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贺兰县人民政府公布了《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23〕4号),自公布之日2023年8月2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依据《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财规发〔2022〕2号),在《贺兰县财经委员会关于印发<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贺财办发〔2021〕2号)的基础上修订《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七条,分别从总则、管理规定、资产处置程序、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无偿划转和捐赠、转让和置换、报废和损失核销、处置收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及十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需重点说明的条款如下:
第五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第十一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闲置资产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三条,应进行公开交易的处置方式新增“出租”。
第十四条,明确涉及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无论价值大小,由资产所属部门提出意见和申请,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县报财政局按规定权限审批,重大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明确了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严格执行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自行审批处置。重大事项由各部门报贺兰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明确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明确了除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另有规定外,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将处置方式中的“无偿转让”修改为“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规范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办理程序:贺兰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三、四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部门与上级单位之间及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二条,新增《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和捐赠资产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新增《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申请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和置换资产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新增《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细化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报废、损失资产需提供资料。
相关文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等规定,制定《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委财经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财规发〔2022〕2号)相关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兰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贺兰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工、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原则;
(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审批(审核)备案。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更和进行资产、会计账务调整的依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单位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岗位、专人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闲置资产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鉴定小组)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处置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县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批复;重大事项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资产评估
除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资产处置审批单位备案;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委托评估的,应将评估结果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五)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处置批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对出售、出让、划转、出租的资产,应进行公开交易;经批准报废、仍有残余价值的,由单位自行征集受让方进行公开处置,或进行公开交易,处置结束后将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公开交易的资产,原则上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低于评估价90%的资产交易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的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资产处置收入上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七)备案及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后,部门应及时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无论价值大小,由资产所属部门提出意见和申请,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县财政局按规定权限审批,重大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严格执行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自行审批处置。重大事项由各部门报贺兰县人民政府批准。
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闲置资产的处置,对于达到报废年限的闲置资产,部门根据资产原值进行评估,按照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置,未达到报废年限的闲置资产,原则上部门要积极的合理利用起来。房屋及土地、机械、仪器设备等大型闲置资产,部门要对其积极进行盘活让其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部门确实无用的未达到报废年限的闲置资产可以提出申请调拨到有所需求和实际用途的部门调剂使用,实现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除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另有规定外,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报中予以反映。
第五章 无偿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条 无偿划转是指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无偿划转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贺兰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三、四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及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和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清单、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证的复印件,下同),以及《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六章 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四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以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再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局、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涉及房屋、土地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其他资产的转让或置换,应当以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转让和置换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以及《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申请表》(见附件2);
(二)转让和置换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和置换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决定(会议纪要)、对方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证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置换资产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被设置为担保物等情况说明);
(六)属于股权转让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报废和损失核销
第二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的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损失核销资产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报废、损失核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报废资产提供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四)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五)国有资产被盗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三十三条 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四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贺兰县国库。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贺兰县国库。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货币资金的,资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资产部分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进行会计核算。
(三)统筹利用货币资金、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结合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有本办法未涵盖的相关规定,遵照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同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贺兰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办法(修订)><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贺财办发〔2021〕2号)中的有关《贺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部分予以废止。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贺兰县政府办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