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热线:

微信

小程序

公众号

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财政局

题目:关于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资料提供时间:2023-08-21

目录

更多

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企业和金融机构协作互信,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支持,缓解企业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关于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粤银监发〔2015〕31号)、《关于切实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粤银监发〔2015〕3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统筹设立融资专项资金,用于为辖区内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短期应急周转。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总额暂定5000万元。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稳步做大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作、政策扶持、循环高效”的原则,按以下要求运营:

(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

(三)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7天;

(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助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若融资专项资金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如在合作银行有资产抵押或质押的企业,可申请优先办理;如均无资产抵押或质押,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次数较少的申请人优先办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公资办主要负责同志、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负责统筹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指导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市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

第六条 金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金管办),负责金管会日常管理事务,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监管职责,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导。金管办可根据融资专项资金的实际运营情况向管理平台或个人转授权。金管办设在市公资办,市公资办主要负责同志任金管办主任。

第七条 市公资办下属台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公司)为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运营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筹集及管理运营,接受金管会、金管办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执行资金划拨与跟踪、定期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公用公司应与合作银行就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专项资金。合作银行和公用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公用公司应与合作银行在协议书中约定,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第四章 合作银行的选定

第九条 公用公司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与银行沟通对接,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定候选银行,报金管办确定。金管办选定合作银行后,应报金管会备案。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台山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限并处于在业状态;

(二)自愿与公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全面履行协议义务,且自愿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三)愿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的内部业务流程、完善的内部考核机制,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和资金高效周转;

(五)自愿承诺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每月向公用公司报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六)自愿承诺不就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向企业或公用公司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十一条 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在台山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在台山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合作银行获得个人经营性贷款且该贷款用于本人所经营的企业的贷款客户;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愿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承诺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承诺无条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第六章 资金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用公司应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按以下要求约定融资专项资金占用费用事宜:

(一)融资专项资金占用费费率为每日0.048%,且单笔资金使用时间上不得超过7天;

(二)融资专项资金占用费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企业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按7天预缴,占用费单笔最少以3天起计,不满3天的按3天计算,超过3天的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预缴的费用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第七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四条 企业可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提交以下资料:

(一)《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申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台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公用公司复核。

第十六条 公用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递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复核通过后向金管办递交《台山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审批表》,同时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预缴融资专项资金占用费用。

第十七条 金管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即时指令公用公司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八条 收到还贷资金7天内,公用公司根据资金使用实际时间,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实际应收的资金占用费用,向申请企业退回多收的资金占用费用。

第十九条 完成退费工作后,公用公司应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

第八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用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及时启动预警。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融资专项资金7天内未退回续贷资金的,应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预警。

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启动叫停机制,需经金管会同意后才能恢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用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发现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骗取融资专项资金的,不再给予融资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

(四)金管办及公用公司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金管办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金管会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台山市人民政府2023-05-27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章下载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科规〔2023〕6号

各重大专项牵头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7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7号)等文件中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修订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3〕1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本市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申请条件)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的在沪单位,可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支持方式)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第五条(开支范围)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预算科目。

上述各费用支出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8%;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5%;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

(4)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地方配套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预算申报)市责任部门应按实编报下一年度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报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

第七条(编制预算)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的结果,按实编制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八条(配套备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正式立项批复后的2个月内,及时将以下材料(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如材料为复印件,需对照原件,审核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相关市责任部门备案,并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复;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书;

5、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预算评审申诉报告及复审意见等资料。

第九条(预算评估)市责任部门应指派专人常年受理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市责任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预算评估。受托评估机构应依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对各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重点评估,出具预算评估报告并加盖公章。

市责任部门应及时通知承担单位根据预算评估报告修改预算。预算经市责任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审核小组进行预算审核。

第十条(预算复核)市审核小组委托相关机构对市责任部门审核通过的预算书进行复核。受托机构出具有关预算复核意见并反馈给市责任部门。市责任部门督促承担单位根据复核意见进行预算调整,并将修改后的预算书和预算评估报告报市审核小组。

第十一条(预算审核)预算复核完成后,市责任部门应于当年9月30日前提请市审核小组召开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会,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

2、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报告》;

3、受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预算复核意见;

4、市责任部门的地方配套资金建议方案。

市审核小组审核上述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市审核小组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市责任部门下达预算批复。

第十二条(分期核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中央财政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日期为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下列材料至市责任部门,申请拨付地方配套资金。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首次申请时无需提交)。

市责任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后,填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历次申请情况表》(见附件3),连同市审核小组出具的预算批复和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复核。市责任部门将受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资金申请复核意见和用款申请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发生调整,由市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

2、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引起的预算调整以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

3、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不变,项目(课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后,由承担单位自主决策。

4、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不变,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5、项目(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四条(审计核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收到国家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的1个月内向市责任部门报送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及地方配套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在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结束后,市责任部门组织财务核查,对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预算调整以及净结余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确认;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通知和督促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项目(课题)通过财务核查后,市责任部门应在3个月内整理汇总项目(课题)审计核查等情况及相关材料,编写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审计核查等情况报告,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市审核小组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结余资金)对于经国家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市责任部门审计核查结果确定需上交的结余资金,应由承担单位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按原渠道返还,并将结余资金的返还情况报市责任部门,由市责任部门报送市审核小组备案。

对于经国家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市责任部门审计核查确定留用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课题)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六条(资金归垫)对于确因项目(课题)任务需要,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出现垫付地方配套资金的,应参照国家有关资金垫付与归垫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后补助方式)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地方配套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设备采购)承担单位要简化购买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等方式予以确定。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改为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开放共享)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审核小组及市责任部门通过预算评估、财务审计、财务核查、绩效评价、财政专项监督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法人负责制)地方配套资金实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和国家以及本市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地方配套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年度检查)实行地方配套资金年度检查制度。市责任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对项目(课题)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年度检查报告,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由市审核小组会同责任部门组织抽查。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送)实行地方配套资金信息报送制度。市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课题)立项、中期执行和验收、资金预算申报及到位、以及重要成果的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各类信息,由市责任部门汇总整理后报市审核小组。

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实行地方配套资金信用管理制度。市责任部门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地方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审核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和参加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06-30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瓶颈,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续贷时往往面临资金周转紧张、转贷成本高等问题。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2014年12月我市研究设立了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2015年2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号)正式下发,各区随后陆续制订具体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并逐步落实财政资金,组建资金管理机构。2015年5月初,各区开始办理具体资金转贷业务。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020年1月先后两次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政策,主动适应企业转贷最新需求,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

(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22〕5号)

(四)《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分为九大部分。

1.第一部分(第一至四条):说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明确融资专项资金的定义、资金用途、扶持对象、管理原则。

2.第二部分(第五至六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出资上限以及市、区财政出资比例,申请融资专项资金市级配套部分的流程。

3.第三部分(第七至十条):明确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各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的工作职责。

4.第四部分(第十一至十三条),明确各区选择合作银行的原则以及合作银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5.第五部分(第十四至二十条):明确资金使用流程,包括企业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流程、合作银行对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初审的流程、各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复核的流程、融资专项资金划拨的流程、融资专项资金收回的流程、融资专项资金业务资料归档流程,并提出各区可简化相关材料及优化资金审批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区实现无纸化操作。

6.第六部分(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明确融资专项资金单笔使用上限、资金使用时间上限、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上限、使用费率上限和审批先后顺序的原则,并提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应规范资金运营,提取风险准备金。

7.第七部分(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明确各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定期审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同时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8.第八部分(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明确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开展对各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并明确审计费用列支方式。明确申请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清算相关流程。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为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应当开辟绿色通道。

9.第九部分(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明确负责解释的单位,各区应修订本区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并进行备案。明确中小微企业主的定义。明确《办法》有效期为3年。

(二)重点内容说明。

1.关于扶持对象增加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与《原办法》相比,扶持对象增加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且要求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的原贷款资金用途须为经营性用途,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由:我市个人经营性贷款规模庞大,将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纳入扶持范围,有助于惠及更多主体。

2.关于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上限。与《原办法》相比,将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上限由2000万元提升至5000万元。理由:单笔融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对部分中型企业的续贷需求有所限制,单笔上限提升至5000万元能够满足绝大多数中型企业的续贷需求。

3.关于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上限。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亿元(含)”的表述。理由:为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的续贷需求,避免单家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总额过高,明确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亿元(含)。

4.关于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总额上限。删除了“关于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亿元(含)”的表述。理由:已对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设置上限,不再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总额设置上限,以避免对部分企业大额续贷需求的限制。

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22〕5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原贷款资金用途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禁止或限制的领域除外。

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需求和做好风险防控的情况下,各区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中区级资金的用途,包括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用于上述用途的,各区应当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资金补足机制,并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诚信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社会组织,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的原贷款资金用途须为经营性用途,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企业”均指上述扶持对象。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按各区与合作银行商定的要求出具相关书面材料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具体形式由各区与合作银行确定。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控制风险、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融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区财政按1: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市级财政出资上限不超过3亿元,支持有条件的区扩大融资专项资金中区级财政资金的规模。市级财政资金仅用于与区级财政资金共建融资专项资金,不参与各区引导或社会资本建立的类似资金。

第六条 各区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建立管理架构并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后,可向市申请融资专项资金市级配套部分。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配套的融资专项资金拨付到各区。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听取各区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依法协调重点企业转贷等工作。

第八条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具体工作由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

第九条 各区应当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本区融资专项资金各项工作,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指定或设立相关机构作为本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并督促资金管理平台建立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分配融资专项资金在各合作银行的存放金额。

第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并及时交流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必要时对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资金划拨与跟踪,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等。

第四章 合作银行条件与义务

第十一条 各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并报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贷款授信审批权限,或能按内部审批权限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

(二)与各区相关管理机构或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按约履行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按约定及时将企业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全额归还;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市、区相关部门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得因此改变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第五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原则上应当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按照各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若向资金管理平台申请的,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及时与相关合作银行对接。

第十五条 初审。合作银行对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合作银行完成对企业批准续贷的内部审批流程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把企业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复核。资金管理平台对企业申请要求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划拨。资金管理平台通知合作银行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手续。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后,合作银行负责将企业实际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额度划转至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归档。融资专项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以备后查。

第二十条 在符合资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相关材料及优化资金审批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区实现无纸化操作,并做好电子档案保存。

第六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当控制在合作银行同意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含)。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含)。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亿元(含)。特殊企业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超出规定使用资金的,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应当按照各区规定的程序报送审批,获批后再执行,同时各区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应当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各区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首次申请优先、申请时间、本区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和保持资金持续运营,各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可委托合作银行向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原则上按照每自然日不高于0.15‰的费率收取,特殊时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不得按资金使用时间长短分档计费。

资金管理平台不得附加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资金管理平台的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融资专项资金的收益(含利息收入)扣除运营正常支出费用(管理经费、人员工资、税费、第三方中介服务费等)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融资专项资金损失。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督促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区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包括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配套制度、合作银行信息、风险事件、资金总额异常等。

第二十六条 各区应当建立定期审计机制,每年第一季度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也可根据实际开展专项审计或加大审计频次。

第二十七条 各区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到期后,合作银行未按约定将企业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全额归还的,相应的区应当对相关合作银行给予预警提示1次(提前向资金管理平台报备且资金未发生损失的情况除外),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同一合作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2次预警提示的(含预警提示生效之日的1次,下同),各区应当暂停与该合作银行合作3个月;同一合作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3次预警提示的,各区应当暂停与该合作银行合作12个月;情况特别严重的,由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当合作银行发生融资专项资金损失时,启动该合作银行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服务费无法按时足额回收的,24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二)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不再受理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5.恶意误导企业致使企业不敢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按要求落实续贷条件的企业,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应当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等清偿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审计机构开展对各区融资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费用按照不超过市、区财政出资金额的1%分别在所属区的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包括本金、收益等)中列支,并优先在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条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各区应当做好清算工作,优先将市级出资部分足额缴回市级财政,剩余部分由各区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不动产、动产、权利抵(质)押事项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各区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时修订本区的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并报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主是指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8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04-19

 

 

通知

信息已完善成功
确认

在线咨询: 010-51651161

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花园18号楼

返回顶部
用户注册

个人注册

单位注册

联盟单位注册

{{ registerData.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6-20)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 registerUnityForm.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不小于6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 registerWorkUnityForm.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不小于6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已有账号,
用户登录

个人登录

单位登录

联盟单位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您已经成功设置密码,请使用新密码登录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提示

请购买本平台相关服务后使用该功能。
去购买
再想想
请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1.本学习平台资料查看针对会员开放;
2.购买相关服务请先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用户协议

 

“帮我搜”网络平台站用户注册协议书

 

一、总则

此份协议是注册用户接受“帮我搜”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站)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的通用条款。因此,请您在注册成为本站用户前或接受本站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请您详细地阅读本注册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

1 注册用户了解并同意:

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同意
取消
状态变更提示
状态变更提示:您的账户在另一设备上进行登录,提示后 2S 后 自动跳转到登录页面
同意
取消
提示

本平台会尽快针对您提出的主题搜集相关借鉴资料, 搜集结果会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到您的会员中心, 请注意查看,未及时收到信息可随时联系客服。
提交成功
提示

您已提出了一条帮我搜未完成,请您耐心等待或联系客服。
如何联系客服
上传凭证

只支持jpg、jpeg、png格式

上传
取消