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管理制度》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2月25日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机关管理制度
一、机关大院、办公楼卫生秩序管理制度
1.各股室内部卫生由该股室工作人员负责,各股室长为责任人。会议室、上下楼道、走廊、厕所及机关大院等公共区域由传达室负责打扫、保洁。
2.室内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与办公无关的物品保持地面干净、墙面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随意张贴、乱钉乱挂。下班前应将办公室门窗户关好,切断电源,做好防雨、防火、防盗工作。
3.清理出的废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放在各楼层垃圾桶内,不得随处堆放,由传达室负责打扫的人员统一清理。
二、考勤制度
1.凡在岗工作人员上班必须实行人脸识别考勤签到,结合考勤记录仪和日常督查通报,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缺勤半天扣1分;缺勤一天扣2分。只签到不在岗的视为缺勤。会议和集体活动参照执行。
2.由于县以上会议或因公外出(县城外)等不能考勤者应在局督查股报备,否则,按迟到或缺勤处理。
3.个人确实有事不能上班者,必须按程序请假,并报局督查股登记,未请假不来上班者一律视为旷工。
4.考勤每月统计一次,由局督查股收集并予以通报,对迟到、早退、缺勤严重者分别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形式进行处理。考勤情况纳入年底个人绩效考核内容。
三、办公制度
1.严格遵守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办公室干私活,玩手机或电脑游戏、观看不雅视频及其它文娱活动(集体组织活动除外),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下乡或出县)应向局督查股告知去向。
3.接待和答复问题必须认真负责,按职权行事,做到及时、准确、具体,重大问题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机关股室工作人员、二级机构班子成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收到领导交办通知的信息必须及时回复。
四、公章管理制度
1.局党组和行政公章须经党组书记(局长)同意或签字后才能盖章。各股室的公章一般情况下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报局长同意后使用。
2.局党组和行政公章分别由局人教股和局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用印登记。
3.公章因特殊原因须带出办公室时,须经局长同意后,派专人携带,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公章。未按本办法要求保管、使用公章,给局带来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局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1.机关财务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审批制,各项费用支出实行会审联签制。
2.财务人员要把好报销审批关,做到报销单据合法、有经手、有证明、有事由、有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拒绝报销。
3.财务会审制度:财务会审由财务室牵头组织,定于每月20号集中联签(如遇节假日顺延另行通知)。会审程序:第一步报账人向会审小组及分管局长、局长对支出进行说明;第二步由报账员初步审核票据及附件的合规性、合理性;第三步相关人员按分工再次审核报销单据,并在支出会审单上签字;第四步由局财务室按实报销,并逐笔登记备查。除特殊情况外平时不进行零星费用的报销。
4.经费申报制度:办公室日常办公日常用品采购根据工作需求采购。各股室其他开支一律先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再报局长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各项费用一月一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不允许在外签单。全局重大开支须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控购商品除应履行上述原则外,还应报控购部门审批并实行政府采购。
5.严控个人借用公款,特殊情况需借用公款的,2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200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报局长批准,并按期归还,逾期者由财务股在工资补助中抵扣。
6.严格现金支付管理,政府采购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工程项目支出、单项超过5000元以上的商品服务支出一律采用国库直接支付(转账)方式到出票人账户,采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支出直接转入公务卡,零星支出及差旅费、零星工资奖金可采用授权转账支付或现金支付。
7.严禁单位职工代开发票、收取款项。
六、公务用餐管理制度
1.严格控制公务用餐和用餐费用,坚持从俭从简原则,不超标准,不得出现香烟酒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2.实行公函制度,接待项目必须要有公函,并如实填写公务用餐申报审批表和接待清单。
3.公务用餐开支须由经手人、证明人在原始凭证(菜单、发票)上签字,经财务审核、会审小组会审联签、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财务监管人审查后方可报销,发票不规范、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4.严格按《桃江县财政局关于明确县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桃财行[2019]108号)、《桃江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桃办发[2020]3号)文件要求,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七、机关门卫管理制度
1.凡本局工作人员进出大门应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楼内收购废旧物品或推销商品,若需要处理废旧物品时一律自行搬至传达室门口。
3.所有车辆必须按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占据行车道。摩托车、助力车及自行车一律按要求停放到规定区域内,不得停放在一楼大厅内。
4.机关门卫(传达室)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并严格执行局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机关干净、整洁、安全。
八、请销假制度
(一)休假制度
1.年休假。休假天数: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年休假15天。休假原则: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一年内事假不得超过5天(年休假除外)。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资转移手续时,应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或少于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可享受或补足剩余休假天数。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2.探亲假。探亲原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3.婚假。休假天数: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2天;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
4.产假。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顺产产假一共拥有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总计为158天。
护理假(男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为出勤。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育儿假
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
5.丧假。休假天数: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6.病假。请假原则:职工大病病休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建议病休期限),门诊病历、入(出)院的证明、处方(或费用清单)、检查报告单、药费票据等证明材料,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病休审批表》,须按人事管理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其具体事项按桃清办(2014)4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的意见》实施。假期待遇: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放工资,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二)请销假制度
1.干部职工需请假,必须按程序请假和销假并办理手续, 一填写规范格式的请假审批单。
2.局班子成员请假按县级有关规定执行。局机关股室干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股室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的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局机关股室长、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
3.请假须事先按级申请,请假(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等)均需填写请假单,按级签批后方有效,凡被批准的请假单交局督查股备案。请假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除外),因单位工作急需回来上班的,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位。请假到期必须销假。
九、法定节日活动的有关规定
1.“三八”妇女节:本机关工作的女职工,由局工会组织适当的活动或发放节日慰问物品300元/人。
2.“六一”儿童节:凡本机关在职在岗的干职工未满14周岁的子女,由局工会组织发放节日慰问物品200元/人。
3.“八一”建军节:凡本机关干职工中的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由局武装部组织适当活动或发放节日慰问物品200元/人。
4.“九九”重阳节和春节:凡在局机关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可以组织适当的活动或发放节日慰问物品500元/人。
5.局工会在重大节日期间,应组织机关干职工开展工会活动,经费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如需安排大型活动,须报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拨出专款进行安排。
6.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工会相关文件执行。
十、吊丧问疾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吊丧的范围及标准
1.凡本机关在职干职工亡故,局工会前往吊丧,其标准为花圈一个,吊丧费2000元。
2.凡本机关在职干职工的配偶、双方父母、子女亡故,局工会派员前往吊丧,其标准为吊丧费 1000元。
(二)病人住院探视
机关股室在职干职工因病、工伤住院和退休人员因重大疾病住院的由局工会派员前往探视慰问,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标准为500元;其他人员住院需要探视的,由工会主任报局长批准。其余参照《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桃工发[2018]20号文件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二级机构可参照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