监督的重要内容。2022年我院在开展耕地占用税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我县“阳新高速”项目工程临时占用耕地至今未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公益诉讼办案组发现此案件线索之后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并依法向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涉案工程临时耕地占用税进行依法征收。目前“阳新高速”工程已依法追征税款143090元,加收滞纳金63102.69元,检察建议为耕地占用税征管保驾护航,共同保障国有财产和耕地资源安全。

保障生物资源多样性,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检察院关于《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土地执法查处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政策取得实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召开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协作联席会议,双方就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非法采矿等破坏自然资源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信息共享机制、协作调查机制、协作会商机制、联合专项整治机制等进行了详细沟通,达成了协作共识,形成并会签了《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将坚决牢牢把握职能定位,以法治为引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及时跟进了解相关工作进展,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以强大合力助推形成全社会参与、全社会共同行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实现非遗文化保护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公益诉讼是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鹿邑县检察院通过大力推进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高质量发展,搭起了检民之间桥梁,扩大和加深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提升,为生态鹿邑、文明鹿邑、和谐鹿邑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王未昌)

鹿邑县人民政府2023-09-11

 

 

福建省:公益诉讼全面发力 服务保障生态资源 文章下载

福建省:公益诉讼全面发力 服务保障生态资源

本报记者 王莹

近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公益诉讼以及民事公益诉讼,实现了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全覆盖”。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瑜表示,此次案例的发布,旨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读,以点带面通报介绍福建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回应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热切关注和期待诉求。

河口湿地频遭破坏

诉前督促依法履职

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福建省最大的原生态河口湿地,也是东亚至澳大利亚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驿站。2021年以来,该自然保护区存在周边村民违法养殖、违章搭建、非法捕捞、弃置沉船、破坏周边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等问题,对湿地生态环境和候鸟的栖息环境造成实质性破坏。

福州市长乐区两级人大代表向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检察官联络室反映上述问题后,长乐区检察院随即成立以检察长为办案组长的闽江河口湿地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办案组开展实地调查核实。经查,长乐检察院还发现周边村民在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养鸭场、人行桥,粪便污染湿地水域水质,相关人员随意出入核心区等问题。

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后,长乐检察院与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区林业管理部门、属地镇政府等单位开展诉前磋商,公开送达检察建议8份,并组织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2场次,共同研究整治方案。

会后,长乐区水利局召集镇政府、派出所对湿地内的非法捕捞渔具、海漂垃圾以及弃置船只进行了清理;湿地保护区管理处联合长乐区林业局、镇政府投入专项修复资金对湿地公园内的违建设施进行拆除,妥善解决影响古榕树群生长和鸟类栖息的环境问题,有效恢复了湿地原貌。此外,当地群众也获得了经济补偿,生产生活都得到妥善安置。

以办理此案为契机,长乐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闽江河口湿地生态保护实施意见》,构建闽江河口湿地生态检察保护长效机制。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在自然保护区联合建立生态公益检察保护实践基地,协同助力闽江河口湿地保护区管理处除治互花米草4590亩、恢复植被2605.5亩,区内水鸟和候鸟数量分别增加了47种和14种。

废弃石窟隐患严重

持续跟进监督恢复

石狮市虎头山钟山头采石场矿区面积达14785平方米,采石场关闭后,矿山生态环境一直未能恢复治理,雨水常年流入矿坑,积水深达数十米,深坑边缘矿石松散、矿区水土流失严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发现该案线索后,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立即调查取证,发现石狮市相关行政机关未责令采矿权人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也未及时将采矿权人缴交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为专项治理费用。

2016年10月,石狮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对钟山头采石场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相关行政机关向检察院书面反馈称,已向钟山头采石场发出限期治理通知书,并将根据规划和资金申请进度做好该废弃石窟综合治理工作。

但在随后的跟进监督中,石狮检察院却发现相关行政机关仍未切实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此,石狮检察院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依照标准收取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行为违法,并责令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履行对钟山头矿区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判决生效后,石狮检察院连续5年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未缴纳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持续跟进涉诉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2022年3月,涉诉石窟完成回填土方18万立方米,全部恢复生态环境治理。按照“个案办理、类案推动、诉源治理”的办案模式,石狮检察院又推动当地政府编制出台了《全市域废弃石窟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和《全市废弃石窟生态综合治理修复工作五年计划》。截至目前,当地政府已完成56处废弃石窟治理,增加林地、建设用地、公园绿地、停车场用地面积共约1242亩,建成石窟公园3个。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谢辉鸣介绍说,得益于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良好办案成效,石窟公园范围内的万寿塔作为“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的申遗点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占用耕地问题严重

检察建议恢复原状

南平市浦城县素有“福建粮仓”之称,然而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近年来当地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日渐凸显。

为此,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调取卫片执法图斑数据、耕地卫片监督数据,查阅县自然资源局“天地网”管理系统以及“两违”综合治理台账等大数据信息,并运用无人机对现场进行航拍取证和实地调查。

经查,浦城县辖区内部分乡(镇)共有36处非法占用耕地采砂、制砂,种植桂花树、茶树,挖塘养鱼,搭建养殖场、棚房等情形,共非法占用耕地330余亩,其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8余亩。

2022年2月21日,浦城检察院分别向相关乡(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责令停止非法占用耕地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修复被破坏的耕地;督促其在辖区内开展守护耕地红线专项活动,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对耕地保护的监管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收到检察建议后,属地乡(镇)政府迅速成立耕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发《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辖区内开展耕地专项整治工作。

同年4月,检察机关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公益诉讼“回头看”,确定检察建议中提到被破坏的耕地均已整改,并经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

据了解,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共督促恢复耕地580余亩,其中基本农田66余亩,督促整改鱼塘109余亩,铲除或转移桂花树323余亩、茶树145余亩。

盗采海砂污染海洋

补植树林替代修复

2022年7月20日,陈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担任水手,驾驶船舶到漳州市兄弟屿附近海域非法采挖海砂,后被漳州海警局龙海工作站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盗采海砂资源量为2550.1立方米,价值147905.8元。

同年8月,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收到龙海工作站关于“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备案材料,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依托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与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建立的协作机制,龙海检察院协调龙海工作站及时委托海岛研究中心对海洋生态损害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被告陈某某非法盗采海砂致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共计29万余元。

今年3月17日,龙海区检察院向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附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在原海域难以进行生态修复的实际情况,龙海检察院与法院、林业局在九龙江口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了蓝碳司法生态修复示范基地,探索以补植红树林的形式进行修复,增强海洋固碳能力。

今年5月,龙海区林业局委托第三方进行造林设计,计算出陈某某缴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可以种植红树林76亩,并经过招标确定具体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两个月后,76亩红树林在龙海区某乡滩涂补植完工并验收合格。

“通过替代性生态修复种植红树林,可以有效提升咸淡水交汇区域水质,扩大鸟类觅食繁育空间,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更好地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物资源。”谢辉鸣介绍说。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胡点评

从本期案例中可以看到,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依然时有发生。无论是非法占用耕地还是擅自采挖海砂,也无论是非法架网捕捞还是擅自废弃矿窖,都对环境资源带来危害和隐患。同时,个别行政管理部门若怠于履行执法职责,无形之中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行为起到纵容作用。

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更加积极主动开展公益诉讼活动,首先要多措并举、深入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问题线索,坚持做到违法必究、应诉尽诉。

其次,对于不作为、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律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的作用,依法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活动,充分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形成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合力。

胡勇

法治日报2023-09-03

 

 

徐州云龙检察“公益诉讼+”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文章下载

徐州云龙检察“公益诉讼+”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聚焦民生福祉 靶向协同发力

徐州云龙检察“公益诉讼+”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 本报通讯员 尹  杰 刘维

近年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主动融入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谋划部署,坚持把维护民生民利、以高质效公益诉讼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放在首位,创新推出了“公益诉讼+”为抓手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有效提升监督质效。

截至目前,云龙区检察院已就生态环境保护、噪声污染、公共安全保障等20余件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制发检察建议15件,全部被职能部门采纳并整改到位。围绕文物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该院还分别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最大限度凝聚法治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聚焦民生福祉

探索基层“善治”样板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后,云龙区检察院对辖区“飞线充电”和电动车上楼的情形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会同职能部门建立了“基层监管+消防执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模式,运用疏堵结合的工作模式,加强公共区域管理、加装电动车集中充电车棚、增设电动车停放点、强化巡查力度,“飞线充电”和电动车上楼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小井盖大民生,云龙区检察院针对调查中发现的窨井盖破损、缺失、松动、移位、沉降等问题,与职能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开展整改治理,职能部门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对破损井盖进行修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了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云龙区检察院工作中发现辖区部分健身器材“四肢不全”“牙齿松动”“带病上岗”,存在破损锈蚀、部件缺失、零件松动、报废器材未及时拆除问题,不仅降低了群众运动健身的热情,也给群众日常锻炼带来安全隐患。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公共体育健身器材进行全面排查,拆除了问题器材并安装了新的健身器材,并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健身器材,保障群众健身环境和人身安全。

全力攻坚克难

树立基层“精治”形象

“这座彭城大地上历经了太多的历史变革,保护好这里的文物建筑,留存住时代洪流中的珍贵记忆,是我们检察人的应尽之责”。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春丽介绍说。

坐落于云龙区文化路18号的银行旧址建筑群,是近现代重要历史遗迹及代表性建筑。

云龙区检察院在履职时发现,历经八十载岁月洗礼,其中三处文物旧址木质结构早已破败不堪,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和文物保护不力等问题。

检察机关辗转数家行政机关调取文物产权档案10余份,牵头召开了由文物、住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与的案件专题研讨会,就文物保护必要性、监管单位、修缮申报主体等问题进行协调磋商,通过上下一体推进,让文物建筑既“留”得住更“活”起来。

此外,云龙区检察院坚持文物修复与后期保护并重,将公益诉讼履职效果切实转化为文物保护效能。近年来,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余件,为徐州文物和文化遗产树牢坚实的保护屏障。

靶向协同发力

打造基层“共治”品牌

今年6月,云龙区检察院全面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开展对黄山街道部分小区、企业相邻围墙公共安全隐患消除专项行动。经调查走访,发现该处墙体存在多处倾斜、裂痕、渗水等严重问题,影响1700余户居民的生活。

该院公益诉讼团队先后多次进行实地调查,会同相关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企业代表召开案件磋商专题会议,针对涉及墙体整改问题开展履职听证,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细化16项具体举措,确保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从“危险墙体”到“牢固屏障”的悄然变化,是云龙区检察院答好“六长出题”的一个缩影。

“答好‘六长出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检察官单枪匹马、就案办案还远远不够,更需要多方联动发挥好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金爱晶介绍,为深化“六长出题”工作落实落细、走深走实,云龙区检察院分别与人大、政协部门建立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机制,探索独具云龙特色的“个案办理+融合监督+系统治理”公益诉讼新模式,充分运用“人大+检察”联动监督机制,探索在辖区街道成立驻人大代表联络站检察工作室,打造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沟通联络的高效平台,助力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

目前,根据代表委员、人民群众意见,已就公共绿化带保护、城市快速路噪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10余件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在办理个案、类案的同时,践行“诉源治理”司法理念,与行政机关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整改落实从“一事一时”向“制度规范”良性转变。

法治日报2023-09-12

 

 

道县:公益诉讼保护红色资源探索 文章下载

道县:公益诉讼保护红色资源探索

曲军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要既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充分肯定,更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更高期许和要求。道县检察院在探索办理涉红色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基础上,依托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建设,探索出一条具有本地特色的公益诉讼之路。2022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57件,实现了案件领域和办案类型的全覆盖,形成了办案数量与案件质量齐头并进的良好态势。

强化党建引领,打造“陈树湘政治品格”党建车厢强融合

道县是湖南革命老区,是五支红军长征转战的红土地,是湘江战役的决策地、命令发布地,是“断肠明志”师长陈树湘“绝对忠诚”政治品格铸就地。近年来,道县检察院充分利用县域红色资源丰富的优势,全力打造“陈树湘政治品格”党建车厢,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引领、激励和支撑作用,探索党建、业务一体谋划、双促双融合,推动党建工作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破解党建与业务“两张皮”难题,把“从政治上看”贯穿到公益监督和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

完善内外协同,全面激发公益诉讼内生动力出实效

建立健全内设部门之间办案协作机制和线索移送机制,将公益诉讼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相互融合,打出“公益诉讼+三大检察”的组合拳,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司法保护,内部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1条,使之成为公益诉讼的主要案源。积极建立和完善特邀检察官助理、公益诉讼志愿者制度,充分借助外力、外脑,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以公开听证、跟进监督、媒体宣传等方式参与到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聚焦红色资源保护,充分挖掘红色资源背后的公益诉讼线索,以残疾人权益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为突破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清除两处红色资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0.6吨,消除各种安全隐患10处,完善各类无障碍设施5处,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捍卫者”的角色定位。

依托基地建设,全力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树立品牌

中国工农红军经过道县旧址群数量多,规模大,代表性强,在全国的红色革命文物中具有相当的典型性。为保护好珍贵的红色资源,道县检察院在全省率先探索办理红色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此外,充分运用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法治教育基地落户道州长征学院的区位优势,将基地纳入陈树湘红色文化旅游景区,并与陈树湘纪念馆、陈树湘党性教育基地党员干部学习培训有机结合,在基地集中展示宣传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成效,以充分发掘红色资源蕴含的教育价值和公益诉讼工作的法治宣传作用,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了解,搭建起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拓宽了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宣传途径,使之成为讲好检察故事、宣传“红色道州”的形象窗口,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红色资源的合力。

3年来,道县检察院共办理红色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5件,其中两件被省检察院评选为典型案例。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全县红色资源得到了妥善保护,取得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系道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湖南法治报2023-08-31

 

 

宝山区检察院:凝聚多方合力解难缠之“线”,公益诉讼守百姓“头顶安全” 文章下载

宝山区检察院:凝聚多方合力解难缠之“线”,公益诉讼守百姓“头顶安全”

“架空线问题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将加强协作配合,持续推进架空线整治行动,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日前,在宝山区检察院牵头召开的架空线涉城市公共安全综合治理会议上,相关行政单位、属地镇政府、电力公司及各通信运营商现场表态。

现场初探发现问题

2023年8月,公益检察官在履职时发现,宝山区内有路段存在架空线垂落,距离地面过近等现象,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经向上海市宝山区城运中心调取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关于架空线的投诉发现,本区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关于架空线的投诉有60余件,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架空线缆垂落、断裂后下垂、空中线缆凌乱、线路与绿化缠绕等问题上,而架空线缆垂落、断裂后下垂的投诉占其中的90%左右。

架空线问题涉及到城市运行安全,公益检察官立即开展专项监督,随机对一些小区、道路、河道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7处架空线松散后下坠、断裂后垂落、线缆凌乱等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2015)国家标准,架设线缆与线路方向平行时,市内街道最低缆线到地面不应小于4.5米;与线路方向交越时,市内街道最低缆线到地面不应小于5.5米。但现场部分架空线下坠距离地面、河面不足3米,甚至有整捆架空线缆掉落,被处置单位用梯子撑着的情况,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公共安全隐患。

联合巡查确定权属

8月23日,公益检察室联合相关行政单位及各通信运营商,再次赶赴现场进行巡查,并邀请最高检“益心为公”志愿者、本院公益诉讼观察员(区人大代表)一同参与。

经过巡查发现,一处架设在某路口的架空线缆密集、散乱,有多处线缆呈弧状下坠,最低处位于人行道上方不足3米;一处线缆被捆绑盘绕在人行道的树木上,距离人行道地面约1米;另一处道路上的线缆杆架已向路面倾斜,摇摇欲坠,数十根线缆断落后飘荡在空中。

这些地点均属于主要交通道路,居民区聚集、车流量较大,时有大型车辆通行。架空线下坠后距离地面过近,一方面,行人、行车易发生事故,另一方面,线缆断裂易引发使用故障,存在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联合巡查过程中,各单位明确了各自检查职责和监督管理范围,承诺将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整改清理工作及后续风险隐患排查,切实承担起城市公共安全主体责任。

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8月31日,宝山区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路段架空线下坠风险隐患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确保架空线和架空线杆架的安全、整洁和完好,同时全面排查区内架空线存在的同类风险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整改,并将相关架空线问题的照片通报给属地镇政府、电力公司、公安机关和通信运营商。

9月7日,宝山区检察院牵头召开架空线涉城市公共安全综合治理会议。公益检察官通报了专项监督中发现的架空线权属单位不清,巡查、维护不及时,废弃线缆未及时清除等问题及整改情况。

各架空线权属单位、属地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责权限、架空线治理的难点堵点以及如何实现架空线的有效管理进行交流,并表示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擦亮城市“天际线”。

目前,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有5处确认整改,后续,宝山区检察院将对剩余2处地段进行持续跟踪监督。道路架空线管理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一部分,与城市市容环境和公共安全息息相关,宝山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凝聚多方合力解难缠之“线”,守护百姓的“头顶安全”。

通讯员 王韵怡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新民晚报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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