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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财政局

题目:关于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及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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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专业优质的基金管理团队,带动社会资本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产业和领域进行投资,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出台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政策文件,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风险控制、终止和退出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财政部门履行对财政资金注资的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人职责。为推进我市“两先区”、“三个中心”建设,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已征求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报经市引导基金理事会202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征求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意见,均为无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要求。《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通过。

三、依据文件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内容为:

(一)战略定位及设立原则。新设“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简称“母基金”)。母基金作为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基金,紧紧围绕推进“两先区”、“三个中心”建设,聚焦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产业领域,针对产业链上下游和企业全生命周期,构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三大类基金投资体系,进一步发挥引资、引技、引才的放大器作用。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二)组织形式及规模。为保证母基金具有独立主体且权责明确,母基金组织形式设定为有限合伙制。母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母基金投资收益等,由市财政结合政府财力及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设立需求情况等逐步注资。

(三)管理架构。由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机构和咨询委员会组成。基金理事会为母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副市长担任理事长,主要职责为审定母基金管理制度、子基金设立方案、母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理事会常驻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发展局、金运公司、国运公司。根据母基金投向,将市卫健委、市文旅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市县政府设为非常驻单位。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理事会确定,主要负责对母基金进行业务运营,承担子基金设立方案的征集、合规性审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定期对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审意见,发挥智库作用。

(四)运作模式。母基金原则上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原则上不进行直接投资。子基金原则上应履行公开征集、受理申请、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决策审批、方案公示、批复方案、方案实施等程序。子基金实行分类管理,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具体分为天使类子基金、创业投资类子基金、产业发展类子基金。天使类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具有原创性技术或实现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的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投资;创业投资类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产业发展类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中后期企业投资。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国运公司)分别负责制定天使、创投、产业类子基金工作指引。

(五)出资比例。考虑不同类型基金的社会资本参与度,原则上母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总认缴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含,下同);对创业投资类子基金不超过30%;对产业发展类子基金不超过20%。市区联合出资的,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省市区联合出资的,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体现市场化特征。

(六)返投要求。为吸引更多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到我市投资,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2倍。如子基金在我市注册、纳税的,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返投比例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

(七)绩效评价。为加强对母基金及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实行“双评价”制度。即:理事会办公室对母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母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以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及社会效益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其管理费支付比例的重要依据。

(八)风险容忍机制。设立尽职免责条款。对母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投资损失的,只要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不追究决策机构、相关单位和基金管理机构责任。

(九)其他事项。为发挥全市政府引导基金合力,原则上我市县区主导设立的、与母基金投向相同的政府投资基金(不含直接投资),统一归口母基金理事会管理备案。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4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3-06-19

 

 

《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金〔2021〕6号)已于2022年底到期。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31号)、《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闽金管规〔202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推动更多优质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挥上市公司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促进我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的专项资金。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出范围

1.辅导验收奖励。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以下简称省上市后备库)的企业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2.上市奖励。省上市后备企业在当年度实现境内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上市公司转板奖励。对已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转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上市工作奖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每新增一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注册地迁入我省),省级财政于次年度一次性奖励设区市财政100万元,专项用于推动当地企业上市工作,当年度上市公司总量较上年度出现下降的设区市不予奖励。

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奖励。对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满1年的企业,自交易层挂牌之日起3年内转到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在企业于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次年度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规范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省金融监管局在次年3月底前组织各设区市金融局(办)进行申报,汇总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省财政厅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市、县(区),各市县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将涉及企业的奖励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三)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对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省金融监管局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及时了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次年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情况报省财政厅。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政策执行期从2022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奖励资金兑现时间截至 2025年底。2021年2月9日印发的《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金〔2021〕6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以往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建省财政厅金融处 陈莉琴,0591-87097061;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 张伟,0591-87805762。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规范管理,促进我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31号)、《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证监局 厦门证监局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行动方案〉的通知》(闽金管规〔2022〕4号)、《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管理办法》(闽金管规〔20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金融监管局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对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和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省金融监管局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各设区市金融局(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下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审核确认,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及时了解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金融局(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如下:

(一)辅导验收奖励。福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以下简称省上市后备库)的企业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二)上市奖励。省上市后备企业在当年度实现境内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上市公司转板奖励。对已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转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级财政于次年度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上市工作奖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每新增一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注册地迁入我省),省级财政于次年度一次性奖励设区市财政100万元,专项用于推动当地企业上市工作,当年度上市公司总量较上年度出现下降的设区市不予奖励;

(五)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峡股交)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奖励。对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满1年的企业,自交易层挂牌之日起3年内转到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在企业于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次年度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省政府决定的其它相关支出。

第八条 获得各项奖励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辅导验收奖励

1.省上市后备库的在库企业;

2.在库期间完成福建证监局辅导验收。

(二)上市奖励

1.上市前为省上市后备库的在库企业;

2.在库期间实现境内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公司转板奖励

1.注册地在福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2.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为注册地在福建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四)上市工作奖励

设区市当年度境内上市公司总量不少于上一年度。

(五)海峡股交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奖励

1.注册地在福建的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

2.企业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前,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且在交易层挂牌时间满1年、不超过3年;

3.在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期间,按规定完成股份登记托管,且持续履行挂牌企业相应义务。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及程序如下:

省金融监管局在次年3月底前组织各设区市金融局(办)进行申报。辅导验收奖励、上市奖励、上市公司转板奖励、海峡股交交易层挂牌企业转板奖励由各设区市金融局(办)组织企业提交必要材料,审核汇总后连同审核意见报省金融监管局。上市工作奖励由各设区市金融局(办)提交相关材料申请。

第十条 发放辅导验收奖励、上市奖励,上市公司转板奖励,需要各设区市金融局(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福建证监局出具的通过辅导验收材料(适用于辅导验收奖励)复印件;

(三)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批复文件(适用于上市奖励,上市公司转板奖励)复印件;

(四)企业承诺书;

(五)各设区市金融局(办)审核意见。

本条全部材料需加盖各设区市金融局(办)公章,复印件和承诺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上市工作奖励需要各设区市金融局(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辖区内上市公司清单和上一年度辖区内上市公司清单;

(二)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本年度辖区内新增上市公司的上市批复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

本条全部材料需加盖各设区市金融局(办)公章。

第十二条 申请海峡股交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海峡股交出具的企业完成挂牌、履行持续信息披露证明材料、审核意见及审核依据材料;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企业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承诺书;

(五)各设区市金融局(办)审核意见。

本条相关材料需加盖相关部门(单位)公章,复印件和承诺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三条 省金融监管局根据上年度辅导验收、上市,上市公司转板完成情况、设区市新增上市公司情况、海峡股交挂牌企业转至新三板挂牌等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将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上市工作奖励下达至设区市)。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本地区负责上市工作的金融局(办)等单位(以下统称上市工作机构)及时、足额将涉及企业的奖励资金拨付至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四章 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金融监管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省金融监管局在次年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各地上市工作机构、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及每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对使用范围及支出标准、申报材料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根据我省现行财政体制,本办法奖励对象不包含厦门市和注册地在厦门的企业。注册地在厦门的企业按当地政策执行。对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相关奖励政策由厦门市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奖励政策执行期从2022年5月31日至2024年12月 31日,奖励资金兑现时间截至 2025年底。2021年2月9日印发的《福建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金〔2021〕6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以往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财政厅2023-07-20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29日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牵头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并组织开展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对资金测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负责;指导地方做好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管理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基础数据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虑各地保障对象数量,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测算公式为:

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系数×该地财力系数×该地绩效系数。

在每年分配资金时,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据情对具体分配因素及其分配权重、变化幅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或组织地方开展交叉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下达的资金文件及绩效目标一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分配方案。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规定时限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后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经备案后的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需按程序重新备案。

第九条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补助资金分配,加强同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年度住房安全动态监测,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系统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综合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固有职责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分配到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2023-07-28

 

 

《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23〕36号)已报经省政府同意,于2023年7月25日由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实施。

一、有关背景

(一)省委、省政府对支持金融业发展有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就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企业融资、上市、发债等工作做出了一系列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的支持措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河南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的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奖励措施,这些措施需要在《管理办法》中继续予以落实。

(二)有利于更好发挥专项资金撬动作用。从近年来奖补资金审核拨付的情况看,部分奖补项目激励引导作用发挥不明显。例如,近3年来,债务融资工具奖励主要集中在国有平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传统工具,引导企业发行绿色债、科创债、乡村振兴债等创新债券方面作用发挥不足。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规模有限,需要集中财力充分发挥激励作用,有效撬动更多优质金融资源服务我省实体经济发展,体现政策导向。

(三)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审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对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的审计力度,针对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初审结果公示、查证企业信用、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提出了整改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奖补资金管理,增加了初审结果公示、查证企业信用信息等内容。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后共5章22条,包括总则、支持范围和标准、申报与审核、资金管理、附则,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奖励政策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贷款增量、贷款增速排名,对贷款增量前5位和贷款增速前5位每家分别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的信贷投放力度。

(二)对企业上市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修订后的补助政策,一是增加了省内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回迁省内补助;二是将上市补助标准调整为不超过300万元,不再按照辅导备案登记、证监会受理材料等节点进行奖励,主要考虑体现政策导向,仅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动力,提高奖励资金效益。

(三)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修订后的补助政策,一是突出政策导向,针对发行REITs产品、绿色债、碳中和债、科创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乡村振兴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等创新债券产品进行奖补,鼓励引导企业发行符合国家战略的新型债券业务品种;二是奖补金额由统一标准调整为分档奖励,发行债券按照融资金额分为不超过10亿元、10亿元以上(含)两档,根据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三是鼓励支持银行金融机构承销地方政府债券,对承销总量前6位的银行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对引进利用保险资金奖励对象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奖励政策对于引进保险资金的省内企业和引进省外保险资金的驻豫保险分公司均予以奖励,鼓励企业和保险公司积极引资支持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民生工程。

(五)调整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奖补范围。修订后的奖励政策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发力,省外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在省内设立省辖市、脱贫县分支机构予以补助,同时,对我省法人金融机构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继续予以补助,鼓励拓展金融服务网络。

(六)增加了公示和征信流程。奖补资金初审结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公示。当期奖补资金拨付前,申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奖补资格。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金〔2023〕3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 各县(市)财政局:

为更好支持我省金融改革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金融业发展新形势,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河南省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8〕67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修订后的《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全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用于支持全省金融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开展多元化融资,扩大全省社会融资规模。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上年度贷款增量或贷款增速排名前5位的河南省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分别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省内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或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或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的省内企业,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对挂牌企业进行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引导企业债券市场融资。对省内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基础设施REITs、绿色债、碳中和债、科创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乡村振兴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等创新债券产品的,按融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10亿元以上(含)分两档,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引进利用保险资金。对驻豫保险分公司引进省外保险资金,以及省内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引进保险资金,支持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民生工程的,按照实际融资额,分别给予驻豫保险分公司、省内企业不超过1%的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总量排名前6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促进优化金融机构体系,满足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

(一)支持实施引金入豫工程。对在我省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开办费补助;对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省外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在省内开设省辖市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脱贫县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我省银行、保险、证券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省外设立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1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我省省辖市、脱贫县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每家不超过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培育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金融人才培训,面向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政策宣讲、产品推介、融资对接等活动,给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八条 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根据我省金融重点工作推进、金融机构批复设立、推进企业上市发债等工作情况,对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承担地方工作任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向本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共同行文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应于年度申报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当期奖补资格。为做好政策衔接,对于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申报项目,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依据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为企业出具的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予以奖励。企业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依据迁入地为企业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予以奖励。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需提供申请报告、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债券市场融资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核准、注册、备案的批复文件和债券发行情况公告,资金入账凭证、中介机构费用明细表及中介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引进保险资金融资奖励,需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引进保险资金相关协议、资金入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新设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分支机构申请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培育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补助,需提供申请报告、活动或培训方案、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确认结果,按规定下达、拨付奖补资金并予以公开。有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当期奖补资金拨付前,申报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追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申报单位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省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我省的企业,以及在省外并购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债券产品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核准、注册、备案后发行的各类创新债券品种。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所称发行债券的中介费用是指发行债券的承销费用、律师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在河南省内,业务覆盖全省或全省以上范围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8〕6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南省财政厅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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