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1.新系统上线。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面上线,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流程发生变化。
2.原办法到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8号)已不适应新的业务发展要求,且已到期。
3.改革的需要。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免申即享”改革、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综合改革,都需要对财政资金审批流程进行调整优化。
经过征求部门单位意见后,制定《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预算追加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出借资金及专户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和政府贷款、附则等七章共二十七条。
1.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出借资金、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与部门共管账户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及政府贷款等。
2.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
——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已细化安排到部门(单位)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财政部门据实直接拨付。
——年初未细化的项目。当年6月份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拟订详细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照分配方案拨付;未及时细化,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由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20万以下由常务副市长审批,20万元以上由市长审批。
——部门(单位)预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财政部门清理核实,除已纳入下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或按照合同需要跨年支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3.预算追加资金。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追加的,实行集中会审制度。部门(单位)提出追加预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有明确政策文件依据。除上级出台新增政策外,追加的项目必须是已经纳入财政三年中期规划项目库的项目。
②必须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支出测算明细。
③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年初预算安排明显不足。
④申请追加经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现行财经制度规定,申请金额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且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
⑤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得提出追加申请。
4.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具有专项转移支付性质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用途,统筹安排部门(单位)项目。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①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但市级财政预算未作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进度审批拨付;②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且市级财政预算已作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需要,适当调减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后拨付;③需要统筹分配的防汛救灾、基础设施、工作奖励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后拨付。
5.财政专户资金。由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向财政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财政与部门共管账户资金。由使用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6.新增政府债券资金。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并依规纳入预算调整计划。
7.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本级政府预算(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出借资金、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与部门共管账户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政府贷款等。
第三条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集中审批、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项目,由部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二章 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
第五条市人大已批准的预算,涉及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已细化安排到部门(单位)的特定目标类项目,由财政部门据实直接拨付。
第六条 市人大已批准的预算,年初未细化的项目,原则上在6月份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拟订详细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照分配方案拨付;未及时细化,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项目,由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并且提出意见,20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市长审批,20万元以上由市长审批。
第七条 预备费由市长依规审批。
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原则上不得跨分管领域拨付。
第八条 预算安排已明确到项目的结算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及对咸宁高新区、咸安区等体制性结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九条 部门(单位)预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依规进行清理核实,除已纳入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或者按照合同需要跨年度支付的资金以外,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
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条市级财政对咸宁高新区、咸安区调度国库资金,由财政部门依规办理。对其他县(市)调度国库资金,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三章 预算追加资金
第十一条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申请;因政策变化、上级或者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确需追加经费的,实行集中会审制度。
集中会审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集中会审通过后,财政部门可以预拨,同时纳入预算调整事项,按照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预算追加由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追加经费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由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对追加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应当明确由牵头部门(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再批转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提出追加经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追加经费的项目必须有明确文件依据,除上级出台新增政策以外,必须是已经纳入财政三年中期规划项目库的项目;
(二)申请追加经费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支出测算明细;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年初预算安排明显不足;
(四)申请追加经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现行财经制度规定,申请金额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且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
(五)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得提出追加申请。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市政府批转的申请,从严审核,提出建议方案报市领导集中会审。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据政策和人员变化情况据实办理。若人员经费支出总额超出年初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后,纳入集中会审。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具有专项转移支付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用途,结合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部门(单位)项目。
第十七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但市级财政预算未作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进度审批拨付;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且市级财政预算已作相应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需要,适当调减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后拨付;需要统筹分配的防汛救灾、基础设施、工作奖励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者市长审批后拨付。
第五章 财政对外出借资金及专户资金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对外出借资金,但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急需临时资金周转或者临时垫款的,可以申请借款:
(一)处理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
(二)上级紧急安排部署的工作,但上级尚未下达资金;
(三)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但预算或者追加预算尚未下达。
借款申请仅限于一级预算单位,期限不超过一年,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
市级财政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出借资金。
财政借款应当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由财政部门从其非人员类项目资金中扣还。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含社会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还贷准备金、教育专户资金、财政代管专户资金、重大产业基金等),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审核拨付。
第二十条财政与部门共管账户资金(含人民警察困难救助基金、司法救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光彩事业基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由使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六章 政府债券资金和政府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提出安排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市重点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并依规纳入预算调整计划。
第二十二条本级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锁定债务项目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置换其他债务项目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依规纳入预算调整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贷款(含特别国债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等),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进度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自然灾害防治、重大公共事件处置等紧急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市政府的意见预拨,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可以制订相应的资金拨付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常务副市长、市长报告市级财政预算支出进度;按照季度向副市长报告分管工作专项经费、分管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进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4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咸宁市财政局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